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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节措施:新型的贸易壁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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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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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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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26-13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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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国新型贸易壁垒及江苏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0FXC009)
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国际环境条约不遵守情事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10SJD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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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了保护美国的经济竞争力和避免碳泄漏的发生,近年来美国国会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案均规定了边境调节措施。边境调节措施的基本制度包含适用的国家、适用的产品和计价方法等。边境调节措施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WTO的关税制度、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向WTO提起诉讼。如果美国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进行辩护,我们可以通过证明边境调节措施不符合该条序言的规定来应对。在国内,我国应选择合适时机开征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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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气候变化
边境调节措施
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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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96.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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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贸易关注单边措施的法律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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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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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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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87-9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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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动物福利、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社会保障等非贸易关注事项渐成学术热点。WTO迄今没有达成一项专门管理非贸易关注的国际协定。自由贸易之外的价值一贯为WTO成员所重视。WTO成员国实施的单边非贸易关注措施引起的法律争议包括单边性、歧视性、武断性和与WTO规则的不一致性。我国应当采取的化解措施包括积极参与多边规则制定过程,争取规则话语权;切实加强国内单边非贸易关注措施的合法性设计,避免授柄于人;密切追踪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单边措施,适时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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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TO法
非贸易关注
单边措施
正当性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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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96.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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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多层支付主体解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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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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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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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3期56-6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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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环境保护视角下海商法创新研究"(2013M541497)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船舶溢油环境救助法律问题研究"(14YS079)
+1 种基金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船舶溢油环境救助法律问题研究"(Z2H213016)
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课题"我国海商海事司法解释的实证研究"(15HZK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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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是生态法的基本原则,可据此解构环境救助报酬的多层支付主体。在船舶污染损害立法中,船舶所有人是承担环境损害严格责任的法定污染者,其应成为环境救助报酬的当然主支付主体。环境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船舶所有人的环境损害责任,因此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属于第一层的主支付主体。但是,有时第一层的环境救助报酬支付主体的可赔偿额与支付需求之间留有一块空白,为此需要货主缴纳的船舶污染基金或适当的环境救助基金作为环境救助报酬的补充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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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法
船源污染
环境救助报酬
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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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logy law
vessel pollution
environmental salvage reward
subject liable for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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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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