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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裁执关系视野下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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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国
李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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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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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3-15,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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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重点项目“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CPLACLS(2023)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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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力配置是平衡仲裁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独占决定权模式存在审查效率较低、国际兼容性不足、程序衔接不畅等弊端,而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订则使临时措施权力配置迎来新的立法契机。在裁执关系视野下,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权可分为审判性权力和执行实施事务权,分别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及其辅助人员行使。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所内含的执行力赋予权能,应被剥离并成为独立的执行力审查权并由执行法官行使,同时保留现行法律下审判庭临时措施裁定权所内含的执行力赋予权能,从而为仲裁庭“剩余决定权”与人民法院“完全决定权”创造并存空间。在该二元决定权行使竞合关系下,原则上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优先,无明确选择时以仲裁庭决定权优先,仲裁庭行使不能时由人民法院补充行使,但涉及第三方和公益内容的临时措施决定权则由人民法院保留独占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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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事仲裁
临时措施
保全措施
权力配置
裁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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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visional measures
conservatory measure
allocation of power
separation of arbitration and execution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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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25.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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