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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路径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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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娅 《时代法学》 2022年第6期79-86,共8页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事业中的重要部分。但既有的社会实践面临着忽视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疏忽社会情境的复杂性以及企业合规不尽人意的困境。现有的法律规定也面临着“赋权与保护”和“个性化与平均年龄”这两大争...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事业中的重要部分。但既有的社会实践面临着忽视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疏忽社会情境的复杂性以及企业合规不尽人意的困境。现有的法律规定也面临着“赋权与保护”和“个性化与平均年龄”这两大争议。当重申未成年人利益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并且在相涉的利益之间确立“公共利益>未成年人利益>企业利益”的排序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构建就可以应对上述困境与争议。因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构建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目标,在推动未成年人、父母和学校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以约束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谋求,同时倡导监管机构履职尽责以规范企业的信息处理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 利益排序 企业责任 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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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收货地侵权管辖地之理论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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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56-164,共9页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商品收货地是否具备管辖权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有观点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上述观点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信息网络方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的“侵权行为地”存在...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商品收货地是否具备管辖权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有观点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上述观点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信息网络方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的“侵权行为地”存在不当理解。如果认为网购收货地法院具备管辖权,则会与《民事诉讼法》中“两便原则”之立法精神相抵牾,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销售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应当明确网络销售收货地并非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同时参考比较法上的做法,通过“最低程度联系”原则以及滑动标尺法Zippo交互性测量分析的方法,来判断被诉网站是否具有交互性特点,从而确定适合的管辖地。除此之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通过确定保护性管辖原则以及强化当事双方签订管辖协议等做法,来促进对该问题的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销售收货地 侵权管辖地 信息网络传播 最低程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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