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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保护法益与责任归属研究 被引量:3
1
作者 李世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103-11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重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这是严厉打击贿赂犯罪这一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反映。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出发,应以行贿罪的保护法益与罪质为基础构建解释规则。将行贿罪的保护法益直接等同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重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这是严厉打击贿赂犯罪这一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反映。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出发,应以行贿罪的保护法益与罪质为基础构建解释规则。将行贿罪的保护法益直接等同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忽视了行贿罪与受贿罪在构造上的差异。行贿行为是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的教唆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在侵犯公共资源平等分配权方面具有共通性。既然承诺、约定是受贿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那么按此逻辑,行贿罪的实行行为也应包括行求与期约。行贿罪的7种法定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在公共资源分配的机会公平性这一保护法益视角下进行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保护法益 机会公平性 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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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新型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研究
2
作者 周颖 姚潭 王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21-25,共5页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科技性和便捷性的特点,涉虚拟货币受贿犯罪具有定性认定难、数额确定难、追赃挽损难等办案难点。从法律认定层面上,要准确认定虚拟货币受贿的性质和犯罪金额,肯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由此认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受贿...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科技性和便捷性的特点,涉虚拟货币受贿犯罪具有定性认定难、数额确定难、追赃挽损难等办案难点。从法律认定层面上,要准确认定虚拟货币受贿的性质和犯罪金额,肯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由此认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受贿犯罪的对象,并准确认定受贿虚拟货币的犯罪数额。司法实践层面,要通过取证方式、证明标准、技术手段等方面破解侦办难、追赃难、挽损难等实践难题,深化反腐败斗争和强化职务犯罪的追赃挽损工作,高质效办理虚拟货币新型贿赂犯罪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新型贿赂 数额认定 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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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型受贿犯罪的识别与规范适用
3
作者 侯艳芳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8-49,共12页
代理型受贿犯罪是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典型行为类型,具有客观要素上权钱交易断裂化和主观要素上意思联络间接性的特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对代理型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提出调适要求。代理型受贿犯罪涉及的刑民关系处理... 代理型受贿犯罪是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典型行为类型,具有客观要素上权钱交易断裂化和主观要素上意思联络间接性的特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对代理型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提出调适要求。代理型受贿犯罪涉及的刑民关系处理既要实现对受贿罪的识别,也要关注刑事犯罪对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代理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受贿人,代理型受贿犯罪属独立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受贿罪行为方式。代理型受贿犯罪的规范适用,要以经营活动的市场规律为依据,针对代理型受贿犯罪中代持股份、合作投资和虚构交易三种较难认定的行为进行罪质厘定,对隐藏于经营活动中的代理型受贿犯罪进行甄别。代理型受贿犯罪共同责任的规范适用要解决主体责任和证据获取方面的难题,从贿赂财物状态维度展开犯罪完成形态的规范适用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型受贿犯罪 刑民关系 代持股份 合作投资 虚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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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并查机制下行贿犯罪治理问题研究
4
作者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69-73,共5页
在当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下,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行贿犯罪刑事判决书分析发现,目前在打击治理行贿犯罪中存在行贿犯罪量刑轻缓化,对不正当利益处理不及时,国家工作人员涉及行贿罪占比较高,行贿犯罪导致的腐败问题在某些领域... 在当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下,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行贿犯罪刑事判决书分析发现,目前在打击治理行贿犯罪中存在行贿犯罪量刑轻缓化,对不正当利益处理不及时,国家工作人员涉及行贿罪占比较高,行贿犯罪导致的腐败问题在某些领域较为突出,反映出行贿犯罪治理存在着办案人员执法司法理念与新时代反腐败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办案机关、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取证难度加大,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力度需加强等问题。为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在立法层面应调整受贿行贿的刑罚相称性,监察、检察、审判机关应同向发力一体推进行贿犯罪治理,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同时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行贿并查 行贿犯罪 刑罚相称性 监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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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刑法机制 被引量:2
5
作者 阴建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16,共15页
立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法律机制。存量腐败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刑罚的消灭,故可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和赦免这两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展开。追诉时效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常规... 立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法律机制。存量腐败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刑罚的消灭,故可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和赦免这两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展开。追诉时效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常规机制,但可能时间长、代价大。赦免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非常规机制。可由全国人大适时制定专门决定,设立统一的全国性廉政账户,对党的二十大之前的存量腐败犯罪予以有条件赦免,并在涤清巨大腐败存量的同时,确立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和重点事项申报与公示制度等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腐败存量 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 赦免 刑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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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现存困境及规范路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6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6-40,55,共6页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构罪要件上将行贿对象“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方式从“实际给予”扩大至“提议、许诺、实际给予”,细化“不正当利益”;二是刑事责任方面应提高罚金刑适用、构建资格刑制度以及限缩特别减免条款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 不正当好处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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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监检衔接的现实困境及纾解 被引量:2
7
作者 王译 李嘉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7,共6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检是否衔接顺畅已然成为评判职务犯罪案件质效的重要环节。作为区别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政治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须同检察机关保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职务犯罪办案实践中,监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检是否衔接顺畅已然成为评判职务犯罪案件质效的重要环节。作为区别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政治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须同检察机关保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职务犯罪办案实践中,监检程序衔接存在着证据转化的审查判断规则缺失、留置与逮捕等强制措施转换不匹配以及提前介入监察案件“形式化”等现象。因监察调查前置于刑事诉讼,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实质化,立法应考量监检证据衔接规则的突破空间,细化监察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规范。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案件的实践场景中,还应考量职务案件的具体类型和介入时间,明确规范可予付诸履行的检察监督职能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监察体制改革 职务犯罪 监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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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法思想”对文明执法之镜鉴——以浙江H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为例
8
作者 查苏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11-116,共6页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但是,何为文明、何以文明,并未明确。行政处罚工作是将纸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到现实社会中,它需要批判性吸收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作为古代儒家思想集大成者,荀子提...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但是,何为文明、何以文明,并未明确。行政处罚工作是将纸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到现实社会中,它需要批判性吸收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作为古代儒家思想集大成者,荀子提出的“性恶论”“隆礼重法”“礼法结合”等开创性的法哲学理念,对于今天的行政处罚工作依然具有极大借鉴价值。通过分析基础上的整合、调适、吸收,行政处罚工作本身不仅要合法合理,也要文明,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目标不仅是矫正,还有教化,这也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目标期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荀子 “礼法思想” 水路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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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略诱罪”及“和诱罪”之罪刑变迁
9
作者 张亚飞 淡雅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2-110,共9页
随着西法东渐,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博采近代西方刑法立法体例,修改、删减、增益刑法,以弥补过去的不足,兼顾本国特殊的政治社会情况,以求符合国情和民情。民国时期略诱及和诱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故立法上力图突破... 随着西法东渐,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博采近代西方刑法立法体例,修改、删减、增益刑法,以弥补过去的不足,兼顾本国特殊的政治社会情况,以求符合国情和民情。民国时期略诱及和诱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故立法上力图突破清末《钦定大清刑律》的藩篱,开创刑事立法的新局面。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立法明显的断裂。大理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例与解释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司法裁判中出现的困境,也展现出略诱及和诱罪的罪刑变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略诱及和诱 人口买卖 罪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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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 被引量:32
10
作者 刘仁文 黄云波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70-79,共10页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 特别自首制度 贿赂 资格刑 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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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与员工的消极性权利--基于中国企业-劳动力匹配调查数据的实证检验 被引量:6
11
作者 程虹 王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4-87,共14页
维护员工劳动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随着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劳资双方地位发生变化,员工在工作中的自主选择意愿逐渐增强,现有劳动权利保障体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已日渐暴露。在现代企业治理中,工会对健康有序劳资关系的形成具有... 维护员工劳动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随着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劳资双方地位发生变化,员工在工作中的自主选择意愿逐渐增强,现有劳动权利保障体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已日渐暴露。在现代企业治理中,工会对健康有序劳资关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目前学界更多关注工会自身维权的有效性,但新时代中国的工会转型更应从其定位和职能这一根本性角度来探究。本文依据中国企业—劳动力匹配调查数据(CEES),对工会保障员工劳动权的现状进行多维度实证检验。数据结果表明,工会对员工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及职业培训权的保障有显著正向作用,但对休息权和社会保险权的实现无显著影响。基于此,以机会成本理论视角明确工会未促进员工部分劳动权实现的根源在于其维权职能界限不清,干预了员工有自主选择意愿的消极性权利,进而导致员工面临"被动闲暇"和"非最佳投资"的困境。建议工会维权应以员工积极性权利的实现为动力,以消极性权利的实现为界限,即工会维权重在"保障底线",不可"过度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会 劳动权 消极性权利 尊重义务 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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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情节——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分析 被引量:54
12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32-46,共15页
"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多次索贿等八种情形规定为影响受贿罪定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有助于减少以往大量出现的量刑不合理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与对向犯的原理相抵... "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多次索贿等八种情形规定为影响受贿罪定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有助于减少以往大量出现的量刑不合理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与对向犯的原理相抵触等不足。准确适用相关情节规定,减少实务上的争议,需要回到妥当理解《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取向以及受贿罪的规范目的这一原点。该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为处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罪的关系带来一些复杂问题,对罪数关系的认定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尤其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以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认定受贿罪或处理罪数关系时反复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司法解释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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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基点、问题与路径 被引量:26
13
作者 石经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3-157,共15页
基于《监察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等理论基点,《监察法》的有效实施需《刑法》与之有机衔接。然而,《刑法》在相应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配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方面,存在与《监察法》不相对... 基于《监察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等理论基点,《监察法》的有效实施需《刑法》与之有机衔接。然而,《刑法》在相应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配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方面,存在与《监察法》不相对接的诸多问题,使得依《监察法》意图实现的监察全覆盖等目标难以实现,并会滋生新的权力滥用风险。《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以上问题的有效解决,应是基于以上理论基点,通过法律解释和刑法修正的路径,完善《刑法》相应规定的司法适用规则和立法规范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刑法 理论基点 监察全覆盖 法律解释 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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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性不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益 被引量:28
14
作者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0-59,49,共11页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廉洁性 行为规范 集体法益 财产法益 贪污罪 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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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贿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之规定为比较视角 被引量:7
15
作者 吴大华 王飞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93-99,共7页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反腐公约 外国刑法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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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分 被引量:17
16
作者 姜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38-51,共14页
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有并轨制模式与分离制模式之分。对此,1949年以后的我国刑法有一个从并轨制到分离制再到并轨制的发展过程。现行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并轨制模式,采取同一法定刑。在从严治腐的刑事政策选择中,功利意义... 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有并轨制模式与分离制模式之分。对此,1949年以后的我国刑法有一个从并轨制到分离制再到并轨制的发展过程。现行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并轨制模式,采取同一法定刑。在从严治腐的刑事政策选择中,功利意义上的效能是刑法首先考虑的价值,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并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然而,从法理上审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保护法益、不法内涵、责任程度、量刑情节上不同,采取并轨制会带来因法定刑设置粗糙而导致的量刑不公问题,故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别对待":受贿罪的法定刑原则上应当高于贪污罪,应当降低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且受贿罪应当采取交叉式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 受贿 量刑标准 刑事政策 法理 责任主义 交叉式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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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基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与经济双面向反思 被引量:23
17
作者 谢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0-42,共13页
"两高"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重构数额标准势必引发腐败犯罪惩治效率降低、刑罚强度弱化、经济犯罪数额体系失衡等质疑。维持高位反腐或提高处罚概率,能有效对冲刑罚水平降低对腐败犯罪惩治效率的负面影响。贪污贿赂犯罪... "两高"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重构数额标准势必引发腐败犯罪惩治效率降低、刑罚强度弱化、经济犯罪数额体系失衡等质疑。维持高位反腐或提高处罚概率,能有效对冲刑罚水平降低对腐败犯罪惩治效率的负面影响。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具有产权侵害共性,基于经济水平发展而推进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应在经济犯罪体系中进行对等运作。公权力深度介入市场导致寻租利益爆发式增长,压迫刑法做出被动反应;严格限制监管权介入市场的范围与深度是腐败治理的根本出路。应在财物定性与定量、"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解释等入罪条件、数额量化层面做出实质性的扩张解释,限缩数额标准提升的潜在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 数额标准 法律与经济分析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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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预防型”刑法规制策略构建研究 被引量:25
18
作者 魏昌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62-70,共9页
贿赂犯罪治理由"打击型"策略向"预防型"治理策略的转型,是国际腐败犯罪治理经验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预防型"贿赂犯罪治理策略要求:在确立对贿赂犯罪实行"均衡性"治理理念的前提下... 贿赂犯罪治理由"打击型"策略向"预防型"治理策略的转型,是国际腐败犯罪治理经验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预防型"贿赂犯罪治理策略要求:在确立对贿赂犯罪实行"均衡性"治理理念的前提下,调整贿赂犯罪罪刑规范内容,慎重处理贿赂犯罪罪量因素的功能,删除行贿罪犯罪阻却事由;修正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增设企业预防行贿失职罪,科学设计其罪刑规范的基本内容,由此整体提升中国贿赂犯罪惩治的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预防型”治理 特别自首 企业预防行贿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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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贿赂犯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9
作者 谢杰 孙慧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45-52,共8页
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 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外贿赂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八) 不正当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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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之入罪要件论 被引量:7
20
作者 罗开卷 陈庆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5期97-107,共11页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并不当然属于受贿行为,如具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三要件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推...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并不当然属于受贿行为,如具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三要件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推定,即同时具备三要件的推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既非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又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或者财物价值不满3万元,或者索取、收受财物行为不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均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以受贿论处,而属于一般违纪行为。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向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一般受贿转化的,应整体认定为受贿,之前索取、收受财物的数额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 感情投资型受贿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历史性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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