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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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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霞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24-142,共19页
对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应包括部门规章、是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和其在犯罪成立中所起的作用,学界存在争议。将部门规章纳入“有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与立法相对保守之间的矛盾,并不违反... 对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应包括部门规章、是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和其在犯罪成立中所起的作用,学界存在争议。将部门规章纳入“有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与立法相对保守之间的矛盾,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性质应属法定犯,这样的界定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实质性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只起到提示性作用。“国家有关规定”对行为和所侵犯的个人信息范围具有双重制约作用。个人信息既有个人属性,也有社会、国家属性。即使侵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只要超越“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而提供、出售和获取,因侵害到信息的社会、国家属性,仍然可以成立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有关规定 法定犯 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 公开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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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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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48-61,共14页
深度伪造技术系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具有真实性与操作简易性的特征。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下的深度伪造技术对女性权益、公众认知能力、社会信任机制等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有必要通过刑法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深度伪造涉... 深度伪造技术系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具有真实性与操作简易性的特征。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下的深度伪造技术对女性权益、公众认知能力、社会信任机制等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有必要通过刑法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并传播的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但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不应将间接故意传播深度伪造内容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深度伪造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坚持“技术包容”的谦抑立场,既要警惕技术滥用引发的法益侵害,更要避免过度干预公民的合法表达空间。生物识别信息属于特殊种类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修改司法解释将其合理归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既能实现与前置法的规范衔接,又能通过严格入罪门槛强化对技术黑色产业的打击力度。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设“非法使用”的行为类型以实现法益保护的全覆盖,同时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级责任体系并强化技术治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深度伪造 非法使用 身份盗窃 技术包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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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色情影音的刑法规制检视及路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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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立 杨嘉楠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83-101,共19页
深度伪造技术利用生成式对抗网络(GAN)合成高度逼真的虚假色情影音,其伪造内容主要涉及女性且传播规模呈指数增长,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身心创伤与社会评价贬损。现行刑法通过淫秽物品类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但前者忽视了人格... 深度伪造技术利用生成式对抗网络(GAN)合成高度逼真的虚假色情影音,其伪造内容主要涉及女性且传播规模呈指数增长,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身心创伤与社会评价贬损。现行刑法通过淫秽物品类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但前者忽视了人格尊严损害,将法益异化为对风俗秩序的保护;后者因行为类型局限以及对已公开信息保护的缺位,难以应对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立法论以独立的身份法益或性隐私法益为路径,虽试图填补空白,却因法益抽象化、规范竞合及技术中立原则冲突等问题陷入困境。而诽谤罪因与深度伪造色情影音的刑法规制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高度适配性,且依托既有司法解释与程序机制,能节约立法、司法成本并平衡技术中立原则。刑法目前应以诽谤罪为基础对深度伪造色情影音进行规制,可在维护技术主体人格尊严的同时,保障技术创新与法律秩序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伪造 色情影音 立法论 解释论 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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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性表达自主权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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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天 刘伟琦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58-66,共9页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隔空猥亵”和“AI换脸、脱衣”为代表的侵害他人性表达自主权的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而当今的刑法理论只将性对象自主选择权和性行为自主选择权两者合一的性自主权作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法益,对于性表达自主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隔空猥亵”和“AI换脸、脱衣”为代表的侵害他人性表达自主权的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而当今的刑法理论只将性对象自主选择权和性行为自主选择权两者合一的性自主权作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法益,对于性表达自主权的关注存在盲区。性表达自主权也应作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将严重侵犯性表达自主权的危害行为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应当以心理强制足以让人不敢反抗作为“隔空猥亵”的入罪标准,以淫秽信息已经大量传播作为“AI换脸、脱衣”的入罪标准;以有无“强制”作为出罪标准,并以性骚扰和普通猥亵两种路径作为出罪的衔接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表达自主权 强制猥亵罪 隔空猥亵 “AI换脸、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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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目的与出罪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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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岚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117-132,共16页
在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适用,但同时也存在被过度适用的问题。在保护法益方面,个人权利说面临个人权利外观不周延、权利范围宽泛及权利内容解释效能不足的诘难。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通过规制上游侵犯... 在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适用,但同时也存在被过度适用的问题。在保护法益方面,个人权利说面临个人权利外观不周延、权利范围宽泛及权利内容解释效能不足的诘难。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通过规制上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规避下游犯罪引发的社会安全风险,“归咎的刑事责任”概念可以为其提供归责基础。以规范目的为指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结构具有双层次特征。行为规范层面的法益是对基于信息保密性的社会信息管理秩序的保护,侵犯已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制裁规范层面的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范畴的社会公共安全,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公众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则应当予以出罪。双层次的超个人法益能够确保刑法的规范确证效力,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归咎的刑事责任 信息保密性 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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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协助的刑法评价——由“撤除维生设备”切入
6
作者 王骏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8-87,共20页
经病人同意撤除维生设备属于“消极”死亡协助中的“积极作为”,无法以保证人地位的解除作为合法化理由。从因果关联与主观意图的视角,不能得出撤除维生设备与直接死亡协助应区别对待的结论。硬性家长主义一概否认个体处分生命的合理性... 经病人同意撤除维生设备属于“消极”死亡协助中的“积极作为”,无法以保证人地位的解除作为合法化理由。从因果关联与主观意图的视角,不能得出撤除维生设备与直接死亡协助应区别对待的结论。硬性家长主义一概否认个体处分生命的合理性,与“合理性”属于个体决定事项相矛盾。软性家长主义强调自愿性,与自主原则相契合,应作为死亡协助的评价基础。在加工自杀中,自杀者保有最终的行为支配力,自愿性体现为决定的任意性。请求中断医疗是拒绝医疗权的实践,只要病人具有决定能力,配合者的行为就不可罚。直接死亡协助涉及合理性问题,只有立法上确认合理性与自愿性的联动关系,协助行为方能合法化。预先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可得推测的意思表示,病人如在现实上有恢复意识或表达能力的可能性,医生就应协助其重建自决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亡协助 撤除维生设备 合理性 自愿性 预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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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弃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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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鹿鸣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4-208,共15页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家庭成员,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以往关于遗弃罪的研究多囿于不作为犯的理论框架,仅借助作为义务理论来界定负有扶养义务的犯罪主体,未能充分考虑遗弃罪的规范目的,因而其论证与结论均存有疑...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家庭成员,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以往关于遗弃罪的研究多囿于不作为犯的理论框架,仅借助作为义务理论来界定负有扶养义务的犯罪主体,未能充分考虑遗弃罪的规范目的,因而其论证与结论均存有疑问。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家既以教育成员守法、维系自身稳定的方式发挥规制功能,又以阻挡外界危险、扶养成员生存的方式发挥保护功能,从而减轻国家治理负担,彰显其独立的保护价值。这一价值亦催生了养老院、福利院、私人照护共同体等社会化“仿家”,它们通过模仿家的价值与功能,防止部分个体陷入“无家可归”的状态。遗弃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系家与社会化“仿家”在保护成员生命和身体安全方面的功能。因此,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家庭成员及社会化“仿家”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弃罪 犯罪主体 家价值 扶养义务 家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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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 被引量:152
8
作者 高富平 王文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6-55,共10页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具有危害该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内,且应当将行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这一结论不仅对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提出了期待;其要求在有效打击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宽松的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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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兼谈嫖宿幼女罪未来的修法方向 被引量:14
9
作者 林贵文 朱建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2-95,共14页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保护法益 社会法益 个人法益 性生理心理健全成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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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置性权属视角下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
10
作者 刘嘉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144-158,共15页
在当前的技术语境下,衍生数据兼具财产权与人格权属性。基于分置性权属视角,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问题可以具化为数据财产权与信息自决权的刑法保护。对于前者,须关注侵害数据财产权的不法构造:行为不法在于未经数据收集平台同意的非法获... 在当前的技术语境下,衍生数据兼具财产权与人格权属性。基于分置性权属视角,衍生数据的刑法保护问题可以具化为数据财产权与信息自决权的刑法保护。对于前者,须关注侵害数据财产权的不法构造:行为不法在于未经数据收集平台同意的非法获取,结果不法在于侵害了数据收集平台的竞争优势。通过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理解为平台竞争优势,可以为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提供有效路径。对于后者,须根据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样态,讨论数据收集平台的刑事责任。由于具有身份识别性的衍生数据可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客体,数据收集平台实施的非法提供行为便有了归责依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数据收集平台未根据前置法规定对不同数据类型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数据泄露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数据财产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 信息自决权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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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关系新探 被引量:7
11
作者 聂立泽 胡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3-119,共7页
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 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 罪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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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数额证明问题实证研究
12
作者 刘松茂 李依玲 赖秋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61-65,共5页
网络时代的犯罪数额证明问题凸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结合N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类案实践,可以发现印证证明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信息数量的认定需求。综合认定已经成为证明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主要方法。然... 网络时代的犯罪数额证明问题凸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结合N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类案实践,可以发现印证证明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信息数量的认定需求。综合认定已经成为证明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主要方法。然而,由于“批量”内涵不清、“直接认定”和启动“除外”的前置条件不明、量刑从轻依据不足等导致实践中综合认定方法运用呈现恣意化样态。立足实践,应当通过厘清“批量”规范内涵、明确“直接认定”的前置条件、建立量刑从轻规范等途径对综合认定予以适当限制,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数额证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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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民程序困惑与优化
13
作者 姚建龙 林炜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32-52,共21页
对于向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在实体法上,其需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后果;在程序法上,这两个基于同一事实的后果必须由不同诉讼程序得出,既加重了包... 对于向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在实体法上,其需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后果;在程序法上,这两个基于同一事实的后果必须由不同诉讼程序得出,既加重了包括受侵害未成年人在内的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为目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宜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将两程序直接整合,但可以采取“将庭审安排在同一天,在审判组织中安排相同审判人员连续审理”的方法将两程序的适用予以优化。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建议将“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以实现两程序的合一,这既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不会与其他相关程序产生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侵害 撤销监护 附带民事诉讼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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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 被引量:143
14
作者 刘艳红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0-32,共13页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权 信息自决权 民法总则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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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 被引量:139
15
作者 于冲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25,共11页
在我国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长期的附属保护模式,加之"刑先民后"的立法现状,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以及法益属性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不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 在我国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长期的附属保护模式,加之"刑先民后"的立法现状,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以及法益属性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不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有必要立足于现有的刑法框架和司法解释,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概念进行系统解读,进而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和刑法保护边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是,在确认其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相关法益依附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其新型的权利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 个人信息权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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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与解释论的顺位之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例 被引量:49
16
作者 车浩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5-196,共22页
当法律的适用结果存疑时,应优先更新解释论而非启动立法论。未穷尽现行法的解释空间之前不轻言修法,是法教义学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变迁,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 当法律的适用结果存疑时,应优先更新解释论而非启动立法论。未穷尽现行法的解释空间之前不轻言修法,是法教义学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变迁,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释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伤害罪等后续犯罪的预备犯,特别是在实践中把握住收买型强奸与普通强奸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数罪并罚。当报应刑的正义性可以被解释论满足时,修法的理由就只剩下能否显著提高预防效果。但是,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修法能否跨越法律认知、理性选择和盈亏权衡的三重障碍发挥威慑作用存在疑问。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基层执法的问题及其因应策略,应在立法权衡中被同步考量。摒弃立法万能论的执念,重视行动中的法律,追求女性权益保护的实效而非口号,是立法者应当秉持的责任伦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论 解释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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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以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为基础 被引量:29
17
作者 于改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90-101,共12页
确定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 确定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混淆了权利侵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基于刑事政策的诉求,该款规定应当属于注意规定,其主要教义学根据是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该款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以其他方式索取债权的行为;索取非法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对于索取超额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在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不应当将之评价为财产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索债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自力救济 保护法益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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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一个宪政维度的分析 被引量:4
18
作者 周长军 赵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未决羁押者被强迫劳动、超强度超时间劳动以及克扣劳动报酬等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从宪政维度分析,劳动是未决羁押者的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是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而非劳动法意义上...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未决羁押者被强迫劳动、超强度超时间劳动以及克扣劳动报酬等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从宪政维度分析,劳动是未决羁押者的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是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既不同于普通社会劳动者,也有别于已被定罪的囚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制度,以提升其整体的权利保障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决羁押者 劳动权 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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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28
19
作者 于改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72-181,共10页
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反观中国,由于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之不足,儿童虐待故未得到有效抗制;对于非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刑法中也无合适的罪名加以处罚。因此,完善儿童虐待... 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反观中国,由于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之不足,儿童虐待故未得到有效抗制;对于非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刑法中也无合适的罪名加以处罚。因此,完善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虐待 法律规制 日本法 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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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及其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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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开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45-52,共8页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经营了同类营业,是否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经营了同类营业,是否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非法利益的。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提供商业机会收受贿赂的受贿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经营。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经营,是否有为亲友牟利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认定 贪污罪 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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