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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的实体出罪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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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9-145,共17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商事犯罪实体入罪、出罪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商事犯罪的界定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实质判断是否具有双重违法性,结合商事犯罪一般违法和具体违法的双层构造和递进式审查模式,应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实体出罪的基础理论。商事合法行为无法构成商事犯罪,但涉嫌商事犯罪的商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欠缺将法律后果指向刑罚“转致条款”的特定商事违法行为和不属于构成要件定型性范围的商事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出罪。虽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但没有产生实质法益侵害和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商事犯罪,也应当予以出罪。在商刑关系视野下,应将法法衔接的过程转化为层层出罪的过程,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商事犯罪实体出罪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刑关系 商事犯罪 实体出罪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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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困境及疏解路径
2
作者 李兰英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60-77,共18页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理论解读莫衷一是,办案机关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惩办力有不逮,严重影响了对商业间谍罪的打击成效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质效。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廓清商业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厘定其保护法益,破除单一罪名适用的理论误区,针对商业间谍行为适用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商业间谍罪的想象竞合,完善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在治理层面,应确立“联动治理、差异保护、协作分工、内部完善”的综合治理原则,并将其嵌入具体措施中,从而实现专门、精准及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商业秘密 商业间谍罪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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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的技术逻辑与刑法规制
3
作者 董文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67-83,共17页
传统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意思自治行为,由民法调整,数字供应链金融中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由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来完成的。基于对数字金融的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逻辑进行实质解释,平台构建了基于技术理性的共识性信任和组... 传统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意思自治行为,由民法调整,数字供应链金融中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由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来完成的。基于对数字金融的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逻辑进行实质解释,平台构建了基于技术理性的共识性信任和组织间信任融汇的数字信任,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基础设施,因而属于刑法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数字债权凭证承载着原本的企业商业信用经由数字信任机制转化的数字金融信用法益,是新型数字金融票证。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创设的危险不可逆转并产生大规模外溢金融风险,违反了其保证人义务,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符合金融刑法的规范目的,不会造成限制数字经济发展的后果,但应从限制共犯认定和严格解释“情节严重”两个维度进行限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融资 技术逻辑 数字债权凭证 数字信任 数字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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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4
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63-79,共17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属于毁坏型的财产犯,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和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上...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属于毁坏型的财产犯,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和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因此,本罪在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中都采取了“其他方法”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兜底式立法方式,这就为司法机关突破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提供了可能。在我国刑法中妨害业务罪缺失的条件下,破坏生产经营罪实际上担当起了妨害业务罪的角色,导致了本罪在财产犯与秩序犯之间的摇摆与拉扯。为改变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窘迫,应当将本罪在立法上回归为秩序犯,使其在维护经营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财产犯 秩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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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
5
作者 汪明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100-111,共12页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必须考察“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核心要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变相买卖外汇是变相倒买倒卖外汇、具有营利目的、属于地下钱庄或换汇中介。自有外汇“对敲”行为不具有“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通过反向行刑衔接,妥善解决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 非法经营罪 司法理念 构成要件 反向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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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刑事风险的全周期防控
6
作者 童德华 刚青卓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04-116,共13页
数字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具有业态数字化、架构网络化和业务去中介化的特征。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影响下,技术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的叠加共振诱发了数字金融风险。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结合,使金融犯罪的发生机制、行为模式及关联犯罪的范围... 数字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具有业态数字化、架构网络化和业务去中介化的特征。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影响下,技术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的叠加共振诱发了数字金融风险。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结合,使金融犯罪的发生机制、行为模式及关联犯罪的范围都发生了变化。为有效应对数字金融刑事风险的扩散,应当以安全与创新自由有机融合的理念为指引,实现数字金融刑事风险防控的理念转型。数字金融刑事风险全周期防控体系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层面进行构建。事前通过统筹国家监管、行业自治和企业自律,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动态协同监管体系;事中以外部性解释资源保障数字金融刑法解释的能动性转向;事后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推进数字金融风险的源头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金融 刑事风险 全周期防控 公私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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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被引量:8
7
作者 孟红艳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6-170,共15页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罪,这是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悬殊的关键。对于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富余票”虚开、“有货代开”“变票虚开”、少开发票等情形,都应当认为行为人不是通过虚开骗抵的欺骗方式造成税款损失,而是为了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成立逃税罪。如此界定犯罪界限,能够在个案处理中严格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谦抑性。对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逃税行为,不能转而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特殊诈骗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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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6
8
作者 杨绪峰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1-184,共14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剥夺“获利”的返还进路还是弥补“损失”的填补进路,都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借助该思维方式可以统合本罪不同条款的解释逻辑。“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其“董监高”实施非法竞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尚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考虑适用《刑法》第168条。本罪主体的认定可结合管理决策职权进行实质解释,但需顾及新《公司法》的基本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财产法益 竞业禁止义务 利益冲突 归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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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与自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二元判断——从法政策学转向法教义学的分析 被引量:1
9
作者 潘星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4-79,共16页
为了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有研究采用法政策学的范式,从政策目标倒推解决方案,在法制定、法解释层面对法益进行重新解读,或根据法效果归纳裁判经验,但均未获成功。应将研究范式转向法教义学,将研究重点转向法适用。非法吸收公... 为了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有研究采用法政策学的范式,从政策目标倒推解决方案,在法制定、法解释层面对法益进行重新解读,或根据法效果归纳裁判经验,但均未获成功。应将研究范式转向法教义学,将研究重点转向法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双重属性,应进行二元判断,其法理基础在于推定原理。该罪的法益金融秩序可还原为资金安全,而资金安全无法通过证据证明,只能进行事实推定;推定关系中构成要件与基础事实的分离,隐含着二元判断的可能性。基础事实因融资结构及安全规范的不同,可区分为法定犯属性的间接融资,与自然犯属性的直接融资,这决定了二元判断的必然性。法定犯与自然犯虽然都具有四性特征,但四性的内部关系及判断方法不同,呈现不同的适用规则,从而可以在不改变构成要件及其法益设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从定罪和量刑上合理限缩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定犯 自然犯 法教义学 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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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角的担保贷款双重欺诈与犯罪界限
10
作者 孟红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8-64,共17页
在行为人同时欺骗银行和担保人的双重诈骗案件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其财产损害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如何判断罪数关系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要准确处理此类案件,判断银行有无财产损失至关重要,对此应采取整体财产说,预测性地考察担... 在行为人同时欺骗银行和担保人的双重诈骗案件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其财产损害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如何判断罪数关系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要准确处理此类案件,判断银行有无财产损失至关重要,对此应采取整体财产说,预测性地考察担保是否能够覆盖风险。在担保为抵押物或者由担保公司等提供保证担保时,该担保能够抵消银行的风险,通过衡量银行债权的估值确定其和担保在经济上相当的,银行的债权可以评价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期待地位”,不能认为其遭受了财产损害,行为人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仅可能对担保人成立合同诈骗罪。为此,需要有效回应所谓对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能说明素材同一性的质疑。素材同一性的功能主要在于将外部利益、间接损害和后续损害排除出诈骗犯罪成立的范围,“利益的被害人负担性”理论具有合理性,行为人取得贷款和为担保人设定债务之间具有同一性,符合素材同一性的要求。当担保是(自然人或普通的企业)保证时,担保不具有确定性,行为人至少同时成立贷款诈骗罪未遂和合同诈骗罪未遂,至于最终犯罪形态和罪数关系的确定,视担保人是否还款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贷款 双重欺诈 财产损失 整体财产说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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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民刑竞合的实践困境与解决方案
11
作者 庄绪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68-81,共14页
在产品质量民刑竞合视域,“刑事优先”立场并不科学,不仅完全架空交易双方先前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交易相对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抽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而且... 在产品质量民刑竞合视域,“刑事优先”立场并不科学,不仅完全架空交易双方先前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交易相对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抽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而且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具体法益,前者是手段性法益,后者是更为重要的目的性法益。在根本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入罪判断的核心在于对人身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而不包括对纯粹财产法益的侵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入罪判断,不能局限于条文的形式逻辑,而应在尊重本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流通环节、法益侵害类型以及销售行为的既未遂形态等因素。对于只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可考虑引入“法益恢复”理论,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民竞合 规范保护目的 法益恢复 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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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的刑法介入:立场、根据与限度
12
作者 马文博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4-48,共15页
随着场外配资涉刑案件不断涌现,刑法介入其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亟待理论说明。从金融监管角度看,场外配资由于未满足特许要求而被否定,但该评价的后果论证并不充分。场外配资屡禁不止的现状及由此产生的诉争,促成纠纷解决视角下区分效... 随着场外配资涉刑案件不断涌现,刑法介入其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亟待理论说明。从金融监管角度看,场外配资由于未满足特许要求而被否定,但该评价的后果论证并不充分。场外配资屡禁不止的现状及由此产生的诉争,促成纠纷解决视角下区分效力与履行以平衡风险分配的临时解决方案,但该方案缺乏对规范定性的完整阐释。立足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本立场,前置法上的不同评价与处置方案能够得到融贯诠释,进而为刑法规制场外配资奠定基础。行为违反融资融券专营制度是刑法介入场外配资的形式根据,其不法实质是规避金融监管而必然缺乏稳定的风险识别、处置架构所导致的风险错配。控制证券账户以实现约定情形下的平仓清算与否,并不影响对场外配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断,这种判断应聚焦于行为人是否把出资方主动投资的损失风险置换为借助用资方被动获利,并通过附条件的证券赎回机制,将出资方名下资产可能因市场波动的损失控制在用资方保证金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在行为人既是配资方也是出资方的场合,由于难以认定行为人能够合乎规范地认识自己系通过从事非法证券业务获利,所以应阻却刑法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场外配资 民行刑衔接 非法经营罪 证券犯罪 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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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金融消费者刑事法保护比较初探 被引量:7
13
作者 顾肖荣 胡春健 陈玲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42-51,共10页
将金融消费者的刑事法保护单列讨论具有重要意义。日本在金融消费者刑事法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与之相比较,我国在金融消费者刑事法保护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有若干不足,未来应进一步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 将金融消费者的刑事法保护单列讨论具有重要意义。日本在金融消费者刑事法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与之相比较,我国在金融消费者刑事法保护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有若干不足,未来应进一步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整治违法讨债行为,将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注重倾斜性保护措施与刑事法适用平等性之间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刑法保护 中日比较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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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财务造假犯罪的刑事规制
14
作者 王振华 张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69-73,共5页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依序经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阶段,对财务造假的监管呈现逐渐趋紧态势。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虚增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和在建工程是财务造假的四种主要方式,刑事立案追诉标...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依序经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阶段,对财务造假的监管呈现逐渐趋紧态势。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虚增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和在建工程是财务造假的四种主要方式,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设定了财务造假入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对财务造假信息载体认定要坚持实质性审查标准,包括主要财务数据的季度报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单位犯罪,原则上不处罚单位,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本罪时,对其适用双罚制。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充分考虑财务造假犯罪行为特点,结合法定责任和行为责任两个维度,合理划定犯罪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制改革 财务造假 信息披露 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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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视阈下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机制研究
15
作者 孙伟乐 李品征 曹智涛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54-66,共13页
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囿于行业萌芽时期的宽缓化监管使其从信息中介嬗变为信用中介,以致衍生出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未得到妥善消解。刑法学界从教义学谦抑理论出发进行的刑法条文限缩解释,忽略了前端金融法规范层面的规制思考;单纯引借域外... 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囿于行业萌芽时期的宽缓化监管使其从信息中介嬗变为信用中介,以致衍生出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未得到妥善消解。刑法学界从教义学谦抑理论出发进行的刑法条文限缩解释,忽略了前端金融法规范层面的规制思考;单纯引借域外治理经验及先进金融科技的做法,欠缺对非法集资活动衍生机理的本土化思考和司法向度的实质性关照。通过对334件样本案例进行巡检省思,当前互金平台存在信息披露体系阙如、正式法源支撑缺位、现行监管系统失灵的非法集资风险症结。对此应回归金融安全立场优化现行监管系统,塑造前端金融法规范与后端刑法的风险联动防范关系,以形成内含信息披露侧、法律供给侧、监管格局侧的三位一体规制体系。于信息披露侧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分级式的信用评价标准;于法律供给侧加快《金融稳定法》出台以补强多年缺失的正式法源,为实务的审判提供明确指引;于监管格局侧,引入金融科技以内嵌形成契合我国金融生态的监管沙盒,补位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平台提升监管效能。通过体系化的防范机制构建,合理疏解金融体制改革之下互金平台的现实问题,并对优化营商环境予以积极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平台 非法集资 金融监管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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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标准 被引量:9
16
作者 康均心 邹江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8-113,共6页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国与国之间利益分歧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0年来,对所承诺《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义务已通过国内法逐步得到落实。然而随着国际知识经济的加速发展,《TRIPS...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国与国之间利益分歧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0年来,对所承诺《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义务已通过国内法逐步得到落实。然而随着国际知识经济的加速发展,《TRIPS协定》所代表的国际标准被西方发达国家不断提高,这无疑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同时对中国刑法相关规定带来了挑战。如何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合理保护中国经济利益值得研究。文章对《TRIPS协定》及其相关刑事条款进行了准确解读,以期有利于明析国内立法的不合和契合之处,从而最终服务于中国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RIPS协定 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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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中“抢先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5
17
作者 卢勤忠 黄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45-55,共11页
证券市场"抢先交易"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被纳入刑事司法规制,期货交易行为虽然在微观上与证券交易行为存在差异,但两者在金融市场属性、违法性要素等方面存在同质性。通过参考证券市场"抢先交易"的理论之争,... 证券市场"抢先交易"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被纳入刑事司法规制,期货交易行为虽然在微观上与证券交易行为存在差异,但两者在金融市场属性、违法性要素等方面存在同质性。通过参考证券市场"抢先交易"的理论之争,并考察域外期货操纵犯罪中"抢先交易"的相关规定,期货市场"抢先交易"应当予以刑法规制具有实质合理性。在纳入刑法规制时,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要素应当作充分的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货 抢先交易 利益冲突信息 市场操纵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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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被引量:93
18
作者 钱小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7-47,共11页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法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违法 犯罪化标准 秩序法益观 利益法益观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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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量:81
19
作者 王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41-51,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特别表现在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主观认识、共犯认定等若干基本问题。为了提升打击洗钱罪的司法效果,并且结合刑事立法目的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对于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洗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需要划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区别认定;同时,以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本犯的通谋内容为标准,来解决共犯的认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自洗钱 数罪并罚 共犯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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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范策略
20
作者 张晓宇 张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74-77,共4页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定案难、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的司法难题,监管滞后、职责不清,同时有信息不对称和技术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定案难、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的司法难题,监管滞后、职责不清,同时有信息不对称和技术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应从法律法规、监管机制、技术手段、行业自律和公众教育等多方面入手规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防范体系,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犯罪 司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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