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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飞行事故的判断方法
1
作者 张莉琼 肖长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86-94,共9页
可理解性、预测可能性和可经司法审查性的三级逐层排除阶梯式方法是重大飞行事故罪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判断方法。可理解性和预测可能性的缺失使得重大飞行事故的判断方法成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应当在凯尔森实证法学派的基础... 可理解性、预测可能性和可经司法审查性的三级逐层排除阶梯式方法是重大飞行事故罪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判断方法。可理解性和预测可能性的缺失使得重大飞行事故的判断方法成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应当在凯尔森实证法学派的基础上,按照合规范性、合刑性和合宪性的位阶顺序逐层深入对“重大飞行事故”进行解释,重大飞行事故应作为客观的结果要素被解释为“5 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应作为内在客观处罚条件被解释为“50人以上重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 明确性原则 刑法解释位阶 内在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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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共驾下“电车难题”的解构:冲突、调和与归责 被引量:1
2
作者 孙剑锋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6-184,共19页
人机共驾是指以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机动车为主、驾驶者随时接管车辆为辅的一种新型驾驶模式。在面对紧急情况,即保护驾驶者安全与公共安全相抵牾时,驾驶者与自动驾驶系统如何抉择,便产生了“电车难题”。自动驾驶系统中的最小风险管理义... 人机共驾是指以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机动车为主、驾驶者随时接管车辆为辅的一种新型驾驶模式。在面对紧急情况,即保护驾驶者安全与公共安全相抵牾时,驾驶者与自动驾驶系统如何抉择,便产生了“电车难题”。自动驾驶系统中的最小风险管理义务是驾驶者无法及时处理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机动车的算法,基于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以保护公共安全为优位;而驾驶者面对紧急情况时基于本能反应,选择保护自身安全,牺牲公共安全。对于二者的冲突,借助数据分析探索调和路径,通过对影响交通事故的动态与静态因素的分析,在冲突造成损害结果后明晰归责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机共驾 “电车难题” 自动驾驶系统 最小风险管理义务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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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伦理困境的刑法解答
3
作者 魏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0-146,共17页
目前的科技无法完全避免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发生,必须在其上路前便预设碰撞程序。个性化伦理设定不但会造成“囚徒困境”,而且会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故有必要依照法律规范制定相应决策。乘客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受益者,与险情... 目前的科技无法完全避免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发生,必须在其上路前便预设碰撞程序。个性化伦理设定不但会造成“囚徒困境”,而且会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故有必要依照法律规范制定相应决策。乘客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受益者,与险情存在因果关系,并非置身事外的中立者,不具备法律上优先保护之理由。保全多数人的功利主义与掺杂多种计算方式的综合考量理论在本质上均属于“为生命定价”之行为,忽略了不同个体间的差异,存在侵犯人性尊严之嫌疑,同样不足取。在现代社会,原则上应当由个体自行承担风险,故不应为自动驾驶汽车设置对生命的紧急避险程序,仅应当配置减速程序以减轻其遭受的撞击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电车难题 紧急避险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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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一体化视阈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研究
4
作者 候宪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74-80,共7页
醉驾不起诉中的“但书办案”现象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破坏,也有损于公众的法感情。反证是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路径,抽象危险犯的双层法益构造为反证创造了合理性空间,司法中的反证可以约束公权且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并不冲突。作为罪... 醉驾不起诉中的“但书办案”现象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破坏,也有损于公众的法感情。反证是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路径,抽象危险犯的双层法益构造为反证创造了合理性空间,司法中的反证可以约束公权且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并不冲突。作为罪量要素贯穿构成要件是但书发挥实质出罪作用的最佳方式。基于协商性司法等理论,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嵌入醉驾出罪机制已有先例。为解决考察阶段矫治效果不佳的问题,将情境预防理论推后适用,借助技术手段实现“情境矫治”,实现醉驾治罪向治理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轻罪 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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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风险与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9
5
作者 李昱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1-174,共14页
仅以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认定注意义务的做法不能切合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方案选择。厘清容许风险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是合理构建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容许风险不是注意义务的“后端限制事由”,而是对法益风险的... 仅以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认定注意义务的做法不能切合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方案选择。厘清容许风险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是合理构建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容许风险不是注意义务的“后端限制事由”,而是对法益风险的合理分配;主体间风险分配形成的风险管理范围型塑了注意义务的框架。自动驾驶场景中的风险分配应秉持社会分担原则、公平分配原则与有效分配原则,从横向的主体间维度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界定研发者、制造商、销售商、使用者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许风险 风险分配 注意义务 自动驾驶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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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反证的理论证成 被引量:2
6
作者 徐彬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61,共15页
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 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反证既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不会将抽象危险犯异化为具体危险犯。所有抽象危险犯在理论上均允许反证。反证时,应当以行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观情况为素材,在行为时以社会一般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此外,“但书”条款并非反证的适用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反证 推定 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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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分类与法定刑配置 被引量:1
7
作者 曾粤兴 孙道镭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3-133,共11页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共同影响。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是有效回应立法不充分和社会舆论的手段,科学分析犯罪行为分类是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的前提。结合责任理论的基本原理,将本罪行为划分为婚姻型收买行为和非婚姻型收买行为两个基本类型,并在婚姻型收买行为中细分出良性发展型和恶性破坏型两个子类型。基于行为类型分类和责任原理对本罪法定刑重新配置,从不同行为类型角度对法定刑配置分别进行匹配,建立合理的法定刑配置体系,推动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恰当回应舆论情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 情绪性立法 责任原理 法定刑配置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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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煽动恐怖活动的犯罪化——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25
8
作者 皮勇 杨淼鑫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43-150,共8页
我国恐怖活动进入新的高峰期,全国各地面临恐怖活动严重威胁,我国反恐除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基本对策,还应该"全程反恐,事前优先",从恐怖活动发生的源头开始反恐,严厉打击煽动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 我国恐怖活动进入新的高峰期,全国各地面临恐怖活动严重威胁,我国反恐除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基本对策,还应该"全程反恐,事前优先",从恐怖活动发生的源头开始反恐,严厉打击煽动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6条和第15条规定了新的恐怖活动犯罪,其中,煽动恐怖活动罪是重要的犯罪。但是,相关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煽动内容、法定刑的设置还有不足,现有反恐立法对"恐怖活动犯罪"、"恐怖主义"等概念的界定还不够科学和明确,本文提出并论证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煽动恐怖活动 入罪标准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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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教义学限缩
9
作者 王小源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9-49,共11页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宜作为认定“逃逸”的充分条件,而应理解为在《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构罪客观要件的基础上,为实现对成立“逃逸”范围的进一步限缩而增设的主观要件。另外,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就罪数关系的处理,该档法定刑升格条件宜定位为包容型结合犯。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结果用于构成该罪基本犯的场合下不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否则即构成对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法定刑升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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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68
10
作者 彭文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6-99,共14页
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中,对于制造商、程序员等不跟车的实体和个人而言,其注意义务具有间接性;跟随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其注意义务则具有不完全性。自动驾驶车辆犯罪要件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包括三类:一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自动驾驶车辆... 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中,对于制造商、程序员等不跟车的实体和个人而言,其注意义务具有间接性;跟随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其注意义务则具有不完全性。自动驾驶车辆犯罪要件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包括三类:一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自动驾驶车辆的特别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责任主体的承诺与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无法预测、无法解释的危险可以阻却注意义务。自动驾驶车辆采取了特定的预警防范措施等,即使在特定情形下造成事故,也符合危险分配的法理,阻却注意义务。在高冲突环境等特定场景中,应当限制信赖原则适用。自动驾驶车辆通常涉及多个主体,注意义务的竞合较为普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车辆 过失犯罪 注意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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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建立“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被引量:14
11
作者 汤啸天 李瑞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1期96-102,共7页
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安全管理 以风险为中心 新机制 风险源 大数据 主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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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尝试性构建 被引量:18
12
作者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44-153,共10页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类似国外违警罪的特性,决定了该罪出罪通道不应通过《刑法》第13条中但书现象建立。结合该罪实体要件取决于程序鉴定结果之特性,应跳出刑事实体法之外,结合刑事程序法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关理论,围绕如何判断醉驾案证...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类似国外违警罪的特性,决定了该罪出罪通道不应通过《刑法》第13条中但书现象建立。结合该罪实体要件取决于程序鉴定结果之特性,应跳出刑事实体法之外,结合刑事程序法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关理论,围绕如何判断醉驾案证据证明力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以严把入罪关。根据醉驾案证据证明力高低不同,可建立如下证据规则:单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只能作为醉驾案立案侦查依据而非定案证据使用;单独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且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孤证不立原则,但其客观性与合法性必须经过排除合理怀疑;既无呼气酒精测试也无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时,仅凭旁证不能认定醉驾犯罪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案 证据规则 呼气\血液酒精测试 证明标准 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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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19
13
作者 谭和平 吴加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52-160,共9页
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呈现诸多新问题,如利用网络工具贩卖毒品,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吸毒等,其影响范围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已远非传统涉毒违法犯罪所能企及。现有法律框架下,可通过事实推定加强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第三方... 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呈现诸多新问题,如利用网络工具贩卖毒品,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吸毒等,其影响范围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已远非传统涉毒违法犯罪所能企及。现有法律框架下,可通过事实推定加强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第三方平台的打击,同时扩张解释容留吸毒罪以规制利用网络聊天室组织吸毒行为。长远来看,亟需参考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出台相关规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公布典型案例,明确利用网络贩卖毒品相关人员的共同刑事责任,明晰利用网络引诱或强迫他人吸毒、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同时刑法应增设聚众吸毒罪、传播毒品信息罪,对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者可增设"一定时间或终生禁用计算机网络"的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 吸毒 贩毒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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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辨析——兼论刑法法益保护的前期化 被引量:17
14
作者 刘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3-120,共8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被犯罪化,这也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集中体现。以此看待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一律入罪,而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支援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法益保护前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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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 被引量:9
15
作者 张光君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9-86,共8页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后驾车 犯罪化 风险社会理论 法律父爱主义 酒后驾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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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刑法功能完善 被引量:10
16
作者 杨华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62-66,共5页
刑法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精确性、明晰性和具体性的程度;二是刑法调控范围的程度。在当前生态环境需要刑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善刑法的功能实属必然趋势。刑法需要重构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价值,体现生态环境的重要地位,采取... 刑法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精确性、明晰性和具体性的程度;二是刑法调控范围的程度。在当前生态环境需要刑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善刑法的功能实属必然趋势。刑法需要重构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价值,体现生态环境的重要地位,采取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完善刑法的生态环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价值 刑法保护 刑法功能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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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对策比较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康均心 秦继红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8-105,共8页
随着两岸食品与食材流通逐步增多,食品安全犯罪不再受境界藩篱的限制,而需要共同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规制,既包括事前的预防,又包括事后的惩治。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事前预防的监管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 随着两岸食品与食材流通逐步增多,食品安全犯罪不再受境界藩篱的限制,而需要共同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规制,既包括事前的预防,又包括事后的惩治。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事前预防的监管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并加强社会监督。在事后刑法规制方面,应当采取多元化立法模式,重置食品安全相关罪名归属,进一步明晰罪状表述。同时,应当协调刑法与其他食品安全法律的统一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机制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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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罪过等问题之规范研究 被引量:7
18
作者 王耀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21-130,共10页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罪过 抽象危险 关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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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8
19
作者 董文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1期51-58,共8页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接送、中转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帮助行为,因此一般应作为从犯处理,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作为主犯处理。基于收买目的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据牵连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在...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接送、中转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帮助行为,因此一般应作为从犯处理,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作为主犯处理。基于收买目的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据牵连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过程中犯意转化自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依照吸收犯原理处罚。介绍买卖妇女、儿童的,依照共犯原理作为帮助犯处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与买卖者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视情况作为一罪处理或是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 儿童 共同犯罪 帮助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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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 被引量:4
20
作者 姜敏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4-89,共6页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对某种风险消解的介入,必须有迫不得已性或说必要性。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法达到保障交通运输良性秩序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对危险驾驶这种无法容忍的极度高危险行为的放任,就是对公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漠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诞生,也是刑法应对交通风险的一次立法重构,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应对风险的路径探索,都有引领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人造风险 酗酒驾驶 飙车竞驶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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