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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前置与刑罚抑制 被引量:2
1
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1-160,共20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审视刑法功能,“刑法参与”是社会治理视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实践表达。社会动态发展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活性化特征显现,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参与衍生出积极主义趋势,拓宽了罪刑规制的辐射领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审视刑法功能,“刑法参与”是社会治理视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实践表达。社会动态发展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活性化特征显现,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参与衍生出积极主义趋势,拓宽了罪刑规制的辐射领地、延展了刑权力的驰骋疆域。社会治理的实践动因促进作为最后防线阵地的刑法前置,罪刑规范的实体构造要求刑法坚守保障法的品格特质,因而在刑法前置拓展与坚守保障法本位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前置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表现形态,参与性角色决定了刑罚的不可或缺与刑罚功能的有限发挥,不能借此肆意扩张刑罚和推行刑罚全覆盖,应当在多元责任后果中防范刑罚规制的功能逾越。刑罚抑制作为理念与技术的融合,需要在规范体系内外进行综合审视,赋予刑罚反向制约刑法介入的积极性,通过后果审查与处罚必要性对刑法适用进行实质评价和理性限缩,合理吸纳行为人刑法的有益内核,从而在进退有序之间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刑法功能 刑法参与 刑法前置 刑罚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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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结果加重犯适用的限制路径 被引量:1
2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33-145,共13页
结果加重犯因为法定刑过重而成为各国刑法中结果责任的残余,又是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最多的犯罪类型,所以应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罪名范围与适用。不能认为仅有危险故意即使对死伤结果持过失的也能成立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必须... 结果加重犯因为法定刑过重而成为各国刑法中结果责任的残余,又是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最多的犯罪类型,所以应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罪名范围与适用。不能认为仅有危险故意即使对死伤结果持过失的也能成立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的现实化。加重结果的被害人必须限定为基本犯的被害人。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结果以外的性质不同的更重的结果。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被害人自杀结果的缓和的结果归属。加重犯的量刑应以不超过故意的基本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为原则。抢夺数额较大同时致人重伤的,至多判处6年有期徒刑。抢劫过失致人重伤的,至多判处13年有期徒刑。不能认为加重罪状中的任何情形都可以适用加重刑中的任何刑罚。抢劫罪的加重犯中只有抢劫杀人的才能判处死刑。只有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能认为配有死刑的加重犯就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伤害致死的至多判处死缓和死缓限制减刑,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结果归属 死刑控制 罪刑相适应 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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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成立范围的限制解释
3
作者 周光权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134,共21页
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 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提供、接收可疑资金的行为予以非罪化。围绕对律师收取可疑资金不宜认定为洗钱罪的讨论,当下的诸多主张都存在不足,即便作为多数说的直接故意说也与我国司法解释的逻辑不符,且无法解决资金提供方的出罪问题,不能落实宪法精神。如果肯定律师职业自由及上游犯罪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都具有宪法位阶性,律师在其所承担的辩护义务和报告可疑交易义务这两种冲突义务中,只要履行了维护上游犯罪被告人无罪推定利益的义务,即便其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上游犯罪,其收取职业报酬的行为也能够阻却违法性,从而根据义务冲突的法理寻找难题解决思路。提供可疑资金聘请律师的上游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洗钱罪的理由在于其所行使的是宪法保护的辩护权,且在接收报酬的律师不构成犯罪时,按照因果共犯论的法理,对该资金提供行为也无法确定其犯罪性。对于被告人用上游犯罪所得支付律师辩护费用的部分应当从洗钱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的主张,在司法裁判中应当予以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用可疑资金支付律师费 明知 义务冲突 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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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不承认危险损失吗——以背信犯罪为中心的考察
4
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3-100,共18页
通常情况下,危险和损失是一组对立概念,危险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状态,而不是现实损失。然而,财产概念的显著弹性、建构性使得财产危险也可以磨损财产价值,呈现损害特征。财产危险和财产损失都是损害,从危险损失的预测性特征来看,危险损... 通常情况下,危险和损失是一组对立概念,危险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状态,而不是现实损失。然而,财产概念的显著弹性、建构性使得财产危险也可以磨损财产价值,呈现损害特征。财产危险和财产损失都是损害,从危险损失的预测性特征来看,危险损失甚至成为损害的常态类型,而最终损害反倒是例外。危险损失概念建立在两个理论基础之上,即以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概念和整体财产说,只有以整体财产说为基础,才有必要进行财产价值的结算。无论是“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还是整体财产说,都可以从我国刑法中找到规范根据,因此我国刑法具有承载危险损失的制度基础。尽管立法者、裁判者均未明确使用危险损失这一概念,但我国相关判决、立法例都已经隐含了这一理念。在接受危险损失理念的基础上,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区分危险损失与单纯危险。在这方面,德国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具体危险说、故意说、以行为人为导向的方案、以被害人为导向的方案等,都可以在个案中提供合理标准,但从普适性方案建构的角度看,通过直接性标准,辅之以会计法则(以直接性为内容的综合判断说)可以合理限定危险损失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罪 危险损失 终局损失 整体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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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机制
5
作者 姚万勤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7-83,共17页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知情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核心原则。既然前置法中的“知情同意”作为他人责任豁免的重要事由,在刑法中也应当积极承认其免责效果。虽然通说将其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但是目前...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知情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核心原则。既然前置法中的“知情同意”作为他人责任豁免的重要事由,在刑法中也应当积极承认其免责效果。虽然通说将其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但是目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加以看待的见解越来越有力,应当重新赋予其作为出罪事由的体系性地位。因此,处理经过他人同意的个人信息数据,因不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予以出罪。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在理论中确定“已公开”“合理处理”等语词的规范含义,而且还需要通过推定的同意理论对其予以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推定同意 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处理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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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标准刑事司法适用的方法论建构
6
作者 李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187-202,共16页
数据安全标准的刑事司法适用研究,亟待深入探讨其方法论建构。进行方法论建构的前提是明确数据安全标准的法律效力。目前,理论上有实质法规范学说和技术条款学说等不同观点。应当在技术条款说的基础上,探明数据安全标准在法律中具有的... 数据安全标准的刑事司法适用研究,亟待深入探讨其方法论建构。进行方法论建构的前提是明确数据安全标准的法律效力。目前,理论上有实质法规范学说和技术条款学说等不同观点。应当在技术条款说的基础上,探明数据安全标准在法律中具有的功能及其对刑事司法适用具有的意义。方法论建构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数据安全标准的选取规则;二是公私法规范的转致机制;三是数据安全标准融入刑事裁判的说理路径。对于选取规则,应基于特定前置法条款,遵循穷尽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和补强性规则等选取规则。对于转致机制,应识别《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所涉数据安全规定的转致机制。对于说理路径,应确立适法监督型、目的增强型、激励引导型三种说理路径。按照这一逻辑思路进行建构,有助于彰显数据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效果,进而完善数据安全的刑事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标准 刑事司法适用 方法论建构 技术条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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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的检视与优化路径研究
7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51-58,共8页
基于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在司法实务中的滥用,《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实施了限缩,但又与《刑法》总则一般减免条款之间产生抵牾。实际上,办案机关恣意适用特别减免条款,与立法从严修改特别减免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唯有设计宽... 基于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在司法实务中的滥用,《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实施了限缩,但又与《刑法》总则一般减免条款之间产生抵牾。实际上,办案机关恣意适用特别减免条款,与立法从严修改特别减免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唯有设计宽于《刑法》总则一般减免条款的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将司法实务中的模糊性规定予以明确,完善立法司法双向衔接,才能发挥特别减免条款分化、瓦解贿赂犯罪之效能。为此,应当在立法上,恢复特别减免条款的“特殊性”,增设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特别减免条款,构建行贿犯罪特别减免制度体系;在司法适用上,应将自首时间点定位于监察机关立案前、对“犯罪较轻”的认定采取宣告刑主义、在自首与立功竞合时采取“择一全而宽”的量刑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减免条款 行贿犯罪 立法检视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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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中的犯罪行为及其刑法规制
8
作者 宣刚 雷汝钰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33-39,共7页
代孕现象及其可能包含的犯罪行为在引发社会公众热议的同时,也值得刑法学界关注。我们可以借助刑法类型化的范式,将代孕中介行为、组织精卵买卖行为、代孕前置手术行为等作为主要的代孕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从规范意义上明确代孕犯罪... 代孕现象及其可能包含的犯罪行为在引发社会公众热议的同时,也值得刑法学界关注。我们可以借助刑法类型化的范式,将代孕中介行为、组织精卵买卖行为、代孕前置手术行为等作为主要的代孕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从规范意义上明确代孕犯罪行为的出罪、罪名适用等问题。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的民事、行政法律规制存在效力有限、适用主体范围狭窄、惩处力度小且法律规范位阶不高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在坚持行为刑法基本立场的基础上阐述主要代孕犯罪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代孕行为 类型化 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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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下犯罪附随后果的限缩路径——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切入点
9
作者 孙延庆 王泽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37-44,共8页
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罪治理中,存在犯罪附随后果严苛且不当扩张的困境,其主要表现在适用条件泛化、适用时间不明以及司法监督缺位等。比例原则具有限缩犯罪附随后果的法理逻辑与现实基础。立足比例原则,犯罪附随后果的条件应... 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罪治理中,存在犯罪附随后果严苛且不当扩张的困境,其主要表现在适用条件泛化、适用时间不明以及司法监督缺位等。比例原则具有限缩犯罪附随后果的法理逻辑与现实基础。立足比例原则,犯罪附随后果的条件应围绕剔除间接附随后果与设立关联性予以细化;在手段维度则应取消微罪附随后果、选择轻罪附随后果的替代手段并限缩犯罪附随后果的期限;而对其效果限定则可以依托犯罪记录封存与复权机制予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犯罪附随后果 比例原则
原文传递
赌博犯罪的保护法益——兼论互联网娱乐平台的涉赌刑事责任 被引量:3
10
作者 王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80,共16页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制赌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平稳存续。个人财产保护说、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说、善良风俗说、社会秩序说(次生危害说和经济犯罪说)对于赌博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均不准确。基于赌博瘾癖预防说的立场,在判断互联网娱乐平台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时,应当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形成了“充值—概率玩法—变现”的涉赌模型,是否使用户可以凭借偶然性轻易获取财产利益,从而具有诱发问题赌博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问题赌博 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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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被引量:3
11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9-61,共13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应按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原理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保护法益 开设赌场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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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骗行为的限定 被引量:2
12
作者 付立庆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9-84,共16页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行为必须是在非法获利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指向损害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在欺骗程度上,欺骗行为需要具有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性,且应当在与被害人关联的意义上讨论欺骗行为。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肯定欺骗行为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是一般人能轻松识破的骗局,也应当肯定行为的欺骗性质。诈骗罪实行行为意义上的欺骗性质,既需要结合市场原理与交易习惯判断,也需要考虑特定的政策目的能否实现。对欺骗行为的这些限定能够限制诈骗罪未遂的成立范围,从而实质性地限缩诈骗罪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骗行为 “机器被骗” 非法获利目的 被害人关联 市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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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被引量:2
13
作者 张丽霞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24-142,共19页
对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应包括部门规章、是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和其在犯罪成立中所起的作用,学界存在争议。将部门规章纳入“有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与立法相对保守之间的矛盾,并不违反... 对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应包括部门规章、是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和其在犯罪成立中所起的作用,学界存在争议。将部门规章纳入“有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与立法相对保守之间的矛盾,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性质应属法定犯,这样的界定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实质性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只起到提示性作用。“国家有关规定”对行为和所侵犯的个人信息范围具有双重制约作用。个人信息既有个人属性,也有社会、国家属性。即使侵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只要超越“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而提供、出售和获取,因侵害到信息的社会、国家属性,仍然可以成立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有关规定 法定犯 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 公开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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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的实体出罪规则 被引量:2
14
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9-145,共17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商事犯罪实体入罪、出罪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商事犯罪的界定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实质判断是否具有双重违法性,结合商事犯罪一般违法和具体违法的双层构造和递进式审查模式,应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实体出罪的基础理论。商事合法行为无法构成商事犯罪,但涉嫌商事犯罪的商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欠缺将法律后果指向刑罚“转致条款”的特定商事违法行为和不属于构成要件定型性范围的商事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出罪。虽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但没有产生实质法益侵害和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商事犯罪,也应当予以出罪。在商刑关系视野下,应将法法衔接的过程转化为层层出罪的过程,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商事犯罪实体出罪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刑关系 商事犯罪 实体出罪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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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15
作者 刘宪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3-45,共13页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发新型财产的出现,重塑财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构造十分迫切。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支撑要素。算力是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与经济价值性的无体物,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通过交易方...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发新型财产的出现,重塑财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构造十分迫切。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支撑要素。算力是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与经济价值性的无体物,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通过交易方式实现经济利益,并通过数据的占有转移实现利益的具体化、确定化的数据资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算力和数据资产都具有集合性特征,且算力具有非即时消耗性特征,数据资产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应有限承认盗用行为的可罚性,以解决盗用算力行为法律规制缺位的难题。数据持有与刑法占有本质上都是排他性控制。数据的更改、删除或增加是竞争性的,这种竞争性利益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的对象。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盗用算力以及盗窃数据资产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对于新型财产的取得型犯罪,需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既遂。人工智能时代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行为与占有新型财产的行为之间完全可能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财产 财产权 算力 数据资产 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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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困境及疏解路径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兰英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60-77,共18页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理论解读莫衷一是,办案机关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惩办力有不逮,严重影响了对商业间谍罪的打击成效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质效。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廓清商业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厘定其保护法益,破除单一罪名适用的理论误区,针对商业间谍行为适用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商业间谍罪的想象竞合,完善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在治理层面,应确立“联动治理、差异保护、协作分工、内部完善”的综合治理原则,并将其嵌入具体措施中,从而实现专门、精准及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商业秘密 商业间谍罪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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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 被引量:2
17
作者 汪明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100-111,共12页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必须考察“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核心要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变相买卖外汇是变相倒买倒卖外汇、具有营利目的、属于地下钱庄或换汇中介。自有外汇“对敲”行为不具有“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通过反向行刑衔接,妥善解决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有外汇“对敲”行为 非法经营罪 司法理念 构成要件 反向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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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中“职责义务”的构造与识别 被引量:2
18
作者 贾健 荣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17-128,共12页
职责义务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职责义务的识别存在具体内涵不清、责任中心不明、归责过程混乱等问题。职责义务的识别应当充分考虑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从明确性原则的形式侧面和事务相关性的... 职责义务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职责义务的识别存在具体内涵不清、责任中心不明、归责过程混乱等问题。职责义务的识别应当充分考虑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从明确性原则的形式侧面和事务相关性的实质侧面分析职责义务的基本构造。玩忽职守罪中职责义务的识别,既不能单纯依赖职务身份的形式标签,也不能仅以损害后果作出被动回应,而应立足职责义务的基本构造,通过明确职责标准、履职要求、效力层级、冲突解决规则的方式,避免抽象推定和主观裁量,同时细化对核心事务、流程性事务和延伸事务的责任划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职责义务 明确性原则 事务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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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行为的刑法规制
19
作者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48-61,共14页
深度伪造技术系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具有真实性与操作简易性的特征。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下的深度伪造技术对女性权益、公众认知能力、社会信任机制等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有必要通过刑法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深度伪造涉... 深度伪造技术系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具有真实性与操作简易性的特征。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下的深度伪造技术对女性权益、公众认知能力、社会信任机制等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有必要通过刑法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并传播的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但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不应将间接故意传播深度伪造内容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深度伪造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坚持“技术包容”的谦抑立场,既要警惕技术滥用引发的法益侵害,更要避免过度干预公民的合法表达空间。生物识别信息属于特殊种类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修改司法解释将其合理归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既能实现与前置法的规范衔接,又能通过严格入罪门槛强化对技术黑色产业的打击力度。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设“非法使用”的行为类型以实现法益保护的全覆盖,同时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级责任体系并强化技术治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深度伪造 非法使用 身份盗窃 技术包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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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的独立性构造与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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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7-66,共20页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表现出依附性或独立性理论构造的混杂化特点,并采取截然相反的保护做法,这不利于精准定罪量刑。依附性保护构造在对象要件层面依附于侵犯财产罪的有体财物和无形财产性利益,在...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表现出依附性或独立性理论构造的混杂化特点,并采取截然相反的保护做法,这不利于精准定罪量刑。依附性保护构造在对象要件层面依附于侵犯财产罪的有体财物和无形财产性利益,在法益内容层面依附于侵犯财产罪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依附性理论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并不可取。刑法应当明确数据财产的独立性理论构造,将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独立于侵犯财产罪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在独立对象要件层面,数据财产具有外在无形性特点,以及非统一性、不稳定性、货币无法等价衡量性的内在价值特点。在独立法益内容层面,数据财产权具有限缩性和持有权的双重法益构造。基于数据财产的独立性理论构造,在对象要件层面,刑法应当明确数据财产的特质在于数据载体所承载的经济利益,并区分适用计算机数据类个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类个罪。在法益保护层面,刑法应当构建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的法益侵害的二元入罪标准,塑造并列且择一的独立适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依附性构造 独立性构造 计算机数据类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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