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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归责中的支配、能力与义务
1
作者 陈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9-47,共19页
“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以类型化方法初步实现了对归责现象多样性的学理总结,但也存在着致命缺陷:一方面受到存在论思维的束缚,始终未能摆脱现象化、碎片化的弊端,未能揭示出推动归责理论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 “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以类型化方法初步实现了对归责现象多样性的学理总结,但也存在着致命缺陷:一方面受到存在论思维的束缚,始终未能摆脱现象化、碎片化的弊端,未能揭示出推动归责理论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对熟悉事物过分依赖、以有限去量度无限的倾向。归责体系的建构应当以义务为其基础。结果归责的深层根据不在于支配事实本身,而在于特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基于价值选择发出的规范期待。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律对社会子系统治理策略的调整,亟需根据义务要素将必要的风险与受禁止的风险区分开来。规范意义上的避免能力,往往受制于法所期待的谨慎态度,涉及对注意力资源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认知能力普遍提升的现代社会,更应强化义务维度的归责限定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 支配 避免能力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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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2
作者 陈兴良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3-113,F0002,共22页
借贷型受贿是受贿的一种特殊类型,借贷型受贿与民事借贷混杂在一起,具有隐蔽性。然而,从实质上说,借贷型受贿仍然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因而构成受贿罪。借款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借款的形式受贿,包括免除债务、免除利息和以借款为名... 借贷型受贿是受贿的一种特殊类型,借贷型受贿与民事借贷混杂在一起,具有隐蔽性。然而,从实质上说,借贷型受贿仍然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因而构成受贿罪。借款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借款的形式受贿,包括免除债务、免除利息和以借款为名受贿三种类型。在免除债务和免除利息的情况下,先前的借款关系是真实的,只是在正常借款以后,没有归还借款和利息,请托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债务和利息,因而借款关系就转化为受贿与行贿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应当是免除的债务和利息的数额,或者以借款为名所借款项的数额计算。放贷型受贿是行为人以向请托人放贷的形式受贿,因而在构成要件上不同于借款型受贿。放贷型受贿包括高息放贷型受贿和以放贷为名受贿两种类型,高息受贿是以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受贿。对于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可以采用司法解释规定的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标准,作为高息受贿的入罪标准。至于以放贷为名受贿,则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因而应当以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贷型受贿 借款型受贿 放贷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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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分离下刑法立法的明确性
3
作者 童伟华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21-42,共22页
刑法中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常发生分离,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应基于这一背景。刑法立法的明确性首先是指行为规范的明确性,但只要一般国民根据刑法规定能认识行为性质且知晓该行为可能招致刑事处罚即可。行为规... 刑法中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常发生分离,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应基于这一背景。刑法立法的明确性首先是指行为规范的明确性,但只要一般国民根据刑法规定能认识行为性质且知晓该行为可能招致刑事处罚即可。行为规范要求立法用语的大众化并尽可能是客观的、描述性规定。基于裁判规范受众的角色专属知识,专业性、概括性的立法用语可满足明确性要求,不过立法缺乏基本的明确性而依赖司法解释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明确性应兼顾两类规范功能,用语上对法定犯更应考虑行为规范的要求,内容方面只有在不得已时才适合兜底条款。入罪应尽可能具体,出罪可具适度概括性;轻罪可具有概括性,重罪则应具体。单一裁判规范可具概括性,但应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罪刑法定 立法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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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如何影响司法行动?——基于刑事政策的分析
4
作者 廉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7-43,共17页
政策司法化是指政策进入司法、适用于司法的过程,是政策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认识论和本体论维度来解读政策司法化的内涵,政策司法化既表现为司法理念的政策化、司法效果的政策化和司法根据的政策化,又以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和指... 政策司法化是指政策进入司法、适用于司法的过程,是政策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认识论和本体论维度来解读政策司法化的内涵,政策司法化既表现为司法理念的政策化、司法效果的政策化和司法根据的政策化,又以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和指导案例的形式存在。总结我国政策司法化的实践成果,政策在影响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充当解释依据、综合论证理据和裁判依据三种角色,分别对应合政策性解释、法律论证和直接适用三种实践路径。为警惕过度政策司法化带来的法治风险,应当确立阶层化的政策体系,从根本上对政策施行法治管控;在政策司法化的运行过程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以实现法院内部监督,并以功利性的比例原则作为政策司法化的运行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司法化 政策 政策体系 合政策性解释 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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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争的缓和与刑法功能主义
5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28,共14页
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 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法规的机能等方面存在理论对立;从微观上看,刑罚绝对报应主义与相对报应主义、法益侵害说与纯粹规范论、市民刑法观与敌人刑法观之间的对立也一直存在。刑法论争的当代缓和表明刑法学者具有学派意识,同时也竭力避免将刑法立场简单化,充分认识到夸大立场对立的局限性,以及对学派论争进行图表式、简单化理解的可疑之处,更加理解论争对方思考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反过来检讨、完善自己的主张。将不同学派刑法体系性思考的冲突最小化,避免将刑法观点推向极端化、夸张化,重视行为规范违反、义务违反的侧面,积极回应实践需要,助力案件处理结论的妥当性,凸显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是未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要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学派之争” 体系思考 问题思考 刑法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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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成立范围的限制解释
6
作者 周光权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134,共21页
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 在实务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的,提供该资金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定罪结论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为此,应当对洗钱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宪性、目的性限缩,将为上游犯罪进行辩护时提供、接收可疑资金的行为予以非罪化。围绕对律师收取可疑资金不宜认定为洗钱罪的讨论,当下的诸多主张都存在不足,即便作为多数说的直接故意说也与我国司法解释的逻辑不符,且无法解决资金提供方的出罪问题,不能落实宪法精神。如果肯定律师职业自由及上游犯罪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都具有宪法位阶性,律师在其所承担的辩护义务和报告可疑交易义务这两种冲突义务中,只要履行了维护上游犯罪被告人无罪推定利益的义务,即便其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上游犯罪,其收取职业报酬的行为也能够阻却违法性,从而根据义务冲突的法理寻找难题解决思路。提供可疑资金聘请律师的上游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洗钱罪的理由在于其所行使的是宪法保护的辩护权,且在接收报酬的律师不构成犯罪时,按照因果共犯论的法理,对该资金提供行为也无法确定其犯罪性。对于被告人用上游犯罪所得支付律师辩护费用的部分应当从洗钱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的主张,在司法裁判中应当予以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用可疑资金支付律师费 明知 义务冲突 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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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犯理论的规范基础与功能界限
7
作者 何庆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8-63,共16页
自十余年前被系统介绍到我国之后,义务犯理论在德国和国内都有了一定的新发展。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其规范性越来越清晰;在我国,则体现在其逐步渗透到总论的不作为犯论、身份犯论与正犯论等领域,以及分论中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单位犯... 自十余年前被系统介绍到我国之后,义务犯理论在德国和国内都有了一定的新发展。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其规范性越来越清晰;在我国,则体现在其逐步渗透到总论的不作为犯论、身份犯论与正犯论等领域,以及分论中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单位犯罪等新兴罪名。义务犯理论的规范基础在于对基于制度管辖的积极义务的违反,而不是各种支配理论;制度管辖和积极义务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法学化,社会学考察、家长主义以及“公民的不法”视角的引入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其规范基础。义务犯的功能色彩使其在现代社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但是决定义务犯与否的是社会本身,义务犯理论在法教义学层面只具有解释功能,而不具有建构功能;积极义务与公民的行为自由空间处于一定的紧张关系之中,只有在最小限度内且符合最后手段原则时,才可以动用刑法保障积极义务的履行。义务犯理论有其牢固的规范基础,难以真正质疑;义务犯理论亦有其相对清晰的功能边界,不应逾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犯 积极义务 制度管辖 支配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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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大模型的刑事司法裁判说理可计算化
8
作者 邓矜婷 沈蔚然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1-63,共13页
基于标注数据的端到端式AI辅助刑事司法的方法,可以改进为基于通用大模型的分步判断要件的方法,显著提升AI辅助刑事司法的可解释性和准确性,达到裁判说理的一般要求。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先按照法律法规文义和学术理论,将定罪量刑的规则... 基于标注数据的端到端式AI辅助刑事司法的方法,可以改进为基于通用大模型的分步判断要件的方法,显著提升AI辅助刑事司法的可解释性和准确性,达到裁判说理的一般要求。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先按照法律法规文义和学术理论,将定罪量刑的规则经三步转换成决策树图表示;再对各节点构造提问话术,编写程序,让通用大模型根据输入的事实,沿树图分步判断各节点要件是否成立,推导得到裁判建议。如此,推导路径及各节点的判断和理由就构成良好的裁判说理。计算机与法学的深度融合需要将法学学科的核心关切和自然语言表示的法律规则的要义转换成可计算、可操作的形式表达出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大模型 人工智能刑事司法 自动定罪量刑 数字法学 计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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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不承认危险损失吗——以背信犯罪为中心的考察
9
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3-100,共18页
通常情况下,危险和损失是一组对立概念,危险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状态,而不是现实损失。然而,财产概念的显著弹性、建构性使得财产危险也可以磨损财产价值,呈现损害特征。财产危险和财产损失都是损害,从危险损失的预测性特征来看,危险损... 通常情况下,危险和损失是一组对立概念,危险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状态,而不是现实损失。然而,财产概念的显著弹性、建构性使得财产危险也可以磨损财产价值,呈现损害特征。财产危险和财产损失都是损害,从危险损失的预测性特征来看,危险损失甚至成为损害的常态类型,而最终损害反倒是例外。危险损失概念建立在两个理论基础之上,即以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概念和整体财产说,只有以整体财产说为基础,才有必要进行财产价值的结算。无论是“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还是整体财产说,都可以从我国刑法中找到规范根据,因此我国刑法具有承载危险损失的制度基础。尽管立法者、裁判者均未明确使用危险损失这一概念,但我国相关判决、立法例都已经隐含了这一理念。在接受危险损失理念的基础上,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区分危险损失与单纯危险。在这方面,德国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具体危险说、故意说、以行为人为导向的方案、以被害人为导向的方案等,都可以在个案中提供合理标准,但从普适性方案建构的角度看,通过直接性标准,辅之以会计法则(以直接性为内容的综合判断说)可以合理限定危险损失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罪 危险损失 终局损失 整体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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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野下对赌协议类合同诈骗罪认定研究
10
作者 刘彦 《宜宾学院学报》 2026年第2期54-63,共10页
对赌协议类合同诈骗罪实质上是一种延迟给付的对价型诈骗,认定欺骗行为应当以市场活动经济自由这一保护法益为指导来进行体系性限缩。在融资方有履约意向但无能力的场合,应全面考虑其财务状况(含资产与负债)、经营能力、行业特性及资质... 对赌协议类合同诈骗罪实质上是一种延迟给付的对价型诈骗,认定欺骗行为应当以市场活动经济自由这一保护法益为指导来进行体系性限缩。在融资方有履约意向但无能力的场合,应全面考虑其财务状况(含资产与负债)、经营能力、行业特性及资质等核心维度,根据合同诈骗罪所保护法益来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财产损失应当坚持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对于财产损失是否由欺骗行为引起应实质判断,排除边际损失,并由司法机关、涉案企业与评估机构共同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合同诈骗罪 刑民交叉 经济自由 非法占有目的 实质的个别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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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犯罪的运行机理与法律规制研究
11
作者 王浩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101-114,共14页
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颠覆性科技正在迅猛迭代发展,该技术的广泛应用在赋能生产力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风险,即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犯罪。该犯罪类型因犯罪主体组织严密、诈骗成功率极高、诈骗金额巨大、... 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颠覆性科技正在迅猛迭代发展,该技术的广泛应用在赋能生产力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风险,即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犯罪。该犯罪类型因犯罪主体组织严密、诈骗成功率极高、诈骗金额巨大、诈骗行为精准且难追查等特点区别于传统电信网络诈骗。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主要通过深度合成模型生成换音或换脸的图像、音视频等方式实施犯罪。当前,该犯罪的治理面临法律规范供给乏力、公民数据安全保护薄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监管不足和诈骗防范宣传缺位等问题,亟待进行合理规制。应确立敏捷型人工智能治理的理念,并通过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范、强化公民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监管标准,以及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的防范宣传等措施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诈骗犯罪 法律风险 数据安全 技术监管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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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案件中定罪免刑制度的激活 被引量:8
12
作者 李翔 周家琳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4-44,共21页
化解轻罪扩张的伴生风险应当激活定罪免刑制度的适用。定罪免刑的基本含义为“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相分离”,而这一分离效果的理论根基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规范分离属于“声音隔离”的一种,部分阻隔裁判规范向国民的... 化解轻罪扩张的伴生风险应当激活定罪免刑制度的适用。定罪免刑的基本含义为“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相分离”,而这一分离效果的理论根基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规范分离属于“声音隔离”的一种,部分阻隔裁判规范向国民的公开,使行为规范的规制效果最大化。这一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裁判规范的阻隔实际上给予规范适用对象更宽厚的优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定罪免刑相较于实罪实刑、免罪免刑、缓刑或者其他针对轻罪的宽缓化措施,能够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前提下,起到对行为人最大的规训作用以及针对真实和潜在被害人的补偿效果。定罪免刑的开启依赖于裁判规范的补足,补足的内容是关于抽象危险犯之危险现实化的内容以及影响对行为人进行特殊预防的因素。对轻罪行为人定罪免刑后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的承担,应构建起专属轻罪的行刑反向衔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案件 定罪免刑 规范分离 行刑反向衔接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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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制裁的优化 被引量:5
13
作者 时延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0-63,共14页
单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统筹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活动,在刑法立法方面应考虑调整和增设有关单位犯罪及其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全面构建单位刑事制裁体系,应当在坚持单位组织体责任理论并厘清其应有内涵的前提下,重新思考单... 单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统筹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活动,在刑法立法方面应考虑调整和增设有关单位犯罪及其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全面构建单位刑事制裁体系,应当在坚持单位组织体责任理论并厘清其应有内涵的前提下,重新思考单位的刑事可罚性,进而明确对单位的刑罚目的,即一方面对单位犯罪同样要坚持责任报应理念,另一方面要突出预防目的的实现,重点强调改造和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意义,在少数情况下考虑剥夺犯罪能力的实现;应循宪法理论和现有规范,确定单位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而将限制和剥夺单位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为对单位的刑罚类型;根据对单位的刑罚目的和应然的刑罚类型,结合量刑和行刑基本法理,构建单位量刑和行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刑事制裁 刑罚目的 刑罚类型 单位量刑 单位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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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 被引量:4
14
作者 马春晓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01-215,共15页
作为一项横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行刑反向衔接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仅从单一学理视角难以全面阐释其理论基础。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内涵是刑事出罪与行政追责。其中,刑事出罪的主要理据是刑法谦抑与程序出罪,行政... 作为一项横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行刑反向衔接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仅从单一学理视角难以全面阐释其理论基础。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内涵是刑事出罪与行政追责。其中,刑事出罪的主要理据是刑法谦抑与程序出罪,行政追责的主要理据则是法律责任一体化处置。行刑反向衔接的规范运行需妥善解决如下实体与程序上的关键问题:首先,厘清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范围,并根据作出行政处罚性质和方式的本质差异,区分刑事责任型行刑反向衔接与违法线索型行刑反向衔接,分别建构不同的适用规则;其次,厘清作为犯罪后果之行政处罚的性质,以此建构行刑反向衔接的“可处罚性”判断标准;最后,通过严格审查、审慎判断等方式,妥善解决行刑反向衔接中可能产生的“行刑倒挂”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刑事责任型 违法线索型 行政处罚 可处罚性标准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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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部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15
作者 姜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9-170,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将以堵塞棉絮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的行为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存在认知误区。立足于规范论层面围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以及行为方式所展开的既有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将以堵塞棉絮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的行为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存在认知误区。立足于规范论层面围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以及行为方式所展开的既有反思,忽视了事实层面的技术解析,说服力有所欠缺。基于事实层面的技术解析可知,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具有“物、网”二元场域架构特征,堵塞棉絮等外部干扰行为直接作用于“物端”,阻碍了被采集的物质素材与采集设备之间的准确匹配,但并未对“系统端”施加任何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中数据输入与结果输出的因果逻辑根本不会受到影响,因而难以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过司法解释造法方式应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导致重罪的不当适用,相较而言,基于立法新设罪名的回应进路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监测 法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造假 指导性案例 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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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的保护法益——兼论互联网娱乐平台的涉赌刑事责任 被引量:3
16
作者 王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80,共16页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制赌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平稳存续。个人财产保护说、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说、善良风俗说、社会秩序说(次生危害说和经济犯罪说)对于赌博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均不准确。基于赌博瘾癖预防说的立场,在判断互联网娱乐平台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时,应当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形成了“充值—概率玩法—变现”的涉赌模型,是否使用户可以凭借偶然性轻易获取财产利益,从而具有诱发问题赌博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问题赌博 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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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被引量:3
17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9-61,共13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应按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原理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保护法益 开设赌场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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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行交叉案中空白罪状的补充与适用 被引量:3
18
作者 庄劲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8-84,共17页
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 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解释渊源。补充空白罪状,就是参考而非遵照补充规范解释空白要素的过程。在空白罪状中,刑法和补充规范存在位阶关系,作为解释渊源的补充规范须服从于被解释的刑法。若二者存在价值目标、调整行为、归责规则、预设语境的差异,应在解释中修正补充规范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行交叉 空白罪状 补充规范 解释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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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前置与刑罚抑制 被引量:2
19
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1-160,共20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审视刑法功能,“刑法参与”是社会治理视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实践表达。社会动态发展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活性化特征显现,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参与衍生出积极主义趋势,拓宽了罪刑规制的辐射领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审视刑法功能,“刑法参与”是社会治理视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实践表达。社会动态发展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活性化特征显现,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参与衍生出积极主义趋势,拓宽了罪刑规制的辐射领地、延展了刑权力的驰骋疆域。社会治理的实践动因促进作为最后防线阵地的刑法前置,罪刑规范的实体构造要求刑法坚守保障法的品格特质,因而在刑法前置拓展与坚守保障法本位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前置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表现形态,参与性角色决定了刑罚的不可或缺与刑罚功能的有限发挥,不能借此肆意扩张刑罚和推行刑罚全覆盖,应当在多元责任后果中防范刑罚规制的功能逾越。刑罚抑制作为理念与技术的融合,需要在规范体系内外进行综合审视,赋予刑罚反向制约刑法介入的积极性,通过后果审查与处罚必要性对刑法适用进行实质评价和理性限缩,合理吸纳行为人刑法的有益内核,从而在进退有序之间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刑法功能 刑法参与 刑法前置 刑罚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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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骗行为的限定 被引量:2
20
作者 付立庆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9-84,共16页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行为必须是在非法获利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指向损害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在欺骗程度上,欺骗行为需要具有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性,且应当在与被害人关联的意义上讨论欺骗行为。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肯定欺骗行为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是一般人能轻松识破的骗局,也应当肯定行为的欺骗性质。诈骗罪实行行为意义上的欺骗性质,既需要结合市场原理与交易习惯判断,也需要考虑特定的政策目的能否实现。对欺骗行为的这些限定能够限制诈骗罪未遂的成立范围,从而实质性地限缩诈骗罪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骗行为 “机器被骗” 非法获利目的 被害人关联 市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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