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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型构准则与接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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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绪雨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93,共18页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并未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变动模式。鉴于我国的交易实践认知与《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尤其是缺少保护出让人利益的配套制度规定的现实,我国并不适合采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的解释模式。“交付或登记生效+登记对抗”模式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实用性,但在立法论或者法价值层面上缺乏合理性,理论结构上存在矛盾,实践中难以适用。“交付主义+登记对抗”模式虽存在一定缺陷与弊端,但体现了所涉商业利益的平衡性、现实交易理念与法律传统,对于司法裁判安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应是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正确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意思主义 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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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运输记录法律制度之体系化表达——兼评《海商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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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雯雯 胡正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43-162,共20页
《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 《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确立由意思自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不歧视原则、法律国际化原则组成的基本原则体系。《修订草案》存在对意思自治的过度限制、缺乏电子运输记录的跨境承认、立法语言和结构不当的问题,需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创设体系融贯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运输记录 电子提单 数字正义 功能等同 技术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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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化立法演进与行业适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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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北平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19,共17页
《海商法》修改中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位置争论不仅是法学理论及立法技术的争鸣,更是对航运实务发展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立法新需求的认知。随着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结构大型化和运输技术的复杂化,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呈现多样性,越... 《海商法》修改中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位置争论不仅是法学理论及立法技术的争鸣,更是对航运实务发展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立法新需求的认知。随着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结构大型化和运输技术的复杂化,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呈现多样性,越来越多的合同约定背离传统件杂货物运输方式和集装箱运输方式所适合的合同条件,这必然引发特种货物船舶为主的租船合同双方约定不足时是否应强制适用以普通货物船舶为主的运输条件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现代航次租船合同立法是否应重新审视将“适航”和“不绕航”作为强制性条件的必要性。将航次租船合同一节从运输合同独立出来调整至第六章,是为了适应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以及航运保险服务的时代发展对于海商立法松紧有度的要求,避免海商立法对于航运实务操作产生束缚,提升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 重大件货物 适航 免责与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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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船商业化运用下航海过失免责的适用问题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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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丽娟 李丽娜 《中国航海》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38-41,64,共5页
随着船舶智能化的推进,无人船的商业化运用已可预期,当无人船进入水上运输市场后,应明确航海过失免责是否适用于使用无人船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人船的岸基操作员,以及适用航海过失免责对岸基操作员和无人船的要求。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横... 随着船舶智能化的推进,无人船的商业化运用已可预期,当无人船进入水上运输市场后,应明确航海过失免责是否适用于使用无人船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人船的岸基操作员,以及适用航海过失免责对岸基操作员和无人船的要求。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横向比较法,经分析得出无人船仍需要人的参与,航海过失免责规则将长期存续。分析结果表明:航海过失免责应适用于使用无人船载运货物的承运人和无人船的岸基操作员;岸基操作员应具备相应的适任能力,无人船应当适航;具体的适任要求和适航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需不断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船 航海过失免责 承运人 岸基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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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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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晶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04-110,共7页
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航运的发展,这样的"双轨制"已出现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 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航运的发展,这样的"双轨制"已出现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结合当前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司法实践及国际航运业发展趋势,研究将我国《海商法》适用范围拓展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可能性。建议扩展我国《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包含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并考虑到内河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建议对内河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单列一节,同时在扩展空间范围时应注意对《海商法》总则部分第3条的船舶的相应概念进行修改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水路货物运输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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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的逻辑构成和规则释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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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绪雨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26,共14页
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存在复杂关系,解释论上应在《海商法》立法目的和逻辑构成上寻求体系融贯性与正当性,并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对抗效力规则相衔接。船舶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仅为表征物权变动手段,并不是... 船舶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存在复杂关系,解释论上应在《海商法》立法目的和逻辑构成上寻求体系融贯性与正当性,并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对抗效力规则相衔接。船舶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仅为表征物权变动手段,并不是适用善意取得要件之一,也并不解决二重让与中权源问题,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与善意取得要件之一。船舶所有权变动中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是二重让与中善意取得的买受人,出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和设有担保债权人均不是善意第三人范畴。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登记或善意的光船租赁权人,以及进入保全与执行程序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抵押船舶可自由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并赋予禁止转让例外约定以登记对抗效力,重新平衡抵押双方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逻辑构成 规则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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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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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立新 朱作鑫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81-90,共10页
2012年设立的国内油污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就理赔主体法律地位而言,将基金管委会作为理赔主体虽符合合法性要求,但目前不具备可行性,其下设的秘书处亦难以作为独立主体;当前由理赔事务中心负责理赔虽有可操作... 2012年设立的国内油污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就理赔主体法律地位而言,将基金管委会作为理赔主体虽符合合法性要求,但目前不具备可行性,其下设的秘书处亦难以作为独立主体;当前由理赔事务中心负责理赔虽有可操作性,且能够纳入行政行为范畴,但在法律层面尚存在一些瑕疵。建议将来可修改国内相关法律规定,赋予油污基金独立的理赔主体法律地位,明确理赔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并具有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油污基金 理赔主体 行政给付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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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司法实践——基于我国海事法院首例判决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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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47-55,共9页
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是我国海事法院作出的首例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判决,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价值。旅客摔伤等不存在海事因素的情形不属于海上人身损害,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旅行社包船模式下,旅客与旅行社、邮轮... 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是我国海事法院作出的首例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判决,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价值。旅客摔伤等不存在海事因素的情形不属于海上人身损害,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旅行社包船模式下,旅客与旅行社、邮轮公司之间分别形成邮轮旅游服务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邮轮公司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辅助人。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国内法律,导致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难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司法裁判应当避免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度扩张,允许旅行社援引邮轮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不宜认可邮轮旅游经营者对于不存在海事因素的一般人身损害享受责任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旅游 人身损害 司法实践 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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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国际接轨与本土化的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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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明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05-120,共16页
海事诉讼时效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我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借鉴了相应国际海事条约中的时效短暂、起算点客观、中止中断难等机制,放弃了国际海商法中的时效延长等机制,故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比较,海事诉讼时效具有期限偏短、起算点... 海事诉讼时效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我国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借鉴了相应国际海事条约中的时效短暂、起算点客观、中止中断难等机制,放弃了国际海商法中的时效延长等机制,故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比较,海事诉讼时效具有期限偏短、起算点客观、中断事由严苛等不足。因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尚无法自足,其须兼用相应民事诉讼时效规则,我国现行立法未为此提供清晰指引,导致许多不当并入。我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土化提出了过高要求。我国《海商法》修订应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海事诉讼两大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建立既充分反应国际统一性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理性回应相应的国际统一化与本土化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 时效延长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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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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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8,共8页
电话营销是电子信息时代销售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电话用户隐私权和防止销售者转嫁经营成本,应加强对电话营销的法律规制。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制电话营销的法律文件,对电话营销的主体、对象和时间等... 电话营销是电子信息时代销售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电话用户隐私权和防止销售者转嫁经营成本,应加强对电话营销的法律规制。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制电话营销的法律文件,对电话营销的主体、对象和时间等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美国电话营销法律规制存在着保护电话用户的范围过窄等不足之处,但这些规定对于完善中国电话营销法律规制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应从电话营销法律规制的范围、法律规制的位阶和内容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电话营销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话营销 法律规制 电话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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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海商法的回归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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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 李天生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89-92,共4页
一般海商法不同于海商自体法,它体现了海上特殊风险、海面环境、海上作业高度同一的规律,包含着许多比较恒久的基础内容、原理和精神。随着近当代海商法国际统一性的发展,一般海商法出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回归,并在传承和创新中得到升华... 一般海商法不同于海商自体法,它体现了海上特殊风险、海面环境、海上作业高度同一的规律,包含着许多比较恒久的基础内容、原理和精神。随着近当代海商法国际统一性的发展,一般海商法出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回归,并在传承和创新中得到升华,有效地促进了船货利益的国际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海商法 商人自体法 国际统一性 船货利益 国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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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与《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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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5-124,共10页
《海商法》第248条将船舶失踪满两个月视为实际全损而予以保险赔付,但船上人员随船舶失踪而同时失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因意外事故而失踪的人员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为二年,这就产生船舶失踪下"物"的全损与"人"... 《海商法》第248条将船舶失踪满两个月视为实际全损而予以保险赔付,但船上人员随船舶失踪而同时失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因意外事故而失踪的人员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为二年,这就产生船舶失踪下"物"的全损与"人"的宣告死亡的时间冲突,导致船舶失踪引发的船上人员伤亡赔偿请求权的救济处于司法乱象之中,造成船方以此逃避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46条突破意外事故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二年时限,船舶失踪可适用该规定,与船舶失踪同时失踪的船上人员的利害关系人通过宣告死亡制度,能尽速提起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以得到适时而公平的救济。以《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和《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的规定为例,《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关乎海商法的制度变革,海商法应定位在民商法体系下,以民商法理论的发展为先导,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而非独立性,保障"商"与"民"、"人"与"物"的制度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失踪 宣告死亡 意外事故 二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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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修改——制度体系、修法时机及规范设计 被引量:19
13
作者 曹兴国 初北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3-91,共9页
海商法具有的民商法属性决定了《海商法》的修改必须回应和理顺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这既包括"民商合一"理念下,民法特别法观念对《海商法》制度体系带来的冲击和制约,也包括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典对《海商法》修法时机... 海商法具有的民商法属性决定了《海商法》的修改必须回应和理顺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这既包括"民商合一"理念下,民法特别法观念对《海商法》制度体系带来的冲击和制约,也包括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典对《海商法》修法时机以及规范设计带来的协调性需求。作为特别法,《海商法》的修订一方面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和充分的协调沟通保障《海商法》规范与民法典规范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要正视其商法特性和传统,在制度体系以及规范设计上妥善回应海商实践的客观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特别法 修法时机 制度体系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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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之实证研究 被引量:5
14
作者 刘伟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0-109,共10页
船舶建造合同之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均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商榷之处。意思说、所有权转移说、材料说、合同目的说等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准在确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均缺少法理基础。船厂设计、建造船舶的... 船舶建造合同之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均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商榷之处。意思说、所有权转移说、材料说、合同目的说等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准在确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均缺少法理基础。船厂设计、建造船舶的行为构成船舶建造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并应据此将狭义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但广义船舶建造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联立,以统一解决船舶建造合同所涉之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等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建造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混合合同 特征性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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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大变局背景下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应然立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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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正良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8-87,共10页
现行国际商事条约基本上是西方治下的产物,不少国际规则与我国目前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并不相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为顺应情势变迁,需要就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应然立场作出系统性表达。具体而言,主要体... 现行国际商事条约基本上是西方治下的产物,不少国际规则与我国目前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并不相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为顺应情势变迁,需要就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应然立场作出系统性表达。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我国需要将推动建立具有公平、包容、普惠、透明、共赢之价值特征的新时代国际商事新规则作为价值性立场;二是应通过提升话语质量和采用适当的话语表达方式,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条约制定中的话语权为目标性立场;三是针对决定是否参加国际商事条约,国内法如何弥补所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之不足,以及如何将未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本土化等系统性问题,我国宜践行在符合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前提下促进法律国际化的原则性立场;四是以加快大国向强国转变为核心,应成为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基础性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条约 应然立场 国际话语权 法律国际化 强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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