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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职务代理规则定型的解释方案——以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为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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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凯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176,共15页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印章本身的商事职权推定效力。尽管不同情形下印章与职务签名的权利表彰权重存有等差,但其职权表彰原理相通、规范构造相似。更重要的是,在缺乏职权外观系统构建及职务签名公示方法的前提下,以印章推定职权范围在交易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循此解释进路,印章型商事代理规则可以依印章备案、行为外观和表见代理等不同情形分别构造。其中,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能否一般性地推定相对人构成善意。基于强式、半强式和弱式等印章职权推定效力,善意相对人的合理审查标准及内容存在层级化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职务代理 商事代理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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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面临的困境与改革路径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范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2期1-29,共29页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重管理功能,轻信用昭示功能;重行政监管,轻商人自律。由于缺失商事基本法,缺乏商法基本理念、原则与概念的指引,理论上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争论不休,实践中仍存在登记制度体系混乱、规范失衡等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重管理功能,轻信用昭示功能;重行政监管,轻商人自律。由于缺失商事基本法,缺乏商法基本理念、原则与概念的指引,理论上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争论不休,实践中仍存在登记制度体系混乱、规范失衡等问题。在与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存在以下问题:公法色彩浓厚、共性规则缺失、规范用语和概念不统一、类型设置不健全、制度缺乏体系性、调整对象模糊、过程监管不足,以及公示衔接规则落空、无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新挑战等。商事登记立法所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健康发展。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走出商事登记制度面临的困境,最低限度的举措是在民商区分、营利与非营利区分的理念指导下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不过,由于该条例的位阶较低,难以完成统筹,又由于商事基本法的缺失使得一些重大理念和概念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进一步的举措是在商事理念指导下制定《商事登记法》,以此作为过渡选择。但是,不管如何选择,中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最终目标都应该是制定《商法通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商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登记 商事基本法 商法理念 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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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嵌入公司治理的法理省思与规范调适
3
作者 程威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1-46,共16页
大模型技术应用的泛在性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性追求之间无缝对接,在公司中引入大模型的现象势必激增,并对治理秩序产生系统性影响,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因大模型赋能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董事顾问模式与替代董事模式也随... 大模型技术应用的泛在性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性追求之间无缝对接,在公司中引入大模型的现象势必激增,并对治理秩序产生系统性影响,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因大模型赋能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董事顾问模式与替代董事模式也随之呈现,治理的公共性冲击呈现为应用垂直大模型巩固头部公司对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为控制该冲击引发的治理失衡和竞争失序风险,应重塑权力配置、强化组织调整,借助内部组织分权与外部结构控制等规则调适公司治理的负外部性,控制大模型伦理失范风险。在内部监督机制设计方面,在监督主体上宜实施专业化人才的技术端控制,在监督模式上构建场景化与透明化监督流程,在监督结构上建立内外部监督协调互通机制。在信义义务体系更新方面,应扩充大模型应用中的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内容,实现层次性、体系性的义务约束架构。在组织分拆的规则创新方面,以事前的公共性主体控制和事后的比例性权衡机制防范头部公司应用模型引致的公共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 公司治理 信义义务 场景化监督 董事监督义务 组织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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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被引量:1
4
作者 李建伟 潘米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第88条第1款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逻辑构造,但其规范内容同样存在责任机理模糊、程序负担加重、体系解释悖反等固有缺陷。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股权转让并不豁免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同时“连续性理论”要求受让人亦应为此负责,后者并非源自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法解释上,第88条第1款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方面,外部关系上转让人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默示性规则,“补充”旨在赋予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期认缴制 股权转让 连续性理论 补充连带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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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兼论公司法国家强制规范的自然规则化
5
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98-109,228,共13页
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 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不对称,保护交易安全和适度扩张公司的公共性。新《公司法》既增强了国家强制的密度和力度,又拓展了私人自治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存在强化和弱化国家强制的两个面向。但新《公司法》依然存在国家强制规范辨识度不够、强制不足和强制过度、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国家强制规范不对称等立法问题。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取决于国家能力和社会情势,加之公司法域的“向下竞争”,在对各类公司统一立法时,强制规范目前很难形成自然规则,这也决定了公司法修订频率远高于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公司合同说 公司治理 公司资本 组织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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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型构准则与接受差异
6
作者 胡绪雨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93,共18页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并未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变动模式。鉴于我国的交易实践认知与《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尤其是缺少保护出让人利益的配套制度规定的现实,我国并不适合采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的解释模式。“交付或登记生效+登记对抗”模式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实用性,但在立法论或者法价值层面上缺乏合理性,理论结构上存在矛盾,实践中难以适用。“交付主义+登记对抗”模式虽存在一定缺陷与弊端,但体现了所涉商业利益的平衡性、现实交易理念与法律传统,对于司法裁判安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应是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正确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意思主义 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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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运输记录法律制度之体系化表达——兼评《海商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2
7
作者 李雯雯 胡正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43-162,共20页
《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 《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确立由意思自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不歧视原则、法律国际化原则组成的基本原则体系。《修订草案》存在对意思自治的过度限制、缺乏电子运输记录的跨境承认、立法语言和结构不当的问题,需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创设体系融贯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运输记录 电子提单 数字正义 功能等同 技术中立
原文传递
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被引量:6
8
作者 李永军 李昶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6-88,共13页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予以适当倾斜。《九民纪要》中的这一主观价额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院在《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对《九民纪要》作了部分修正,采用了以客观价额标准为主的计算标准,但在如何确定评估客观价额的时间以及合理方式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折价补偿原则上应采客观价额标准,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因转售标的物等情况产生增值或贬值时,相应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应在折价补偿时全部归于得利人。标的物客观价额的评估时间点应为财产移转时,对其估价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比例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折价补偿 效力瑕疵合同 返还清算 不当得利 风险负担
原文传递
主动退市背景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9
作者 张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8-161,共14页
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 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我国宜在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并遵循“或然关系模式”将挤出确定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单一比例门槛”,并根据不同的股权分布情况设置差异化的挤出门槛阈值。在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将前序收购要约价格确定为挤出价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鉴于挤出权与卖出权是互为镜像的一组权利,在引入挤出制度后,卖出权制度亟须进行联动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有化 退市 余股强制挤出 要约收购 余股股东卖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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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迫下强制购买请求权救济的法律进步——《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评析
10
作者 赵玉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2-132,共11页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强制购买请求权,设置了少数派股东摆脱压迫的终极路径。该条款虽被安置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项下,但其是一种独立的股东法定救济权,不可被公司章程排除。强制购买请求权以存在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从...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强制购买请求权,设置了少数派股东摆脱压迫的终极路径。该条款虽被安置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项下,但其是一种独立的股东法定救济权,不可被公司章程排除。强制购买请求权以存在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从而形成“股东压迫”法律事实为触发性事件,不以股东会决议“异议”为前提。“股东压迫”的认定标准为开放式综合要素考量,本质为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强制购买请求权的行权主体,由受压迫股东延展至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股东、优先股股东及无表决权股东。“强制购买”责任主体除公司外,可扩展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理价格的确定是该机制救济功能实现的关键,应从追求价格实质公正转向估值程序公正,立法须提供精细化的示范文本,减少协商成本,增强司法诉讼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压制 控股股东 权力滥用 股东保护 公司退出权 股份评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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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化立法演进与行业适配调整
11
作者 初北平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19,共17页
《海商法》修改中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位置争论不仅是法学理论及立法技术的争鸣,更是对航运实务发展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立法新需求的认知。随着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结构大型化和运输技术的复杂化,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呈现多样性,越... 《海商法》修改中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位置争论不仅是法学理论及立法技术的争鸣,更是对航运实务发展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立法新需求的认知。随着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结构大型化和运输技术的复杂化,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呈现多样性,越来越多的合同约定背离传统件杂货物运输方式和集装箱运输方式所适合的合同条件,这必然引发特种货物船舶为主的租船合同双方约定不足时是否应强制适用以普通货物船舶为主的运输条件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现代航次租船合同立法是否应重新审视将“适航”和“不绕航”作为强制性条件的必要性。将航次租船合同一节从运输合同独立出来调整至第六章,是为了适应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以及航运保险服务的时代发展对于海商立法松紧有度的要求,避免海商立法对于航运实务操作产生束缚,提升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 重大件货物 适航 免责与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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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12
作者 薛波 吕宇杭 《武陵学刊》 2025年第2期88-95,共8页
董事在协助和执行减资决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的无视或放任,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风险。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可见,公司减资董事理应对“通知债权人... 董事在协助和执行减资决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的无视或放任,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风险。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可见,公司减资董事理应对“通知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具有附随义务性质,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价值底色,具体包括对公司准确适用通知方式和程序作出提示/指令的作为义务和未经合法通知不得协助变更登记的不作为义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标准的构建应当考察过错因素、奉行行为主义并采用合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减资 通知债权人 董事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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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法律性质及规范
13
作者 邱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5年第23期187-189,共3页
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侵权责任,法人实在说不构成第三人责任的反对理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以... 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侵权责任,法人实在说不构成第三人责任的反对理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以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任为例外;以补充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未来应结合《民法典》及其他商事特别法以完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侵权责任 法人机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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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置标语言CTML:一种面向智能法律合约的法律信息规范化提取方法 被引量:2
14
作者 范雨晴 王迪 +3 位作者 林鸿杰 陈娥 何啸 朱岩 《工程科学学报》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9-119,共11页
智能合约在法律层面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如何将现实法律合同转化为智能合约程序,保证法律元素提取和程序转换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据此,从合约模板化和语义规范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一种合同文本置标语言(CTML),通过对合同中语法... 智能合约在法律层面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如何将现实法律合同转化为智能合约程序,保证法律元素提取和程序转换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据此,从合约模板化和语义规范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一种合同文本置标语言(CTML),通过对合同中语法、结构、词汇的内容进行标注,实现合同要素的提取与转化.首先,构建合同元模型并建立“要素-属性-成分”的三层语义结构与数源标记语法规则,基于元模型设计面向合同文本的置标语言语法规则,通过CTML完成法律信息规范化提取,形成标注合同;其次,通过递归抽象语法树(AST)并建立映射关系,设计由标注合同到智能法律合约的转换规则,完善法律合同到智能合约可执行代码的转化链条.进而,以保理合同为例,演示了合同文本置标语言的语义提取和代码生成的实际效果,为普通法律合同转化成为智能合约提供了一种技术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信息学 智能法律合约 置标语言 面向领域语言 代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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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能主义进路下互联网平台民事责任的规则调适
15
作者 何舒岑 许中缘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99,共7页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事责任法律架构并未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反馈,尤其是平台用工、安全保障和内容规制领域,主要原因在于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民事责任释意模式和体系化研究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规制路径是当前平台民事责任规范领域更优的理论选择与实践模式。理想的功能主义进路的嵌入,应充分考虑不同主体定位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并加强对责任范围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具体规制内容的目的性判断,以衡量相关主体合理的具体责任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智慧社会 平台责任 用户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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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8
16
作者 岳万兵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最低资本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效果及适用广度来看,全部实缴制在诸多场景下优于催告实缴制。我国独特的全面认缴制因不强调实缴而不同于三类主要的缴资模式,其制度逻辑存在不足,新《公司法》对其进行针对性改革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新法采取了股份公司全部实缴、有限公司限期实缴的双轨路径,这对解决我国股东出资问题效果有限。从信用基础、规则体系、司法现状与制度需求等多个视角来看,我国更适合推行全部实缴制,这不仅可化解我国当下资本缴纳所面临的系列困境,还可增强我国公司资本规则体系的制度韧性。不过,考虑到全面认缴与全部实缴之间的制度差异,新法规定的双轨制仍是迈向全部实缴制的有益过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实缴制 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 资本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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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引量:55
17
作者 赵万一 赵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0-73,共14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市场经济 基本法 效益 营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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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之范围——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 被引量:14
18
作者 雷兴虎 刘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5期81-89,共9页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国内学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存在着争议。在营利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现代公司中,该制度尚未能满足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国外公司立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国内学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存在着争议。在营利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现代公司中,该制度尚未能满足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国外公司立法实践表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范围不仅应包含债权人,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拓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又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诉求主体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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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主体的地位与范畴:以资管计划为例的讨论 被引量:5
19
作者 叶敏 张晔 《财贸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01-110,共10页
从立法、司法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主体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件应以营业要件和名义要件为主,包括商个人与商组织两大类,而商组织又可分为典型商主体、特殊商主体与临时性商主体三类。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类资产管理... 从立法、司法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主体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件应以营业要件和名义要件为主,包括商个人与商组织两大类,而商组织又可分为典型商主体、特殊商主体与临时性商主体三类。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类资产管理项目因缺乏主体资格在实务中面临着尴尬局面,建议借鉴域外商事信托的发展经验,将其纳入特殊商主体范围。此外,特殊商主体制度还可用于发展商事信托、弥补制度漏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商主体 营业要件 资管计划 商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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