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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职务代理规则定型的解释方案——以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为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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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凯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176,共15页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印章本身的商事职权推定效力。尽管不同情形下印章与职务签名的权利表彰权重存有等差,但其职权表彰原理相通、规范构造相似。更重要的是,在缺乏职权外观系统构建及职务签名公示方法的前提下,以印章推定职权范围在交易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循此解释进路,印章型商事代理规则可以依印章备案、行为外观和表见代理等不同情形分别构造。其中,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能否一般性地推定相对人构成善意。基于强式、半强式和弱式等印章职权推定效力,善意相对人的合理审查标准及内容存在层级化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职务代理 商事代理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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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面临的困境与改革路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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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2期1-29,共29页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重管理功能,轻信用昭示功能;重行政监管,轻商人自律。由于缺失商事基本法,缺乏商法基本理念、原则与概念的指引,理论上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争论不休,实践中仍存在登记制度体系混乱、规范失衡等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重管理功能,轻信用昭示功能;重行政监管,轻商人自律。由于缺失商事基本法,缺乏商法基本理念、原则与概念的指引,理论上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争论不休,实践中仍存在登记制度体系混乱、规范失衡等问题。在与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存在以下问题:公法色彩浓厚、共性规则缺失、规范用语和概念不统一、类型设置不健全、制度缺乏体系性、调整对象模糊、过程监管不足,以及公示衔接规则落空、无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新挑战等。商事登记立法所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健康发展。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走出商事登记制度面临的困境,最低限度的举措是在民商区分、营利与非营利区分的理念指导下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不过,由于该条例的位阶较低,难以完成统筹,又由于商事基本法的缺失使得一些重大理念和概念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进一步的举措是在商事理念指导下制定《商事登记法》,以此作为过渡选择。但是,不管如何选择,中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最终目标都应该是制定《商法通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商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登记 商事基本法 商法理念 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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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嵌入公司治理的法理省思与规范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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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威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1-46,共16页
大模型技术应用的泛在性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性追求之间无缝对接,在公司中引入大模型的现象势必激增,并对治理秩序产生系统性影响,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因大模型赋能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董事顾问模式与替代董事模式也随... 大模型技术应用的泛在性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性追求之间无缝对接,在公司中引入大模型的现象势必激增,并对治理秩序产生系统性影响,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因大模型赋能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董事顾问模式与替代董事模式也随之呈现,治理的公共性冲击呈现为应用垂直大模型巩固头部公司对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为控制该冲击引发的治理失衡和竞争失序风险,应重塑权力配置、强化组织调整,借助内部组织分权与外部结构控制等规则调适公司治理的负外部性,控制大模型伦理失范风险。在内部监督机制设计方面,在监督主体上宜实施专业化人才的技术端控制,在监督模式上构建场景化与透明化监督流程,在监督结构上建立内外部监督协调互通机制。在信义义务体系更新方面,应扩充大模型应用中的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内容,实现层次性、体系性的义务约束架构。在组织分拆的规则创新方面,以事前的公共性主体控制和事后的比例性权衡机制防范头部公司应用模型引致的公共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 公司治理 信义义务 场景化监督 董事监督义务 组织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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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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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潘米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第88条第1款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逻辑构造,但其规范内容同样存在责任机理模糊、程序负担加重、体系解释悖反等固有缺陷。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股权转让并不豁免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同时“连续性理论”要求受让人亦应为此负责,后者并非源自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法解释上,第88条第1款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方面,外部关系上转让人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默示性规则,“补充”旨在赋予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期认缴制 股权转让 连续性理论 补充连带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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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型构准则与接受差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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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绪雨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93,共18页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海商法》与《民法典》仅规定了登记对抗规则,而对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提供的意义是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以致学界存在多种变动模式主张。不同变动模式主张均存在合理性与理论结构上的缺陷。“意思主义+登记对抗”并未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变动模式。鉴于我国的交易实践认知与《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尤其是缺少保护出让人利益的配套制度规定的现实,我国并不适合采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的解释模式。“交付或登记生效+登记对抗”模式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实用性,但在立法论或者法价值层面上缺乏合理性,理论结构上存在矛盾,实践中难以适用。“交付主义+登记对抗”模式虽存在一定缺陷与弊端,但体现了所涉商业利益的平衡性、现实交易理念与法律传统,对于司法裁判安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应是中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正确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意思主义 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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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兼论公司法国家强制规范的自然规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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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98-109,228,共13页
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 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不对称,保护交易安全和适度扩张公司的公共性。新《公司法》既增强了国家强制的密度和力度,又拓展了私人自治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存在强化和弱化国家强制的两个面向。但新《公司法》依然存在国家强制规范辨识度不够、强制不足和强制过度、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国家强制规范不对称等立法问题。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取决于国家能力和社会情势,加之公司法域的“向下竞争”,在对各类公司统一立法时,强制规范目前很难形成自然规则,这也决定了公司法修订频率远高于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公司合同说 公司治理 公司资本 组织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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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运输记录法律制度之体系化表达——兼评《海商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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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雯雯 胡正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43-162,共20页
《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 《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确立由意思自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不歧视原则、法律国际化原则组成的基本原则体系。《修订草案》存在对意思自治的过度限制、缺乏电子运输记录的跨境承认、立法语言和结构不当的问题,需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创设体系融贯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运输记录 电子提单 数字正义 功能等同 技术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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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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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赵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0-73,共14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市场经济 基本法 效益 营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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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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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子涵 徐学银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49-55,共7页
随着算法技术的快速进步及5G网络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步成熟并进入规模化应用的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尽管在驾驶功能上已达到高度自动化水平,但其本质仍为一种工具,缺乏构成独立法律... 随着算法技术的快速进步及5G网络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步成熟并进入规模化应用的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尽管在驾驶功能上已达到高度自动化水平,但其本质仍为一种工具,缺乏构成独立法律主体所需的核心属性。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导致传统侵权责任主体难以明确,以及既有归责原则适用上的难题。研究在深入分析国内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我国借鉴的对策措施。具体包括构建车辆行驶数据采集制度、细化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类型、重新界定生产者免责事由、产品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引入保有人制度和设置强制保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法律人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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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之范围——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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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兴虎 刘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5期81-89,共9页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国内学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存在着争议。在营利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现代公司中,该制度尚未能满足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国外公司立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国内学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存在着争议。在营利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现代公司中,该制度尚未能满足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国外公司立法实践表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范围不仅应包含债权人,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作为诉求主体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拓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求主体的范围又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诉求主体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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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主体的地位与范畴:以资管计划为例的讨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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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敏 张晔 《财贸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01-110,共10页
从立法、司法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主体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件应以营业要件和名义要件为主,包括商个人与商组织两大类,而商组织又可分为典型商主体、特殊商主体与临时性商主体三类。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类资产管理... 从立法、司法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主体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件应以营业要件和名义要件为主,包括商个人与商组织两大类,而商组织又可分为典型商主体、特殊商主体与临时性商主体三类。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类资产管理项目因缺乏主体资格在实务中面临着尴尬局面,建议借鉴域外商事信托的发展经验,将其纳入特殊商主体范围。此外,特殊商主体制度还可用于发展商事信托、弥补制度漏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商主体 营业要件 资管计划 商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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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私法规制 被引量:34
12
作者 郑佳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66-179,共14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旨在为交易达成和促进提供相应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特征,其在网络交易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理应明确其私法属性,强化法律规制。由于给付标的的无体性、复原之不可能性、难以库存性、持续性...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旨在为交易达成和促进提供相应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特征,其在网络交易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理应明确其私法属性,强化法律规制。由于给付标的的无体性、复原之不可能性、难以库存性、持续性等特征,应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属性界定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该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等现有典型合同均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一类全新的有名合同,即平台服务合同。按照对交易活动促进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分为必要型服务和辅助型服务,必要型服务包括提供缔约系统、提供履约手段等,辅助型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履约信息反馈等,应该按照服务类型的不同具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 电子商务法 平台经营者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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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解决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评析 被引量:27
13
作者 邓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79-190,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 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间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司法解释 有限公司 法定资本制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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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偏好及其对策——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纠纷解决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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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显伟 马秋云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36-41,共6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往往青睐制度外非正式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长远看这一选择偏好极具社会危害性,它不利于正式机制自身的完善发展,有碍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体化进程加速及升级版打造,无助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往往青睐制度外非正式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长远看这一选择偏好极具社会危害性,它不利于正式机制自身的完善发展,有碍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体化进程加速及升级版打造,无助于中国和东盟各国法治建设水准的进步提升,损害了中国—东盟商贸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扭转这一选择倾向,必须在贸易区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做出应对,构建理性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纠纷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贸易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选择偏好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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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人到企业:商人制度变革的依据与取向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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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94-103,共10页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人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人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人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人制度 缺陷 企业 性质 人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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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认定与规范 被引量:15
16
作者 郑佳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6-60,共15页
市场主体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认定的难题,使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以组织形态为视角,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企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以运营为视角,则可以分为销售者... 市场主体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认定的难题,使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以组织形态为视角,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企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以运营为视角,则可以分为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市场主体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电子商务市场的要义,实现从“工具化”的电子商务到“市场化”的电子商务的认识飞跃,更加契合市场管理与市场运营并行的双维法律规范思路。对于市场管理问题,则应当以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为主要规范对象,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平台竞争等方面对主体进行规范;对于市场运营问题,应当围绕市场交易活动展开,分析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权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电子商务 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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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价值理论视角下营业概念的扩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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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民 王丽娜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2期177-181,共5页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中不断涌现新型的经济利益,对作为商业交往基础要素和商法学核心概念的"营业"提出了挑战,德国"营业权"概念的出现正揭示着这种挑战的存在。而传统商法学中营业的内涵存在局限。营运价值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中不断涌现新型的经济利益,对作为商业交往基础要素和商法学核心概念的"营业"提出了挑战,德国"营业权"概念的出现正揭示着这种挑战的存在。而传统商法学中营业的内涵存在局限。营运价值理论与营业概念突破局限存在契合点。从营运价值理论的视角可以将营业的内涵扩张为:蕴含营运价值的、持续营运状态下的营业财产,是营业财产和营业活动有机结合的、具有整体性的价值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业 营业权 营运价值 持续营运状态 营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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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商业登记的功能、技术及其价值基础分析 被引量:13
18
作者 张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89-94,共6页
商业登记制度的公示意义,蕴涵着营业自由的价值基础。在奉"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商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商法之适用",而不意味"着商事经营资格"的取得。其中,"商法之适用"... 商业登记制度的公示意义,蕴涵着营业自由的价值基础。在奉"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商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商法之适用",而不意味"着商事经营资格"的取得。其中,"商法之适用"在涉及第三人关系时,以商业登记为条件";商事经营资格"则纯属营业自由的范畴。因此,商业登记的公示技术,系立足于法律行为与自己责任的一般规则之上,通过公"示适用商法的特殊事实",以期达到排除民法一般规则之适用的目的。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中行政监管"观念对"于商业公示"意义的湮没,恰恰归因"于营业自由"观念的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登记 商人 商事主体 准则主义 营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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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用的界定与制度构成 被引量:28
19
作者 赵旭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16,共12页
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信用概念有着不同的涵义。商法上的商事信用不只是一种对商事主体履约或清偿能力的主观评价,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的履约能力。我国需要创建的商事信用制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特定的规范构成,包括商事信用权、商事信用信... 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信用概念有着不同的涵义。商法上的商事信用不只是一种对商事主体履约或清偿能力的主观评价,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的履约能力。我国需要创建的商事信用制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特定的规范构成,包括商事信用权、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商事信用信息征集和商事信用的评价以及商事信用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多项制度。大陆法国家传统商法制度中没有单独的商事信用制度,并不成为否定商事信用制度的充分理由,相反恰是创新中国商事信用制度的重要根据。设计并构建商事信用制度无疑是中国未来商事立法的必由之路和重大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信用 信息公示 激励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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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20
20
作者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10,共10页
在网络化时代,未成年人在商家的花样营销面前几乎是毫无抵抗力的,很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之下向他人披露其个人信息,从而使其暴露在商业或性侵害的风险之下。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特别保护措施,以保护其个人隐私,并避免其在上网时... 在网络化时代,未成年人在商家的花样营销面前几乎是毫无抵抗力的,很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之下向他人披露其个人信息,从而使其暴露在商业或性侵害的风险之下。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特别保护措施,以保护其个人隐私,并避免其在上网时接触到不良信息或受到伤害。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该领域有许多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一方面,他们都关注儿童相关利益受特别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坚持"熟悉使用互联网将是在21世纪获得成功的必备技能"的认识,都没有通过禁止儿童上网的方式,而是通过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方式等来实施保护。鉴于网络的国际化特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上,特别是对网络信息包括色情信息进行监管方面,亟需国际合作;但是,各国认定色情或淫秽信息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这种合作的困难和复杂。此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中,互联网行业自律,特别是网络平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保护 儿童隐私 色情信息 网络平台 互联网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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