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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类型化研究
1
作者 李拥军 康琳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70-89,共20页
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根据两种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农村彩礼可以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类型。彩礼的契约属性关乎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其中,... 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根据两种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农村彩礼可以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类型。彩礼的契约属性关乎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其中,弱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法官主导型治理;强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多元协作型治理。彩礼的支付属性影响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目的。其中,弱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纠纷解决型司法;强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政策实施型司法。对不同的治理形式和目的进行组合,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可以分为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三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农村 彩礼 基层治理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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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学理阐释、实践检讨与路径优化
2
作者 杜启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7-54,153,共9页
婚姻行为能力是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以意思能力为核心和基础,同时受到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婚姻关系的缔结中,基于对经济、社会、生理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形成了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 婚姻行为能力是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以意思能力为核心和基础,同时受到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婚姻关系的缔结中,基于对经济、社会、生理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形成了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的法定婚龄,基于家庭功能主义和婚姻伦理价值的贯彻需要,形成了较低的意思能力程度要求;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消灭中(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和离婚),财产关系处理的复杂性、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结合,催生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标的行为能力要求。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结婚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2条在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两个层面都应进行相应的扩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诉讼离婚,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障碍者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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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1
3
作者 徐洁 林彦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81,共13页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 婚姻家庭伦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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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 被引量:2
4
作者 赵大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5-182,共18页
《民法典》《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范规定了部分财产的执行顺序,但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仍存在模糊或冲突之处,亟需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是同一执行程序内部处置不同夫妻财产的顺序,不同于多个执行程序顺次执行、清偿... 《民法典》《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范规定了部分财产的执行顺序,但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仍存在模糊或冲突之处,亟需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是同一执行程序内部处置不同夫妻财产的顺序,不同于多个执行程序顺次执行、清偿顺序或先诉抗辩权。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应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考量债务性质、债务人配偶等主体的利益保护、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及执行效率等因素。在夫妻共同财产外部,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应先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后执行家庭共同财产,最后执行共同继承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等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内部,可依据财产登记情况、方便处置程度和权属争议大小等,设置不同形态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债务 方便执行 处置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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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在家庭关系中的嵌入与调适
5
作者 辛莉芳 王小英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93-95,共3页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内部关系正经历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变革,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法律思维向家庭场域的嵌入成为必然趋势。然而由于家庭关系具有高度情感性和伦理特殊性,法律思维嵌入家庭场域是一...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内部关系正经历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变革,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法律思维向家庭场域的嵌入成为必然趋势。然而由于家庭关系具有高度情感性和伦理特殊性,法律思维嵌入家庭场域是一个系统性的“转译”与“再造”过程。理念层面,实现从对抗思维向赋能思维转变;规则层面,推动国家法与家规形成双向互动;程序层面,通过创新简化使其更契合家事处理的实际需求;技术层面,借助数字赋能手段,有效降低事务处理的使用成本与操作门槛,最终使法律思维成为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理解、乐意使用的日常智慧,从而实现家庭治理的现代化与人性化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思维 家庭关系 法理与情理 嵌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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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与法律效力
6
作者 王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9-64,共16页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这是识别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不能将财产法上的股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简单地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这是识别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不能将财产法上的股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简单地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宜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等夫妻股权公示方法在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属于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产,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附生效条件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不能简单地补充适用财产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当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物权变动时宜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可以类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瑕疵规则、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和补充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夫妻财产约定 法定财产制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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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 被引量:14
7
作者 陈苇 董思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1期24-35,共12页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家事事件中保障弱者权益的制度等进行学术分析,进而考察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法的立法与实践,结合祖国大陆实际,提出完善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审判改革 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 家事审判程序法 比较评析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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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论《民法典》第1043条之立法价值与司法功能
8
作者 张人天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5年第2期92-98,共7页
《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新增条款,是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该条款有利于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中国特色伦理秩序的制度建设、补强婚姻家庭法的“公法化”条款以及明确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价值旨归,在弘扬... 《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新增条款,是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该条款有利于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中国特色伦理秩序的制度建设、补强婚姻家庭法的“公法化”条款以及明确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价值旨归,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遵循家庭社会学规律、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对于该条款的法律性质,学界有“法律原则”和“倡导性条款”两种不同观点,考虑到其既是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法的公理,又是极具共识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所以更应将其作为政策性法律原则。此外,该条款能够发挥宣示主流价值、优化漏洞填补、衡量价值取舍的司法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文明建设 婚姻家庭法 立法价值 司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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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的规范构造
9
作者 许翊民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41-51,共11页
夫妻共同遗嘱系单独遗嘱的例外之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有《遗嘱公证细则》侧面肯认其效力,但规制过于简单,且将遗嘱的变更、撤回、生效时间及生效要件交由遗嘱人意思自治。囿于目前面临... 夫妻共同遗嘱系单独遗嘱的例外之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有《遗嘱公证细则》侧面肯认其效力,但规制过于简单,且将遗嘱的变更、撤回、生效时间及生效要件交由遗嘱人意思自治。囿于目前面临上位法源不足、下位法模糊不清、司法适用混乱、理论纷争激烈之困境,难以有效契合遗嘱自由与私法自治原则,满足日益增长的共同遗嘱订立需求,这种情况亟待改变。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正当范式理应将法律行为理论作为基本参照,生效时间不宜笼统规制,应根据其类型具体认定。双方均在世时遗嘱人享有撤回死因处分的自由,一方去世后,在世方受遗嘱拘束仅可变更或撤回个人财产部分。面对撤回与撤销混乱适用的现象,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遗嘱受益人在重大误解情形下可以撤销遗嘱,撤销后遗嘱当然无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遗嘱 法源不足 遗嘱自由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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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论视角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反思与重解 被引量:9
10
作者 张力 郑志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67-76,共10页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护人责任制度预设功能价值失衡。面对现有规范不足,新晋学说均难以对第32条(特别是第2款)实现理论自救。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配置不同的监护人责任,以期全面实现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一元化调整 新晋学说 反思与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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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与“否定说”商榷 被引量:4
11
作者 陈苇 姜大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3-71,共9页
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在我国不仅具有法理基础,而且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从域外立法例看,一些国家已经有对婚姻家庭住房权有优先保护的立法内容。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宜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建立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 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在我国不仅具有法理基础,而且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从域外立法例看,一些国家已经有对婚姻家庭住房权有优先保护的立法内容。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宜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建立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保护制度,以彰显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理念,实现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之基本人权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住房权 制度功能 法理基础 社会基础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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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被引量:68
12
作者 王歌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0-183,共14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价值阐释 制度修为 规范适用 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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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被引量:4
13
作者 陈苇 段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1期128-135,共8页
2012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纪念中国法学会恢复重建30周年"在辽宁大连隆重举行。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协... 2012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纪念中国法学会恢复重建30周年"在辽宁大连隆重举行。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共计150余人出席了会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学会 法学研究 婚姻家庭 年会综述 辽宁师范大学 科学技术协会 恢复重建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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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被引量:2
14
作者 陈苇 王巍 杨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1期128-135,共8页
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出席此次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法官和律师共计170余人。
关键词 中国法学会 婚姻家庭 年会综述 法学研究 法律制度完善 中国视野 杭州市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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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被引量:44
15
作者 叶名怡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94-103,共10页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 共同生产经营 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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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37
16
作者 李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43,共13页
《民法典》第33条至第35条是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创新性规定,法条内容紧跟时代发展和国际最新立法理念。我国意定监护的公证路径是制度实践与理论磨合的应然选择。但由于行为能力认定机械化、事中监护监督措施缺乏操作性、事后监督问责... 《民法典》第33条至第35条是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创新性规定,法条内容紧跟时代发展和国际最新立法理念。我国意定监护的公证路径是制度实践与理论磨合的应然选择。但由于行为能力认定机械化、事中监护监督措施缺乏操作性、事后监督问责机制体系化不足等原因,造成意定监护实践中的潜在风险。立法层面,《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对实践的指引不充分。基本概念需要厘清,具体规则亟待完善,“协助决定”理念有待系统化解释,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与意定监护适用的衔接需理顺,预先医疗指示、信托等制度可以融合意定监护做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应当强化公证机关于意定监护领域的职能作用,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厘清意定监护、扶养、照顾等概念,切断行为能力宣告与意定监护生效的关联,构建常态化公权监督和问责机制,设立公共监护机关和运用监护支援信托等技术方案完善意定监护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监护 中国实践 协助决定 公证 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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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新解释”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51
17
作者 李贝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4-112,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并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二元配置。该解释试图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并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二元配置。该解释试图通过债权人缔约时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杜绝债务纠纷。然而,从"新解释"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上述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实现。一方面,该司法解释针对的"理想模型"(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产生的借款债务纠纷)并不能够涵盖夫妻债务的所有现实类型;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仅仅着眼于债务属性的认定,而忽视了对共同债务法律后果的规范,未能严格区分夫妻债务的内外两层关系,且简单地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因此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应当对夫妻债务进行全面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连带责任 内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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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 被引量:27
18
作者 焦少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03-110,共8页
夫妻间侵权责任具有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特征。我国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构建我国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需要一般侵权行为法与亲属法、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相结合,明确侵权行为范围,合理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夫妻间侵权责任具有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特征。我国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构建我国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需要一般侵权行为法与亲属法、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相结合,明确侵权行为范围,合理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建立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正确界定侵权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主体,限定请求权行使的期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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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从(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说起 被引量:28
19
作者 何丽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0-117,共8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双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即使"卸下婚姻",仍"背上债务",此类案件数量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引发全面反思。从解释论分析,我国《婚姻法》立法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双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即使"卸下婚姻",仍"背上债务",此类案件数量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引发全面反思。从解释论分析,我国《婚姻法》立法层面并非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值得研究。就债的相对性,非举债方没有参与缔结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作出举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无法从此债中推出非举债方以其个人财产为此清偿的承诺。夫妻共同债务既不是共有物之债,也不是合伙之债,非举债方仅是因为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享有举债方带来的债务利益,故非举债方正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不涉及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非举债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也只能限制在共同财产范围内,不存在以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基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就连带清偿责任的扩张解释,将交易安全颠覆婚姻安全,使得婚姻的缔结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的当然归责,应予以纠正。非举债方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应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相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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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4
20
作者 姜大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4期31-37,共7页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在价值理念上应以寻求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为指针,在认定标准上采实质主义,以所负债务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旨归。在内容上明确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予以类型化划分,在立...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在价值理念上应以寻求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为指针,在认定标准上采实质主义,以所负债务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旨归。在内容上明确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予以类型化划分,在立法体例上参照婚姻法有关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编排体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采概括、列举和排除体例的形式,在证据规则上采举证责任倒置主义,公平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对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衡平保护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价值理念 家庭共同生活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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