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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类型化研究
1
作者 李拥军 康琳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70-89,共20页
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根据两种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农村彩礼可以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类型。彩礼的契约属性关乎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其中,... 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根据两种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农村彩礼可以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类型。彩礼的契约属性关乎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其中,弱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法官主导型治理;强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多元协作型治理。彩礼的支付属性影响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目的。其中,弱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纠纷解决型司法;强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政策实施型司法。对不同的治理形式和目的进行组合,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可以分为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三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农村 彩礼 基层治理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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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1
2
作者 徐洁 林彦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81,共13页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 婚姻家庭伦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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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 被引量:2
3
作者 赵大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5-182,共18页
《民法典》《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范规定了部分财产的执行顺序,但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仍存在模糊或冲突之处,亟需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是同一执行程序内部处置不同夫妻财产的顺序,不同于多个执行程序顺次执行、清偿... 《民法典》《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范规定了部分财产的执行顺序,但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仍存在模糊或冲突之处,亟需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是同一执行程序内部处置不同夫妻财产的顺序,不同于多个执行程序顺次执行、清偿顺序或先诉抗辩权。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应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考量债务性质、债务人配偶等主体的利益保护、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及执行效率等因素。在夫妻共同财产外部,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应先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后执行家庭共同财产,最后执行共同继承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等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内部,可依据财产登记情况、方便处置程度和权属争议大小等,设置不同形态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顺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债务 方便执行 处置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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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与法律效力
4
作者 王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9-64,共16页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这是识别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不能将财产法上的股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简单地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这是识别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不能将财产法上的股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简单地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宜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等夫妻股权公示方法在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属于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产,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附生效条件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不能简单地补充适用财产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当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物权变动时宜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可以类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瑕疵规则、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和补充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夫妻财产约定 法定财产制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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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论《民法典》第1043条之立法价值与司法功能
5
作者 张人天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5年第2期92-98,共7页
《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新增条款,是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该条款有利于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中国特色伦理秩序的制度建设、补强婚姻家庭法的“公法化”条款以及明确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价值旨归,在弘扬... 《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新增条款,是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推手”。该条款有利于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中国特色伦理秩序的制度建设、补强婚姻家庭法的“公法化”条款以及明确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价值旨归,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遵循家庭社会学规律、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对于该条款的法律性质,学界有“法律原则”和“倡导性条款”两种不同观点,考虑到其既是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法的公理,又是极具共识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所以更应将其作为政策性法律原则。此外,该条款能够发挥宣示主流价值、优化漏洞填补、衡量价值取舍的司法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文明建设 婚姻家庭法 立法价值 司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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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的规范构造
6
作者 许翊民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41-51,共11页
夫妻共同遗嘱系单独遗嘱的例外之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有《遗嘱公证细则》侧面肯认其效力,但规制过于简单,且将遗嘱的变更、撤回、生效时间及生效要件交由遗嘱人意思自治。囿于目前面临... 夫妻共同遗嘱系单独遗嘱的例外之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有《遗嘱公证细则》侧面肯认其效力,但规制过于简单,且将遗嘱的变更、撤回、生效时间及生效要件交由遗嘱人意思自治。囿于目前面临上位法源不足、下位法模糊不清、司法适用混乱、理论纷争激烈之困境,难以有效契合遗嘱自由与私法自治原则,满足日益增长的共同遗嘱订立需求,这种情况亟待改变。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正当范式理应将法律行为理论作为基本参照,生效时间不宜笼统规制,应根据其类型具体认定。双方均在世时遗嘱人享有撤回死因处分的自由,一方去世后,在世方受遗嘱拘束仅可变更或撤回个人财产部分。面对撤回与撤销混乱适用的现象,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遗嘱受益人在重大误解情形下可以撤销遗嘱,撤销后遗嘱当然无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遗嘱 法源不足 遗嘱自由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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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产给与的定性及处理 被引量:7
7
作者 叶名怡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恋爱期间财产给与至少可分为四种类型:彩礼、普通赠与、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以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对于第四种,附解除条件说存在条件过于拟制、条件不适格、恶意促成规则难以适用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刚性等弊病。在解释论上可通过... 恋爱期间财产给与至少可分为四种类型:彩礼、普通赠与、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以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对于第四种,附解除条件说存在条件过于拟制、条件不适格、恶意促成规则难以适用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刚性等弊病。在解释论上可通过弹性化其返还后果对其加以改造。在立法论上可借鉴德国无名给与理论,构建我国家事法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制度。《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式引入“基于婚姻赠与房产”之规则,宜进一步引入“基于亲密关系赠与房产”乃至“基于亲密关系之大额财产特殊赠与”规则。恋爱期间所赠大额财产的返还,应秉持比例原则,返还与否以及返还比例主要取决于恋情时长,并考虑分手原因、双方过错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恋爱关系 财产给与 附条件赠与 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 基于亲密关系之赠 与特殊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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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事代理对外债务证明责任的完善——以量化评估模型为视角
8
作者 李素琴 程亮生 胡莉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87,共5页
非家事代理对外债务中债权人证明责任认定模糊性强,是实践中形成大量类案异判案件的一个主要客观原因,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影响司法效果,也无法回应社会期待。通过构建量化评估模型,将类案证明责任以规则、细则与要点方式科... 非家事代理对外债务中债权人证明责任认定模糊性强,是实践中形成大量类案异判案件的一个主要客观原因,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影响司法效果,也无法回应社会期待。通过构建量化评估模型,将类案证明责任以规则、细则与要点方式科学细化,通过采点计分,合计计算总得分,可增强证明责任的可操作性,有效解决司法实践所涉诉讼维权中债权人证明责任难的现实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家事代理权 量化评估 模型构建 债权人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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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利益判断标准
9
作者 胡巧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4-103,共10页
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场合,判断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时需充分重视父母的利他动因与亲子团结的身份伦理,避免导向完全的货币关系。对于仅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行为,父母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等同的注意标准即可;当财产处分行... 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场合,判断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时需充分重视父母的利他动因与亲子团结的身份伦理,避免导向完全的货币关系。对于仅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行为,父母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等同的注意标准即可;当财产处分行为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利益时,父母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团体性,体现家庭利益的整体经济状况改善、生计维持或居住需求等要素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父母以家庭利益为目的处分时,若是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共有的财产,需满足为维系基本日常生活需要的“适当性”要件;若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则还需满足“紧迫性”要件。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利他性,在综合考量风险级别、回报率、整体收益的基础上,适度允许父母以增加未成年子女未来利益之目的对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父母投资的配置比例均衡,且整体处于正收益的,可推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监护 团体主义 利他主义 未成年子女利益 家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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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范围与返还事由的体系再造——最高人民法院《彩礼纠纷规定》释评 被引量:17
10
作者 汪洋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3-46,共14页
彩礼范围的界定需要具备“以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以及“财物价值较大”三项标准。逻辑上依据财物客观价值分为“高价彩礼”、正常彩礼和普通赠与三个区间,但是区分“高价彩礼”与正常彩礼的必要性不大,应一体适用彩礼返还规... 彩礼范围的界定需要具备“以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以及“财物价值较大”三项标准。逻辑上依据财物客观价值分为“高价彩礼”、正常彩礼和普通赠与三个区间,但是区分“高价彩礼”与正常彩礼的必要性不大,应一体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很难有明确界限,女方有结婚意愿的,可将其作为返还规则中女方的过错事由;“迫于习俗压力而给付”并非区分彩礼和普通赠与的适当标准,核心区别应立足于财物客观价值,区分实益在于能否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影响彩礼返还的诸项事由中,“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与“已生育子女”属于“一票通过或否决”返还请求的决定性事由;“以婚姻为目的”包含“是否结婚登记”以及“共同生活时间”两类影响返还数额的酌定事由,但共同生活时间两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应当把“双方过错事实”作为酌定事由,以消除彩礼习俗与国家法之间的抵牾;返还时接收人的抗辩范围取决于彩礼如何使用或转化以及对应的嫁妆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礼习俗 婚约 结婚登记 共同生活 普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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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探望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3
11
作者 刘征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9-63,共15页
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 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作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不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违约责任规范。即使欠缺双方具体约定,双方之间亦存在法定义务,直接抚养方父母不仅有协助间接抚养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而且有保护间接抚养方父母相关财产利益的义务。在直接抚养方父母不履行义务时,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链接债务不履行责任规范。探望权在对外层面具有绝对权性质,受侵权法保护。无论基于何种责任基础,均应采一般过错归责,无益费用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子女关系 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利益 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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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1
12
作者 武亦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为保险金,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 保险权益分割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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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到社会:迈向全面发展的妇女权益保障之路 被引量:7
13
作者 郑依彤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2,共11页
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成果丰富,既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又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在持续赋权的同时,逐步强化平权观念,但其中理念革新与价值张力并存。循赋权进路,规范性理解妇女的弱势所在,找准... 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成果丰富,既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又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在持续赋权的同时,逐步强化平权观念,但其中理念革新与价值张力并存。循赋权进路,规范性理解妇女的弱势所在,找准妇女在社会规范与权力结构中的现实落差是赋权的前提。基于此,应重点围绕婚姻家庭、人格财产等私权领域,完成权利拓展与强化;沿平权进路,厘清与赋权相并列的、支撑性别平等的立法的另一种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方式是构建平权机制的前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制定亦展现性别平等的最新制度思考,但平权机制的完善仍有诸多未尽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赋权 平权 性别平等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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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
14
作者 王小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7-48,共12页
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独特立法构造致使受欺诈婚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解释论的难题。受欺诈婚姻从民法体系来看属于一般欺诈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形,从受欺诈婚姻理论、受欺诈婚姻的替代救济以及受欺诈婚姻的现实需求出发,受欺诈婚姻存在适... 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独特立法构造致使受欺诈婚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解释论的难题。受欺诈婚姻从民法体系来看属于一般欺诈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形,从受欺诈婚姻理论、受欺诈婚姻的替代救济以及受欺诈婚姻的现实需求出发,受欺诈婚姻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空间。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范时,身份法基本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共识是解释婚姻实质的归依,意思表示自由与欺诈行为的实质影响是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双重评价标准。受欺诈方配偶可以主张撤销婚姻,但欺诈行为对婚姻的实质影响消失后,受欺诈婚姻的效力得以补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缔结行为 欺诈行为 效力瑕疵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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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以《民法典》第1053条之规范意旨为依据
15
作者 王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本条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被充分注意到,以至于出现法律漏洞而有损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若认为该条仅意欲规范重大疾病之婚前隐瞒情形,则难谓此结果系立法者有意做出的充分考量,因而本条存在无意的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有填补的必要。对该条漏洞的填补路径,鉴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不应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有关欺诈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148条)。对于其他可获得与“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致影响相对方有关结婚的自由意志”同等法评价的事项,例如,性取向、婚史、孕育史、宗教信仰、犯罪记录、基因信息等有关婚姻本质、对结婚意思有决定意义的事项,应受第1053条立法目的规整,因此可类推适用之,以求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并妥当应对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53条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可撤销婚姻 规范意旨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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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理论建构与规则适用
16
作者 夏江皓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4-186,共13页
夫妻离婚分割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经营型、社交型和物品型虚拟财产。依托权利束理论,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突破物债二分的桎梏,财产权属性定位下的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客体。通过财产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功利主... 夫妻离婚分割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经营型、社交型和物品型虚拟财产。依托权利束理论,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突破物债二分的桎梏,财产权属性定位下的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客体。通过财产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的启示,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时应当以夫妻协力、关注财产蕴含的人格意义、网络共治和物尽其用作为理论依据。在其指引下,夫妻共同虚拟财产的范围划定、用户协议中禁止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和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等问题都可以得到恰当地解决。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虚拟财产的分割时,应当重点考虑虚拟财产与当事人精神情感价值或人格象征意义的关联程度、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对社会受众信赖利益的保护、虚拟财产的物尽其用和促进技术创新发展等因素,并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工具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虚拟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协力 隐私保护 网络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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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案件中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探索
17
作者 高家璇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5期143-160,共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既是《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也是解释和适用儿童相关权益规定的基本指向。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场景不明、“长期共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既是《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也是解释和适用儿童相关权益规定的基本指向。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场景不明、“长期共同生活”作为衡量因素以及不合理增加“更适合抚养”证明责任标准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受传统司法观念影响和相应配套措施不足。为此从儿童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入手,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当代精神是尊重儿童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为标准和宗旨,分别确定衡量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因素、类型化原则适用情形和衡量因素、提出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配套措施,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既能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也能让儿童参与并决定与自身相关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 逐渐发展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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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 被引量:14
18
作者 陈苇 董思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1期24-35,共12页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家事事件中保障弱者权益的制度等进行学术分析,进而考察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法的立法与实践,结合祖国大陆实际,提出完善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审判改革 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 家事审判程序法 比较评析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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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司法解除的困境因由和路径优化 被引量:2
19
作者 曹薇薇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1,共12页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承载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的养老育幼功能。然而,不同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恶化到父母子女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关系。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承载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的养老育幼功能。然而,不同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恶化到父母子女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关系。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规制的理论依托体系欠缺,内容抽象零散,导致司法实践处理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时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类案异判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当前纠纷主要集中在子女成年后,可分为三类: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规定法典化后,亟待在体系视域和家庭价值引导下,就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诉讼解除及其引致的身份和经济纠纷形成指导原则、价值导向和具体规则,优化司法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拟制血亲 亲子关系 婚姻法 收养 继父母子女 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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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论视角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反思与重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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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郑志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67-76,共10页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护人责任制度预设功能价值失衡。面对现有规范不足,新晋学说均难以对第32条(特别是第2款)实现理论自救。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配置不同的监护人责任,以期全面实现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一元化调整 新晋学说 反思与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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