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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分析 被引量:4
1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6-52,共17页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权利益格局,最终实现著作权有限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免责以及社会公众信息获取自由的利益平衡。随着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勃兴、算法和过滤等技术的发达以及AI生成等新型网络平台的出现,国内外均有废改“避风港”规则的理论讨论和实践变化,但总体上均未动摇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利益格局。司法裁判要遵循立法与司法的边界,强化利益平衡思维,不宜以拥抱创新和加强保护为名,进行僭越司法权的恣意创新。凡属于体现法律界限并分配责任和风险的刚性侵权规则,都不是基于技术能力而酌情裁量的事项,不能通过采用“概括知情”、强化实施过滤和主动治理义务等方式,轻率改变法定的侵权治理范式和政策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避风港制度 间接侵权责任 事先审查过滤义务 网络著作权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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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 被引量:2
2
作者 张新宝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1,F0002,共22页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规则创设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准确发现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解释水平显著提高,紧密围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指导价值的解释。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个别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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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中的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3
作者 朱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2-78,共17页
高空抛坠物致损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所能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行为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高空抛坠物致损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所能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行为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的《民法典》第1253条和第1254条第2款应区分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相较于作为终局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地位类似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故在诉讼构造、保全、执行、消灭等问题上可以参照有关一般保证人先执行抗辩权的规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适当补偿责任是救济受害人的最终手段,应在构成和效果上予以限制,在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顺序上,该补偿责任处于建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之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建筑物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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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之“行为共同”界定标准研究——折中主义之探索
4
作者 王康 丁照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1-16,共6页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已久,司法实践对“行为共同”界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争议,须进一步明确。通过与他类数人侵权行为比较分析可知,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共同”应理解为客观共同。客观共同下的“行为共同”判断...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已久,司法实践对“行为共同”界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争议,须进一步明确。通过与他类数人侵权行为比较分析可知,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共同”应理解为客观共同。客观共同下的“行为共同”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时空上的同一性”标准和“时空上的关联性”标准。“折中主义”判断标准兼具“同一性标准”和“关联性标准”的优点,更有益于《民法典》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妥善实施,更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行为共同 客观共同 折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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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时代用人者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6
5
作者 田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9-93,共15页
平台经济领域损害事故频发,如何认定和分配用人者责任成为难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平台用人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加以反思和再定位,一方面应肯定算法控制亦是一种有效的用人控制,另一方面应识别平台企业运营给社会带来的增量风险及其组... 平台经济领域损害事故频发,如何认定和分配用人者责任成为难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平台用人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加以反思和再定位,一方面应肯定算法控制亦是一种有效的用人控制,另一方面应识别平台企业运营给社会带来的增量风险及其组织体过失。平台用人者责任背后的用人关系的性质有待厘清,用人关系不限于劳动(雇佣)关系,在新的“劳动三分法”下不完全劳动关系亦可构成用人关系。劳动者依托平台自主经营型的民事关系通常不构成用人关系,但也存在例外。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应结合平台劳动的特点,依据内在关联标准,以类型化视角展开。对于平台经济场景下涉多数用人者的责任分配难题,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平台企业与合作者形成分工协同的统一组织网络,应共担用人者责任。即使在业务外包之后,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仍然对劳动者保有一定的控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用人者责任 算法控制 组织体过失 用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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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研究 被引量:3
6
作者 曹权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8-194,共17页
鉴于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财产的现实情况及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价值取向,《民法典》第1188条将未成年人排除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之外,并将监护人责任强化为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对他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财产的现实情况及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价值取向,《民法典》第1188条将未成年人排除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之外,并将监护人责任强化为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对他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成立要求未成年人实施理性人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89条和第1169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此等责任在行为人的过错范围内分别与监护人的责任和教唆、帮助人的责任发生重合,重合部分的责任对外应由责任人共同承担。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追偿,由是否存在相应合同关系决定。离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共同对外承担责任。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形态由继父母在监护关系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决定。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构成未成年人对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其本质上是对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内部财产关系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能力 相应的责任 “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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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中过错要件的再思考——以“合理的人工智能”为标准 被引量:3
7
作者 陆小华 陆赛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3-114,共22页
人工智能广泛的致害风险挑战了侵权法适配于人类行为的过错标准。现有研究旨在通过构建庞大的注意义务体系,以厘定行为界限,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正视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可过错性,拓展合理性分析框架,构建“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 人工智能广泛的致害风险挑战了侵权法适配于人类行为的过错标准。现有研究旨在通过构建庞大的注意义务体系,以厘定行为界限,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正视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可过错性,拓展合理性分析框架,构建“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能够更好地实现技术发展与保护受侵害权益之间的平衡。在静态结构层面,构建“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必须考虑价值判断、合理的人工智能的自身状况和案件环境三大要素。在动态运作层面,应当更加注重判断注意义务之违反,以人类行为、其他机器行为作为二元评估对象,经由比较与计算的双重阶段,搭建违反“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的判断模型。在场景应用层面,“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需要借由具体案件展开并予以明确,同时兼顾技术理性及价值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错 机器行为 注意义务 合理性分析 合理的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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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恢复义务的理论证成与责任制度完善 被引量:1
8
作者 于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2-145,共14页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在义务性质上,恢复义务是一项程序义务,其核心价值在于判断网络平台的主观过错。恢复义务的违反并不直接引发侵权实体法责任,实体法责任的界定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可参照前端环节的“采取必要措施”条款进行完善,通过增加“法律责任”要素,为网络平台处理权利人与用户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网络平台 恢复义务 程序性义务 过错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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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更正权的双重规则构造与定位 被引量:1
9
作者 萧鑫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7-122,共16页
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促进个人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积极自由精神,其规则构造包括成立规则和行使规则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成立以存在广义的错误信息与正确信息为前提,但不以过错为必要,同时需要接受基于利益衡... 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促进个人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积极自由精神,其规则构造包括成立规则和行使规则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成立以存在广义的错误信息与正确信息为前提,但不以过错为必要,同时需要接受基于利益衡量的例外检验。在例外检验中,应以更正成本显著高于收益作为特殊抗辩事由,而不再持续控制错误个人信息并不能阻却权利成立。在权利行使规则方面,个人需要对成立要件事实和当事人适格性进行举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循初步证据标准核实材料、及时回应。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能承担停止非存储行为和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的义务,而其更正义务一般仅及于个人所主张的错误信息及其直接副本。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新型权利,仍然可以纳入防御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更正权 人格权请求权 成立规则 行使规则 体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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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治理背景下个人信息“知情同意规则”的缓和机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赵申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29-142,共14页
《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采取了“强保护模式”。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具有极强的支配力,这虽然为信息主体提供了周全的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制度成本。相较于国家强制力,声誉机制、面子机制等非正... 《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采取了“强保护模式”。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具有极强的支配力,这虽然为信息主体提供了周全的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制度成本。相较于国家强制力,声誉机制、面子机制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在我国执法资源短缺的背景下,它们可以作为辅助性社会治理手段来减轻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负荷。然而,个人信息的“强保护模式”阻碍了信息传递,从而压缩了以信息传递机制为基础的声誉机制与面子机制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多元的社会治理体系。为此,有必要通过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来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非正式社会控制间的紧张关系。在解释论上,《民法典》第998条可作为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依据。对于因社会治理需要而实施的个人信息公开行为,即使其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也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裁判者在综合权衡行为目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仍可认定其不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声誉机制 面子机制 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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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的体系化适用
11
作者 陈龙业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1-115,共15页
《民法典》第1254条以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与“安居乐业”之间的有机平衡为出发点,旗帜鲜明地强调自己责任,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在此... 《民法典》第1254条以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与“安居乐业”之间的有机平衡为出发点,旗帜鲜明地强调自己责任,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在此基础上,对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形态、诉讼主体资格乃至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的衔接适用都作了细化规定。在具体适用中,有必要遵循体系化适用的基本路径,明确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一般规则意义,而具有道义、裁量属性的补偿责任应属于例外规则。除了补充责任的承担之外,建筑物管理人还会涉及直接责任抑或按份责任的承担问题,此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和第1253条的规定。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情形中,要遵循《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间节点先行审理相应的民事案件,以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对于受害人而言,补偿责任与补充责任系并存关系而非先后关系,但在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行使方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处于优先顺位。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建筑物管理人的追偿权之外,还存在与之衔接的《民法典》第1253条所规定的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安全保障义务 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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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0
12
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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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10
13
作者 王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9-112,共14页
围绕《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在主体范围、内容标准、因果关系、补充责任四个方面尚未被完全厘清。立基于本土视野,应结合司法实践积累的裁判智识形塑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论框架。具体而言,若单纯站在第1198条的立场会得... 围绕《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在主体范围、内容标准、因果关系、补充责任四个方面尚未被完全厘清。立基于本土视野,应结合司法实践积累的裁判智识形塑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论框架。具体而言,若单纯站在第1198条的立场会得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射程狭窄的结论,正确的路径是在《民法典》第1198条与第1165条第1款的互动关系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加以延展。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标准因为概念的抽象性形成法内漏洞,依托本土裁判资源可以提炼出社会危险本身的严重性、对社会危险的控制能力、社会活动的营利性、义务相对人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安保措施的经济成本五方面的规范要素,该等要素可以向法官提供论证安全保障义务的指导性观点。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认定上,出于规范目的的考虑应该放宽评价标准,原则上只要不能排除安全保障措施降低致害的可能性就应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至于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在原因力与第三人主观样态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左,站在司法实践的立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仅仅作为次要原因间接参与致害时才使得安保义务人享有责任承担的顺位利益,否则就应该采取按份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因果关系 规范目的 补充责任 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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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7
14
作者 朱晓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5-100,共16页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民警察法》第50条引致到《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影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与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相同,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是其从真正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与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数额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数额相加之后的差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安机关 调查职责 国家赔偿 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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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的体系构建
15
作者 马卉 彭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9-52,72,共5页
2023年9月1日,我国首部无障碍环境专门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一条以“损害救济”为中心,规定了侵害无障碍环境的民事责任,为维护无障碍环境权益提供了新的救济路径。当前无障碍环境权益未完全概念化,第七十一条民... 2023年9月1日,我国首部无障碍环境专门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一条以“损害救济”为中心,规定了侵害无障碍环境的民事责任,为维护无障碍环境权益提供了新的救济路径。当前无障碍环境权益未完全概念化,第七十一条民事责任下无障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模糊,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这将导致无障碍权益救济乏力的困境。针对法条面临的新挑战,应当对规范缝隙进行解释与补充,进一步细化无障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通过无障碍侵权责任类型化的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起更完整的无障碍环境侵权损害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障碍环境 侵权损害 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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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被引量:9
16
作者 沈森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3-147,共15页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动态的“合理人”标准,结合技术水平、服务类型与侵权内容等维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的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语料处理义务、对齐微调义务、内容审查义务、内容标识义务和用户管理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这些义务,则应认定为具有过错,需对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类推适用“通知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减轻权利人证明服务提供者过错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过错 注意义务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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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董丹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7-92,共6页
我国智慧交通产业蓬勃发展,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国家陆续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发展与创新。然而,我国法律在界定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在应对无人驾驶汽车... 我国智慧交通产业蓬勃发展,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国家陆续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发展与创新。然而,我国法律在界定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在应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时,首要的是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并非独立的法律主体,从而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其次,在损害赔偿方面,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的救济。最后,利用现行侵权责任规则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应对,建立无人驾驶汽车行业标准以明确产品缺陷的判断依据,并完善保险制度有效分散事故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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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视野下版权登记机构的法律属性、规制功能与立法完善
18
作者 张惠瑀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8-34,共7页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登记制度,推动版权登记机构的去行政化,这为讨论版权登记机构的属性和未来的机构改革方向提供契机。合作治理的思考理路更加关注行政权力授权依据和负责行政...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登记制度,推动版权登记机构的去行政化,这为讨论版权登记机构的属性和未来的机构改革方向提供契机。合作治理的思考理路更加关注行政权力授权依据和负责行政任务具体履行的私人规制组织。从行政权力运行依据看,《著作权法》第12条进行了“委任授权”,版权登记机构在组织法属性上应属公私合作治理维度下的私人规制机构。从行政任务履行角度看,版权登记机构是一种区别于政府规制的私人规制机构,应该承担版权登记、规则制定、信息披露、收费与惩戒等私人规制功能。在进行版权登记领域具体规则设计时,应将正当程序原则、效能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登记机构工作原则,构建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双重监督机制,同时注重加强登记功能统一化、机构自主性和职责标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登记 私人规制 合作治理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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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受限度论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9
作者 王柯儿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2-65,共4页
忍受限度论是日本环境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理论,在日本司法实践中,进行违法性判断及是否停止侵害判断时均将其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于是否承认违法性要件存在较大分歧。学说上的不统一及司法判定标准的不明确造成同案不... 忍受限度论是日本环境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理论,在日本司法实践中,进行违法性判断及是否停止侵害判断时均将其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于是否承认违法性要件存在较大分歧。学说上的不统一及司法判定标准的不明确造成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停止侵害的说理也存在薄弱性。对于上述问题,若在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停止侵害及停止侵害内容的判断上引入忍受限度论,或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法官一定的客观判断基准,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形,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忍受限度论 环境侵权 利益衡量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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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23
20
作者 张力 郑志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32-46,共15页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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