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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多维检视与体系完善
1
作者 李学成 陈慧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89-94,共6页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承载着养老保障与财产传承的双重制度功能,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个体意志的尊重与社会正义的平衡。现行法律框架对遗赠扶养协议缔约主体的规范存在双重制度性疏漏,针对遗赠人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应当构建多维度复...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承载着养老保障与财产传承的双重制度功能,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个体意志的尊重与社会正义的平衡。现行法律框架对遗赠扶养协议缔约主体的规范存在双重制度性疏漏,针对遗赠人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应当构建多维度复合型审查机制;就扶养人主体规范体系而言,应当顺应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趋势构建分层准入机制。为提升遗赠扶养协议的可执行性与权益保障效能,需从义务履行维度构建标准化、可操作的规范体系,重点围绕物质扶养与精神扶养两大核心义务展开制度优化。为应对协议履行中的情势变更风险,需从变更规则与解除后果两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协议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应着眼于诉讼程序的效率化改造和非诉纠纷解决体系的制度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扶养协议 多维检视 实施困境 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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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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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佐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3-167,共15页
将实物遗产继承规则直接适用于数字遗产面临理论障碍,有必要系统反思并构建相应的继承规则。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首要问题,关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对象的隐私、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等担忧均可通过学理阐释或技术方式予以化解。若将继承法上的... 将实物遗产继承规则直接适用于数字遗产面临理论障碍,有必要系统反思并构建相应的继承规则。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首要问题,关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对象的隐私、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等担忧均可通过学理阐释或技术方式予以化解。若将继承法上的遗产性质界定为一项法律地位,即可将数字遗产纳入实证法调整范围。简单地以用户协议中的数字遗产条款来安排权利结构可能有悖于继承法原则,具体规则构建应当以尊重死者意愿为核心原则,依序通过遗嘱等书面指示、平台在线工具、平台规则等方式认定死者意愿。若前述方式缺位,则根据数字遗产的商业性程度和人格属性嵌入程度,设计类型化的死者意愿默示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死者、近亲属、通信对象及公共利益,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合理限制数字遗产继承,包括以正当理由为继承条件,排除其他用户的数字资产,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定继承方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遗产 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制度 死者人格利益 遗嘱 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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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债务的类型构造 被引量:2
3
作者 房绍坤 毛俊龙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遗产债务”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对其内部机理与实质原则却鲜有研究。经由遗产债务法史脉络的回溯与功能构造的辨析,还原遗产作为“责任财产”与“死后扶养”的双重面向,进而将遗产债务分野为“继承法外的遗产债务”与“继承法内的遗产... “遗产债务”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对其内部机理与实质原则却鲜有研究。经由遗产债务法史脉络的回溯与功能构造的辨析,还原遗产作为“责任财产”与“死后扶养”的双重面向,进而将遗产债务分野为“继承法外的遗产债务”与“继承法内的遗产债务”。前者承接一般债权的发生原因,其类型谱系是动态开放的;后者以扶养义务及其权利义务一致为基础法律评价,并遵循类型法定的基本原则。检讨我国法上遗产债务的讨论发现,“遗产债务”的话语指向呈现“合并异类项”的泛化趋势,但昭示遗产债务“事物本质”的独立类型却又未被充分证立。对于前者,应当将遗嘱继承、继承费用、丧葬费用、特留份债务、偿债必留份排除在遗产债务类型之外;对于后者,应当将遗产酌给、遗嘱必留份、遗赠扶养协议之债纳入遗产债务类型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产债务 扶养义务 必留份 遗产酌给份 类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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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被引量:8
4
作者 郑倩 房绍坤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6-72,共7页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遗嘱 优先效力 遗嘱人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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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遗嘱信托制度的体系化展开
5
作者 李福强 李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28-35,共8页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了遗嘱信托形式,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以遗嘱信托方式安排遗产,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是对人们需求的积极回应。但是,《民法典》与《信托法》之间的隔阂与冲突需要打通,才能使得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得以发挥。...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了遗嘱信托形式,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以遗嘱信托方式安排遗产,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是对人们需求的积极回应。但是,《民法典》与《信托法》之间的隔阂与冲突需要打通,才能使得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得以发挥。遗嘱信托有效成立后,其本质是信托,所形成的信托财产是独立的,无需财产登记。《民法典》中对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对遗嘱信托效力所产生的影响仅仅指向遗嘱信托项下的财产。对于必留份和特留份的问题,日本法可资借鉴,由受益人主动清偿“必留份”“特留份”权利人的遗产份额以代替信托财产变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编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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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归扣制度的基础与制度构建研究 被引量:9
6
作者 陈苇 杜志红 《政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49-57,共9页
归扣制度具有保障共同继承人公平地分配遗产的功能。设立归扣制度,符合我国当代民众财产日益丰富的现实国情,能够彰显法律的平等、自由、公平和效率价值。为此,可借鉴相关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设立我国归扣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归扣制度 社会基础 价值取向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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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被引量:21
7
作者 李珊珊 黄忠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1期108-117,共10页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论。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即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论。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即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与其可继承性之间没有必然关联。在《民法典》下,虚拟财产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被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虚拟财产的多元属性说明其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未来应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推动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物权 债权 遗产 《民法典》第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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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被引量:33
8
作者 夏吟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1-45,共5页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应当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修订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的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其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也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考虑人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自由 特留份 伦理关系 继承期待权 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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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解释论——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案” 被引量:24
9
作者 刘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17-126,共10页
"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 "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 农户 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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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制度构成及其本土化 被引量:18
10
作者 李洪祥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54-62,共9页
从民法制度的发展与流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遗产归扣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且饱含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遗产归扣制度是法律拟制理论在立法中的运用,该理论完好地维护了家庭伦理关系,解决了整体性正... 从民法制度的发展与流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遗产归扣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且饱含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遗产归扣制度是法律拟制理论在立法中的运用,该理论完好地维护了家庭伦理关系,解决了整体性正义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它的伦理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进行本土化改造后予以移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产归扣 伦理关系 法律拟制 特种赠与 立法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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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被引量:16
11
作者 蒋月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6-53,共8页
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 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继承 遗嘱自由 处分限制 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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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9
12
作者 房绍坤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3-12,共10页
我国继承法实行当然继承主义,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无须进行物权公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标的是继承权,不是遗产所有权。胎儿具有继承能力,在胎儿出生前不宜分割遗产。
关键词 继承 当然继承 放弃继承 胎儿继承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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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7
13
作者 章正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4-82,共9页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期待权 既得权 概括取得权 可侵性 继承回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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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被引量:11
14
作者 石婷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4-80,共7页
目前我国《继承法》尚无体系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财富积累日益增多,继承纠纷频发的现状下,有必要确立结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厘清遗产管理人制度或遗产管理制度,界定其含义,考察其确立的理论基础,划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 目前我国《继承法》尚无体系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财富积累日益增多,继承纠纷频发的现状下,有必要确立结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厘清遗产管理人制度或遗产管理制度,界定其含义,考察其确立的理论基础,划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界限,确定其应有的体系结构,从而为该制度的具体内容研究提供基础素材,为民法典继承编的编撰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产管理 遗产 遗产权利人 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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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单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 被引量:10
15
作者 陈苇 刘宇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8-74,共17页
我国《继承法》实行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没有把依法制作遗产清单作为实行限定责任继承的首要前提条件,这有可能导致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通过考察遗产清单制度的起源与功能,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继承法》实行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没有把依法制作遗产清单作为实行限定责任继承的首要前提条件,这有可能导致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通过考察遗产清单制度的起源与功能,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在比较评析国外遗产清单制度立法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和汲取我国学者的有益观点,提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单制度的立法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编 遗产清单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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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力制度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樊志军 刘耀东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10-115,共6页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正面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因此,建议修改继承法时明确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同时借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立法例,将自然人具有遗嘱能力的年龄规定为16周岁。患有盲、聋、哑...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正面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因此,建议修改继承法时明确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同时借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立法例,将自然人具有遗嘱能力的年龄规定为16周岁。患有盲、聋、哑等生理疾病的人具有遗嘱能力,能够订立遗嘱。精神病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但能够证明其订立遗嘱时处于意识清醒状态的,有遗嘱能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经医治神智恢复正常的,具有遗嘱能力,而不论关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宣告是否被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遗嘱能力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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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制度论 被引量:23
17
作者 李霞 《政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42-48,共7页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处理遗产的方式,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广泛使用。我国目前已具有建立遗嘱信托制度的需求和基础,但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障碍。为此,有必要就遗嘱信托制度的内涵、历史沿革、在两大法系的运行情况等进行介绍,在此基础...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处理遗产的方式,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广泛使用。我国目前已具有建立遗嘱信托制度的需求和基础,但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障碍。为此,有必要就遗嘱信托制度的内涵、历史沿革、在两大法系的运行情况等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大陆现行继承法和信托法对此制度进行移植的可能性以及需克服的法制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信托 制度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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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 被引量:13
18
作者 吴国平 《政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58-66,共9页
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 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史契机,抓紧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增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等,以协调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产继承 债权人 继承人 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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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继承中的归扣 被引量:2
19
作者 张平华 刘耀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44-52,共9页
代位继承与归扣之创设均在于践行继承过程中的公平理念。代位继承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谋求子股或房份的纵向公平,而归扣制度之基本精神却在于谋求共同继承中共同继承人间之横向公平。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 代位继承与归扣之创设均在于践行继承过程中的公平理念。代位继承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谋求子股或房份的纵向公平,而归扣制度之基本精神却在于谋求共同继承中共同继承人间之横向公平。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反之,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则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以决定其应否负归扣之义务。被继承人如有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自应尊重被继承人之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继承 归扣 子股独立 特种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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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被引量:8
20
作者 冯乐坤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113-120,共8页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继承制度 遗产范围 遗产归属 遗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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