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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1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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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2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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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范式选择
3
作者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70-93,共24页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的产物为工具,不断加强其对作品传播与转让行为的控制;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适用范围的受限和作品保护期的延长,也变相限缩了公众使用作品的范围。“使用者权”范式的提出表达了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诉求,被视为作品过度保护现象的因应之策。然而,“使用者权”的范式既违背基本法理又无法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预期效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只能通过“使用者利益”的范式建构来实现。“使用者利益”范式的选择,以《民法典》第126条所确立的“权利/利益”区分保护框架为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将“作品使用者利益”作为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利益类型,以此保障公众的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使用者利益”范式的建构还应当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作品过度保护的问题,增加针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性规定、促进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的规范化、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者权 技术保护措施 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合理使用 权利/利益 使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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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规制 被引量:1
4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0-76,共17页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具有局限性,无法适应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此,有必要打破与重构既有规则体系。关于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选择,应当以利益平衡、促进技术创新与自由表达、避免权利滥用、促进网络平台产业发展等原则为指导,明确算法推荐的行为定性,重构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构建算法推荐场景下的必要措施体系,同时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必要措施” 注意义务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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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自动驾驶为例 被引量:2
5
作者 张家骥 铁伊然 周鑫 《江汉学术》 2025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该体系作为判断标准,就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问题展开研究。弱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提出建立在生产方强制保险机制上的法律地位代表说。强人工智能根据自我意识的根源不同分为“机器伦理”式和“人类情感”式两类——前者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人类设计的“机器伦理”将有效减少致损事件发生的概率,法律地位代表说依然适用;后者不应成为法律主体,否则将不满足价值判断,甚至是无意义的讨论。从理论到实践,在人工智能不作为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基于我国现行法与机动车责任保险机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与案例,明确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进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驾驶领域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侵权 自动驾驶 责任主体 阶层式体系 机器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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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形势下欧美版权规则变动探究 被引量:1
6
作者 邱静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64-69,108,共7页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技术发展既促进各类作品问世,也带来了如何保护新型作品和新型传播方式以适应时代需求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难度增大,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难度增大,同...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技术发展既促进各类作品问世,也带来了如何保护新型作品和新型传播方式以适应时代需求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难度增大,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难度增大,同时新型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开始涌现。基于新技术形势,欧盟与美国在版权规则上出现了变动或变更的计划,如加重平台保护版权的责任,在明确例外情况的前提下提供文本和数据挖掘过程中的版权保护,给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设计版权保护规则。同时,欧盟与美国在版权规则变动趋势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欧盟更加强调加重数字平台保护版权的责任,在相关立法上行动更快。面对新技术形势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中国应当加强相关研究,重视规则变动趋势,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根据需要调整版权规则以平衡相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传播 版权保护 版权规则 欧盟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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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国际形象的历史回溯、形成原因及重构策略 被引量:4
7
作者 李秋杨 陈晨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3-75,共13页
汉语国际形象的形成深受欧洲汉学研究的影响,在欧洲汉学文献中,汉语被描绘为在汉字、语音、语法等多个本体特征上难学的综合形象。汉语难学的国际形象标签化与西方汉语知识体系的固化、汉语国际形象传播的局限性,以及历史—社会—政治... 汉语国际形象的形成深受欧洲汉学研究的影响,在欧洲汉学文献中,汉语被描绘为在汉字、语音、语法等多个本体特征上难学的综合形象。汉语难学的国际形象标签化与西方汉语知识体系的固化、汉语国际形象传播的局限性,以及历史—社会—政治语境等多重因素紧密相连。新时代汉语国际形象的重构应当围绕经济红利、科技赋能、魅力文化、华语认同这四个核心要素展开,以中国国家形象的整体提升为依托,借助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贡献和日益增强的影响力,满足国际中文教育的核心诉求,引导学习者感受汉语的独特魅力,建构汉语研究与传播的学术话语体系,提高汉语在世界语言研究中的贡献价值,扩大汉语在国际上的应用场域和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语国际形象 欧洲汉学 历史成因 重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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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选择 被引量:3
8
作者 魏丽丽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9-172,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需要海量作品,但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而寻求海量作品的授权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这使得数据训练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量,有必要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障数据训练需求。适用合...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需要海量作品,但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而寻求海量作品的授权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这使得数据训练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量,有必要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障数据训练需求。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会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和著作权人的共赢发展。增设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法定许可情形,应排除著作权人声明退出的权利,使用费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数据平台企业转付。同时,应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辅助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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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体之辩: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4
9
作者 段贞锋 《社会科学论坛》 2025年第1期144-154,共11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现行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著作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论,对其研究急需且必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当前人...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现行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著作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论,对其研究急需且必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法定的“作品”以及权利归属的争议进行探讨,提出严格可版权性审查、协议确定权利归属、完善事后赔偿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实现利益的平衡与权益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生成物 独创 可版权性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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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视角下AIGC著作权规范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3
10
作者 崔博雄 李麒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96-107,共12页
AIGC人机联动、智能交互的生成模式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理论以自然人为实际产出主体的预设。目前,AIGC著作权规范存在立法缺位,适用传统理论予以调整面临诸多理论与实践挑战。应当基于功利主义而非自然权利,重构AIGC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思... AIGC人机联动、智能交互的生成模式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理论以自然人为实际产出主体的预设。目前,AIGC著作权规范存在立法缺位,适用传统理论予以调整面临诸多理论与实践挑战。应当基于功利主义而非自然权利,重构AIGC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思路与方案。具体来讲,若复现测试能输出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AIGC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独创性的要求有限,绝大多数AIGC都能满足;即便AIGC落入公有领域,也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终端用户享有AIGC完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GenAI开发者仅拥有署名权,并无财产权利及其他人身权利;若著作权遭受侵害,终端用户和开发者可通过民事、刑事等多条路径寻求司法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著作权 功利主义 决定性贡献 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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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挖掘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审思 被引量:7
11
作者 王雪蕾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85-200,共16页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需为数据挖掘行为提供制度便利以促其发展。具体到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上,应明确数据挖掘行为包含“数据获取”与“数据分析”两阶段。在“数据分析”阶段,应明确人工智能对作品数据的利用行为处于著作权法应然规...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需为数据挖掘行为提供制度便利以促其发展。具体到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上,应明确数据挖掘行为包含“数据获取”与“数据分析”两阶段。在“数据分析”阶段,应明确人工智能对作品数据的利用行为处于著作权法应然规制范围外,无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空间。依据“有阅读权即有挖掘权”理念,人工智能在合法获取作品数据后,即可对其进行自由利用,无需得到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但作为配套措施,人工智能主体需建立数据保护机制,以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权益。在“数据获取”阶段,法律应对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主体做出区分,仅对非商业性质人工智能的数据获取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在进行合理使用制度细则设计时,我国可考虑先将此合理使用情形纳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以此实现与《著作权法》的有效衔接和制度闭环,最终完成该制度的现阶段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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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人工智能生成物对著作权登记效力的影响与对策
12
作者 张惠彬 王可心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55-64,共10页
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施以来,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的登记确权功能已逐渐减弱并淡出。即便如此,全球大多数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主要将其视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关键来源,以支持著作权存在的主张。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以De... 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施以来,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的登记确权功能已逐渐减弱并淡出。即便如此,全球大多数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主要将其视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关键来源,以支持著作权存在的主张。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以DeepSeek技术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算法和数据处理能力,能够自动生成包括文字、图像、音频在内的丰富多样的“数字作品”。这些作品在创意和表现形式上往往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无异,但在法律属性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对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即众多具备作品外观的“数字作品”可能借助著作权登记,获得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加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作者署名推定规则,这无疑为恶意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而严重削弱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应有的证明效力。同时,此类获得国家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登记证明一旦被推翻,亦将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对此,我国应当坚守著作权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具备创作主体地位,其产生的内容不应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在此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加举证责任、建立分类审查机制以弥补形式审查的不足,并且明确和严格追究恶意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维护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eepSeek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登记 作品权属 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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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标识化管理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严驰 《现代电影技术》 2025年第2期59-64,共6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改变全球影视行业现有格局,其生成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争议。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的版权风险切入,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标识化管理源起、意义、发展现状及相关规则的梳理,提出借助数字...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改变全球影视行业现有格局,其生成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争议。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的版权风险切入,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标识化管理源起、意义、发展现状及相关规则的梳理,提出借助数字水印技术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的标识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今后加强AIGC标识化管理的可行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 文生视频 数字水印 标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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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14
作者 范易辰 戴国勇 《市场周刊》 2025年第19期141-144,共4页
近年来,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次创作短视频随之兴起,但侵权问题频发。文章分析其著作权纠纷产生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短视频“合理使用”标准界定模糊、“独创性”判定存在争议、短视频平台审查不到... 近年来,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次创作短视频随之兴起,但侵权问题频发。文章分析其著作权纠纷产生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短视频“合理使用”标准界定模糊、“独创性”判定存在争议、短视频平台审查不到位。进而探讨“独创性”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提出明确独创性认定标准、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短视频平台相关义务等完善措施,以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创作短视频 著作权 独创性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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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究
15
作者 郭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57-64,共8页
随着AIGC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围绕其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分歧及司法裁判差异,引发对其著作权保护争议。而传统著作权理论与“工具论”“拟制主体论”等现有保护路径均存在局限性。以“创作过程二分法”为基础,将AIGC的创作过程分为算... 随着AIGC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围绕其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分歧及司法裁判差异,引发对其著作权保护争议。而传统著作权理论与“工具论”“拟制主体论”等现有保护路径均存在局限性。以“创作过程二分法”为基础,将AIGC的创作过程分为算法贡献层与人类控制层两个维度,建构“过程导向”独创性判断标准,聚焦人类在指令输入具体性、参数调整精细度、后期编辑创造性三环节的干预程度。进而建立层阶化AIGC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含著作权保护、特定邻接权保护、归入公共领域三层阶,并配套AIGC的来源标识、证据规则优化、行业标准制定等措施。此路径旨在平衡多方利益,为AIGC的著作权保护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性可操作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著作权保护 创作过程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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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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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3-92,共10页
《民法典》第124条仅对遗产继承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和《著作权法》并未完成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化建构。在著作人身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上,既有学说为维护或解构继承法的传统理论,存在冲突论证、隐匿论证和片面论证... 《民法典》第124条仅对遗产继承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和《著作权法》并未完成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化建构。在著作人身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上,既有学说为维护或解构继承法的传统理论,存在冲突论证、隐匿论证和片面论证等漏洞。可继承的财产权益与著作财产权无法等同,而宜解释为“作品上的财产权益”,包括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人物名称等。对于著作人身权,其保护对象实为“作品+作者的人格标识”,而人格标识上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故著作人身权能否继承以及在何种范围上继承取决于人格标识的利益属性。著作权继承应遵循“有限继承说”,一方面需限定财产权的行使边界;另一方面还需限定人身权的可继承范围。现行法著作人身权继承规则的设计存有语焉不详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继承 著作人身权 作品上的财产权益 作者的人格标识 有限继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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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金融业最优比重研究
17
作者 李鹏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6-143,共18页
基于习近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统计指标体系。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分析了2004年至2022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影响,研究发现:(1)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与中国式现代化... 基于习近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统计指标体系。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分析了2004年至2022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影响,研究发现:(1)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2)2004年至2022年中国金融业最优比重为5.2%,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之后)中国金融业最优比重为5.5%,即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5.5%时最有利于中国式现代化。从中国式现代化角度出发,中国应该适度降低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业最优比重 中国式现代化 空间自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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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 被引量:34
18
作者 李扬 许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29-138,共10页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宜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歪曲 篡改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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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制度比较与功能区分 被引量:24
19
作者 李建华 王国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2-24,共13页
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发生动摇,适用空间随着著作权的扩张而萎缩,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变得模糊;制度应用的不确定性增加,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默示许可制度的运作方式与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相契合... 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发生动摇,适用空间随着著作权的扩张而萎缩,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变得模糊;制度应用的不确定性增加,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默示许可制度的运作方式与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相契合,更便于著作权人自主行使权利,适应网络环境下的授权要求,可以提供一种清晰明确的行为预期,更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与合理使用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应当将默示许可确认为独立的制度,合理划定默示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界限,明确两者的制度分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默示许可 合理使用 授权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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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论争及其启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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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可欣 林秀芹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72-179,共8页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发源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一项特殊制度工具,在互联网对版权起到深刻影响的今天备受各国立法者的重视,因为它迎合了数字化时代下大规模授权和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易成本的需求。受此影响,英国进行了数...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发源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一项特殊制度工具,在互联网对版权起到深刻影响的今天备受各国立法者的重视,因为它迎合了数字化时代下大规模授权和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易成本的需求。受此影响,英国进行了数字时代下的集体管理模式变革,并拟定了《2014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法案》,正式引入该制度。我国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也吸收了该项制度。本文具体分析了英国移植北欧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背景、过程和成果,并将其与发源地国进行制度设计上的对比,从而为我国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供参照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英国著作权法 北欧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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