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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自动驾驶为例 被引量:2
1
作者 张家骥 铁伊然 周鑫 《江汉学术》 2025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 人工智能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认定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创造性建构法律主体的阶层式标准体系及其应然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阶层式判断体系。从抽象到具体,运用该体系作为判断标准,就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问题展开研究。弱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提出建立在生产方强制保险机制上的法律地位代表说。强人工智能根据自我意识的根源不同分为“机器伦理”式和“人类情感”式两类——前者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人类设计的“机器伦理”将有效减少致损事件发生的概率,法律地位代表说依然适用;后者不应成为法律主体,否则将不满足价值判断,甚至是无意义的讨论。从理论到实践,在人工智能不作为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基于我国现行法与机动车责任保险机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与案例,明确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主体,进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驾驶领域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侵权 自动驾驶 责任主体 阶层式体系 机器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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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规制
2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0-76,共17页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 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具有局限性,无法适应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此,有必要打破与重构既有规则体系。关于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选择,应当以利益平衡、促进技术创新与自由表达、避免权利滥用、促进网络平台产业发展等原则为指导,明确算法推荐的行为定性,重构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构建算法推荐场景下的必要措施体系,同时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必要措施” 注意义务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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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形势下欧美版权规则变动探究
3
作者 邱静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64-69,108,共7页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技术发展既促进各类作品问世,也带来了如何保护新型作品和新型传播方式以适应时代需求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难度增大,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难度增大,同...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技术发展既促进各类作品问世,也带来了如何保护新型作品和新型传播方式以适应时代需求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难度增大,版权保护与促进信息传播、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难度增大,同时新型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开始涌现。基于新技术形势,欧盟与美国在版权规则上出现了变动或变更的计划,如加重平台保护版权的责任,在明确例外情况的前提下提供文本和数据挖掘过程中的版权保护,给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设计版权保护规则。同时,欧盟与美国在版权规则变动趋势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欧盟更加强调加重数字平台保护版权的责任,在相关立法上行动更快。面对新技术形势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中国应当加强相关研究,重视规则变动趋势,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根据需要调整版权规则以平衡相关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传播 版权保护 版权规则 欧盟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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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国际形象的历史回溯、形成原因及重构策略 被引量:2
4
作者 李秋杨 陈晨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3-75,共13页
汉语国际形象的形成深受欧洲汉学研究的影响,在欧洲汉学文献中,汉语被描绘为在汉字、语音、语法等多个本体特征上难学的综合形象。汉语难学的国际形象标签化与西方汉语知识体系的固化、汉语国际形象传播的局限性,以及历史—社会—政治... 汉语国际形象的形成深受欧洲汉学研究的影响,在欧洲汉学文献中,汉语被描绘为在汉字、语音、语法等多个本体特征上难学的综合形象。汉语难学的国际形象标签化与西方汉语知识体系的固化、汉语国际形象传播的局限性,以及历史—社会—政治语境等多重因素紧密相连。新时代汉语国际形象的重构应当围绕经济红利、科技赋能、魅力文化、华语认同这四个核心要素展开,以中国国家形象的整体提升为依托,借助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贡献和日益增强的影响力,满足国际中文教育的核心诉求,引导学习者感受汉语的独特魅力,建构汉语研究与传播的学术话语体系,提高汉语在世界语言研究中的贡献价值,扩大汉语在国际上的应用场域和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语国际形象 欧洲汉学 历史成因 重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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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体之辩: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3
5
作者 段贞锋 《社会科学论坛》 2025年第1期144-154,共11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现行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著作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论,对其研究急需且必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当前人...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现行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著作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论,对其研究急需且必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法定的“作品”以及权利归属的争议进行探讨,提出严格可版权性审查、协议确定权利归属、完善事后赔偿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实现利益的平衡与权益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生成物 独创 可版权性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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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视角下AIGC著作权规范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2
6
作者 崔博雄 李麒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96-107,共12页
AIGC人机联动、智能交互的生成模式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理论以自然人为实际产出主体的预设。目前,AIGC著作权规范存在立法缺位,适用传统理论予以调整面临诸多理论与实践挑战。应当基于功利主义而非自然权利,重构AIGC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思... AIGC人机联动、智能交互的生成模式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理论以自然人为实际产出主体的预设。目前,AIGC著作权规范存在立法缺位,适用传统理论予以调整面临诸多理论与实践挑战。应当基于功利主义而非自然权利,重构AIGC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思路与方案。具体来讲,若复现测试能输出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AIGC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独创性的要求有限,绝大多数AIGC都能满足;即便AIGC落入公有领域,也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终端用户享有AIGC完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GenAI开发者仅拥有署名权,并无财产权利及其他人身权利;若著作权遭受侵害,终端用户和开发者可通过民事、刑事等多条路径寻求司法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著作权 功利主义 决定性贡献 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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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挖掘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审思 被引量:1
7
作者 王雪蕾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85-200,共16页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需为数据挖掘行为提供制度便利以促其发展。具体到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上,应明确数据挖掘行为包含“数据获取”与“数据分析”两阶段。在“数据分析”阶段,应明确人工智能对作品数据的利用行为处于著作权法应然规...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需为数据挖掘行为提供制度便利以促其发展。具体到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上,应明确数据挖掘行为包含“数据获取”与“数据分析”两阶段。在“数据分析”阶段,应明确人工智能对作品数据的利用行为处于著作权法应然规制范围外,无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空间。依据“有阅读权即有挖掘权”理念,人工智能在合法获取作品数据后,即可对其进行自由利用,无需得到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但作为配套措施,人工智能主体需建立数据保护机制,以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权益。在“数据获取”阶段,法律应对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主体做出区分,仅对非商业性质人工智能的数据获取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在进行合理使用制度细则设计时,我国可考虑先将此合理使用情形纳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以此实现与《著作权法》的有效衔接和制度闭环,最终完成该制度的现阶段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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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选择
8
作者 魏丽丽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9-172,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需要海量作品,但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而寻求海量作品的授权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这使得数据训练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量,有必要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障数据训练需求。适用合...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需要海量作品,但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而寻求海量作品的授权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这使得数据训练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量,有必要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障数据训练需求。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会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和著作权人的共赢发展。增设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法定许可情形,应排除著作权人声明退出的权利,使用费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数据平台企业转付。同时,应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辅助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 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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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人工智能生成物对著作权登记效力的影响与对策
9
作者 张惠彬 王可心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55-64,共10页
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施以来,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的登记确权功能已逐渐减弱并淡出。即便如此,全球大多数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主要将其视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关键来源,以支持著作权存在的主张。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以De... 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施以来,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的登记确权功能已逐渐减弱并淡出。即便如此,全球大多数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主要将其视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关键来源,以支持著作权存在的主张。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以DeepSeek技术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算法和数据处理能力,能够自动生成包括文字、图像、音频在内的丰富多样的“数字作品”。这些作品在创意和表现形式上往往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无异,但在法律属性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对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即众多具备作品外观的“数字作品”可能借助著作权登记,获得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加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作者署名推定规则,这无疑为恶意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而严重削弱著作权登记制度原本应有的证明效力。同时,此类获得国家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登记证明一旦被推翻,亦将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对此,我国应当坚守著作权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具备创作主体地位,其产生的内容不应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在此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加举证责任、建立分类审查机制以弥补形式审查的不足,并且明确和严格追究恶意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维护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eepSeek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登记 作品权属 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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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标识化管理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严驰 《现代电影技术》 2025年第2期59-64,共6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改变全球影视行业现有格局,其生成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争议。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的版权风险切入,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标识化管理源起、意义、发展现状及相关规则的梳理,提出借助数字...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改变全球影视行业现有格局,其生成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争议。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的版权风险切入,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标识化管理源起、意义、发展现状及相关规则的梳理,提出借助数字水印技术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的标识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今后加强AIGC标识化管理的可行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影视内容 文生视频 数字水印 标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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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11
作者 范易辰 戴国勇 《市场周刊》 2025年第19期141-144,共4页
近年来,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次创作短视频随之兴起,但侵权问题频发。文章分析其著作权纠纷产生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短视频“合理使用”标准界定模糊、“独创性”判定存在争议、短视频平台审查不到... 近年来,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次创作短视频随之兴起,但侵权问题频发。文章分析其著作权纠纷产生原因,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短视频“合理使用”标准界定模糊、“独创性”判定存在争议、短视频平台审查不到位。进而探讨“独创性”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提出明确独创性认定标准、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短视频平台相关义务等完善措施,以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创作短视频 著作权 独创性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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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性改造
12
作者 李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3-92,共10页
《民法典》第124条仅对遗产继承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和《著作权法》并未完成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化建构。在著作人身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上,既有学说为维护或解构继承法的传统理论,存在冲突论证、隐匿论证和片面论证... 《民法典》第124条仅对遗产继承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和《著作权法》并未完成著作权继承规则的系统化建构。在著作人身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上,既有学说为维护或解构继承法的传统理论,存在冲突论证、隐匿论证和片面论证等漏洞。可继承的财产权益与著作财产权无法等同,而宜解释为“作品上的财产权益”,包括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人物名称等。对于著作人身权,其保护对象实为“作品+作者的人格标识”,而人格标识上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故著作人身权能否继承以及在何种范围上继承取决于人格标识的利益属性。著作权继承应遵循“有限继承说”,一方面需限定财产权的行使边界;另一方面还需限定人身权的可继承范围。现行法著作人身权继承规则的设计存有语焉不详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继承 著作人身权 作品上的财产权益 作者的人格标识 有限继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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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金融业最优比重研究
13
作者 李鹏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6-143,共18页
基于习近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统计指标体系。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分析了2004年至2022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影响,研究发现:(1)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与中国式现代化... 基于习近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统计指标体系。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分析了2004年至2022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影响,研究发现:(1)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2)2004年至2022年中国金融业最优比重为5.2%,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之后)中国金融业最优比重为5.5%,即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5.5%时最有利于中国式现代化。从中国式现代化角度出发,中国应该适度降低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业最优比重 中国式现代化 空间自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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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精确临摹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研究——以“华清浴妃图案”为切入点
14
作者 庄旻烨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2期27-34,共8页
随着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未经授权以他人画作为底稿制作的绣品不断引发著作权纠纷,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复制权侵权与改编权侵权的争议。刺绣精确临摹的技巧和对绣线、绣法、颜色的选择并不属于独创性表达,载体的介质也不构成美术... 随着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未经授权以他人画作为底稿制作的绣品不断引发著作权纠纷,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复制权侵权与改编权侵权的争议。刺绣精确临摹的技巧和对绣线、绣法、颜色的选择并不属于独创性表达,载体的介质也不构成美术作品的表达性要素,绣品真正贡献的表达是丝线配色,编排形成的色彩、纹理等最终呈现出的内容。这些表达虽包含了绣娘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但与原作的独创性表达没有实质性区别。精确临摹他人画作的绣品不构成改编作品,绣娘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即使认定构成改编作品,将绣品获得的利益分配给绣娘,也无法真正实现原创者与后续利用者的利益平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刺绣在新时代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刺绣 精确临摹 复制权 改编权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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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成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15
作者 王威 《广西社会科学》 2025年第2期11-17,共7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议题。从人工智能“成果”的可著作权性、著作权归属及风险防范三个方面来看,在可著作权性方面,弱...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议题。从人工智能“成果”的可著作权性、著作权归属及风险防范三个方面来看,在可著作权性方面,弱人工智能的“成果”因依赖人类指令而可视为人类作品的衍生,而强人工智能的“成果”虽由机器独立生成,但基于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也应赋予其著作权性,以避免因大量“成果”涌入公共领域而冲击人类作品市场。在著作权归属方面,弱人工智能的“成果”著作权应归属于实际操作者,而强人工智能的“成果”因其技术根源应归属于设计者(编程者),以此激励技术创新。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人格,但强人工智能的“成果”应享有署名权,以体现其创作贡献。在风险防范方面,可从准入、审查、权利取得和保护期限四方面入手,提高人工智能“成果”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平衡人工智能“成果”与人类作品的市场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成果”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作品 著作权归属 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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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播型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利保护模式
16
作者 巩浩璋 《河南科技》 2025年第4期128-132,共5页
【目的】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领域定位模糊,其著作权保护面临多重法律困境,应当从“作品表达具有整体性”角度进行思考,以期为保护创作者权益、推动虚拟数字人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方法】运用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理论... 【目的】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领域定位模糊,其著作权保护面临多重法律困境,应当从“作品表达具有整体性”角度进行思考,以期为保护创作者权益、推动虚拟数字人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方法】运用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对比拆分保护模式和整体保护模式。【结果】拆分保护模式作为类型限定保护范围的产物,既在理论上与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的各个环节相冲突,又在现实层面扰乱了著作权法保护范式与商业实践,应当予以摒弃。【结论】明确作品保护范围由独创性表达决定,而非表达形式所限定。针对虚拟数字人等复合型作品的保护问题,应当坚持整体保护观的侵权判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数字人 著作权法 视听作品 权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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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及“选择—退出”机制在智能“创作”机器学习中的适用
17
作者 游凯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7-24,共8页
在智能“创作”中,人工智能需要使用大量的在先作品进行机器学习。传统的著作权一一授权许可模式已无法适应智能“创作”机器学习对海量作品的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可以很好地解决智能“创作”机器学习中海量作品的授权困难。... 在智能“创作”中,人工智能需要使用大量的在先作品进行机器学习。传统的著作权一一授权许可模式已无法适应智能“创作”机器学习对海量作品的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可以很好地解决智能“创作”机器学习中海量作品的授权困难。但智能“创作”机器学习最终输出的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很可能会对在先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影响,因此,还需要引入“选择—退出”机制作为合理使用的例外,以此保留在先作品权利人在智能“创作”机器学习情境下对作品是否许可的决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机器学习 “选择—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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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挂提供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18
作者 董明冬 范传旺 《市场周刊》 2025年第19期137-140,共4页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蓬勃发展,但外挂问题凸显。文章从竞争法角度分析网络游戏外挂提供行为,指出仅出售或制作且出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主体适格、主观故意、与游戏经营者有间接竞争关系且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自做自...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蓬勃发展,但外挂问题凸显。文章从竞争法角度分析网络游戏外挂提供行为,指出仅出售或制作且出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主体适格、主观故意、与游戏经营者有间接竞争关系且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自做自用和附条件赠予行为因主体和目的不适格不在此列。网络游戏外挂损害游戏市场竞争秩序与各方利益,文章旨在为规制网络游戏外挂提供理论借鉴以维护市场秩序与主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外挂使用 不正当竞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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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一般规则构建 被引量:15
19
作者 蔡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8-150,共13页
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 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标准,在效力上仍然相距甚远,不应因此便盲目乐观。从制度上构建AIGC作品认定的一般规则,仍是新业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AIGC超强“智能性”旨在深度理解“人类指令”,并非缔造独立创作主体的逻辑前提下,还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型“人机合作”中的“工具地位”。以“提示工程”代表“自然人创作”的法律定性为逻辑起点,准确开展AIGC可版权性一般规则的构建,确立AIGC专门作品类型,避免出现提示词输入等于画家创作的常识性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AIGC 可版权性 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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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及其矫正 被引量:2
20
作者 张海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2-158,共17页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能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具体体现为侵蚀用户表达权利、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剥夺用户经济利益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的规制目标,循着公权力合理限制私权力、增益私权利对抗私权力的规制思路,通过立法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责任制度以及算法问责制度,配置用户算法解释权和申诉权等,可激发最大制度性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屏蔽” 算法私人执法 异化 利益失衡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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