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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损害责任规则的完善——《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4-10条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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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14-31,共18页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用了7个条文解释监护人责任规则,全面规范了监护人责任和受托监护责任的裁判规则,确定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是责任认定规则和赔偿支付方法;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未尽监护职责的父母依照共同亲...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用了7个条文解释监护人责任规则,全面规范了监护人责任和受托监护责任的裁判规则,确定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是责任认定规则和赔偿支付方法;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未尽监护职责的父母依照共同亲权规则共同承担责任,内部按照责任份额承担,离异夫妻亦应同此规则,但责任份额会出现差别;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受托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有过错的,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成立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形态为混合责任,监护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托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替代责任 赔偿费用支付方法 受托监护 混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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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论证成及规范储备
2
作者 李丹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8-63,共16页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挑战,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路径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过错判定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及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责任间的竞合冲突,导致设计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等...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挑战,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路径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过错判定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及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责任间的竞合冲突,导致设计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等多重侵权主体间的责任划分难题。立法需突破现有侵权类型框架,将人工智能侵权设置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特殊侵权责任,构建复合归责体系:对设计者/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通过强制保险分散技术风险;对服务平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减轻受害人的求偿难度,对专业服务提供者维持过错责任原则以契合行业规范;对普通用户适用过错责任以公平分配责任。责任形态涵盖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辅以技术发展免责与过失相抵规则,以此回应技术迭代下的责任偏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特殊侵权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责任形态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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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免责思维
3
作者 陈帮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5-127,共13页
免责事由具有独立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涵摄免责事由。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是权利妨碍规则,适用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责任认定上,免责思维具有合理性。由于合同的存... 免责事由具有独立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涵摄免责事由。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是权利妨碍规则,适用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责任认定上,免责思维具有合理性。由于合同的存在,当事人的行为一旦与合同不符,便构成违约。不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还得回溯到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在自由意志论(非决定论)中,自由意志导致合同不履行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自由意志因素中,除了结果性运气,其他三种道德运气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结果性运气中,有些结果性运气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仍不能免责,其正当化基础是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决定论与非决定论 道德运气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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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区分建构论
4
作者 张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30-147,共18页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多重让与 登记 通知对抗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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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
5
作者 谭启平 达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30-43,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按照让与担保方式处理,以是否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标准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仅承认办理预告登记情形下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须就新债与旧债的履行顺序、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选择权、旧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予以澄清。以房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因不具备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主张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但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普通房屋买受人或者以房抵债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一般金钱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破产 让与担保 新债清偿 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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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 被引量:4
6
作者 黄忠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4-175,共12页
债权人代位权的底层逻辑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适用“入库规则”的代位保存权、适用“直接清偿规则”的代位请求权。代位保存权的性质是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底层逻辑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适用“入库规则”的代位保存权、适用“直接清偿规则”的代位请求权。代位保存权的性质是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代位请求权的性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代位保存权依附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作为形式当事人的债权人受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先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拘束。代位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诉权”,作为实质当事人的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先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拘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形式性实体请求权 请求诉权 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 诉讼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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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不符合同识别路径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1
7
作者 阙梓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35-50,共16页
对于名实不符合同这一描述性概念,有必要配套以规范的识别路径以防止其被滥用。合同之名是一类约定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即合同类型,名实不符指代合同应属的类型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类型的不一致。认定合同名实不符本质上是规制法律规避行... 对于名实不符合同这一描述性概念,有必要配套以规范的识别路径以防止其被滥用。合同之名是一类约定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即合同类型,名实不符指代合同应属的类型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类型的不一致。认定合同名实不符本质上是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由于以通谋虚伪表示和脱法行为规避法律的机理不同,相应规制的正当性依据亦有所差异。在此过程中,裁判者既应秉承真意解释优先的原则,亦需避免仅以交易规避法律为由便直接“穿透式”决定合同性质。在具体识别合同是否名实不符时,应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解释发现当事人真意并进行典型与非典型交易的初步类型划分,对非典型交易还需进一步分析其与强制性规范目的的关系,以确定合同是否名实不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实不符合同 法律规避 通谋虚伪 穿透式审判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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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案判解研究
8
作者 衡飞玲 冯文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63-179,共17页
执行法院可否依普通债权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已经被案外人(承包人)与被执行人(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理由认为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是“物化”的法定权利,工程折价协议有别... 执行法院可否依普通债权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已经被案外人(承包人)与被执行人(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理由认为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是“物化”的法定权利,工程折价协议有别于一般以物抵债协议,协议工程折价是该等优先权实行的优选方式,足以对抗抵押权或普通债权的查封等强制执行,并提出审理此类案件的五个具体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折价协议 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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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9
作者 任世辉 刘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66-82,共17页
在我国“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当下,核电法律法规,包括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规范和促进核能产业发展,保障核电设施安全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散布在《民法典》、涉核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两项批复中。这些法律... 在我国“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当下,核电法律法规,包括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规范和促进核能产业发展,保障核电设施安全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散布在《民法典》、涉核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两项批复中。这些法律规范仍存在立法体系缺失、批复效力层级不足,包括请求权基础、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在内的责任规范模糊以及财务保障不足等问题。在未来制度完善中,宜在《核安全法》框架下完善或制定独立的《核损害赔偿法》。在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以高度危险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并明确其中可填补的环境损害的范围;结合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确定可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厘清运入运出核设施致损时的责任主体;在平衡公众安全保障和核能产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责任限额。在财务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可综合运用责任保险、自保、核电企业间的互保、资本市场等多种手段,为责任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损害赔偿 唯一责任 责任范围 责任限额 财务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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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式人工智能的医疗产品责任认定
10
作者 候曼曼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4-75,共12页
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 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因素;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区分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与实质性,前者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者是法律因果关系中融入价值判断的通道。诊疗式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引发的风险是否超出生产者等主体可预见范围应结合法定义务违反、人工智能自主性和医务人员介入行为分析。事实推定规则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在责任承担层面,专业中间人规则并非当然免除诊疗式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亦为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诊疗式人工智能 医疗产品责任 辅助诊断系统 产品缺陷 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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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剥夺父母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拐卖儿童“民刑”交叉案件为中心
11
作者 滕佳一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7-172,共16页
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亦属于“案件具体情况”,而不限于实际财产损害。单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不能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有无。剥夺父母监护侵害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非仅指向监护权(监护利益)。传统“监护权说”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父母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而具体损害后果仅仅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由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条仅涉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仍系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及第1165条第1款。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被拐儿童成年或者死亡而遭遇阻碍,也不因父母精神失常等事由导致丧失监护能力而当然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监护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拐卖儿童 民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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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减资通知债权人保护的对抗效力限制模式
12
作者 马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7-185,共19页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规范基础,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三方的利益,并契合《公司法》追求法秩序安定性与经济效率的目标。在对抗效力限制模式下,债权人因公司减资享有的提前偿债与提供担保请求权不受影响。在实现债权人权利必要的范围内,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基于减资所得财产并恢复认缴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仅可借助代位权对股东主张相应权利。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实施减资行为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等主体,还应对债权人因无法完全受偿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减资 债权人保护 对抗效力限制 比例原则 恢复出资义务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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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展开
13
作者 寇枫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59-176,共18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明定了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其体系内如何展开尚待阐明。《公司法》《担保制度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四处“决议”具有不同面向,担保决议与担保公告的一并...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明定了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其体系内如何展开尚待阐明。《公司法》《担保制度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四处“决议”具有不同面向,担保决议与担保公告的一并审查论、择一审查论与有限替代论皆混淆了决议的多重语境。作为决议结果表现形式的担保公告,才是合理审查义务的法定唯一对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虽具有法定公示性,但其弱公信力尚需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加以补强。因此,担保公告的审查论而非查询论,方能正当化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兼具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与根除违规担保的合目的性。相对人有限的信息获取与核验能力,决定了合理审查义务应采用无重大过失的形式审查标准。该标准不因相对人的性质而异,其具体表现为对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有效决议程序等重要公开信息之核验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双轨制”的脉络就此呈现,亦为合理审查义务提供了主体区分型的具体化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公告审查论 公示公信 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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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治三人谈
14
作者 李鸣捷 王年 刘欣琦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7-151,共45页
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 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聚焦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公共数据产权构造与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三大前沿议题,展现法学界对数字中国建设重要命题的深度回应。李鸣捷从融资视角切入,提出以抵押或权利质押方式构造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并详细论证其体系定位、设立要件、登记效力等方面,为公共数据信用融资提供可落地的制度方案。王年回归确权问题,针对公共数据产权的理论争议,提出“国家所有、用途区分”的法律构造方案,将公共数据细分为“公用”与“私用”两类,分别对应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为后续利用开发奠定产权基础。刘欣琦则聚焦运营终端,提出政府在授权运营中应转变为“运营效果担保者”,据此重塑监管、接管与赔偿三大义务,并通过正当程序与责任豁免机制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三位作者立足现实难题,提出法治化解决方案,期待能为数据治理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构造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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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之涉他效力的展开
15
作者 邢焱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88-102,共15页
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比较法上存在相对效力模式和限制绝对效力模式的立法分歧,这与连带债务概念的建构方式有关。若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当事人希望产生相对效力,可以通过不... 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比较法上存在相对效力模式和限制绝对效力模式的立法分歧,这与连带债务概念的建构方式有关。若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当事人希望产生相对效力,可以通过不起诉协议的方式实现。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是对两种模式都加以允许,并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来确定产生何种效力。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限制绝对效力为一般规则,可能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及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在损害赔偿的连带债务中,如果债务人对同一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免除只产生相对效力。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也将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债务 债务免除 涉他效力 限制绝对效力 内部追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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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8
16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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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故意”适用的理论基础及完善路径 被引量:1
17
作者 吕姝洁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4-101,共8页
在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影响下,关于故意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过错问题中,涉及过错程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问题上,“故意”是否为要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在责任范围上,“故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责任范围,... 在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影响下,关于故意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过错问题中,涉及过错程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问题上,“故意”是否为要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在责任范围上,“故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责任范围,也存在不确定性。侵权法关注行为人的道德可责性,故意正属于这一趋势的环节之一;且动态系统论等新理论对民法典的影响,需要梳理、分析故意在侵权法中的影响与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故意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责任范围影响的情形的比较与分析,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故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故意在中国民法典话语体系下适用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责任成立 责任范围 道德可责性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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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中的限制适用
18
作者 谢丹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77-82,107,共7页
《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之举。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一般客体为生态环境,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必要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生态... 《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之举。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一般客体为生态环境,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必要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已经逐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救济特性,应当严格审慎适用。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明确制度适用情形,并基于整体主义视角,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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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连带责任的叠加责任属性与追偿规则设置 被引量:19
19
作者 缪因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2-176,共15页
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亟需完善相关理论。比例连带责任的特点是至少一个债务人只承担比例不到100%的连带责任,同时所有债务人的责任比例之和大于100%。比例连带责任的合理解释是分别的侵权责任之(部分)叠加。其... 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亟需完善相关理论。比例连带责任的特点是至少一个债务人只承担比例不到100%的连带责任,同时所有债务人的责任比例之和大于100%。比例连带责任的合理解释是分别的侵权责任之(部分)叠加。其适用存在诸多“后端”难题。应当以“叠加的底端连带型”架构来理解比例连带责任,债务清偿顺序为“自上而下”,即先清偿“自己部分”的债务。100%责任人和非100%责任人之间应设置追偿权的顺位。追偿确定最终责任比例时,存在转嫁模式和分摊模式的区别。计算责任比例时,“对外比例叠加法”似优于“叠加部分均分法”。作为追偿的反向,未足额清偿而对连带债务人进行适度的责任增乘时,直接法优于间接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虚假陈述 追偿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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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8
20
作者 宁园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8-48,共11页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和普及将产生人形机器人使用致害风险,并引发有关使用者是否应负注意义务的诘问。使用者是人形机器人的直接管控者,应设置与其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以保障智能社会交往安全、维系人的主体性认同和共同体认同...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和普及将产生人形机器人使用致害风险,并引发有关使用者是否应负注意义务的诘问。使用者是人形机器人的直接管控者,应设置与其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以保障智能社会交往安全、维系人的主体性认同和共同体认同、实现动态利益衡平。人形机器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合理指令义务、合理操作义务和过程管理义务,注意义务的成立则需满足义务履行的必要性、损害可预见性、损害可避免性三个要件。由于使用者对人形机器人的支配存在有限性和依赖性,应以人形机器人制造者、人工智能提供者未就损害发生之危险履行必要辅助义务作为使用者注意义务的免除事由,以避免使用者承担超出其支配能力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注意义务 社会交往安全 主体性认同 免除事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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