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87篇文章
< 1 2 20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论证成及规范储备 被引量:1
1
作者 李丹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8-63,共16页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挑战,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路径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过错判定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及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责任间的竞合冲突,导致设计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等...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挑战,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路径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过错判定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及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责任间的竞合冲突,导致设计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等多重侵权主体间的责任划分难题。立法需突破现有侵权类型框架,将人工智能侵权设置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特殊侵权责任,构建复合归责体系:对设计者/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通过强制保险分散技术风险;对服务平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减轻受害人的求偿难度,对专业服务提供者维持过错责任原则以契合行业规范;对普通用户适用过错责任以公平分配责任。责任形态涵盖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辅以技术发展免责与过失相抵规则,以此回应技术迭代下的责任偏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特殊侵权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责任形态 免责事由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损害责任规则的完善——《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4-10条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规则 被引量:3
2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14-31,共18页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用了7个条文解释监护人责任规则,全面规范了监护人责任和受托监护责任的裁判规则,确定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是责任认定规则和赔偿支付方法;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未尽监护职责的父母依照共同亲...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用了7个条文解释监护人责任规则,全面规范了监护人责任和受托监护责任的裁判规则,确定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是责任认定规则和赔偿支付方法;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未尽监护职责的父母依照共同亲权规则共同承担责任,内部按照责任份额承担,离异夫妻亦应同此规则,但责任份额会出现差别;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受托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有过错的,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成立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形态为混合责任,监护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托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替代责任 赔偿费用支付方法 受托监护 混合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合同法中的免责思维
3
作者 陈帮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5-127,共13页
免责事由具有独立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涵摄免责事由。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是权利妨碍规则,适用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责任认定上,免责思维具有合理性。由于合同的存... 免责事由具有独立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涵摄免责事由。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是权利妨碍规则,适用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责任认定上,免责思维具有合理性。由于合同的存在,当事人的行为一旦与合同不符,便构成违约。不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还得回溯到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在自由意志论(非决定论)中,自由意志导致合同不履行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自由意志因素中,除了结果性运气,其他三种道德运气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结果性运气中,有些结果性运气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仍不能免责,其正当化基础是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决定论与非决定论 道德运气 公平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区分建构论
4
作者 张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30-147,共18页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多重让与 登记 通知对抗 破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以房抵债问题
5
作者 谭启平 达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30-43,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合同功能为内在依据、以缔约时间为外在标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按照让与担保方式处理,以是否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标准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仅承认办理预告登记情形下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须就新债与旧债的履行顺序、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选择权、旧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予以澄清。以房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因不具备商品房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主张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但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普通房屋买受人或者以房抵债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一般金钱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破产 让与担保 新债清偿 物权期待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制
6
作者 窦海阳 王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8-88,共11页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于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移转,需不当得利规则介入以实现兜底救济,其中如何处理“得利返还”是核心问题。得利返还的客体一般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原得利客体及其用益、得利的代位物;间接获利依信息财产利益生成路径解...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于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移转,需不当得利规则介入以实现兜底救济,其中如何处理“得利返还”是核心问题。得利返还的客体一般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原得利客体及其用益、得利的代位物;间接获利依信息财产利益生成路径解释,经因果关系远近判断后,确有必要返还的,可经扩张解释《民法典》第985条中“取得的利益”而被纳入返还客体。个人信息经算法可识别的,应适用“删除”的原物返还等同方式,其实质为排除得利人对个人信息利益的支配控制;无法原物返还的,应予价值偿还,依善意判断适用约定对价优先客观市价。得利返还数额范围需依劳动配置权益理论,扣减信息处理者的“劳动成本投入”和“其他劳动要素投入(个人技能、智慧等)”价值;且裁判者需在个案中综合运用“利益衡量”与“法经济分析”两个工具,以此妥当确定得利返还数额范围,避免过度威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不当得利 信息处理 得利返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 被引量:6
7
作者 黄忠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4-175,共12页
债权人代位权的底层逻辑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适用“入库规则”的代位保存权、适用“直接清偿规则”的代位请求权。代位保存权的性质是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底层逻辑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适用“入库规则”的代位保存权、适用“直接清偿规则”的代位请求权。代位保存权的性质是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代位请求权的性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行使该权利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代位保存权依附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作为形式当事人的债权人受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先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拘束。代位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诉权”,作为实质当事人的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先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拘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形式性实体请求权 请求诉权 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 诉讼实施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名实不符合同识别路径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1
8
作者 阙梓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35-50,共16页
对于名实不符合同这一描述性概念,有必要配套以规范的识别路径以防止其被滥用。合同之名是一类约定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即合同类型,名实不符指代合同应属的类型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类型的不一致。认定合同名实不符本质上是规制法律规避行... 对于名实不符合同这一描述性概念,有必要配套以规范的识别路径以防止其被滥用。合同之名是一类约定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即合同类型,名实不符指代合同应属的类型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类型的不一致。认定合同名实不符本质上是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由于以通谋虚伪表示和脱法行为规避法律的机理不同,相应规制的正当性依据亦有所差异。在此过程中,裁判者既应秉承真意解释优先的原则,亦需避免仅以交易规避法律为由便直接“穿透式”决定合同性质。在具体识别合同是否名实不符时,应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解释发现当事人真意并进行典型与非典型交易的初步类型划分,对非典型交易还需进一步分析其与强制性规范目的的关系,以确定合同是否名实不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实不符合同 法律规避 通谋虚伪 穿透式审判 类推适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展开 被引量:1
9
作者 寇枫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59-176,共18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明定了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其体系内如何展开尚待阐明。《公司法》《担保制度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四处“决议”具有不同面向,担保决议与担保公告的一并...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明定了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其体系内如何展开尚待阐明。《公司法》《担保制度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四处“决议”具有不同面向,担保决议与担保公告的一并审查论、择一审查论与有限替代论皆混淆了决议的多重语境。作为决议结果表现形式的担保公告,才是合理审查义务的法定唯一对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虽具有法定公示性,但其弱公信力尚需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加以补强。因此,担保公告的审查论而非查询论,方能正当化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兼具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与根除违规担保的合目的性。相对人有限的信息获取与核验能力,决定了合理审查义务应采用无重大过失的形式审查标准。该标准不因相对人的性质而异,其具体表现为对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有效决议程序等重要公开信息之核验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双轨制”的脉络就此呈现,亦为合理审查义务提供了主体区分型的具体化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公告审查论 公示公信 合理信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案判解研究
10
作者 衡飞玲 冯文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63-179,共17页
执行法院可否依普通债权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已经被案外人(承包人)与被执行人(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理由认为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是“物化”的法定权利,工程折价协议有别... 执行法院可否依普通债权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已经被案外人(承包人)与被执行人(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理由认为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是“物化”的法定权利,工程折价协议有别于一般以物抵债协议,协议工程折价是该等优先权实行的优选方式,足以对抗抵押权或普通债权的查封等强制执行,并提出审理此类案件的五个具体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折价协议 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文传递
核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11
作者 任世辉 刘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66-82,共17页
在我国“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当下,核电法律法规,包括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规范和促进核能产业发展,保障核电设施安全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散布在《民法典》、涉核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两项批复中。这些法律... 在我国“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当下,核电法律法规,包括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规范和促进核能产业发展,保障核电设施安全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散布在《民法典》、涉核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两项批复中。这些法律规范仍存在立法体系缺失、批复效力层级不足,包括请求权基础、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在内的责任规范模糊以及财务保障不足等问题。在未来制度完善中,宜在《核安全法》框架下完善或制定独立的《核损害赔偿法》。在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以高度危险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并明确其中可填补的环境损害的范围;结合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确定可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厘清运入运出核设施致损时的责任主体;在平衡公众安全保障和核能产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责任限额。在财务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可综合运用责任保险、自保、核电企业间的互保、资本市场等多种手段,为责任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损害赔偿 唯一责任 责任范围 责任限额 财务保障机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之涉他效力的展开 被引量:1
12
作者 邢焱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88-102,共15页
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比较法上存在相对效力模式和限制绝对效力模式的立法分歧,这与连带债务概念的建构方式有关。若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当事人希望产生相对效力,可以通过不... 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比较法上存在相对效力模式和限制绝对效力模式的立法分歧,这与连带债务概念的建构方式有关。若采限制绝对效力模式,当事人希望产生相对效力,可以通过不起诉协议的方式实现。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是对两种模式都加以允许,并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来确定产生何种效力。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限制绝对效力为一般规则,可能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及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在损害赔偿的连带债务中,如果债务人对同一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免除只产生相对效力。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也将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债务 债务免除 涉他效力 限制绝对效力 内部追偿关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诊疗式人工智能的医疗产品责任认定
13
作者 候曼曼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4-75,共12页
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 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因素;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区分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与实质性,前者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者是法律因果关系中融入价值判断的通道。诊疗式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引发的风险是否超出生产者等主体可预见范围应结合法定义务违反、人工智能自主性和医务人员介入行为分析。事实推定规则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在责任承担层面,专业中间人规则并非当然免除诊疗式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亦为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诊疗式人工智能 医疗产品责任 辅助诊断系统 产品缺陷 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不法剥夺父母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拐卖儿童“民刑”交叉案件为中心
14
作者 滕佳一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7-172,共16页
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亦属于“案件具体情况”,而不限于实际财产损害。单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不能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有无。剥夺父母监护侵害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非仅指向监护权(监护利益)。传统“监护权说”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父母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而具体损害后果仅仅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由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条仅涉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仍系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及第1165条第1款。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被拐儿童成年或者死亡而遭遇阻碍,也不因父母精神失常等事由导致丧失监护能力而当然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监护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拐卖儿童 民刑交叉案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未受减资通知债权人保护的对抗效力限制模式
15
作者 马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7-185,共19页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 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规范基础,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三方的利益,并契合《公司法》追求法秩序安定性与经济效率的目标。在对抗效力限制模式下,债权人因公司减资享有的提前偿债与提供担保请求权不受影响。在实现债权人权利必要的范围内,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基于减资所得财产并恢复认缴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仅可借助代位权对股东主张相应权利。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实施减资行为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等主体,还应对债权人因无法完全受偿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减资 债权人保护 对抗效力限制 比例原则 恢复出资义务 补充赔偿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法治三人谈
16
作者 李鸣捷 王年 刘欣琦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7-151,共45页
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 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聚焦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公共数据产权构造与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三大前沿议题,展现法学界对数字中国建设重要命题的深度回应。李鸣捷从融资视角切入,提出以抵押或权利质押方式构造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并详细论证其体系定位、设立要件、登记效力等方面,为公共数据信用融资提供可落地的制度方案。王年回归确权问题,针对公共数据产权的理论争议,提出“国家所有、用途区分”的法律构造方案,将公共数据细分为“公用”与“私用”两类,分别对应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为后续利用开发奠定产权基础。刘欣琦则聚焦运营终端,提出政府在授权运营中应转变为“运营效果担保者”,据此重塑监管、接管与赔偿三大义务,并通过正当程序与责任豁免机制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三位作者立足现实难题,提出法治化解决方案,期待能为数据治理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构造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公共数据 数据法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 被引量:56
17
作者 李永军 李伟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09-125,共17页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基于违反强行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所为的给付。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确立的"返还+追缴"处理模式存在明显的理论体系上的漏洞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难...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基于违反强行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所为的给付。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确立的"返还+追缴"处理模式存在明显的理论体系上的漏洞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难题,且现行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存在调整范围不完整问题。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重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确立主观原因理论在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基础地位,将行为人的动机与目的纳入考量范围;以此为基础,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涵盖下的"强反社会性"的不法原因给付认定为无效,并确立不得返还为原则、可返还为例外的处理模式;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内涵之外的一般道德的不法原因给付借助自然之债处理。对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的认定,应坚持审慎的态度,结合原因理论,从当事人的动机、目的等判断当事人的不法程度,进而对是否必须否定其效力做出判断,以期在实现私人自治的基础上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原因理论 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 自然债 民法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 被引量:54
18
作者 梅夏英 刘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2-92,共11页
基于WEB2.0技术条件下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强有力的现实制约。通过梳理国外网络侵权的发展轨迹和利益博弈,揭示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基于WEB2.0技术条件下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强有力的现实制约。通过梳理国外网络侵权的发展轨迹和利益博弈,揭示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由严格日益走向宽松的趋势。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律和公共影响进行系统考察,提炼出网络社会的公共属性和相对性的主体关系结构这两个显著特征,并以此作为网络侵权归责设计上的价值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侵权 提示规则 网络公共性 WEB2 0
原文传递
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嬗变与未来改进 被引量:25
19
作者 刘大洪 段宏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14-123,共10页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 基准赔偿数额 增加赔偿数额 食品安全法
原文传递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被引量:39
20
作者 龙翼飞 杨建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53-61,共9页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息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借贷 合同效力 民事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0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