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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1
作者 陈伟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2-75,共14页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基于累积犯的性质,对整体环境法益侵害之判断具有行政从属性,技术标准和行政指标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对局部环境法益侵害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实质判断,行政违法性只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法益 累积犯 行政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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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壁垒”视域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完善
2
作者 刘文涛 明祥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53-58,共6页
动力电池回收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域外对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统一立法规制和分散式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欧盟电池法》实施后,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带来严峻挑战,相关产品在碳... 动力电池回收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域外对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统一立法规制和分散式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欧盟电池法》实施后,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带来严峻挑战,相关产品在碳足迹计算、循环利用和电池回收等方面面临合规风险。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打破“碳壁垒”,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应对:一是制定我国专项电池法规,实现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二是明确动力电池回收义务主体以及回收责任,强化动力电池生产者回收义务主体地位,构建以生产者为主,销售者、消费者为辅的回收责任体系;三是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定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保密义务,并建立强制性制裁机制;四是建立统一的电池回收标准体系,自主建立中国碳因子数据库,制定废旧电池回收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制度、回收企业白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划清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制度作用,强化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壁垒 新能源汽车 欧盟电池法 电池回收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旧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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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基于美国渔业管理经验的借鉴 被引量:11
3
作者 白洋 胡锋 吴庭刚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46-52,共7页
对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其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提供域外参考。通过对美国海洋渔业一手文献的分析,研究其有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的管理方法,并综合运用学科交叉与比较研究方法,剖析其制... 对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出其成功经验,以期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提供域外参考。通过对美国海洋渔业一手文献的分析,研究其有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的管理方法,并综合运用学科交叉与比较研究方法,剖析其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即在尊重海洋生态系统前提下、科学评估海洋鱼种资源数据基础上,制定渔场重建计划,采取有限准入权、份额捕捞、过程监管及社会配套等综合管理措施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系统性管理。最后,针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应在科学评估鱼种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基础之上创新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将产出控制与投入控制有机结合,探索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渔业管理计划及配额捕捞模式,从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渔业 生态系管理 制度创新 配额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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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的法律定位及其排放规制立法路径选择 被引量:18
4
作者 李艳芳 张忠利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0-34,共5页
在二氧化碳排放规制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符合《清洁空气法》下"空气污染物"的广泛定义,因而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在欧盟,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采取两分法,纳入《欧盟... 在二氧化碳排放规制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符合《清洁空气法》下"空气污染物"的广泛定义,因而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在欧盟,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采取两分法,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依指令;未纳入的,作为污染物,适用《工业污染物排放指令》。虽然可以将二氧化碳作为空气污染物对其排放加以规制,但这并非控制碳排放的最佳立法选择。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通过专门立法来控制碳排放。我国不宜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空气污染物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规定,而应当选择制定专门的低碳发展促进法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法,对碳排放加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氧化碳 空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 低碳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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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1
5
作者 高桂林 陈云俊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81-87,共7页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构建路径如下:将公民的环境权写入宪法,明确公民的大气环境权益;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的途径;把公民纳入排污权交易主体范围;建立公众参与大气污...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构建路径如下:将公民的环境权写入宪法,明确公民的大气环境权益;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的途径;把公民纳入排污权交易主体范围;建立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气污染治理 公众参与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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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之思考 被引量:8
6
作者 管松 徐祥民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7-83,共7页
南中国海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衰退程度,已使得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相关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理论和南中国海局势的最新进展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可以冲破主权争端的阻碍,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制... 南中国海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衰退程度,已使得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相关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理论和南中国海局势的最新进展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可以冲破主权争端的阻碍,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制定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区域性公约是建立该机制的有效途径。该公约应对主权效力具有零影响力,通过设立以规则为基础的保护措施和合作机制,达到维护南海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增进南海国家间的互信与合作的目的。该公约应适用于整个南中国海,包括争议海域和非争议海域,以缔约国大会作为该合作机制的决策机构,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合作列为重要内容,以建立"南海海洋保护区名单"和"南海濒危物种名单"为主要保护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中国海 生态保护 多边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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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优先: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过错的功能分析 被引量:22
7
作者 胡卫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3-125,共13页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个过错与无过错交错的领域,不应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分绝对化,当环境污染侵权中出现过错的情况下,应确立过错优先规则,由法官主动适用过错规则对行为人追责,而不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司法实践中,过错因素对无过错...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个过错与无过错交错的领域,不应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分绝对化,当环境污染侵权中出现过错的情况下,应确立过错优先规则,由法官主动适用过错规则对行为人追责,而不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司法实践中,过错因素对无过错领域的环境污染侵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修正了环境污染侵权一元归责体系,并对污染侵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确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过错还与环境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有着特定联系,停止侵害的适用需要考虑过错或违法性,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也与过错相关,惩罚性赔偿更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过错还极大地影响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修复费用的确定,也与多元责任主体之间责任比例的区分有着密切关联。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性,合法排污者原则上不应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侵权责任 过错 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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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中的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 被引量:2
8
作者 余俊 高清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86-90,共5页
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仅涉及区域和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非常容易诱发,危害极大。为了避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象,有效解决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确保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通过... 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仅涉及区域和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非常容易诱发,危害极大。为了避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象,有效解决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确保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通过建立污染者负担与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的衔接制度来完善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 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 行政解决机制 司法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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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制度建构 被引量:10
9
作者 楚道文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45-152,共8页
核心城市与周边地区联合防治大气污染是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我国已有一些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统一规划缺失、大气污染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核心城市与周边地区联合防治大气污染是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我国已有一些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统一规划缺失、大气污染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在制度理念、防治规划和区域生态建设制度等方面持续进行优化设计,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制度和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心城市 周边地区 大气污染 区域联合防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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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梗阻与激励规制 被引量:12
10
作者 唐绍均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5-114,共10页
"时紧时松型"政府监管痼疾凸显、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责任划分边界模糊以及供给与需求的市场催化机制缺漏业已成为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制度梗阻,迟滞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进展。而激励规制理论则有助于指... "时紧时松型"政府监管痼疾凸显、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责任划分边界模糊以及供给与需求的市场催化机制缺漏业已成为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制度梗阻,迟滞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进展。而激励规制理论则有助于指引作为规制者的政府设计合理的激励制度或者规制方法,对作为被规制者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形成正向激励或者诱导,为了疏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制度梗阻,建议将政府与排污企业、政府与治污企业以及政府与排污企业、治污企业间形成的"三维"规制结构作为激励规制理论运用的独特场域,从构建"时紧时松型"政府监管的追责倒逼机制、秉持责任边界划分的污染者重心理念以及确立市场催化的专业主义导向三方面入手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激励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治理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规制结构 规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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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油气管道泄漏生态损害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秦扬 车亮亮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91-96,共6页
海洋油气污染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环境、渔业生产和观光旅游都会产生广大的破坏性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海洋油气管道泄漏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面临专门立法缺失、程序立法存在漏洞、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未确立、海洋... 海洋油气污染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环境、渔业生产和观光旅游都会产生广大的破坏性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海洋油气管道泄漏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面临专门立法缺失、程序立法存在漏洞、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未确立、海洋油气管道泄漏生态补偿实施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对此,应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海洋油气管道建设新机制,建立油气资源开发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及多元化的生态补偿金筹措机制,建立完善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制度及专门的生态补偿管理机构,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从而为海洋油气事业提供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促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协调科学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油气管道泄漏 生态损害补偿 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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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8
12
作者 李丽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06-110,共5页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一种存在非常广泛的污染类型。基于农业面源污染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外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成功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畜禽类面源污染、滥用化肥农药面源污染、农村生产生活垃圾面源污染,应制定和完善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一种存在非常广泛的污染类型。基于农业面源污染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外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成功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畜禽类面源污染、滥用化肥农药面源污染、农村生产生活垃圾面源污染,应制定和完善防治畜禽养殖、农药化肥和农业生产生活垃圾三个农业面源污染重要来源的立法,以遏制农业面源污染扩大趋势,促进我国农业环境的改善以及我国水质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业面源污染 防治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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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5
13
作者 晋海 周龙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56-162,共7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自出台之后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争议,因此,对域外法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德国环境法在立法水平、体系建设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自出台之后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争议,因此,对域外法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德国环境法在立法水平、体系建设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1990年的《环境责任法》中设立了特殊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辅以责任保险制度、受害人咨询请求权制度等相关制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环境责任体系。其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较我国立法而言更加完善合理,值得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责任法 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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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因素及其消解 被引量:4
14
作者 刘起军 何双凤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1-138,共8页
实效性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重要评价指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立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发挥仍面临磋商主体设置合理性不够、磋商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磋商内容设定科学性不足等诸多制约因素。为... 实效性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重要评价指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立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发挥仍面临磋商主体设置合理性不够、磋商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磋商内容设定科学性不足等诸多制约因素。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效性,未来应以制定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专门性规范文件为基础,重塑磋商的主体格局、优化磋商的程序规则、完善磋商的具体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实效性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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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制——以碳中和理念为中心 被引量:5
15
作者 刘画洁 《江淮论坛》 CSSCI 2012年第4期23-28,共6页
全球气候变暖,减排势在必行。个人碳排放虽然在我国碳排放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鉴于耗散结构的作用和间接排放的影响,个人减排对我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在低碳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应厘清碳中和理念的内涵,在借鉴国外碳中和经... 全球气候变暖,减排势在必行。个人碳排放虽然在我国碳排放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鉴于耗散结构的作用和间接排放的影响,个人减排对我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在低碳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应厘清碳中和理念的内涵,在借鉴国外碳中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我国个人碳排放的法律规制路径,逐步建立包含信息披露、补贴和标准制度在内的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中和 碳减排 碳补偿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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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城市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被引量:2
16
作者 晋海 《江淮论坛》 CSSCI 2012年第4期17-22,共6页
低碳城市建设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措施。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以法典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尚欠缺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以框架法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 低碳城市建设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措施。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以法典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尚欠缺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以框架法模式制订《低碳城市建设法》或《气候变化应对法》或在单行法模式下设计低碳城市建设相关制度,均要求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从立法名称、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方面回应低碳城市建设的制度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低碳城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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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余红 蔡青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66-73,共8页
水排污权交易是运用经济手段防治水污染的环境治理政策,它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水排污权交易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上海市建立的以COD为交易对象的排污交易系统使黄浦江上游水质改善,嘉兴市成立... 水排污权交易是运用经济手段防治水污染的环境治理政策,它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水排污权交易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上海市建立的以COD为交易对象的排污交易系统使黄浦江上游水质改善,嘉兴市成立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水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初步制定了一系列与水排污权交易配套的法律制度等。但我国现行水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三个问题:排污权未确立、水排污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水排污权交易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促使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水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排污权,二是制定《水排污权交易管理条例》,三是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四是建立水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污染物 排污权 水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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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为视角 被引量:3
18
作者 韩伟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1期19-21,共3页
环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分别惩治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并不密切,导致对破坏环境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应由各级人大的法制委员会来领导、协调"两法衔接"工作,并通过检察机关... 环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分别惩治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并不密切,导致对破坏环境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应由各级人大的法制委员会来领导、协调"两法衔接"工作,并通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等措施,推动环保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环境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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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规制——兼及“污染环境罪”修改后的适用 被引量:1
19
作者 姚万勤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3-59,共7页
虽然刑法对环境保护不乏明文规定,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刑法适用层面上存在证据收集瓶颈、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在刑事法介入层面上存在以罚代刑、行政机关移送障碍等诸多因素,导致刑事法规制路径双重失灵。在新形势之下《刑法修正案(八)... 虽然刑法对环境保护不乏明文规定,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刑法适用层面上存在证据收集瓶颈、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在刑事法介入层面上存在以罚代刑、行政机关移送障碍等诸多因素,导致刑事法规制路径双重失灵。在新形势之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污染环境罪"(旧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需要重新解读;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借鉴域外刑法中的疫学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及其处罚机制等也要改进,以完善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介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事法规制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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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分析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明全 张书曼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23-27,共5页
在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论证传统举证责任规则的问题所在,提出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细化方面来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推定 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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