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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5
1
作者 秦天宝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9,共15页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衔接性制度设计。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消弭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需要。环境信息成本、比例原则以及规制模式转型的约束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性与自愿性划清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 信息披露 功能定位 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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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实践困惑与法律因应
2
作者 张先贵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9-144,共16页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实践逻辑层面均谓妥当。总体考量,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面临如下实践困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治理模式并未实现从生态要素治理向生态系统治理的转型,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缺位。如此,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以生态系统而非单要素为治理模式,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机制,是破解上述困境的理性之道。将来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时应认真落实上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 国土空间 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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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3
作者 杜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4-48,共15页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法律治理 可持续责任 主动性法 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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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4
作者 彭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66-78,共13页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风险,遭到相关诉讼,值得我国关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应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碳中和进行协同治理,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一方面,应在探明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弥补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对“漂绿”风险进行防控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漂绿 自然保护地体系 《国家公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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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难题与破解对策
5
作者 徐安住 刘卓越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8-84,98,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司法协作机制和司法审判实务3个方面梳理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常态化措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应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制定跨流域司法协作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同发展机制;打造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司法系统内部协同沟通机制,打通司法保护内外反馈通道;充分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例释法工作,提升司法审判工作效能,促进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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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中的专家参与机制: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6
作者 陈海嵩 豆中元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专家论证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和基本制度,能够借助科学权威增强划定成果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存在过度依附行政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工作自主性不强、论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以法治化路径完善生... 专家论证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和基本制度,能够借助科学权威增强划定成果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存在过度依附行政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工作自主性不强、论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以法治化路径完善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制度。应提高立法层级以补全法律规范,明确专家论证相对行政机关而言独立的法律地位,为专家成员提供完备的权利保障,强化专家论证意见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划定成果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应细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与规则设计,完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保护红线 国土空间规划 专家论证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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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构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回应资鉴与中国传播路径优化思考 被引量:1
7
作者 李昕蕾 莫春慧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4-38,共15页
近年来,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阐释了生态文明思想与实践举措,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机构作为国际绿色话语传播的核心枢纽,在文件报告嵌入、会议议程纳入、重要领导人评论、全球环境困... 近年来,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阐释了生态文明思想与实践举措,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机构作为国际绿色话语传播的核心枢纽,在文件报告嵌入、会议议程纳入、重要领导人评论、全球环境困境应对方案等维度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其实践成果加以回应和资鉴,认同中国生态文明方案惠及全球。然而,部分国际机构的研究存在显著局限性,未能探析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层内涵,也未能基于不同发展阶段来公正审视各国绿色发展路径的选择,一些国际机构仍固守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大国地缘竞争也加剧了国际机构的政治化及对华消极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国际机构中的话语性权力。鉴于此,中国应通过话语的权威性生产、话语传播管理策略、话语传播平台建设以及话语实践效力扩散等路径,优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面向国际机构的传播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国际机构 国际传播 回应资鉴 话语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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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8
作者 陈伟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2-75,共14页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基于累积犯的性质,对整体环境法益侵害之判断具有行政从属性,技术标准和行政指标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对局部环境法益侵害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实质判断,行政违法性只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法益 累积犯 行政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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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的运行机理解构与发展中国家因应 被引量:2
9
作者 汪阳 《中国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25,共14页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以出口国与欧盟的碳价差额代替碳排放差额的设计大大削弱了BCA的直接减排效果与对出口国的减排激励功能,CBAM的碳价构成与责任安排反映出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本质。作为欧盟减排行动中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以出口国与欧盟的碳价差额代替碳排放差额的设计大大削弱了BCA的直接减排效果与对出口国的减排激励功能,CBAM的碳价构成与责任安排反映出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本质。作为欧盟减排行动中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协同的碳定价工具,CBAM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问题,且两类问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使得CBAM的减排效率与其定位严重“脱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环境例外条款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均无法作为CBAM合法性的依据,这个机制未根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出更为公平、务实的安排,国际社会应积极探索国际碳价下限(ICPF)原则下边境碳调整措施(BCA)的功能重构以保障在气候问题上更广泛的共同利益。豁免适用条款暴露出欧盟占据国际碳市场主导权的野心,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完善本国的减排体系与相关法制体系,未来在国际碳市场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BAM BCA ICPF 环境例外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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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1
10
作者 陈幸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0-126,共17页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规制对象是人类不当的干扰行为,而非生态环境。对“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表明,最低干预理念缺失、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不显,其核心规则缺失、配套规则精细化构造不足,难以实现该原则之立法目的。鉴于此,应将“自然恢复为主”确立为我国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最低干预理念、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确立自然恢复规则、分级分类保护规则等核心规则;基于系统性修复理念、多元共治理念,完善分区管控规则、公众参与规则等配套规则,从而构建完整的由“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统辖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恢复为主 生态环境修复 人工修复 最低干预理念 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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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维度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永宁 杨小雁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3-83,共11页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抑或空间理论的法学转换,为重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理论内涵,为从空间维度认识、理解和把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空间是...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抑或空间理论的法学转换,为重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理论内涵,为从空间维度认识、理解和把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空间是地理的也是社会的,人与其他自然生命体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空间关系,应当从空间视角检视人与自然关系,并将国土空间、生态空间、社会空间、立法空间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范要素。以空间正义为立法价值取向,有助于重塑空间结构、平衡空间利益、规范空间秩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空间维度 空间正义 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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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研究
12
作者 范志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43-47,共5页
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检察履职一体化背景下不同行政区域检察机关的协同问题,当前跨区域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主要有跨区域上级检察机关直接办案、上级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和协调、不同区域检察机关自行协商以及跨区域集中... 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检察履职一体化背景下不同行政区域检察机关的协同问题,当前跨区域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主要有跨区域上级检察机关直接办案、上级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和协调、不同区域检察机关自行协商以及跨区域集中管辖四种一体化办案模式,各有特点。实践中,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存在制度不完善、协同松散、保障不足的问题。为此,需要强化相关机制,发挥上级直接办理或督办作用,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跨区域检察一体化和协同化办案能力,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域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检察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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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法治文化建设现状与优化对策
13
作者 陈子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92-96,共5页
法治文化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价值引领与制度支撑,促进生态治理的法治化与可持续发展。当前,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多重困境:部门间联动与协作机制不足,协同治理效率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欠缺,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民众参... 法治文化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价值引领与制度支撑,促进生态治理的法治化与可持续发展。当前,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多重困境:部门间联动与协作机制不足,协同治理效率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欠缺,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民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尚未形成区域环境保护的文化自觉。生态法治文化建设为区域生态法治奠定文化基础,有利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优化环渤海区域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可从多维度着手:着力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理性生态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营造全域生态法治文化氛围,通过宣传教育覆盖生活的各个领域;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完善公民参与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渤海区域 生态环境 法治文化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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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构:生态产品法律属性及其价值实现中的法权结构研究
14
作者 王自力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97-102,136,共7页
生态产品有别于传统商品,其公私兼具的双重属性构成了价值实现的根本矛盾。这种双重属性与其在政府和市场的双轨价值实现路径中的法权理论——“权力—权利”结构天然适配,因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权的支撑。生态产品可分为公共... 生态产品有别于传统商品,其公私兼具的双重属性构成了价值实现的根本矛盾。这种双重属性与其在政府和市场的双轨价值实现路径中的法权理论——“权力—权利”结构天然适配,因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权的支撑。生态产品可分为公共、准公共与私人三类。公共生态产品由全民共享,准公共生态产品具有混合属性,私人生态产品适用传统物权制度。在现行法权结构中,公共产品存在全民所有权虚置和公私权能失衡问题;准公共产品面临权利性质争议和生态附随义务缺位;私人产品则遭遇行政过度干预且权能受限。未来,公共产品应遵循“权利实体化+权力辅助化”,准公共产品遵循“权利分化+权力清单”,私人产品遵循“私权社会化+公权谦抑”的法权重构逻辑,以破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二元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产品 法权结构 价值实现 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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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样品中石油烃的分类/分段检测技术
15
作者 杜林青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自然科学》 2025年第10期061-064,共4页
对环境样品里石油烃的分类方法和分段检测技术做了综述,石油烃按照化学结构能够分成饱和烃(像烷烃、环烷烃这些)、芳香烃(包含单环、多环、杂环的)以及胶质沥青质,依据沸点范围可划成轻质(C6-C10)、中质(C10-C16)、重质(C16-C36)馏分和... 对环境样品里石油烃的分类方法和分段检测技术做了综述,石油烃按照化学结构能够分成饱和烃(像烷烃、环烷烃这些)、芳香烃(包含单环、多环、杂环的)以及胶质沥青质,依据沸点范围可划成轻质(C6-C10)、中质(C10-C16)、重质(C16-C36)馏分和沥青质(>C36)从而为分段检测提供理论依据,按照环境行为还能区分成挥发性、半挥发性以及非挥发性组分,其检测技术体系包含样品前处理(例如萃取、分离、浓缩等操作)、分析检测(采用GC-MS、GC×GC、HPLC等手段)以及定量表征(比如外标法、同位素稀释质谱、生物标志物分析等方法),应用场景有土壤和沉积物污染溯源、水体和废水挥发性组分监测以及大气颗粒物中PAHs检测,这篇文章为石油烃污染的精准评估与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样品 石油烃 分类 分段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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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立法表达 被引量:20
16
作者 刘超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0,共11页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理念、重视调整对象的关联性、彰显治理制度的协同性。现行减污降碳法律规范体系未确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整体性法治理念,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调整对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度阙如,亟待予以针对性制度创新,同时也要回应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多层次复合关系。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应从更新立法理念、完善污染控制一般制度和大气污染控制专章制度等方面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 污染控制编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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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立法目的再探讨——兼及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述 被引量:6
17
作者 郭延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7-139,共13页
有关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讨论不充分,无法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再探讨很有必要。正确认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端赖合理的法学工具的运用,宜采用实践法理学已证成的法权说为法学工具依托。按法权说,环境立法应该包括由表... 有关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讨论不充分,无法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再探讨很有必要。正确认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端赖合理的法学工具的运用,宜采用实践法理学已证成的法权说为法学工具依托。按法权说,环境立法应该包括由表及里、兼顾局部与全局的三重目的:一是保障人的环境安全利益,这是以人为本依据保障基本人权原则确定的直接目的;二是增进全民环境福祉,这是受社会财富总量约束确定的中长期目的,且不宜将其表述为保护环境权;三是循合理价值指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着眼于法治国家建设之全局的根本目的。为实现这些目的,应公正、平衡地分配环境法权、环境法义务及其体现的对应利益和负担(或不利益)。生态环境法典的目的条款应当以中共二十大确定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针为指引,在兼顾环境法三重立法目的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编纂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 生态环境法典 立法目的 法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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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与法典回应 被引量:4
18
作者 吴勇 刘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8-87,共10页
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与环境责任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应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构建。国外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主要体现为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专门法院附设ADR机制、专门的民间性环境ADR机制三种样... 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与环境责任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应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构建。国外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主要体现为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专门法院附设ADR机制、专门的民间性环境ADR机制三种样态。我国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应朝着引入中立评估、重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激活环境仲裁、健全生态磋商、探索设立新型环境ADR机构等方向努力。同时,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也应在法典中得到回应,明确专门化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纠纷 非诉解决机制 专门化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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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在租赁关系中的确认
19
作者 吴满昌 李文凤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对象适格是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由租赁关系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致使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行政处罚对象时陷入困境。损害担责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而来,其责任范围...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对象适格是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由租赁关系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致使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行政处罚对象时陷入困境。损害担责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而来,其责任范围涵盖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以损害担责原则来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符合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关系中,当事人约定环境责任的条款有效,但不能改变行政公法责任的承担主体,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应遵循:对履行环保义务存在有效约定的,由协议约定的一方或第三方履行,但是,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应以实际违法行为人为准,并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和处罚法定原则的路径。此外,基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还需要区分污染/破坏环境类违法行为、环境管理制度类违法行为,并结合租赁标的对被处罚对象的确认进行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租赁关系 损害担责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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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壁垒”视域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完善
20
作者 刘文涛 明祥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53-58,共6页
动力电池回收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域外对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统一立法规制和分散式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欧盟电池法》实施后,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带来严峻挑战,相关产品在碳... 动力电池回收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域外对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统一立法规制和分散式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欧盟电池法》实施后,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带来严峻挑战,相关产品在碳足迹计算、循环利用和电池回收等方面面临合规风险。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打破“碳壁垒”,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应对:一是制定我国专项电池法规,实现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二是明确动力电池回收义务主体以及回收责任,强化动力电池生产者回收义务主体地位,构建以生产者为主,销售者、消费者为辅的回收责任体系;三是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定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保密义务,并建立强制性制裁机制;四是建立统一的电池回收标准体系,自主建立中国碳因子数据库,制定废旧电池回收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制度、回收企业白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划清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制度作用,强化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壁垒 新能源汽车 欧盟电池法 电池回收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旧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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