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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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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天宝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9,共15页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衔接性制度设计。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消弭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需要。环境信息成本、比例原则以及规制模式转型的约束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性与自愿性划清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 信息披露 功能定位 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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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难题与破解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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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安住 刘卓越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8-84,98,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司法协作机制和司法审判实务3个方面梳理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常态化措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应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制定跨流域司法协作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同发展机制;打造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司法系统内部协同沟通机制,打通司法保护内外反馈通道;充分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例释法工作,提升司法审判工作效能,促进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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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实践困惑与法律因应
3
作者 张先贵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9-144,共16页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实践逻辑层面均谓妥当。总体考量,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面临如下实践困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治理模式并未实现从生态要素治理向生态系统治理的转型,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缺位。如此,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以生态系统而非单要素为治理模式,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机制,是破解上述困境的理性之道。将来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时应认真落实上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 国土空间 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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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4
作者 杜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4-48,共15页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法律治理 可持续责任 主动性法 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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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5
作者 彭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66-78,共13页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风险,遭到相关诉讼,值得我国关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应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碳中和进行协同治理,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一方面,应在探明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弥补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对“漂绿”风险进行防控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漂绿 自然保护地体系 《国家公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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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中的专家参与机制: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6
作者 陈海嵩 豆中元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专家论证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和基本制度,能够借助科学权威增强划定成果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存在过度依附行政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工作自主性不强、论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以法治化路径完善生... 专家论证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和基本制度,能够借助科学权威增强划定成果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存在过度依附行政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工作自主性不强、论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以法治化路径完善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制度。应提高立法层级以补全法律规范,明确专家论证相对行政机关而言独立的法律地位,为专家成员提供完备的权利保障,强化专家论证意见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划定成果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应细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与规则设计,完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保护红线 国土空间规划 专家论证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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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局部与整体环境法益二元论 被引量:1
7
作者 陈伟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2-75,共14页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 污染环境罪保护的秩序法益、安全法益已经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为环境法益所吸收。既有理论承认了环境法益整体与局部的二元性,但尚未注意到污染环境罪应同时保护整体与局部两种环境法益,导致未能对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合理的类型化区分。环境法益的二元性并非理论创设,而是为立法、司法和学理所承认的理论共识。对整体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累积犯,对局部环境法益的侵害其犯罪形态为实害犯。基于累积犯的性质,对整体环境法益侵害之判断具有行政从属性,技术标准和行政指标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对局部环境法益侵害则需要进行刑法上的实质判断,行政违法性只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法益 累积犯 行政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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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构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回应资鉴与中国传播路径优化思考 被引量:1
8
作者 李昕蕾 莫春慧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4-38,共15页
近年来,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阐释了生态文明思想与实践举措,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机构作为国际绿色话语传播的核心枢纽,在文件报告嵌入、会议议程纳入、重要领导人评论、全球环境困... 近年来,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阐释了生态文明思想与实践举措,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机构作为国际绿色话语传播的核心枢纽,在文件报告嵌入、会议议程纳入、重要领导人评论、全球环境困境应对方案等维度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其实践成果加以回应和资鉴,认同中国生态文明方案惠及全球。然而,部分国际机构的研究存在显著局限性,未能探析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层内涵,也未能基于不同发展阶段来公正审视各国绿色发展路径的选择,一些国际机构仍固守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大国地缘竞争也加剧了国际机构的政治化及对华消极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国际机构中的话语性权力。鉴于此,中国应通过话语的权威性生产、话语传播管理策略、话语传播平台建设以及话语实践效力扩散等路径,优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面向国际机构的传播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国际机构 国际传播 回应资鉴 话语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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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的运行机理解构与发展中国家因应 被引量:3
9
作者 汪阳 《中国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25,共14页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以出口国与欧盟的碳价差额代替碳排放差额的设计大大削弱了BCA的直接减排效果与对出口国的减排激励功能,CBAM的碳价构成与责任安排反映出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本质。作为欧盟减排行动中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以出口国与欧盟的碳价差额代替碳排放差额的设计大大削弱了BCA的直接减排效果与对出口国的减排激励功能,CBAM的碳价构成与责任安排反映出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本质。作为欧盟减排行动中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协同的碳定价工具,CBAM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问题,且两类问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使得CBAM的减排效率与其定位严重“脱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环境例外条款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均无法作为CBAM合法性的依据,这个机制未根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出更为公平、务实的安排,国际社会应积极探索国际碳价下限(ICPF)原则下边境碳调整措施(BCA)的功能重构以保障在气候问题上更广泛的共同利益。豁免适用条款暴露出欧盟占据国际碳市场主导权的野心,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完善本国的减排体系与相关法制体系,未来在国际碳市场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BAM BCA ICPF 环境例外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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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3
10
作者 陈幸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0-126,共17页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 “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规制对象是人类不当的干扰行为,而非生态环境。对“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表明,最低干预理念缺失、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不显,其核心规则缺失、配套规则精细化构造不足,难以实现该原则之立法目的。鉴于此,应将“自然恢复为主”确立为我国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最低干预理念、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确立自然恢复规则、分级分类保护规则等核心规则;基于系统性修复理念、多元共治理念,完善分区管控规则、公众参与规则等配套规则,从而构建完整的由“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统辖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恢复为主 生态环境修复 人工修复 最低干预理念 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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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维度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永宁 杨小雁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3-83,共11页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抑或空间理论的法学转换,为重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理论内涵,为从空间维度认识、理解和把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空间是...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抑或空间理论的法学转换,为重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空间理论内涵,为从空间维度认识、理解和把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引。空间是地理的也是社会的,人与其他自然生命体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空间关系,应当从空间视角检视人与自然关系,并将国土空间、生态空间、社会空间、立法空间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范要素。以空间正义为立法价值取向,有助于重塑空间结构、平衡空间利益、规范空间秩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空间维度 空间正义 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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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与运行的法治保障路径研究
12
作者 朱军 徐岚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134-141,共8页
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是中华文化的重要标志,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更是新时代讲好黄河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与手段。但纵观我国实践掠影,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过程中仍面临着法律规范依据不充分、法治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是中华文化的重要标志,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更是新时代讲好黄河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与手段。但纵观我国实践掠影,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过程中仍面临着法律规范依据不充分、法治化管理体制不健全、建设资金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应在厘清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法律特色后,遵循体系化立法保障原则、公民权利保障原则、最大化实现公益目的等原则,通过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统筹保障法律机制、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制度、文化遗产开发与利用的法律制度构建,为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国家文化公园 黄河文化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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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法治文化建设现状与优化对策 被引量:1
13
作者 陈子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92-96,共5页
法治文化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价值引领与制度支撑,促进生态治理的法治化与可持续发展。当前,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多重困境:部门间联动与协作机制不足,协同治理效率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欠缺,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民众参... 法治文化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价值引领与制度支撑,促进生态治理的法治化与可持续发展。当前,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多重困境:部门间联动与协作机制不足,协同治理效率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欠缺,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民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尚未形成区域环境保护的文化自觉。生态法治文化建设为区域生态法治奠定文化基础,有利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优化环渤海区域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可从多维度着手:着力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理性生态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营造全域生态法治文化氛围,通过宣传教育覆盖生活的各个领域;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完善公民参与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渤海区域 生态环境 法治文化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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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环境管制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基于地方立法和行政规章实际效率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65
14
作者 李树 翁卫国 《财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9-29,共11页
文章采用中国各省1994-2004年的统计数据,定量评估了地方环境管制对中国经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研究发现,地方环境规章显著提高了中国经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速,但地方环境法规对其不具有显著影响。上述发现意味着,中国实施严格的... 文章采用中国各省1994-2004年的统计数据,定量评估了地方环境管制对中国经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研究发现,地方环境规章显著提高了中国经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速,但地方环境法规对其不具有显著影响。上述发现意味着,中国实施严格的环境管制能够收获环境质量提高和生产率增长的双赢结果,且地方政府主导的环境行政管制的实际效力可能要远远优于地方环境法规。因此,在健全地方环境书面立法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政府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的重构,以提高书面法律的实际执行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环境立法 地方环境法规 地方环境规章 全要素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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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研发创新吗——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6
15
作者 张根文 邱硕 张王飞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0-88,101,共10页
环境规制是政府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2012年~2017年434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新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创新活动有负面影响,对中央控... 环境规制是政府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2012年~2017年434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新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创新活动有负面影响,对中央控股和地方控股企业的创新活动影响显著,但对民营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显著;政府补贴的加入能够弱化新法对创新活动的负面影响。研究结论不支持"波特假说",为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环境执法的同时如何兼顾企业的研发创新积极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规制 企业研发 企业创新 波特假说 政府补贴 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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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28
16
作者 曹明德 刘明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1-46,共6页
动物福利是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立法层面,动物福利比动物权利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当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而应当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对象不应当局限于与人类有密切联系的具... 动物福利是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立法层面,动物福利比动物权利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当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而应当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对象不应当局限于与人类有密切联系的具有感知能力的脊椎动物,而应当根据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加以确定。除了关注宠物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表演动物和竞技动物的福利外,也应当关注野生动物的福利。野生动物的福利不仅仅限于免除或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在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福利 立法 宗旨 保护对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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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救济的环保功能有限性——再论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关系 被引量:27
17
作者 徐祥民 辛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8-100,共13页
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 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救济 环境侵害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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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与前沿:当代法学背景中的环境法学 被引量:19
18
作者 侯佳儒 王明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2-14,共13页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知识背景,环境法学的萌芽、发展都置身于"存在"的边缘与前沿之境。环境法学理论的建构起步于传统法学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起步于传统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和前沿领域;环境法学通过不断批判、修正和重建传统法学的概念、价值和方法,逐步凸显并形成了自身的逻辑和理论。环境法学是一种后现代的法律现象,环境法学范式具有的"边缘性"和"前沿性",集中表现为它具备后现代理论现象才具有的种种表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学 边缘学科 前沿学科 交叉学科 后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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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亮点、不足及完善——以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两解释”为分析重点 被引量:24
19
作者 颜运秋 余彦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7-43,共7页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执法 2014最高法院公益诉讼“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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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则变迁及深层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保护的双重视角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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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越 唐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0-29,共10页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qu...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和"引咎辞职"罚吸引公众眼球。然而,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尤其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依法问责机制缺失、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机制缺位,使得新法较之旧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责任,但其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基本法层面的深层法律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环境责任 限期达标 区域限批 地方政府问责制 外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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