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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分与合的制度进路
1
作者 楚道文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57-170,共14页
如何针对经营性与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分别建构与监督管理相协调的资产管理制度,仍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待解问题。在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相分离基础上“统一行使”并相互制约,是更适应以实现经济价值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自然资... 如何针对经营性与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分别建构与监督管理相协调的资产管理制度,仍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待解问题。在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相分离基础上“统一行使”并相互制约,是更适应以实现经济价值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模式。自然保护地作为典型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其资产管理,以实现生态价值、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与保障生态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目的相通;在用途管制等管理方式上与监督管理相互补充;而且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也实现了对监督管理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覆盖。故应在“统一行使”前提下,推进自然保护地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上的再统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 生态补偿 公益性 生态价值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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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治理中的气候诉讼
2
作者 秦天宝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23-140,共18页
气候政治治理中形成的政策、原则及国家间协定达成的气候变化法律框架为气候诉讼提供基础法律依据;气候政治治理过程中成立的兼具政治和科学属性的IPCC组织发布的气候科学报告,为气候诉讼提供了主要的科学证据,这些都为气候诉讼发生、... 气候政治治理中形成的政策、原则及国家间协定达成的气候变化法律框架为气候诉讼提供基础法律依据;气候政治治理过程中成立的兼具政治和科学属性的IPCC组织发布的气候科学报告,为气候诉讼提供了主要的科学证据,这些都为气候诉讼发生、发展并参与气候治理提供了可能。然而气候诉讼与气候政治治理之间潜在的张力及其解决路径表明,气候政治治理无法为气候诉讼所代替,气候诉讼虽是气候政治治理不足的衍生手段,但气候诉讼产生之后,气候诉讼因其内生动力必将成长为独立的气候治理力量。这为气候政治治理、气候诉讼治理与私人治理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条“三位一体联动协同”的“第三条道路”提供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治理 气候政治治理 气候诉讼治理 互动关系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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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向度
3
作者 王莉 吕健豪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5,共5页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是回应生态文明时代法治需求、实现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具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保障、流域治理视域下司法模式转型的应然选择、推进黄河流域环境法治化与司法专门化的核心...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是回应生态文明时代法治需求、实现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具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保障、流域治理视域下司法模式转型的应然选择、推进黄河流域环境法治化与司法专门化的核心路径等本体价值。作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尚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跨部门协作不通畅、公众参与度低下等现实困境。应当基于生态整体主义与协同治理理论的双阶法理基础,从完善相关法律解释、构建主体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等维度,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进行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保护法 黄河流域 生态环境 协同治理 司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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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属经济区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管辖权及我国立法完善
4
作者 余妙宏 林正圆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6年第1期28-34,44,共8页
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方式,但其实践面临多重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司法程序是否包含刑事程序规定模糊,沿海国与船旗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陆地主义”内核导... 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方式,但其实践面临多重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司法程序是否包含刑事程序规定模糊,沿海国与船旗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陆地主义”内核导致管辖权难以覆盖专属经济区,相关罪名与刑罚设置适配性不足,缺乏量化标准,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冲突引发的司法争议不断。为解决该类问题,应当统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司法程序之解释分歧,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领域”概念适用局限及罪刑设置与国际法衔接不畅等困境。发现根源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维护航运大国和小国之利益不断做出妥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现结构性困境。据此,通过合理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引入专项管辖、优化罪刑设置等路径,为解决专属经济区外国船舶污染刑事管辖问题提供支持,助力海洋法治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属经济区 外国船舶 海洋污染 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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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视域下耕地生态治理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完善——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为分析视角
5
作者 许英 管馨宇 《肇庆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5-21,共7页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耕地生态治理是实现耕地质量提升与生态保护目标、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围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相关规定,梳理我国耕地保护及生态治理的立法现状,发现耕地生态治理在“谁来治理”和“...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耕地生态治理是实现耕地质量提升与生态保护目标、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围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相关规定,梳理我国耕地保护及生态治理的立法现状,发现耕地生态治理在“谁来治理”和“如何治理”上存在制度缺陷。为此,在进一步法律完善上,一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的责任主体制度;二是健全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三是系统构造协同衔接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粮食安全 耕地生态治理 法律责任 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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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交易补贴的国际法检视与优化
6
作者 刘亚昌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9-200,共22页
碳排放交易补贴政策作为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的关键手段,承载着国内绿色转型的重任,并深刻影响着国际气候治理规则的构建。然而,全球碳市场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发达国家单边措施的频繁出台以及全球气候治理规则日益断裂,对我国碳排... 碳排放交易补贴政策作为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的关键手段,承载着国内绿色转型的重任,并深刻影响着国际气候治理规则的构建。然而,全球碳市场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发达国家单边措施的频繁出台以及全球气候治理规则日益断裂,对我国碳排放交易补贴政策的国际合规性构成严峻挑战。当前,碳配额法律属性的界定争议、非SCM协定框架下的补贴认定困境,以及欧盟CBAM的域外适用冲突,亟须在国际法视角下检视与回应。有鉴于此,应明确碳配额作为特殊产品的独立法律地位,推动补贴机制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创新法律风险防控及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规则塑造的范式转型,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补贴 国际法 SCM协定 碳配额 欧盟CB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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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典化表达
7
作者 李依林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1-184,共14页
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语境下,自然资源资产属于国家利益,不同于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客体的公共利益。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编纂的需求,但也面临着与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体... 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语境下,自然资源资产属于国家利益,不同于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客体的公共利益。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编纂的需求,但也面临着与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体系协调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救济上实现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先适用性替代。考虑到救济主体的同一性、客体的统一性、制度目的的同向性,应基于一体救济的理念,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融合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中,从而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建立集要素救济和功能救济于一体的生态与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基于制度协同的考量,应在法典之外加紧完善管理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制度,从而构建起党的规范与法典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 自然保护地 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法典 一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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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多元责任的分工与统合 被引量:2
8
作者 刘长兴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98-112,共15页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有必要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立足于法律责任的传统结构和功能划分重整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形成内容全面、逻辑自洽的制度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发展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立足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发展环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考虑环境公益损害的补偿需求,发展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应当以责任原则和衔接机制为主设置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并适应环境法以行政管理制度为主的特点重点构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设置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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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背景下作为环境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 被引量:2
9
作者 金自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7-33,共17页
作为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在以环保为目标时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之处。我国近年来相关立法动向突出强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这与ESG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都应特别注意社会规... 作为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在以环保为目标时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之处。我国近年来相关立法动向突出强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这与ESG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都应特别注意社会规范的作用;而与强制披露相比,企业自愿披露作为规制工具亦有独特长处且两者存在协同互动关系。应当坚持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和强制披露相结合”,并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架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信息披露 环境规制 规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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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1
10
作者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应妥当实现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合理化。行为人通过污染环境不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对价是违法所得财物。严重困扰实践的难题是销售型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定,应确立从以销售额为基准到以成本节约额为基准的判定规则,否定将销售收入或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财物的做法,甄别违规处置行为及其产生的消极收入,应支付却通过违法行为所节省的费用是违法所得财物。在未进行长期性环保设施投资的情形下,应剥夺的违法所得财物主要是应逐年摊提的折旧费用。行为人不应承受行为期间内所节省的融资成本,应承担使用与维护该环保设施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未获许可或违反禁止处分而实施损害环境行为类型的环境犯罪,若是由于单纯的备案或申请程序不满足而不合法,就应确立从违法行为审查到违法行为根据审查的判定规则。行为人的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收入或积极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违法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没收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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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新污染物治理的“入典”理路 被引量:7
11
作者 刘佳奇 胡锋 《学术探索》 2025年第5期123-130,共8页
加快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立法,是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法典是(成文)立法的最高形式和最完善形态,“入典”是现实状态下化解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供给困境的最优立法方案,同时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 加快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立法,是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法典是(成文)立法的最高形式和最完善形态,“入典”是现实状态下化解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供给困境的最优立法方案,同时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需要在其编纂过程中将“新污染物治理”这一重点立法领域和新兴立法领域纳入考量。法典编纂应当考虑的是法律规范的内部体系化问题,因此新污染物治理“入典”应实现价值融贯、结构完整、内容协调的目标。在实现路径上,一是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确立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以彰显新污染物治理“入典”所应融贯的安全价值;二是应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管控”专章以回应新污染物治理的特殊立法需求;三是应将新污染物治理规则和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基础性制度、环境介质污染控制制度及污染源控制制度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污染物 新污染物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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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的统合优化路径 被引量:4
12
作者 刘洪岩 王雨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14-31,共18页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虽已展现单一生态要素保护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立法取向,但因采取“拼合”生态保护法与部分自然资源法的编纂路径,整体结构呈现“生态要素与资源利用”的分层,概念层次、体例编排与规范功...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虽已展现单一生态要素保护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立法取向,但因采取“拼合”生态保护法与部分自然资源法的编纂路径,整体结构呈现“生态要素与资源利用”的分层,概念层次、体例编排与规范功能仍有理顺和协调的空间。生态保护编法体系的建构不仅关系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完备性,更直接承载超越还原主义、人本主义的资源管制法,缔结人与自然平等、和平共处的法秩序之价值定位。因而,生态保护编的完善不应局限于条文层面的修辞或技术修正,为立法动态、行政规制和司法适用提供依据,还需从生态法哲学的根基出发,确立“关系保护”的规范主线,以“行为模式—保护要素”的递进式路径重组篇章体例,嵌入全过程保护理念,形成“预防—保护—救济与修复”的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保护编 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保护 关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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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侵权诉讼中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范式重构
13
作者 上官文东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41-155,共15页
气候侵权诉讼的核心在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在面对气候变化全球性、累积性和多因性等特点及气候变化法律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存在诸多固有的局限。国内学者与国外司法实践对于如何突破这些局限作出了很多有... 气候侵权诉讼的核心在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在面对气候变化全球性、累积性和多因性等特点及气候变化法律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存在诸多固有的局限。国内学者与国外司法实践对于如何突破这些局限作出了很多有益尝试;但是气候变化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本身表明其是一个“法律评价”命题,涉及气候政策、气候法律及其法律保护目的和意图保护的范围等内容。因此气候变化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首先回归“气候法律”本身,在没有气候法律可供依据或依据不足时,按寻气候法律的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国际气候诉讼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对气候侵权案件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气候法律规范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相当比例原因理论在气候损害事件中的法律因果关系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单一的判断工具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时也难免顾此失彼,对气候归因科学、法律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及相当原因理论等进行分析整合有助于构建一个对气候侵权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整合性框架,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气候侵权诉讼中法律因果关系的分析判断,促进气候诉讼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侵权诉讼 法律因果关系 规范保护目的 规范保护范围 相当比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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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困境与重构——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为中心
14
作者 罗安琪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7-23,共7页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制度是应对土壤环境损害的重要机制。我国于立法演进过程中逐步完成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充,《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行为责任人因其行为担责,体现损害担责...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制度是应对土壤环境损害的重要机制。我国于立法演进过程中逐步完成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充,《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行为责任人因其行为担责,体现损害担责原则;而状态责任人基于其对土地的管领事实担责,彰显风险预防原则。然而,该条规定在实践适用过程中存在修复责任追究机制陷于功能失效、土地使用权人状态责任虚置以及政府兜底责任负担过重的困境。对此,应以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行政属性的明确为前提,引入环境行政命令以动态调整当前偏于僵化的责任顺位并配套状态责任上限等细节措施,完善政府责任制度安排,重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壤污染修复 责任主体 行为责任 状态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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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跨时际保护理论的结构化阐释
15
作者 龙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6年第1期182-200,共19页
通过创造性适用比例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气候保护案”中肯定了基本权利的跨时际保护。此举极大拓展了比例原则的内涵与适用维度,但也引发了关于其保护范围、期限及是否超越《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国家目标规定之保护义务边界等争... 通过创造性适用比例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气候保护案”中肯定了基本权利的跨时际保护。此举极大拓展了比例原则的内涵与适用维度,但也引发了关于其保护范围、期限及是否超越《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国家目标规定之保护义务边界等争议。鉴于当前行为可能对未来基本权利造成干预,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传统与跨时际保护两种路径。气候保护立法作为基本权利干预行为,会对基本权利产生预先影响,造成非事实的结构性损害,而该结构性损害则具有现实紧迫性且不可逆转,故比例原则的适用应当采取跨时际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跨时际保护 预先影响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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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的理论逻辑与规范构造
16
作者 刘睿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2期84-92,共9页
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是企业实施自愿性环境规制的重要载体,其本质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背书的形式将企业碳减排行为的环境外部性显化为市场交易的绿色信誉。从新近实践中可窥见该制度在推动企业自我规制、应对欧美碳贸易壁垒和激励涉碳信息... 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是企业实施自愿性环境规制的重要载体,其本质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背书的形式将企业碳减排行为的环境外部性显化为市场交易的绿色信誉。从新近实践中可窥见该制度在推动企业自我规制、应对欧美碳贸易壁垒和激励涉碳信息规范披露等方面的独特功能。由于该制度系介于公法规制与私法自治之间的中间态,若长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主导,将导致行政机关、认证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公私属性模糊、权责边界不清的无序状态。鉴于此,应厘清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及配套措施,优化认证结果互相采信机制,并构建涉碳信息披露多元化监督管理体系,以保障我国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高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性环境规制 第三方认证 直接涉碳类认证 碳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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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多元价值转型及其实现路径——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新取向
17
作者 曹恒源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26年第1期115-121,共7页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更侧重于产业发展与经济价值的实现,这种较为单一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显现出不足之处。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在内容和结构上作出了重大创新,价值取向也转向多元。文章结...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更侧重于产业发展与经济价值的实现,这种较为单一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显现出不足之处。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在内容和结构上作出了重大创新,价值取向也转向多元。文章结合《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与现实考量,从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区生态修复、矿业权与矿业用地协调保障机制视角出发,探究国家治理现代化下新《矿产资源法》的多元价值转型及其现实意义。目前,新《矿产资源法》的落地仍面临相关配套规范不够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难度大、信息渠道建设欠缺等问题。未来需要加快配套规范完善,强化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矿业权市场化建设,促进矿产资源行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多元价值 矿产资源安全 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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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3
18
作者 秦天宝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9,共15页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遵循从外源到内生、从边缘到核心、从个别到体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本土化改造不彻底、法律系统不兼容以及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其核心在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衔接性制度设计。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消弭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需要。环境信息成本、比例原则以及规制模式转型的约束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制性与自愿性划清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 信息披露 功能定位 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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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从物权到互操作权的变革 被引量:4
19
作者 周汉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92,共17页
数据产权的界定关系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数据作用的发挥。目前的主流界定方案深受物权法观念的影响,以确立数据持有者的权利为中心,以数据交易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既不利于数据流通利用,还会滋生各种连锁问题。因此,应当发挥数据要... 数据产权的界定关系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和数据作用的发挥。目前的主流界定方案深受物权法观念的影响,以确立数据持有者的权利为中心,以数据交易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既不利于数据流通利用,还会滋生各种连锁问题。因此,应当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创新数据产权观念,以互操作权为基础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系统性变革,在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互操作权以确立网络用户使用数据的权利为中心,以互操作作为数据价值的实现形式,在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同时确保法治底线。此外,需要以权利束方式解释数据产权与三权分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物权法 互操作权 访问权 权利束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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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被引量:2
20
作者 杜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4-48,共15页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 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法律治理 可持续责任 主动性法 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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