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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反思与超越 被引量:4
1
作者 陈敏光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7-137,共21页
在我国强监管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多发的背景下,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往往面临巨额赔偿,连带责任机制运作下中介机构过责不相当的问题日益凸显。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形成了比例连带责任的判法,回应了现实的合理诉求,有较大的创新价值... 在我国强监管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多发的背景下,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往往面临巨额赔偿,连带责任机制运作下中介机构过责不相当的问题日益凸显。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形成了比例连带责任的判法,回应了现实的合理诉求,有较大的创新价值;但也面临合法性是否充足、比例是否明确、连带是否合理等拷问。通过比较镜鉴,应破除比例连带责任之表象,平衡好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着眼于过责相当、精准追责,并结合我国实际,在短期内改进比例连带责任之适用,在长期内则应探索包容动态责任体系之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过责相当 相应责任 证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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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多层次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3
2
作者 石一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4-161,共18页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关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区分引发了广泛讨论,而责任主体多层次体系的构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首先,应以可归责性程度作为责任主体层次区分的依据。可归责性判断包括指向预见性的归责能力和指向控制力的归责...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关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区分引发了广泛讨论,而责任主体多层次体系的构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首先,应以可归责性程度作为责任主体层次区分的依据。可归责性判断包括指向预见性的归责能力和指向控制力的归责事由两大基本要求。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中不同责任主体在预见性和控制力上均存在差异,此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层次性。其次,鉴于过错归责、过错与原因力综合判断等传统责任区分方法的局限性,可引入更契合的风险归责理论来构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多层次体系。最后,风险归责下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风险预见性下的职责重合度、信息可及性、行为风险认知性等;风险控制力下风险产生的控制、风险预防的控制和风险存续的控制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分析可区分出各责任主体的可归责性程度,进而构建起区分各类主体责任范围和形态的多层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信息披露 责任主体 多层次体系 风险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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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管重塑——“股利重要论”下“现金股利选择权”之构建 被引量:1
3
作者 周冰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44-55,共12页
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是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的重要途径。英国资本市场的演进经验揭示,稳健的股利政策并非仅为其他法律制度的附带结果,其本身即为一种能够独立运作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具有约束内部人、传递信息和强... 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是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的重要途径。英国资本市场的演进经验揭示,稳健的股利政策并非仅为其他法律制度的附带结果,其本身即为一种能够独立运作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具有约束内部人、传递信息和强化市场纪律等重要治理效能。基于这种“股利重要论”的视角,公司内部人、法院或行政主导的分红监管模式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相较之下,“现金股利选择权”机制将利润分配的决策权从公司内部人转移至每一位独立的投资者,通过赋予股东在预定周期内就其应占全部可分配利润自主选择获取现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的权利,能将分散的股东选择汇聚成强大的市场化监督与资本配置筛选力量,从而促使公司优化资本配置、提升经营效率。若考虑在我国实施该项制度,建议将其纳入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重构相关监管规则,制定交易所操作指引,并在公司法资本约束框架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防范新型市场操纵风险,同时调整法院在相关分红诉讼中的审查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利政策 分红 现金股利选择权 法律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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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金融服务”应用的风险与治理 被引量:2
4
作者 张龙 郭允臻 《当代金融研究》 2025年第4期34-43,共10页
ChatGPT的爆火,促使生成式人工智能重塑各行各业的速度大幅提升,尤其是金融行业,其高度数据化和应用新技术提升效率的需求,天然地契合GAI在该领域应用的供给。在金融行业的客服、营销、投顾、交易等细分服务中,已经能够加载现有的GAI技... ChatGPT的爆火,促使生成式人工智能重塑各行各业的速度大幅提升,尤其是金融行业,其高度数据化和应用新技术提升效率的需求,天然地契合GAI在该领域应用的供给。在金融行业的客服、营销、投顾、交易等细分服务中,已经能够加载现有的GAI技术,实现半自动化和自动化地服务。然而,因GAI的技术属性,将产生更加不确定的可解释性致使金融监管面临更大挑战、生成内容的虚假或偏误导致专业机构提供“错误”服务、数据泄露及数据攻击的新形式对数据安全的挑战、新型AI基础设施的出现导致系统性风险的治理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应通过建立健全金融领域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提升数据的质量和透明度进而从输入端增强输出端的稳定性、加载“安全护栏”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防范泄露风险、合理合规利用合成数据提升模型稳定性等方式,促进规范GAI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金融服务 算法治理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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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及衍生品领域风险跨境传递的市场逻辑与监管应对
5
作者 包康赟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56-68,79,共14页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由于交易标的、机制和功能的特殊性,该市场的风险易于跨境传递,更可能形成波及全球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基于对历史风险事件的系统梳理可知,场外链式关联、场内集中关联、产品嵌套关联...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由于交易标的、机制和功能的特殊性,该市场的风险易于跨境传递,更可能形成波及全球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基于对历史风险事件的系统梳理可知,场外链式关联、场内集中关联、产品嵌套关联、价格挂钩关联是风险终端与风险中心的四种主要关联方式,对应差异化的风险类型、风险强度和传递路径,也决定了不同的监管逻辑与规则。根据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三元悖论”理论,要兼顾一体化与稳定,则不宜实行封闭的监管,需适当提升金融监管的开放性和包容度。在实体性规则方面,应积极对接和引鉴国际合理监管标准;在协调性规则方面,应依托监管尊从与共识机制落实合规豁免制度,在避免监管冲突的同时防范跨境风险的滋生与传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货和衍生品法 制度型开放 风险跨境传递 跨境监管 国际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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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做空交易:理论逻辑、本土语境与治理进路
6
作者 吕佳欣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87-99,共13页
积极做空交易是我国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亟待重视的市场纠正机制,也是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进程中需要关注的跨境交易类型。积极做空交易属于发布做空报告与实施做空交易相结合的特殊交易模式,是本身没有善恶价值判断的投资行为,也... 积极做空交易是我国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亟待重视的市场纠正机制,也是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进程中需要关注的跨境交易类型。积极做空交易属于发布做空报告与实施做空交易相结合的特殊交易模式,是本身没有善恶价值判断的投资行为,也是资本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与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做空交易可以发挥约束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制度功能,但也隐含着引发市场恐慌、导致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需要构建恰当的系统性治理机制。为此,应聚焦信息要素确立积极做空交易治理体系的核心目标,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为双重面向推行协同治理策略,从信息发布主体、信息本体内容、信息博弈机制三个层次设计具体的治理规则,根据主体身份特征确定积极做空交易的约束标准,审查做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完善积极做空交易的信息博弈机制,防范积极做空交易的潜在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票市场 融券交易 积极做空交易 做空操纵行为 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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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过桥银行:功能定位、历史演进与体系构建
7
作者 杨光 潘黎 +1 位作者 倪培根 李尚颖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2-62,共11页
美国过桥银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构建受困银行救助体系、完善金融安全网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美国,救助受困银行主要有清算、承接及直接救助三类措施,而过桥银行则是承接措施的关键和依托。过桥银行最初仅运用于赔付客户存款,此后其职责逐... 美国过桥银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构建受困银行救助体系、完善金融安全网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美国,救助受困银行主要有清算、承接及直接救助三类措施,而过桥银行则是承接措施的关键和依托。过桥银行最初仅运用于赔付客户存款,此后其职责逐步拓展为托管经营与维护稳定,其运作机制随着银行业的股权结构、业务模式及主要风险演变而日渐成熟。目前美国对过桥银行的监管体现在准入管理、公司治理、业务范围、资本约束、终止安排等方面。美国过桥银行的演进历程、体系建构和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一是结合既有受困银行救助机制及存款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银行风险处置机制;二是探索确立过桥机构及运行机制,提高银行风险处置效率并防止风险反向传递;三是合理设置救助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公共资金的资助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法 金融风险处置 商业银行 过桥银行 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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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悖论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构建 被引量:28
8
作者 傅穹 杨硕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7-83,共7页
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 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众筹 信息披露制度 理性投资者 集资门户 柠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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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监会执法强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8
9
作者 张舫 李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73-183,共11页
证券法执行制度的完善并不代表证券法制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强度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为考察证监会的执法强度,通过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 证券法执行制度的完善并不代表证券法制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强度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为考察证监会的执法强度,通过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按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市场禁入四类计算出执法强度指数,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执法强度指数进行具体的分析。可以看出,证监会的执法强度很弱,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戒惧的效果。证监会执法强度弱可能受到一些社会因素关联的影响,同时和执法者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一定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监会 证券执法强度 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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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类别股立法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7
10
作者 李燕 郭青青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2-81,共10页
类别股指经由公司股权各项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的,权利内容各异的股份。系类别股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类别股立法干预之核心,在于恰当设置类别股章程自治之边界。如果强调类别股具有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性质,则生成章... 类别股指经由公司股权各项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的,权利内容各异的股份。系类别股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类别股立法干预之核心,在于恰当设置类别股章程自治之边界。如果强调类别股具有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性质,则生成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如果着重类别股具有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性质,则形成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在深入分析类别股种类及立法选择的基础上,应区分公司形态,将三种类别股立法路径分别适用于封闭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如果资本市场对类别股资源的需求与既定的类别股法律规则产生断层,则类别股契约自治将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回应力量,推动类别股立法向趋于公司自治的方向循序演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别股 类别股立法 类别股法律制度 契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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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配置实证分析 被引量:23
11
作者 吴越 马洪雨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8-99,共12页
证券监管权在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划分是证券监管权配置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证券监管体制能否高效运作。通过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证监会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运用数据分析现有权限配置运行的效率,发现问题,可以找到我国证... 证券监管权在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划分是证券监管权配置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证券监管体制能否高效运作。通过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证监会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运用数据分析现有权限配置运行的效率,发现问题,可以找到我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权限配置的应然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监管权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权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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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被引量:21
12
作者 彭真明 曹晓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69-176,共8页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众筹融资 规制逻辑 规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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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中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法律适应性分析 被引量:12
13
作者 傅穹 廖原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9-116,共8页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注重过渡时期的投资者适应性问题。国内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意识强烈和信息处理能力低下是问题的主要症结。从投资者导向型角度考量,信息披露中的过载问题、堆积现象客观造成了投资者信息处...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注重过渡时期的投资者适应性问题。国内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意识强烈和信息处理能力低下是问题的主要症结。从投资者导向型角度考量,信息披露中的过载问题、堆积现象客观造成了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不足、融资成本提高等事实。通过优化信息披露价值相关性内容、提供投资者权利清单、整合信息披露数据等方式,能够完善信息披露引导投资者决策的理论逻辑,并赢得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所预期的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制 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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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法律制度演进的负面影响——基于2001-2014年ST公司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0
14
作者 陶启智 孙弋程 李浩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0-77,共8页
我国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12年和2014年出台了四部完善退市制度的法规。本文以这四部法规出台的时间为节点,通过对2001年至2014年ST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不断严格的退市法律制度加剧了亏损公司动用政治关联获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导... 我国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12年和2014年出台了四部完善退市制度的法规。本文以这四部法规出台的时间为节点,通过对2001年至2014年ST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不断严格的退市法律制度加剧了亏损公司动用政治关联获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导致了退市法规的失效。而现行制度对部分政府补贴采用适用除外的条款助推了这一行为,当属法规漏洞。然而,随着2014年新规的出台,ST公司获取政府补贴的行为有所收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治关联 政府补贴 非经常性损益 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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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董事责任认定研究 被引量:15
15
作者 甘培忠 周淳 《北方法学》 CSSCI 2012年第3期65-75,共11页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董事责任的追究,是遏制信息披露违法、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和整理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对董事行政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董事责任的追究,是遏制信息披露违法、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和整理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对董事行政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行为标准的产生和应用等方面,补充和完善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责任 直接责任 归责原则 勤勉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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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辨析 被引量:13
16
作者 吴弘 徐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21-27,共7页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较为妥贴。我国契约型基金...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较为妥贴。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管理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受托人,承担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责任。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既不属于分离模式,也不同于日韩的非分离模式,它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和信任关系,其纯粹是财产的集合,应将基金整体定性为财团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 投资基金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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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资本市场反操纵监管比较及启示 被引量:10
17
作者 殷晓峰 牛广济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5-70,共6页
市场操纵是当前资本市场最为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美国法认为,操纵的本质是误导和欺诈,我国法没有规定操纵行为的实质定义。美国法规定了欺诈操纵和价格操纵两种类型,前者的构成标准低于后者,可并行适用,我国法中只有价格操纵。美... 市场操纵是当前资本市场最为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美国法认为,操纵的本质是误导和欺诈,我国法没有规定操纵行为的实质定义。美国法规定了欺诈操纵和价格操纵两种类型,前者的构成标准低于后者,可并行适用,我国法中只有价格操纵。美国的立法技术是定义、列举、兜底和授权的模式,我国只有列举和兜底,且兜底中只有正面规定,没有反面排除的安全港规定。对《证券法》修改的启示是:界定操纵行为的本质为误导和欺诈、降低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和增加新类型的操纵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操纵 欺诈操纵 价格操纵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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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公平高频交易监管及对证券法修改的启示 被引量:8
18
作者 马其家 王淼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66-73,77,共9页
证券期货市场上的高频交易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不公平的高频交易。不公平的高频交易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稳定,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在借... 证券期货市场上的高频交易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不公平的高频交易。不公平的高频交易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稳定,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证券法》,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禁止高频交易中的操纵市场和"试单"行为,限制不公平的主机托管行为。《证券法》还应规定或授权证监会、交易所对高频交易报价采取实时监控、限制撤单、强制减速带等监管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频交易 证券期货市场 信息技术优势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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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论证成 被引量:10
19
作者 刘水林 郜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1-88,96,共9页
法学界一般把公益诉讼看作是民事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是不同于群体性民事诉讼(如代表人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其适用于损害众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而,赋予主体原告资格,并不一定需要其与诉讼... 法学界一般把公益诉讼看作是民事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是不同于群体性民事诉讼(如代表人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其适用于损害众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而,赋予主体原告资格,并不一定需要其与诉讼所纷争的利益具有直接利益关系。证券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环境,决定了在我国未来拟建构的证券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应依法得到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许可为宜。具体的诉讼制度可采取团体公益诉讼与示范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二元诉讼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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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被引量:60
20
作者 刘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49-161,共13页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众筹 集资门户 众筹平台 众筹法案 JOBS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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