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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构造——以智能驾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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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萌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7-32,共16页
在人工智能应用模式下,传统保险产品的算法与网络安全风险被显著放大,打破了多元主体参与下的责任划分格局,导致受害人获取证据的难度持续攀升。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投保”为核心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受害人“举证难”与“损失获... 在人工智能应用模式下,传统保险产品的算法与网络安全风险被显著放大,打破了多元主体参与下的责任划分格局,导致受害人获取证据的难度持续攀升。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投保”为核心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受害人“举证难”与“损失获赔”之间的核心矛盾,且具备坚实的理论支撑:国家干预理论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介入提供正当性基础,科斯定理所倡导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理念与强制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的目标高度契合,汉德公式的引入为保险制度中的风险评估、责任界定提供客观量化的依据。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构建需从三方面精准发力:内容设计上,以“产品责任风险”与“网络安全风险”为双重核心;技术支撑上,依托“黑匣子技术”实现算法过程的可追溯,结合“多模态融合识别技术”提升风险监测与定损的精准度,为保险理赔提供技术赋能;程序构建上,建立“过错推定原则+人工智能司法鉴定”的联合认定机制的同时,不断健全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强制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 网络安全 自动驾驶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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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监管”到“风险为本”:保险监管理念变革的立法实现
2
作者 池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3-68,共16页
保险监管理念从“行为监管”向“风险为本”变革,是查找当前保险监管制度内在问题的理论前提,亦是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转型的关键所在。“风险为本”保险监管理念的核心内涵包括以风险为导向、提倡差异化监管、强化前瞻性监管、注... 保险监管理念从“行为监管”向“风险为本”变革,是查找当前保险监管制度内在问题的理论前提,亦是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转型的关键所在。“风险为本”保险监管理念的核心内涵包括以风险为导向、提倡差异化监管、强化前瞻性监管、注重协同治理及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等。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监管理念在我国的实现面临多重法治障碍。鉴于此,应在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产品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等场景中构建兼具适应性、差异性和协同性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风险为本”理念融入《保险法》监管规则体系,强化金融稳定法与《保险法》的衔接,优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风险监管制度,以此筑牢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有效防控的法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为本 保险法 金融稳定法 保险监管 立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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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保险说明义务的反思与建构 被引量:1
3
作者 陈昊泽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3-140,共18页
规制性与救济性的缺乏,反映出保险说明义务立法目标与实践效果的反差。先行研究由解释论到立法论的过渡、司法观点从实质标准向证据标准的转变,暴露出既往观点与法律体系的割裂、对保险销售实践的忽略。系统论法学从规范性预期稳定功能... 规制性与救济性的缺乏,反映出保险说明义务立法目标与实践效果的反差。先行研究由解释论到立法论的过渡、司法观点从实质标准向证据标准的转变,暴露出既往观点与法律体系的割裂、对保险销售实践的忽略。系统论法学从规范性预期稳定功能理解法律,在保险再生产过程中探明销售,将保险说明义务问题定位于法律系统与保险系统的耦合结构。保险说明义务的困境源于其兼具规制、救济功能的立法模式:功能性瘫痪与过度社会化接连出现;规范运作具有模糊性;立法存在时间性漏洞。保险说明义务的进路不在于自身的完善,而应立足于保险法实现规范的分化整合。这要求将保险说明义务的规制功能分出至保险业法,以适合性原则保障投保人意思自治,将保险销售行为规制建构为“反身法”,同时在保险合同法项下整合保险说明义务的“要件—效力”程式,依缔约过失法理重塑救济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系统论 反身法 保险法修改 保险销售制度 规制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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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 被引量:23
4
作者 温世扬 范庆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9-93,共15页
保险消费者"概念问题的实质,即将《消保法》作为保险相对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之一。其理论基础为,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消保法》的立法缘由在保险领域中同样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宜纳入保险消费者的范畴。主要... 保险消费者"概念问题的实质,即将《消保法》作为保险相对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之一。其理论基础为,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消保法》的立法缘由在保险领域中同样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宜纳入保险消费者的范畴。主要目的可以作为区分保险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标准。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 保险法 消费者保护法 投资者 保险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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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体系的危机与吉登斯的制度性风险研究 被引量:9
5
作者 张广利 赵云亭 王伯承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4期129-134,共6页
现代风险的本质是一种制度性风险。抽象体系作为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是吉登斯理解和分析现代制度性风险的核心概念,而现代性断裂的理论假设、现实主义的风险认知取向以及制度与结构的研究视角是理解吉登斯制度性风险理论的3个基本维度... 现代风险的本质是一种制度性风险。抽象体系作为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是吉登斯理解和分析现代制度性风险的核心概念,而现代性断裂的理论假设、现实主义的风险认知取向以及制度与结构的研究视角是理解吉登斯制度性风险理论的3个基本维度。吉登斯通过抽象体系的危机对现代风险进行了深刻剖析,具体表现为符号系统的异化产生了文化风险,专家系统的失信导致了技术风险与政治风险。吉登斯作为一个制度主义者,认为反思性的制度建构是突破现代风险困境的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体系 符号系统 决策性专家系统 技术性专家系统 制度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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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被引量:12
6
作者 叶名怡 韩永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95-102,共8页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的行使方式和程序方面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在这方面,当下的保险法理论和域外实务中大致采用两种做法:一种是不承认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竞合关系,在...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的行使方式和程序方面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在这方面,当下的保险法理论和域外实务中大致采用两种做法:一种是不承认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竞合关系,在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之前不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另一种是承认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的竞合,但对代位追偿所得又分别实行包括"比例分配"和"被保险人优先分配"在内的4种分配方式。应当在肯定两种相列竞合的情况下,对于足额保险可采用比例分配的方式;在不足额保险中,比例分配规则的逻辑前提是保险合同中对不足额保险约定了比例分摊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对不足额保险是采用"比例赔偿"之外的"第一危险赔偿"方法,则对追偿所得的分配就应当改而采用"被保险人优先"的分配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代位权 完全补偿规则 代位求偿所得 比例分配 保险金扣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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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款保险立法中银行监管权的分配与协调 被引量:4
7
作者 朱大旗 李慈强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8-82,共5页
银行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我国在存款保险立法时,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包括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强制执行权在内的银行监管权,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在现有的体系下合理分配银行监管权的同时,存款保险机构... 银行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我国在存款保险立法时,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包括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强制执行权在内的银行监管权,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在现有的体系下合理分配银行监管权的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确保银行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以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治 存款保险立法 银行监管 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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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8
8
作者 曾文革 张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104-109,共6页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借鉴巨灾保险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依据我国现阶...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借鉴巨灾保险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法治状况,总结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比较可行的选择是采用专项型立法模式,首先针对地震风险制定《地震保险法》,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针对其他灾种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灾保险 立法模式 专项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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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角下的我国农业保险扶贫困境与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被引量:35
9
作者 谭正航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67-173,共7页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防控农民因灾致贫与返贫、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等基本功能,是推进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实施的内在需求。从精准扶贫视角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扶贫还存在扶贫对...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防控农民因灾致贫与返贫、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等基本功能,是推进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实施的内在需求。从精准扶贫视角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扶贫还存在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项目安排不精准、保险补贴不精准与扶贫到户措施不精准等问题。法律是农业保险扶贫的基本保障。我国农业保险扶贫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通过革新指导理念,健全立法保障体系,准确定性农业保险、合理配置农民保险权利、构建扶贫激励约束法律制度、优化农业保险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等推进农业保险扶贫法律制度完善,以促进农业保险精准扶贫功能发挥,有效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国家战略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准扶贫 农业保险扶贫 法律保障机制 困境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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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衡平机制与比较研究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被引量:5
10
作者 孙艳军 李家军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04-112,共9页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诞生之后在全球得以迅速发展。现在国际上公认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及其金融审慎监管制度视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共同组成银行系统的"安全网&qu...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诞生之后在全球得以迅速发展。现在国际上公认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及其金融审慎监管制度视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共同组成银行系统的"安全网"。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具有重大的价值。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银行业结构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 存款保险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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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为中心 被引量:19
11
作者 孙宏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7-118,共12页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该条款对于贯彻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及对价平衡原则,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过于简略和粗糙。对...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该条款对于贯彻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及对价平衡原则,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界定标准,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可被免除之情形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遗漏与不妥之处,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危险增加 客观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界定标准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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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4
12
作者 杨茂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59-65,共7页
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说明的范围、方式及其程度标准,导致理论上争议较大。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的认定也莫衷一是。破解上述疑难问题的前提是对该义务的立法原旨进行理性定位,避免片面强... 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说明的范围、方式及其程度标准,导致理论上争议较大。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的认定也莫衷一是。破解上述疑难问题的前提是对该义务的立法原旨进行理性定位,避免片面强调倾斜性保护;以此为指引,对该义务履行之对象范围与程度标准的界定也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之上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明确说明义务 利益平衡 免责条款 实质标准 形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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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被引量:30
13
作者 陈群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84-193,共10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 两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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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长健 屈怡 廉靖 《中州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18-21,共4页
本文从农业保险的历史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完善农业保险监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区域性政策农业保险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 区域政策 农业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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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全有全无模式”之批判与制度改革选择 被引量:16
15
作者 王家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40-149,共10页
从法史学和保险学的角度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制度效果上所采取的"全有全无模式"属于早期保险经营技术与保险法理论落后的产物,该模式忽视了危险评估与保险费间渐进式的计算方式,使投保方承担了不合理的不利后... 从法史学和保险学的角度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制度效果上所采取的"全有全无模式"属于早期保险经营技术与保险法理论落后的产物,该模式忽视了危险评估与保险费间渐进式的计算方式,使投保方承担了不合理的不利后果,为保险人不当获利留下了空间,其负面效果日渐凸显。虽然晚近以来该模式经历了主客观两方面的局部修正以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在效果上仍无法同对价平衡原则相契合,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全有全无模式"的固有缺陷。在未来的改革上,《保险法》应当弃用"全有全无模式",改而采用与对价平衡原则更为契合的"对应调整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义务 全有全无模式 对价平衡原则 对应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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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为中心 被引量:12
16
作者 孙宏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87-94,共8页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于可抗辩期间内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复效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等诸多问题,我国《保险法》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 欺诈投保 保险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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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司法适用之检讨——基于277个案例的裁判文书之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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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05-118,共14页
我国《保险法》第52条关于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规定是对保险法中对价平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合同法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贯彻。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进行总结,可知我国司法裁判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合同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如... 我国《保险法》第52条关于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规定是对保险法中对价平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合同法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贯彻。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进行总结,可知我国司法裁判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合同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如何判断危险显著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以及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危险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何种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主张免责等问题上有争议。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只是对危险增加的样态进行了列举,并补充了危险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的判断要件,并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可能的回应。有必要从法律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乃至成文法内法律续造的方法论层面对司法适用予以可能的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不确定法律概念 因果关系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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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基于296份司法判决书的分析 被引量:11
18
作者 李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4-160,共17页
通过研究296份相关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能够转让、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等争议常与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分歧有关。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着较大差异,对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容易受... 通过研究296份相关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能够转让、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等争议常与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分歧有关。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着较大差异,对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容易受类比适用的思维进路束缚。在以社会发展的视阈认识人身保险利益的同时也应看到人身保险标的与人身保险利益为不同维度的内涵。从最初的法律规定上看,人身保险利益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家庭关系人身依附的属性。随着团体保险的兴起以及可能存在人身保险利益样态的多元化,这种人身依附的属性得以淡化,但并非消除。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为一种以伦理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属性的利害关系,同时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的同意应理解为基于一定利害关系的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利益 伦理 人身依附属性 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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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价平衡原则看重复保险的保费返还法律规定的适用 被引量:8
19
作者 范庆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30-138,共9页
对价平衡原则是支撑重复保险中保费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依据这一原则,保险费中应予以返还的是指纯保费。善意和恶意重复保险在保费返还上的区别,不在于应不应该返还,而在于应返还的"量"是多少。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 对价平衡原则是支撑重复保险中保费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依据这一原则,保险费中应予以返还的是指纯保费。善意和恶意重复保险在保费返还上的区别,不在于应不应该返还,而在于应返还的"量"是多少。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都有权请求保费返还。消极保险不适用保费返还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价平衡原则 重复保险 保费返还 善意 恶意 消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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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检讨及替代制度研究 被引量:9
20
作者 潘红艳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72-175,共4页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立法目标存在偏差,无法达成低成本、高效率以及保护投保人的目的;与保险运营的实践存在矛盾,不符合保险商品的实质要求;与《合同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存在差异,不同于《合同法》中有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立法目标存在偏差,无法达成低成本、高效率以及保护投保人的目的;与保险运营的实践存在矛盾,不符合保险商品的实质要求;与《合同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存在差异,不同于《合同法》中有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保险实践中已经存在犹豫期制度、上海等地率先实行的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以及被诸多国家采纳的合理期待原则均提供了更优的解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问题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犹豫期制度 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合理期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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