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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执法职责属地化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2
1
作者 刘志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3-19,共17页
金融监管执法职责的属地化经历了从依法设立的单一地方金融组织到兼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转变,并逐渐塑造了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的边界范围和体系架构。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职责属地化的体系构造,遵循监管执法职责分化的“功能性”与... 金融监管执法职责的属地化经历了从依法设立的单一地方金融组织到兼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转变,并逐渐塑造了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的边界范围和体系架构。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职责属地化的体系构造,遵循监管执法职责分化的“功能性”与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地域性”“风险性”相结合的逻辑。其中,“功能性”用于界分具体的监管执法职责,“地域性”主要用于框定金融监管属地化的整体范围,“风险性”的大小则在根本上决定着常规执法与风险处置职责究竟是整体下放给地方,还是仅将风险处置职责下放给地方。在厘清地方金融监管执法职责内涵、外延的基础上,常规执法职责的“央地”划分,应依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风险性”作出区分,并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专属监管对象;风险处置职责的“央地”划分,应当坚持“属地优先”原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地方派出机构应当主要承担协助、配合、决策及监督的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监管执法 属地责任 风险处置 常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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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被引量:1
2
作者 马晓白 田媛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5年第6期1-7,共7页
高水平的金融服务体系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世界银行发布的新一轮评估体系,审视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现状,发现其在金融法律体系和服务供给方面存在双重困境。一是现行金融法律规则与国际评估要求和市场发展需求存在不适配性;二... 高水平的金融服务体系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世界银行发布的新一轮评估体系,审视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现状,发现其在金融法律体系和服务供给方面存在双重困境。一是现行金融法律规则与国际评估要求和市场发展需求存在不适配性;二是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相对匮乏。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具有独特性,盲目套用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并不适宜。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本土实践,在制度设计上应完善动产担保收益延伸规则、动产担保私人执行规则以及未经授权支付责任限制规则,夯实金融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通过完善征信基础设施、健全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动产和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系统,提升金融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藉由这些举措,持续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又能为高水平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 金融服务 营商环境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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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的法治化路径
3
作者 袁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42-159,共18页
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下,我国在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上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处置过程中也暴露出欠缺体系化制度指引、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公共资源动用规则缺失等弊端,整体法治化程度较低。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 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下,我国在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上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处置过程中也暴露出欠缺体系化制度指引、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公共资源动用规则缺失等弊端,整体法治化程度较低。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体现着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国家干预,但亦应受到有限政府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法治原则的约束,在法治化轨道上有序开展。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严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有必要明确公共资源的范畴,规范处置方式的选择,厘清处置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的规范基础。同时要进一步限定公共资源的动用条件,优化处置标准,完善处置程序,为动用公共资源处置金融风险设置合理的制度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处置 公共资源 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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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规则的立法缺陷及其弥补
4
作者 刘志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5-143,共19页
当下中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规则的立法安排,遵循的是分业格局下少数业务交叉的经营逻辑,但混业已在实践中借助“兜底补充”和“混业例外”条款从特殊走向一般。执行“兜底补充”和“混业例外”条款中权力行使的错位、越位与缺位,并非简... 当下中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规则的立法安排,遵循的是分业格局下少数业务交叉的经营逻辑,但混业已在实践中借助“兜底补充”和“混业例外”条款从特殊走向一般。执行“兜底补充”和“混业例外”条款中权力行使的错位、越位与缺位,并非简单源于概括授权,更深层的原因是“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业务分级分类的制度设计缺失。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规则的设计缺陷伴随立法而生,但直到新近商业银行表内业务同业化、表外化和同业业务、表外业务通道化状况的出现,才逐渐暴露,亟待弥补。立法技术的优劣会影响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规则的适用效果,但立法缺陷弥补不应止步于立法技术,而应追本溯源地探究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找出核心业务的识别路径、附属业务的类型划分标准。当下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现实及其风险管理诉求,又进一步决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规则立法缺陷弥补之文本内容优化、条款结构整合,应建立在基于风险隔离的综合经营逻辑基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综合经营 业务范围 正面清单 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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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异质-法律多元”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失范与法律规制——以村镇银行的金融监管场域为例
5
作者 彭程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78-93,共16页
在村镇银行的金融监管场域中,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与党组织作为三类典型的异质性权威主体,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定职权、政治绩效与利益目标,藉由各自的符号形式、话语、政治路径共同塑造了对村镇银行具有法支配效果的规范秩序,并导致了... 在村镇银行的金融监管场域中,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与党组织作为三类典型的异质性权威主体,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定职权、政治绩效与利益目标,藉由各自的符号形式、话语、政治路径共同塑造了对村镇银行具有法支配效果的规范秩序,并导致了金融监管失范。作为金融监管薄弱区块的典型与范例,村镇银行风险事件的发生有其特殊的风险敞口,为检讨金融监管的权力结构与体制裂隙提供了一个窗口,并为“权威异质-法律多元”分析框架提供了具象化的验证样本。消弭金融监管场域中“权威异质-法律多元”框架的结构性矛盾,需在权威统合层面整合多元价值诉求,强化异质性权威主体的权责一致、差异化责任的梯度配置以及中共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下的监管协同,并建立监管重叠领域的主监管人责任分配规则,以解决异质性权威主体在金融机构监管事项上的行为与利益分散化问题,强化微观审慎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村镇银行 法律多元 权威异质 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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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视野下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法律治理
6
作者 冯辉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7-52,共16页
我国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法律治理已具备公法与私法、中央与地方、一般法与特别法构成的总体框架,但从内容和效果来看,在监管依据和监管主体设置、经营者准入监管、预付费资金监管、消费者权益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本质... 我国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法律治理已具备公法与私法、中央与地方、一般法与特别法构成的总体框架,但从内容和效果来看,在监管依据和监管主体设置、经营者准入监管、预付费资金监管、消费者权益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预付费商业模式的本质是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资金归集行为,其法律治理的核心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秩序、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理念和方法,构建一体化的规则依据,完善协同监管的主体结构;以经营能力的稳定性为核心构建准入监管机制,强化对经营者诱导性营销行为的规制;以风险控制和利益平衡为核心,完善预付费资金的总额控制、第三方存管和用途限制制度;以单方解除权、破产债权清偿和风险分担为核心,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费商业模式 准入监管 资金监管 消费者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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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投资的风险规制困境与法律建议
7
作者 肖永平 王海晶 刘婷婷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8-55,共8页
中国存托凭证作为连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桥梁,对促进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跨境汇率风险、跨境清算风险、存托机构道德风险和跨境监管差异风险等风险规制... 中国存托凭证作为连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桥梁,对促进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跨境汇率风险、跨境清算风险、存托机构道德风险和跨境监管差异风险等风险规制困境。借鉴美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举措,应从构建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深化追责与赔偿机制等方面着手,持续深化制度改革、强化监管效能、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托凭证 投资者权益保护 风险规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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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基本法”制定的逻辑与结构
8
作者 郭金良 王诗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44-58,共15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这对推进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面临关键性法律缺失、重要制度立法位阶较低、基础性法律滞后、制度内容碎片化等诸多问题,亟须对金融领域法律进行体系化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这对推进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面临关键性法律缺失、重要制度立法位阶较低、基础性法律滞后、制度内容碎片化等诸多问题,亟须对金融领域法律进行体系化建设。金融法体系化应选择“金融基本法+金融单行法”的模式,“金融基本法”确立金融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由“金融基本法”与金融稳定法、中央银行法及各行业单行法共同构成系统的金融法体系。“金融基本法”的制度结构,应当以“法律关系—共性规则—目的价值”为理论逻辑,具体包括总则、金融调控、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金融稳定、金融发展与开放、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定金融法 “金融基本法” 金融监管 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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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路径及法律风险防控探究
9
作者 姜海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84-88,共5页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抑制”问题,它是制约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下农地金融改革成为激活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我国推动农地金融化的多条实现路径,均受到国家法律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权限等因素...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抑制”问题,它是制约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下农地金融改革成为激活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我国推动农地金融化的多条实现路径,均受到国家法律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权限等因素的制约,使农地金融化面临一定风险。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依法重构土地权能、组建国家土地银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制度体系,防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化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承包经营权 金融化路径 法律风险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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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数字金融的立法路径 被引量:2
10
作者 鄢浩宇 袁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59-73,共15页
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数字金融的立法规范和入法安排是金融立法的重要内容。数字金融的创新性、跨领域性、风险复杂性对立法的稳定性、统一性和科学性造成挑战,使得数字金融的立法需要具备更强的体系性、延展性和适应性。应当提炼包容审慎... 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数字金融的立法规范和入法安排是金融立法的重要内容。数字金融的创新性、跨领域性、风险复杂性对立法的稳定性、统一性和科学性造成挑战,使得数字金融的立法需要具备更强的体系性、延展性和适应性。应当提炼包容审慎、透明度、实质创新作为数字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锚定市场主体管理、行为规范治理、监管体系统筹作为数字金融立法的基础制度,以风险预防、风险监测、风险处置作为数字金融全生命周期风险规制的规则体系,遵循“原则—制度—规则”的入法路径,实现数字金融立法的系统性。在数字金融入法的体例安排上,应当采取拆分入法而非专章入法的模式,明确数字金融基本原则、基础制度、规则内容在“金融法”中的体系定位,并考虑数字金融相关规范在金融单行法中的融入问题,最终形成体系性的数字金融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金融 制定金融法 金融监管 金融立法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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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构造——以智能驾驶为例
11
作者 齐萌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7-32,共16页
在人工智能应用模式下,传统保险产品的算法与网络安全风险被显著放大,打破了多元主体参与下的责任划分格局,导致受害人获取证据的难度持续攀升。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投保”为核心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受害人“举证难”与“损失获... 在人工智能应用模式下,传统保险产品的算法与网络安全风险被显著放大,打破了多元主体参与下的责任划分格局,导致受害人获取证据的难度持续攀升。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投保”为核心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受害人“举证难”与“损失获赔”之间的核心矛盾,且具备坚实的理论支撑:国家干预理论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介入提供正当性基础,科斯定理所倡导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理念与强制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的目标高度契合,汉德公式的引入为保险制度中的风险评估、责任界定提供客观量化的依据。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构建需从三方面精准发力:内容设计上,以“产品责任风险”与“网络安全风险”为双重核心;技术支撑上,依托“黑匣子技术”实现算法过程的可追溯,结合“多模态融合识别技术”提升风险监测与定损的精准度,为保险理赔提供技术赋能;程序构建上,建立“过错推定原则+人工智能司法鉴定”的联合认定机制的同时,不断健全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强制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 网络安全 自动驾驶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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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直连”政策下平台个人信用评分的包容审慎监管
12
作者 阳建勋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9-98,共10页
平台个人信用评分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性网络信用治理工具,具有处理信息的广泛性、覆盖范围的普惠性及应用场景的多元性等特征,但也面临信用监管套利风险、替代数据使用加剧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风险及算法歧视风险等挑战。基于以上特征... 平台个人信用评分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性网络信用治理工具,具有处理信息的广泛性、覆盖范围的普惠性及应用场景的多元性等特征,但也面临信用监管套利风险、替代数据使用加剧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风险及算法歧视风险等挑战。基于以上特征及风险挑战,应当对平台个人信用评分属性进行场景式认定与包容审慎监管。具体路径是:分类规制平台个人信用评分,明确“断直连”政策的适用场景是平台作为第三方向处于平台外部的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分,适度增加个人征信牌照以协调“断直连”政策引发的利益冲突;防范替代数据使用风险以平衡金融包容性与个人信息保护,限缩解释“其他相关信息”并将替代数据纳入征信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制增强信用评分透明度监管并以声誉机制激励平台自我增强信用评分透明度;将平台个人信用评分算法纳入监管沙盒,以算法备案对算法歧视风险进行事前规制,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信用评分算法监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断直连”政策 平台个人信用评分 包容审慎监管 替代数据 算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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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监管”到“风险为本”:保险监管理念变革的立法实现
13
作者 池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3-68,共16页
保险监管理念从“行为监管”向“风险为本”变革,是查找当前保险监管制度内在问题的理论前提,亦是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转型的关键所在。“风险为本”保险监管理念的核心内涵包括以风险为导向、提倡差异化监管、强化前瞻性监管、注... 保险监管理念从“行为监管”向“风险为本”变革,是查找当前保险监管制度内在问题的理论前提,亦是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转型的关键所在。“风险为本”保险监管理念的核心内涵包括以风险为导向、提倡差异化监管、强化前瞻性监管、注重协同治理及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等。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监管理念在我国的实现面临多重法治障碍。鉴于此,应在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产品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等场景中构建兼具适应性、差异性和协同性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风险为本”理念融入《保险法》监管规则体系,强化金融稳定法与《保险法》的衔接,优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风险监管制度,以此筑牢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有效防控的法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为本 保险法 金融稳定法 保险监管 立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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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财产属性的纯粹欺诈逻辑 被引量:2
14
作者 杨贵桥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8-184,共17页
财产以其价值属性为内在依据。由区块链的簿记性质所决定,比特币并非劳动产品,而是幸运矿工生成区块所耗费算力的所有权凭证,本身没有价值,亦不表征价值关系,不是任何形式的财产。然而,生息资本的资本拜物教性质使比特币成为虚拟资本,... 财产以其价值属性为内在依据。由区块链的簿记性质所决定,比特币并非劳动产品,而是幸运矿工生成区块所耗费算力的所有权凭证,本身没有价值,亦不表征价值关系,不是任何形式的财产。然而,生息资本的资本拜物教性质使比特币成为虚拟资本,比特币作为有价证券成为财产。但是,簿记具有节约社会劳动的发展趋向,工作量证明算法却与之相悖,致使区块所耗费算力不执行资本职能,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充当必要的纯粹流通费用,其价值随着使用价值的无用损耗而绝对灭失。因此,作为有价证券,比特币没有真实价值基础,除了自身所有权,它既不代表现实资本的所有权,又不代表生息资本的剩余索取权,其财产属性内含纯粹欺诈逻辑。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亟需完善立法,明确否定比特币财产属性,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无真实价值基础的有价证券而予以禁止,同时区别对待和处置比特币的持有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财产属性 算力所有权凭证 有价证券 纯粹欺诈 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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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信托:理论逻辑、现实障碍与应对策略 被引量:2
15
作者 赵畅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6-86,共11页
数据资产信托是数据要素金融化的创新工具,其核心功能是依托信托制度的权益分离、连续性等特性,实现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与金融化,实践中已有探索并获得政策支持。然而,数据资产信托发展面临三重障碍:一是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与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信托是数据要素金融化的创新工具,其核心功能是依托信托制度的权益分离、连续性等特性,实现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与金融化,实践中已有探索并获得政策支持。然而,数据资产信托发展面临三重障碍:一是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与数据资产易变性、共享性存在冲突,制约价值释放;二是“数金结合”模式下受托人需兼具信托与数据管理双重资质与义务,引发履职困境;三是数据资产估值定价困难及交易机制缺失导致信托产品非标准化,阻碍流通。推动数据资产信托发展,要明确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增强确定性与可行性;灵活采用共同受托人(信托公司+数据机构)或委托专业服务模式,并区分初始与后续信托财产的信义义务标准;加快完善数据金融交易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推动数据资产的规范交易与标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资产信托 数据信托 资产证券化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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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思维下金融监管的多元协同与统合立法 被引量:1
16
作者 徐英军 孔小霞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9-35,153,共8页
传统金融监管在防控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监管割裂、立法碎片化等局限,亟待以系统思维统筹改革。在系统思维下,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目标是立足我国创新驱动的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推动金融监管的体系重构和制度整合,适应金融高质量发展与风险... 传统金融监管在防控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监管割裂、立法碎片化等局限,亟待以系统思维统筹改革。在系统思维下,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目标是立足我国创新驱动的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推动金融监管的体系重构和制度整合,适应金融高质量发展与风险防控的新要求。金融监管改革应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多元协同机制,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央地政府机构之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监察机关之间的协同联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治保障是围绕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定融贯统一的“金融监管与稳定法”,相应修订单行金融业法,以体系化立法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强国 监管创新 多元协同 金融监管与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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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私权的演化与保障 被引量:1
17
作者 杨淞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2-48,153,共8页
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革新,兼具公法管制与私权属性,其私权特征突破了物权与债权的传统二元界分,挑战了“占有即所有”的权属认定规则。这一法币形态变化引发适用规则、客体性质以及权利内容的深刻变革,催生私权保障的多重挑... 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革新,兼具公法管制与私权属性,其私权特征突破了物权与债权的传统二元界分,挑战了“占有即所有”的权属认定规则。这一法币形态变化引发适用规则、客体性质以及权利内容的深刻变革,催生私权保障的多重挑战,属性界定模糊、法律体系滞后及救济机制繁难等症结影响着数字人民币私权效能的完整发挥。有鉴于此,亟须从规则、法律与技术三个维度着手,重构“占有即所有”规则,明确数字人民币的私权属性,强化技术的数智化支撑,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数字人民币私权保障体系,以应对数字时代的法律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私权 占有即所有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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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信托的模式选择与法律架构
18
作者 项定宜 张晶晶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2-17,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据蕴含巨大价值,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应以个人数据保护为前提。域外相关实践基本以美国信息受托人模式及英国第三方信托模式为基础,前者将数据处理者作为受托人,但在实践中因数据处于持续流通状态,受托人难以确定,数...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据蕴含巨大价值,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应以个人数据保护为前提。域外相关实践基本以美国信息受托人模式及英国第三方信托模式为基础,前者将数据处理者作为受托人,但在实践中因数据处于持续流通状态,受托人难以确定,数据处理者需承担的信义义务与其营利目的相冲突;后者引入第三方信托机构,相较而言更易被信赖,第三方信托机构更便于数据监管,能够真正平衡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关系。我国个人数据信托模式的构建,基于第三方数据信托模式,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并进一步架构数据信托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促进个人数据信托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信托 信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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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金融机构风险系统处置论 被引量:1
19
作者 李博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20-30,共11页
从法律文本和实践运行看,我国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尚未实现系统治理。在制定《金融稳定法》的背景下,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需引入系统观念,从主体、方法、规则、程序等层面进行体系性分析,运用源头防范、系统治理、整体协同的方式来防... 从法律文本和实践运行看,我国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尚未实现系统治理。在制定《金融稳定法》的背景下,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需引入系统观念,从主体、方法、规则、程序等层面进行体系性分析,运用源头防范、系统治理、整体协同的方式来防控风险。未来我国问题金融机构风险的系统处置,应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法律体系,以过程监管为重心完善金融风险整体防控体系,以行政与司法协同为基础完善金融风险个案处置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问题金融机构 风险处置 系统治理 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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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智能投顾监管:理念培育与制度表达
20
作者 王策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6-41,153,共7页
全球金融科技革命浪潮席卷而来,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智能投顾区别于人工投资顾问的“数字化”“线上化”,代表着人工智能在数字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趋势,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我国智能投顾发展前景广阔,但监管制度的滞后束缚... 全球金融科技革命浪潮席卷而来,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智能投顾区别于人工投资顾问的“数字化”“线上化”,代表着人工智能在数字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趋势,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我国智能投顾发展前景广阔,但监管制度的滞后束缚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究其根本原因是尚未厘清智能投顾监管的基本理念,导致规范制度的模糊缺位和实践的迷茫无序。综合分析借鉴国际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与局限,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应确立约束与激励并行的科学理念,指导制度创新和实践模式建构,确保监管制度的时效性与适应性,从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智能投顾监管体系的研究,对于数字时代完善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和推广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投顾 监管 理念创新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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