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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式”竞争的内在机理和法治方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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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3-65,共13页
以选择性非普惠优惠政策为底色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内卷”及以低价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内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创新发展,决定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逻辑必然。反内卷的“综... 以选择性非普惠优惠政策为底色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内卷”及以低价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内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创新发展,决定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逻辑必然。反内卷的“综合整治”提法和规范对象上将“地方政府和企业”相提并论,预示了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揭示地方政府“内卷”和企业“内卷”的内在关联和相互作用机理,可以为综合整治“内卷”的精准施策提供理论支撑。地方政府“内卷”会波及甚至加剧企业“内卷”,具有源头性,需要优先和重点整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治理地方政府“内卷”的国之重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持续法治化,有利于将“重器”升级为“利器”,有助于把“综合整治”纳入法治轨道;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反内卷”新规,为及时规范企业“内卷”提供了制度供给。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利于发挥法治的最佳治理功效,从根本上化解“双重内卷”,促进新质生产力迸发和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内卷” 企业“内卷” 综合整治 竞争法 公平竞争(审查) 法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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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力量评估中的买方势力:理论逻辑与实践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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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李瑾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9-60,共12页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中,买方势力既能强化或抵消上游卖方的市场力量,也能直接强化或间接抵消买方在下游的市场力量,进而实质性且持续地影响市场竞争。买方势力对市场力量的影响是其策略行为与势力水平综合作用的结果。将买方势力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框架需要消解规范与实施层面的制度障碍。在规范依据上,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增补买方势力因素;在法律实施上,需要执法机构就买方势力问题开展常态化市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方势力 议价能力 市场力量 反垄断法 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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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3
作者 任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7-118,共22页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济连续性”原则 分摊追偿 相对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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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对93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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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一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63-186,共24页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有效性,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起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框架。鉴于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缺失,有必要引入侵权法领域所提供的规范技术以充实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有效性,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起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框架。鉴于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缺失,有必要引入侵权法领域所提供的规范技术以充实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库,同时适用适当的法技术工具使其更为契合反垄断法的政策取向。具体而言,适用“规范损害说”以损害事实的认定作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起点要素;引入相当因果关系以判断损害是否是垄断行为的通常后果,同时辅以规范目的说以确定反垄断法旨在防止的损害;考虑到垄断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原被告双方力量失衡的现实情况,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当事人可自行主张不存在过错以免责。在此基础上,同步优化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以推动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救济范围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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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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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飞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0-123,共14页
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 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应用更为普遍,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更深切的影响。由于损失厌恶是潜意识层面的心理机制,传统法律并不应对与之相关的问题。针对损失厌恶在营销中的大规模运用,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没有予以系统规制。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经营者在营销中运用损失厌恶的现状及其影响,在权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规制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的基本制度体系,为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同时促进市场规制法学和数字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营销 损失厌恶 心理机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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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敏捷治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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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浩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50-58,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值目标方面,应恪守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治理态度,坚持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治理思路,确立快速、灵活应对科技伦理挑战的治理目标。在敏捷治理的实现路径方面,应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敏捷治理体制,确立具有全面性、适应性、动态性特征的敏捷治理标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敏捷治理框架,构建领域发展均衡、国际协同合作的敏捷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治理 敏捷治理 治理范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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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广告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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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韩立勇 +3 位作者 刘松茂 冯涛 张海月 董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12-16,共5页
直播带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当前对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将直播带货与商业广告的特征对比,直播带货以现场直播进行商业推广,指向商品或服务,并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最终结果,属于商业... 直播带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当前对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将直播带货与商业广告的特征对比,直播带货以现场直播进行商业推广,指向商品或服务,并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最终结果,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因此,可引入广告法路径解决主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不同的直播场景,主播的法律地位可能存在三种形态:一为广告主,二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三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此为前提,对于直播带货中产生的虚假宣传、不文明带货等问题,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鉴于消费者相对主播具有占有信息的天然有限性,可以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主播承担提供直播视频、商品链接等证据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 带货主播 网络购物 广告法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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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调共治机制的构建
8
作者 梁佳欣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7-205,共9页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乎国计民生。人民是平台经济的血脉,平台的发展权利基于人民,其对平台场域的管控权力本质上亦源于人民。加之平台权利与权力耦合有侵蚀人民权益的风险,平台运营应当考虑到人民利益,适当履行社会责任。平台社会责任...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乎国计民生。人民是平台经济的血脉,平台的发展权利基于人民,其对平台场域的管控权力本质上亦源于人民。加之平台权利与权力耦合有侵蚀人民权益的风险,平台运营应当考虑到人民利益,适当履行社会责任。平台社会责任缺失导致人民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体现于平台自律和平台治理这两个维度:算法隐形权力膨胀和平台治理权力不彰。为了保障人民利益、遏制平台权力滥用,同时促进平台创新发展,我国应完善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的相关制度,实现平台算法正义和对平台场域的多元协调共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社会责任 人民利益 私权力 算法正义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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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竞争法治理模式拓展
9
作者 陈汇臻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6-80,共15页
高质量互联互通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当前,平台互联互通治理框架更关注竞争法事后规制,与超大型平台事前监管相互配合,形成了“约束”型治理模式。然而,随着平台经济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互联互通需求逐步向数据层面延伸... 高质量互联互通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当前,平台互联互通治理框架更关注竞争法事后规制,与超大型平台事前监管相互配合,形成了“约束”型治理模式。然而,随着平台经济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互联互通需求逐步向数据层面延伸。单纯基于否定性禁止的治理模式,难以凭借滞后的商业道德标准评价高度内部化的数据行为,或者制定出差异化的互联互通方案。因此,有必要在竞争法体系下,针对数据增设“引导”型竞争法治理模式。该模式应赋予相关经营者自主决定数据互联互通水平的权利,将数据生产要素中的剩余控制权界定为公有,并将数据互联互通提升为平台竞争规制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建议将数据互联互通确定为直接测度市场力量的因素,以及排除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合理事由,并纳入企业合规制度及反垄断法基本救济措施,最终形成治理平台互联互通的“约束—引导”二元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数据互联互通 平台经济 资产专用数据 治理模式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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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竞争法保护的理据探析与条件限定
10
作者 吴太轩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47-62,共16页
当前,对于“竞争法应否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议题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两派观点。“否定论”中的“致害原因否认说”“立法目的相悖说”“保护效果有限说”均存在片面性,无法做到逻辑自洽。“肯定论”虽从“竞争法保护具有必要性”... 当前,对于“竞争法应否保护个人信息”这一议题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两派观点。“否定论”中的“致害原因否认说”“立法目的相悖说”“保护效果有限说”均存在片面性,无法做到逻辑自洽。“肯定论”虽从“竞争法保护具有必要性”“竞争法保护具有可行性”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但其论证的宽度与深度有待加强。个人信息的竞争法保护除了具有规范依据(即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还具有扎实的理论支撑——法益综合化系列学说,亦契合侵害个人信息与竞争违法行为日益竞合的现实场景,且域内外既有的竞争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努力实践为其积累了参考经验。竞争法理应介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进程。为了预防竞争法的过度干预,应对竞争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件进行限定。基于竞争法的法本位与法目的,可将其限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双重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竞争法保护 不正当竞争 垄断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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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数据条款”立法研究
11
作者 谭宇航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25-142,共18页
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 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围绕该标准,引入各类考量因素,做出类型化规定。其次,不正当获取将导致后续使用具有不正当性。即便使用者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持有者仍有权制止足以发生实质替代效果的后续使用,但假如正当获取具体表现为持有者向使用者“开放获取”,持有者的“使用权”将“用尽”,后续使用具有正当性。认定实质替代效果,可综合考量最终产品的基本结构、所涉数据的类型与方式、最终产品的功能效果等因素。最后,披露与使用的不正当认定规则基本一致,但对于深处理数据、数据产品,“开放获取”不导致“披露权”“用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 数据流通 数据不正当竞争 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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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限制竞争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12
作者 丁庭威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62-179,共18页
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 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反垄断法基于“制度保护”的理念规制限制竞争专利联营时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竞争、创新与利益三个层面不谋而合,为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域外实践的借鉴亦可为规制提供比较法经验。然而,反垄断法在规制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时亦面临着诸多层面的挑战,专利性质不清、审查要素不明、企业规模不同以及适用原则差异皆在竞争、创新、利益以及原则方面挑战着反垄断法规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亦影响着专利技术向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转化。为此,有必要在辨识专利性质、明晰审查要素、界定企业规模以及革新适用原则层面寻找出路,以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最终实现以高质量专利联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高水平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联营 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 制度保护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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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反思与优化
13
作者 童肖安图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9-33,共15页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原因在于经营者的定义未能体现反垄断法的特性,难以有效界定经营者的范畴。经营者的反垄断法特性需要从主体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与主体行为具有市场竞争性两方面体现,形成主体独立地位要件与...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原因在于经营者的定义未能体现反垄断法的特性,难以有效界定经营者的范畴。经营者的反垄断法特性需要从主体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与主体行为具有市场竞争性两方面体现,形成主体独立地位要件与市场竞争行为要件相结合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对于主体独立地位要件,基本标准是控制权标准,即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范围,辅助标准是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中的市场竞争环境因素;对于市场竞争行为要件,基本标准是竞争关联性标准,即行为与市场竞争存在关联性,补充标准是排除不具有市场竞争性的社会公益行为与行政行为。为了完善规则体系,应当在优化经营者定义的基础上,为两要件的认定标准制定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经营者 主体独立地位 市场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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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弹出广告法律规制疏漏之弥补
14
作者 阳东辉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3-137,共15页
目前我国在弹出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具体包括:尚未建立针对弹出广告的系统和专门立法,缺乏明确的弹出广告准则,确定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存在困难,执法主体不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尚待完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弹出广... 目前我国在弹出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具体包括:尚未建立针对弹出广告的系统和专门立法,缺乏明确的弹出广告准则,确定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存在困难,执法主体不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尚待完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弹出广告准则,并明确规定弹出广告合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即,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弹出广告窗口设立用户“永久性退出”选项,限定弹出广告出现的时长和频率,规定弹出广告的页面大小、移动速度以及区分度要求,明确弹出广告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制度、多部门协同监管体制以及法律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弹出广告 网页浏览权 弹出频率 广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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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体系研究
15
作者 张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78-95,共18页
监护权是典型的身份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受侵权法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其他近亲属的亲属权及被监护人人身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有多种表现形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需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监护权是典型的身份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受侵权法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其他近亲属的亲属权及被监护人人身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有多种表现形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需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监护人及近亲属恢复监护关系的费用是否合理需要综合判断,对合理费用应予赔偿。被监护人于脱离监护期间死亡,监护人及近亲属可主张赔偿人身损害及奔丧费用损失。该行为严重破坏亲子关系及其他近亲属关系,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该行为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特殊情形可延长最长时效期间。恢复监护关系请求权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 脱离监护 监护权 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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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人设”网络营销行为的法律规制
16
作者 邱威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43-158,共16页
虚假“人设”网络营销行为指网络博主通过虚构“人设”身份,利用编造“故事”等不当内容营销方式,以直播、视频、博文等网络传播方式为载体,以显性或隐性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服务)的不诚信营销行为。该行为具有显性与隐性两大类... 虚假“人设”网络营销行为指网络博主通过虚构“人设”身份,利用编造“故事”等不当内容营销方式,以直播、视频、博文等网络传播方式为载体,以显性或隐性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服务)的不诚信营销行为。该行为具有显性与隐性两大类型,产生了损害同业竞争者与消费者权益、扰乱网络营销市场秩序等危害。现有的以行政监管、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制,在规制范围上存在局限,且未能形成协同共治格局。未来应增加以“公权力机关市场监管—平台双维监管—网络博主自我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多元主体协同规制路径,以此有效规制虚假“人设”网络营销行为,促进短视频营销、网络直播带货、“种草”营销等数字经济新营销模式向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人设” 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 不诚信营销行为 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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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比例原则的限缩适用
17
作者 张煜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28-39,共12页
面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规则供给滞后的现实困境,不少学者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中引入比例原则,以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然而,比例原则的整体性适用存在较大的“假阳性”风险,可能会误导司法裁判,导致“泛干预主义”... 面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规则供给滞后的现实困境,不少学者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中引入比例原则,以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然而,比例原则的整体性适用存在较大的“假阳性”风险,可能会误导司法裁判,导致“泛干预主义”。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比例原则不适用于“权利—权利”场景,其子原则与竞争评估之间也存在内生性矛盾,整体性适用比例原则明显抵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范式。均衡性原则作为比例原则效率性的核心体现,适合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且已经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限缩比例原则适用的具体方式是,将均衡性原则作为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核心准则,并结合“识别+分析”路径在个案中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当性认定 比例原则 均衡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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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被引量:28
18
作者 王先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制度 竞争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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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被引量:13
19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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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17
20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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