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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场所的地方竞争及其制度纠偏 被引量:1
1
作者 袁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2-144,共13页
为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先机,各地争相围绕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配套政策展开激烈竞争,竞争过剩、同质竞争、竞争失序等乱象丛生。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竞争,数据交易场所地方竞争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征。基于府际竞争视角,数据交易场... 为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先机,各地争相围绕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配套政策展开激烈竞争,竞争过剩、同质竞争、竞争失序等乱象丛生。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竞争,数据交易场所地方竞争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征。基于府际竞争视角,数据交易场所的竞争乱象可被归因为地方间盲目竞争所致的市场失灵以及央地博弈中统一管制阙如所致的监管失灵。应遵循流动性集中与差异化竞争的市场逻辑,在中央统筹下有序推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构建场所间有秩序、有节制、有差异以及有协作的竞争格局。建议明确国家数据局对数据交易场所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完善数据交易场所的动态评估、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场所生态体系,推动形成场所间协同发展机制,探索数据交易场所良性竞争的制度纠偏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场所 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场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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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政实施
2
作者 谭袁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134-157,共24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缺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制度。虽然司法机关适用一般条款发挥了巨大价值,但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且无法通过内部调整而消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具有有效实现事前监管、发挥执法辐射效应和促进民事诉讼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缺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制度。虽然司法机关适用一般条款发挥了巨大价值,但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且无法通过内部调整而消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具有有效实现事前监管、发挥执法辐射效应和促进民事诉讼进行等价值。但这种价值的发挥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也存在错误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等弊端。价值发挥面临的制约以及固有的弊端,可以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完善而予以缓解或消除。依据渐进式改革思路,初期可由中央执法机构针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执法。同时应健全程序机制以有效实现对执法机构的制衡,加强执法司法协调,强化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的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条款 司法适用 行政实施 机制风险 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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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兼容行为竞争法规制的体系化适用
3
作者 陈兵 傅小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2期133-146,共14页
在数字经济竞争生态中,网络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面临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不兼容”条款在实践中呈现被边缘化的态势,其根源不仅在于“恶意”要件的判断难题,更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条款的规范竞合。这种竞合导致... 在数字经济竞争生态中,网络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面临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不兼容”条款在实践中呈现被边缘化的态势,其根源不仅在于“恶意”要件的判断难题,更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条款的规范竞合。这种竞合导致司法实践倾向于绕过“恶意不兼容”这一具体规则,转而诉诸更为一般条款或其他更具操作性的行为类型进行裁判。与此同时,《反垄断法》又因其高规制门槛而难以广泛适用,大量网络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评价陷入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引入体系解释方法,厘清竞争法不同规范的适用逻辑与边界。《反垄断法》聚焦市场支配地位主体的拒绝交易或限定交易行为,在客观上可能都表现为与特定经营者的“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制非支配地位主体的“恶意不兼容”行为,通过明晰“恶意不兼容”条款在其中的独特定位与构成要件,并将其细化整合,构建一个内部协调、层次分明且回应实践的法律适用体系,从而实现对违法性网络不兼容行为的有效与精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不兼容 “恶意不兼容” 体系化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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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智能规制
4
作者 程雪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2期113-132,共20页
随着平台经济与数据要素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包括直接数据竞争行为与间接数据竞争行为,两者分别体现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数据垄断行为。其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行为归因上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 随着平台经济与数据要素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包括直接数据竞争行为与间接数据竞争行为,两者分别体现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数据垄断行为。其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行为归因上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数据抓取行为、用户数据不当收集与滥用行为、拒绝数据开放共享行为,而且具有高技术隐蔽性、权益损害多元性、动态性与跨界性的行为特征,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重点。虽然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数据专条,为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规制依据,但是依然存在着规范供给断层、事实认定梗阻、责任归属失灵的现实困境。在此背景下,智能规制理论强调精准靶向性、动态适应性、多元协同性的应用,可以有效应对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促进数据流通与公平竞争,具有高度的规制适应性。对此,我国可以将智能规制理论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构建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智能规制路径:通过规范协同,弥合规范供给断层;提升技术赋能,破解事实认定梗阻;优化多元共治,破解责任归属失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数据竞争行为 数据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智能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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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的协调性难题
5
作者 赵天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5-156,共12页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确定了法律基础。这种监管权架构与双峰监管相比更有利于发挥行为监管目标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协调效应,但也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在宽松的金融周期,这种监管权...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确定了法律基础。这种监管权架构与双峰监管相比更有利于发挥行为监管目标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协调效应,但也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在宽松的金融周期,这种监管权架构会加剧刚性监管规范与逆周期监管目标之间的冲突,给金融监管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引入原则导向监管理念,适度限制微观审慎监管的扩张有助于解决这一周期性的协调难题,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监管权架构的内在协调性和跨周期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刚性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 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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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三重逻辑与制度构想
6
作者 林全玲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33-46,共14页
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物权编制主义”模式说、“知识产权登记”模式说和“人的编制主义”模式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数据资产确权登记采纳何种模式以及登记的路径设计,必须厘清三个... 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物权编制主义”模式说、“知识产权登记”模式说和“人的编制主义”模式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数据资产确权登记采纳何种模式以及登记的路径设计,必须厘清三个方面的理论逻辑:一是数据资产的权属定位。这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模式的理论根基。因为权属定位决定了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客体及其内容,也决定了登记主体审查的形式与标准。二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主义原则还是采用自由登记主义原则,即数据资产是否必须进行确权登记,需要厘清强制登记或者自由登记的底层逻辑,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提供立法指引。三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及相应的逻辑。这可以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提供理论指引。数据资产权属本质上应定位为数据权利,其区别于传统物权,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应当选择“数据产权编制主义”模式,数据权利主体可以遵循“自由登记主义为主体,强制登记主义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主体通过对数据资产的实质审查,明确数据资产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权利属性 审查模式 实质审查 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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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中的创新抗辩制度构建
7
作者 桑甜 《中国商论》 2026年第4期114-117,共4页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是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新回应。然而,当前我国创新抗辩制度的构建仍面临立法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在立法层面,相关条款分散且范围...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是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新回应。然而,当前我国创新抗辩制度的构建仍面临立法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在立法层面,相关条款分散且范围过窄、标准模糊;在实践层面,经营者援引创新抗辩的案例较少,且披露的内容简略。基于此,本文提出从创新动机与能力平衡、技术相关性、创新类型区分等维度构建创新效果评估体系,并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提高创新抗辩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更具适应性的制度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创新抗辩 创新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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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维权路径
8
作者 邓丹凤 《北方经贸》 2026年第2期67-73,共7页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中国网络交易迅速发展,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维权困境随之日益凸现。通过10起典型案例剖析表明,法律适用依据欠缺且执行难度大,维权组织不成熟且权威性低,不良经营者钻法律漏洞以规避责任,网络消费的特性使得维权...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中国网络交易迅速发展,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维权困境随之日益凸现。通过10起典型案例剖析表明,法律适用依据欠缺且执行难度大,维权组织不成熟且权威性低,不良经营者钻法律漏洞以规避责任,网络消费的特性使得维权困难。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维权路径之优化,需要加强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衔接,提升维权组织的能力与权威,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购物 网络消费者 知情权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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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现状审视与完善路径——基于95部地方性法规的分析
9
作者 李巧玲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6年第1期56-63,78,共9页
2019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行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经济特区纷纷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考察已经出台的95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文本发现,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存在立法体例趋同... 2019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行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经济特区纷纷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考察已经出台的95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文本发现,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存在立法体例趋同、立法规范性欠缺、立法内容重复以及立法倡导性导致操作性弱化等问题,未来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应当提升立法技术规范,规范立法表达;发挥创制性功能,彰显地方特色;增强可执行性,强化实施性功能;完善立法程序,提升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真正为稳定发展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提供长效化、制度化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 地方立法 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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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式”竞争的内在机理和法治方案 被引量:17
10
作者 孙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3-65,共13页
以选择性非普惠优惠政策为底色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内卷”及以低价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内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创新发展,决定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逻辑必然。反内卷的“综... 以选择性非普惠优惠政策为底色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内卷”及以低价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内卷”,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创新发展,决定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逻辑必然。反内卷的“综合整治”提法和规范对象上将“地方政府和企业”相提并论,预示了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揭示地方政府“内卷”和企业“内卷”的内在关联和相互作用机理,可以为综合整治“内卷”的精准施策提供理论支撑。地方政府“内卷”会波及甚至加剧企业“内卷”,具有源头性,需要优先和重点整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治理地方政府“内卷”的国之重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持续法治化,有利于将“重器”升级为“利器”,有助于把“综合整治”纳入法治轨道;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反内卷”新规,为及时规范企业“内卷”提供了制度供给。在法治轨道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有利于发挥法治的最佳治理功效,从根本上化解“双重内卷”,促进新质生产力迸发和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内卷” 企业“内卷” 综合整治 竞争法 公平竞争(审查) 法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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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力量评估中的买方势力:理论逻辑与实践展开 被引量:1
11
作者 侯利阳 李瑾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9-60,共12页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中,买方势力既能强化或抵消上游卖方的市场力量,也能直接强化或间接抵消买方在下游的市场力量,进而实质性且持续地影响市场竞争。买方势力对市场力量的影响是其策略行为与势力水平综合作用的结果。将买方势力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框架需要消解规范与实施层面的制度障碍。在规范依据上,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增补买方势力因素;在法律实施上,需要执法机构就买方势力问题开展常态化市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方势力 议价能力 市场力量 反垄断法 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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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
12
作者 任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7-118,共22页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济连续性”原则 分摊追偿 相对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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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对93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13
作者 杨一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63-186,共24页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有效性,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起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框架。鉴于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缺失,有必要引入侵权法领域所提供的规范技术以充实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有效性,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起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框架。鉴于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缺失,有必要引入侵权法领域所提供的规范技术以充实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库,同时适用适当的法技术工具使其更为契合反垄断法的政策取向。具体而言,适用“规范损害说”以损害事实的认定作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起点要素;引入相当因果关系以判断损害是否是垄断行为的通常后果,同时辅以规范目的说以确定反垄断法旨在防止的损害;考虑到垄断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原被告双方力量失衡的现实情况,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当事人可自行主张不存在过错以免责。在此基础上,同步优化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以推动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救济范围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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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2
14
作者 应飞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0-123,共14页
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 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应用更为普遍,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更深切的影响。由于损失厌恶是潜意识层面的心理机制,传统法律并不应对与之相关的问题。针对损失厌恶在营销中的大规模运用,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没有予以系统规制。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经营者在营销中运用损失厌恶的现状及其影响,在权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规制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的基本制度体系,为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同时促进市场规制法学和数字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营销 损失厌恶 心理机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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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构成要素及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 被引量:2
15
作者 许光耀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1-45,共15页
平台经济并非一个同质的整体,它由三种不同性质的元素构成,即互联网元素、平台元素、数字元素。平台经济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元素与数字元素的特殊性。互联网产品边际成本为零,这一特点导致双边市场交易模式的兴起,并由此对传统... 平台经济并非一个同质的整体,它由三种不同性质的元素构成,即互联网元素、平台元素、数字元素。平台经济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元素与数字元素的特殊性。互联网产品边际成本为零,这一特点导致双边市场交易模式的兴起,并由此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支配地位认定方法构成一定的挑战,对于这两个挑战可分别依托需求替代性标准、相对支配地位概念来解决。数字元素的隐蔽性、动态性为算法共谋与大数据杀熟提供了土壤,对前者可以依托协同行为的证明方法、类推民法上的代理制度来解决,而对后者则应作出准确定性,采用过高定价行为的分析方法。平台则有广告型平台、商场型平台、中介型平台三种类型,其中真正的平台只有广告型平台;“二选一”、平台封禁、自我优待等行为只会发生于商场型平台,而这类企业并不满足平台的要件。因此“平台经济”一词具有误导性,必须将其三种元素区分开来,才能发现各种垄断问题与新型垄断行为的成因,才能找到其正确解决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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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调共治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1
16
作者 梁佳欣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7-205,共9页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乎国计民生。人民是平台经济的血脉,平台的发展权利基于人民,其对平台场域的管控权力本质上亦源于人民。加之平台权利与权力耦合有侵蚀人民权益的风险,平台运营应当考虑到人民利益,适当履行社会责任。平台社会责任...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乎国计民生。人民是平台经济的血脉,平台的发展权利基于人民,其对平台场域的管控权力本质上亦源于人民。加之平台权利与权力耦合有侵蚀人民权益的风险,平台运营应当考虑到人民利益,适当履行社会责任。平台社会责任缺失导致人民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体现于平台自律和平台治理这两个维度:算法隐形权力膨胀和平台治理权力不彰。为了保障人民利益、遏制平台权力滥用,同时促进平台创新发展,我国应完善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的相关制度,实现平台算法正义和对平台场域的多元协调共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社会责任 人民利益 私权力 算法正义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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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限制竞争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
17
作者 丁庭威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62-179,共18页
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 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反垄断法基于“制度保护”的理念规制限制竞争专利联营时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竞争、创新与利益三个层面不谋而合,为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域外实践的借鉴亦可为规制提供比较法经验。然而,反垄断法在规制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时亦面临着诸多层面的挑战,专利性质不清、审查要素不明、企业规模不同以及适用原则差异皆在竞争、创新、利益以及原则方面挑战着反垄断法规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亦影响着专利技术向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转化。为此,有必要在辨识专利性质、明晰审查要素、界定企业规模以及革新适用原则层面寻找出路,以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最终实现以高质量专利联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高水平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联营 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 制度保护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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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数据条款”立法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谭宇航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25-142,共18页
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 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围绕该标准,引入各类考量因素,做出类型化规定。其次,不正当获取将导致后续使用具有不正当性。即便使用者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持有者仍有权制止足以发生实质替代效果的后续使用,但假如正当获取具体表现为持有者向使用者“开放获取”,持有者的“使用权”将“用尽”,后续使用具有正当性。认定实质替代效果,可综合考量最终产品的基本结构、所涉数据的类型与方式、最终产品的功能效果等因素。最后,披露与使用的不正当认定规则基本一致,但对于深处理数据、数据产品,“开放获取”不导致“披露权”“用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 数据流通 数据不正当竞争 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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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弹出广告法律规制疏漏之弥补 被引量:1
19
作者 阳东辉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3-137,共15页
目前我国在弹出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具体包括:尚未建立针对弹出广告的系统和专门立法,缺乏明确的弹出广告准则,确定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存在困难,执法主体不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尚待完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弹出广... 目前我国在弹出广告的法律规制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具体包括:尚未建立针对弹出广告的系统和专门立法,缺乏明确的弹出广告准则,确定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存在困难,执法主体不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尚待完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弹出广告准则,并明确规定弹出广告合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即,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弹出广告窗口设立用户“永久性退出”选项,限定弹出广告出现的时长和频率,规定弹出广告的页面大小、移动速度以及区分度要求,明确弹出广告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弹出广告责任主体制度、多部门协同监管体制以及法律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弹出广告 网页浏览权 弹出频率 广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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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敏捷治理 被引量:4
20
作者 雷浩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50-58,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值目标方面,应恪守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治理态度,坚持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治理思路,确立快速、灵活应对科技伦理挑战的治理目标。在敏捷治理的实现路径方面,应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敏捷治理体制,确立具有全面性、适应性、动态性特征的敏捷治理标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敏捷治理框架,构建领域发展均衡、国际协同合作的敏捷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治理 敏捷治理 治理范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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