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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1
作者 钟颖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74-87,共14页
通过对68份预重整相关司法文本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预重整实践存在功能定位模糊,甚至反噬正式重整制度原有功能的问题,可能背离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初衷。本质上,预重整是在反思庭外重组和正式重整程序基础上衍生的第三种困境企业拯救... 通过对68份预重整相关司法文本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预重整实践存在功能定位模糊,甚至反噬正式重整制度原有功能的问题,可能背离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初衷。本质上,预重整是在反思庭外重组和正式重整程序基础上衍生的第三种困境企业拯救程序,其功能优势在于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缩短重整程序的时间、降低重整程序的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等方面。为此,应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构造,进一步理顺预重整与庭外重组、正式重整程序的关系。具体而言,应选择“当事人主导型”的庭外协商模式,构建以预重整方案的效力转化为中心的庭内重整制度框架,并明确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与衔接规则,从而最大限度发挥预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困境企业 破产法 预重整制度 重整程序 庭外重组 预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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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重复形成决议行为之规制
2
作者 李享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是为保障股东权利和公司合法经营而采取的司法干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有权机关在撤销决议的判决生效后再度作出与先前被撤销决议内容一致且存在相同瑕疵决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重复形成决议问题。重复形成决议行...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是为保障股东权利和公司合法经营而采取的司法干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有权机关在撤销决议的判决生效后再度作出与先前被撤销决议内容一致且存在相同瑕疵决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重复形成决议问题。重复形成决议行为之所以应当被规制,是因为其实质剥夺了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股东的胜诉利益,并减损了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的司法价值,破坏了法的安定。重复形成决议行为的规制涉及诉讼标的、既判力的作用形态、判决理由判断之于后诉的拘束力等问题。对生效判决中的撤销事由判断,在以重复形成的决议为审理对象的后诉中应当具有通用力。应将前诉对撤销事由的判断作为法定争点,通过构筑法定争点通用力体系,赋予其在审理重复形成决议效力在后诉中的通用力。通过采取在后诉中径行认定重复形成决议存在撤销事由的方式,可以缩短后诉的审理进程,以达到规制重复形成决议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复形成决议 重复形成对象 形成判决的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争点效 法定争点通用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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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财产课税的理论证成与规则构建
3
作者 吕铖钢 朱瑞泽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6-87,共12页
数字财产的脱序性演变和数字财产交易的结构性变迁,不仅扩大了私法中财富分配的不平衡,也加剧了公法中税收监管的不匹配。数字财产具有无形性、依附性和双重占有性等特征,在增益性、独立性、衡量性等方面具备可税性,但在现行税收征管体... 数字财产的脱序性演变和数字财产交易的结构性变迁,不仅扩大了私法中财富分配的不平衡,也加剧了公法中税收监管的不匹配。数字财产具有无形性、依附性和双重占有性等特征,在增益性、独立性、衡量性等方面具备可税性,但在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下,数字财产课税面临纳税主体边界模糊、征税客体认定混乱、税收权益归属不清等困境。实现数字财产课税从事实发现到税法规范适用的跳跃,有必要借鉴域外税收制度和征管经验,将数字财产置于所得税与流转税之下予以规制,逐步实现向新型数字财产税的有序过渡。具体而言:以数字财产的权属关系为基,识别多样化纳税主体,确定纳税主体范围;以人格属性型与数据服务型为准,判定类型化征税客体,以“2+N”模式涵纳各种数字财产;在课税程序前端、中端、末端数字化赋能的技术支撑下,推进传统课税规则的有机续造,实现数字财产课税的“规则之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财产 数字税 数字服务税 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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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 被引量:5
4
作者 汪青松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7-101,共15页
现代公司法高度重视股权保护,但股权保护之立法目的需要通过规制控制权的规则设计来达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构成一种隐性激励,控制关系对公司治理具有双面影响。传统立法对“控制性利益”谋取行为采取“强... 现代公司法高度重视股权保护,但股权保护之立法目的需要通过规制控制权的规则设计来达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构成一种隐性激励,控制关系对公司治理具有双面影响。传统立法对“控制性利益”谋取行为采取“强制禁止+事后追责”的规制策略是低效的,特别是欠缺积极的引导性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失衡。新《公司法》展现出对公司控制进行平衡规制的取向,以立法目的之扩展调适公司法的制度功能,以股权配置多元化满足控制人的控制需求,以灵活的组织机构提升公司治理的实效性,以周延的问责机制保障控制行为的妥当性。未来应当进一步将控制从事实转变为权利,完善其识别规则与权能体系,明晰司法介入商业的限度以实现审慎科责,并注重运用程序性引导的规制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制权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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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简析 被引量:2
5
作者 张鹏 高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2-95,共4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条件已经成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化解个人债务人的债务危机,缓解社会矛盾,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为切入点,结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条件已经成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化解个人债务人的债务危机,缓解社会矛盾,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 失权复权制度 免责制度 自由财产制度 个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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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变更规则检视 被引量:7
6
作者 司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7-112,共16页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执行 变更 事由 表决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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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 被引量:7
7
作者 王毓莹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2-86,共15页
新《公司法》引入了针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解决了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缴资难题,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催缴义务的法律性质、催缴的前提条件、催缴义务的履行、违反催缴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仍有待解释论层面的进... 新《公司法》引入了针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解决了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缴资难题,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催缴义务的法律性质、催缴的前提条件、催缴义务的履行、违反催缴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仍有待解释论层面的进一步阐释。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首先应当是信义义务,其次应当属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勤勉义务。催缴的前提是需要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需要核查的情形不仅包括正常情况下的届期缴资,还应包括出资加速到期、五年认缴期限届至等导致股东提前缴资的情形,因而核查内容应包括股东认缴与实缴、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基于对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的解释,催缴义务在实践中可以由董事履行,也可以由任何能代表公司机关的主体履行。当董事履行催缴义务时,基于催缴义务的勤勉义务属性,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宽限期可以依据商业判断进行自由裁量。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认定应当遵循“严格客观标准”,“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理解为公司实际利益的消极减损,董事仅应当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不等同于代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催缴义务 勤勉义务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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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忠实义务规范体系的再审视 被引量:9
8
作者 王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98-114,共17页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董事忠实义务规范进行系统重构,形成了概念明确、逻辑清晰、体系融洽的董事忠实义务规范群。在外部体系上,董事忠实义务具有独立的规范价值,其制度定位与董事的注意义务、诚信义务存在显著不同。在内部体系上...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董事忠实义务规范进行系统重构,形成了概念明确、逻辑清晰、体系融洽的董事忠实义务规范群。在外部体系上,董事忠实义务具有独立的规范价值,其制度定位与董事的注意义务、诚信义务存在显著不同。在内部体系上,以利益冲突行为与潜在利益冲突行为的差异为基础,《公司法》构建起董事忠实义务的二元规范进路:利益冲突行为受到法律的绝对禁止,而潜在利益冲突行为经过公司内部的程序性审查后可依法实施。归入责任作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无论将其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还是独立的责任形态,均不会对公司利益的保护产生实质性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实义务 信义关系 利益冲突行为 实质公平标准 归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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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商事破产”新指标与我国的法治应对 被引量:6
9
作者 谢肇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60-79,共20页
世界银行开展的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中的“商事破产”指标相较于旧评估项目DB中的“办理破产”指标,其价值目标和指标内容更为全面,评估方法更为完善。通过分析“商事破产”问卷可以预判,我国在新指标体系下有多项失分,应当采取... 世界银行开展的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中的“商事破产”指标相较于旧评估项目DB中的“办理破产”指标,其价值目标和指标内容更为全面,评估方法更为完善。通过分析“商事破产”问卷可以预判,我国在新指标体系下有多项失分,应当采取相应完善措施弥补失分项。在“商事破产”新指标体系的指引下,我国应当明确规定公司濒临破产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完善有关程序自动中止及其例外的规定,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完善跨境破产制度,推进破产领域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破产程序相关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我国不应满足于获得该指标体系下的分数,而应持续推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破产法治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世行评估 营商环境 商事破产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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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重整程序中司法介入的路径优化 被引量:3
10
作者 钮贵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94-107,共14页
当前,预重整程序中强化司法介入的倾向较为明显,将预重整定位为司法主导的法庭内程序,法院直接介入庭前协商谈判,甚至依职权直接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中重整阶段的破产职权向庭前扩张。相应观念或做法弱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制度成... 当前,预重整程序中强化司法介入的倾向较为明显,将预重整定位为司法主导的法庭内程序,法院直接介入庭前协商谈判,甚至依职权直接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中重整阶段的破产职权向庭前扩张。相应观念或做法弱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制度成本,降低了当事人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对此,应当厘清司法介入的限度,明晰法院角色,构建司法适度介入的路径。以预重整程序的混合属性为逻辑起点,区分庭前阶段和庭中阶段的不同特性。在庭前重组阶段,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通过立案登记、指引规则等后置手段,实现司法适度介入之效用。在庭中重整阶段,根据批准预重整计划草案的不同时间维度,完善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司法审查规则,实现司法适度介入之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重整 司法介入 意思自治 混合属性 适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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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标准量化分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郭炳福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2期64-70,共7页
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审理多以关联方人格混同为裁定标准,但引起的争论不少,究其原因是对人格混同影响结果要件的审查深度不够。集团管控过度造成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人、财、物交织不清的混沌状态较少见,更多体现为各自独立核算情景... 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审理多以关联方人格混同为裁定标准,但引起的争论不少,究其原因是对人格混同影响结果要件的审查深度不够。集团管控过度造成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人、财、物交织不清的混沌状态较少见,更多体现为各自独立核算情景下的利益损害。本文对集团管控行为及其影响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计算其造成的利益损害金额,并估算审计所需的费用,然后基于利益损害的大小和区分成本的高低构建一个决策模型,为以人格混同为裁定标准的集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理提供一个理性的分析范式。从本文的分析可知,由于利益损害是一个矢量,对于集团关联方谁破产、谁被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需要认真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团管控 关联企业 确认与计量 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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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劣后债权的范畴界定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1
12
作者 范志勇 魏牟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80-93,共14页
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 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划分为法定劣后债权、司法裁判劣后债权以及约定劣后债权,三者的权利内容须区别设置。法定劣后债权主要包括民事惩罚性债权、公法上的惩罚性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以及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费用等。破产劣后债权人应当申报破产债权,视破产财产情况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此外,破产劣后债权不得进行破产抵销,但可以有条件地设置担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劣后债权 除斥债权 约定劣后债权 衡平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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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诚信的认定与规制:基于个人破产试点地区的规则比较与反思 被引量:1
13
作者 张丽琴 孟祥辉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93-102,共10页
甄别“良善债务人”是各国个人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时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试点法院文件都以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债务人不诚信的表现,据此判断其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负债者。但比较发现,各地文件所... 甄别“良善债务人”是各国个人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时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试点法院文件都以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债务人不诚信的表现,据此判断其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负债者。但比较发现,各地文件所认定的不诚信行为范围过于宽泛,包含了较多与破产事务无关的债务人违法犯罪行为,如危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等。各地试点法院偏向于通过限制债务人破产资格、终结破产程序的方式对其不诚信之举进行规制,在体现严管态度的同时,亦使国内试点阶段的个人破产制度较之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门槛更高,程序的可延续性更差,甚至呈现出明显的工具性与策略性色彩。未来国家统一立法应从不当行为与破产事务的关联性、行为审查的时间限度、行为表现与情节的严重性等三个维度出发,严格区分破产法意义上的不诚信行为与债务人的其他不当行为,合理界定不诚信的范畴。立法还应针对不同行为实施差异化规制,令性质有异、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后果,减少使用破产资格剥夺以及程序终结等过于严厉的规制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不诚信行为 良善债务人 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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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1
14
作者 翟海英 刘凤羽 +1 位作者 吴钝 谭诗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2期71-75,共5页
破产重整作为一种重要的破产保护程序,旨在挽救困境企业,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着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等多种利益冲突,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破产重整作为一种重要的破产保护程序,旨在挽救困境企业,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着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等多种利益冲突,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文章深入讨论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原因,以及对破产重整的影响,提出了实现利益平衡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破产重整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等。通过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有助于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利益平衡 协调机制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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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
15
作者 何玉 《河北企业》 2024年第11期152-154,共3页
近年来,即便国际上已出现弱化税收优先权的趋势,我国依然承认税收的优先性并以此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税收优先权难以在破产程序中顺利适用,并造成了司法审判的混乱。当前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税收优先权不仅需要... 近年来,即便国际上已出现弱化税收优先权的趋势,我国依然承认税收的优先性并以此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税收优先权难以在破产程序中顺利适用,并造成了司法审判的混乱。当前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税收优先权不仅需要承受因《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不一致导致的法律冲突,还面临着税收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不明确,以及破产程序中税收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困境。突破这些困境需要通过探究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从协调一般法与特别法、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冲突两方面化解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之间的矛盾;通过探讨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滞纳金是否具有优先性的争议点,根据滞纳金的性质细化考虑并建立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机制,以此完善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通过探究法律对税收公示的不明确之处,从实处完善破产程序的税收公示制度,以利于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更加顺利地适用税收优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 破产程序 滞纳金 税收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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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事实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16
作者 余冬生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22-136,共15页
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事实破产是一个特殊阶段。对于事实破产的界定,目前存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两种标准,不同标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各有侧重,亦有各自内在的、固有的缺憾。应采用综合标准,即将资产负债表标准与现金流量标准结合... 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事实破产是一个特殊阶段。对于事实破产的界定,目前存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两种标准,不同标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各有侧重,亦有各自内在的、固有的缺憾。应采用综合标准,即将资产负债表标准与现金流量标准结合起来使用始能有效克服采用单一破产标准所带来的弊端,以发挥彼此优势,弥合不足。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处于事实破产状态,易触发股东/董事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滋生股东机会主义行为和董事机会主义行为。此外,有限责任原则为破产公司继续冒险经营创造了不正当的激励,且为债权人向股东追索债权建立了隔离墙,导致债权人利益易受侵害。基于此,有必要强化公司事实上破产时董事保护债权人的义务。在董事义务的配置上,英国、德国等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值得辩证吸收和借鉴,通过对董事施加个人责任的威慑,促使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产状况的进一步恶化,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破产 利益冲突 有限责任 机会主义行为 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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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的立法功能问题——兼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一)》的实际功效 被引量:20
17
作者 韩长印 何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2-14,共13页
为推动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要客观评价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尚需要澄清以下认识:其一,破产界限的功能或仅限于保障当事人及时便利获取破产救济并防范当事人对破产申请的不... 为推动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要客观评价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尚需要澄清以下认识:其一,破产界限的功能或仅限于保障当事人及时便利获取破产救济并防范当事人对破产申请的不当使用,破产申请动因的不足本来就是破产制度的"痼疾";其二,对于自愿申请,不对破产界限进行审查而"自动受理"的模式要比我国破产法一直采纳的"审查受理"模式更符合保障当事人及时、便利获取破产救济的目标;其三,对于强制申请,破产界限的推定规则虽能大大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却容易忽略强制申请的不当使用问题。在这些方面,美国破产法的经验可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界限 破产受理 自愿申请 强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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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地与香港的跨界破产合作——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及建议 被引量:12
18
作者 石静霞 黄圆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70-181,共12页
自中国政府1997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作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香港多年来一直是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良好跳板和依托。然而,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的持续影响,涉及内地与香... 自中国政府1997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作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香港多年来一直是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良好跳板和依托。然而,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的持续影响,涉及内地与香港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实现破产案件的合作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长期以来,不同的法律体系使内地与香港间的破产合作存在较多困难,而近年来出现的离岸因素又为内地与香港跨界破产合作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内地与香港宜就跨界破产合作事项协商制订专门安排,以缓和内地与香港跨界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冲突及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破产 破产区际合作 离岸法域 破产承认与救济 内地与香港破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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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 被引量:28
19
作者 王欣新 周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51-59,共9页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国对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经验及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案例,以为该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联企业 破产重整 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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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破产法研究 被引量:36
20
作者 徐国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21,共13页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人身责任 财产责任 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 普通破产 特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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