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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的功能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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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2-70,共9页
中国立法实践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分别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与股东失权制度。除名与失权的制度关系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若失权制度可以吸收除名制度,或者失权制度已经达到除名制度应有的规范目的与功能,除... 中国立法实践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分别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与股东失权制度。除名与失权的制度关系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若失权制度可以吸收除名制度,或者失权制度已经达到除名制度应有的规范目的与功能,除名制度实无存在之必要。从公司内部利益制衡来看,瑕疵出资股东的失权惩戒机制已经相当完备,可实现除名制度无法有效达成的内部制衡效果;从公司外部利益制衡来看,失权制度未充分考虑失权决议可能对外部债权人带来的利益致损问题。相较而言,除名制度已涉及债权人保护机制,这又形成其对失权制度的功能补充。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在制度功能上有一定的耦合,但除名制度仍有其制度价值;二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除名制度应当予以保留。从制度效果来看,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的衔接与联动,可以减少或避免出现制度漏洞或矛盾,从而确保强制股东退出机制的整体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股东退出 瑕疵出资股东 股东除名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 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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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
2
作者 高永周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43-60,共18页
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 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认”到组织法的“缴”,认缴出资的法律结构决定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公司股权资本系于认缴股东的认缴出资,与受让股东不具有直接的法律连接,契合股东有限责任之“量”的变动性。认缴出资实缴到位、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以及有限责任“量”的变动性,均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直接指向认缴股东而非受让股东,不论出资义务是否届期。在法律明文规定受让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未出资股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受让股东受让了该股权,推定受让当事人同意加入出资债务。因此,在未出资股权转让中,以未出资是否届期为标准,《公司法》第88条确定了不同的出资义务归属主体及其责任形态是缺乏法理根据的,应将第1款并入第2款作统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出资 出资义务 未出资股权转让 资本充实 受让推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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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泛化及其限缩
3
作者 曲晓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0-40,共11页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自确定以来,已借助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不断改良。实证研究表明,其仍存有适用泛化和边界扩张的问题,即因果关系要件论证粗疏、损害结果标准宽泛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配置偏颇等。溯其本源,或由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认知偏差...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自确定以来,已借助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不断改良。实证研究表明,其仍存有适用泛化和边界扩张的问题,即因果关系要件论证粗疏、损害结果标准宽泛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配置偏颇等。溯其本源,或由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认知偏差、一般性资本流出规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力有不逮以及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证明责任悖论所致。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情形,其适用泛化或对公司法的基石性制度产生破坏性冲击。对法人格否认规则进行改进与限缩势在必行,重塑其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范式,明晰结果要件审查标准,矫正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厘清其与一般资本流出规则的适用边界或为可行性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 违法分配 实质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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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赌协议金钱债务履行的法律规制
4
作者 丁惠云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3-41,共9页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原则认可对赌有效,但未明确其制度结构与范式,致使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对赌责任条款的履行存在理论疑难与实务困境。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订立的非典型合同,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权利具有股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原则认可对赌有效,但未明确其制度结构与范式,致使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对赌责任条款的履行存在理论疑难与实务困境。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订立的非典型合同,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权利具有股债结合性,但因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议价能力不对等,存在利益失衡的异化风险,亟须加以法律规制。一方面,可探索增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别股制度,满足市场多元融资需求,实现商业规范化安排;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应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介入,即在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债务标准时,义务方的债务范围应以补偿为主;在有明确约定时,义务方承担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债务总额的上限不应超过企业合理的融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股权回购 业绩补偿 金钱债务 融资成本 《九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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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名义董事偏离职守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
5
作者 郭富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55-69,共15页
名义董事的本质属性是缺乏履职的独立性,其职务行为偏离董事信义义务的标准。名义董事要么习惯于按照双控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事,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要么根据双控人的安排和意愿居董事之位却不谋其事,致使公司治理机制处于未激活状态,从... 名义董事的本质属性是缺乏履职的独立性,其职务行为偏离董事信义义务的标准。名义董事要么习惯于按照双控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事,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要么根据双控人的安排和意愿居董事之位却不谋其事,致使公司治理机制处于未激活状态,从而最终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名义董事偏离职守行为的矫正要做到:首先,要强化公司法规定的信义义务,使其履职行为回归本位,忠于公司并优先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其次,对名义董事按照双控人指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依法施加双重责任追究,不支持名义董事为了免责而以自己只是听命于双控人的指令行事实际上并无实权的抗辩理由。总之,只有严禁双控人将名义董事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迫使名义董事恪尽董事职守,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司治理的正常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名义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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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则的更新——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视角 被引量:4
6
作者 邢海宝 安晨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8-61,共24页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处更新没有达成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效果。“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实践与规范文义上的适用空间都极为狭窄,且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绕开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成本,既不可行又无必要;从直接效果看,限期认缴制加快了公司实收资本充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覆盖“非破产加速到期”;从深远影响看,限期认缴制能够在事实层面上降低注册资本额,从而矫正观念层面上过分重视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心态,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资产信用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破产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认缴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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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退出制度重塑——以股东与债权人理性博弈为中心 被引量:3
7
作者 刘俊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38,共20页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弈以及高杠杆外延式扩张的商业潜规则。为打造股东与债权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必须预防基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股债两分定律被恶意规避。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享股利,率先承受风险。在债权与股权的义务人均指向同一公司时,债权优于股权。在债权人足额受偿之前,股东不得染指公司财产。股东债权人若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就无权与外部债权人平等受偿,也无权就其未出资股权享受分红权与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主张其股权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的抵销。仅有债权层面的分红权才能作为债权申报。为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应确立以债权平等为原则、股东债权居次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规则。为清除私募股权基金(PE)或风险投资基金(VC)与目标公司对赌之债滋生蔓延的潜规则,法院应确认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为遏制公司集团丢车保帅的道德风险,建议立法者确认“执转破”的可逆性,确立“破转执”规则。对滥用公司集团关联关系而实施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应一律推行实质合并破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注册资本 分红权 对赌 假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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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董事席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协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沈朝晖 刘向嫒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7,52,共12页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以控制权变更前后“双控人”为主、内容上以董事会安排为主;效力方面,以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为例,本文为股东协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效力分析框架,由合同效力、组织法效力和事后可履行性三个阶层构成;监管方面,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不应作为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单一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协议 私序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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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适用的是与非 被引量:1
9
作者 张素华 李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7-45,共19页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为标准。依“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来判断私法溯及力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的四阶审查程序,只有满足前一阶标准方可步入后一阶审查当中,遵循“存疑时不溯及”。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确立的债权人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且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和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会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亦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溯及适用。《批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损及司法权威,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溯及力 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 立法目的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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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陈景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9-50,共12页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效应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而实现债务人资本结构的优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简易减资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路径尚付阙如。对此,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已通过确立强制注销股份制度,实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减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的法定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直接采纳该制度,但仍可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制度嵌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程序进行适用目的扩张、顺序规制突破、决议程序转变等三项调整,以实现公司法简易减资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易减资 出资人权益 破产重整 股东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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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数字公司法”:一个理论前言 被引量:3
11
作者 许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93-108,共16页
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公司法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和因之变革的机遇,一种新的公司法范式——“数字公司法”开始浮现。从聚焦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关系的“公司外部数字化”,到公司结构之内重构公司组织、融资、治理的“公司内部数... 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公司法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和因之变革的机遇,一种新的公司法范式——“数字公司法”开始浮现。从聚焦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关系的“公司外部数字化”,到公司结构之内重构公司组织、融资、治理的“公司内部数字化”,再到将自然语言的规则转变为机器可读语言的“公司法代码化”,公司数字化程度不断深化,“数字公司法”的宏观体系由此建立。另一方面,从数据出资、代币发行到人机协作、网络安全合规义务,再到在线虚拟会议、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一系列开放议题不断生长,“数字公司法”的微观制度亦得以丰富。数字公司法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公司法应未雨而绸缪,在科技与法律互动中实现观念迭代与制度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公司法” 电子通信 人工智能 公司治理 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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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资规则释论
12
作者 吴秀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1-61,共11页
数据出资在中国获得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 数据出资在中国获得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尊重商事自治以及保障数据出资充实。数据出资规则的要件意涵主要包括适格数据、适格出资主体、适格价值评估、数据交付与实缴出资四个方面。适格数据的判断标准是数据有益性,取决于数据合法性、确定性、质量程度和业务关联性四个要素。依据不同要素风险外溢性的不同,数据合法性应以第三方认证方式表征,余下付诸股东间商事判断。凡对数据享有经营权,且以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数据权益出资者,为适格出资主体。适格出资主体的表征应基于数据登记证书。应当肯认股东作为评估主体的适格性,同时综合客观情势合理确定评估考量因素。数据交付应包括数据的实际交付和办理权益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出资形式 公司法 数据法 新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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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动态性与公司控制权调适的共轭演进 被引量:1
13
作者 沈云樵 谢梓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5-27,共13页
我国《公司法》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立法目的之一,彰显了激发经济发展创新活力的立法导向,但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极具抽象性,在现有公司法体系中难以界定,亦无须界定。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以达到提... 我国《公司法》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立法目的之一,彰显了激发经济发展创新活力的立法导向,但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极具抽象性,在现有公司法体系中难以界定,亦无须界定。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以达到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弘扬企业家精神,公司治理模式需要走向企业家中心主义。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主观条件,以公司控制权激励为客观条件,通过二者良性的互动演进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我国需要在中国特色语境下,重视企业家精神与公司控制权的互动调适,以缓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过程中公司控制权规范群的内部张力,从而在企业家精神的激励和约束中寻求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控制权 公司法 交易成本 控制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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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规范路径及其司法应用
14
作者 赵万一 邓茗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0-79,共10页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设计的中国特色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定位为公司负责人,并在新《公司法》提倡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背景下承担着践行中国式现代化与辅助社会治理的新使命。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行权失范频发以致其无法回应制度设计的目的。法定...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设计的中国特色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定位为公司负责人,并在新《公司法》提倡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背景下承担着践行中国式现代化与辅助社会治理的新使命。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行权失范频发以致其无法回应制度设计的目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需要被规范,而现有的法定规范路径和意定规范路径存在不足之处。新《公司法》尽管为完善职权规范路径指明了新的方向,但同时留下了制度空白。应当加强法定代表人制度设计,在明确其对内享有经营决策权的基础上完善其职权、义务及责任的规范构造,同时引导意定规范路径加强实质规范内容。此外,司法应用上应秉持适度介入与内外区分原则,尊重现行立法中外观主义的构造,审慎、准确地做出精细化的责任裁量以规范法定代表人行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职权 法定规范路径 意定规范路径 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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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权人“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回归——对修订《公司法》股东资本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解读
15
作者 张舫 戴洪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1-119,共9页
对于股东资本责任中债权人请求权,公司法及执行制度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赋予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这种鼓励债权人“抢夺”公司剩余资本的债权人“个人主义”与破产法债权人“集体主义”理念相冲突。加之破产法司法解释将执行清偿排... 对于股东资本责任中债权人请求权,公司法及执行制度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赋予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这种鼓励债权人“抢夺”公司剩余资本的债权人“个人主义”与破产法债权人“集体主义”理念相冲突。加之破产法司法解释将执行清偿排除于《破产法》的偏颇清偿撤销权之外,司法实践造成了强化债权人对债务人资本抢夺的效果。鼓励债权人“抢夺”公司资本的司法解释破坏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确定的基本财产秩序,严重违背法定资本制保护债权人的逻辑。在《公司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废止这些司法解释,并按修订《公司法》第54条确定的理念重新解释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请求权,使其回归到我国民商法确定法秩序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责任 债权人抢夺 破产法逻辑 个人主义 集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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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柔性适用
16
作者 汪青松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1-63,共13页
司法解散制度存在裁判标准模糊、替代措施虚化等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刚性适用容易导致部分有存续价值的公司被迫解散,增加社会资源损耗。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解散制度应当实现从股东个体利益到公司整体... 司法解散制度存在裁判标准模糊、替代措施虚化等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刚性适用容易导致部分有存续价值的公司被迫解散,增加社会资源损耗。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解散制度应当实现从股东个体利益到公司整体利益、从增强股东救济到尊重多数意志、从“割裂式判决”到系统性判决的应然转向。这些转向彰显出司法解散制度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理念变革的必要性。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理念可以为完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操作性强的裁判指引。实现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的主要路径包括实体层面细化法律规则的适用标准,程序层面增强审理流程的制度弹性,救济层面注重多元措施的灵活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股东压制 柔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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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乡土文学书写的新变——《红煤》《宝水》比较论
17
作者 陈富志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02-107,共6页
刘庆邦的《红煤》和乔叶的《宝水》作为新时期以来河南乡土文学的佳作,均从不同的视角折射出中国乡村在社会转型期的新变化,分别反映出改革开放之初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改革开放40年后取得的伟大成就。虽然同为河南乡土文学书写,但两者存... 刘庆邦的《红煤》和乔叶的《宝水》作为新时期以来河南乡土文学的佳作,均从不同的视角折射出中国乡村在社会转型期的新变化,分别反映出改革开放之初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改革开放40年后取得的伟大成就。虽然同为河南乡土文学书写,但两者存在着创作主旨、人际关系、城乡关系、书写模式的迥然不同,从中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的飞跃,河南乡土文学的书写也在发生着悄然新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土文学 《红煤》 《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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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归责逻辑及实现机制 被引量:4
18
作者 山茂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6-68,共13页
《公司法》第88条关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规则的适用溯及力发生转变,实质原因在于规则建构存在法理缺陷。由于组织法强制介入过早,对股权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的契约化分配造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促成股权交易。对于未出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88条关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规则的适用溯及力发生转变,实质原因在于规则建构存在法理缺陷。由于组织法强制介入过早,对股权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的契约化分配造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促成股权交易。对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的设定,首先应尊重商事逻辑的初次分配,其次应充分发挥合同法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方面的积极功能,最后应明确组织性强制的限度和方式,促动公司融资自治规范体系应用价值的释放。转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选定欠缺可供执行财产的受让人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责任形式应统一为补充责任。当公司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时,应注意同催缴失权规则的协调适用;当公司债权人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时,应根据股权转让时其是否已获法律文书支持,以代位权或者同时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模式包括“推定+抗辩”与“综合认定”两种,并以股权转让时出资是否逾期、债务发生事由是否存在等作为区分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出资股权转让 资本充实 补充责任 公司信用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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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保护型公司法的证成与实现——以新《公司法》第20条为核心 被引量:3
19
作者 薛前强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4-142,共19页
2023年新《公司法》第20条中“消费者”一词意味着中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公司法改革来了场“迟到”的相遇。消费者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历次公司法改革中并未得到应有重视。究其原因,消费者不符合公司法保护对象的主流解... 2023年新《公司法》第20条中“消费者”一词意味着中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公司法改革来了场“迟到”的相遇。消费者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历次公司法改革中并未得到应有重视。究其原因,消费者不符合公司法保护对象的主流解释,团队生产理论和进步主义公司法同样忽视消费者在公司法中的独立地位。晚近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议题更是被公司社会责任、ESG治理所吸收。公司法政治分析在更深层面解释了为何职工、债权人较消费者而言,二者在公司法上有着相当数量的利益保护条款。但理论假设会被实践证伪,而公司法对消费者利益的忽视随着分享经济、投资型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立法等社会实践的发展,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规则层面和逻辑层面逐渐被证实为一个并不妥当的立法选择。为此,需结合新《公司法》第20条打造公司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微观方案:在组织进路上创建消费董事或董事会下设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在行为进路上细化董事多重信义义务的规范构造;在权利进路上赋予消费者公司法上的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在内部治理机制上构建消费者风控管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公司法 消费董事 多重信义义务 消费者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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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内部责任外部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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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周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25-42,共18页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场域、行权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均有不同,责任归属之法理根据亦不完全相同,应分别讨论。公司法人格决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公司科...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场域、行权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均有不同,责任归属之法理根据亦不完全相同,应分别讨论。公司法人格决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公司科层制下的雇主责任论和产权逻辑下的信义义务论均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佐证。公司立法确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是建立在公司法人格基础上的内部责任外部化,是基于经济理性的法政策选择,是一种新的责任实现方式。在《公司法》第191条未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其与公司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性原则,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解散清算的情形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是产权逻辑的当然结果,违反信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法理上不属于第191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人格 雇主责任论 信义义务论 内部责任外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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