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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之辨 被引量:5
1
作者 姚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65-76,共12页
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诸多概念,形成了数据权利概念谱系。其中,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二者边界为何,亟需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重新梳理。数据产权为中国政策文件所独创,语词表达上属于经济学意义上... 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诸多概念,形成了数据权利概念谱系。其中,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二者边界为何,亟需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重新梳理。数据产权为中国政策文件所独创,语词表达上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在法学上可转化为“数据权益”,本身可构造为持有、控制、访问、复制、使用、分享、收益、处分等诸多权能或权项,其与市场机制相联系。数据知识产权,在语词构成上稍欠科学,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概念构成通例。这一语词或概念,更多聚焦于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认识数据,探讨数据是否可由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创设数据相关的新型知识产权等问题。故此,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有必要进一步辨析与反思,二者有着不同的理论论域和论证脉络,适用上存在一定交叉,亦应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 信息产权 数据来源者 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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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则的更新——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视角 被引量:3
2
作者 邢海宝 安晨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8-61,共24页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处更新没有达成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效果。“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实践与规范文义上的适用空间都极为狭窄,且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绕开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成本,既不可行又无必要;从直接效果看,限期认缴制加快了公司实收资本充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覆盖“非破产加速到期”;从深远影响看,限期认缴制能够在事实层面上降低注册资本额,从而矫正观念层面上过分重视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心态,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资产信用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破产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认缴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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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退出制度重塑——以股东与债权人理性博弈为中心 被引量:2
3
作者 刘俊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38,共20页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弈以及高杠杆外延式扩张的商业潜规则。为打造股东与债权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必须预防基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股债两分定律被恶意规避。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享股利,率先承受风险。在债权与股权的义务人均指向同一公司时,债权优于股权。在债权人足额受偿之前,股东不得染指公司财产。股东债权人若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就无权与外部债权人平等受偿,也无权就其未出资股权享受分红权与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主张其股权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的抵销。仅有债权层面的分红权才能作为债权申报。为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应确立以债权平等为原则、股东债权居次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规则。为清除私募股权基金(PE)或风险投资基金(VC)与目标公司对赌之债滋生蔓延的潜规则,法院应确认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为遏制公司集团丢车保帅的道德风险,建议立法者确认“执转破”的可逆性,确立“破转执”规则。对滥用公司集团关联关系而实施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应一律推行实质合并破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注册资本 分红权 对赌 假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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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诱导性奖励应该禁止吗?——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为中心 被引量:2
4
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6-147,共12页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拟禁止诱导性奖励,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网络游戏中的诱导性奖励主要包括以增加用户投入时间的使用奖励和增加经营者营收的消费奖励。诱导性奖励利用用户的有限理性,通过参与习惯养成、助推行...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拟禁止诱导性奖励,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网络游戏中的诱导性奖励主要包括以增加用户投入时间的使用奖励和增加经营者营收的消费奖励。诱导性奖励利用用户的有限理性,通过参与习惯养成、助推行为转变、混淆消费评估,实现提高用户参与度、促成交易之目的。网游经营者享有营业自由权的范围包括自主设置奖励这一营业事项的自由。限制设置网游奖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禁止诱导性奖励缺乏上位法依据,亦不满足行政手段限制权利的比例原则。网游界面的奖励规则和奖励内容是经营者向用户发出的要约,用户实施使用或消费行为构成承诺,两者间形成包含奖励的网络服务合同。奖励价值不得超过法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经营者设置满足该前提的奖励不为竞争法所禁止,涉及此类奖励的合同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诱导性奖励 禁止性规定 营业自由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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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董事席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协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沈朝晖 刘向嫒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7,52,共12页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以控制权变更前后“双控人”为主、内容上以董事会安排为主;效力方面,以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为例,本文为股东协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效力分析框架,由合同效力、组织法效力和事后可履行性三个阶层构成;监管方面,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不应作为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单一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协议 私序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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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数字公司法”:一个理论前言 被引量:2
6
作者 许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93-108,共16页
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公司法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和因之变革的机遇,一种新的公司法范式——“数字公司法”开始浮现。从聚焦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关系的“公司外部数字化”,到公司结构之内重构公司组织、融资、治理的“公司内部数... 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公司法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和因之变革的机遇,一种新的公司法范式——“数字公司法”开始浮现。从聚焦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关系的“公司外部数字化”,到公司结构之内重构公司组织、融资、治理的“公司内部数字化”,再到将自然语言的规则转变为机器可读语言的“公司法代码化”,公司数字化程度不断深化,“数字公司法”的宏观体系由此建立。另一方面,从数据出资、代币发行到人机协作、网络安全合规义务,再到在线虚拟会议、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一系列开放议题不断生长,“数字公司法”的微观制度亦得以丰富。数字公司法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公司法应未雨而绸缪,在科技与法律互动中实现观念迭代与制度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公司法” 电子通信 人工智能 公司治理 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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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适用的是与非
7
作者 张素华 李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7-45,共19页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为标准。依“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来判断私法溯及力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的四阶审查程序,只有满足前一阶标准方可步入后一阶审查当中,遵循“存疑时不溯及”。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确立的债权人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且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和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会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亦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溯及适用。《批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损及司法权威,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溯及力 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 立法目的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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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研究
8
作者 陈景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9-50,共12页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效应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而实现债务人资本结构的优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简易减资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路径尚付阙如。对此,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已通过确立强制注销股份制度,实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减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的法定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直接采纳该制度,但仍可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制度嵌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程序进行适用目的扩张、顺序规制突破、决议程序转变等三项调整,以实现公司法简易减资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易减资 出资人权益 破产重整 股东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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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权人“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回归——对修订《公司法》股东资本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解读
9
作者 张舫 戴洪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1-119,共9页
对于股东资本责任中债权人请求权,公司法及执行制度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赋予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这种鼓励债权人“抢夺”公司剩余资本的债权人“个人主义”与破产法债权人“集体主义”理念相冲突。加之破产法司法解释将执行清偿排... 对于股东资本责任中债权人请求权,公司法及执行制度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赋予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这种鼓励债权人“抢夺”公司剩余资本的债权人“个人主义”与破产法债权人“集体主义”理念相冲突。加之破产法司法解释将执行清偿排除于《破产法》的偏颇清偿撤销权之外,司法实践造成了强化债权人对债务人资本抢夺的效果。鼓励债权人“抢夺”公司资本的司法解释破坏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确定的基本财产秩序,严重违背法定资本制保护债权人的逻辑。在《公司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废止这些司法解释,并按修订《公司法》第54条确定的理念重新解释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请求权,使其回归到我国民商法确定法秩序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责任 债权人抢夺 破产法逻辑 个人主义 集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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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柔性适用
10
作者 汪青松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1-63,共13页
司法解散制度存在裁判标准模糊、替代措施虚化等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刚性适用容易导致部分有存续价值的公司被迫解散,增加社会资源损耗。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解散制度应当实现从股东个体利益到公司整体... 司法解散制度存在裁判标准模糊、替代措施虚化等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刚性适用容易导致部分有存续价值的公司被迫解散,增加社会资源损耗。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解散制度应当实现从股东个体利益到公司整体利益、从增强股东救济到尊重多数意志、从“割裂式判决”到系统性判决的应然转向。这些转向彰显出司法解散制度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理念变革的必要性。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理念可以为完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操作性强的裁判指引。实现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的主要路径包括实体层面细化法律规则的适用标准,程序层面增强审理流程的制度弹性,救济层面注重多元措施的灵活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股东压制 柔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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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授权资本制规则适用的解释论
11
作者 沈云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2023年《公司法》修订,首次将授权资本制引入我国,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供给侧的不足。然而,检视既有法律规范,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构建尚未完成,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风险行为与董事风险行为。授权资本制的本质特征在... 2023年《公司法》修订,首次将授权资本制引入我国,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供给侧的不足。然而,检视既有法律规范,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构建尚未完成,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风险行为与董事风险行为。授权资本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兼具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双重属性,体现出的初级效益价值与终极秩序价值,皆是利益衡平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呈现。循此逻辑,授权资本制规则的解释与完善,皆应秉持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为基础,强调董事会独立性的折中主义立场最为适宜,二者各司其职,配合无间,从而提升公司存续能力。通过检讨核心条款,指出在授权环节与控权环节,既有规则均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实现授权资本制的制度利益。有鉴于此,从保证董事会行权的独立性和正当性出发,明确融资决策权限配置为前端限制手段,目的正当性判断与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担为后端惩戒机制,以提升法律适用性与实践适应性,有效实现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本土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资本制 利益衡平 信义义务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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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动态性与公司控制权调适的共轭演进
12
作者 沈云樵 谢梓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15-27,共13页
我国《公司法》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立法目的之一,彰显了激发经济发展创新活力的立法导向,但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极具抽象性,在现有公司法体系中难以界定,亦无须界定。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以达到提... 我国《公司法》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立法目的之一,彰显了激发经济发展创新活力的立法导向,但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极具抽象性,在现有公司法体系中难以界定,亦无须界定。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以达到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弘扬企业家精神,公司治理模式需要走向企业家中心主义。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主观条件,以公司控制权激励为客观条件,通过二者良性的互动演进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我国需要在中国特色语境下,重视企业家精神与公司控制权的互动调适,以缓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过程中公司控制权规范群的内部张力,从而在企业家精神的激励和约束中寻求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控制权 公司法 交易成本 控制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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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乡土文学书写的新变——《红煤》《宝水》比较论
13
作者 陈富志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02-107,共6页
刘庆邦的《红煤》和乔叶的《宝水》作为新时期以来河南乡土文学的佳作,均从不同的视角折射出中国乡村在社会转型期的新变化,分别反映出改革开放之初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改革开放40年后取得的伟大成就。虽然同为河南乡土文学书写,但两者存... 刘庆邦的《红煤》和乔叶的《宝水》作为新时期以来河南乡土文学的佳作,均从不同的视角折射出中国乡村在社会转型期的新变化,分别反映出改革开放之初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改革开放40年后取得的伟大成就。虽然同为河南乡土文学书写,但两者存在着创作主旨、人际关系、城乡关系、书写模式的迥然不同,从中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的飞跃,河南乡土文学的书写也在发生着悄然新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土文学 《红煤》 《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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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激励机制的规范困境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
14
作者 郑妮 周春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3-14,共12页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激励机制予以激活和推进。通过考察《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激励机制的相关规范,发现其呈现出激励型条款类型化设置不足、对私人实施的保障存在纰漏、缺乏评...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激励机制予以激活和推进。通过考察《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激励机制的相关规范,发现其呈现出激励型条款类型化设置不足、对私人实施的保障存在纰漏、缺乏评估与反馈的规范设置及激励机制参与主体多元性欠缺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激励机制的宏观体例设计应发挥规范引导效能,在贯彻多元协同激励理念并廓清其与地方性立法功能分工的基础上,在微观路径方面,补充激励型条款的类型化设置,采用私人实施激励条款的规则设计,增设法律评估与反馈机制,采取激励机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激励机制 激励型条款 规范困境 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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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15
作者 王胜民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141-160,共20页
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是市场准入规则体系加速落地的重要突破口,由《案例归集通报制度通知》正式创立。作为新近确立的制度安排,案例归集通报实践表明,其已初步实现常态化、明晰化,且构建出以信用减等与信用增强作代表... 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是市场准入规则体系加速落地的重要突破口,由《案例归集通报制度通知》正式创立。作为新近确立的制度安排,案例归集通报实践表明,其已初步实现常态化、明晰化,且构建出以信用减等与信用增强作代表的多元法律后果。尽管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已彰显不俗的示范警戒功能,但案例内容表述规范欠缺、归集途径显著下移、惩戒激励机制设置不当依然制约着制度的“更上层楼”。借助《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升格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强调案例归集通报的规范化;贯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细化突出“效能”在评估指标中的核心占比;矫正既有的惩戒激励机制,衔接适用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而触发的法律责任条款,应是未来优化案例归集通报制度的可行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归集通报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政务诚信 激励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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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16
作者 钟颖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74-87,共14页
通过对68份预重整相关司法文本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预重整实践存在功能定位模糊,甚至反噬正式重整制度原有功能的问题,可能背离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初衷。本质上,预重整是在反思庭外重组和正式重整程序基础上衍生的第三种困境企业拯救... 通过对68份预重整相关司法文本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预重整实践存在功能定位模糊,甚至反噬正式重整制度原有功能的问题,可能背离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初衷。本质上,预重整是在反思庭外重组和正式重整程序基础上衍生的第三种困境企业拯救程序,其功能优势在于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缩短重整程序的时间、降低重整程序的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等方面。为此,应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构造,进一步理顺预重整与庭外重组、正式重整程序的关系。具体而言,应选择“当事人主导型”的庭外协商模式,构建以预重整方案的效力转化为中心的庭内重整制度框架,并明确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与衔接规则,从而最大限度发挥预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困境企业 破产法 预重整制度 重整程序 庭外重组 预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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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的法治路径
17
作者 池长征 迪力夏提·阿木提 《喀什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53-61,共9页
设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推进新形势下改革开放、加强边疆地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制度性开放”战略的主要手段之一。结合国际社会与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投资便利化的内涵阐释... 设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推进新形势下改革开放、加强边疆地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制度性开放”战略的主要手段之一。结合国际社会与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投资便利化的内涵阐释与实践探索,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积极推进地方立法、降低准入门槛、促进投资程序简化方面取得了系列成效,然而在市场准入、投资程序便利化、外资安全审查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参考国内外相关制度建设经验,在立法体系化、外资准入与安全审查、投资程序简化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应进行制度完善及创新,以实现投资便利化制度改革的法治化与国际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便利化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外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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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内部责任外部化 被引量:2
18
作者 高永周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25-42,共18页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场域、行权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均有不同,责任归属之法理根据亦不完全相同,应分别讨论。公司法人格决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公司科...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场域、行权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均有不同,责任归属之法理根据亦不完全相同,应分别讨论。公司法人格决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公司科层制下的雇主责任论和产权逻辑下的信义义务论均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佐证。公司立法确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是建立在公司法人格基础上的内部责任外部化,是基于经济理性的法政策选择,是一种新的责任实现方式。在《公司法》第191条未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其与公司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性原则,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解散清算的情形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是产权逻辑的当然结果,违反信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法理上不属于第191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人格 雇主责任论 信义义务论 内部责任外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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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归责逻辑及实现机制 被引量:1
19
作者 山茂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6-68,共13页
《公司法》第88条关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规则的适用溯及力发生转变,实质原因在于规则建构存在法理缺陷。由于组织法强制介入过早,对股权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的契约化分配造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促成股权交易。对于未出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88条关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规则的适用溯及力发生转变,实质原因在于规则建构存在法理缺陷。由于组织法强制介入过早,对股权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的契约化分配造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促成股权交易。对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的设定,首先应尊重商事逻辑的初次分配,其次应充分发挥合同法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方面的积极功能,最后应明确组织性强制的限度和方式,促动公司融资自治规范体系应用价值的释放。转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选定欠缺可供执行财产的受让人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责任形式应统一为补充责任。当公司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时,应注意同催缴失权规则的协调适用;当公司债权人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时,应根据股权转让时其是否已获法律文书支持,以代位权或者同时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模式包括“推定+抗辩”与“综合认定”两种,并以股权转让时出资是否逾期、债务发生事由是否存在等作为区分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出资股权转让 资本充实 补充责任 公司信用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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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路径依赖及其组织法超越
20
作者 傅穹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24-133,共10页
《公司法》第191条引入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突破了传统民法“间接担责”模式的路径依赖,对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第三人受损情形,为第三人提供了组织法的特别直接救济。就该责任定性而言,“特殊法定责任说”有别于民法的侵权行... 《公司法》第191条引入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突破了传统民法“间接担责”模式的路径依赖,对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第三人受损情形,为第三人提供了组织法的特别直接救济。就该责任定性而言,“特殊法定责任说”有别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逻辑,更贴近解释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演进。就适用情形而言,主要包括董事未及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当履行清算职责、在新股发行或债券发行中懈怠履职、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等,从而造成公司外第三人受损的情形。就责任要件而言,无论是主体身份/履职行为/主观状态/损失因果等要件,均以公司组织法逻辑为解释标准。就责任形态认定而言,因董事职能、薪酬水平与过错大小的差异,分别施加补充或连带赔偿责任,从“一刀切模式”转向“差异化模式”。总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造解释,只有经由民法体系而有所超越,才是公司法的最佳司法解释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公司第三人保护 组织法救济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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