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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微企业特别重整程序的构建
1
作者 张艳丽 孟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29,114,共13页
小微企业的“小”和“微”使其在经营结构及运行方面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现行破产法以大中型企业为适用对象所设置的普通重整程序,对产生债务困境小微企业的重整在规范上存在诸多不适配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 小微企业的“小”和“微”使其在经营结构及运行方面有独特的法律特征。现行破产法以大中型企业为适用对象所设置的普通重整程序,对产生债务困境小微企业的重整在规范上存在诸多不适配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新指标,都倡导破产法要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特别重整程序。域外各国在破产法修订中也为小微企业规定特殊的重整规则。基于国际上对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专门立法趋势,以及国内法院对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司法探索,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增设小微企业的特别重整程序。构建小微企业特别重整程序,必须考虑确立不同于普通重整程序的启动适用条件、重整治理结构、重整计划的形成、不同程序的转换协调等方面的特殊重整规则。小微企业特殊重整规则的确立是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补白,也是对中国式现代化企业治理目标实现的促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微企业 普通重整程序 特别重整程序 特殊重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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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破产耻辱文化的逻辑进路与制度构建
2
作者 丁燕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1-149,共9页
纵向维度追溯破产耻辱文化的历史发展,横向维度勾勒破产耻辱文化世界谱系图,揭示了破产耻辱文化在各国根深蒂固之现状。从心理学视角剖析破产耻辱文化的心理成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消除恐惧、成见与社会控制,系弱化、消弭破产耻辱文化... 纵向维度追溯破产耻辱文化的历史发展,横向维度勾勒破产耻辱文化世界谱系图,揭示了破产耻辱文化在各国根深蒂固之现状。从心理学视角剖析破产耻辱文化的心理成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消除恐惧、成见与社会控制,系弱化、消弭破产耻辱文化的逻辑进路。各国应全面构建消弭破产耻辱文化的制度体系,如建立多层次的债务救济体系,包括非正式破产程序与正式破产程序并存、正式破产程序的多样性;贯彻免责制度、确立反歧视制度;建设破产职业共同体,形成破产生态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耻辱文化 心理成因 破产免责 不歧视 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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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的法治保障
3
作者 杨培泽 金明浩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54-60,共7页
公共数据要素作为数据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则为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和驱动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路径。在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 公共数据要素作为数据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则为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和驱动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路径。在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公共数据权属不明、交易标的界定存在争议、权利保护机制不成体系、授权运营存在潜在风险等。为应对这些问题,应从明确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构建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建立统一且多层次的权利保护体系、多方位完善公共数据开放授权机制等方面实施优化措施,以期建立健康、充分、可持续的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市场化配置 授权运营 数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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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之辨 被引量:10
4
作者 姚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1期65-76,共12页
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诸多概念,形成了数据权利概念谱系。其中,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二者边界为何,亟需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重新梳理。数据产权为中国政策文件所独创,语词表达上属于经济学意义上... 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权益、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诸多概念,形成了数据权利概念谱系。其中,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二者边界为何,亟需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重新梳理。数据产权为中国政策文件所独创,语词表达上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在法学上可转化为“数据权益”,本身可构造为持有、控制、访问、复制、使用、分享、收益、处分等诸多权能或权项,其与市场机制相联系。数据知识产权,在语词构成上稍欠科学,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概念构成通例。这一语词或概念,更多聚焦于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认识数据,探讨数据是否可由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创设数据相关的新型知识产权等问题。故此,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有必要进一步辨析与反思,二者有着不同的理论论域和论证脉络,适用上存在一定交叉,亦应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 信息产权 数据来源者 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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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资规则释论
5
作者 吴秀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1-61,共11页
数据出资在中国获得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 数据出资在中国获得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尊重商事自治以及保障数据出资充实。数据出资规则的要件意涵主要包括适格数据、适格出资主体、适格价值评估、数据交付与实缴出资四个方面。适格数据的判断标准是数据有益性,取决于数据合法性、确定性、质量程度和业务关联性四个要素。依据不同要素风险外溢性的不同,数据合法性应以第三方认证方式表征,余下付诸股东间商事判断。凡对数据享有经营权,且以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数据权益出资者,为适格出资主体。适格出资主体的表征应基于数据登记证书。应当肯认股东作为评估主体的适格性,同时综合客观情势合理确定评估考量因素。数据交付应包括数据的实际交付和办理权益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出资形式 公司法 数据法 新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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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的功能互补
6
作者 李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2-70,共9页
中国立法实践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分别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与股东失权制度。除名与失权的制度关系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若失权制度可以吸收除名制度,或者失权制度已经达到除名制度应有的规范目的与功能,除... 中国立法实践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分别确立股东除名制度与股东失权制度。除名与失权的制度关系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若失权制度可以吸收除名制度,或者失权制度已经达到除名制度应有的规范目的与功能,除名制度实无存在之必要。从公司内部利益制衡来看,瑕疵出资股东的失权惩戒机制已经相当完备,可实现除名制度无法有效达成的内部制衡效果;从公司外部利益制衡来看,失权制度未充分考虑失权决议可能对外部债权人带来的利益致损问题。相较而言,除名制度已涉及债权人保护机制,这又形成其对失权制度的功能补充。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在制度功能上有一定的耦合,但除名制度仍有其制度价值;二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除名制度应当予以保留。从制度效果来看,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的衔接与联动,可以减少或避免出现制度漏洞或矛盾,从而确保强制股东退出机制的整体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股东退出 瑕疵出资股东 股东除名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 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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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
7
作者 高永周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43-60,共18页
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 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认”到组织法的“缴”,认缴出资的法律结构决定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公司股权资本系于认缴股东的认缴出资,与受让股东不具有直接的法律连接,契合股东有限责任之“量”的变动性。认缴出资实缴到位、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以及有限责任“量”的变动性,均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直接指向认缴股东而非受让股东,不论出资义务是否届期。在法律明文规定受让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未出资股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受让股东受让了该股权,推定受让当事人同意加入出资债务。因此,在未出资股权转让中,以未出资是否届期为标准,《公司法》第88条确定了不同的出资义务归属主体及其责任形态是缺乏法理根据的,应将第1款并入第2款作统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出资 出资义务 未出资股权转让 资本充实 受让推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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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泛化及其限缩
8
作者 曲晓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0-40,共11页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自确定以来,已借助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不断改良。实证研究表明,其仍存有适用泛化和边界扩张的问题,即因果关系要件论证粗疏、损害结果标准宽泛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配置偏颇等。溯其本源,或由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认知偏差...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自确定以来,已借助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不断改良。实证研究表明,其仍存有适用泛化和边界扩张的问题,即因果关系要件论证粗疏、损害结果标准宽泛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配置偏颇等。溯其本源,或由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认知偏差、一般性资本流出规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力有不逮以及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证明责任悖论所致。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情形,其适用泛化或对公司法的基石性制度产生破坏性冲击。对法人格否认规则进行改进与限缩势在必行,重塑其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范式,明晰结果要件审查标准,矫正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厘清其与一般资本流出规则的适用边界或为可行性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 违法分配 实质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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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经济法治“软法”规范的补强
9
作者 陈婉玲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0-72,共13页
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规则之治,区域经济法治“规则之治”涉及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处理问题,需要在规范多元的框架中得以确定,即硬法与软法合力共治是我国区域经济法治实施的必然方向。“软法”作为社会子系统自我生产,意图产生一定规范... 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规则之治,区域经济法治“规则之治”涉及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处理问题,需要在规范多元的框架中得以确定,即硬法与软法合力共治是我国区域经济法治实施的必然方向。“软法”作为社会子系统自我生产,意图产生一定规范效果的成文规范,在尚处“前立法”阶段的区域经济法治建设进程中,弥补了硬法治理缺位,丰富了法治实践的内涵。但它虽解了区域经济治理的“燃眉之急”,却在欠缺“硬法”规范情形下产生了诸多现实困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法治模型的建构目标已经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包容性区域经济法治在向区域经济系统、政治(行政)系统等社会子系统保持开放的同时,还要求社会各子系统治理机制的正常有效运作。“软法”规范的补强除了社会共识性的自我提升与完善之外,尚需回归经济系统、政治(行政)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基本逻辑,通过法律系统对“软法”规范的肯定、吸收与废除,强化“软法”规范的有效性问题,方能获得区域经济法治的理想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经济法治 软法 结构耦合 补强 政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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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赌协议金钱债务履行的法律规制
10
作者 丁惠云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3-41,共9页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原则认可对赌有效,但未明确其制度结构与范式,致使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对赌责任条款的履行存在理论疑难与实务困境。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订立的非典型合同,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权利具有股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原则认可对赌有效,但未明确其制度结构与范式,致使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对赌责任条款的履行存在理论疑难与实务困境。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订立的非典型合同,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权利具有股债结合性,但因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议价能力不对等,存在利益失衡的异化风险,亟须加以法律规制。一方面,可探索增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别股制度,满足市场多元融资需求,实现商业规范化安排;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应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介入,即在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债务标准时,义务方的债务范围应以补偿为主;在有明确约定时,义务方承担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债务总额的上限不应超过企业合理的融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股权回购 业绩补偿 金钱债务 融资成本 《九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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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合规监管适应性治理的法治因应
11
作者 周春光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04-113,共10页
大模型快速发展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会逐步加深对海量数据的依赖,也因此潜藏着隐私泄露、算法偏见等诸多风险。技术迭代速度远超法律适应能力,信息不对称与利益不均衡问题日益凸显,进而导致大模型合规监管暴露出法律规制体系缺失、监... 大模型快速发展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会逐步加深对海量数据的依赖,也因此潜藏着隐私泄露、算法偏见等诸多风险。技术迭代速度远超法律适应能力,信息不对称与利益不均衡问题日益凸显,进而导致大模型合规监管暴露出法律规制体系缺失、监管主体职权不明、应对挑战能力不足、国际规制分歧与合作困境等问题。为应对大模型合规监管滞后问题,需从完善大模型合规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合规监管的主体与职责、统筹技术能力与合规标准、加强大模型生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维度入手,实现大模型合规监管适应性治理的范式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 合规监管 治理 信息不对称 法治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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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预付租金”的债权性质探讨
12
作者 梁春瑾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50-160,共11页
破产程序中“预付租金”的债权性质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分配,但我国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合同解除效果说解释预付租金债权性质问题,会落入学说之争,以不当得利中“不该占有而占有”的逻辑解释,亦无法得出预付租金的特殊性。不动... 破产程序中“预付租金”的债权性质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分配,但我国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合同解除效果说解释预付租金债权性质问题,会落入学说之争,以不当得利中“不该占有而占有”的逻辑解释,亦无法得出预付租金的特殊性。不动产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特殊处理,是由“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对租赁关系稳定性与承租人生存权益的优先保护需求决定。预付租金因其与生存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作为未来使用付费的性质以及支付时的动因,从而有必要提升其在债务清偿顺序中的地位。预付租金优先清偿的范围应以非破产情形时承租人的合法期待为划定标准,在房屋未交付、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或不定期租赁等情形下,预付租金仍应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预付租金部分应合理调整至与市场租金标准相符的范围。未来制度设计应采取破产制度内外综合治理的方法,以减轻预付租金问题对破产分配规则的影响,实现承租人权益与其他债权人清偿权益间的均衡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租金 不动产租赁 共益债务 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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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名义董事偏离职守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
13
作者 郭富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55-69,共15页
名义董事的本质属性是缺乏履职的独立性,其职务行为偏离董事信义义务的标准。名义董事要么习惯于按照双控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事,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要么根据双控人的安排和意愿居董事之位却不谋其事,致使公司治理机制处于未激活状态,从... 名义董事的本质属性是缺乏履职的独立性,其职务行为偏离董事信义义务的标准。名义董事要么习惯于按照双控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事,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要么根据双控人的安排和意愿居董事之位却不谋其事,致使公司治理机制处于未激活状态,从而最终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名义董事偏离职守行为的矫正要做到:首先,要强化公司法规定的信义义务,使其履职行为回归本位,忠于公司并优先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其次,对名义董事按照双控人指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依法施加双重责任追究,不支持名义董事为了免责而以自己只是听命于双控人的指令行事实际上并无实权的抗辩理由。总之,只有严禁双控人将名义董事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迫使名义董事恪尽董事职守,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司治理的正常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名义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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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则的更新——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视角 被引量:4
14
作者 邢海宝 安晨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8-61,共24页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 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生,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处更新没有达成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效果。“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实践与规范文义上的适用空间都极为狭窄,且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绕开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成本,既不可行又无必要;从直接效果看,限期认缴制加快了公司实收资本充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覆盖“非破产加速到期”;从深远影响看,限期认缴制能够在事实层面上降低注册资本额,从而矫正观念层面上过分重视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心态,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资产信用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破产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认缴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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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退出制度重塑——以股东与债权人理性博弈为中心 被引量:3
15
作者 刘俊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38,共20页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 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弈以及高杠杆外延式扩张的商业潜规则。为打造股东与债权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必须预防基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股债两分定律被恶意规避。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享股利,率先承受风险。在债权与股权的义务人均指向同一公司时,债权优于股权。在债权人足额受偿之前,股东不得染指公司财产。股东债权人若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就无权与外部债权人平等受偿,也无权就其未出资股权享受分红权与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主张其股权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的抵销。仅有债权层面的分红权才能作为债权申报。为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应确立以债权平等为原则、股东债权居次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规则。为清除私募股权基金(PE)或风险投资基金(VC)与目标公司对赌之债滋生蔓延的潜规则,法院应确认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为遏制公司集团丢车保帅的道德风险,建议立法者确认“执转破”的可逆性,确立“破转执”规则。对滥用公司集团关联关系而实施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应一律推行实质合并破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注册资本 分红权 对赌 假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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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诱导性奖励应该禁止吗?——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为中心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6-147,共12页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拟禁止诱导性奖励,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网络游戏中的诱导性奖励主要包括以增加用户投入时间的使用奖励和增加经营者营收的消费奖励。诱导性奖励利用用户的有限理性,通过参与习惯养成、助推行...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拟禁止诱导性奖励,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网络游戏中的诱导性奖励主要包括以增加用户投入时间的使用奖励和增加经营者营收的消费奖励。诱导性奖励利用用户的有限理性,通过参与习惯养成、助推行为转变、混淆消费评估,实现提高用户参与度、促成交易之目的。网游经营者享有营业自由权的范围包括自主设置奖励这一营业事项的自由。限制设置网游奖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禁止诱导性奖励缺乏上位法依据,亦不满足行政手段限制权利的比例原则。网游界面的奖励规则和奖励内容是经营者向用户发出的要约,用户实施使用或消费行为构成承诺,两者间形成包含奖励的网络服务合同。奖励价值不得超过法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经营者设置满足该前提的奖励不为竞争法所禁止,涉及此类奖励的合同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诱导性奖励 禁止性规定 营业自由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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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董事席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协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沈朝晖 刘向嫒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7,52,共12页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以控制权变更前后“双控人”为主、内容上以董事会安排为主;效力方面,以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为例,本文为股东协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效力分析框架,由合同效力、组织法效力和事后可履行性三个阶层构成;监管方面,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不应作为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单一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协议 私序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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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适用的是与非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素华 李凯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7-45,共19页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 《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为标准。依“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来判断私法溯及力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的四阶审查程序,只有满足前一阶标准方可步入后一阶审查当中,遵循“存疑时不溯及”。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确立的债权人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且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和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会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亦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溯及适用。《批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损及司法权威,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溯及力 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 立法目的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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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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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9-50,共12页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 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效应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而实现债务人资本结构的优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简易减资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路径尚付阙如。对此,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已通过确立强制注销股份制度,实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减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的法定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直接采纳该制度,但仍可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制度嵌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程序进行适用目的扩张、顺序规制突破、决议程序转变等三项调整,以实现公司法简易减资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易减资 出资人权益 破产重整 股东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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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授权资本制规则适用的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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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云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2023年《公司法》修订,首次将授权资本制引入我国,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供给侧的不足。然而,检视既有法律规范,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构建尚未完成,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风险行为与董事风险行为。授权资本制的本质特征在... 2023年《公司法》修订,首次将授权资本制引入我国,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供给侧的不足。然而,检视既有法律规范,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构建尚未完成,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风险行为与董事风险行为。授权资本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兼具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双重属性,体现出的初级效益价值与终极秩序价值,皆是利益衡平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呈现。循此逻辑,授权资本制规则的解释与完善,皆应秉持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为基础,强调董事会独立性的折中主义立场最为适宜,二者各司其职,配合无间,从而提升公司存续能力。通过检讨核心条款,指出在授权环节与控权环节,既有规则均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实现授权资本制的制度利益。有鉴于此,从保证董事会行权的独立性和正当性出发,明确融资决策权限配置为前端限制手段,目的正当性判断与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担为后端惩戒机制,以提升法律适用性与实践适应性,有效实现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本土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资本制 利益衡平 信义义务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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