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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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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锫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3-37,共15页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大模型预训练时使用作品类数据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等两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主要包括价值性偏差风险、时效性偏差风险和真实性偏差风险等三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主要包括面向开发者的数据泄露风险、面向攻击者的数据泄露风险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立法来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的训练数据需求,通过元规制的方式激励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以及通过加强法定义务督促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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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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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东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8-152,共15页
人工智能法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诚然,人工智能法法典化面临技术变动性与法典稳定性、技术不确定性与法典确定性的冲突以及整合... 人工智能法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诚然,人工智能法法典化面临技术变动性与法典稳定性、技术不确定性与法典确定性的冲突以及整合现有法律规范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秉持前瞻性和动态性的立法理念、灵活性与预见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多措并举整合现有法律规范等积极加以应对。推进人工智能法典编撰,宜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立法哲学理念,准确将其定位于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人工智能安全法、权利保障法,遵循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保障人工智能安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逻辑主线,同时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法典化 可行性 人工智能法典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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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背景下人工智能立法的创新法定位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张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53-167,共15页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基于生产要素中技术要素创新和数据要素的加入,基于颠覆性创新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智能劳动之下创新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三方...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基于生产要素中技术要素创新和数据要素的加入,基于颠覆性创新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智能劳动之下创新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三方面。生产关系的变革对法律的核心理念和制度提出了需求,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功能和架构应在回应变革的基础上展开。人工智能立法应以创新法为定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要素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创新三要素,围绕面向技术、面向数据要素、面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个维度,以激励为导向构建保障技术革命性突破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以供给为核心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人工智能 创新法 激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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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的挑战及完善路径研究
4
作者 岳远雷 王卓怡 赵敏 《时珍国医国药》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2357-2361,共5页
李时珍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构建的基石。文章旨在通过系统梳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及其品牌的核心概念与特征,深入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并对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 李时珍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构建的基石。文章旨在通过系统梳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及其品牌的核心概念与特征,深入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并对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剖析。通过完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机制、明确中医药著作权相关法规、强化中医药商标使用规范以及优化中医药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提升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的法律保护效能,进而推动李时珍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时珍 本草纲目 中医药文化 文化品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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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 被引量:6
5
作者 张涛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2,共13页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从数据法学的角度,借助数据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治理框架进行了探索。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了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之所以受到重视的逻辑前提,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追求的“小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兼容性,使训练数据的开发面临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存在治理效能不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应用场景与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以“法律3.0理论”和“数据治理理论”作为指引,从3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框架:制定合成数据的处理规则,强化合成数据的过程治理,开发合成数据的评估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合成数据 法律3.0 融贯性治理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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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被引量:5
6
作者 洪延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5-122,共18页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并辅以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为满足AI对多元化、高质量数据的需求,应采用“指导思想为纲、行为规范为本、创新模式为径”的综合治理思路。唯有在“开放与保护”之间找到动态且可持续的平衡,才能使数据爬取在AI时代成为健康、高效的数据引擎,为社会整体创新与公共利益提供更大助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版权与数据库权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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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规制——从医疗领域切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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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润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5-138,共24页
通用模型带来了深刻的“范式变革”,“预训练+微调”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范式,这引发了真正的通用性革命。通用模型的实践应用也带来了各种新风险,并经由模型和数据之转介放大了既有风险。然而,通用模型的法律治理仍处于早期阶段,包括... 通用模型带来了深刻的“范式变革”,“预训练+微调”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范式,这引发了真正的通用性革命。通用模型的实践应用也带来了各种新风险,并经由模型和数据之转介放大了既有风险。然而,通用模型的法律治理仍处于早期阶段,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尚未将通用模型纳入规制体系,这是当下面临的最大现状和挑战。我国应当明确将通用模型提供者纳入规制体系,消弭法律制度与技术现实之鸿沟,并立足于通用模型的技术特性及体系定位,精准、适度赋予法律义务,实现制度安全与技术创新之平衡。结合医疗领域之特色和先例,我国应当尽快推进通用模型的立法涵摄,构建两阶段的准入审核体系。第一阶段为通用模型的准入审核,坚持内在评价,审查重点在于模型架构的科学性、数据治理的有效性、训练方法的适当性、开发组织的合规性等过程性事项;第二阶段为应用系统的准入审核,坚持外在评价,审查重点在于具体诊疗场景下预期用途和核心功能的达成性,审查方式为临床试验等结果性评价机制。医疗领域的规制方案可结合其他行业、领域的特性进行示范迁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模型 范式变革 立法涵摄 内在评价 医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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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设计型规制的理念及其展开 被引量:1
8
作者 高秦伟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178,共17页
“通过设计保护隐私”进入法律规范后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面对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下的政府规制亦要求基于设计而展开。此种设计型规制或通过设计实现规制的理念意味着既需要将设计视为技术架构的一部分,亦需要将设计视为法律的构成,... “通过设计保护隐私”进入法律规范后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面对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下的政府规制亦要求基于设计而展开。此种设计型规制或通过设计实现规制的理念意味着既需要将设计视为技术架构的一部分,亦需要将设计视为法律的构成,探讨设计的内容及其适法性。这在目前正逐渐成为一些国家对数字技术展开规制的主要理念。设计型规制是一个持续、迭代的法律与社会过程,它在充分发挥私营部门作用的同时,能够使规制机关全流程、渗透性地规制如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尽早预警,并快速、灵活地处置风险。设计型规制可使规制机关在需要不断应对颠覆性技术带来挑战的背景下,既关注公众隐私、安全、生命与健康等议题,又能使规制在步调上与技术发展相协调,从而成为数字行政法规制经济社会的重要方法。在规制展开时,应支持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用户、外部社会力量和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实现技术与法律的有效互动、合作规制及风险规制的有机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计型规制 数字行政法 技术规范性 规制步调 合作规制 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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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发展权
9
作者 许恋天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6-161,共16页
数据确权旨在促进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与开发利用,然而,既有确权方案实现了“从所有到使用”的推进,未能完成“从所有到利用”的跨越。数据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受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用途管控措施。为了充分协调... 数据确权旨在促进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与开发利用,然而,既有确权方案实现了“从所有到使用”的推进,未能完成“从所有到利用”的跨越。数据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受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用途管控措施。为了充分协调数据资源用途管控与开发利用的复杂关系,有必要借鉴“土地发展权”理论,确立一种规范数据资源开发活动、促进多方主体合理利用的新型数据权利——数据发展权。数据发展权是从数据所有权中分离出的调整数据资源用途变更、开发利用和增值收益分配关系的独有权利,并不以数据资源所有权的配置为逻辑前提。基于我国数据资源社会所有及开发利用主体多元的实际,可以采取数据发展权设立的国家、平台、个人三元分置模式,以此统筹构建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数据发展权运行体系,进而实现国家、平台、个人数据发展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源 数据确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财产权 数据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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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引发的数据污染风险及其规制路径
10
作者 陈俊秀 徐玉琴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5-62,共8页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入新纪元,并将深度影响未来社会变革。由于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之运行高度依赖互联网海量数据库,其生成内容极易引发数据污染风险。在国家层面,数据污染或将威胁政治安全、军...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入新纪元,并将深度影响未来社会变革。由于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之运行高度依赖互联网海量数据库,其生成内容极易引发数据污染风险。在国家层面,数据污染或将威胁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及意识形态安全;在社会层面,大量伪造、虚假的数据极易引发伦理道德风险及社会矛盾;在个人层面,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人类面临主体优势丧失之困境。究其原因,算法黑箱及算法信任增加风险识别难度,弱化人类对风险的判别能力;数据污染法律规制薄弱及责任主体界限模糊等现实局限制约数据污染的风险治理。应对上述挑战,有必要从技术与制度双重维度规制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引发的数据污染风险。在技术层面应以风险防控为重心完善模型训练机制,以人机交互模式的转型升级摆脱“技术依赖”;在制度层面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标准为风险规制提供指引,通过明晰各方主体责任以促进人工智能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污染 规制路径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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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基因组数据共享的规制失效及其完善路径
11
作者 王刚 刘妍 《科技管理研究》 2025年第6期208-216,共9页
基因测序技术的更新迭代催生消费型基因检测行业和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大量生成,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共享成为检测机构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基因组学研究和医药产品研发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当前中国对基因组数据的各类法律规制措施都... 基因测序技术的更新迭代催生消费型基因检测行业和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大量生成,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共享成为检测机构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基因组学研究和医药产品研发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当前中国对基因组数据的各类法律规制措施都缺乏对其特殊性的关注,检测机构能轻松取得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并采取无效的匿名化措施获取个人基因组数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缺乏对检测机构共享基因组数据的有效规制会引发个人、群体和国家层面的多重风险,并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和风险防控义务失衡。为促进个人基因组数据共享并控制多重风险,应引入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知情同意原则,并将基因组数据共享的收益主要用于消除或降低个人基因组数据共享所带来的多重风险;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基因组数据共享机制,能真正实现安全与利用并重的数据使用原则,保护数据主体的基本权益,发挥基因组数据共享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促进中国基因检测行业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组数据 基因检测 数据保护 数据共享 风险管控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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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矛盾衡平:科层式权力结构与协作式程序需求
12
作者 叶佩源 吴镭 《科技管理研究》 2025年第13期195-202,共8页
当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监管权力与科研人员的经费自由支配权利之间存在矛盾,高校科层式权力结构下的经费管理程序难以满足经费管理对协作式法律程序的需求。为衡平这一矛盾,应以“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为原则重构科研经费管理各主体间的关... 当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监管权力与科研人员的经费自由支配权利之间存在矛盾,高校科层式权力结构下的经费管理程序难以满足经费管理对协作式法律程序的需求。为衡平这一矛盾,应以“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为原则重构科研经费管理各主体间的关系:科研人员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经费使用;科研经费服务部门由具备财务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组成,类似律师的身份,代理科研人员行使经费的决策权力,处理经费的日常管理事务;科研经费监督部门不以退回材料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而是以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监督科研人员、科研经费服务部门的经费管理情况;学术委员会则承担着科研单位内部的法律解释和终局性判断职能。在此基础上,配套实施协作式的法律程序,以实现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经费 矛盾衡平 科层制 协作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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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全视域下金融科技的风险应对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14
13
作者 郭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33,共13页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道增加,新金融网络体系会产生基于“关联”的风险。金融科技“破坏性创新”的特征,会从金融监管立法与实施两个方面冲击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加剧监管失灵。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亟须理论层面的反思与重构,进而形成金融科技的“动态协同”治理模式,从外层金融网络与基础设施安全、中层金融科技创新活动和内层金融服务行为三个层面,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科技法治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 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治理和保护 金融法治 动态协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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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试验性规制的人形机器人治理 被引量:7
14
作者 张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6,共14页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但也对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及伦理价值等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科层式规制体系似乎不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制需求。试验性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将规制过程视为一种学习过程,通过不断...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但也对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及伦理价值等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科层式规制体系似乎不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制需求。试验性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将规制过程视为一种学习过程,通过不断试验、评估和修正,逐步完善规制措施,使规制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开发循证的、迭代的人形机器人治理策略。“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典型的试验性规制工具,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规制问题,积累规制成本与效益的证据,促成人形机器人的包容审慎规制,最终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政策目标。为了推动人形机器人“监管沙盒”的制度化发展,应当通过试验性立法为“监管沙盒”授权,采用“中心辐射模式”治理“监管沙盒”,确保实施中的程序正义,并完善“后沙盒”阶段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监管沙盒 科层式规制 试验性规制 人工智能 包容审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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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治理与“囚笼”——基于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回应型研究 被引量:14
15
作者 胡裕岭 姚浩亮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6-57,共12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面世伊始即引人瞩目,数据、算法、算力作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前行的“三驾马车”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数据之殇,如数据泄露、数据垄断等亦挑战着传统数据治理框架。在智能...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面世伊始即引人瞩目,数据、算法、算力作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前行的“三驾马车”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数据之殇,如数据泄露、数据垄断等亦挑战着传统数据治理框架。在智能时代,基于应用场景的分散治理、基于风险预防的事前治理、基于公权主导的硬性治理均难以满足治理与发展的双重需要。行业主体基于其专业性、及时性、协同性等灵活优势理应在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却饱受自监自管、缺乏动力等诟病。目前,新加坡的问责制协同治理模式、美国的软法治理模式均反映着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可行性,且证实了自我监管并非完全自治。因此,以自我监管为着力点,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角度构建数据治理新范式有其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治理 自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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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GAI数据治理的多元协同模式研究——新加坡治理经验的启示 被引量:6
16
作者 胡裕岭 姚浩亮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6-98,共13页
数据治理是现代国家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关注的焦点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然而,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数据风险,我国当前的数... 数据治理是现代国家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关注的焦点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然而,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数据风险,我国当前的数据治理模式偏向以国家监管和法规施行为主的硬法模式,尚未形成国家、社会和个体协同参与的多元格局,且备案、审查、调查等静态治理手段难以应对技术发展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挑战。新加坡的数据治理模式充分吸收了欧盟、美国等人工智能数据治理优势国家及地区的治理经验,并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推出技术治理方案,形成了集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元举措于一体的数据治理体系。在此模式下,AI Veirfy、Project Moonshot等技术治理工具提升了治理规范的确定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治理框架》等软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等硬法保障着治理手段的可执行性;AI Verify基金会架起了公私协作的桥梁,深化了治理空间的层次性。对此,我国应辩证地借鉴新加坡的治理经验,构建以权力、权利、义务为指引的多元主体参与路径;完善技术与规范相结合的多元治理举措,丰富数据治理的工具箱;充分发挥硬法的有效执行优势与软法的灵活治理优势,实现数据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融贯,以此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满足我国治理需求的多元协同数据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治理 多元协同 层级治理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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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守门人”的认定标准与启示 被引量:2
17
作者 肖冬梅 刘鑫鑫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4-52,共9页
“数字守门人”的立法界定,是认定控制信息的“数字守门人”的法律依据。欧盟《数字市场法》采用两步法界定守门人,一是划定了九类主要核心平台服务以及一类附属核心平台服务;二是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企业在满足定性与定量标准时便会被... “数字守门人”的立法界定,是认定控制信息的“数字守门人”的法律依据。欧盟《数字市场法》采用两步法界定守门人,一是划定了九类主要核心平台服务以及一类附属核心平台服务;二是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企业在满足定性与定量标准时便会被认定为守门人。对于满足定性标准未满足定量标准的数字平台,须通过市场调研综合考虑各种其他因素决定是否认定目标数字平台为守门人,对低于定量阈值但法律仍想规制其行为的平台进行更为弹性的认定。欧盟“数字守门人”的界定标准,可以为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以规制大型数字平台提供参考。我国应审慎界定数字守门人范围,细化《分类分级指南》中“用户”的概念和对“限制能力”的判断,增加对数字平台内经营者规模、数字平台营业额的考量,设置弹性认定办法和异议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数字平台 数字守门人 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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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与进路:山西省科技法治建设成效与发展对策研究
18
作者 孙慧君 王旭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5年第7期11-14,共4页
科技法治建设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保障。文章分析了山西省推进科技法治建设进展及取得的成效,提出了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科技领域依法行政、加大科技普法教育宣传力度3个方面对策建议,以期... 科技法治建设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保障。文章分析了山西省推进科技法治建设进展及取得的成效,提出了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科技领域依法行政、加大科技普法教育宣传力度3个方面对策建议,以期为推进科技法治建设、助力科技与法治相互促进、实现依法治国与科技强国深度融合提供有益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发展 法治建设 科技法治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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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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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华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4-143,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涌现”导致的算法失控风险以及人机互动中的算法滥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基本的治理框架,但部分条款设置与具体治理方式上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能取决于训练数据集的规模与质量,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治理需要尊重其技术逻辑,实践中应拓展公共数据中著作权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内容治理可以借鉴“宪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理念,构建动态的内容反馈评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合理使用 宪法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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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的法律激励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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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苟学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2-106,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运行的平台性、虚拟性、跨界性和高渗透性,风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以及数字技术驱动的权力、资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须构建多元参与、有效互动、资源共享、权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作... 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运行的平台性、虚拟性、跨界性和高渗透性,风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以及数字技术驱动的权力、资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须构建多元参与、有效互动、资源共享、权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作为由行动者、资源和行动策略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性治理架构,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在“行动者—资源”框架下面临多元行动者利益复杂交错、治理资源分散占有、行动策略碎片化等困境。可通过科学的法律激励,借助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与政府实现数字经济治理的公共利益目标相耦合,达至多元利益均衡,解决资源与行动者的难题,形成包容性治理的理想状态。为确保激励方案转化为实际治理优势,除了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科学配置外,还应当从成本收益的依法合理分担、治理行为互信协同的法治促成等方面,对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包容性治理 法律激励 激励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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