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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玻璃箱”治理转向: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意涵与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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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兆阳 张建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40-158,共19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以及第17条所确立的透明度原则同时面临着确定性与合理性双重困境:纵观欧盟透明度原则的规范演进情势,其已从单纯的信息告知义务过渡到参与性的权利保障机制,但囿于规范语义的模糊性、成本与效能的悖论等原...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以及第17条所确立的透明度原则同时面临着确定性与合理性双重困境:纵观欧盟透明度原则的规范演进情势,其已从单纯的信息告知义务过渡到参与性的权利保障机制,但囿于规范语义的模糊性、成本与效能的悖论等原因,透明度原则在实践中摇摆不定,其约束效力既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裁量偏好,又受制于信息处理者的合规成本,最终瓦解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可预期性。当前,透明度原则代表了一种动态要求,包含了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控制者之间互动关系的三个层面:个人信息主体获知有关信息、明确所能行使的权利、在必要时行使权利。人工智能时代,透明度原则演化出的延伸功能使其具有算法应用风险的“监管之窗”地位,因而透明度原则的判断标准,应区分其基础功能和延伸功能,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形塑透明度原则发挥基础功能时的判断基准,从算法部署和算法应用两个阶段明确其发挥延伸作用时的检验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透明度原则 知情同意 检验基准 比例原则 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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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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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成慧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0-138,共19页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主体,还应包括自然人主体。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性质、等级的法规范中,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达方式。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展开应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点,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公法体系中设置具体行为规范,《民法典》中相关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具有实现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公、私法体系中的衔接功能,使得作为保护性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时的私法救济体系中能发挥“违法推定过失”的规范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保护 信息处理者 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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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质疑回应、体系协调与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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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杨燊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9-159,共21页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范式宜采取一元化的过错推定原则。这既是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制度逻辑的必然演绎,也是维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促进二元衡平的应然要求。《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范式宜采取一元化的过错推定原则。这既是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制度逻辑的必然演绎,也是维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促进二元衡平的应然要求。《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的价值评价矛盾,可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是实力地位不对称的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间以识别分析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活动,与《民法典》旨在调控的对象迥然有别而得以化解。在实行过错推定的背景下,判定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关键在于,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推翻科加于其身上的过错推定。为此,信息处理者除须证明自己已履行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外,还应证明其已善尽一个具备通常智识经验的信息处理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过错推定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协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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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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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锫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3-37,共15页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大模型预训练时使用作品类数据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等两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主要包括价值性偏差风险、时效性偏差风险和真实性偏差风险等三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主要包括面向开发者的数据泄露风险、面向攻击者的数据泄露风险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立法来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的训练数据需求,通过元规制的方式激励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以及通过加强法定义务督促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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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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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东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8-152,共15页
人工智能法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诚然,人工智能法法典化面临技术变动性与法典稳定性、技术不确定性与法典确定性的冲突以及整合... 人工智能法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话语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诚然,人工智能法法典化面临技术变动性与法典稳定性、技术不确定性与法典确定性的冲突以及整合现有法律规范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秉持前瞻性和动态性的立法理念、灵活性与预见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多措并举整合现有法律规范等积极加以应对。推进人工智能法典编撰,宜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立法哲学理念,准确将其定位于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人工智能安全法、权利保障法,遵循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保障人工智能安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逻辑主线,同时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法典化 可行性 人工智能法典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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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背景下人工智能立法的创新法定位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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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53-167,共15页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基于生产要素中技术要素创新和数据要素的加入,基于颠覆性创新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智能劳动之下创新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三方...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基于生产要素中技术要素创新和数据要素的加入,基于颠覆性创新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智能劳动之下创新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三方面。生产关系的变革对法律的核心理念和制度提出了需求,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功能和架构应在回应变革的基础上展开。人工智能立法应以创新法为定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要素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创新三要素,围绕面向技术、面向数据要素、面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个维度,以激励为导向构建保障技术革命性突破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以供给为核心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人工智能 创新法 激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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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的挑战及完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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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远雷 王卓怡 赵敏 《时珍国医国药》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2357-2361,共5页
李时珍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构建的基石。文章旨在通过系统梳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及其品牌的核心概念与特征,深入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并对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 李时珍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构建的基石。文章旨在通过系统梳理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及其品牌的核心概念与特征,深入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并对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剖析。通过完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机制、明确中医药著作权相关法规、强化中医药商标使用规范以及优化中医药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提升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的法律保护效能,进而推动李时珍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时珍 本草纲目 中医药文化 文化品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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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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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涛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2,共13页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从数据法学的角度,借助数据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治理框架进行了探索。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了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之所以受到重视的逻辑前提,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追求的“小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兼容性,使训练数据的开发面临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存在治理效能不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应用场景与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以“法律3.0理论”和“数据治理理论”作为指引,从3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框架:制定合成数据的处理规则,强化合成数据的过程治理,开发合成数据的评估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合成数据 法律3.0 融贯性治理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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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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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延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5-122,共18页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 在人工智能需求快速升级的背景下,数据爬取成为获取海量数据的关键途径,却也因涉及隐私保护、著作权和商业竞争等多元利益而引发高度争议。对此,美国侧重案例驱动的弹性调整,欧盟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利保护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中国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并辅以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为满足AI对多元化、高质量数据的需求,应采用“指导思想为纲、行为规范为本、创新模式为径”的综合治理思路。唯有在“开放与保护”之间找到动态且可持续的平衡,才能使数据爬取在AI时代成为健康、高效的数据引擎,为社会整体创新与公共利益提供更大助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版权与数据库权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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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规制——从医疗领域切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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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润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5-138,共24页
通用模型带来了深刻的“范式变革”,“预训练+微调”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范式,这引发了真正的通用性革命。通用模型的实践应用也带来了各种新风险,并经由模型和数据之转介放大了既有风险。然而,通用模型的法律治理仍处于早期阶段,包括... 通用模型带来了深刻的“范式变革”,“预训练+微调”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范式,这引发了真正的通用性革命。通用模型的实践应用也带来了各种新风险,并经由模型和数据之转介放大了既有风险。然而,通用模型的法律治理仍处于早期阶段,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尚未将通用模型纳入规制体系,这是当下面临的最大现状和挑战。我国应当明确将通用模型提供者纳入规制体系,消弭法律制度与技术现实之鸿沟,并立足于通用模型的技术特性及体系定位,精准、适度赋予法律义务,实现制度安全与技术创新之平衡。结合医疗领域之特色和先例,我国应当尽快推进通用模型的立法涵摄,构建两阶段的准入审核体系。第一阶段为通用模型的准入审核,坚持内在评价,审查重点在于模型架构的科学性、数据治理的有效性、训练方法的适当性、开发组织的合规性等过程性事项;第二阶段为应用系统的准入审核,坚持外在评价,审查重点在于具体诊疗场景下预期用途和核心功能的达成性,审查方式为临床试验等结果性评价机制。医疗领域的规制方案可结合其他行业、领域的特性进行示范迁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模型 范式变革 立法涵摄 内在评价 医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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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设计型规制的理念及其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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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秦伟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178,共17页
“通过设计保护隐私”进入法律规范后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面对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下的政府规制亦要求基于设计而展开。此种设计型规制或通过设计实现规制的理念意味着既需要将设计视为技术架构的一部分,亦需要将设计视为法律的构成,... “通过设计保护隐私”进入法律规范后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面对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下的政府规制亦要求基于设计而展开。此种设计型规制或通过设计实现规制的理念意味着既需要将设计视为技术架构的一部分,亦需要将设计视为法律的构成,探讨设计的内容及其适法性。这在目前正逐渐成为一些国家对数字技术展开规制的主要理念。设计型规制是一个持续、迭代的法律与社会过程,它在充分发挥私营部门作用的同时,能够使规制机关全流程、渗透性地规制如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尽早预警,并快速、灵活地处置风险。设计型规制可使规制机关在需要不断应对颠覆性技术带来挑战的背景下,既关注公众隐私、安全、生命与健康等议题,又能使规制在步调上与技术发展相协调,从而成为数字行政法规制经济社会的重要方法。在规制展开时,应支持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用户、外部社会力量和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实现技术与法律的有效互动、合作规制及风险规制的有机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计型规制 数字行政法 技术规范性 规制步调 合作规制 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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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引发的数据污染风险及其规制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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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秀 徐玉琴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5-62,共8页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入新纪元,并将深度影响未来社会变革。由于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之运行高度依赖互联网海量数据库,其生成内容极易引发数据污染风险。在国家层面,数据污染或将威胁政治安全、军...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入新纪元,并将深度影响未来社会变革。由于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之运行高度依赖互联网海量数据库,其生成内容极易引发数据污染风险。在国家层面,数据污染或将威胁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及意识形态安全;在社会层面,大量伪造、虚假的数据极易引发伦理道德风险及社会矛盾;在个人层面,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人类面临主体优势丧失之困境。究其原因,算法黑箱及算法信任增加风险识别难度,弱化人类对风险的判别能力;数据污染法律规制薄弱及责任主体界限模糊等现实局限制约数据污染的风险治理。应对上述挑战,有必要从技术与制度双重维度规制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引发的数据污染风险。在技术层面应以风险防控为重心完善模型训练机制,以人机交互模式的转型升级摆脱“技术依赖”;在制度层面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标准为风险规制提供指引,通过明晰各方主体责任以促进人工智能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污染 规制路径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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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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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恋天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6-161,共16页
数据确权旨在促进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与开发利用,然而,既有确权方案实现了“从所有到使用”的推进,未能完成“从所有到利用”的跨越。数据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受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用途管控措施。为了充分协调... 数据确权旨在促进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与开发利用,然而,既有确权方案实现了“从所有到使用”的推进,未能完成“从所有到利用”的跨越。数据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受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用途管控措施。为了充分协调数据资源用途管控与开发利用的复杂关系,有必要借鉴“土地发展权”理论,确立一种规范数据资源开发活动、促进多方主体合理利用的新型数据权利——数据发展权。数据发展权是从数据所有权中分离出的调整数据资源用途变更、开发利用和增值收益分配关系的独有权利,并不以数据资源所有权的配置为逻辑前提。基于我国数据资源社会所有及开发利用主体多元的实际,可以采取数据发展权设立的国家、平台、个人三元分置模式,以此统筹构建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数据发展权运行体系,进而实现国家、平台、个人数据发展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源 数据确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财产权 数据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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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解析与启示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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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铮 曾萨 +1 位作者 安金肖 黄菁茹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9-125,共7页
欧盟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保护官的组织定位、设置条件、功能特征、资质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启示着我国企业的组织机构需要对接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从数据保护岗位设置来... 欧盟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保护官的组织定位、设置条件、功能特征、资质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的数据保护官制度,启示着我国企业的组织机构需要对接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从数据保护岗位设置来促进数据保护的合规实践;我国的数据管理人才培养,需要健全培养目标、丰富培养方式、创新培养内容、对接职业场景;有关学科专业需要积极参与到数据保护官的职业标准化和认知体系建设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数据保护官 数据保护 数据管理 法律法规 职业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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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基因组数据共享的规制失效及其完善路径
15
作者 王刚 刘妍 《科技管理研究》 2025年第6期208-216,共9页
基因测序技术的更新迭代催生消费型基因检测行业和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大量生成,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共享成为检测机构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基因组学研究和医药产品研发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当前中国对基因组数据的各类法律规制措施都... 基因测序技术的更新迭代催生消费型基因检测行业和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大量生成,个人基因组数据的共享成为检测机构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基因组学研究和医药产品研发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当前中国对基因组数据的各类法律规制措施都缺乏对其特殊性的关注,检测机构能轻松取得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并采取无效的匿名化措施获取个人基因组数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缺乏对检测机构共享基因组数据的有效规制会引发个人、群体和国家层面的多重风险,并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和风险防控义务失衡。为促进个人基因组数据共享并控制多重风险,应引入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知情同意原则,并将基因组数据共享的收益主要用于消除或降低个人基因组数据共享所带来的多重风险;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基因组数据共享机制,能真正实现安全与利用并重的数据使用原则,保护数据主体的基本权益,发挥基因组数据共享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促进中国基因检测行业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组数据 基因检测 数据保护 数据共享 风险管控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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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矛盾衡平:科层式权力结构与协作式程序需求
16
作者 叶佩源 吴镭 《科技管理研究》 2025年第13期195-202,共8页
当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监管权力与科研人员的经费自由支配权利之间存在矛盾,高校科层式权力结构下的经费管理程序难以满足经费管理对协作式法律程序的需求。为衡平这一矛盾,应以“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为原则重构科研经费管理各主体间的关... 当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监管权力与科研人员的经费自由支配权利之间存在矛盾,高校科层式权力结构下的经费管理程序难以满足经费管理对协作式法律程序的需求。为衡平这一矛盾,应以“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为原则重构科研经费管理各主体间的关系:科研人员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经费使用;科研经费服务部门由具备财务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组成,类似律师的身份,代理科研人员行使经费的决策权力,处理经费的日常管理事务;科研经费监督部门不以退回材料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而是以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监督科研人员、科研经费服务部门的经费管理情况;学术委员会则承担着科研单位内部的法律解释和终局性判断职能。在此基础上,配套实施协作式的法律程序,以实现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经费 矛盾衡平 科层制 协作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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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空间权性质与立法构建的思考 被引量:4
17
作者 顾文斌 刘铁钢 许建萍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147-149,共3页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活拓展的新的领域。地下空间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我们必须承认其独立用益物权的地位,并在新的民法典用益物权篇中建立专门地下空间权章节,为规范方兴未艾的地下空间开发...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活拓展的新的领域。地下空间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我们必须承认其独立用益物权的地位,并在新的民法典用益物权篇中建立专门地下空间权章节,为规范方兴未艾的地下空间开发热提供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权 性质 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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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证据效力及其司法救济 被引量:8
18
作者 邓刚宏 江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55-160,F0003,共7页
快检技术日益成为一种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手段,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快速检测结果的证据效力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地,现有立法明确规定,快速检测的结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仅可以依据快速检测结果采... 快检技术日益成为一种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手段,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快速检测结果的证据效力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地,现有立法明确规定,快速检测的结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仅可以依据快速检测结果采取"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上对其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存有争议,不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有选择地赋予快速检测结果以法律效力,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快速检测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变快速检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现状;同时,快速检测行为如果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应当允许纳入司法救济的管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证据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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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被引量:54
19
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98-111,共14页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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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全视域下金融科技的风险应对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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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33,共13页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道增加,新金融网络体系会产生基于“关联”的风险。金融科技“破坏性创新”的特征,会从金融监管立法与实施两个方面冲击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加剧监管失灵。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亟须理论层面的反思与重构,进而形成金融科技的“动态协同”治理模式,从外层金融网络与基础设施安全、中层金融科技创新活动和内层金融服务行为三个层面,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科技法治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 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治理和保护 金融法治 动态协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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