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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信息化发展需求与日本法对应——以民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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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渠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9-79,共11页
为回应人工智能(AI)与数字财产带来的制度挑战,可将日本在信息化与智能化领域的立法实践及其民法学说作为观察对象,在维持民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可资借鉴的路径。借助“基本法—特别法—民法解释论”的三... 为回应人工智能(AI)与数字财产带来的制度挑战,可将日本在信息化与智能化领域的立法实践及其民法学说作为观察对象,在维持民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可资借鉴的路径。借助“基本法—特别法—民法解释论”的三层分析框架,系统梳理日本在数字基本法、电子交易与诉讼IT化立法等专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聚焦于人工智能(AI)的主体性、数据是否构成民法上的“物”,以及智能系统责任分配等理论争论,归纳得出,日本民法总体上否定赋予AI法律人格,转而通过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及保险机制来分散相关风险,其制度设计以“人本”和“风险管制”为核心价值取向。在政策层面,有必要构建统筹性的数字基本法框架,在民法典之外,宜通过专门立法和责任—保险协同机制,渐进式回应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的制度需求。同时,在推进司法数字化的过程中,应当坚守程序正义原则,并确保人类对关键事项保有最终判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治理 风险规制 治理路径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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