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063篇文章
< 1 2 54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党政联合发文审查主体模式选择
1
作者 陈光 赵硕民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3-80,共18页
党政联合发文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结合的新兴制度产物,其显著的联合治理效能使得这类特殊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被广为运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监督”的问题。先确定属性再行规制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容易陷入属性之争而导致监督缺位的问... 党政联合发文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结合的新兴制度产物,其显著的联合治理效能使得这类特殊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被广为运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监督”的问题。先确定属性再行规制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容易陷入属性之争而导致监督缺位的问题较难得到解决。“由谁审”是监督起点和方向所在,故先明确审查主体是构建备案审查制度的前提。目前在审查主体模式选择方面有一元独审模式和二元联动模式等,但相关模式都无法有效满足党政联合发文审查需求。建立“三元备案审查+司法附带审查”的主体模式是可行的选择。对该审查主体模式的选择依据和原因、审查主导权、介入时机及需突破的梗阻等问题,都需进行相应的分析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联合发文 审查主体 备案审查 司法审查 联合审查
原文传递
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在立法中的内在关联与区别 被引量:5
2
作者 宋才发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17,共16页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完善立法体制与宪法规制相统一的关键抓手,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共同任务。备案审查在形式上内嵌着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为此就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审查制度体系,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力度,《宪法》和《立法法》为立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提供规范基础。党内法规审查和行政法规审查在备案审查上并行不悖,《立法法》确立的宪法精神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形成特殊的衔接协调方式,国法系统的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体系的核心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党内法规审查 行政法规审查 法制规范统一
原文传递
宪法监督体系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系论 被引量:2
3
作者 范进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8-31,共14页
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首先是党和国家通过《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制度体系,由此逐步形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两套监督体系在体系构成、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功能上皆具有同构性。虽然党内监督与宪法监督的对象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 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首先是党和国家通过《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制度体系,由此逐步形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两套监督体系在体系构成、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功能上皆具有同构性。虽然党内监督与宪法监督的对象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但党对党员的监督属于自我监督,而宪法监督体系中的各类监督则属于外部监督。然而这种外部监督本质上却是党自我革命的体现,《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亦是党领导人民实施的,《宪法》上的各类监督的实质属于党的自我革命的范畴。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仅能够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而且能够保障各类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以及保障它们都在宪法轨道上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监督 党内监督 宪法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自我革命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及合宪性审查研究
4
作者 宋才发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2-16,共15页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的一套全新的法理论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由不同领域和层级的党内法规制度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党务领域最权威的调整规范,是整体优化的制度体系。执政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党内...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的一套全新的法理论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由不同领域和层级的党内法规制度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党务领域最权威的调整规范,是整体优化的制度体系。执政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党内法规体系具有“法”的属性、特征和功能。党规党法之治的核心是制度之治,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执政党运用党内法规加强自身建设的百年历程,积累了丰富的、极为宝贵的历史经验。要始终保持党强大的执政能力和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以铁的纪律保障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落实,以标准化规制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迈向法典化。合宪性审查是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监督是确保党和国家权力人民性的保障,实施宪法监督的关键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必须把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统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执政能力 党规法典化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
原文传递
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宪法价值构造论
5
作者 赵谦 董亚辉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18,共17页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上本质要求的路径表达。和平发展道路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宏大叙事置于宪法逻辑中的一类价值样态,往往依托相关宪法规范设定以及变迁,成就其根本法规范基础并实现同步...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上本质要求的路径表达。和平发展道路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宏大叙事置于宪法逻辑中的一类价值样态,往往依托相关宪法规范设定以及变迁,成就其根本法规范基础并实现同步更新。相应的宪法价值构造不妨依托主旨意涵、宪法价值要素及其宪法价值导向要义,从价值层面围绕现行宪法蕴含的和平发展理念来具体解析。作为目的性价值的和平道路现代化和作为道德性价值的发展道路现代化成就了所涉主旨意涵的二元面向,并分别指向文明、安全与主权宪法价值要素,以及协同、可持续与互利共赢宪法价值要素。最终可以之为例证,探究其他特征面向的中国式现代化置于宪法逻辑中的理想模式预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和平发展道路 主旨意涵 宪法价值要素 宪法价值导向要义
原文传递
立法协调的理论探析及其机制完善
6
作者 冯玉军 李依明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2-18,共17页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立法协调机制,是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在研究立法协调的内涵和外延、揭示人大的立法协调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透彻分析立法...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立法协调机制,是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在研究立法协调的内涵和外延、揭示人大的立法协调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透彻分析立法协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健全立法协调的理念原则,即遵循坚持党领导立法,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等理念原则。立法协调要明确人大法工委是立法协调的枢纽机关,形成立法协调的规范化工作路径、职责分工,优化夯实立法协调的内容与形式,建立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方法量化调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协调 理论探析 机制方法 健全完善
原文传递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完善备案审查说法说理探究
7
作者 李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4-49,共16页
党和国家多次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说法说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折损了备案审查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公民在备案审查中具备双重身份,备案审查是立法监督的重要方式,说法说理则是对备案审查... 党和国家多次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说法说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折损了备案审查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公民在备案审查中具备双重身份,备案审查是立法监督的重要方式,说法说理则是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说法说理逐渐由一项技术演变为一种义务,是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充分体现了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过程的完整性。结合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审查现状,未来应当明确适当说法说理的原则,并厘清说法说理的运行机理。备案审查呈现的弱对抗性,奠定了说法说理的制度基础,还应明晰说法说理和释法说理的界分,阐明说法说理的主要内容,探明说法说理的载体类型。为优化说法说理资源的配置和推动说法说理功效的实现,还应当区分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的对抗性之差异,将其作为划分说法说理基准的第一层次标准,再根据审查结论合宪合法的程度,进行第二层次说法说理基准的划分,最终确定宽严适度的三重说法说理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备案审查 说法说理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通信权干预的合宪性考察
8
作者 沈子华 黄小乔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6-10,共5页
公民通信干预是否合宪,可以通过规范解释的方式进行分析。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的行为与具有隐私利益的通信构成要素和通信内容。通信干预的合宪性审查需要从形式和实质双重维度,厘定通信干预行为的合宪性论证... 公民通信干预是否合宪,可以通过规范解释的方式进行分析。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的行为与具有隐私利益的通信构成要素和通信内容。通信干预的合宪性审查需要从形式和实质双重维度,厘定通信干预行为的合宪性论证适用框架。国家机关干预通信应从宪法通信权条款辐射范围的不同遵循一般法律保留或加重法律保留要求,同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信权 合宪性审查 比例原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协助监管的生成与动力:理解国家监管体制的新视角
9
作者 张德淼 韩娜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90-107,共18页
既有研究对国家监管体制的理解多从正式制度层面展开,协助监管构成国家监管的对立镜像,能够提供解释监管体制的非正式制度实践的视角。经验研究表明,基层的监管实践面临结构性困境,深刻地影响监管机构的行动策略,在基层政权组织的三方... 既有研究对国家监管体制的理解多从正式制度层面展开,协助监管构成国家监管的对立镜像,能够提供解释监管体制的非正式制度实践的视角。经验研究表明,基层的监管实践面临结构性困境,深刻地影响监管机构的行动策略,在基层政权组织的三方互动中产生强化基层监管能力的协助监管。从协助监管的发生机制看,行政化的乡—村关系为协助监管提供了组织基础,属地管理责任是协助监管的驱动机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是监管工作下沉到基层的技术手段;从协助监管的动力看,国家监管能力的提升、监管绩效的增强与压力的分担是主要形式。因此,协助监管在国家监管能力建设进程中对于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权式监管体制 协助监管 权力空间 国家监管能力建设
原文传递
备案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定位、完善重点及合宪合法性检讨 被引量:5
10
作者 刘松山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18,共17页
备案审查与宪法监督有一定关系,但不能将两者混同起来,甚至过于乐观地认为备案审查就是宪法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分步骤扩大备案范围,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进行规定,建立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终局裁决的制... 备案审查与宪法监督有一定关系,但不能将两者混同起来,甚至过于乐观地认为备案审查就是宪法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分步骤扩大备案范围,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进行规定,建立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终局裁决的制度以及对法律违反宪法的审查监督制度。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但其中可能存在的合宪合法性问题也需谨慎研究。宪法、法律设立这两个机构的初衷,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而不是削弱和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常委会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不能表明其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就代表了常委会的意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所规定的六个审查标准是否完全合宪合法,似可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 宪法监督 扩大范围 健全程序 审查标准 工作报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中国合宪性审查的类型化区分 被引量:2
11
作者 朱学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9-33,共15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传统的合宪性审查概念难以周延解释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整体而言,我国事实上存在两种性质、三种类型的合宪性审查。根据审查主体对合宪性审查是否享有裁量空间,可以将合宪性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传统的合宪性审查概念难以周延解释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整体而言,我国事实上存在两种性质、三种类型的合宪性审查。根据审查主体对合宪性审查是否享有裁量空间,可以将合宪性审查分为羁束性合宪性审查与裁量性合宪性审查两种性质。羁束性合宪性审查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基于法定职责的合宪性审查与基于依宪执政要求的合宪性审查两种类型;裁量性合宪性审查则是指基于宪法监督权的合宪性审查。三种类型的合宪性审查在审查依据、发生场景和规范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践中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完整面向。对合宪性审查进行类型化区分,有助于准确把握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丰富内涵,推动建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法定职责 依宪执政 宪法监督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构建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体制机制研究
12
作者 莫纪宏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1,共21页
从多维度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建立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行系统的学理构建,探讨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宪法依据,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关键要素进行详细分析,... 从多维度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建立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行系统的学理构建,探讨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宪法依据,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关键要素进行详细分析,进一步明确不同报告主体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的职责和内容,提出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框架。结合我国宪法关于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在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时的具体事项。此外,将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紧密衔接,阐述前者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和关键地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监督宪法的实施 合宪性审查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生育权的规范构造与制度调适 被引量:1
13
作者 谢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2期40-55,共16页
我国生育权功能已从批判转向指导与完善生育制度,急需建构其规范结构以处理当前面临的生育权利冲突,完成生育制度调适。为此,在对生育权作宪法证立与融贯解释的基础上,更新生育权的分析范式。根据生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意志作用不同... 我国生育权功能已从批判转向指导与完善生育制度,急需建构其规范结构以处理当前面临的生育权利冲突,完成生育制度调适。为此,在对生育权作宪法证立与融贯解释的基础上,更新生育权的分析范式。根据生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意志作用不同、权利客体的生育能力与生育行为规范意涵差异,可形成四项生育权能,从而规定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生育保障获得权为生育保障与生育激励机制的创设与实现提供了权利基础。另外,在法律权利化过程中,生育制度的功能实现必须围绕子女抚育、家庭结构以及生育合意成本方面展开,完成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向,以在承载生育权的基础上实现其制度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权利 生育权 生育权能 生育保障获得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协同的法治构造与规范路径 被引量:1
14
作者 孙诗丹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144-150,共7页
为贯彻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区域规划协同治理具有必要性,而协同法治化建设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作为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本质上属于区域政府行政合作的自主性事权,又因“协商条款”的预设... 为贯彻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区域规划协同治理具有必要性,而协同法治化建设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作为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本质上属于区域政府行政合作的自主性事权,又因“协商条款”的预设空间而具有协同的法理基础。当前,该类区域规划的协同法治已具规范性,以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一体化为典型,在中央政策引领下,地方区域规划立法先行。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协同的法律要素包括协同组织机构建设、合作行为协调以及利益责任分配,未来应从加强学理建设、健全法规体系、完善配套组织、优化行为机制等方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行政合作 区域协同法治 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建构之证成:必要性与可行性
15
作者 王祯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80-99,共20页
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决定了构建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是法治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网络虚拟社会的规律性和自在性体现为网络安全风险相对于现实社会安全风险的独立性,构建专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安全制度具有必要性;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决定了构建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是法治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网络虚拟社会的规律性和自在性体现为网络安全风险相对于现实社会安全风险的独立性,构建专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安全制度具有必要性;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的结合体,具备建构紧急状态制度所需的国家与空间要件、风险要件和权利要件,建构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具有可行性。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通过调整网络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与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的关系,在保障网络紧急权发挥维护网络安全功能的同时规制紧急权,保护公民的网络权,可以减少现实社会紧急状态制度的启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 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 紧急权 基本权利
原文传递
论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及其规范力
16
作者 林家睿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129-148,共20页
作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应当在合宪性审查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我国《宪法》第二章列举的均为基本义务,并非“事关国家生存”的才属于基本义务,也不存在所谓“未列举基本义务”。基本义务的主体是公... 作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应当在合宪性审查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我国《宪法》第二章列举的均为基本义务,并非“事关国家生存”的才属于基本义务,也不存在所谓“未列举基本义务”。基本义务的主体是公民,调整对象是“个人-国家”关系,基本义务必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基本义务具有规范约束力,赋予国家积极作为的权限。虽然宪法将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并列,但二者只具有形式和价值上的一致性,在实质层面上则呈现出不对称关系。相反,尽管基本义务与“第三种结构”具有形式上的差异,但在性质和效力发挥方式上具有同一性,基本义务具有“不完全的个体关联性”,只能间接约束公民。除附带立法委托的基本义务之外,即使立法者不对基本义务进行具体化也不违背宪法,基本义务不存在必须实现的核心,实现程度受“可能性保留”原则约束,应当以抽象程度决定基本义务的审查强度。基本义务无法直接限制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基本权利的外部限制,但基本义务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边界并非同义词。当基本义务与国策发生冲突时应当注意法益叠加的情况,在权衡中确定各自实现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基本义务 第三种结构 规范效力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被引量:48
17
作者 唐忠民 温泽彬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95-102,共8页
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需要在国家权力运行活动中具体化。如何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呢?学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人大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第二种是由司法承担对“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第三种是... 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需要在国家权力运行活动中具体化。如何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呢?学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人大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第二种是由司法承担对“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第三种是人大以列举式立法模式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固置化。第一种模式正确认识到界定“公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具体方式却不可行;第二种司法决定模式既缺乏实质合法性,又没有技术可行性;第三种模式在立法上虽有一定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可资,是实现宪法“公共利益”规定对公民权利保护和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惟一现实可行之路。要在国家权力运行上界定“公共利益”,还必须解决目前我国“公共利益”泛化掩盖下的许多具体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普通法律 列举式 立法模式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 被引量:59
18
作者 龚向和 刘耀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9-65,共7页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强调国家负有确保人民在实现基本权利过程中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只针对第三人侵害,而不涉及公权力和自然力的侵害。国家保护义务可分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三个层次,具有分别对应第三人侵害发生在事前、事中和事...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强调国家负有确保人民在实现基本权利过程中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只针对第三人侵害,而不涉及公权力和自然力的侵害。国家保护义务可分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三个层次,具有分别对应第三人侵害发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特点,各国家机关在三层次中发挥不同作用。在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与第三人效力的关系上,虽然二者都与第三人侵害有关,并且都是基本权利在客观法面向的表现,但二者同源异流,保护义务实质上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基本权的垂直效力,而第三人效力实质上是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保护义务 第三人侵害 第三人效力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党内法规法定概念之评述与重构 被引量:51
19
作者 欧爱民 李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7-52,共6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名与定分止争的作用,但没有从本质、形式等各方面全面揭示出党内法规的主要特色,还存在定义要素不完备、调整范围把握不准确、创制方式规定不全面等问题。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名与定分止争的作用,但没有从本质、形式等各方面全面揭示出党内法规的主要特色,还存在定义要素不完备、调整范围把握不准确、创制方式规定不全面等问题。党内法规法定概念,需要从内在要求、制定主体、创制方式、制定程序、调整内容、保障手段、外在形式等方面进行重构:它是有权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认定的,反映党的统一意志,调整党务关系,规范党务关系主体行为,并由党内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特定外在形式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党内法规 党务关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党内法规特性的考问与澄清 被引量:20
20
作者 欧爱民 李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2-58,共7页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所在与优势所在,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及认识还不够深入,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党内法规是"法",但只是软法;党内法规是治党之"法",但不是治国之"法";...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所在与优势所在,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及认识还不够深入,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党内法规是"法",但只是软法;党内法规是治党之"法",但不是治国之"法";党内法规严于国法,但效力低于国法;党内法规是执规依据,但不是执法依据。上述观点似是而非,影响很大,有必要对之进行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党规特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54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