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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调适路径 被引量:8
1
作者 张涛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9-208,共20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制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困境,但因其理论局限和制度设计缺陷,难以真正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相较而言,合理使用作为典型的“开放式”权益平衡模式,更具制度灵活性与适应性,可通过多层次评估框架弥补其操作困难与适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需辅以技术治理工具、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和合理补偿机制等创新措施,推动著作权法的渐进改革与完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著作权困境 适应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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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 被引量:6
2
作者 何士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22,共20页
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思维存在物的三位一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的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是诉求物资、交往互动、能动创新等方面构成的有机系统。人的生存方式随着根植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演进而迭变,作为第一生产力... 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思维存在物的三位一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的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是诉求物资、交往互动、能动创新等方面构成的有机系统。人的生存方式随着根植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演进而迭变,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是人的生存方式变革添新的重要助力。大数据技术的勃兴推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也推动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形成。以法治方式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作出回应,是实现人们美好生活期盼的必然之举,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内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从加强以释放大数据正能为目标的大数据法律制度供给、提高以公共服务高效化为目标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推进以提高民众公正感为目标的司法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综合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技术 数字化生存方式 法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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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法治要义 被引量:4
3
作者 陈柏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24,共14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衔接。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健全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深化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轨道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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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教义学认识法理的基本方式
4
作者 舒国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23,共23页
法学(法教义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实践干预”性质(实践性)的学问,应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法理”并不是“自明的”(“明见的”),不会自动地呈现(或反映)在我们的知觉系统之中,这就需要将“理解”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 法学(法教义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实践干预”性质(实践性)的学问,应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法理”并不是“自明的”(“明见的”),不会自动地呈现(或反映)在我们的知觉系统之中,这就需要将“理解”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识它的一种基本方式。法学上的“理解”对于法理的认识不一定能够达到“全真”“百分之百的真”“绝对真”,但可以实现“逼真”或者“适真”的要求,并在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得到普遍承认、接受和认同,形成“共同的科学确信”和“共同的法确信”,即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视其为真”。这种特定的“主体间确信的真理”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特殊的复杂的科学化作业,这个过程伴随着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所有致力于将法学建构成为科学体系的法学者都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并通过自身的学术努力和贡献逐步实现法学的科学化、实现“法律科学真理”的理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实践干预 说明的科学 作为—结构 使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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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5
作者 黄文艺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8,共18页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了战略思考和系统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了战略思考和系统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理念性、制度性、严格性等基本特征。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既有普遍适用的共同职业伦理,又有各具特色的特殊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协同、多环节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实施机制、加大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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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与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
6
作者 张剑源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93-208,共16页
过往对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研究,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二分。基于变迁视野的观察发现,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在当代更多呈现出了形式与实质相互融合的特点。一方面,随着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弱化,纠纷越来越多地被诉诸人民法院和正式法律程... 过往对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研究,一直存在形式与实质的二分。基于变迁视野的观察发现,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在当代更多呈现出了形式与实质相互融合的特点。一方面,随着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弱化,纠纷越来越多地被诉诸人民法院和正式法律程序,纠纷解决过程越来越需要“以形式填补实质之不足”;另一方面,基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具体语境,实质考量依然是司法实践应对和解决纠纷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选择,“以实质补足形式之局限”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过程中形式与实质的融合,建构起了一种有别于过往的“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模式。这一模式呈现了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实践图景,揭示了法律和司法在应对纠纷和诉讼时候的实践过程和特征。作为一个解释和分析框架,“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重新思考和定义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司法 纠纷解决 形式与实质 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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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语义的构成性法律规则
7
作者 马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2-177,共16页
构成性规则区别于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规则,其语义结构是“X在C中算作Y”。构成性规则在法律规则体系中普遍存在,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类型,这是基本类型命题。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具有偶然的导致关系,但前者仍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化... 构成性规则区别于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规则,其语义结构是“X在C中算作Y”。构成性规则在法律规则体系中普遍存在,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类型,这是基本类型命题。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具有偶然的导致关系,但前者仍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化约为调整性规则,这是独立命题。构成性规则乃至作为其特殊版本的权力规则,应当被视为法律后果或法律地位的生效条件,这是效力命题。法律规则总是预设有构成性规则,且这里的构成性规则均来自法律自身,这是内部预设命题。上述四个命题展示了构成性规则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则 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 权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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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并行处置的程序构造——兼议对“先刑后民”绝对化司法理念的思辨与匡正
8
作者 张文杰 陆晓燕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131-143,共13页
刑民交叉常因建制化程序的阙如酿致实践争议。司法裁量中,“先刑后民”绝对化认定一度异化为解决刑民交叉的金科玉律,具体表现为对聚合型刑民交叉“入刑出民”、对有先决关系的牵连型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对包容型刑民交叉“有刑无民... 刑民交叉常因建制化程序的阙如酿致实践争议。司法裁量中,“先刑后民”绝对化认定一度异化为解决刑民交叉的金科玉律,具体表现为对聚合型刑民交叉“入刑出民”、对有先决关系的牵连型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对包容型刑民交叉“有刑无民”。事实上,“先刑后民”绝对化司法理念并不具备程序正当性,在聚合型刑民交叉中,刑事裁判对民事裁判并不具备法律责任上的既判力;在有先决关系的牵连型刑民交叉中,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未必具备法律事实上的预决力;而在包容型刑民交叉中,刑事退赔对民事分配也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概括力。因此,有必要确立“刑民并行”的司法理念,构建解决刑民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对聚合型刑民交叉,须妥善衔接刑民责任的交互内容;对牵连型刑民交叉,须正确厘定刑民事实的先决逻辑;对包容型刑民交叉,须公正衡平刑民执行的标的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刑民责任 刑民事实 刑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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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
9
作者 王志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8-193,共16页
法律解释中价值判断的难点在于其何时被运用及如何被运用,前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条件,后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方式。概念分析显示,法律解释是一种解决法律文本意义分歧的活动,这必然诉诸超越语义规则、惯习之外的价值判断... 法律解释中价值判断的难点在于其何时被运用及如何被运用,前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条件,后者涉及价值判断在其中的适用方式。概念分析显示,法律解释是一种解决法律文本意义分歧的活动,这必然诉诸超越语义规则、惯习之外的价值判断,所以价值判断是法律解释的内在构成性特征。由此,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条件实则就是法律解释的发生条件,其中的形式条件为穷尽语义规则、惯习但不得超越文义射程,实质条件为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在已有诸可能进路中,权衡进路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的理性化提供了更好起点。一种适于法律解释的重力公式可以作为法律解释中价值判断的内部证立方式,而外部证立方式则取决于法律及普遍实践商谈。从最大化可计算空间来看,以重力公式为核心的权衡或许可以作为数字司法的一种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价值判断 权衡 重力公式 数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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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法人类学思维的运用逻辑及限度 被引量:1
10
作者 刘顺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6-161,共16页
法人类学思维承继社科法学的经验取向,注重以整体主义、经验主义和情境主义视角剖析司法裁判的运作过程及其内在机理。针对司法裁判中是否需要运用法人类学思维,法学界形成了司法排斥论、限缩适用论和普遍适用论等代表性立场。法人类学... 法人类学思维承继社科法学的经验取向,注重以整体主义、经验主义和情境主义视角剖析司法裁判的运作过程及其内在机理。针对司法裁判中是否需要运用法人类学思维,法学界形成了司法排斥论、限缩适用论和普遍适用论等代表性立场。法人类学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逻辑,主要循沿案件事实的“描述—阐释—重构”、法律规范的社会情境解释、裁判后果“规范—实效”的统合性考量的进路展开。法人类学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限度,受到我国司法裁判的历史传统、一般理论与现实经验影响。在司法裁判中运用法人类学思维,不但可避免司法的教条主义与形式主义,实现“文本法”与“内心法”的有效沟通,还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司法人类学范式建构提供一种可能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裁判 法人类学 法人类学思维 情境嵌入 司法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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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裁判的技术和逻辑 被引量:1
11
作者 桑本谦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1-145,共15页
疑案裁判是不确定条件下理性决策的一个子集。关于疑案裁判的数学模型定义了错判损失、错判概率及证明成本等关键变量,比较证明成本和预期错判损失及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是分配举证责任、设定证明标准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先举证... 疑案裁判是不确定条件下理性决策的一个子集。关于疑案裁判的数学模型定义了错判损失、错判概率及证明成本等关键变量,比较证明成本和预期错判损失及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是分配举证责任、设定证明标准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先举证,之后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际证明程度达到证明标准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上述结论为所有证据法规则及绝大多数证据法学说上的原则和教义提供了深层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优势规则 高度盖然性规则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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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被引量:1
12
作者 于梦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43-59,共17页
实验法理学以思想实验为基点,通过对广泛的思维判断进行经验研究,来反思、深化法理学命题,是一种新兴的法理学研究路径。实验法理学奠基于深厚的法理学传统,从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和实验取向三个层面探索了法理学研究的大众性、科学性和... 实验法理学以思想实验为基点,通过对广泛的思维判断进行经验研究,来反思、深化法理学命题,是一种新兴的法理学研究路径。实验法理学奠基于深厚的法理学传统,从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和实验取向三个层面探索了法理学研究的大众性、科学性和反思性,因而是必要的。实验法理学沟通了理性世界和经验世界,具备充足的理论资源和高效的现实工具,因而是可行的。当今的实验法理学呈现出一种总体议题、具体问题与本土语境之间的互动,既随时代发展而不断拓展,又限于学科品性须保持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实验法理学无法取代传统概念分析和规范分析理论,其面对的仍是经典法理学问题;另一方面,实验法理学又为法理研究与社科知识的结合提供了一条新进路,使其相互关联、相互成就。总的来说,实验法理学既面临诸般挑战,又具备广泛的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验法理学 直觉 思想实验 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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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
13
作者 陈景辉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7-192,共16页
在人们关于法律的日常经验中,总有着一些“有些法律是主要的”的看法,但这些看法未必是可靠的,除非它们跟法律的道德形象有关。而法律的道德形象并不关联到所有的法律,尤其是法律同时拥有抽象的道德形象和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只有那些跟... 在人们关于法律的日常经验中,总有着一些“有些法律是主要的”的看法,但这些看法未必是可靠的,除非它们跟法律的道德形象有关。而法律的道德形象并不关联到所有的法律,尤其是法律同时拥有抽象的道德形象和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只有那些跟抽象道德形象直接关联的法律,才是在法律本质的意义上是主要的,它们经常是宪法、刑法和民法,并且它们分别以不同方式与抽象的道德形象相关联,因此这些法律之间仍是不可相互替代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门法 主要部门法 法体系 道德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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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权”的法理再解构
14
作者 刘志强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79-193,共15页
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正题—反题—合题”模式分析“数字人权”,可以揭示其理论困境与实践挑战,并提出创新性综合命题。从正题来看,“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宪法权威、社会功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反题质疑。“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面临... 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正题—反题—合题”模式分析“数字人权”,可以揭示其理论困境与实践挑战,并提出创新性综合命题。从正题来看,“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宪法权威、社会功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反题质疑。“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面临双重悖论。一是正当性悖论,“数字人性”论试图重构人性本质,背离人性,未能充分证明“数字人权”的道德正当性。二是必要性悖论,“人性价值”论未能充分论证“数字人权”作为独立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从反题来看,“数字人权”无论是通过规范推导还是解释推演,均难以确立其合宪性基础。一方面,“数字人权”概念的实践效果难以有效促进社会沟通;另一方面,“数字人权”会引发功能异化与焦点偏移的问题。从合题来看,经过正反命题的“辩证”交锋,“数字人权”应实现理论超越,形成综合性命题,即人权概念的“数字转型”。应在价值层面坚持“人性保留”原则,在规范层面维护宪法共识,在实践层面构建公私协作的保障机制,最终形成适应数字时代的人权领域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权” 人性基础 宪法权威 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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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为根据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与陈波教授商榷 被引量:26
15
作者 舒国滢 宋旭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3-52,共10页
基于其对事实概念的哲学分析,陈波提出"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新说法,以代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传统主张。虽然他正确揭示了事实概念之用法的复杂性,特别是客观事实概念在本体论上进行辩护的... 基于其对事实概念的哲学分析,陈波提出"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新说法,以代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传统主张。虽然他正确揭示了事实概念之用法的复杂性,特别是客观事实概念在本体论上进行辩护的困难性,但一旦放弃"以事实为根据"这种说法,那连带其背后隐含的"追求客观真相"的价值意涵也可能被一并抛弃了,而且法律与事实作为大小前提的法律推理模式也无法得到体现。似乎更为妥当的说法应当是"司法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事实认定以证据为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事实为根据 以证据为根据 事实认定 司法证明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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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困境及其完善 被引量:17
16
作者 肖尤丹 苏竣 《科学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990-1000,共11页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重要部分,大学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长期的逻辑隔阂与理念差异,使得我国大学在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受到了明显的政策限制。从科技...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重要部分,大学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长期的逻辑隔阂与理念差异,使得我国大学在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受到了明显的政策限制。从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与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概念差异、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功能缺失与中介缺位、大学国资管理与知识产权利用的政策冲突和调整交叉、大学人事制度与权利利益分享的制度空白和机制失调等主要方面阐述了政策困境的形成原因。并以发达国家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为参考,针对我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 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 政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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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元规制
17
作者 王秋艳 《科技管理研究》 2025年第17期245-255,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导致法律风险呈现出难以预测性和分散化的特点,致使我国传统的单一政府规制模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面临技术规制困境与主体问责难题。鉴于我国传统政府规制模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的局限性,建议借鉴...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导致法律风险呈现出难以预测性和分散化的特点,致使我国传统的单一政府规制模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面临技术规制困境与主体问责难题。鉴于我国传统政府规制模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的局限性,建议借鉴欧美国家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广泛应用的“元规制”理论,构建新的规则治理框架,以化解政府监管与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不仅有助于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双重目标,强化法律风险的全流程防控,还能够整合政府与市场的治理资源,从而系统提升治理效能与规制现代化水平。我国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元规制法律框架,应遵循原则性规制、分类性规制及动态性规制的策略。一方面,政府应预先设定自我规制的基本合规义务,明确合规边界及自我裁量空间,强化对自我规制的外部监管,构建以合规激励为主、刚性制裁为辅的行为矫正机制,以实现对自我规制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明确网信办为主导的规制主体,协调规制机构之间的关系,引进过程性规制和社会规制,以实现对规制主体的全面规制,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从外部管控转向内部自治,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事中预防,从惩罚威慑转向激励引导,避免过早或过严的法律规制妨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元规制 自我规制 合规治理 过程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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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否议 被引量:75
18
作者 谢晖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54-66,共13页
"应当"的规范指向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的规范属性是限制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不论强弱,都不应修饰、也不能修饰、更不能改变任意性规范的属性,因此,"应当"无法修饰并改变"参照"的规范属... "应当"的规范指向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的规范属性是限制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不论强弱,都不应修饰、也不能修饰、更不能改变任意性规范的属性,因此,"应当"无法修饰并改变"参照"的规范属性。这样,把"应当"与"参照"搭配在一起,就在形式上是非理的,实践上也不可能是有力的。合乎逻辑的搭配结构应是或者"应当依照",或者"可以参照"。这一有关规范词的微观研究说明关注法律虚词中规范词(关键词或"法眼")及其运用的研究,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共同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 参照 规范词 弱强行性规范 限制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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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能为立法贡献什么? 被引量:61
19
作者 雷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5-40,共16页
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 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功能。在此基础上,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法的双重因素和追求立法的科学化。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影响立法的内容,其影响途径又分为三种,即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以及对立法进行批判。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影响立法的体系,这种结构性影响更加稳定和持久。因此,在规范性的意义上,离开法教义学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立法的形成空间,而只是意味着要对立法者的权力进行理性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法的双重因素 立法的科学化 内容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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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 被引量:47
20
作者 杨知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5-48,共14页
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必要形式和具体方法,其逻辑机制在于裁决后果逆向地影响裁判依据的选择。确需改变按照既定规则的法律推理及论证结构是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应用的条件,其旨在为疑难案件司法确立正当的裁判规... 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必要形式和具体方法,其逻辑机制在于裁决后果逆向地影响裁判依据的选择。确需改变按照既定规则的法律推理及论证结构是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应用的条件,其旨在为疑难案件司法确立正当的裁判规范。司法裁决的抽象后果或称"规范性后果"是法律适用通过后果评价而为合理裁判的可依赖后果。既定法秩序内的根据是法律适用后果评价实质衡量中具有优先性的理由,而既定法秩序外的根据以其属性和功能对后果评价的实质衡量发挥着特殊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果评价 法律适用 裁判规范 抽象后果 实质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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