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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理论范式之检讨 被引量:2
1
作者 刘正全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7-169,共13页
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产生于涉外交易中关于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准据法的选法规范。冲突规范选法准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不同国家之间发生交易情形,需要解决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准则。强制性规范在适... 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产生于涉外交易中关于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准据法的选法规范。冲突规范选法准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不同国家之间发生交易情形,需要解决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准则。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独特性,因而其理论范式被很多国际私法研究者认为属于绕过冲突规范的“直接适用的法”,并由此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专属概念。对于国际私法中相关法律概念及其理论范式的厘清,有助于形成完整统一而不是割裂的冲突规范理论体系。“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社会能否被视作一国可以不加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能否在坚持“平位协调”原则下实现国际公允,在当前国际私法学术界尚存较大争议。要明确国际私法中相关术语的理论范式,亟须对国际私法史上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形成启动溯源探究,重新检视其发展与嬗变过程,并审慎检讨“直接适用的法”的语义发展与适用逻辑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强制性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 理论范式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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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与中国国际私法的抉择
2
作者 房沫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91-200,F0003,共11页
作为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精神和追求,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却实际否认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在于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偏离进行修正,以原则之名取代规... 作为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精神和追求,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却实际否认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在于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偏离进行修正,以原则之名取代规则,这一司法修正的本质决定了其必然与司法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共生。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高门槛要求同样制约着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只要遵循法律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不但不会损害已有法律适用规则的稳定性,反而能够彰显国际私法立法的科学性。现有立法第2条的保守规定,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被重新认识并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 法律原则 司法修正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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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视阈下FTA的劳工标准及中国因应
3
作者 杨健 于承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96-103,共8页
在全球劳工治理的议题中,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推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劳工标准是至关重要的途径之一。《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发布后,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体愈发注重在FTA中援引更加规范化的ILO的文件以确定劳工实体... 在全球劳工治理的议题中,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推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劳工标准是至关重要的途径之一。《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发布后,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体愈发注重在FTA中援引更加规范化的ILO的文件以确定劳工实体权利,并通过更加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劳工合作两种机制促进发展中国家接受高劳工标准。随着全球经济区域化,这些劳工条款的特征将走向整合。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国际标准的冲击。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若要在这一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期参与规则制定,应明确中国模式的重构思路,强调劳工经济与社会保障权利,主张在大型自贸区内建立协商对话机制,以此为导向提高国内劳工保护水平,以海南自贸港为试点推进改革,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FTA劳工标准体系,并积极参与全球劳工协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TA 劳工标准 全球劳工治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 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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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域外法查明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4
作者 马志强 郑梦瑶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81-96,共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具体依据,但仍未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域外法查明责任分配不均、查明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具体依据,但仍未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域外法查明责任分配不均、查明途径运行不畅、无法查明标准不当等问题。需以实证为基础,深入探究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立法、严格司法、构建域外法查明配套制度。通过全方位施策、多维度治理,实现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的优化升级,最终保障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得以公正、合理且高效地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外法查明 实证研究 查明责任 查明途径 查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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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
5
作者 黄进 纪林繁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103-116,共14页
国家豁免是一项公认的习惯国际法,但一直以来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存在争议,呈现出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的对立之势。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通过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的方式确立起限制... 国家豁免是一项公认的习惯国际法,但一直以来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存在争议,呈现出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的对立之势。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通过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的方式确立起限制豁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制度。该法律在确认外国国家享有管辖豁免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形,在诸如商业活动、劳动或雇佣关系、侵权行为、财产关系、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外国国家不再享有豁免的权利。《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司法程序法,它指明了适用于外国国家涉诉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鉴于针对外国国家的诉讼是被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来处理的,对于这部立法的未尽事宜,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豁免问题是一个政治与法律的交叉领域,其关系到一国的对外关系利益,因而,《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了允许外交部门介入的特定情形以及条件以避免诉讼对本国的外交利益造成影响。《外国国家豁免法》引入了对等原则,中国一旦遭遇外国法院限制、降低甚至剥夺本应享有的豁免待遇,中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这为中国防范他国恣意否定国家豁免预留了法律工具。《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了国际条约同该立法的位阶关系,国际条约的地位要高于国内法,应当优先得到适用。法不溯及既往主要是实体法的一项适用原则,它并不及于程序问题。尽管《外国国家豁免法》没有指明溯及力问题,但考虑到其程序法的属性,它应当具有溯及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豁免 程序法 国际民事诉讼 司法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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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制度对策研究
6
作者 单娟 尹晖 《菏泽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37-44,共8页
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境流动对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跨境合作与交流,减少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平行诉讼意义重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推动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鉴于各国在知识产权内涵、非金钱救济纳入、判决审查机制及管辖权规则... 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境流动对促进和保障知识产权跨境合作与交流,减少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平行诉讼意义重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推动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鉴于各国在知识产权内涵、非金钱救济纳入、判决审查机制及管辖权规则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而没有达成共识。这源于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中地域性的阻碍、公共政策的差异、国家间互惠原则适用的标准不同以及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立场冲突。为更好地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私法问题,我国应通过构建知识产权绝对地域性与相对地域性相结合的分类规制方式、审慎适用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判决跨境互惠承认机制等措施以应对上述困境与挑战,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判决 跨境承认与执行 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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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强制性规定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
7
作者 邢钢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3-136,F0002,208,共16页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适用层面遇到的难题是:确定什么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适用于什么样的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如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依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念,采取国内法和涉外...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适用层面遇到的难题是:确定什么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适用于什么样的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如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依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念,采取国内法和涉外法的贯通思维,对强制性规定的法教义学分析是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方法。基于国内法和涉外法的贯通一体化思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强制性规定是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上的延伸和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条款是引致性条款。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内公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其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是经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据其规范目的来确定是否对涉外民事法律行为(或形成的关系)作无效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教义学 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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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保护国际共识前瞻:基于GRATK条约的考察 被引量:1
8
作者 管育鹰 《中国版权》 2025年第1期12-26,共15页
知识产权与传统资源保护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下,历经了二十余年的国际谈判。《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条约》达成的基础共识,来源于披露原则和以防止错误授予专利权为条件的防御性保护,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知识产权与传统资源保护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下,历经了二十余年的国际谈判。《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条约》达成的基础共识,来源于披露原则和以防止错误授予专利权为条件的防御性保护,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倡导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机制有差距。对于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艺来说,其版权保护存在诸多争议点,特别是期望获得专有权保护和认为属于免费公有领域而不再需要版权保护的两种观点分歧和对立明显。从国际文书谈判的发展态势看,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对于早已公开的民间文艺,其保护期望值需要从“授权许可+使用补偿”过渡守住“注明出处+精神权利”这一底线,并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当地人民对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利用,国内法的调适也是如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艺 GRATK条约 国际共识 版权 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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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民事间接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9
作者 邹国勇 蒋飞兰 《长江论坛》 2025年第1期75-85,共11页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被请求国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在学理上,关于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标准有派生说和非派生说2种观点。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对该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划分为指引式、列举式、混合式3...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被请求国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在学理上,关于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标准有派生说和非派生说2种观点。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对该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划分为指引式、列举式、混合式3种模式。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统一了世界各国有关间接管辖权的规则,我国的司法实践和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也逐步确立了间接管辖权制度。但是,我国仍需要优化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适当联系”原则的适用标准,以确保间接管辖权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间接管辖权 适当联系 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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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视域下商事调解的法治化路径 被引量:1
10
作者 哈书菊 王晓晨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17-128,共12页
商事调解是多元解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化建设应当在立足调解活动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兼顾多元解纷体系的实践需求。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仍存在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由于规范化的商事调解在我国缺少实践经验,加之当前商事调解存在... 商事调解是多元解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化建设应当在立足调解活动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兼顾多元解纷体系的实践需求。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仍存在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由于规范化的商事调解在我国缺少实践经验,加之当前商事调解存在立法空白,导致商事调解立法面临基本范畴不清、体系化难度大、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阻碍。多元解纷体系的建设为提升商事调解法治化程度提供了契机,因此,应当坚持以立法为引领,厘清商事调解的基本范畴,把握好商事调解在多元解纷体系中的定位,加快促进我国商事调解同国际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解纷机制 商事调解 非诉解纷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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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正义价值及其对世界和平的贡献
11
作者 张顺 何勤华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42-161,共20页
作为战后国际法治秩序建构的关键实践,东京审判在继承纽伦堡原则的基础上,对维持战后的国际正义与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通过国际司法程序系统确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刑事可罚性,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 作为战后国际法治秩序建构的关键实践,东京审判在继承纽伦堡原则的基础上,对维持战后的国际正义与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通过国际司法程序系统确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刑事可罚性,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东京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证据中心主义与被告辩护权保障,尽管存在政治干预、天皇免责、部分战犯逃脱惩罚等缺陷,但仍以国际审判实践推动了战争伦理的文明转型,直接促成了日本“和平宪法”第9条的诞生,对战后亚太秩序重构与全球和平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京审判 国际法 纽伦堡审判 国际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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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端“融解决”体系的探索与完善
12
作者 单文华 冯韵雅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2,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所创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及其“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有力呼应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融合化的世界潮流,而且集中展示了中国司法的创新能力和体制优势。“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司法体... 最高人民法院所创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及其“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有力呼应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融合化的世界潮流,而且集中展示了中国司法的创新能力和体制优势。“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司法体系中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试验。通过建立“一站式”平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等,国际商事法庭为“一站式”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进而,国际商事法庭通过深化诉讼和调解的融合、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程序设计,推动“一站式”机制的运行与发展。在揭示世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融合化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从理念、制度和载体三个层面对“一站式”机制进行完善:在理念上大力弘扬“融解决”可以简洁有力地概括以突显该机制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的特征和优势;在制度上对“一站式”机制的融合规则进一步细化,包括实行“共享案号”机制、加强诉讼—仲裁融合和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调解中心”等;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的载体建设,包括建立“融解决”中心或“中央法务区”等作为“一站式”机制的承载平台与示范窗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司法改革 国际商事法庭 “一站式”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 “融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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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公益诉讼中的对世义务诉权:解释、争议与反思
13
作者 何志鹏 周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5-110,共16页
自“冈比亚诉缅甸关于《灭种罪公约》的适用案”后,非直接受害国多次在公益诉讼中基于对世义务主张诉权。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原告国、被告国和参加国三类主体,诉讼标的为缔约国间和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基于对世义务主张的诉权多用于... 自“冈比亚诉缅甸关于《灭种罪公约》的适用案”后,非直接受害国多次在公益诉讼中基于对世义务主张诉权。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原告国、被告国和参加国三类主体,诉讼标的为缔约国间和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基于对世义务主张的诉权多用于证立原告国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国际法院公益诉讼承认对世义务诉权历经起步踌躇、积极适用、扩大适用和频繁适用四个阶段。现阶段国际法院亟待释明保护公益的目标与确认原告国诉权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院目前采取的识别共同利益的方式过于宽泛,而且部分非直接受害国与争端主题事项间缺少充分的联系。同时,保护公益的目标与国际法院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应继续贯彻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则相分离的一贯做法,权利或义务本身的“对世”性质不能替代法院的程序性规则。对于《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的两类第三国参加程序,第三国若基于法律利益参加公益诉讼,第三国可能受判决影响的法律利益不能高于原告国提起诉讼所具有的法律利益。第三国若基于条约解释参加公益诉讼,第三国的参诉范围应限于就所涉条约解释提出意见,而且判决中的解释应对第三国具有同等拘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世义务 公益诉讼 共同利益 诉权 第三国参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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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专利权独立性原则下中欧知识产权案
14
作者 张乃根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94-107,共14页
WTO临时上诉仲裁庭复审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实施案的专家组初审报告,维持涉案禁诉令未违反《TRIPS协定》的结论,同时推翻专家组有关条约的解释。根据其条约解释的“关键推论”,认定中国禁诉令政策“本身”违反该协定。该仲裁庭自相矛盾... WTO临时上诉仲裁庭复审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实施案的专家组初审报告,维持涉案禁诉令未违反《TRIPS协定》的结论,同时推翻专家组有关条约的解释。根据其条约解释的“关键推论”,认定中国禁诉令政策“本身”违反该协定。该仲裁庭自相矛盾的裁决,无视应依条约解释规则被纳入该协定的《巴黎公约》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无视WTO成员间早已发生的涉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相关禁诉令的事实,构成对涉案《TRIPS协定》的不当解释。根据专利权独立性原则分析该案条约解释,有助于认清有关解释的不当性,对中国因应此案裁决的国内履行至关重要。中国应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科技综合实力,统筹相关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WTO有关规则,确定合理履行期限,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坚持专利权独立性原则等,应对欧盟可能提起的履行复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独立性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 WTO争端解决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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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15
作者 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5-177,共13页
随着严格地域性管辖逐渐淡化,知识产权的平行诉讼将愈加频繁,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研究应受到重视。只有当两个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重合部分针对同一权利时,才可能产生真正的管辖权冲突。假性诉讼冲突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标的重合,不... 随着严格地域性管辖逐渐淡化,知识产权的平行诉讼将愈加频繁,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研究应受到重视。只有当两个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重合部分针对同一权利时,才可能产生真正的管辖权冲突。假性诉讼冲突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标的重合,不会导致不同国家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性诉讼包括共同主体型、客体牵连型和主辅程序型。对于中心辐射模式,适用主观合并管辖原则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只有中心主体所在国的法院有权管辖多主体实施“多国利用”的整个侵权纠纷。若权利人将辐射主体作为“锚定被告”提起诉讼,则其他辐射主体不能基于主观合并管辖原则而被列入共同被告。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协调宜以主观模式为主要方法。客观模式所导致的“鱼雷”之诉和“冲向法院”现象,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尤为凸显。为了避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实质缺陷,知识产权诉讼的协调价值在必要时需让位于权利保护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平行诉讼 管辖权冲突 合并管辖 诉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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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完善进路研究
16
作者 李伟 徐伟宁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8-96,共9页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CPTPP,这对于深度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现状来看,相较于CPTPP的高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边境措施是否适用于过境货物的规定不统一、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定位模糊、权利人依申... 我国正在申请加入CPTPP,这对于深度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现状来看,相较于CPTPP的高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边境措施是否适用于过境货物的规定不统一、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定位模糊、权利人依申请启动程序条件较多、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认定和处置不合理等问题。文章通过深入解析CPTPP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则,为协调我国现有立法与CPTPP之间的冲突,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对过境货物实施边境措施,增强我国海关在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权,简化权利人申请程序并降低担保要求,调整侵权货物的处置程序并优化销毁与利用处理措施,从而实现我国相关立法与CPTPP制度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PTPP 过境货物 知识产权 边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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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标准跟踪比对研究
17
作者 陈云霞 李书宇 +4 位作者 万靓军 秦琳 吕军 路馨丹 徐东辉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25年第5期53-60,共8页
为推进新鲜果蔬国际标准协同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话语权,跟踪国际食品法典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Fresh Fruits and Vegetables,CCFFV)标准现状、制修订工作规则及最新工作动态,比较分析了与我国... 为推进新鲜果蔬国际标准协同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话语权,跟踪国际食品法典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Fresh Fruits and Vegetables,CCFFV)标准现状、制修订工作规则及最新工作动态,比较分析了与我国新鲜果蔬标准体系结构、内容及指标的差异,并就推进我国新鲜果蔬标准的国际接轨、加强农业标准化及未来农业领域国际合作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CFFV 新鲜果蔬 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 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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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责任”对预防暴行罪的制度性贡献与中国的作用
18
作者 余敏友 魏安宁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5年第2期19-31,共13页
根据联合国大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的定义,“暴行罪”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罪和危害人类罪。联合国通过集体安全机制承诺保护各国人民免遭暴行罪侵害,该原则被称为“保护责任”。经过近20年的探索,“保护责任”及其核心... 根据联合国大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的定义,“暴行罪”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罪和危害人类罪。联合国通过集体安全机制承诺保护各国人民免遭暴行罪侵害,该原则被称为“保护责任”。经过近20年的探索,“保护责任”及其核心三大支柱已成为联合国人权与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预防暴行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作为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和重要建设者,是联合国推动人权、法治、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进程的积极倡导者。中国应支持联合国实现“保护责任”的规范化、法律化,必要时协助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加强平民保护、限制武力滥用,实现“负责任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行罪 保护责任 负责任的保护 人权 法治 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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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中原裁决效力的理论分歧及其消解——以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视角
19
作者 宋连斌 陈凡凯 《国际法研究》 2025年第6期53-69,共17页
长期以来,中国仲裁界对重新仲裁中原裁决效力的问题形成了有效说、无效说与效力待定说三种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别反映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重新仲裁的不同理解。重新仲裁旨在尽可能维护已作出裁决的效力,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其价值取向是... 长期以来,中国仲裁界对重新仲裁中原裁决效力的问题形成了有效说、无效说与效力待定说三种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别反映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重新仲裁的不同理解。重新仲裁旨在尽可能维护已作出裁决的效力,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其价值取向是在维护一裁终局的前提下维护仲裁效率。中国法下,重新仲裁的应有含义宜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复苏”概念予以阐释。有效说和无效说均未准确体现重新仲裁的实质。相比之下,效力待定说不仅契合重新仲裁作为仲裁程序有限“复苏”的制度特征,更体现了其效率导向,为化解现有分歧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路径。根据效力待定说,原裁决的效力待定范围应限定为受瑕疵影响的裁决主文部分,裁决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不过,出于对执行稳定性的考虑,绝大多数法域在实践中往往整体性地对原裁决作出处置,即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整个原裁决,而非直接执行裁决的有效部分。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采纳的“终结执行”的做法,与效力待定说相衔接的“中止执行”更能在维护稳定与提升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未来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撤销 重新仲裁 一裁终局 效力待定说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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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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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剑平 雷诗泉 《广西社会科学》 2025年第5期50-56,共7页
构建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是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其有利于彰显“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满足服务自由贸易与投资实践的需求,推进争端解决机制现代化和提升区域仲裁规则话语权。当前中国-东盟国际商事... 构建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是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其有利于彰显“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满足服务自由贸易与投资实践的需求,推进争端解决机制现代化和提升区域仲裁规则话语权。当前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面临合作机构层级不高、仲裁规则存在差异、临时仲裁规则缺失、裁决执行尚有偏差和数字仲裁有待加强等问题,基于效率价值理论、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法律协调理论等,应通过建立机构合作机制、规则融合机制、临时仲裁机制、执行协作机制及数字仲裁机制等,形成系统完备的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进而推动中国-东盟区域仲裁法治合作深化,促进中国—东盟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东盟 国际商事 仲裁合作 执行协作 数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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