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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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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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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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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60-6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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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和德国的内部监控模式,法国属兼采用两种模式的国家。我国公司法应授权公司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并对监事会权力作出重新调整,限制董事和监事的兼职数量,加强银行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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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美国家
内部监督机制
公司管理
中国
公司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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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any governance
single-tier board
two-tier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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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2.29
[政治法律—法学]
D972.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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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缅甸外资法律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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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红彬
漆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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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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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亚纵横》
CSSCI
2011年第1期60-6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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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缅甸政府特别注重利用外资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立法理念也有了很大变化,外资立法不断体系化。目前,外商在缅甸投资的法律环境有很大好转,投资优惠政策明显增多,纠纷解决机制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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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国投资
缅甸外资法
投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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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reign investment
Foreign Investment Act of Myanmar
Investment p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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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
[政治法律—法学]
D972.29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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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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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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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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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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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FXC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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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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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台
平台经济
数据
自我优待
竞争损害
反垄断
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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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latform
platform economy
data
self-preference
competition damage
antitrust
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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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2.294
[政治法律—法学]
F724.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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