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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新型隐性化背景下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1
作者 何荣功 刘寅超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38-56,共19页
贿赂犯罪的新型隐性化为受贿罪的认定和惩治带来了困难。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与实务坚持的“实际控制财物说”没有必要改变,但应充分考虑行贿受贿对立统一的结构关系、从严惩治受贿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当下贿赂犯罪新型隐性化特... 贿赂犯罪的新型隐性化为受贿罪的认定和惩治带来了困难。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与实务坚持的“实际控制财物说”没有必要改变,但应充分考虑行贿受贿对立统一的结构关系、从严惩治受贿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当下贿赂犯罪新型隐性化特点,重视对“实际控制”的实质理解。代持型受贿罪的既未遂认定要重视代持人与行贿受贿双方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利益关系。银行卡受贿罪的既未遂认定应注意结合银行卡给付、银行卡代持、银行卡共有、银行卡失效等具体类型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受贿罪的既未遂要严格依法认定,避免简单地以认定既遂更有利于从严惩治受贿犯罪为由导致既遂时点的不当提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犯罪既遂 实际控制 代持型受贿 银行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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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反腐态势下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2
作者 张喆祥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09-117,共9页
我国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历经多次刑法修正而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形成受贿类犯罪和行贿类犯罪两大罪名集合。但是,现行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系统性、协调性考量不足;以主体类型为中心的立法模式,影响对贿赂犯罪的正确评价,偏离了反腐败犯罪“... 我国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历经多次刑法修正而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形成受贿类犯罪和行贿类犯罪两大罪名集合。但是,现行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系统性、协调性考量不足;以主体类型为中心的立法模式,影响对贿赂犯罪的正确评价,偏离了反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刑事政策,难以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单位犯罪的立法原理,依据贿赂犯罪对向犯的特点,应当重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刑法规范保护的目的。重构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具体设想是:采用以行为类型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不再区分公职领域和非公职领域贿赂犯罪,对单位贿赂犯罪不再单独设罪,保留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形成大受贿罪对应大行贿罪的格局,实现贿赂犯罪之间的协调,保持罪名的包容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罪名体系 单位犯罪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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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3
作者 陈兴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27,共13页
斡旋受贿是指《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和第388条之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的标志性成果。国家工作人... 斡旋受贿是指《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和第388条之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的标志性成果。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规定,扩展了单纯受贿罪的范围,织密了贿赂犯罪的法网。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罪名设立,将受贿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展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避免这些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对于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因应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间接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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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视角下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的立法扩张
4
作者 阴建峰 刘敏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9-61,共13页
立足于我国反腐败、反洗钱的形势变化,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日渐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洗钱类型。在国际反洗钱行动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即将开启第五轮评估,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也适时发布。然而在立法上,仍呈现洗钱罪名体系... 立足于我国反腐败、反洗钱的形势变化,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日渐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洗钱类型。在国际反洗钱行动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即将开启第五轮评估,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也适时发布。然而在立法上,仍呈现洗钱罪名体系协调不佳、贪污贿赂失职行为规制疏漏、职责交叉所致程序衔接困难等问题,单纯依靠刑事治理抑或行政治理解决此问题皆有其局限性。行刑衔接能一定程度消解其局限性,满足“风险为本”的贪污贿赂洗钱治理需要。基于此,可在该视角下对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进行立法扩张。在扩大上游犯罪的涵摄范围基础上,对相关犯罪采用空白罪状模式予以规定。对反洗钱尽职人员的失职行为增设刑罚处罚路径。通过明确“涉嫌”标准、建立司法合作机制、加强域外适用衔接条款设定等方式探索立法层面程序衔接的连贯性与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类洗钱 反洗钱法 行刑衔接 立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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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背景下行贿犯罪的规范适用与体系完善
5
作者 熊亚文 高云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99-108,共10页
“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旨在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实现行贿与受贿并重惩处,但不等同于“受贿行贿同等罚”。基于该政策精神,对行贿罪的司法适用机制应从以下两个维度加以建构:其一,对行贿罪的从重处罚与特殊从宽处罚条款,需在明确... “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旨在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实现行贿与受贿并重惩处,但不等同于“受贿行贿同等罚”。基于该政策精神,对行贿罪的司法适用机制应从以下两个维度加以建构:其一,对行贿罪的从重处罚与特殊从宽处罚条款,需在明确二者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构建“先重后宽、例外排除”的阶层化协调适用体系;其二,对同时作为行贿罪定罪要件或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同时成立自首、坦白或立功的特殊从宽处罚情节,应在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予以全面充分评价。基于法益侵害性差异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整体上应轻于受贿罪,且特殊从宽激励机制需一体化贯通适用于所有行贿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罪 受贿罪 禁止重复评价 刑罚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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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十二)》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优化
6
作者 王永强 胡冬阳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59-64,94,共7页
贿赂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结构性失衡:自然人贿赂犯罪法定刑配置过高,单位贿赂犯罪法定刑配置过低。基于罪刑均衡原则,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两条主线是: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 贿赂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结构性失衡:自然人贿赂犯罪法定刑配置过高,单位贿赂犯罪法定刑配置过低。基于罪刑均衡原则,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两条主线是: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具体优化方案是:降低行贿罪的法定刑,使之低于受贿罪;提高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增加一档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使之为三档法定刑;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低于单位受贿罪;行贿类犯罪的法定刑低于受贿类犯罪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贿赂犯罪 罪刑均衡 非对称性立法 法定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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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行贿罪修正的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7
作者 刘宪权 苏靖尧 《犯罪研究》 2025年第3期40-47,共8页
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惩治策略经历了从“行贿受贿并合处罚”至“重受贿轻行贿”,再从“行贿受贿并重惩治”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演变历程。“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一项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对行贿受贿并重惩治的延续,体现了对... 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惩治策略经历了从“行贿受贿并合处罚”至“重受贿轻行贿”,再从“行贿受贿并重惩治”至“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演变历程。“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一项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对行贿受贿并重惩治的延续,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零容忍但行贿受贿不同罚的内涵。从对向犯关系、“囚徒困境”博弈理论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分析可知,“受贿行贿一起查”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亦是对“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作出回应。修正案对行贿罪新增的七项从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或会面临复杂多样的情形,应遵循立法原意对其进行解释与适用。解读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理解其与自首、坦白和立功的关系,厘清相应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确保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准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罪 从重处罚 特殊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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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严查处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
8
作者 王志祥 杨彤彤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20,共20页
准确理解“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内涵,需要消解“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理解中存在的误区,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罚”。以“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贯彻为基础,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具有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的现... 准确理解“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内涵,需要消解“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理解中存在的误区,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罚”。以“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贯彻为基础,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具有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的现实需要和实现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合关系内在要求的合理性。在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实现路径上,可以从行贿罪的自身特点和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合关系的角度对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修正。就行贿罪的自身特点而言,应当修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降低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就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而言,可以发挥“囚徒困境”的积极效应,在立法层面实现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定罪上的对称性、配刑上的非对称性,以及优化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称性减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受贿行贿一起查 从严查处 对称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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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型受贿罪适用难题的教义学阐释
9
作者 魏汉涛 徐艺峰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11,共11页
斡旋型受贿罪作为权钱交易的间接形态,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该罪的核心要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内涵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解读:形式上包括三个维度,即存在请托人、行为人与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三方... 斡旋型受贿罪作为权钱交易的间接形态,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该罪的核心要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内涵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解读:形式上包括三个维度,即存在请托人、行为人与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三方关系,行为人与被利用人之间不存在职务隶属或制约关系,行为人对被利用人的影响力须来源于职权或地位而非私人关系;实质层面则要上升到“钱权交易”的本质。该罪的另一核心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程序违法利益又包括实体违法利益,且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实施斡旋行为,只要真实承诺帮助斡旋即可。斡旋受贿的主要特征是职权关联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核心特征是影响力的独立性,当斡旋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发生竞合时,要根据行为人所凭借的“杠杆”主要是职权关联性抑或私人关系来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便利条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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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失衡的困境解析与体系优化
10
作者 刘夏 张怡辰 《廉政文化研究》 2025年第6期86-96,共11页
受贿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量刑失衡现象,主要表现为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的量刑失衡、不同类型受贿罪之间的量刑失衡两种情况,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定位不明确、区分不科学。受贿罪与贪污罪作为惩治腐败犯罪体... 受贿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量刑失衡现象,主要表现为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的量刑失衡、不同类型受贿罪之间的量刑失衡两种情况,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定位不明确、区分不科学。受贿罪与贪污罪作为惩治腐败犯罪体系的核心构成,在量刑时共用《刑法》第383条,但两罪在法益侵害、行为构成和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差异,并不符合并轨处罚的条件,应当为受贿罪设置独立法定刑,从根本上消除并轨制立法导致的量刑偏差。大量受贿罪案例中不同受贿行为之间出现的量刑失衡,主要是未能科学区分不同类型受贿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差异所造成的,应当依照背职程度重新定义“基本情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并将受贿金额、索贿行为、多次受贿和具有特殊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为受贿罪中“从重处罚”的情节,从而构建内外协调的受贿罪量刑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量刑 权钱交易 背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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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之展望
11
作者 段阳伟 刘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67-75,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概括数额或者情节”择一并重的定罪量刑模式,《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入罪门槛,重新确立了“数额中心论”的定罪量刑模式。贪污受贿犯罪入罪门...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概括数额或者情节”择一并重的定罪量刑模式,《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入罪门槛,重新确立了“数额中心论”的定罪量刑模式。贪污受贿犯罪入罪门槛的提升缺乏法理依据和民意基础,是当前我国反腐形势下一种“不得已的选择”,随着我国反腐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贪污受贿犯罪的入罪门槛必将降低。“数额中心论”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本质,容易带来罪行评价不足、罪刑失衡等问题,应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模式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罪量刑模式 提高论 数额中心论 情节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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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研究
12
作者 徐岱 张思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4-21,共8页
当前,我国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往往忽略对不正当利益的论证说理或者缺乏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方面的事实论证,导致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认定中的定罪效能减弱。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类型... 当前,我国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往往忽略对不正当利益的论证说理或者缺乏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方面的事实论证,导致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认定中的定罪效能减弱。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类型化情形背后的法律概念实质内涵与特别情形,而不是将符合某种类型化行为与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机械对应。同时,不正当利益认定过程也存在程序问题。对于不正当利益更为完善合理的认定标准,是将维权行为排除在外,而将求权行为包含在内。正当利益的确定要建立在损害弥补的基础之上。应当在统一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标准下全面界定其内容,充实裁判文书对不正当利益的论证,根据具体案情对不正当利益的范畴适当限缩或拓宽,完善不正当利益认定的证据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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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量刑情节中“违法所得”的教义学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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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有学 孙艺丹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49-56,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聚焦行贿犯罪,对其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与调整,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设置为行贿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鉴于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之间的对向关系,有必要探讨“违法所得”条款在受贿犯罪中的适... 《刑法修正案(十二)》聚焦行贿犯罪,对其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与调整,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设置为行贿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鉴于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之间的对向关系,有必要探讨“违法所得”条款在受贿犯罪中的适用空间,并完善其在贿赂犯罪整体中的适用路径。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限缩解释立场,以“违法行为”与“贿赂犯罪行为”之间的确定性联系作为审查要点;其次,应当给司法工作人员预留出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贿赂犯罪模式;再次,应当完善贿赂犯罪的从宽量刑规定,并为从重处罚情形设置相应的特殊从宽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违法所得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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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被引量:6
14
作者 杨中领 《经济师》 2005年第3期53-53,55,共2页
文章首先对职务犯罪的涵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特点 成因 预防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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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实现 被引量:3
15
作者 张兆松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53-58,共6页
从严惩处职务犯罪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在职务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严重背离刑事政策的情况。为了克服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化的障碍:一方面,要加快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立法化,即重构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贪污贿赂... 从严惩处职务犯罪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在职务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严重背离刑事政策的情况。为了克服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化的障碍:一方面,要加快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立法化,即重构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修改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及贪污贿赂罪定罪数额的立法方式,完善职务犯罪刑罚制度;另一方面,推进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司法化,即严格职务犯罪定罪标准,及时查办职务犯罪、减少犯罪黑数,尽快出台职务犯罪量刑指南,多管齐下、形成处罚合力,加强执法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刑事政策 “严而又厉”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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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对策 被引量:6
16
作者 李艳 魏敦英 《现代医院》 2016年第11期1633-1635,共3页
审视和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具有隐秘性,监管难;有成行业潜规则的态势;群体性,受贿人员级别不断上升,窝案、串案突出;贿赂金额逐年增加且呈形式多样化。提出了医院从自身出发积极面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 审视和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具有隐秘性,监管难;有成行业潜规则的态势;群体性,受贿人员级别不断上升,窝案、串案突出;贿赂金额逐年增加且呈形式多样化。提出了医院从自身出发积极面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高度重视,注重顶层设计,制度先行;完善内控机制;把握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思想上防腐拒变的底线;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行精细化考核和效能督查,将督查融汇于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药购销 商业贿赂 特点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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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 被引量:2
17
作者 黄祥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96-102,共7页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十分相似,但罪质明显不同。区分近似犯罪构成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是什么?本文通过剖析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质区别所在。着重从法理层面...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十分相似,但罪质明显不同。区分近似犯罪构成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是什么?本文通过剖析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质区别所在。着重从法理层面对构成特征近似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职务犯罪 犯罪构成 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 国有资产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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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贪污受贿罪中适用特别宽宥制度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
18
作者 欧阳本祺 舒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76-86,共11页
实践中在适用特别宽宥制度时并非要求满足所有条件,更多的仅需满足其中一个或几个条件即可,适用起来较为随意而无标准。特别宽宥制度中的"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成为坦白自首制度的补充,"真诚悔罪""积极退赃&qu... 实践中在适用特别宽宥制度时并非要求满足所有条件,更多的仅需满足其中一个或几个条件即可,适用起来较为随意而无标准。特别宽宥制度中的"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成为坦白自首制度的补充,"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定量刑情节、实质意义上的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总则的规定不协调。实践中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率呈现平稳上升状态,但片区化特征明显,多地区有僵化机械适用的嫌疑。对该制度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立场会对宽宥幅度产生较大影响,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宽宥制度 适用 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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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与受贿罪认定——受贿罪司法解释适用的误识与匡正 被引量:1
19
作者 马春晓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87-93,共7页
2007年和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先后对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作出规定,但争议和误识仍然存在。理解司法解释应当以法益为导向、立足犯罪构成,践行刑事政策不得突破刑法的藩篱。受贿罪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保护法益,受贿故... 2007年和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先后对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作出规定,但争议和误识仍然存在。理解司法解释应当以法益为导向、立足犯罪构成,践行刑事政策不得突破刑法的藩篱。受贿罪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保护法益,受贿故意的成立必须以明知财物是职务或者职务行为的交易对价为前提。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已经实现了受贿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司法解释认定其"不是受贿"的根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受贿的故意。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内涵以及条文间的逻辑关系因此得以厘清,当前司法认定中错误观点也得以匡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受财物 再处理行为 受贿故意 司法误识 规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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