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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辨析
1
作者 黄忠 齐健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3-160,共8页
我国理论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对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多有质疑,这已严重影响了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功能的发挥。然而,断言铁路提单质押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铁路提单质权契合了我国《民法典》中的功能主义担保观... 我国理论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对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多有质疑,这已严重影响了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功能的发挥。然而,断言铁路提单质押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铁路提单质权契合了我国《民法典》中的功能主义担保观,具有实定法依据,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至于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实践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则可以通过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化解,同样不能据此就否定铁路提单质押的合法性。司法实践应当认可铁路提单质押的效力,从而积极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提单 质押 物权法定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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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构造之争
2
作者 谢鸿飞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17,155,共15页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之争。学界主要形成了所有权构成、担保权构成和综合构成三种学说,且各学说存在实质的法律效果差异。在物权法定框架下,三种学说源于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国家强制介入的正当性及其程度。解释论和立法论的未来努力方向,应尽可能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上,实现包括所有权保留在内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一致性和融贯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所有权保留 担保性所有权 功能主义担保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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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3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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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质性争议”的识别困境与标准重构
4
作者 宫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78-192,共15页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无实质性争议”为核心适用要件,但其概括性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多样化甚至保守化的解读,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程序功能萎缩。《民法典》功能主义担保体系的引入,进一步加剧了识别困境。对此,应当回归非讼...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无实质性争议”为核心适用要件,但其概括性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多样化甚至保守化的解读,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程序功能萎缩。《民法典》功能主义担保体系的引入,进一步加剧了识别困境。对此,应当回归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化路径:其一,厘清“实质性争议”与程序性障碍的二元区分,明确“当事人未到场”不当然等同于存在实体争议;其二,针对功能主义担保引发的复合型争议,构建以登记公示为中心、以争议标的类型化为框架的识别规则体系;其三,强化法院的职权探知义务,规范送达不能、约定仲裁条款等程序性障碍的处理方式。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规则重构,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在坚守非讼程序本质的前提下,激活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制度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性争议 功能主义担保 非讼程序 职权探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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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人责任以抵押财产为限的法理基础与解释适用
5
作者 仲伟珩 《财经法学》 2026年第1期105-120,共16页
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 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对于执行案件中涉及对抵押财产执行的,在执行当事人名称上不应列抵押人为被执行人,而应列为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对于生效判决已经决定主债务人与抵押担保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的,基于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已经覆盖诉讼费的制度精神和法律解释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将执行措施扩展到抵押人的其他责任财产上。对于抵押财产清偿顺序产生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对于抵押人责任限制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物权担保类型以及非典型物权担保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人责任 抵押财产 诉讼费负担 判决表述 执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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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担保的法律路径
6
作者 徐蓓 骆小春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87-197,共11页
数字货币已经从技术概念演变成为重要的金融资产。如何实现数字货币的担保功能,是担保物权制度必须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担保类型、担保公示与担保实现三个核心环节。数字人民币是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其担保路径具有双重性:基于其货币属... 数字货币已经从技术概念演变成为重要的金融资产。如何实现数字货币的担保功能,是担保物权制度必须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担保类型、担保公示与担保实现三个核心环节。数字人民币是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其担保路径具有双重性:基于其货币属性,可纳入非典型担保范畴,适用保证金质押规则;基于其财产权利属性,可归于典型担保范畴,类推适用权利质押规则。稳定币等私人数字货币虽未确立货币属性,但因具有财产权利内核,其担保亦类推适用典型担保中的权利质押路径。数字货币以价值量为基准实现担保财产的功能特定并嵌入智能合约实现担保关系的智能执行。以此反思与调适现行担保制度对数字货币的适用:在担保公示路径上,与登记适配的数字货币应是一项确定的法律权利,需结合价值锁定机制确保其处于稳定可控的财产状态。现阶段宜纳入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未来应考虑以密码构造重塑仅停留于结果昭示的登记机制;与数字货币适配的控制有让与型、定限型,而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定限型控制的显著缺陷在于控制力与公示性分离,应强化可识别的外部公示效果。在担保实现路径上,数字货币借助智能合约实现担保的自动执行,而在优先顺位上,控制应具有优先登记的效力,以建立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信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稳定币 担保路径 智能合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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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置及财产权厘定法律规制研究
7
作者 宋才发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4-102,共9页
信息数据是维系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以及零损耗性特征,是催生新型数字产业、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资源,个人信息保护是《宪法》所赋予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财产权确权的依据,数据... 信息数据是维系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以及零损耗性特征,是催生新型数字产业、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资源,个人信息保护是《宪法》所赋予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财产权确权的依据,数据确权是数据权利法律制度的根本内核,是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据财产发展的重要路径。信息流动使用的过程是数据财产生成的过程,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享有数据财产权的前提,处理个人信息以尊重和保护数据发展权为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贯彻“公私二分”的规范依据。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救济路径是:信息处理者泄露个人信息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要承担民事责任;擅自处理他人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承担刑事责任;构造超越数据确权的信息处理双重公法制约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确权 数据发展权 数据财产权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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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续造 被引量:1
8
作者 苏志强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121-139,共19页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化是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形式审查论固守下甄别实质性争议是造成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固守又使得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过程中讼争性显现时,关系人不得...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化是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形式审查论固守下甄别实质性争议是造成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固守又使得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过程中讼争性显现时,关系人不得不另外开启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作为典型的阶段性讼争显现型非讼事件,应当打破传统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藩篱,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下,当讼争性显现时适用诉讼法理通过判决来解决争议和实现执行文书,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纠纷解决的扩大化。此外,应当规定由异议人对实体异议提起确认之诉作为程序转换的开端,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能够发挥防止异议人滥用异议权而导致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虚置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程序二元分离论 形式审查论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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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债权对抗执行效力的规范构造
9
作者 司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11-124,共14页
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需要类型化分析。担保型以物抵债债权人享有的是一种价值优先权,缺乏对特定物的排他性权利,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清偿型以物抵债中,债之更改与新债清偿因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不同而存... 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需要类型化分析。担保型以物抵债债权人享有的是一种价值优先权,缺乏对特定物的排他性权利,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清偿型以物抵债中,债之更改与新债清偿因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不同而存在差异,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已将其期待利益完全锁定于抵债物本身,因而具备了产生对抗执行效力的可能,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债权在结合占有事实后亦存在构成物权期待权而对抗执行之可能。以物抵债债权能否排除金钱债权执行通常需要考量基础债权真实有效性、抵债合意的时间、查封前的占有事实、抵债金额与抵债物客观价值的相当性以及未登记的非可归责性等因素。而以不动产抵偿工程款债权排除金钱债权执行还需满足权利主体适格、抵债协议签订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法定期间等特殊要件。在抵押权存在于用以抵偿工程款债权的不动产之上时,判决排除执行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登记涂销,从而避免权利僵局,实现物尽其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物权期待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排除执行 涂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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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重买卖的刑民界限与罪名辨析
10
作者 钱叶六 黄政乔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3-117,共15页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出卖行为不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非法占为己有”,购房款亦无法被评价为“委托出卖人保管的前手买受人财物”。对房屋二重买卖型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克服司法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部分归纳要素的偏重性,而要对事实进行全盘考量:出卖人的履约能力存在瑕疵,或具有逃匿行为,不等同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二重买卖行为之一系以房抵债时,如果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互不影响债权实现,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为获取更高价款重复出售不动产,且不逃避违约责任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不动产买受人“登记优先、占有其次、合同成立顺序再次”的权利保护顺位,位次后置者系房屋二重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重买卖 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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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担保权的实现机制
11
作者 张弓长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6-74,共9页
企业数据资产担保权实现机制主要包括担保财产的确定、担保数据资产的控制以及担保数据的变价。无论是数据资源还是数据产品,其实时变化性契合数据添附制度,担保权实现时的担保财产以变化或更新后的数据资产为主,但是仅能在主债权债务... 企业数据资产担保权实现机制主要包括担保财产的确定、担保数据资产的控制以及担保数据的变价。无论是数据资源还是数据产品,其实时变化性契合数据添附制度,担保权实现时的担保财产以变化或更新后的数据资产为主,但是仅能在主债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确定后的担保数据,冻结是恰当的司法控制方式;为兼顾担保人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冻结的具体方式是活冻,执行机构享有日志访问权以监管执行数据。企业数据资产的变价机制需要区分构造,针对相对具备公允价值的数据产品,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价;针对不具备公允价值的数据资源,应当通过强制管理制度实现担保数据的价值最大化,执行机构作为委托人,数据交易所作为执行辅助人和受托人,以数据资源的访问权或调取权作为经营客体进行处分并收取获益,优先清偿数据交易所的管理费用,剩余收益清偿担保债权,主债权债务的完全清偿即强制管理的终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添附 以数抵债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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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法律构造
12
作者 房绍坤 隋韵涵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02-114,共13页
企业数据资产满足法律上对财产权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要求,形态上包括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类别上表现为数据存货和数据无形资产,可用于设立担保。在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路径选择上,宜适用权利质押规则,当事人对于数据存货担保可... 企业数据资产满足法律上对财产权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要求,形态上包括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类别上表现为数据存货和数据无形资产,可用于设立担保。在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路径选择上,宜适用权利质押规则,当事人对于数据存货担保可以在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之间选择,数据无形资产担保仅适用静态质押相关规则。企业数据资产静态质押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态质押的设立以实际控制为生效要件。在法律效力上,出质人质押的企业数据资产可以许可质权人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时须经过质权人同意。在企业数据资产担保实现方式上,应当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引入区块链技术协助和第三方监管,以数据访问权为核心建立数据流通机制。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资产评估专门机构宜作为确定企业数据资产价值的主体,数据交易平台应建立企业数据资产价值动态评判标准,以推进数据资产流通和担保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资产担保 权利质押 动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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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安全保障研究
13
作者 胡裴 《科学发展与研究》 2026年第2期36-38,共3页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在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孤岛现象以及信息安全防护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传统的中心化数据库架构对于高并发查询、防止篡改和隐私泄露等有天然的不足。本文以生态防护和工程支护协同...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在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孤岛现象以及信息安全防护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传统的中心化数据库架构对于高并发查询、防止篡改和隐私泄露等有天然的不足。本文以生态防护和工程支护协同治理的系统思维为基础,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视角下的动态评价方法,提出一种基于联盟链技术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安全保障的新范式。用智能合约、零知识证明和国密算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出可信流转、隐私计算的登记数据。使用仿真数据模型对系统吞吐量、延迟、抗攻击性等各方面进行量化分析。结果显示,在保证数据主权的前提下,该模式可以提高跨部门协作的效率45%,将数据篡改的风险降到几乎为零,给数字政府背景下的不动产信用体系创建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不动产登记 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 智能合约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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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合同无效时过错担保人的责任
14
作者 江音颖 《社会科学前沿》 2026年第2期777-783,共7页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现行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无效后法律效果的处置存在逻辑裂隙。应基于法律拟制与信赖保护原则,将担保责任的效力延伸至主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清算返还之债。这一解释既符合担保的从属性功能...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现行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无效后法律效果的处置存在逻辑裂隙。应基于法律拟制与信赖保护原则,将担保责任的效力延伸至主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清算返还之债。这一解释既符合担保的从属性功能,又能避免《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在适用上的混乱。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厘清,主合同无效后,过错担保人实质上承担双重责任:一是基于默示担保对债务人返还义务的清偿责任;二是对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前者覆盖本金返还等履行利益,后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延伸 法律拟制 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程度 《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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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担保权益的实现规则
15
作者 李欣雨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9-30,F0002,共13页
《民法典》通过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概念以及其他规则设计,将功能主义引入我国动产担保规范体系,动产抵押实现规则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张。融资租赁交易规范本身却并未对此作充分回应,使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仍存在... 《民法典》通过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概念以及其他规则设计,将功能主义引入我国动产担保规范体系,动产抵押实现规则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张。融资租赁交易规范本身却并未对此作充分回应,使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仍存在与动产担保一般规则相抵牾之处。在《民法典》体系下,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有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条路径,前者已经功能主义化,后者则仍保留形式主义色彩。要实现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与动产担保一般规则的统合,必须限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一路径的适用,并对其法律效果作功能主义改造。通过对承租人根本违约作限缩解释,可以达到限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效果。出租人取回权应当被看作实现担保权益的中间环节,配合清算规则的一般适用,达到将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路径转化为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融资租赁 担保权益实现 取回权 清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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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不动产登记自动化审核中的应用
16
作者 万勇 《现代工业工程》 2026年第4期186-188,共3页
不动产登记审核是不动产管理的核心环节。传统人工审核流程繁琐,效率不高,审核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现代不动产交易的高频需求。人工智能有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等核心技术,这些技术能实现登记材料智能识别、信息比对和合... 不动产登记审核是不动产管理的核心环节。传统人工审核流程繁琐,效率不高,审核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现代不动产交易的高频需求。人工智能有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等核心技术,这些技术能实现登记材料智能识别、信息比对和合规性校验,推动不动产登记审核从人工操作转为智能自动化。本文分析人工智能在不动产登记自动化审核中的技术应用路径、系统架构搭建和应用价值,说明技术落地的关键要点和优化方向,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不动产登记 自动化审核 计算机视觉 自然语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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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背景下仓单质押规则的体系展开
17
作者 王艺璇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59-78,共20页
仓单质押是盘活存量资产、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仓单质押的整体框架,但仍呈现出局部性、片段性特征,存在适用困境,须结合仓单本质细化完善。法律属性上,仓单质权属权利质权,且是所有权质权,该... 仓单质押是盘活存量资产、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仓单质押的整体框架,但仍呈现出局部性、片段性特征,存在适用困境,须结合仓单本质细化完善。法律属性上,仓单质权属权利质权,且是所有权质权,该所有权内嵌“仓单持有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仓单质权的设立使得保管人的通知义务指向出质人和质权人、保管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货、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指向质权人。质权设立方式上,仓单质权的设立无须经保管人同意,但保管人签章程序可确保仓单真实性,是符合我国仓单发展阶段的选择;电子仓单质权的设立须关注仓单管理系统与质权登记系统的协调配合。权利顺位方面,仓单重复出具时,多个质权人平等受偿更符合公平考量;仓单正常出具时,同一仓单上多个质权人应依公示先后确定顺位;在仓单层面与货物层面的权利冲突中,仓单质权人与货物担保权人应依公示先后确定顺位,仓单质权人能否对抗货物买受人应视后者是否善意取得、是否是正常经营买受人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仓单质押 权利质权 电子仓单 物权凭证 统一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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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台前的相对所有权——兼及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
18
作者 曹相见 《财经法学》 2026年第2期107-124,共18页
我国宋代形成的永佃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迄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作为所有权功能化的产物,它也完全可以与现代所有权理论通约。在比较法上,所有权的功能化可追溯到罗马法,后者虽然演化出了绝对所有权,但也存在以利用为中心的相对的所有... 我国宋代形成的永佃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迄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作为所有权功能化的产物,它也完全可以与现代所有权理论通约。在比较法上,所有权的功能化可追溯到罗马法,后者虽然演化出了绝对所有权,但也存在以利用为中心的相对的所有权。所有权功能化在现代法上的复兴,呼唤相对所有权从幕后走向台前,后者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矛盾,是绝对所有权的必要补充。相对所有权可适用于团体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保留、信托等特定的个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存在功能与权能的相对分离,后者具有整体性、弹力性,并受前者制约。权能所有权的外部效力与绝对所有权无异,但功能所有权的对抗效力存在类型差异。所有制的本质即公有财产之归属,可为功能所有权所包容。公有制下的功能所有权具有层次性,但公法内容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功能化 所有制 权能所有权 功能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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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担保物权构造及其实现——基于解释论的视角
19
作者 金曼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72-84,共13页
区块链智能合约在担保交易中展现了独特的法律构造。依据执行效果的不同,智能合约有资产转移型、程序锁定型及混合型之分。尽管智能合约的技术特性发挥了类似担保制度的作用,但在一般情形下,资产转移或程序锁定功能只是一种纯粹的债权... 区块链智能合约在担保交易中展现了独特的法律构造。依据执行效果的不同,智能合约有资产转移型、程序锁定型及混合型之分。尽管智能合约的技术特性发挥了类似担保制度的作用,但在一般情形下,资产转移或程序锁定功能只是一种纯粹的债权性保障机制,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智能合约是否构成担保合同,仍应结合当事人的意思加以认定。在担保权益的公示上,内嵌于智能合约的控制技术与传统民法中的占有功能等效,二者具有同质性。在担保权益的实现上,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涉及自力救济,资产转移型和程序锁定型的实现方式分别有违流担保禁令和占有保护原则。对此,可从智能合约自力救济本身的正当性及其在合同法层面和物权法层面的正当性等方面予以解释。同时,针对担保权自动执行情形下债务人保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从智能合约自力救济的正当程序、内容规制、司法创新等角度进行补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智能合约 担保物权 控制公示 流担保 占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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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争议视域下的小区经营性配套设施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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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映雪 朱晨昱 《资源导刊》 2026年第7期50-51,共2页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某住宅小区内便民店、蔬菜店等经营性配套用房的首次登记。该小区规划许可证显示,配套商业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共计500平方米,并未作权属约定。开发企业主张将所有配套设施登记至其名下,而业主委员会则要求...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某住宅小区内便民店、蔬菜店等经营性配套用房的首次登记。该小区规划许可证显示,配套商业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共计500平方米,并未作权属约定。开发企业主张将所有配套设施登记至其名下,而业主委员会则要求将上述配套用房登记为业主共有产权。此类权属争议在各地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颇具典型性,该经营性配套用房的首次登记应如何处理,文章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进行深入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次登记 经营性配套设施 小区 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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