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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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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强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17,共15页
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与传统产权制度间产生范式冲突,构建适配数据新型权利属性的登记制度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命题。当前立法层面尚未形成系统性制度安排,虽在... 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与传统产权制度间产生范式冲突,构建适配数据新型权利属性的登记制度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命题。当前立法层面尚未形成系统性制度安排,虽在北京市、山东省等八省市开展的区域性制度创新试点中探索出差异化登记模式,但受限于数据权利分层模糊、区域规则异构化及技术治理缺位等瓶颈,仍难以支撑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构需求。基于此,亟需以“制度创新—技术赋能”协同框架重构登记体系:制度维度应围绕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权利束分解构建分层登记规则,建立与数据交易、资产入表等机制的协同网络;技术维度须依托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完善登记信息防篡改机制与权益保障体系,推进全国统一登记平台建设。通过构建兼具权利配置效率与安全治理效能的中国方案,可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产权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登记制度 数据确权 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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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物权担保之证成与规则构建 被引量:2
2
作者 章正璋 陈淑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5-184,共10页
如何在利用、流通、共享中实现数据的价值,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课题。在我国各地实践中,数据担保融资已然展开。但在数据能否成为担保物权客体、数据担保以何种路径进行、数据担保的规则如何建构等方面的法律进路尚未明晰。数据作为新... 如何在利用、流通、共享中实现数据的价值,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课题。在我国各地实践中,数据担保融资已然展开。但在数据能否成为担保物权客体、数据担保以何种路径进行、数据担保的规则如何建构等方面的法律进路尚未明晰。数据作为新型的无体动产,数据权利的客体能够特定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和利用,具备物权的客体特征,适宜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以数据设立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的法理窒碍。在数据担保的路径选择上,以设立数据抵押为最优解,数据抵押符合数字科技的发展规律。现行担保规则无法完全满足数据抵押的需求,需要针对性地构建数据抵押规则。此外,数据抵押的顺利开展,还需配套并完善有关的数据定价机制、安全与控制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担保 法律进路 数据抵押 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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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重塑 被引量:2
3
作者 冯晓青 李可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1-38,共18页
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处理与自主学习能力,极大提升了信息的生成与利用效率,同时也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激励理论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并未失效,商业秘密的开发、使用和后续优化仍需被激励。从法政策学的视角看,人工智能生成的... 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处理与自主学习能力,极大提升了信息的生成与利用效率,同时也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激励理论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并未失效,商业秘密的开发、使用和后续优化仍需被激励。从法政策学的视角看,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在符合商业秘密法律要件的情况下,理应受到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在权益归属方面,将用户确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商业秘密的权益人,契合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宗旨与政策目标。在此基础上,现行法律制度应当结合人工智能的认知水平,优化对商业秘密可知悉性的界定,强化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要求,并明确人工智能手段在商业竞争中的合法应用边界,以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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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法人财产权规定之评析 被引量:2
4
作者 韩松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5-136,214,215,共14页
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营利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其股东等出资人;而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则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财产中以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成员,以享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依据《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是否为所有权的不同学术观点应当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趋于达成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财产权 法人所有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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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5
作者 邓社民 李昊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6-126,共11页
大规模、低成本的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会产生诸多具有替代效应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此种免费搭车新闻出版商投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尽管版权法未排除保护涵盖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但新闻报道的信息属性和新闻搬运行为相较于传统... 大规模、低成本的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会产生诸多具有替代效应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此种免费搭车新闻出版商投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尽管版权法未排除保护涵盖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但新闻报道的信息属性和新闻搬运行为相较于传统复制行为的特殊性,使版权法保护新闻出版物存在双重困境。新闻出版物邻接权不但未能消弥数字新闻市场中的价值鸿沟,还与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难以兼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规制人工智能新闻搬运行为。鉴于热点新闻规则适用范围有限,实践中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延伸至新闻出版商享有的数据财产权益和商誉,从而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基于新闻数据实施的商业利用行为,以及攀附他人商誉、制造关联混淆和商誉诋毁等不正当行为加以规制,以维护数字新闻市场的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搬运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财产 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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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1
6
作者 刘士国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0-43,共14页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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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理论视角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关系解耦与规则耦合 被引量:1
7
作者 王竹 唐先勇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66-79,共14页
《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确立了“数据三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与“三权客体”(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的一一对应关系。“数据三权”和“三权客体”关系逐渐呈现出解耦的倾向,并出现关系耦合的... 《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确立了“数据三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与“三权客体”(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的一一对应关系。“数据三权”和“三权客体”关系逐渐呈现出解耦的倾向,并出现关系耦合的可能。添附理论中的“权属认定规则”与“原始取得与损害回补的利益平衡规则”为解读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数据的非消耗性具有倍增效应,非排他性具有叠加效应,非竞争性具有放大效应。基于添附理论实现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则耦合,在数据资源、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上设置数据持有权,在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上设置数据加工使用权,在数据产品上设置数据产品经营权。确立数据权益原始取得的单向归属规则和继受取得的基本归属规则,实现添附确权规则的限制、数据添附的利益衡平和数据权益行使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添附 结构性分置 关系解耦 规则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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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与空虚所有权的动态价值比例确定及其运用
8
作者 徐国栋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0-113,共14页
在世界范围内,对居住权的性质,有所有权权能分享说和所有权负担说两种观点,前者把空虚所有权作为居住权的配套概念使用,允许居住权内外流通,为了给居住权定价,设计了生命表和居住权与空虚所有权动态价值比例表作为计价的依据。居住权的... 在世界范围内,对居住权的性质,有所有权权能分享说和所有权负担说两种观点,前者把空虚所有权作为居住权的配套概念使用,允许居住权内外流通,为了给居住权定价,设计了生命表和居住权与空虚所有权动态价值比例表作为计价的依据。居住权的定价可用于解除居住人和空虚所有人的共处困境、确定税基、确定卖价、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用途,五个西方国家提供了这方面的实务经验。后者认为负担了居住权的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完整,所以不承认空虚所有权概念。德国、日本和我国民法采用这种观点,但德国存在可交易的居住权,为其定价后可反算出空虚所有权的价值。日本法确立的居住权在计算其获得者的继承份额是否超过法律要求时要计算其价值,由此也可反算出对应的空虚所有权价值,所以,德国和日本已实际转向所有权权能分享说。我国民法应相应转向,为此,有必要建构我国的空虚所有权概念,由卫健委每年发布男女有别的生命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居住权与空虚所有权动态价值比例表,由此实现我国的居住权和空虚所有权在条件允许下的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用益权 空虚所有权 生命表 居住权分享所有权权能说 居住权所有权负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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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视阈内“准用益物权”概念及规则之构造
9
作者 谢潇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1-84,共14页
根据用益债权理论,所谓用益债权,系指以“对物之使用与收益”为内容的用益权,其与用益物权同属“用益权”之范畴。在民事权利体系视阈内,用益债权概念不仅悖于物债区分原则,其在司法实务上亦非不可或缺。有鉴于此,或许可以考虑将用益债... 根据用益债权理论,所谓用益债权,系指以“对物之使用与收益”为内容的用益权,其与用益物权同属“用益权”之范畴。在民事权利体系视阈内,用益债权概念不仅悖于物债区分原则,其在司法实务上亦非不可或缺。有鉴于此,或许可以考虑将用益债权重构为“准用益物权”概念,以规整用益物权以外的对物之使用与收益事实。准用益物权以债法上的合同为效力基础,与特定的债法上合同(譬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准用益物权构成基于特定合同的债权之从权利,其不得被单独让与,并且伴随特定债权之消灭而一并消灭。准用益物权的权能(对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能)系源于所有权而非合同债权。此外,准用益物权因权利人所保有的“对物之占有外观”而具备最低限度的类似物权的公示及公信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用益物权 用益债权 用益权 用益物权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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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
10
作者 高志宏 张延书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4-62,共9页
信息时代的数据财产立法,已超出了传统公私法的二分法律框架,应当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构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平衡机制。我国数据财产专门立法尚未出台,数据财产权属规则尚不明确,数据处理规则集中在公共数据领域,已经... 信息时代的数据财产立法,已超出了传统公私法的二分法律框架,应当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构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平衡机制。我国数据财产专门立法尚未出台,数据财产权属规则尚不明确,数据处理规则集中在公共数据领域,已经成为数据治理的制度壁垒。从规范构造角度看,应当明确赋予数据收集者以数据财产权,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健全以收集权为基础、以所有权为关键、以自决权为核心的数据财产权利体系。要通过数据治理统一化立法,强化“积极确权+行为规范”模式,协调数据财产赋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个人信息权 企业数据 公共数据 数字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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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在体系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制度构造论
11
作者 席志国 李雯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5-95,共11页
《民法典》新增第642—643条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引发学界争议,司法实践遭受“同案不同判”之困扰。基于内外在体系的双重分析,所有权构造论更契合我国法律体系。外在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制度可以纳入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模式;内在体系下... 《民法典》新增第642—643条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引发学界争议,司法实践遭受“同案不同判”之困扰。基于内外在体系的双重分析,所有权构造论更契合我国法律体系。外在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制度可以纳入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模式;内在体系下,其既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能保障当事人担保价金债权之功能。在教义学层面能够提供更加一致且合理的法律解释模型,在买受人不能支付价款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同时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引入期待权兼顾买受人利益。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破产或接受强制执行时其利益状态等争议均能得到妥当解决。文章还进一步分析了登记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超级优先权等具体规则在内外在协调性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并提出相应的法律续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所有权构造论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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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之反思与重述——以骗取金钱偿债案为例
12
作者 其木提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0-104,共15页
我国通说就现金货币所采“占有即所有”规则,实为无意义的形式主义之举,回归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肯定货币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亦可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原物返还请求权说与“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同,会导致货币所有权降格为债权,... 我国通说就现金货币所采“占有即所有”规则,实为无意义的形式主义之举,回归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肯定货币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亦可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原物返还请求权说与“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同,会导致货币所有权降格为债权,有失公允。货币所有权实为价值所有权,只要货币价值具有特定性,返还请求权人应享有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与现金货币相同,存款货币实为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故沿用现金货币思路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说、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说并无适用空间,基于公平理念赋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优先地位的债权性价值追迹说完全是一种立法政策考量而非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存款债权所有说基于债权的归属特征认定系争存款债权归返还请求权人“所有”从而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不仅符合民法的内在体系和金融机构支付结算规则,也符合朴素的公平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币 占有即所有 原物返还请求权 价值返还请求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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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法律构成的逻辑分析与效力界定——以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为中心
13
作者 朱涛 张轶夫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0-89,共10页
所有权保留中当事人的交易地位会随着合同履行程度的深化而发生置换。如何兼顾出卖人的价款利益以及买受人的期待利益是问题的关键。现行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采取的单一立场过于纯粹,会导致买卖双方间的风险分配机制缺乏平衡,并造成绝对... 所有权保留中当事人的交易地位会随着合同履行程度的深化而发生置换。如何兼顾出卖人的价款利益以及买受人的期待利益是问题的关键。现行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采取的单一立场过于纯粹,会导致买卖双方间的风险分配机制缺乏平衡,并造成绝对化的后果。在解释层面,应区分标的物的“归属”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并通过在观念上解构所有权的“归属”与“价值”位面,同时结合不同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内容,判断保留所有权的性质,使之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的形式主义构造加功能主义元素的体系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保留所有权 混合主义 所有权归属 价值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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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及可信数字身份技术的个人数据确权流转方案
14
作者 夏吉广 郝久月 +1 位作者 李頔 吴瑶 《警察技术》 2025年第4期48-50,共3页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亟需运用创新技术,健全完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破解个人数据安全合规流通难题。针对用户难以行使个人信息权、机构间个人数据难以流通、全程监管缺失等个人数据流通中的痛点和难点,依据“数据二十条...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亟需运用创新技术,健全完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破解个人数据安全合规流通难题。针对用户难以行使个人信息权、机构间个人数据难以流通、全程监管缺失等个人数据流通中的痛点和难点,依据“数据二十条”的“三权分置”思路,遵循“三重授权”的司法成例,研究基于区块链、NFT和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的个人数据要素的可信确权、自主授权和安全流转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身份 数据确权 数据授权 区块链 CTID数字身份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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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利益保护制度的法理思路
15
作者 张恒山 《人民法治》 2025年第14期28-30,共3页
数据与信息的本质关联。我们常常感到迷惑:人们现在为什么如此关注数据?人们需要关注数据,是要通过数据获得信息。信息是什么?根据克劳德·香农(Claude Shannon)的定义,信息是“负熵”,或者说是“熵减”。这是一种功能性且是否定性... 数据与信息的本质关联。我们常常感到迷惑:人们现在为什么如此关注数据?人们需要关注数据,是要通过数据获得信息。信息是什么?根据克劳德·香农(Claude Shannon)的定义,信息是“负熵”,或者说是“熵减”。这是一种功能性且是否定性解说,即信息的功能是减少或消除人对事物认知的无序、混沌、模糊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熵减 模糊状态 无序 数据 法理思路 混沌 信息 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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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如何处理
16
作者 杨学友 《致富天地》 2025年第6期66-66,共1页
2003年1月,张家村委会与外地人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中44亩土地发包给王某种植葡萄,承包期20年,期满后同等条件下王某可优先承包。随后,王某在承包地上种植葡萄,每年按时交纳承包费。在土地承包合同届满后,该村委会告知王某,... 2003年1月,张家村委会与外地人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村中44亩土地发包给王某种植葡萄,承包期20年,期满后同等条件下王某可优先承包。随后,王某在承包地上种植葡萄,每年按时交纳承包费。在土地承包合同届满后,该村委会告知王某,村委会不再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土地。王某认为,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他享有优先承包权,且该村委会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两个三分之二”的法定程序,不同意返还承包地。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承包地。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村委会的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理 纠纷 承包合同 王某 村委会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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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登记问题
17
作者 陈耀东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9-22,共14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分别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登记中,登记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非宅基地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分别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登记中,登记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非宅基地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登记申请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源自集体成员权,在肯定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有必要进行登记的前提下,户籍管理部门作为其登记部门更为适宜;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主体是“户”。第三方取得的第三权在名称上不宜称为“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可以是物权性质的宅基地利用权(或称宅基地经营权),也可以是债权性质的宅基地利用权;应将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方取得的物权性质的宅基地利用权的物权变动设计为登记生效主义,将债权性质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变动设计为登记对抗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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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与普通债权的位阶:基于某房屋买卖案的评析
18
作者 崔建远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1期39-53,共1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文义是清晰的,其规范目的体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政策,故其所显示的构成要件须被遵守。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应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非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或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文义是清晰的,其规范目的体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政策,故其所显示的构成要件须被遵守。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应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非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在执行标的并非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为交易的标的物时,不应以公示的物权归属为准,而应注重其在事实层面的归属,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即拟执行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而属于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就有权对抗强制执行。该规定第28条未要求执行异议人(买受人)无过错,而是要求“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即使执行异议人(买受人)在办理转移登记以外的领域存在过失,也不是排斥执行异议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构成要件 实质主义 商品交换 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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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财产权结构及其再演化
19
作者 龙卫球 何傲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第2期1-23,共23页
中国《民法典》面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变化和新趋势,设计了一种体现中国特色且深植时代语境的财产权结构。一方面表现为对于债与物二分结构在继受基础上面向经济增长逻辑作出许多新发展,重点体现为在民商合一架构下其形式和内容都... 中国《民法典》面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变化和新趋势,设计了一种体现中国特色且深植时代语境的财产权结构。一方面表现为对于债与物二分结构在继受基础上面向经济增长逻辑作出许多新发展,重点体现为在民商合一架构下其形式和内容都更加丰富,并且将两种法律关系进一步推向财产化,加大其功能协同,促进和保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活跃与安全;另一方面表现为财产权结构的明显扩张,由近现代二元并立发展为当今多元并立的财产权结构,在客体、类型、形式、内容等方面都体现显著变化,旨在推动更大范围的经济市场化转型和更高程度的重要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财产权结构还会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而继续演化,未来财产权结构演化应是有节制的,应在继续追求更大激励作用和创新效率的基础上,加大对财产利益公平分配或共享的兼顾,并注意保护社会范畴和社会价值,必要时应借助规制或监管手段保障或促进财产权制度的上述基本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财产权结构 债物二元 多元财产权结构 有节制财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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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改视域下古玩买卖的法律规范路径
20
作者 裴丽萍 朱传书 《文化软实力研究》 2025年第3期25-36,共12页
古玩是具有收藏投资价值的个人所有的历史遗存之物。在将传统古玩业归入文物业的旧有思路下,我国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模式涵盖古玩法律规范问题。但由于文物鉴定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存疑,不选择鉴定是古玩所有权人正... 古玩是具有收藏投资价值的个人所有的历史遗存之物。在将传统古玩业归入文物业的旧有思路下,我国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模式涵盖古玩法律规范问题。但由于文物鉴定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存疑,不选择鉴定是古玩所有权人正当且理性的选择,由此导致以《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民间收藏文物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古玩买卖的初衷落空。古玩的真实性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作为交易的固有风险,是“卖漏”和“打眼”特殊行规的形成理由;通过行规排除一般买卖规则的适用,古玩行业才可存续。艺术品销售和拍卖市场是我国重要的古玩交易场所,其间古玩买卖行规借助格式条款有效实现了对古玩买卖的法律规范,这种途径与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将行规解释为交易习惯适用的另一方法,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优先适用古玩买卖行规的有效途径和例证。建立登记备案配套制度,才是防止古玩市场珍贵文物损毁和流失的监管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玩 文物保护法 民间收藏文物 古玩鉴定 古玩买卖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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