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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领军物权规范发展
1
作者 崔建远 《中国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9-98,共20页
《民法典》集物权规范之大成,彰显中国自主的物权法知识体系,如高扬绿色原则,强调和重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独创海域使用权制度,独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农地“三权分置”的物权结构,新创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承认恢复... 《民法典》集物权规范之大成,彰显中国自主的物权法知识体系,如高扬绿色原则,强调和重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独创海域使用权制度,独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农地“三权分置”的物权结构,新创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承认恢复原状请求权具有双重性等。由于人的理性有限,立法难以面面俱到,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事物、新问题不时涌现,立法或修法跟进很难及时,裁判、司法解释甚至指导性案例在解释、适用《民法典》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也肩负起填补法律漏洞的重任,贡献不菲,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包括保持谦抑等。尽管学说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仅为学理解释,但其可为形成有权解释提供参考素材,或是为有权解释扩宽视野、思路,或是直接或间接地涤除裁判者原有的不见得妥当的认知,或是为裁判者提供处理个案的方案,或是增强裁判者下决心的勇气。只有法学才能发展法的具体内容,认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所以,就解释、检讨、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裁判、司法解释,推动物权制度向前发展,学界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司法解释 物权规范 物权法自主知识体系 物权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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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构造之争
2
作者 谢鸿飞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17,155,共15页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之争。学界主要形成了所有权构成、担保权构成和综合构成三种学说,且各学说存在实质的法律效果差异。在物权法定框架下,三种学说源于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国家强制介入的正当性及其程度。解释论和立法论的未来努力方向,应尽可能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上,实现包括所有权保留在内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一致性和融贯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所有权保留 担保性所有权 功能主义担保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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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3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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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下典型动产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体系展开
4
作者 冯建生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53-163,共11页
《民法典》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远未涵盖各种类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需要通过解释论展开。就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不仅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质权与质权或者留置权与留置权也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不同种类... 《民法典》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远未涵盖各种类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需要通过解释论展开。就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不仅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质权与质权或者留置权与留置权也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不同种类的动产担保物权其竞存形态多样、发生原因也非单一,这些都会影响到其顺位规则的确定。权利公示是动产担保物权顺位的一个主要确定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为了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法律也会通过特殊安排赋予某些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的地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类型的不同、具体担保物权设立人的不同和对特定利益特别保护的需求,都会影响担保物权顺位的确定。《民法典》对美国《统一商法典》购置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引入,虽然能够防范在先浮动抵押权对购入动产的吸纳效力,但对购买人为他人设立的在先固定担保物权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在适用上应严格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竞存 善意取得 顺位规则 购置价款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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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人责任以抵押财产为限的法理基础与解释适用
5
作者 仲伟珩 《财经法学》 2026年第1期105-120,共16页
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 抵押人以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是物权担保责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判决决定诉讼费的负担上,应在区分主债务人责任和抵押担保人责任性质差异的基础上,科学表述为: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主债务人负担,该费用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对于执行案件中涉及对抵押财产执行的,在执行当事人名称上不应列抵押人为被执行人,而应列为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对于生效判决已经决定主债务人与抵押担保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的,基于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已经覆盖诉讼费的制度精神和法律解释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将执行措施扩展到抵押人的其他责任财产上。对于抵押财产清偿顺序产生的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对于抵押人责任限制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物权担保类型以及非典型物权担保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人责任 抵押财产 诉讼费负担 判决表述 执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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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居住权客体之“住宅”的含义与居|住权实现困境的破除
6
作者 杨艳 《人民司法》 2026年第3期66-73,90,共9页
民法典未对居住权的客体——“住宅”进行明确界定,在城乡二元、产权多元背景下,这引发了各类房屋的适用难题。所谓“住宅”首先应具备合法权属和登记能力,其次规划许可与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用途应为“住宅”,最后应满足独立性和最低... 民法典未对居住权的客体——“住宅”进行明确界定,在城乡二元、产权多元背景下,这引发了各类房屋的适用难题。所谓“住宅”首先应具备合法权属和登记能力,其次规划许可与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用途应为“住宅”,最后应满足独立性和最低可居住性的功能标准。居住权能否从纸面权利真正转化为现实保障,更深层次的挑战在于破除4大制度性障碍:规划管制的刚性、登记能力的瓶颈、主体资格的封闭与配套制度的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能力 居住权 城乡二元 合法权属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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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视角下数据担保的体系定位与解释论展开
7
作者 赵申豪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4-176,共13页
数据具有经济价值与可让与性,是适格的担保财产。虽然数据没有实物形态,但它是现实世界的客观存在,可通过数字技术控制与支配。因此,数据在民法上的定位应当是无体物,可比照适用动产物权的规则。尽管如此,数据在竞争性、时效性、是否涉... 数据具有经济价值与可让与性,是适格的担保财产。虽然数据没有实物形态,但它是现实世界的客观存在,可通过数字技术控制与支配。因此,数据在民法上的定位应当是无体物,可比照适用动产物权的规则。尽管如此,数据在竞争性、时效性、是否涉及他人利益等方面均有别于动产与智力成果,所以应就数据担保构建专门性的调整规则。在担保物权的类型上,基于数据的非消耗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数据担保原则上应采取数据抵押,亦不排除设置数据质押的可能。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鉴于数据具有强时效性与经济价值上的规模效应,数据担保多采取集合担保的交易模式,而这会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产生抵牾。对此,可通过将担保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解释为“可得特定性”予以缓和。在担保物权的实现上,由于个人信息类数据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其转让受到“知情—同意”规则的限制,应将强制管理制度作为数据担保的实现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抵押 集合担保 将来财产担保 强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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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重买卖的刑民界限与罪名辨析
8
作者 钱叶六 黄政乔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3-117,共15页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 房屋二重买卖可分为有权处分型与无权处分型,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影响物权能否变动”。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同,故基于不同处分权限的合同诈骗行为模式存在差异。侵占罪仅在无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有成立空间;有权处分型房屋二重买卖中,出卖行为不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非法占为己有”,购房款亦无法被评价为“委托出卖人保管的前手买受人财物”。对房屋二重买卖型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克服司法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部分归纳要素的偏重性,而要对事实进行全盘考量:出卖人的履约能力存在瑕疵,或具有逃匿行为,不等同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二重买卖行为之一系以房抵债时,如果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互不影响债权实现,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卖人为获取更高价款重复出售不动产,且不逃避违约责任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不动产买受人“登记优先、占有其次、合同成立顺序再次”的权利保护顺位,位次后置者系房屋二重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重买卖 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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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担保权益的实现规则
9
作者 李欣雨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9-30,F0002,共13页
《民法典》通过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概念以及其他规则设计,将功能主义引入我国动产担保规范体系,动产抵押实现规则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张。融资租赁交易规范本身却并未对此作充分回应,使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仍存在... 《民法典》通过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概念以及其他规则设计,将功能主义引入我国动产担保规范体系,动产抵押实现规则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张。融资租赁交易规范本身却并未对此作充分回应,使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仍存在与动产担保一般规则相抵牾之处。在《民法典》体系下,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有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条路径,前者已经功能主义化,后者则仍保留形式主义色彩。要实现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与动产担保一般规则的统合,必须限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一路径的适用,并对其法律效果作功能主义改造。通过对承租人根本违约作限缩解释,可以达到限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效果。出租人取回权应当被看作实现担保权益的中间环节,配合清算规则的一般适用,达到将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路径转化为出租人担保权益实现规则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融资租赁 担保权益实现 取回权 清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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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不动产登记自动化审核中的应用
10
作者 万勇 《现代工业工程》 2026年第4期186-188,共3页
不动产登记审核是不动产管理的核心环节。传统人工审核流程繁琐,效率不高,审核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现代不动产交易的高频需求。人工智能有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等核心技术,这些技术能实现登记材料智能识别、信息比对和合... 不动产登记审核是不动产管理的核心环节。传统人工审核流程繁琐,效率不高,审核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现代不动产交易的高频需求。人工智能有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等核心技术,这些技术能实现登记材料智能识别、信息比对和合规性校验,推动不动产登记审核从人工操作转为智能自动化。本文分析人工智能在不动产登记自动化审核中的技术应用路径、系统架构搭建和应用价值,说明技术落地的关键要点和优化方向,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不动产登记 自动化审核 计算机视觉 自然语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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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背景下仓单质押规则的体系展开
11
作者 王艺璇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59-78,共20页
仓单质押是盘活存量资产、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仓单质押的整体框架,但仍呈现出局部性、片段性特征,存在适用困境,须结合仓单本质细化完善。法律属性上,仓单质权属权利质权,且是所有权质权,该... 仓单质押是盘活存量资产、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仓单质押的整体框架,但仍呈现出局部性、片段性特征,存在适用困境,须结合仓单本质细化完善。法律属性上,仓单质权属权利质权,且是所有权质权,该所有权内嵌“仓单持有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仓单质权的设立使得保管人的通知义务指向出质人和质权人、保管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货、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指向质权人。质权设立方式上,仓单质权的设立无须经保管人同意,但保管人签章程序可确保仓单真实性,是符合我国仓单发展阶段的选择;电子仓单质权的设立须关注仓单管理系统与质权登记系统的协调配合。权利顺位方面,仓单重复出具时,多个质权人平等受偿更符合公平考量;仓单正常出具时,同一仓单上多个质权人应依公示先后确定顺位;在仓单层面与货物层面的权利冲突中,仓单质权人与货物担保权人应依公示先后确定顺位,仓单质权人能否对抗货物买受人应视后者是否善意取得、是否是正常经营买受人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仓单质押 权利质权 电子仓单 物权凭证 统一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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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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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志强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121-139,共19页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化是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形式审查论固守下甄别实质性争议是造成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固守又使得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过程中讼争性显现时,关系人不得...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化是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形式审查论固守下甄别实质性争议是造成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固守又使得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过程中讼争性显现时,关系人不得不另外开启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作为典型的阶段性讼争显现型非讼事件,应当打破传统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藩篱,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下,当讼争性显现时适用诉讼法理通过判决来解决争议和实现执行文书,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纠纷解决的扩大化。此外,应当规定由异议人对实体异议提起确认之诉作为程序转换的开端,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能够发挥防止异议人滥用异议权而导致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虚置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程序二元分离论 形式审查论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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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的立法实现:现实梗阻与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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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怡 《上海房地》 2026年第2期47-51,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顺应时代需要,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该制度有助于缓解住房压力,虽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但仍存在需改进之处。本文先探讨居住权的功能与价值,再分析其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顺应时代需要,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该制度有助于缓解住房压力,虽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但仍存在需改进之处。本文先探讨居住权的功能与价值,再分析其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本文以居住权的立法实现为研究对象,并结合我国居住权的实际情况与司法实践,探讨该制度的完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居住权 民法典 人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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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表决规则的适用与完善——基于对《民法典》第278条的解释
14
作者 戴鹃 彭华 《西部学刊》 2026年第1期89-92,共4页
在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中,《民法典》确定了“双过半数决”的业主共同事项表决规定,但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参与表决”认定标准不一、事项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业主自治效率不高,甚至引发纠纷。为此,需要... 在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中,《民法典》确定了“双过半数决”的业主共同事项表决规定,但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参与表决”认定标准不一、事项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业主自治效率不高,甚至引发纠纷。为此,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以《民法典》第2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通过规范分析系统探讨加装电梯表决规则的完善路径。创新性地提出以“实质参与”为核心的“双过半数决”表决规则构建方案:通过完善通知送达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业主知情权,建立“参与即视为同意”的推定规则,在权益平衡方面明确加装电梯事项中相邻业主的容忍义务边界,为破解加装电梯表决僵局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指引,以期推动业主自治与社区治理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旧小区改造 加装电梯 业主表决权 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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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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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翰 《社会科学前沿》 2026年第1期422-428,共7页
《民法典》第419条和《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均未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状态。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并不具有独立性,只是在时间上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进行锚定,是抵押权从属性的体现。除斥期间说和诉讼时效说不符合抵押权... 《民法典》第419条和《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均未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状态。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并不具有独立性,只是在时间上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进行锚定,是抵押权从属性的体现。除斥期间说和诉讼时效说不符合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失权期间说亦没有强行引入的必要。在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的效力状态仍然存续,仅在公力救济的强制执行力上受损。抵押权行使过程中的请求属性和类推适用保证的时效抗辩权从属规定,可以证明抵押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抵押权登记的本质在于对抗第三人,故抵押人可基于抵押权不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主张注销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债权诉讼时效 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行使期间 时效抗辩权发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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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婚姻财产材料的审查边界与实务应对
16
作者 王冬 《资源导刊》 2026年第1期52-53,共2页
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购买了花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口头约定该商品房归李某一人所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李某依据仅记载其一人为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单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该合同、契税发票及李某的申请书,依... 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购买了花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口头约定该商品房归李某一人所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李某依据仅记载其一人为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单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该合同、契税发票及李某的申请书,依程序询问共有情况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将该不动产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并向其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然而,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李某为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产权争议,拉着王某返回登记机构,要求将其配偶王某知情同意的关键证据——结婚证及夫妻财产约定书作为补充材料归入该不动产的登记档案。李某的诉求,并非对已完成的登记结果(李某为单独所有权人)提出异议,亦非要求变更物权归属,其核心诉求在于,希望通过登记机构的官方档案系统,固化并公示一项对其物权状态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法律事实(即夫妻财产约定),旨在增强其权利公示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属于一种“预防性”或“加固性”的权利保障行为。此诉求直接触及了在登记程序已然完结的情形下,登记机构应如何回应当事人对权利状态进行补充公示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产权登记 审查边界 婚姻财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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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7
作者 李若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6年第1期33-35,共3页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我国政治制度及引入居住权制度的背景与其他域外国家不同,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完善现有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屋资源高效利用、丰富物权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我国政治制度及引入居住权制度的背景与其他域外国家不同,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完善现有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屋资源高效利用、丰富物权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居住权登记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登记立法及审查标准不统一、主体及客体范围不明确、遗嘱型居住权及裁判型居住权登记效力不明确、注销登记事项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完善居住权登记制度、明确遗嘱型及裁判型居住权登记效力、完善居住权注销登记事项等措施可以促进居住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价值及功能,增进居住权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不动产登记 遗嘱型居住权 裁判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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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研究
18
作者 王思雨 《社会科学前沿》 2026年第1期348-356,共9页
本文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框架下典型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优先顺位规则。研究首先阐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因同一动产上并存多个担保物权而引发的受偿顺序问题。随后,文章系统... 本文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框架下典型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优先顺位规则。研究首先阐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因同一动产上并存多个担保物权而引发的受偿顺序问题。随后,文章系统梳理了动产担保物权顺位制度的理论基础,界定了其内涵、范围及构成要件。研究重点剖析了现行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的三大挑战:功能主义担保形式对传统体系的冲击、权利变动模式模糊导致的公示效力不确定,以及登记与占有这两种公示方式效力差异引发的冲突。最后,为应对这些挑战,文章尝试构建一个由四个核心原则组成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1) 法定优先原则(留置权绝对优先);(2) “公示在先、权利在先”原则;(3) 善意第三人保护原则;(4) 价款债权超级优先原则。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动产担保制度的价值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物权 顺位规则 竞存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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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内保护地役权研究——基于钱江源国家公园实践探索的考量
19
作者 李飞龙 《社会科学前沿》 2026年第1期30-36,共7页
国家公园自试点建设至今已有十年之久,以钱江源为首的国家公园在保护地役权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制度可以很好地弥补征收、赎买、置换、租赁等模式在自然保护以及合同约束效力方面的不足,这为国家公园保护地役... 国家公园自试点建设至今已有十年之久,以钱江源为首的国家公园在保护地役权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制度可以很好地弥补征收、赎买、置换、租赁等模式在自然保护以及合同约束效力方面的不足,这为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支撑。本研究以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实践视角切入,呈现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制度实践现状以及遭遇的难题。通过分析美国保护地役权制度在法律体系、配套机制以及社会组织参与等方面的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国家公园在明确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引入路径、完善保护地役权制度的配套建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在保护地役权制度中的作用的完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园 保护地役权 钱江源 当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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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决定
20
作者 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6年第4期23-23,共1页
(2025年9月4日经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9月16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好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自然资源部决定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一)将第一... (2025年9月4日经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9月16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好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自然资源部决定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等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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