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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举报治理的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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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2-54,共13页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存在挑战。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适用可能存在冲突,其各方权益保护存在紧张。这些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具有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的二对一共同侵权,也无法被分割为独立... 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存在挑战。其制度存在不同版本,其适用可能存在冲突,其各方权益保护存在紧张。这些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具有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的二对一共同侵权,也无法被分割为独立的个体性传统共同侵权。只有在平台特定参与个案的少数情形中,平台间接侵权才类似传统共同侵权。在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具有举报治理的特征,即应将平台收到的通知视为举报,将其采取措施视为针对举报的治理机制。避风港制度应进行重构,无论是通知要求、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反通知等措施,还是平台采取的通知删除、通知过滤等措施,不同版本的制度都无必然优劣,都应根据平台治理需求与特征而设计。法律也应给予平台以通知删除的自治性空间,当法律对平台规则进行规制时,其干预应使平台利益与社会利益对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 共同侵权 平台治理 间接侵权 算法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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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被引量:6
2
作者 程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7-57,共11页
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类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协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之间的关系。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 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一类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协调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之间的关系。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的同意,二者在告知义务、形式要件、能力要件、法律后果、效力判断及撤销或撤回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包含,但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却不一定是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在解释论上,我国法律应当将个人主动向处理者提出请求作为为订立合同所必需的一项限制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仅限于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协议,但该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认定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共同目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等因素。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订立 履行 合同 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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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的“权益”概念:以个人信息权益为例 被引量:4
3
作者 吕炳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8-51,共14页
在数字时代,“权利”的概念正在遭受危机,而“权益”的概念正在兴起。学者更易使用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等概念,立法者同样更易接受个人信息权益之类的表述。但是,权益概念含糊其辞,其到底是未达到权利程度的利益还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 在数字时代,“权利”的概念正在遭受危机,而“权益”的概念正在兴起。学者更易使用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等概念,立法者同样更易接受个人信息权益之类的表述。但是,权益概念含糊其辞,其到底是未达到权利程度的利益还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以我国立法上已经引入的“个人信息权益”概念为例,分解之后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一个中层概念“个人信息权利”,权益之中存有明确的权利内容,包括作为核心权能的知情权、决定权和作为附属权能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体,呈现出“有限权能+兜底利益”的新结构。兜底利益使权益概念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既避免了权利内容的过早固化,又为司法实践中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提供拓展空间。在数字时代,权利概念在适应新的环境和需求中不断演变,并正在以新的面孔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益 权利 个人信息权益 有限权能 兜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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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 被引量:6
4
作者 马更新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0-164,共15页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不仅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而且其对平台内的数据是否具有保护义务(包括违法使用行为发生时是否有制止义务)也没有专门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平台经营者不仅对平台内活动和数据具有控制力,而且...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护义务不仅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而且其对平台内的数据是否具有保护义务(包括违法使用行为发生时是否有制止义务)也没有专门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平台经营者不仅对平台内活动和数据具有控制力,而且在缔约过程中占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并从中获利,所以由其承担数据保护义务更具现实性和合理性。立法者应该从两个面向确定平台经营者数据保护义务的内容:一是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数据的保护义务,二是制止平台内违法使用行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平台经营者为履行义务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未尽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构建起“义务—责任”框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 数据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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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充债务与先诉抗辩权——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3
5
作者 杨立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1期29-45,共17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教育机构对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承担补充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一般担保规则的规定,都是对补充债务及其规则的解释。将这些规则综合起来,可以对债法的补充债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教育机构对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承担补充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一般担保规则的规定,都是对补充债务及其规则的解释。将这些规则综合起来,可以对债法的补充债务规则进行升华,建立补充债务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规则体系,改变长期以来民法理论和实务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对补充债务自说自话的偏向。债法的补充债务包括合同之债的补充债务和侵权之债的补充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中,主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义务,从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其履行不足部分的债务,或者依照其过错程度履行相应的清偿义务的债的关系。先诉抗辩权是补充债务的从债务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债务 完全补充 有限补充 先诉抗辩权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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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公司法中的职务侵权责任——以《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被引量:3
6
作者 程啸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0-182,F0002,245,共15页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同时,《民法典》的区分模式也导致了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时范围过于宽泛以及追偿权行使要件不明的弊端。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的第19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意义务所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该条应当限缩解释,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至于董事、高管的其他执行职务或工作任务的行为仍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1条第3款以及《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第119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公司的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或按份责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侵权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执行职务 民法典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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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的法理基础与规范解释 被引量:2
7
作者 蒋建湘 赵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9-69,共11页
在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中,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属性与受害者的“自愿参加”相结合,法院常判定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此类活动所引发的各类损害后果,理论研究中亦存在将自甘风险的免责机理同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等规则相混淆的问题。自甘... 在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中,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属性与受害者的“自愿参加”相结合,法院常判定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此类活动所引发的各类损害后果,理论研究中亦存在将自甘风险的免责机理同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等规则相混淆的问题。自甘风险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存在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这里的固有风险是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避免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活动参加者的一般过失行为予以免责,但此举绝非强调受害人存在主观可谴责性。对于“固有风险”的精准识别,应当在具体个案中结合文体活动的特点、具体风险差异、参加者行为自由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其中,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等导致的损害,虽同样与活动的风险性密切相关,但并不属于固有风险范畴,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规则 过失相抵 文体活动 固有风险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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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三元权益论的教义学展开与体系衔接 被引量:2
8
作者 杨芳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2-66,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信息处理行为的侵害,而非重构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法律秩序,为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新规则。因此,个人信息权益是理解该法适用范围及具体规范目的的基础。在概念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信息处理行为的侵害,而非重构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法律秩序,为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新规则。因此,个人信息权益是理解该法适用范围及具体规范目的的基础。在概念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电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蕴含的典型风险所可能侵害的、传统救济手段保护不足的、事前防御手段之介入极为必要的个人信息权益,而非理论上无法成立的“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自决权”,也并不局限于隐私权或人格权,更非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所有权益。在具体类型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可分为如下三种:一是新型隐私利益;二是信息正确和完整性利益;三是自动化决策中的新型人格发展自由利益。非以上三种利益的,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或者类推适用既有的《民法典》规则即可。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属违反保护性规范型,而非绝对权侵害型,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众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只有保护目标直接对应以上三种利益的才属于保护性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携带权旨在打破捆绑并促进竞争,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和解释权等在性质上类似于绝对权受侵害或侵害之虞的防御请求权,其发生条件和具体内容应在防御请求权性质框架内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新型隐私权 信息完整正确利益 自动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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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法益识别与刑法保护——从公共秩序到财产安全、市场秩序 被引量:13
9
作者 郭旨龙 《财经法学》 2025年第1期106-125,共20页
我国刑法在十几年前就开始设立公共秩序犯罪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但这主要是回应信息经济中社会成员对于数据内容的关切。在当下的数字经济中,数据不再仅仅是直接提供给人类的信息,来支撑起供应链协同和大规模定制,而主要是以大数据的形... 我国刑法在十几年前就开始设立公共秩序犯罪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但这主要是回应信息经济中社会成员对于数据内容的关切。在当下的数字经济中,数据不再仅仅是直接提供给人类的信息,来支撑起供应链协同和大规模定制,而主要是以大数据的形式给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提供生产要素性的原始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都进入了这个价值链,也都面临着威胁。数据的财产、经济性质日益凸显,社会成员愈发重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本身的保护。对于数字经济中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的侵犯,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盗窃、毁坏财产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鉴于盗窃行为排除占有的固有形象,对盗取数据的行为最好有特别立法以示区别和公平。在出现成熟市场之后,数据的财产性质必然嵌入到整个经济活动中,涉及竞争利益和市场秩序。侵犯数据产品经营权更多是严重扰乱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的行为,而非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始数据 衍生数据 公共秩序 数据财产 数据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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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的治理困境与规制改进 被引量:1
10
作者 吴旭莉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3-114,共12页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人脸信息收集渠道隐蔽且多样、技术安全漏洞、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不可逆性等技术风险。人脸识别技术治理的法律困境包括知情—同意原则被虚化,人脸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争议,技术滥用侵害个人权益,主体维权意识薄弱...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人脸信息收集渠道隐蔽且多样、技术安全漏洞、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不可逆性等技术风险。人脸识别技术治理的法律困境包括知情—同意原则被虚化,人脸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争议,技术滥用侵害个人权益,主体维权意识薄弱、侵权救济困难等问题。人脸识别保护的权利跨越公法权利与私权领域,对其治理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寻求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利用与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优化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强化人脸信息控制者的信义义务,落实比例原则,坚持最小限度的适用,引入监管沙盒,改进维权模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脸识别治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私密信息 基本权利 隐私权 信义义务 比例原则 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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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绝对责任条款与适用——《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0条、第23条的法理基础 被引量:1
11
作者 杨立新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1-35,共15页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0条和第23条分别对《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的转让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和第1247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绝对责任条款,作出补充解释。前者规定的是对拼装车、报废车...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0条和第23条分别对《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的转让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和第1247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绝对责任条款,作出补充解释。前者规定的是对拼装车、报废车的认知采用客观标准,后者规定的是适用绝对责任条款的后果是不支持免责或者减责的抗辩。两个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即《民法典》第1214条没有规定适用绝对责任的后果,可以借鉴第23条解释关于不支持侵权人免责或者减责抗辩的规定;对《民法典》第1247条没有规定对危险动物认知的标准,可以参照适用第20条解释关于适用客观标准认定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对责任条款 转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 危险动物 客观标准 减免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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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自治法到治理法的定位转变及其影响——以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 被引量:1
12
作者 许中缘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2-64,共13页
寻求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除了解决德国潘德克顿民法典形式理性的痼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承担着建设法治国家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传统德国民... 寻求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除了解决德国潘德克顿民法典形式理性的痼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承担着建设法治国家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传统德国民法以财产法为核心、以形式理性为基础构建价值中立的民法体系,但这一民法体系轻视社会治理价值,难以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民法典》在承袭近现代民法精粹的基础上,拓展出了有别于传统自治法的治理法属性,形成了当代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基础共识,回应了数字时代对民法的发展要求,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工具。兼具自治法与治理法属性构成了《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性法律的底层逻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民法性质、民法方法论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刻影响。《民法典》兼具交易法与治理法特征,是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面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治理法 民法学知识体系 当代民法 标识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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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害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趋同中的区分 被引量:1
13
作者 朱晓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2-159,共18页
现行损害赔偿法为个人信息权益侵害场合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规范基础,彰显了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所担负的不同功能。但是,受个人信息权益本身特性及现行法秩序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具体构造的影响,个人信息... 现行损害赔偿法为个人信息权益侵害场合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规范基础,彰显了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所担负的不同功能。但是,受个人信息权益本身特性及现行法秩序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具体构造的影响,个人信息权益侵害场合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多呈现出法律效果评价方法及评价因素趋同的特征。这进一步导致相应的损害赔偿结果整体上趋同,与现行损害赔偿法区分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并给予不同规定以彰显不同立法目的的立场不相吻合。对此,应当以现行法中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不同功能为出发点:一方面,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涵盖的考量因素依其与不同损害赔偿类型所具有的功能的关系密切程度,区分为与损害填补关系密切型的考量因素以及与抚慰关系密切型的考量因素,以在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认定中区分适用不同考量因素,避免评价结果的趋同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比较法上商业化预先形成理论的思路,运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职业这一考量因素,在认定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时有不同的侧重,避免全有全无的赔偿认定结果,以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之间达成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 法院酌定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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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收益分配权担保:制度原理和规范设计 被引量:1
14
作者 房绍坤 崔炜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8-129,共12页
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基于成员身份取得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在不同阶段呈现出具体和抽象之分。具体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系特定金额的债权,抽象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则属于具备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不属于成员权的范畴。集体收益分配权具有财... 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基于成员身份取得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在不同阶段呈现出具体和抽象之分。具体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系特定金额的债权,抽象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则属于具备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不属于成员权的范畴。集体收益分配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让与性,是适格的担保客体。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改革目标,集体收益分配权担保宜选择质押方式,并采登记生效主义,其设立无需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受贷款用途的限制。就实现方式而言,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也可以选择强制管理的方式收取集体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民集体成员权 将来债权 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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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法定化之缓和 被引量:1
15
作者 黄忠 孟涛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3-156,共14页
《民法典》第1186条修改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意图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定化,但《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却并未固守所谓的法定化逻辑。从理论而言,在公平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之外,由无过错的双方分担损失有助于实现分配... 《民法典》第1186条修改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意图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定化,但《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却并未固守所谓的法定化逻辑。从理论而言,在公平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之外,由无过错的双方分担损失有助于实现分配正义、维护法秩序一体性、克服二元对立的思维,故缓和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法定化有其正当性。自逻辑而言,扩大过错认定范围、放宽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与类推适用法定的公平责任具体规范都无法有效替代公平责任,故缓和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法定化实属必要。目前司法机关直接依据第1186条裁判的缓和路径存在合法性质疑,故在解释上,应将第1186条中“法律的规定”理解为包括行政法规等低位阶规范和《民法典》第6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分配正义 法秩序一体性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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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困境及破解路径 被引量:1
16
作者 焦富民 包欢乐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4-182,共9页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在责任主体认定、责任选择以及归责原则适用等方面存在困境。以主体适格性变动与判断难度增加为表现的主体性增强是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困境生成的根源;以深度自主学习能力和技术错误判断高度专业性为特...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在责任主体认定、责任选择以及归责原则适用等方面存在困境。以主体适格性变动与判断难度增加为表现的主体性增强是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困境生成的根源;以深度自主学习能力和技术错误判断高度专业性为特征的技术复杂性是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选择困境生成的缘由;以驾驶主体变动和交通安全与技术发展的双重政策要求为主要内容的风险分配新特征是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合理性存疑的理由。沿用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二元模式、明确与拓展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明晰自动驾驶交通事故风险分配逻辑,可以有效破解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困境并完成其具体路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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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与混合责任——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对“相应的责任”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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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财经法学》 2025年第1期43-58,共16页
《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概括的是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责任。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之一种。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行为,其应... 《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概括的是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责任。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之一种。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行为,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有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从行为,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是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主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对从行为人只能请求承担按份责任。主行为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对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之外的部分有权向从行为人追偿。从行为人先行赔付的,就超过自己按份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主行为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 混合责任 连带责任 相应责任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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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致害中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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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财经法学》 2025年第1期59-70,共12页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之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所谓建筑物管理人既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服务人,也包括建筑物的所...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之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所谓建筑物管理人既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服务人,也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等业主,二者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于义务来源、适用范围和违反义务的侵权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并非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而是存在部分的重叠关系。在高空抛坠物致害纠纷中,如果具体侵权人明确,应当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由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倘若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先由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剩余的部分才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建筑物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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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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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瑞 刘伟斌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5年第2期1-10,共10页
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技术性或技术化的治理活动,更加关注人与技术在治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应用到人工智能治理之中,技术治理的思维不仅要求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从传统约束式治理理念向促进式治理理念的转变,更需要技术摆脱以往作为治理对象... 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技术性或技术化的治理活动,更加关注人与技术在治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应用到人工智能治理之中,技术治理的思维不仅要求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从传统约束式治理理念向促进式治理理念的转变,更需要技术摆脱以往作为治理对象的思维惯性,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自我治理。然而,以技术治理的思维治理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规则套用,在实践中容易存在规范思维“陷阱”、技术治理不能以及伦理风险等困境。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相互调节的作用,实现“技”与“法”相互调节的规范治理,还应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的软法规范体系,避免技术实施标准的模糊与手段的僵化。同时,强调更加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引导,以实现更加持续、健康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治理 人工智能治理 法律规范 人工智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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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三权分置”路径的理论证成与具体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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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朱佳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5年第1期43-55,共13页
公共数据确权问题关涉公共数据能否安全、高效地流通利用,故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热点问题。公共数据可确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并逐渐衍生出行为规制路径与确权路径、传统确权路径与新型确权路径的争议,但各路径皆有诸多缺漏。... 公共数据确权问题关涉公共数据能否安全、高效地流通利用,故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热点问题。公共数据可确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并逐渐衍生出行为规制路径与确权路径、传统确权路径与新型确权路径的争议,但各路径皆有诸多缺漏。“三权分置”路径作为其中的主流路径,其适用于公共数据确权仍有待理论证成与具体解构。在理论证成方面,从经济学视域观之,其不仅可降低交易成本以提升产权效率,也可避免陷入“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以实现利用均衡;从法学视域析之,其区分权利客体以实现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确权,辨别权利主体以保障与平衡来源者、持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设权利内容以兼顾安全与效率价值。在内容构造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以公共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合法持有为成立要件,包括管理和流转权能;数据加工使用权以使用者对公共数据集合的合法取得为成立要件,涵盖加工和使用权能;数据产品经营权以数据产品持有者对数据产品的合法持有为成立要件,包含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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