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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规范群的解释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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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辉 张宏帅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9-53,共15页
针对独任式法定代表人制度所诱发的越权代表乱象,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越权代表规范群,以此规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维护组织体的独立人格。在“代表说”的规范立场下,虽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原则上归属于法人,但在法定代表人... 针对独任式法定代表人制度所诱发的越权代表乱象,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越权代表规范群,以此规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维护组织体的独立人格。在“代表说”的规范立场下,虽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原则上归属于法人,但在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固有界限、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时,其基于概括性代表权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将被打破,由此引发越权代表规范群的后果规制。在越权代表的后果规制层面,仍应以合同效力判定为关键,此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第1、2款的规定,将越权代表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使法人能够通过机关决议进行追认,同时也应认可越权代表合同在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下有效。至于越权代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以过错认定为核心标准,在法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对人之间公平分配,以此兼顾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避免主体利益失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代表权限制 合同效力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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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支持视角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构造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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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陈丹怡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1-81,共11页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作为典型的代际支持行为,体现出家庭功能导向性、权利义务非正式性及风险高度集中等规范特征。现有的一般赠与、借贷、情势变更等法释义学路径均难以充分回应出资行为的多重意图与法律风险。在规范结构上,应当引入目...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作为典型的代际支持行为,体现出家庭功能导向性、权利义务非正式性及风险高度集中等规范特征。现有的一般赠与、借贷、情势变更等法释义学路径均难以充分回应出资行为的多重意图与法律风险。在规范结构上,应当引入目的性赠与路径,将父母出资界定为附随婚姻稳定、共同生活或赡养期待等特定目的的财产让渡,若目的不达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可主张返还。赠与目的的识别,应以出资发生时点、资金用途、婚姻登记及共同生活状况为核心线索,并结合受赠人对出资意图的理解或应知程度综合判断。返还责任范围的认定应以“目的落空程度”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受赠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返还主体则需根据得利归属与可归责性,区分对外责任与夫妻内部清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代际支持 住房市场 目的性赠与 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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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致害责任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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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进学 李紫琦 《学海》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5-145,共11页
在处理复杂的人工智能致害情形时,产品责任规则主要面临以下困境:人工智能产品的认定存在争议、责任适用主体范围狭窄、缺陷认定标准失效等。人工智能致害归责的产品责任进路难以应对所有人工智能侵权情形。我国在构建人工智能致害责任... 在处理复杂的人工智能致害情形时,产品责任规则主要面临以下困境:人工智能产品的认定存在争议、责任适用主体范围狭窄、缺陷认定标准失效等。人工智能致害归责的产品责任进路难以应对所有人工智能侵权情形。我国在构建人工智能致害责任规则时,不仅要通过技术标准对产品责任规则予以补足,而且要通过单行立法为人工智能致害构建新的责任规则体系。只有以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两个归责阶段为基础,区分人工智能侵权中加害方的外部责任规则与内部责任划分,人工智能责任规则在侵权法体系中的定位才能更加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致害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责任成立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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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为的本质属性与体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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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淳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0-40,156,共12页
关于决议行为的性质,我国学界长期存在法律行为说与意思形成说之争,在法律行为说内部又有共同行为说与特殊法律行为说的分歧。我国《民法典》将决议行为定位为特殊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回应了相关争论,但有关规定对决议行为的一般规则提炼... 关于决议行为的性质,我国学界长期存在法律行为说与意思形成说之争,在法律行为说内部又有共同行为说与特殊法律行为说的分歧。我国《民法典》将决议行为定位为特殊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回应了相关争论,但有关规定对决议行为的一般规则提炼不足,实践适用仍需依赖各特别法规则。由此,学术讨论也超越比较法,从定性之争转向决议行为定性所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对民商法关系处理的影响。未来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揭示决议行为的团体性本质,反思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适用限度与适用方式,并探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决议行为的规定如何统摄不同团体的意思形成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共同行为 意思形成 程序性 团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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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的理论反思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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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雪雅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4-104,共11页
数据共享是数据流通的目标之一。数据共享的既有理论主要体现为“赋权说”,“赋权说”制度的设计重点是为权利配置相应的义务,但是数据的无形性、客体范围不明确等特征又使得网络平台的数据开放义务难以监管,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由此,... 数据共享是数据流通的目标之一。数据共享的既有理论主要体现为“赋权说”,“赋权说”制度的设计重点是为权利配置相应的义务,但是数据的无形性、客体范围不明确等特征又使得网络平台的数据开放义务难以监管,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由此,应将数据共享的“赋权说”理论修正为数据信任理论,并从类型化部分数据作为可信必要设施、创新可信共享模式、建立第三方可信主体等三个方面构建数据共享的可信体系,进而以技术保障、主体保障、制度保障推动数据共享的可信模式落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共享 数据信任 可信体系 数据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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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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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震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2-93,共12页
在数据所具有符号层实体存在特征与外显为信息的二元构造中,数据的符号性特征是其本质。数据集合是人体以外可被人控制、具有一定价值的特定客观存在,适合成为支配权的客体。数据确权的确认物权、确认特殊的数据财产权、确认数据知识产... 在数据所具有符号层实体存在特征与外显为信息的二元构造中,数据的符号性特征是其本质。数据集合是人体以外可被人控制、具有一定价值的特定客观存在,适合成为支配权的客体。数据确权的确认物权、确认特殊的数据财产权、确认数据知识产权与确认特殊的数据信息权四种主要思路都是确立对数据的支配权。因此,通常的数据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数据权利主体对数据的支配权。数据支配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与绝对性,需要法定化与类型化。数据支配权的行使因数据上多重利益并存的特点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主体享有针对数据处理者等义务主体的数据请求权。法律规定的涉及数据的请求权通常是对数据支配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或者是由数据支配权或者数据占有而衍生出来的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种类有限;当事人之间可以基于约定形成各种涉及数据的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支配权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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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身后事:网络社交信息的逝后保护
7
作者 周恒 《江汉学术》 2026年第1期73-82,共10页
网络社交用户逝世后留存了大量可对它进行定义、描述和识别的社交信息,此类信息不宜被等同于“数字遗产”和“逝者隐私”,而是“数字遗体”。逝者网络社交信息具有明确的尊严属性。当前来看,网络社交平台运营方以及部分国家立法已经初... 网络社交用户逝世后留存了大量可对它进行定义、描述和识别的社交信息,此类信息不宜被等同于“数字遗产”和“逝者隐私”,而是“数字遗体”。逝者网络社交信息具有明确的尊严属性。当前来看,网络社交平台运营方以及部分国家立法已经初步设定了相应的逝者保护规则,但面临着用户协议、隐私保护、网络社交信息的交互性、网络社交信息的多样化以及自主性悖论等现实挑战。基于逝者网络社交信息的尊严属性,其处理需要在发展、完善网络社交用户的“遗嘱处分”制度的同时,对逝者网络社交信息进行类型化界分,完善侵害逝者网络社交信息权益的责任性规定,明确和拓展逝者网络社交信息权利行使的主体范围,进一步规范逝者网络社交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制与程序限制,并探索建立逝者网络社交信息处理方案的民主协商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社交信息 数字化死亡 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尊严 隐私权利 信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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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挑战和因应——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8
作者 林秀芹 苏泽儒 《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203-215,共13页
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面临多重挑战:部分发达国家所引发的单边化问题、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自身的僵硬化问题、落后于数字时代所呈现的迟滞化问题,以及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利益分配的失衡化问题,应引起密切关注。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面临多重挑战:部分发达国家所引发的单边化问题、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自身的僵硬化问题、落后于数字时代所呈现的迟滞化问题,以及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利益分配的失衡化问题,应引起密切关注。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建立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角度出发,交往行为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消解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理性危机和现实挑战,需要以“一带一路”为依托,明确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因应之道:既应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多边化格局,也需要导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弹性化发展,还应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要求,引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数字化潮流,最终助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均衡化演进。在凝聚各国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既应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理念和价值的制度化、规则化,亦需遵循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进而实现话语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 国际合作 全球治理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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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民法典》编纂不仅仅只是一项立法工程?
9
作者 孙宪忠 《民声》 2026年第1期4-19,共16页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其规则在我国社会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一段时间以来的法治实践证明,《民法典》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作用十分显著。但是,也有很多事实表明,我国社会对《民...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其规则在我国社会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一段时间以来的法治实践证明,《民法典》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作用十分显著。但是,也有很多事实表明,我国社会对《民法典》内容的理解仍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对《民法典》实施力度亦存在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发展 人民权利保障 立法工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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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评注
10
作者 杨巍 《南大法学》 2026年第1期193-212,共20页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多因一果的场合。依据第三人行为的性质,适用第1250条时第三人的责任要件有所不同,“第三人的过错”的涵义也有所不同。第1250条与《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有可能构成竞合关系,对于同时涉及这两条适用的案型,应依据导致动物致害的原因力来源以及被侵权人对请求权的选择作不同处理。第1250条仅涉及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且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具有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 不真正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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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好房子”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标准化路径研究
11
作者 毛艳辉 谢尚群 《标准科学》 2026年第1期50-56,共7页
【目的】为建立统一的购房人权益保障机制,提升各地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统称“两书”)内容规范性和效力一致性。【方法】结合国家“好房子”建设目标,以直辖市为例比较了“两书”政策文本的制度约束差异,并以《... 【目的】为建立统一的购房人权益保障机制,提升各地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统称“两书”)内容规范性和效力一致性。【方法】结合国家“好房子”建设目标,以直辖市为例比较了“两书”政策文本的制度约束差异,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分析了推进“两书”标准化的法律依据。【结果】研究发现,“两书”制度的地区差异性可能导致住房纠纷“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并且不利于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实施差异化评价。【结论】最后从制定住宅“两书”编制标准、规范“两书”法定地位等角度,提出了“两书”标准化的具体路径,有益于促进公众对“好房子”的情感认同,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 权益公平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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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12
作者 毕颖 王玉瑾琇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48-54,共7页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 医疗告知义务是平衡医患利益、实现知情同意核心价值的关键制度,其司法认定与责任配置不仅关乎患者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医患信任与医疗秩序的稳定。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基础,系统揭示当前医疗告知义务在立法概括性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告知义务的边界与责任认定困境,提出应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为中心,厘清认定标准与履行边界、构建梯度化的损害赔偿规则、明晰豁免情形的规范要件,为医疗告知义务的系统性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助力我国医事法治向更具操作性、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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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高校图书馆数字化服务边界与优化策略研究
13
作者 李秀娥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72-76,共5页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发展,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模式正经历从实体到虚拟的深刻转型。我国以《著作权法》第24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为核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于图书馆数字化服务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局限性。通过比较借...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发展,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模式正经历从实体到虚拟的深刻转型。我国以《著作权法》第24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为核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于图书馆数字化服务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局限性。通过比较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本文提出三重优化路径:在解释层面,对“馆舍”概念进行目的性扩张;在司法层面,运用“三步检验法”对新型服务模式进行个案合法性认定;在立法层面,系统拓展合理使用范围并探索引入公共借阅权补偿机制,以期构建平衡各方利益的长效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制度 高校图书馆 数字化 服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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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转型中NFT数字藏品侵权所得的链上财产处置困境与制度因应
14
作者 秦悦涵 黄栋铭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02-117,共16页
NFT藏品因具有特殊的数字形态与流转方式,致使民事侵权案件中涉NFT数字藏品违法所得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其处置问题面临法律属性模糊、追缴程序失效、平台责任空转等现实与制度的双重困境。明晰NFT数字藏品的财产属性、引入社会互... NFT藏品因具有特殊的数字形态与流转方式,致使民事侵权案件中涉NFT数字藏品违法所得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其处置问题面临法律属性模糊、追缴程序失效、平台责任空转等现实与制度的双重困境。明晰NFT数字藏品的财产属性、引入社会互赖与利益平衡等理论工具,建构符合数字资产特性的处置规范或成为因应之策。通过构设链上执行机制、强化平台协助义务及完善二次流通监管路径,有助于在制度设计上与数字资产特性同频共振,推动数字资产规制路径实现从封闭型侵权救济向开放型财产治理转型,亦为未来数字法治体系的制度重构提供逻辑支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侵权 链上财产 违法所得 财产处置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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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及其应对
15
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47-258,28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可围绕场景化、现有技术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在具体侵权的应对上,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已公开作品的收集处理行为,还应当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侵权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在发展中规范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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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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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4-70,共27页
随着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作为其技术基石的视频编解码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正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上主要向硬件终端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正在被打破,专利池开始直接向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出现了多标准一揽子授权... 随着流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作为其技术基石的视频编解码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正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传统上主要向硬件终端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正在被打破,专利池开始直接向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出现了多标准一揽子授权等新模式。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收取模式,应当维持向硬件制造商一次性收取许可费的现有主要格局;而当设备本身未付专利费,且流媒体应用程序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纯软件编解码时,应当承认专利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费计算的理论框架需结合产业发展实践,许可谈判的框架则需坚持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此外,全球重点法域在禁令救济和涉专利池诉讼等关键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差异导致的问题也需关注。我国流媒体产业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需要深入理解和运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及各法域的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视频编解码 流媒体 专利池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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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交互的债权人代位诉讼——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17
作者 任重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4-93,共20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囿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体法的长期分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呈现实体请求权化倾向,亦即通过代位权的请求权化落实《民法典》第537条之“直接清偿原则”。狭义代位权(收取型)面临四重解释困境,且在程序化过程中引发排异反应,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二元化即为突出例证。通过回归债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权本质,借助“管理权→诉讼实施权→原告适格”的对应关系,《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可被纳入程序事项并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的实体法特别授权。《证据规定》第86条第2款为债权人证明代位权法定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相较证明责任倒置更有利于落实债权人保护之立法政策。诉讼实施权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有效规制债务人和相对人滥用管辖和仲裁协议等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可管辖、仲裁协议对代位诉讼的约束力更有利于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以被代位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可为诉的合并(债权人诉债务人、债务人诉相对人)、共同诉讼(其他债权人)以及生效判决向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扩张提供理论支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向代位诉讼的模式变迁有助于其科学融入实体与程序交互的中国自主民事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管理权 诉讼实施权 原告适格 诉讼标的 既判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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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构造之争
18
作者 谢鸿飞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17,155,共15页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立法的混合继受、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代表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成为我国持续争议的担保法主题,特别是如何界定出卖人的权利性质的法律构造之争。学界主要形成了所有权构成、担保权构成和综合构成三种学说,且各学说存在实质的法律效果差异。在物权法定框架下,三种学说源于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国家强制介入的正当性及其程度。解释论和立法论的未来努力方向,应尽可能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上,实现包括所有权保留在内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一致性和融贯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所有权保留 担保性所有权 功能主义担保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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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19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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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平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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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丙万 庄鸿山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9-186,I0004,I0005,共10页
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与可复制性引发了广泛的“平行持有”现象,为多个数据处理者分享同一数据的利用价值提供了事实基础。但是,平行持有人之间常常缺乏足够能力对数据权属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侵权法也难以为平行持有人的连带利益提供排... 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与可复制性引发了广泛的“平行持有”现象,为多个数据处理者分享同一数据的利用价值提供了事实基础。但是,平行持有人之间常常缺乏足够能力对数据权属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侵权法也难以为平行持有人的连带利益提供排他性保护。为了给数据处理者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有必要在财产法层面确立一套有别于物权共有、合作作品或专利先申请等赋权方案的平行财产权规则。作为一套默认财产权规则,数据平行财产权是“一数数权”原则的具象表达,旨在在不违背当事人的合作目的与重大利益期待的前提下,赋予各方并行不悖的数据使用权与经营权,从而充分挖掘数据的流通复用机会,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平行持有 数据专用品 数据副产品 “一数数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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