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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立法中“一园一法”模式之迷思与化解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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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天宝 刘彤彤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2,共12页
国家公园立法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明确立法模式是国家公园立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之一。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对"一园一法"模式情有独钟。应该说,该模式的兴起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和法律渊源,其核心功能是... 国家公园立法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明确立法模式是国家公园立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之一。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对"一园一法"模式情有独钟。应该说,该模式的兴起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和法律渊源,其核心功能是对每个国家公园实行差异化管理。但是,我国当前国家公园的政策指引和立法实践要求针对每一个国家公园制定一项内容大同小异的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是对该立法模式的异化,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一园一法",并无法真正实现其核心功能。因此,要从形式意义上的"一园一法"模式过渡到实质意义的"一园一法"模式,即由全国人大通过国家公园综合立法来确定国家公园的国家属性、划定方法、保护目标、管理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等核心内容,在必要时各地也可以针对特定国家公园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补充和细化综合立法中的规范事项,再以该国家公园管理规划的形式具体承接"一园一法"差异化的管理目标、要求和任务。这样实质意义的"一园一法"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差异化管理这一核心功能,最终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提供了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法治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园 一园一法 差异化管理 实施细则 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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