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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赋能碳市场的法律风险与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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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复卫 张佳榕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6,共10页
我国以“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始,逐步形成了强制与自愿协同运行的碳市场模式,历经行业扩围、法治完善等关键阶段,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然而,碳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信息传递安全性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而... 我国以“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始,逐步形成了强制与自愿协同运行的碳市场模式,历经行业扩围、法治完善等关键阶段,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然而,碳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信息传递安全性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元宇宙技术在保障数据真实性、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等方面独具优势,有必要引入这一技术以提升碳市场的信息传递能力。元宇宙技术具有的信息优势有助于碳市场运行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为碳排放配额精确分发、碳市场交易资格可查询及碳市场的扩容扩围。然而,元宇宙塑造碳市场运行良好模式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市场滥入、监管缺失、无序竞争等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既削弱了技术赋能带来的信息传递优势,又阻碍了“双碳”政策目标的顺利达成,为此,有必要构建一套以法治为核心的赋能型风险防范规则体系。该体系内含了明晰的碳市场准入标准、行政监管的有效介入、元宇宙领域反垄断的规制等内容,通过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构建,有利于巩固元宇宙赋能碳市场制度创新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通过市场手段落实“双碳”政策的功效,提升碳市场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双碳” 碳市场 未来产业 数据供给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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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典化表达:重要意义、理论范畴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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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立新 邸卫佳 《学术交流》 2026年第2期25-40,共16页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实现我国环境法规范集成升华的重大立法实践,理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作出系统回应。这既是推动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提质升级的内在要求,又是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政治意义的应有之义,同时还蕴含满足生态利益...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实现我国环境法规范集成升华的重大立法实践,理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作出系统回应。这既是推动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提质升级的内在要求,又是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政治意义的应有之义,同时还蕴含满足生态利益诉求的深层功能期许。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决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法典中融入需在宏观法源、中观体例与微观规范三个维度,处理好一般与特别、集中与分散、国际与国内三重理论关系。《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涉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虽亮点纷呈,但在形式结构和实质内容上仍存在篇章设置合理性存疑与规范配置“美中不足”的体系缺漏。因应之策在于:一方面,应以“生态”吸纳“资源”的方式对现有篇章进行有效整合,确保“生态保护编”的体例设计实现应有的逻辑自洽。另一方面,应从概念体系构建、法律原则调适以及法律责任制度健全三方面开展法典中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的完善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 环境法典 生态利益 篇章设置 规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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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基本特征、热点主题与演化路径——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的可视化分析
3
作者 韩立新 姜泽慧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5-48,共14页
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核心期刊发表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的572篇学术论文为样本,运用CiteSpace 6.3.R1软件绘制知识图谱并进行解读,得出以下结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年度发文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在2011年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发... 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核心期刊发表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的572篇学术论文为样本,运用CiteSpace 6.3.R1软件绘制知识图谱并进行解读,得出以下结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年度发文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在2011年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出现研究高峰;该领域虽然尚未形成核心作者群,但形成了以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高校为代表的核心机构群;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具体制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以及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现阶段,研究聚焦于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完善问题以及蓝碳保护发展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还需要在以下两方面深化探索:在内容上,应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定位、绿色低碳航运发展的法治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域外适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动态;在方法上,应注重推动研究方法的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法 CITESPACE 陆海统筹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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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下的证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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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祥华 王丽影 《行政与法》 2026年第4期101-115,共15页
风险预防原则已为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内法所确认,对运用预防原则时的证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以及科学不确定性是适用预防原则的“门槛”,也是研究预防原则之下证明问题的前... 风险预防原则已为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内法所确认,对运用预防原则时的证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以及科学不确定性是适用预防原则的“门槛”,也是研究预防原则之下证明问题的前提。风险评估报告是应用预防原则的主要证据形式。举证责任转移是强预防原则的要求,尽管充满争议,却已经被部分国际争议裁决机构所应用。对待证明问题的态度与对待预防原则的态度密切相连,支持强风险原则的人往往支持举证责任反转(倒置)或者举证责任的转移,反对强预防原则者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反转会阻碍科学创新。降低证明标准是科学不确定性的内在要求。我国的风险评估制度已经成型,但制度本身有待完善,实践效果有待提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尚需继续探索。在风险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应当降低证明标准,适用低度盖然性标准。在预防原则作为理念指导之下,将比例原则、成本效益分析、结合个案情况、自由心证综合运用,协调平衡,继续探索,预防原则之下的证明规则、证明标准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原则 科学不确定性 风险评估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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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退役“新三样”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5
作者 曹炜 《中国国情国力》 2026年第2期38-41,共4页
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机叶片保有量持续攀升,即将进入大规模集中退役期,其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成为落实“双碳”战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关键议题。“新三样”退役处置过程中,若缺乏规范管控,其... 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机叶片保有量持续攀升,即将进入大规模集中退役期,其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成为落实“双碳”战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关键议题。“新三样”退役处置过程中,若缺乏规范管控,其含有的重金属、有毒化学物质等可能引发水、气、土壤污染风险。当前我国已通过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标准构建初步规制框架,但仍存在法律层级缺失、主体义务模糊、责任分配不明等制度短板。为此,需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明确法律层面总体要求;出台专门规章细化全链条主体义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追责力度,构建以法律引领、规章细化、标准支撑的核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为退役“新三样”环境风险管控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退役“新三样” 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 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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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优化路径研究
6
作者 王秀卫 张鑫 《学术交流》 2026年第2期41-54,共14页
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已逐步从政策倡导向法治化体系构建转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但在条文体系与制度逻辑视角下,该制度仍存在与企业碳... 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已逐步从政策倡导向法治化体系构建转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但在条文体系与制度逻辑视角下,该制度仍存在与企业碳核算规则衔接框架缺失、认证机构定位模糊及责任体系不健全、行政监管权责配置失衡等现实难题。在梳理国内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与企业碳核算衔接机制、推进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监管职责体系,以及强化规则国际互认机制供给等建议,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完善提供合理化支撑,助力国家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低碳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 碳达峰碳中和 绿色低碳法治体系 国际规则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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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碳税制度的法治化建构
7
作者 欧阳天健 郑俞杰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0-39,共10页
碳税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在于缓解因碳能源及其制品消耗所引发的气候变化风险,然而目前该制度设计仍存在未说明碳市场扩围与碳税建构关系、缺乏对碳税环境保护属性的关注、缺少对社会系统性影响评估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碳税... 碳税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在于缓解因碳能源及其制品消耗所引发的气候变化风险,然而目前该制度设计仍存在未说明碳市场扩围与碳税建构关系、缺乏对碳税环境保护属性的关注、缺少对社会系统性影响评估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碳税制度尚未实现法治化。鉴于气候变化风险的不确定性,需统筹各项法律工具协同治理,并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推进碳税法治化,以发挥其保障环境公平和激励经济效益的独特优势。为此,研究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导,分别从立法、实施、监督与保障三个层面确立碳税法治化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与框架体系。最后提出,立法层面应遵循利益平衡与成本衡量原则;实施层面应遵循系统性衡量原则;监督与保障层面应遵循民主参与与动态调整原则。在具体路径选择上,应构建以碳税基础制度为中心、碳税实施机制及监督保障措施为辅助的法治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税 风险预防原则 法治化 “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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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建设进程
8
作者 王巨山 周筠凯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82-88,共7页
自2004年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的20年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经历了体系初创、深化发展和完善提升三个阶段。目前,在该公约框架下,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具有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彰... 自2004年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的20年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经历了体系初创、深化发展和完善提升三个阶段。目前,在该公约框架下,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具有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经验”的重要维度。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完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将迈入更为健全完善的新阶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持续深入和加快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法制体系 阶段演进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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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治理嵌入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审视、逻辑梳清与法治构造
9
作者 董正爱 张黎晨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3-162,共20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为“双碳”治理提供了价值指引。“双碳”治理嵌入中国式现代化,本质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内涵,以现代化技术和理念为基础进行能源系统的结构性变革,旨在实现“双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为“双碳”治理提供了价值指引。“双碳”治理嵌入中国式现代化,本质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内涵,以现代化技术和理念为基础进行能源系统的结构性变革,旨在实现“双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跃迁。但是,权力配置的空间性薄弱、社会参与的结构性阻滞、制度供给的体系性不足等实践梗阻影响着“双碳”治理嵌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在应然维度上,“双碳”治理应当超越工具理性下的掌控逻辑,建构起科学的生态理性以规范和应对经济理性,并实现空间逻辑、主体逻辑和制度逻辑的全面系统转型。空间逻辑上向纵横尺度嵌套的空间治理模式转变,主体逻辑上向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主体结构转型,制度逻辑上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范体系迈进。在实然维度上,应当通过“双碳”系统性治理的权力结构形塑、数字化治理驱动的社会结构重构和面向碳排放双控的规范体系完善,以《生态环境法典》引领推进“双碳”治理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 逻辑梳清 法治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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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程序性要件——环境行政执法困境的破解路径探析
10
作者 于游 关雪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6年第2期60-63,共4页
“及时改正”是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程序性要件,不仅是确保“首违不罚”制度可操作性的基础,而且是实现“首违不罚”制度目的的重要保障。新行政处罚法仅对“及时改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未细化期限标准,导致“及时改正”在实... “及时改正”是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程序性要件,不仅是确保“首违不罚”制度可操作性的基础,而且是实现“首违不罚”制度目的的重要保障。新行政处罚法仅对“及时改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未细化期限标准,导致“及时改正”在实践中适用时存在“及时”的时间认定标准模糊、改正效果的判定具有争议性、程序规范与证据管理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有必要从构建整改期限标准、规范改正效果程度、强化程序透明度与证据管理的优化路径入手,厘清“及时改正”这一程序性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规范,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执法刚性与柔性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及时改正”程序性要件 环境执法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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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下的探转采制度对油气开采企业的影响分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斌 《天然气技术与经济》 2026年第1期1-8,共8页
当前学界对新《矿产资源法》“探转采”制度的专项分析和研究较少,尤其是针对油气行业特殊性的研究更加有限。针对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在探转采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用文献分析、政策解读的方法,系统剖析了新《矿产资源法》实施... 当前学界对新《矿产资源法》“探转采”制度的专项分析和研究较少,尤其是针对油气行业特殊性的研究更加有限。针对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在探转采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用文献分析、政策解读的方法,系统剖析了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探转采对企业的有利影响,明晰了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对油气开采企业的正向拉动作用,指出了油气开采企业落实“探转采”制度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研究结果表明:(1)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探转采对企业的利好,即探转采实现直通、配套制度优化和权益保障强化;(2)“探转采”制度对油气开采企业的正向拉动作用,即明确了矿权人权益、提高了开发效率、降低了权益风险、推进了技术创新与管理优化、注重了矿权获取与保护和实现了矿业权的探采合一;(3)油气开采企业面临4项挑战,即合规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加剧、资源储量要求提高和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为了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探转采”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1)国家层面,研究建立落实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2)企业层面,研究设立纵横结合的立体勘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管理 探转采制度 制度创新 油气开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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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法》解析:基石概念、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12
作者 吕忠梅 唐丽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23,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所确立的“国家公园”概念及其制度体系既区别于国际通行的保护与游憩并重的范式,也超越了国内以往的各类公园形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立足中国国情、汲取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所确立的“国家公园”概念及其制度体系既区别于国际通行的保护与游憩并重的范式,也超越了国内以往的各类公园形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立足中国国情、汲取优秀传统生态智慧的基础上,法律上的国家公园被赋予“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核心内涵,明确定位为“实行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空间属性的有机统一,是融保护最美自然、传承自然文化、保障传统生计为一体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系统,具有生态价值、空间结构、功能导向和治理层级上的“主体”地位,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标杆”。《国家公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的立法目的,即以“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为“初心”的改革目的,以“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灵魂”的核心目的,以“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价值追求的根本目的,这三者构成逻辑严谨、层次分明、意涵深远的目标体系。《国家公园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公园建设方针和原则,可归纳为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与发展,国家代表性与全民公益性相统一,因地制宜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这3项基本原则既集中体现立法目的,也是融贯立法目的与制度体系的桥梁和纽带,对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国家公园法》基石概念、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的解析,旨在揭示其蕴含的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治理逻辑,确保最美国土永续传承、惠益全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园 原真性和完整性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保护第一 国家代表性 全民公益性 国家公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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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流域水污染和海洋污染政府治理的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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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仁 王嘉奇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77-88,共12页
在数据技术蓬勃发展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推动流域水污染和海洋污染协同治理已成为数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发展趋向。当前大数据赋能流域水污染和海洋污染政府治理领域的理论范式与制度供给仍存在结构性失衡... 在数据技术蓬勃发展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推动流域水污染和海洋污染协同治理已成为数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发展趋向。当前大数据赋能流域水污染和海洋污染政府治理领域的理论范式与制度供给仍存在结构性失衡,亟须探析从整体性治理到整体性智治的理论革新。对此,依循“技术+制度”基础架构,通过数据整合、节点协同与评价体系优化,建构政府治理新范式。针对大数据赋能流域水污染和海洋污染政府治理进程中突显的立法约束规范欠缺、执法数据共享不足、风险规制失范等结构性矛盾,通过解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关联核心条款,着力完善政府治理立法框架、驱动政府高效决策、支持共治主体切实参与,形成实践导向明确、法理逻辑严密的法律实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法 流域水污染 海洋污染 政府治理 大数据 整体性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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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警务机制嵌入环境风险治理:理论逻辑、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
14
作者 于法稳 张康洁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7-47,共11页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环境风险治理面临复杂挑战,单一部门监管的碎片化困境日益凸显,亟须构建系统性、协同化的治理新机制。生态警务作为兼具行政监管与司法保障属性的特殊治理主体,职能从单一执法逐步向风险防控拓展。《关于加强生态警...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环境风险治理面临复杂挑战,单一部门监管的碎片化困境日益凸显,亟须构建系统性、协同化的治理新机制。生态警务作为兼具行政监管与司法保障属性的特殊治理主体,职能从单一执法逐步向风险防控拓展。《关于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从分散执法向协同共治的深刻转型。基于对生态警务机制嵌入环境风险治理的价值、法理、实践三重逻辑的系统梳理,精准剖析制度、主体、技术、流程四个维度的现实困境,构建制度重构、主体协同、技术赋能、流程优化的全链条实现路径。以期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参考,推动其从“末端执法”向“源头防控”转型,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牢美丽中国建设的安全底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警务 环境风险治理 源头防控 协同治理 全链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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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纾解
15
作者 杨雅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5-58,共14页
现行规范已经将替代性修复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人员也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理论准备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完善等原因,替代性修复的司法适用仍面临内涵与范围不明确、前提条件不统一、与生态环... 现行规范已经将替代性修复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人员也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理论准备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完善等原因,替代性修复的司法适用仍面临内涵与范围不明确、前提条件不统一、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关系不清晰以及责任适用程序开放性不足等困境。要有效纾解上述困境,一是要科学界定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内涵与范围,将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不具有确定性的技术改造以及不具有修复功能的劳务代偿排除在替代性修复范围之外;二是要统一替代性修复适用的前提条件,将替代性修复的适用限于“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形,并在坚持替代性修复“谦抑性”的同时,将其拓展适用于直接修复有困难、不适宜、不经济的案件;三是要厘清替代性修复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侵权人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时,应同时确定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且只有侵权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时,才由其向代履行主体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四是要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责任适用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环境专家、社会公众在替代性修复适用中的参与力度,提升责任适用程序的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替代性修复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适用前提 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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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16
作者 刘翱 《湖湘论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05-114,共10页
流域协调机制是为了解决流域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散、多头治理等碎片化问题而作出的创新,以流域一体化保护为建构目标,本质上是流域一体化保护理念的法律表达。由于流域一体化保护与流域碎片化管理之间的矛盾冲突仍然存在... 流域协调机制是为了解决流域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散、多头治理等碎片化问题而作出的创新,以流域一体化保护为建构目标,本质上是流域一体化保护理念的法律表达。由于流域一体化保护与流域碎片化管理之间的矛盾冲突仍然存在,流域协调机制面临着管理体制存在固有弊端、主体功能性不足、相关配套立法和实施细则缺失等困境。优化流域协调机制应坚持生态整体主义价值观,理顺流域协调机制中各主体的职能权限,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立法和实施细则,完善相关规范体系,增强流域治理的综合效能,深化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流域整体性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协调机制 流域一体化保护 条块分割 整体系统观 数字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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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环境空间治理逻辑与机制
17
作者 刘超 陆鑫栩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5-68,共14页
环境要素单一立法难以应对大尺度环境问题,而环境空间治理机制满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更大尺度上的法治需求。我国已逐步构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环境空间治理机制体系,包括空间规划管控和空间类型建设两大类别。但受限于针对环境要素展开... 环境要素单一立法难以应对大尺度环境问题,而环境空间治理机制满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更大尺度上的法治需求。我国已逐步构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环境空间治理机制体系,包括空间规划管控和空间类型建设两大类别。但受限于针对环境要素展开分散立法的单行法传统和按行政区划的监管体制,当前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环境空间治理机制仍存在立法分散抽象和体系构建欠缺的内生弊端。鉴于此,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建议明确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立法定位和环境空间治理机制核心概念的法学表达,统筹环境空间治理机制的编章结构和内容设置,设计机制类型内部和机制类型之间的衔接规则,构建多重等级和尺度上的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从而满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和现实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生态安全 环境空间治理机制 大尺度生态空间 生态安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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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和协调——基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
18
作者 常纪文 《党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7-124,M0006,共9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事业的领导核心。2025年9月开始征求意见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了更加突出党的领导,有必要以与党内法规衔接的方式适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事业的领导核心。2025年9月开始征求意见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了更加突出党的领导,有必要以与党内法规衔接的方式适度规定和体现党的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但数量总体偏少;法律法规要否明确规定或间接体现党的领导,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党对生态环保工作的领导体制、制度和机制及违反党纪如何追责,仍存不足或不充分之处。建议草案修改时弥补上述不足,在明确规定党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原则、要求纳入进去,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督察、问责等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原则性地巩固进去,促进《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党内法规 党的领导 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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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19
作者 陈海嵩 孙萧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2-41,共10页
废弃物循环利用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现行制度存在功能失衡、法律冲突与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应当对废弃物循环利用进行体系化构建,有效回应其兼具“污染物”与“资源”双重属性带来的规范挑战... 废弃物循环利用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现行制度存在功能失衡、法律冲突与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应当对废弃物循环利用进行体系化构建,有效回应其兼具“污染物”与“资源”双重属性带来的规范挑战。《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明确“国家—市场主体—公民”多层次主体的建构,为废弃物循环利用提供了总体价值指引。在制度层面,需要通过体系化规则实现废弃物从公法上受管制的“污染物”转变为可在市场中自由流通的“资源”或“产品”,包括:在污染防治编中明确环境风险审查与市场确认并行的路径;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与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在法律责任编中对前述义务进行系统性回应并设置相应责任规定,实现价值、制度与责任的系统整合。在此基础上,需遵循法典编纂的体系性要求,以及在配套政策和标准的协同构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提供更为稳固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废弃物循环利用 生态环境法典 体系化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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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协商机制之类型化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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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利红 俞虹帆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48-159,共12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存在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二元路径,其中均设有行政机关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协商机制,即行政执法和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两类协商机制的目标同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但两者因介入节点、可协商...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存在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二元路径,其中均设有行政机关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协商机制,即行政执法和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两类协商机制的目标同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但两者因介入节点、可协商责任范围不一致,规范基础的差异过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平性。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重申,应以其为区分标准对协商机制进行类型化调适。合法情形下,协商机制宜作为行为人与行政机关间的利益平衡渠道,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责任如何分配进行协商;违法情形下,行政执法路径中法定可协商空间相较于政府索赔路径被限缩,应将协商介入节点提前至行政决定阶段、适当扩大可协商责任范围,以寻求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协商机制的统一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协商机制 环境法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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