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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有关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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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2-78,共17页
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构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二元制裁制度的规范基础。在“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制度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集中修订和分散修订,都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作用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 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构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二元制裁制度的规范基础。在“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制度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集中修订和分散修订,都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作用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终止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进程。法定违法行为与法定犯对接的最典型规定,实际是分层前置法和双层保障法构成的严控法律追责程度的制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要求重新定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应由“入罪优先、违法兜底”转变为“违法认定优先、严格限制入罪”。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教惩结合”政策和广义治安调解处理制度等为基础,初步形成了犯罪治理规范体系,具有了“犯罪治理法”的特性;治罪与治理并重,是刑法作为“犯罪惩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犯罪治理法”的并重。入罪判断必须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预留法定的适用空间,是统一公检法机关执法司法办案标准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元制裁 刑法修正 限制入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犯罪治理 危险作业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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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治安违法惩戒教育制度的体系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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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贞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79-87,共9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教育制度的精细化转型与体系化重塑。该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教育制度的精细化转型与体系化重塑。该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等措施衔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行为二元治理等内容,形成了分级干预、精准预防、惩教结合的规范结构,彰显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等基本价值理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规范冲突、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应当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法法衔接、加强制度运行,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体化预防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矫治教育 惩教结合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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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与立法建言
3
作者 吴建雄 郭烽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共14页
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具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突破、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强化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现公益诉讼从嵌入性规范到体系重构的多重价值。应从传统诉讼法框架难以兼容公益诉讼的独特属性、专门立法是对传... 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具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突破、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强化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现公益诉讼从嵌入性规范到体系重构的多重价值。应从传统诉讼法框架难以兼容公益诉讼的独特属性、专门立法是对传统“诉讼嵌入”制度困境破解的认知出发,以功能主义的视角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法律定位。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发布,是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创新的制度成果,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行至“立良法达善治阶段”。其立法草案的修改建言,主要体现在“总则”“管辖”“立案、调查与诉讼各环节”“审判环节”“执行环节”的规范设置上,以确保立法的精准性与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立法价值 法律定位 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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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与治理规则体系
4
作者 杨东 高富平 +2 位作者 王锡锌 熊丙万 刘诚 《数字法治》 2026年第1期11-39,共29页
1杨东:数据作为一种新型客体,其权利本质如何界定?相应地,数据产权制度重点是“确权”以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还是构建一套能够保障和促进数据动态流通与使用的行为规则体系?高富平:数据是特定事实或存在的数字表示,是认知客观世界... 1杨东:数据作为一种新型客体,其权利本质如何界定?相应地,数据产权制度重点是“确权”以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还是构建一套能够保障和促进数据动态流通与使用的行为规则体系?高富平:数据是特定事实或存在的数字表示,是认知客观世界(自然和社会)的媒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构建 确权 权利本质 治理规则 数据产权 动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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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hatGPT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三维规制
5
作者 熊进光 张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53-268,共16页
从ChatGPT到Sora再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断发展与创新,其潜在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通过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准备—运算—生成”三阶段运行机制可知,其在不同阶段涉及的核心技术不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具体而言,生... 从ChatGPT到Sora再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断发展与创新,其潜在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通过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准备—运算—生成”三阶段运行机制可知,其在不同阶段涉及的核心技术不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具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准备阶段的核心是海量数据与机器学习,运算阶段主要涉及算法技术、人工标注与自主学习,生成阶段则依赖于数据解码与样本生成。相应的,其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准备阶段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运算阶段的数据安全与算法偏见,生成阶段的版权归属、意识形态与社会秩序。然而,现有立法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监管尺度、样本归属等核心内容提供精细指引。基于此,在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欧盟等域外国家治理范式与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实践现状,应立足于“民法保护—监管尺度—行业规范”三维路径,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在民法层面,明确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及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主体地位;通过落实私密信息需明确授权与数据加密技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从生成样本的属性及权利归属出发完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其次,在监管尺度层面,对算法等技术实施涵盖“准备—运算—生成”阶段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制定技术透明度标准、引入可解释性技术及建立“问责—反馈”保障制度提高算法等相关技术的透明度;构建“政府—社会—企业”联动的特色监管模式,政府为公民与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监管治理并将侵权信息反馈给政府与企业、企业以政府政策与公民需求为导向,助力社会发展。最后,在行业规范层面,从生成式人工智能三种侵权形态出发明确其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落实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前者应承担内容审查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后者应尽到合理使用与操作及信息反馈等义务;开放社会性咨询与反馈渠道,通过普及公民权利义务、规范公民的使用方法、加强企业与公民的联系等方式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并提高侵权纠纷的解决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风险 三维规制 ChatGPT SORA 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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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学理论创新与实务应对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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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崇义 齐文远 +2 位作者 江必新 左卫民 魏汉涛 《法治与经济》 2026年第1期1-12,共12页
当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刑事法治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革新与实务挑战。从AI深度伪造引发的追责困境到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争议,从算法黑箱带来的归责难题到法律大模型的司法应用探索,传统刑事法学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也... 当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刑事法治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革新与实务挑战。从AI深度伪造引发的追责困境到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争议,从算法黑箱带来的归责难题到法律大模型的司法应用探索,传统刑事法学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催生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本次笔谈有幸会聚樊崇义、齐文远、江必新、左卫民、魏汉涛五位法学界知名学者,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学的核心议题各抒己见。各位学者从刑法规制原则、刑法理论转型升级、刑事政策选择、法律大模型应用、传统过失理论重构等多元视角,既坚守罪刑法定、权利保障等法治核心价值,又直面技术发展带来的主体、行为、责任等理论新命题,提出了兼具前瞻性与实践性的思考与倡议。本专题旨在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凝聚学界共识,为破解智能时代刑事法治困局、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期待各位读者能从中汲取思想养分,共同探索技术与法治的和谐共生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大模型 刑事法治 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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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数据的属性及其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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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鲍伊帆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99-112,268,共15页
医疗数据兼具共创性、敏感性与公共性,这三重特性共同构成其权利配置的规范基础。医疗数据的生成依赖患者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要素投入与数字劳动,呈现出显著的共创性特征。基于贡献导向的分配原则,医疗数据权利应在患者与医疗机... 医疗数据兼具共创性、敏感性与公共性,这三重特性共同构成其权利配置的规范基础。医疗数据的生成依赖患者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要素投入与数字劳动,呈现出显著的共创性特征。基于贡献导向的分配原则,医疗数据权利应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分置配置。患者作为数据来源者,对相关医疗数据享有以持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为核心的一阶权利,以及查阅、复制与转移等二阶权利。鉴于医疗数据的高度敏感性与显著公共性,患者权利的行使须受到相应限制,其收益权宜主要通过“数据换服务”等非货币化方式实现,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的行使不得对医疗体系运行与公共卫生功能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医疗机构作为数据处理者,对相关医疗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医疗数据敏感性与公共性的双重约束下,该经营权应在客体范围、行权目的与行使条件上予以限定,旨在保障患者人格尊严等个人权益的同时,实现医疗数据的公共健康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数据 共创性 敏感性 公共性 权利配置
原文传递
论数据平行财产权
8
作者 熊丙万 庄鸿山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9-186,I0004,I0005,共10页
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与可复制性引发了广泛的“平行持有”现象,为多个数据处理者分享同一数据的利用价值提供了事实基础。但是,平行持有人之间常常缺乏足够能力对数据权属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侵权法也难以为平行持有人的连带利益提供排... 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与可复制性引发了广泛的“平行持有”现象,为多个数据处理者分享同一数据的利用价值提供了事实基础。但是,平行持有人之间常常缺乏足够能力对数据权属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侵权法也难以为平行持有人的连带利益提供排他性保护。为了给数据处理者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有必要在财产法层面确立一套有别于物权共有、合作作品或专利先申请等赋权方案的平行财产权规则。作为一套默认财产权规则,数据平行财产权是“一数数权”原则的具象表达,旨在在不违背当事人的合作目的与重大利益期待的前提下,赋予各方并行不悖的数据使用权与经营权,从而充分挖掘数据的流通复用机会,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平行持有 数据专用品 数据副产品 “一数数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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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融资中公司治理机制的嬗变与重塑
9
作者 丁燕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5-85,共11页
各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权力格局一般为司法主导下的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债权型融资模式下,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了异化,新债权人通过为重整公司提供新资金,对经营管理施加控制,为防范其滥权,应设计相关规则予以矫正... 各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权力格局一般为司法主导下的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债权型融资模式下,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了异化,新债权人通过为重整公司提供新资金,对经营管理施加控制,为防范其滥权,应设计相关规则予以矫正;在权益型融资模式下,采取存续型重整时,为合理制衡重整投资人,平衡各方利益,应构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等多元主体监督机制;采取出售式重整时,为防止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不当处分重大资产,法院应实施合法性审查和有效监督。在混合型融资模式下,我国以“债转股”为典型代表,实践中存在债转股方案决策主体不清、内容缺乏可行性等弊端,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债转股方案须经转股债权人自身同意,并强化法院对方案内容实质性审查与批准的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共益债 出售式重整 债转股 多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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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根本目标
10
作者 丁宝同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12-123,共12页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为深入推进这一专门立法,必须牢固确立并且始终坚持正确的根本目标。这一根本目标的逻辑起点,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益诉讼”这一原创...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为深入推进这一专门立法,必须牢固确立并且始终坚持正确的根本目标。这一根本目标的逻辑起点,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益诉讼”这一原创性制度命题的统一化立法展开。这一根本目标的价值基点,是持续推进对公益诉讼制度之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效能的规范化深耕。这一根本目标的核心支点,是完成我国公益诉讼之分散性立法积淀的系统化整合,并且延伸我国公益诉讼之拓展型司法经验的制度性转化。这一根本目标的初阶焦点,则是推动“民事+行政”二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规范化以支撑其高质效运行,确保人民检察院充分、能动履职以协力实现全过程法治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专门立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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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应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道
11
作者 章志远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13,共11页
新《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案,充当好主渠道司法助势者的角色。调解型行政复议与判决型行政诉讼的紧密结合,能够形成合力实质性化解行... 新《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案,充当好主渠道司法助势者的角色。调解型行政复议与判决型行政诉讼的紧密结合,能够形成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想图景。人民法院置身于复议在先、诉讼断后的行政争议化解格局之中,应当通过拓展权利司法保护空间和优化权利司法保护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守护者。面对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需求,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的规则形塑和府院互动的功能延伸,能够在监督和支持中担负法治建设引领者的使命。行政诉讼对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挑战的主动因应,能够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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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规治理
12
作者 张平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6期53-57,共5页
开源大模型的蓬勃发展,正在重塑全球人工智能竞争格局。产业界对“开源”存在两种误读:或视其为数据无版权保护,或认为算法开源必然要求训练数据同步公开。事实上,开源是基于许可证的有条件授权,算法开源与数据开放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 开源大模型的蓬勃发展,正在重塑全球人工智能竞争格局。产业界对“开源”存在两种误读:或视其为数据无版权保护,或认为算法开源必然要求训练数据同步公开。事实上,开源是基于许可证的有条件授权,算法开源与数据开放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维度。当前,开源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利用,从获取、处理到输出的全链条,面临授权缺失、个人信息保护失范、版权归责不清等风险,且不同性质数据合规要求各异。推动开源训练数据合规治理,需在完善授权契约、强化数据分类管理、部署技术防线、建设公共合规语料库等方面协同发力,为中国开源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源大模型 训练数据 数据合规 授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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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文本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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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 王源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4-98,267,268,共17页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已出台,但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规范衔接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运用“计算机文本挖掘技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进行文本对比后,归纳出三类衔接困境:一是行为成立条件同质化导致行政违法...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已出台,但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规范衔接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运用“计算机文本挖掘技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进行文本对比后,归纳出三类衔接困境:一是行为成立条件同质化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二是规制层级错位引发处罚强度“倒挂”;三是双向规制真空带来法律适用困难。稳定性是《刑法》的内在要求,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处于实施初期的规范观察阶段,因此,文章聚焦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明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质量差异的法律规范表达、厘正处罚体系的“序”与“基”以实现处罚的比例性、填补网络空间等新型现实问题的规制漏洞三个维度,助力“违法-犯罪”二元治理体系向层次清晰、衔接有序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计算机文本挖掘技术 行刑衔接 规范同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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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地位判定与诉讼结构
14
作者 练育强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3-49,共17页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直接决定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展开。在规范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层面,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直接决定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展开。在规范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层面,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的称谓表述并不统一。基于检察机关宪法上的双重定位、检察权的属性以及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独立的诉讼类型,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非原告、公诉人或公益诉讼起诉人,而应是“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的地位可以彰显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权力主体属性。基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地位判定,根据其在不同类型公益诉讼以及公益诉讼不同阶段行使权力的不同属性,对应的诉讼结构具有不对等、对等的结构模式以及不对称三角形的结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 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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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汽车“哨兵模式”的法律规制
15
作者 郑远民 李泽中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1-129,共9页
在汽车智能化快速发展的当下,“哨兵模式”这一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运行的车载安全系统,在保护车辆及车内财产安全等方面作用显著。尽管如此,由于该模式在公共空间下持续监控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数据处理极其复杂,致使其在发挥保护功能... 在汽车智能化快速发展的当下,“哨兵模式”这一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运行的车载安全系统,在保护车辆及车内财产安全等方面作用显著。尽管如此,由于该模式在公共空间下持续监控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数据处理极其复杂,致使其在发挥保护功能的同时,潜藏着隐私侵犯与数据安全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哨兵模式”法律规制的立法层级偏低且未构建系统而全面的强制性标准体系。为实现对“哨兵模式”使用的有效规制,我国应完善智能汽车“哨兵模式”规制的相关立法并建立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体系,通过执法等路径明确其合法性边界,推动确立智能汽车“哨兵模式”相关信息的存储期限与删除机制,构建多元责任归属体系与多层次监管体系,全面保障公民隐私权和国家数据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哨兵模式 数据安全 隐私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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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在能源立法中的事理逻辑与法理表达
16
作者 王彬辉 梁嘉铭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22-135,共14页
新质生产力与《能源法》立法目的内在契合,为《能源法》中体现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基础提供了逻辑关联基础。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向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自觉转化、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的动态调适、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与《... 新质生产力与《能源法》立法目的内在契合,为《能源法》中体现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基础提供了逻辑关联基础。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向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自觉转化、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的动态调适、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与《能源法》的双向赋能,为《能源法》中新质生产力的事理逻辑展开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道德生产力理论、伦理合理性原则、政治合法性理论和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权,分别从理性基础、实践理性、制度理性和权利构造的维度,辩证地夯实了《能源法》中新质生产力的法理表达体系。在事理和法理有机统一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落实《能源法》中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内容,进一步在能源立法中完善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以期激发我国能源立法中新质生产力的事理和法理的全面表达价值,为最大程度发挥能源立法表达的正向效用提供充分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能源立法 新型能源体系 事理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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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人工智能应用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17
作者 易有禄 邱瀚洋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33-143,共11页
以辅助诊断系统为代表的诊疗人工智能具有巨大的临床应用价值,但其黑箱属性给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效实现造成阻碍,具体表现为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难以履行、患者个体需求无法实现以及人机分歧下的决策难题。传统的单向自主知情同意模式... 以辅助诊断系统为代表的诊疗人工智能具有巨大的临床应用价值,但其黑箱属性给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效实现造成阻碍,具体表现为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难以履行、患者个体需求无法实现以及人机分歧下的决策难题。传统的单向自主知情同意模式在诊疗人工智能应用中更加突显其制度性虚伪,根源在于对自主性的误读,应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反思与澄清实现由单向自主到双向交互的模式更新。同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算法决策,诊疗人工智能呈现出“机器—医生—患者”的三元结构且直接关涉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决策结构与关涉利益的双重特殊性,应当以“部分算法解释+行业专家参与”的规制思路应对技术黑箱。在诊疗人工智能应用中妥善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需要构建由产品开发者、监管部门和医务人员三方参与的协同体系,其中产品开发者应基于专业中间人规则承担以关键产品信息和个案算法解释为核心的披露义务;监管部门应对产品开发者的信息披露实行上市前的准入监管与上市后的动态监管;医务人员应作为医学顾问和机器决策翻译者与患者构建基于双向交互的医患共同决策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诊疗人工智能 算法黑箱 患者知情同意权 算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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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困境与制度重构
18
作者 何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19-133,共15页
我国金融领域涉众类纠纷多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加以指引,并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通过公序良俗等私法原则转介适用金融监管规范,旨在解决统一法律适用的难题。然而,金融消费者群体对普... 我国金融领域涉众类纠纷多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加以指引,并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通过公序良俗等私法原则转介适用金融监管规范,旨在解决统一法律适用的难题。然而,金融消费者群体对普遍正义的追求与私法个体正义、形式正义和有限诉讼等特征存在天然冲突。同时,金融监管规范本身存在监管空白、间接保护以及行政救济的保护障碍,即便监管穿透司法仍然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各类维权诉求。这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严重断层。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超越了传统私法自治以及金融监管法的公法局限,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构成制定金融法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才能实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式转型。具体内容包括:其一,统一金融消费者认定标准,采用“地位认定”标准适度扩大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范围,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列举,从而有效排除专业交易者;其二,增补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尤其是金融业经营者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冷静期及禁止强制交易等规则;其三,构建金融消费者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机制,并确立金融业经营者证明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程序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 制定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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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融合视域下企业数据向政府共享的强制缔约路径
19
作者 谢潇 罗世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2-121,共10页
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企业数据向政府共享(B2G数据共享)的法治化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仅靠私法自治下的企业自主共享,或者公法强制下的数据报送与调取,容易导致公私利益失衡进而影响B2G数据共享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故亟须一种兼具公... 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企业数据向政府共享(B2G数据共享)的法治化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仅靠私法自治下的企业自主共享,或者公法强制下的数据报送与调取,容易导致公私利益失衡进而影响B2G数据共享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故亟须一种兼具公私法属性的法律机制作为其有效补充。相比强制征用或强制许可制度,以缔约自由为前置基础、以缔约强制为后置干预的强制缔约义务更具适用优势。一般来说,B2G数据共享方式的选择顺位应为企业自主共享、共享强制缔约与行政强制获取。B2G数据共享中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目的、主体以及程序上的合理限制。同时,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主要是为了促成数据共享达成,而在具体的缔约内容上,则需要为政企双方保留充分的合意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2G数据共享 公私法融合 数据合同 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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