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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贿罪特殊从宽情节的理据与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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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详
罗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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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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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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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下,虽然行贿罪特殊从宽情节司法适用时模糊不清,但仍应肯定该情节有其合理依据。一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向犯关系、法益侵害同一性以及“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均不代表两罪应同等处罚;另一方面,基于贿赂犯罪的取证困境,适用该情节有助于打破贿赂双方的“攻守同盟”,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就该情节的适用而言,应坚持其系独立量刑情节,在该情节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竞合时,选择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加以适用,并适当调整量刑基准。在司法认定时,应明确“被追诉前”指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交待”的内容包括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事实,“重大立功”与“重大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且行为人不能检举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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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贿罪
特殊从宽情节
刑罚结构
独立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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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ribery Crimes
Special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
Penalty Structure
Independent Sentencing Circum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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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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