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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刑法法益保护——基于主观构造的视角
1
作者 熊波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4-144,共11页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安全能够确保公众正常社会交流和信息有序获取。在刑事司法规范和实践中,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所涉社会安全感、信息安全感、公民身心健康等法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化特征,这类法益被视为独立的网络信息传播...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安全能够确保公众正常社会交流和信息有序获取。在刑事司法规范和实践中,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所涉社会安全感、信息安全感、公民身心健康等法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化特征,这类法益被视为独立的网络信息传播安全法益类型或纳入传统法益范畴予以保护。因为存在多重理论的必要性基础缺失、主观构造的不可测性和无法消除性、刑法保护手段非必要性等问题,独立性法益保护现状并不具有合理性。刑法应当塑造依附性保护理念,基于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社会行动转化结果的传播阶段变化,将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主观构造仅作为行为对象,并依附国家和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个体安全等法益予以具体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传播安全 主观构造 不法传播 独立性保护 依附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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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教义学与制定法的互动关系——以刑法再法典化为视角
2
作者 江溯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32,共17页
依据规范与事实的距离,规范形态存在着“判例法/类推方法”“法教义/演绎方法”两种理想类型。在比较法上,《德国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都是在两种理想类型之间的光谱上追求“黄金比例”的法典编纂尝试。前者更注重条文的抽象性,从... 依据规范与事实的距离,规范形态存在着“判例法/类推方法”“法教义/演绎方法”两种理想类型。在比较法上,《德国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都是在两种理想类型之间的光谱上追求“黄金比例”的法典编纂尝试。前者更注重条文的抽象性,从而为刑法教义学留存了较大的作业空间;后者则强调条文的具体性,追求刑法典自身的完备性与明确性,以确保法典能够自成一体。在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影响下,当前我国的讨论也潜移默化地以德、日刑法典为范本,而忽视了对立法理念的系统性论证。这样的法典化构想无法证成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动因,也为司法者课加了极大的知识与论证负担。《模范刑法典》虽然已接近于黄金比例,但也存在着抽象性不足的瑕疵,削减了学术参与的空间。我国刑法再法典化需要在有原则的实用主义的指引下,建设一部全面的刑法典,推动已然形成共识的法教义与裁判规则积极地进入法典,纾解司法者的论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法典化 有原则的实用主义 法教义学 模范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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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暗杀与刑法应对:基于全球案例的实证分析(1949-2024)
3
作者 熊谋林 舒悦涵 郑澳琪 《湖湘法学评论》 2026年第1期19-44,共26页
尽管联合国在1973年就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然而部分国家并未切实履行相关义务,针对国家领导人的暗杀事件频发。对于这一关乎国内和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国内鲜有研究展开相关调查。... 尽管联合国在1973年就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然而部分国家并未切实履行相关义务,针对国家领导人的暗杀事件频发。对于这一关乎国内和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国内鲜有研究展开相关调查。通过收集1949年至2024年全球发生的241起谋害国家领导人案例,探索性研究政治暗杀的法治预防和刑法应对机制发现:政治暗杀是谋害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形式,严重危害国际和国内安全;从各国应对机制来看,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预防的现象较为突出,刑法层面的未雨绸缪很不到位。对此,各国不仅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公约,而且应在国内刑法中明确增设“妨害国交罪”及“谋害国家领导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安全 国家安全 国家领导人 政府首脑 政治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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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规制:观念转变与路径建构
4
作者 张秋芳 刘若愚 《昆明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18-124,共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渐从“专用人工智能”转变为“通用人工智能”,其技术的革新和类人属性特征的增强,对现行刑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渐从“专用人工智能”转变为“通用人工智能”,其技术的革新和类人属性特征的增强,对现行刑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类人而非人”的基本立场,刑法规制模式应从“数据控制”转向“数据利用”:在立法层面,构建系统化的数据利用规制体系,通过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完善现有罪名适用场景等举措,实现数据安全的防护与平台责任的实质强化;在司法适用层面,针对算法黑箱的治理难题,建立“数据流-算法流”双轨审查模式,以及“推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认定规则;在合规治理层面,应推动企业健全数据利用合规制度,完善数据共享伦理准则,从源头规范数据利用行为,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形成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刑法规制 刑事风险 数据控制 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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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犯罪的刑法管辖冲突及协调策略研究
5
作者 顾恒卓 王明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44-50,共7页
在数字经济全面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及治理体系的背景下,数据成为助推社会进步的核心生产资料,其跨境流动更是国际科技互通及贸易合作的关键桥梁。随着数据价值的急剧攀升,也催生了多种新型跨境数据流动路径。刑法管辖是国家主权在... 在数字经济全面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及治理体系的背景下,数据成为助推社会进步的核心生产资料,其跨境流动更是国际科技互通及贸易合作的关键桥梁。随着数据价值的急剧攀升,也催生了多种新型跨境数据流动路径。刑法管辖是国家主权在司法范畴的重要彰显,也是维护法律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性保障。然而,跨境数据犯罪的无边界、跨区域以及虚拟性特征,与传统以国界、地域为关键要素的管辖准则产生了冲突。我国近期签署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全球数据犯罪治理提供了统一框架,但国内规则与国际公约的衔接适配仍存在一定的缺口。结合跨境数据犯罪的类型特征,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规则为核心参照,系统剖析刑法管辖冲突的表现及成因,提出“国内规则适配-区域机制协调-国际共识凝聚”的协同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犯罪 刑法管辖冲突 协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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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
6
作者 刘艳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56,175,176,共11页
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频发,衍生出虚拟货币定性、行为性质界定和跨境管辖等疑难问题,亟待系统性方案予以回应。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地位,但因其经济价值的存在,不影响其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且已为司法实务所认可。基于网络主权的有效行使,... 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频发,衍生出虚拟货币定性、行为性质界定和跨境管辖等疑难问题,亟待系统性方案予以回应。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地位,但因其经济价值的存在,不影响其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且已为司法实务所认可。基于网络主权的有效行使,我国对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管辖应以泛在连接点管辖规则为基础,直接适用网络犯罪管辖规则,以最大化地行使管辖权。在政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背景下,针对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应结合虚拟货币的财物性质与财产属性,准确把握其法律地位,厘清虚拟货币与资金、债券等其他财物之间的界限,避免将因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和合约交易而收取手续费的盈利行为一律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财产犯罪 跨境犯罪 刑事管辖权 虚拟货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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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安全风险的刑事归责体系
7
作者 姚伊霖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7-65,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潜在的内容安全风险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平衡安全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应基于包容审慎的刑法克制主义立场展开刑事归责。在归责体系中,兼具内容提供者和平台管理者双重属性的服务提供者,因对内容安全风险具有排他性支... 生成式人工智能潜在的内容安全风险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平衡安全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应基于包容审慎的刑法克制主义立场展开刑事归责。在归责体系中,兼具内容提供者和平台管理者双重属性的服务提供者,因对内容安全风险具有排他性支配而居于保证人地位,具有避免风险现实化的作为义务。在归因阶段,应通过危险现实化理论将介入因素纳入规范评价,区分失实内容自动生成型与被动生成型的因果关系判断。在归责阶段,应基于技术规范以现有技术标准判断服务提供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作为可能性,并以规范保护目的范围进一步检验结果回避可能性,合理确定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提供者 内容安全 刑法克制主义 危险现实化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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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的体系定位与规则建构
8
作者 王鹏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2-151,共10页
受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影响,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扩张趋势明显。风险刑法理论、危险犯理论以及过失犯理论的先在性缺陷,对过失危险犯体系定位造成冲击,导致过失危险犯否定说甚嚣尘上。应在承认过失危险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运用双重罪... 受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影响,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扩张趋势明显。风险刑法理论、危险犯理论以及过失犯理论的先在性缺陷,对过失危险犯体系定位造成冲击,导致过失危险犯否定说甚嚣尘上。应在承认过失危险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运用双重罪过理论、犯罪链条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化解过失危险犯体系定位的理论危机。为避免打击范围过宽,应建构司法适用限制规则:一是在入罪层面,可通过过失危险犯的类型限定与过失危险的实质化考察,危险的重大性、客观性和临界性标准的确立以及因果历程判断的“结果性危险”标准的构建进行限制;二是通过量刑层面的例外处罚规则进行限制,包括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激活、着眼于过失结果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差异,进行差别化量刑;三是通过评价模式的阶层化设计,对过失危险犯予以全面评价,从而合理限定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危险犯 轻罪治理 双重罪过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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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共驾下驾驶人和研发者预见可能性的重塑
9
作者 梁荣鑫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8-17,共10页
人机共驾系指由自动驾驶系统承担主要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人处于随时待命接管状态的一种新型驾驶模式。在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驾驶人与研发者的过失责任成为难题,其中,对相关主体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过失成立不可或缺的前提要... 人机共驾系指由自动驾驶系统承担主要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人处于随时待命接管状态的一种新型驾驶模式。在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驾驶人与研发者的过失责任成为难题,其中,对相关主体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过失成立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在算法黑箱与具体预见可能性说相抵牾的情形下,宜转向以抽象预见可能性为基础的危惧感说,并以信息收集义务作为连接危惧感与具体预见可能性的关键环节,结合结果回避义务的程度审查,对驾驶人与研发者的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加以重塑,从而在遵循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机共驾 自动驾驶 预见可能性 危惧感说 信息收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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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视域下刑事案件全流程规制机制研究——基于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与事后纠正的体系化构建
10
作者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21-26,共6页
刑事检察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的规制,实现对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机制。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构建科学完备的事前审查、事中... 刑事检察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的规制,实现对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机制。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构建科学完备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与事后纠正体系,成为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的核心命题,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关键所在。深入剖析三个机制的内涵、价值及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针对性地完善路径,探讨三者协同运行的模式,构建“事前审查预防、事中监督规制、事后协同纠正”的一体化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监督 事前审查 事中监督 事后纠正 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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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规范限缩及其规则建构
11
作者 孙道萃 邵嘉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7-109,共13页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过度泛化倾向。其中,提供支付结算作为“帮信罪”的典型行为,与关联信息网络犯罪共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在客观行为等方面存在交...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过度泛化倾向。其中,提供支付结算作为“帮信罪”的典型行为,与关联信息网络犯罪共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在客观行为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导致罪名认定困难,加剧了本罪的泛化。对此,基于“帮信罪”兼具参与性与独立性的二元属性,明确其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基本性质,有必要对该罪的规范进行限缩。既应当将“供卡”的情形予以排除,明确限定支付结算行为的时间在被帮助者犯罪既遂后,同时也需将认识因素中的“明知”在内容上限定为“他人的刑事违法行为”。在明知的类型上仅包含“知道”与“推定知道”、在明知的程度上只要求达到概括性的认识即可。通过意志因素确认本罪间接故意的类型,厘定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规范边界。将支付结算帮助活动的行为特征和认识因素作为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关联信息网络犯罪共犯、“掩隐罪”的界分基准;以相关界分基准为审查内容,并搭建三层级界分结构,形成“层进式”的类型化判断规则,有助于实现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精准界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支付结算行为 二元属性 规范限缩 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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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母职惩罚到司法性别偏差:遗弃罪量刑差异的实证分析与制度反思
12
作者 赵贇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04-121,共18页
遗弃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母职惩罚”现象。对44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显示,母亲被告平均刑期高于父亲,并在动机认定与司法宽容度上受到更不利对待。该现象源于三个层面:“理想母亲”文化规训的司法内化,性别中立法律在制度盲点下的运行,以及... 遗弃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母职惩罚”现象。对44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显示,母亲被告平均刑期高于父亲,并在动机认定与司法宽容度上受到更不利对待。该现象源于三个层面:“理想母亲”文化规训的司法内化,性别中立法律在制度盲点下的运行,以及法外舆论压力的作用。矫正路径包括:借鉴比较法经验,建立量刑前性别影响评估,强化判决书说理义务,并构建社会支持体系,以期从形式正义迈向实质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母职惩罚 遗弃罪 性别偏见 司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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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假想的不犯罪”——摒除对四要件理论的不恰当批判
13
作者 徐澍 黎土艺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35-43,共9页
“四要件对违法性认识无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片面叙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围绕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的讨论早于古典阶层体系的问世。重视实质判断的四要件容纳了规范责任论,也讨论了违法性认识问题。受维辛斯基法学学说影响,苏俄刑... “四要件对违法性认识无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片面叙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围绕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的讨论早于古典阶层体系的问世。重视实质判断的四要件容纳了规范责任论,也讨论了违法性认识问题。受维辛斯基法学学说影响,苏俄刑法学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存在逻辑矛盾。违法性认识与四要件是两个独立发展的问题,四要件的罪过理论能充分展开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承担与阶层体系中罪责的判断相应的功能。违法性认识错误应阻却犯罪故意,将其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别对待不合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法律过失”的要素,但仅凭侥幸否定违法性怀疑的情况成立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违法性认识错误 法律过失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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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类型化及其应对
14
作者 余红 刘松茂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51-59,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链条涵盖“研发—运营—使用”三大环节,不同环节因其行为特征与控制能力的差异,引发的刑事风险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基于“主体权责匹配”原则,将相关风险划分为开发者行为引发的源头性风险、平台方管理失责引...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链条涵盖“研发—运营—使用”三大环节,不同环节因其行为特征与控制能力的差异,引发的刑事风险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基于“主体权责匹配”原则,将相关风险划分为开发者行为引发的源头性风险、平台方管理失责引发的传导性风险以及使用者滥用技术引发的终端性风险。当前治理实践中面临技术异化导致风险失控、责任链条断裂形成追责真空、既有法律规范滞后于新型犯罪形态等现实困境。应构建以“审慎包容”为核心的治理模式,重塑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治理范式。具体路径包括建立基于风险等级的分层责任匹配机制,推动刑法规范的适应性解释与制度更新,将伦理治理原则深度嵌入技术系统之中,并促进国内规制体系与国际治理框架的协同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 刑事风险 审慎包容 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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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15
作者 李文吉 钱洪泽 赵斌良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25-32,108,共9页
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趋势明显,犯罪附随后果的泛化成为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障碍。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构建应立足于社会防卫与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双重价值目标。实体层面,宜以宣告刑为标准,仅封存... 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趋势明显,犯罪附随后果的泛化成为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障碍。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构建应立足于社会防卫与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双重价值目标。实体层面,宜以宣告刑为标准,仅封存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的有罪判决;同时将特殊类型的犯罪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程序层面,构建以法院为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封存协作机制;确立依申请封存的启动方式,并明确解除封存的条件;严格规范封存犯罪记录查询的流程和标准。配套措施层面,推动司法文书隐名化处理,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以确保制度有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微犯罪 犯罪附随后果 犯罪记录封存 封存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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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智能预判与法官裁判的认知冲突及其协调
16
作者 韩振文 周芷妍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飞速迭代升级,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已然成为显性趋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刑事智能预判的运行逻辑与法官裁判的认知过程仍然存在显著差异,体现为智能预判无法推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案件事实且缺乏实... 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飞速迭代升级,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已然成为显性趋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刑事智能预判的运行逻辑与法官裁判的认知过程仍然存在显著差异,体现为智能预判无法推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案件事实且缺乏实践理性。技术上的局限决定了智能系统作出的预判结论可能与法官的裁判思维在认知层面产生冲突,其一方面通过模式识别偏差干扰法官的决策,另一方面使法官因普遍存在的认知纠缠倾向而陷入对智能预判结论迷信盲从与怀疑抵触的思维反复。因此,需要遵循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制理念,基于刑事案件复杂度动态限定调整智能预判的应用边界,优化预判结论的可解释性,并构建法官分类分级参考机制,以尽可能调和刑事智能预判与法官裁判的认知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智能预判 法官裁判 认知冲突 技术性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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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新型腐败犯罪的结构异化及其刑事法应对
17
作者 施鑫 刘亚州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53-60,共8页
随着虚拟货币价值的日益凸显,涉虚拟货币新型腐败犯罪随之产生。这类腐败犯罪呈现犯罪对象虚拟化、犯罪空间网络化、犯罪形式科技化以及犯罪所得跨境流通便利化等特点,给新型腐败刑事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 随着虚拟货币价值的日益凸显,涉虚拟货币新型腐败犯罪随之产生。这类腐败犯罪呈现犯罪对象虚拟化、犯罪空间网络化、犯罪形式科技化以及犯罪所得跨境流通便利化等特点,给新型腐败刑事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罪名争议;虚拟货币价值认定标准不统一,可能引发罪刑不均衡风险;在网络环境下,非接触式权钱交易行为难以定性;涉虚拟货币类受贿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困难。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将虚拟货币纳入刑法中的“财物”定义范畴,明确虚拟货币新型腐败犯罪数额认定的原则和具体场景规则,构建“客观还原+主观证明”的罪名认定路径,并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认定流程以强化涉虚拟货币新型腐败犯罪的刑事治理架构,增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新型腐败 结构异化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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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界限——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
18
作者 张昊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70-79,共10页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学界倡导是站在成年人的立场上提出的,忽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属性。法益保护、自由主义与刑法谦抑作为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三大理论根基,无法在涉未成年人时提供合理性解释。在无被害人犯罪中,应恪守未成...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学界倡导是站在成年人的立场上提出的,忽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属性。法益保护、自由主义与刑法谦抑作为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三大理论根基,无法在涉未成年人时提供合理性解释。在无被害人犯罪中,应恪守未成年人法益保护的根本立场,依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要求,推动涉未成年人无被害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进程。提高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制度效能,应根据规制对象进行类型区分:未成年人实施无被害人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以教代罚”的具体应对路径;侵害未成年人的无被害人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适度重刑化倾向,根据规制对象的具体特征,明确犯罪圈的划定范围与刑事制裁处遇方式。注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同时需要兼顾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与多元治理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被害人犯罪 非犯罪化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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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双控人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19
作者 胡亦恺 《特区经济》 2026年第1期141-144,共4页
《刑法》在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欺诈发行证券罪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行为应该理解为一种独立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的外部重大影响行为,该条文兼具正犯性以及共犯性,既非完全的“共犯正犯化”也非“注意规定”,应基于... 《刑法》在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欺诈发行证券罪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行为应该理解为一种独立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的外部重大影响行为,该条文兼具正犯性以及共犯性,既非完全的“共犯正犯化”也非“注意规定”,应基于罪量独立的新限制从属性说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中的双控人条款进行理解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发行证券罪 共同犯罪 拟制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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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模式转换:从管理安全到利用安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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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盛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2-288,共17页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规范依托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样式。“管理安全”保护模式的确立经历了数据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附带内容、数据成为相对独立的刑法保护对象,以及借助司法解释扩大数据安全涵摄范围三个发展阶段。从规范上分析,“管理安全”保护模式具有封闭性、静态性特征,这难以适应数字社会数据动态化、共享化发展的趋势,未能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的有序衔接,并导致刑法中数据犯罪条款在司法适用出现“模糊化”的问题。数字社会的到来产生了新的数据安全风险类型,即分析数据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利用分析数据产生的知识和信息,作出决策而引发的风险。面对新的风险类型,数据安全保护亟需转向以动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正当性为核心的“利用安全”模式:在保护理念上,应当将数据作为独立对象,从依附保护向专门保护、系统保护转变;在规制重心上,从注重数据收集、储存节点向其他节点拓展,从片面保护向全链条保护转变;在保护策略上,从笼统保护向分类分级保护转变。为此,应当在优化现有数据犯罪条款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数据犯罪,并引入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在立法上明确数据与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并剥离出独立的数据条款,实现数据安全的专门保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集中规定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实现系统化保护;二是增设非法公开、提供、出售、出境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非法运用数据分析结果罪等犯罪,实现周延保护;三是构建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即在定罪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认定相结合,在量刑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刑罚裁量相对接,实现分级分类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字社会 刑法保护模式 数据分级分类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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