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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损害赔偿裁判之检视及其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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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虎 陈小彪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94-102,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发现该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认定泛化,有不当扩大个人信息处理者范围的情况;第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发现该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认定泛化,有不当扩大个人信息处理者范围的情况;第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造成的损害认定不到位,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第三,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所得处置不一,没有形成共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定侵权损害赔偿主体身份,对于没有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身份外观、不能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侵权人不可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应尽快归纳“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类型,并将第三人利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损失纳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赔偿范围;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所得,如果已经按照获利情况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则无需再进行刑事没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者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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