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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损害赔偿裁判之检视及其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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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虎
陈小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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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皖西学院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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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94-10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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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新质生产力视角下衍生数据的权利构造与法律保护”(2024AH053468)
皖西学院科研项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赔偿责任研究”(WXSK202239)
+1 种基金
安徽省科研编制计划项目“安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以机会丧失理论为视角”(2023AH052630)
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法学专业教学创新团队”(2023cxtd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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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发现该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认定泛化,有不当扩大个人信息处理者范围的情况;第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造成的损害认定不到位,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第三,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所得处置不一,没有形成共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定侵权损害赔偿主体身份,对于没有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身份外观、不能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侵权人不可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应尽快归纳“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类型,并将第三人利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损失纳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赔偿范围;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所得,如果已经按照获利情况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则无需再进行刑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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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者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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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or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mental damage
illegal 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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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7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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