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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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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秀娟 张凯惠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71-80,共10页
聚焦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在对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进行实证调研并厘清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应采用“双轨制”模式,构建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数据产权登记效力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平衡数据交易... 聚焦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在对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进行实证调研并厘清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应采用“双轨制”模式,构建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数据产权登记效力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平衡数据交易中的安全与效率价值;梳理数据产权登记的三方法律关系,进而重构数据产权登记审查标准,旨在助力构建更加健全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促进数据要素的快速流通与合理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登记 “双轨制”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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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模式”与“规范纠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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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0-161,共12页
担保物权有三种立法模式:结构功能主义、结构形式主义和结构一元主义。为顺应担保物权“规范一元”立法潮流,在“结构形式主义”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民法典》对动产担保物权实施了“结构功能主义”立法完善。但终因“结构形式主义”的羁... 担保物权有三种立法模式:结构功能主义、结构形式主义和结构一元主义。为顺应担保物权“规范一元”立法潮流,在“结构形式主义”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民法典》对动产担保物权实施了“结构功能主义”立法完善。但终因“结构形式主义”的羁绊,致使该“结构功能主义”立法完善陷入了某些“规范纠结”:“债物未分”的“规范纠结”,即将“其他具有担保物权功能的权利”,表述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空乏规范”的“规范纠结”,即对新增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不仅没有给足其应有的规范,且所给规范内容表述不一;以及“反向准用”的“规范纠结”,即增设了与高效且惯用的“类规范主动准用规范”反向的“个规范被动准用规范”等。《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立法中出现的“规范纠结”,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和动产担保物权的“规范一元”立法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物权 立法模式 规范纠结 规范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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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 被引量:29
3
作者 杜晨妍 李秀敏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27-30,共4页
用物权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大气环境容量问题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诉求。传统物权客体选择机理以及既有权利类型的缺失,是碳排放权物权客体化的瓶颈。笔者从立法论的视角,论证了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并提出准物权理论在划分自然资源所有... 用物权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大气环境容量问题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诉求。传统物权客体选择机理以及既有权利类型的缺失,是碳排放权物权客体化的瓶颈。笔者从立法论的视角,论证了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并提出准物权理论在划分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以及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的边界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准物权理论,明确其属于他物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类型,并通过立法手段将准物权纳入物权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物权属性 他物权 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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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 被引量:25
4
作者 高圣平 申晨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3-100,共8页
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本属当事人可得约定的事项,对于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公示意义不大,应当作为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非必要登记项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 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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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可撤销性的规范逻辑
5
作者 冯超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00-110,共11页
物权行为是否被撤销决定了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最终效果,但物权行为可撤销性认定具有特殊性。法理上,“无因性的相对化”理论并不准确,“瑕疵的同一性”仅有宣示说明作用,都不宜作为物权行为可撤销性的法理基础。由于物权行为作为法律... 物权行为是否被撤销决定了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最终效果,但物权行为可撤销性认定具有特殊性。法理上,“无因性的相对化”理论并不准确,“瑕疵的同一性”仅有宣示说明作用,都不宜作为物权行为可撤销性的法理基础。由于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其可撤销认定应与债权行为具有“法理的同一性”。根据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物权合意体现出特定性、非负担性与道德中立性,因此,其可撤销性认定需排除债权行为的干扰,仅以物权行为最小限度的构成要素为判定依据。仅当物权意思表示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瑕疵事由时,方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律效果上,若物权行为被撤销,视为未发生物权变动,让与人应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或更正登记;若物权行为未被撤销,物权变动仍然有效,让与人只能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让人返还所有权。若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同时具有可撤销性,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物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可撤销性 道德中立性 抽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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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 被引量:8
6
作者 彭真明 丁海江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3-90,共8页
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 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归属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结论符合民法精神,亦即"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所有权移转",且当事人约定优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合同 天然孳息 归属 《合同法》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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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以西欧主流民法国家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23
7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7期45-50,共6页
通过循着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路径,详细地考察了居住权制度在欧陆主流民法国家的历史与现状。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制度,形式单一,仅是身份权意义上的权利,其功能局限于弱者基本生存利益保障;法国法,居住权制度的功能得到拓展,亦在一定程度上... 通过循着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路径,详细地考察了居住权制度在欧陆主流民法国家的历史与现状。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制度,形式单一,仅是身份权意义上的权利,其功能局限于弱者基本生存利益保障;法国法,居住权制度的功能得到拓展,亦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身份性权利的束缚;德国法,这种功能拓展和权利性质的扩张更进一步,而意大利民法不仅在内容上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进行了拓展,并且立法形式也更为成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罗马法 法国民法 德国民法 意大利民法 功能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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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变动物权 被引量:7
8
作者 赵振华 杨芳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13-121,共9页
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理论上需澄清,只... 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理论上需澄清,只有能够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即,只有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或仲裁委员会具有形成力的仲裁裁决书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系,这样的法律文书依其所涉事项可具体化为几个类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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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一般规则的建构及其限度 被引量:33
9
作者 谢鸿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3-125,共13页
共同担保制度的规范重点是担保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形,包括共同保证、共同物保和混合共同担保等。除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外,共同担保还要求各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之和必须大于担保债权额。共同担保人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 共同担保制度的规范重点是担保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形,包括共同保证、共同物保和混合共同担保等。除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外,共同担保还要求各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之和必须大于担保债权额。共同担保人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根源并非各担保人的责任位于同一层次,而是物保人和保证人的法律处遇平等。民法典可抽象出共同担保的一般规则,包括区分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担保人按其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个担保额和债权总额不同时,应以价值较小者为准;担保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担保责任后,对超出部分享有法定代位权。共同担保规则需在个别情形设置例外规则或补充规则,共同抵押制度应确认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法定代位权。未来民法典宜以《物权法》第176条为基础,并通过准用规范调整其他共同担保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 共同抵押 追偿权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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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36
10
作者 高圣平 罗帅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7-37,共11页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追及效力 物尽其用 抵押财产的转让 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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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类型的本质属性 被引量:35
11
作者 韩松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3-72,共10页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类型的本质属性,应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体现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所有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的成员集体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类型的本质属性,应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体现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所有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的成员集体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依法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使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以此为基础,才能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所有权 集体公有制 集体所有权本质 集体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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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5
12
作者 谭启平 刘小鹏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1-109,共9页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基于双方申请原则,当交易一方因其利益考虑而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相对方就不能实现其预定的物权效果,只能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登记,但我国...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基于双方申请原则,当交易一方因其利益考虑而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相对方就不能实现其预定的物权效果,只能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登记,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登记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密切相关,旨在请求义务人协助不动产登记,属于一种民事实体权利;登记申请属于一种启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权利,需要厘清两者的区别。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具有体现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有其法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根源,我国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并应对登记请求权制度进行规范,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登记申请 登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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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分则相关规范的设计 被引量:24
13
作者 杨代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3-62,共10页
从解释论看,《物权法》第176条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既未作肯定规定,也未作否定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承认混合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从立法论看,我国《民法典》分则应当在相应章节规... 从解释论看,《物权法》第176条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既未作肯定规定,也未作否定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承认混合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从立法论看,我国《民法典》分则应当在相应章节规定各种情形共同担保的担保人都享有相互追偿权。在内部关系中,各担保人应均担责任,但物上担保人分担的责任不应超过担保物的价值。部分追偿义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担保物灭失且无赔偿金、补偿金请求权等代位物的,未能向其追偿的数额由追偿权利人和其他追偿义务人均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 担保 共同担保 连带债务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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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利关系及制度建设——基于《物权法》的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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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遥 赵民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7-124,共8页
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鼓励人防空间的多元主体建设和平战结合利用;但因制度建设滞后和权利边界不清,围绕"结合民用建筑配建"(简称"结建")的人防工程的权利冲突和利益... 人民防空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鼓励人防空间的多元主体建设和平战结合利用;但因制度建设滞后和权利边界不清,围绕"结合民用建筑配建"(简称"结建")的人防工程的权利冲突和利益矛盾时有发生。文章回顾人防工程的立法和建设历程,分析当前存在的权利矛盾,进而辨析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权利"与"战时权利"及权利行使边界。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物权"概念来定义结建人防空间的权利,并合理划定权责边界,从而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并有效落实人防空间的平时和战时管理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防空工程 物权法 平时权利 战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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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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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6-93,共8页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书 物权变动 形成判决 《物权法》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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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再证成——以《物权法》第174条为中心 被引量:6
16
作者 翟云岭 刘耀东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33-40,133,共8页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金上,而是存在于抵押人所获得之赔偿金等请求权之上。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重要特征在于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人因此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取得的特定财产。因此,抵押物转卖所得之价金、租金债...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金上,而是存在于抵押人所获得之赔偿金等请求权之上。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重要特征在于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人因此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取得的特定财产。因此,抵押物转卖所得之价金、租金债权、抵押物毁损后之残余物及抵押物拆除后之重建物均非物上代位之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上代位性 代位物 变形物 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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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语境下的动产让与担保:体系定位与功能反思 被引量:24
17
作者 薛启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38-44,共7页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公示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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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被引量:24
18
作者 周友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7-113,共7页
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采整合模式,但相对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其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 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采整合模式,但相对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其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所享有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包括:请求修理、请求再交付、请求减价、主张解除合同以及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另外,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当可以与买受人基于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一些权利并存,包括基于欺诈和重大误解而享有的合同撤销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请求权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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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退出规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7
19
作者 刘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3-162,170,共11页
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有效退出是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不同思路。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机制确有必要。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财... 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有效退出是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不同思路。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机制确有必要。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财产和身份要素并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的复合型权利,由此决定承包地退出必须慎重对待。在立法体例上,应坚持土地承包权退出事由法定原则,同时厘定承包地收回"原则禁止与例外允许"二元模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收回事由。在立法内容上,完善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规则,承包地自愿交回在法权关系应表达为土地承包权的抛弃或转让,抛弃土地承包权须以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发包方以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为原则,不影响农户成员资格和再承包权,应成为主要退出方式。"依法收回"可分为身份性收回和非身份性收回,身份性收回包括因户口迁移引起的收回和因承包方全家消亡绝户而收回,非身份性收回又分为因承包地灭失、承包地被征收而收回。为保障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的格局,构建承包地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权消灭 承包地收回 承包地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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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迁安置优先权的司法解释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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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华 王国柱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9,15,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优先权,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方面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事后救济"等弊端,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侵害,并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相冲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优先权,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方面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事后救济"等弊端,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侵害,并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相冲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物权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回迁安置优先权的适用条件,确保其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的和谐一致,并通过预告登记等制度补充其制度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 回迁安置 优先权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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