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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虚所有权——兼论上位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
1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5,共13页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间。在中世纪,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上位所有权的概念取代,后来又发展出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到近现代,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典采用,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甚至在英美法中,空虚所有权也以剩余所有权的名目存在。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中,奉行用益权所有权负担说,肯认经受了此等负担的所有权仍具有完整性,故不承认空虚所有权概念。这些国家为了征税的需要或算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需要,也要以数学方法计算出用益权与空虚所有权的价值比例,所以,实际上承认了空虚所有权的概念。我国主流学界不承认空虚所有权,导致法院不能利用空虚所有权与居住权的两分解决同居困境等问题,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编司法解释二确立空虚所有权概念,补上确立了居住权而未确立空虚所有权的短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虚所有权 用益权 居住权 上位所有权 不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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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探索超越“全有或全无”的第三条道路
2
作者 韩世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的受领,“返还财产”则须依不当得利法则确定其返还的方法与范围,可能但却并非必然是当初所受领的金钱。在接力给付形成给付链条且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双重瑕疵)场合,善意的接力给付人的现存利益可能表现为其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作为接力给付人所受领履约保证金的代偿物,构成相应的返还客体。这种“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精准对应当事人事先对于履约保证金返还风险的分配,因其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故更为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履约保证金 返还财产 代偿物 给付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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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类型构造及效果规制
3
作者 冉克平 施宇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1-173,共13页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采取场景化思维,类型化为隔绝公司治理型、监督公司治理型以及控制公司治理型。自权利性质观之,对应的是彻底功能化的担保权利、兼具组织法色彩的担保权利、具备担保功能的股东权利三阶序列。在类型构造的识别上,应构建以“公司意思”与“合意内容”为要素的动态判断体系。在隔绝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全面功能化路径,适用股权质押规则;在监督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适度功能化路径,债权人承担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中心的消极义务,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在控制公司治理型交易中,应限制担保功能化程度,债权人承担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积极义务,以股东出资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类型构造 规范效果 担保权利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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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对抗主义
4
作者 武腾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8-136,共9页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险增加,且债务人容易陷入道德困境。通知对抗主义试图在普通债权领域全面引入公示原则,忽视了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之间的分工。有价证券制度为克服普通债权缺少外观之弱点,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为促进债权交易安全,应该更加重视有价证券制度的完善和适用,而非拘泥于对普通债权让与规则的重构。近年来,普通债权的融资实践中经常采取不通知债务人的做法,通知对抗主义无助于保障这些交易的顺利开展。普通债权让与一般规则仍然应该坚持合同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主义 证券债权 将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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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限度
5
作者 伍华军 张望 《决策与信息》 2026年第1期39-48,共10页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质和行政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地位。基于行政协议本质属性与行政诉讼之定位,“先行后民”“行主民辅”的法律适用逻辑更为妥当。基于此,应准确把握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时机及限度。具体而言,要精准界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条款、强制性规定条款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边界,以期最大化地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5条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民法 行政法 无效认定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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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探析
6
作者 樊丽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39-47,共9页
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德国各法域有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妆奁制五种夫妻财产制。德国法学家以降低过渡的困难性、保护妻子的平等权利、维护丈夫的家主地位、在妻子平等权利保护和丈夫家主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德国各法域有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妆奁制五种夫妻财产制。德国法学家以降低过渡的困难性、保护妻子的平等权利、维护丈夫的家主地位、在妻子平等权利保护和丈夫家主地位维护之间寻求平衡这四项标准,锁定管理共同制为德国第一部统一法定夫妻财产制。跨越一百多年的岁月,德国法学家提出的夫妻财产制要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以及管理共同制中体现这种平衡的制度设计,对于我们思考如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实现夫妻财产权利公平对等、维护婚姻平和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00年《德国民法典》 夫妻财产制 平衡夫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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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合理使用的理论逻辑及制度完善 被引量:1
7
作者 谢永江 杨欣睿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77-87,共11页
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公众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数据,这种使用利益因符合法权特征而构成使用者的权利。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现实需求,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因自身理念契合现有法律和政策精神,能够有效释放数据价值、平衡多元利益、促进公平... 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公众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数据,这种使用利益因符合法权特征而构成使用者的权利。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现实需求,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因自身理念契合现有法律和政策精神,能够有效释放数据价值、平衡多元利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社会效益而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立法、司法实践后发现,我国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层面暂未出台统一的数据合理使用规定。部分地区在数据治理过程中率先提出数据合理使用理念,探索出数据合理使用的初步形式,形成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仍未能满足实际的数据流通需要。究其原因,现行制度还存在统一规则缺失、适用标准不清、配套措施欠缺的问题。为充分激活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功效,未来应在已有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将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纳入其中,规定基于个人研习及公共利益需要,可对已公开的非敏感、非核心数据进行合理使用,但使用行为应以合法、正当、善意、安全的方式进行,并限于刚好满足目的的必要程度。同时,以信息披露、执法、司法、企业合规机制为抓手,推动数据合理使用规范有效实施,辅以完备的配套措施做好制度衔接,激发数据开放动力,增加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打通数据合理使用链路,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数据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公共利益 数据共享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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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与行政行为区分审查模式的提出
8
作者 蔡睿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8-127,共10页
将政府合同分割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对前者比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担忧,亦造成司法审查进退失据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行政协议”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合同,现今关于其特殊性的论述均不能推翻这一... 将政府合同分割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对前者比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担忧,亦造成司法审查进退失据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行政协议”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合同,现今关于其特殊性的论述均不能推翻这一事实。回归事物本质,宜对政府合同统一把握,适用民法规则评价其效力。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则须直面政府合同中的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分政府合同本身与涉及政府合同的行政行为,分别适用私法和公法进行审查,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得其所,能够兼顾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诸原则,应是构建政府合同司法审查模式的可行路径。考虑到行政行为与政府合同审查结论的关联性,可考虑由一个法庭受理一次解决纠纷,但须打通程序壁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政府合同 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区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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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合同责任性质认定的争鸣与省思
9
作者 史瑞柯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49-53,共5页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形态演变,借用合同的客体与应用场景日益拓展,其借用人违约时的责任认定问题亦持续凸显。针对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应类推租赁或保管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学理解释不一,司法实践分歧突出。尽管《中华人民...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形态演变,借用合同的客体与应用场景日益拓展,其借用人违约时的责任认定问题亦持续凸显。针对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应类推租赁或保管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学理解释不一,司法实践分歧突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将“借用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单独规定,但其规范价值不容忽视。为明确回答借用人合同责任的性质,对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进行考察。鉴于该体系原则上采纳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借用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亦为无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用人责任 无过错责任 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 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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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赋能新质消费力的提升效应——基于科技创新的中介作用
10
作者 姜志祥 《决策与信息》 2026年第1期78-83,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质消费力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质消费力的培育并非单纯依赖技术渗透,更需构建“数字经济—科技创新—消费升级”的传导链条。数字经济可通过降低创新搜寻成本、革新科研范式、构建开源生态等途径,... 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质消费力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质消费力的培育并非单纯依赖技术渗透,更需构建“数字经济—科技创新—消费升级”的传导链条。数字经济可通过降低创新搜寻成本、革新科研范式、构建开源生态等途径,为科技创新提供数据底座与工具支撑,而科技创新则通过产品迭代、体验升级与需求创造,直接赋能消费价值的质变。基于2013—2023年我国省份面板数据,通过构建包含数字经济和新质消费力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及分步中介检验法进行实证后的结果表明:数字经济对新质消费力存在显著直接提升效应;科技创新在数字经济赋能新质消费力过程中发挥显著的中介作用;东部地区数字经济对新质消费力的直接效应更强,而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弱。今后,要构建梯度化数字基建布局,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优化虚实融合消费场景,鼓励相关企业深化数字化消费服务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新质消费力 科技创新 消费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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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
11
作者 熊颖 《河北企业》 2026年第1期157-160,共4页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深刻变革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区别于传统贸易,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信息严重缺失,互联网的高度虚拟性、相关民事主体的复杂性与交易过程的时间延长,也让网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深刻变革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区别于传统贸易,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信息严重缺失,互联网的高度虚拟性、相关民事主体的复杂性与交易过程的时间延长,也让网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了诸多争议。许多国内电子商务平台都会通过“发货时成立”等格式条款来与消费者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付款后合同仍未成立的格式条款无效,否定了这一商业惯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吸收这一条款内容,也给理论界对两部法律的关系认定与实务中二者的适用带来了诸多困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购合同 电子商务 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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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困局与破解 被引量:8
12
作者 高莉 《江海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84-192,共9页
数据因其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非物质性等特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着天然类同性,故而数据知识产权应在数据基础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当前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仍存在保护吁求与赋权难题之间的巨大区隔。而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在数... 数据因其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非物质性等特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着天然类同性,故而数据知识产权应在数据基础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当前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仍存在保护吁求与赋权难题之间的巨大区隔。而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在数据知识产权赋权制度建构中,也面临数据客体形态“刻画不足”、权利保护重叠,以及数据获取和使用壁垒、利益平衡机制失灵、国际竞争和协调秩序失范等障碍与挑战。因此,应打破“数据产权观”迷思,保持权利谦抑的立法态度,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二元结构出发,校准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功能,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扩展适用于数据保护与利用,建立“有限权利+合理使用”的治理模型,使数据知识产权成为数据治理架构中的重要基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保护/限制” 客体类型化 重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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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来源可追溯义务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6
13
作者 蔡琳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1-169,I0004,I0005,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赋能AIGC新业态发展的同时,面临着AIGC可版权性认定与版权侵权责任归结的制度适用难题。我国司法试图以“提示工程”和合理注意义务的解释性适用来破解以上困境,却因“法教义学”的理论局限而引起学理争议。究其根...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赋能AIGC新业态发展的同时,面临着AIGC可版权性认定与版权侵权责任归结的制度适用难题。我国司法试图以“提示工程”和合理注意义务的解释性适用来破解以上困境,却因“法教义学”的理论局限而引起学理争议。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制度标准缺少AIGC技术逻辑下的适度延伸。以“人机合作”理念为基础,构造AIGC语料来源的可追溯义务,能够发挥制度标准延伸及制度衔接中的法律效用,搭建人类贡献与独创性标准之间的对接渠道,同时完成AIGC产业链条中的侵权语料来源追溯,最终破解AIGC新业态在版权保护项下面临的无序化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平台 语料来源可追溯 人机合作 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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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的可解释性与刑法归责 被引量:4
14
作者 陈京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3-76,共14页
算法的可解释性问题会影响刑法归责。算法的可解释性只是刑法归责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刑法归责判断的全部,算法不具有充分可解释性并非刑法归责的鸿沟。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算法在产业领域的应用尽管存在现实风险,但是经过算法评估,... 算法的可解释性问题会影响刑法归责。算法的可解释性只是刑法归责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刑法归责判断的全部,算法不具有充分可解释性并非刑法归责的鸿沟。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算法在产业领域的应用尽管存在现实风险,但是经过算法评估,达到产品安全标准的算法研发、应用行为不具有法所禁止的危险。高风险级别算法的运维者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无论算法是否具有可解释性,高度自主性算法产品的消费者都不应负担过度的注意义务,人与算法产品互动导致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归责于消费者;对于算法作为业务决策辅助的场景应用,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不能以算法不具有充分可解释性抗辩,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归责于从业者的业务过失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的可解释性 风险分配理论 客观归责 注意义务 算法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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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应对 被引量:4
15
作者 解永照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0-110,共11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凭借强大算力、先进算法和海量数据展现出优秀的内容生成能力,但是当算法或数据等出现问题时,可能引发数据、算法、生成内容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潜在法律风险。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 人工智能大模型凭借强大算力、先进算法和海量数据展现出优秀的内容生成能力,但是当算法或数据等出现问题时,可能引发数据、算法、生成内容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潜在法律风险。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为有效应对上述风险,需要完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确保数据收集、使用安全、合法;构建全生命周期算法监管框架,消除算法歧视与黑箱;建立生成内容审核机制,保证生成内容符合法律与道德标准;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及时、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大模型 数据 算法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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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远程工作劳动争议的制度挑战与对策 被引量:1
16
作者 班小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83-192,共10页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境远程工作在全球劳动力市场兴起,相关劳动争议引发了管辖与法律适用难题。欧盟、加拿大以及日本具有相对完备的涉外劳动争议管辖与法律适用体系,将境外雇主明确纳入管辖范围,为雇员设置了保护性管辖,并通过...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境远程工作在全球劳动力市场兴起,相关劳动争议引发了管辖与法律适用难题。欧盟、加拿大以及日本具有相对完备的涉外劳动争议管辖与法律适用体系,将境外雇主明确纳入管辖范围,为雇员设置了保护性管辖,并通过相对灵活的法律适用规则,确保准据法适用的合理性。相比之下,在应对此类跨法域争议问题上,我国制度存在对境外用人单位的管辖规则不明确、涉外劳动争议管辖规则的特殊性不足、法律适用规则的文义模糊等问题,不利于保障跨境远程工作劳动者的诉权,亦难以合理确定准据法。面对数字时代跨境远程工作的增长潜力,我国应加强跨境劳动争议治理体系建设,优化裁审衔接机制,基于劳动者相对弱势性细化管辖规则,并增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远程工作 劳动争议 民事诉讼法 涉外管辖 最密切联系 强制性规范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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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下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调适 被引量:1
17
作者 马一德 汪婷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7-120,F0002,共15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结构性挑战。企业数据在训练数据中隐性扩散、在模型应用中失控流转,引发商业秘密流动失控风险,并导致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面临双重制度困境:保密性因保密意愿否定与技术不可控性遭遇...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结构性挑战。企业数据在训练数据中隐性扩散、在模型应用中失控流转,引发商业秘密流动失控风险,并导致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面临双重制度困境:保密性因保密意愿否定与技术不可控性遭遇主客观解构,秘密性因输出结果相似性与数据可及性而趋于形式化。由此引发的传统法律规则与技术特性之间的适配性危机亟待破解。与此同时,数字时代催生了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的三重范式转型,即数据控制权理论突破绝对保密传统,合作保密机制重构保密与共享的二元对立,以及动态价值评估体系承认数据训练贡献与组合秘密独立价值。基于此,需构建多维协同治理方案:规则层面建立动态化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技术层面依托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与算法透明度监管工具实现数据流通风险管控;实施保障层面则形成政企协同、行业自律与司法规则统一的三重机制。该方案旨在为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数据安全维护提供法治解方,并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产权保护提供范式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企业数据 商业秘密保护 数据控制权 制度调适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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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束的历史由来及现实启示 被引量:1
18
作者 彭诚信 黄筠博 《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8-79,共12页
财产的权利束理论是分析法学、法律现实主义和经济学三者合力形成的历史产物。分析法学提供了权利束的概念框架,法律现实主义应用权利束并将其推广,权利束的经济学解释导致了财产的泛化。权利束理论通过涤除财产权与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进... 财产的权利束理论是分析法学、法律现实主义和经济学三者合力形成的历史产物。分析法学提供了权利束的概念框架,法律现实主义应用权利束并将其推广,权利束的经济学解释导致了财产的泛化。权利束理论通过涤除财产权与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消解所有权这一概念,冲击了现代权利体系,模糊了对物权、对世权、对人权、财产与人格权之间的界限。权利束在法律上至多只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可以用来描述所有种类的权利,其学理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激励学者进一步探究权利在本体论上的概念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束 财产 分析法学 法律现实主义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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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认定标准的适用困境与应对之道 被引量:1
19
作者 冷传莉 王宗峰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4-163,共10页
权利滥用规范的司法适用在于如何确定权利人的行权行为构成滥用。当前,我国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从《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得出的“动态系统论”通过要素衡量予以认定,二是从司法实务中提炼的根据基本原则... 权利滥用规范的司法适用在于如何确定权利人的行权行为构成滥用。当前,我国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从《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得出的“动态系统论”通过要素衡量予以认定,二是从司法实务中提炼的根据基本原则进行认定。然而,“动态系统论”缺乏明晰的评价基准,仅具有补充说理功能,单纯以尚需证明的要素作为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恐沦为裁判者策略性适用法律规范的论证工具;基本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径行适用则会导致规范涵摄的不确定并架空其他法律规则的适用。与此同时,比例原则基于明确的审查步骤和相对客观的审查理念,既能克服“动态系统论”作为权利滥用认定标准未能指明评价基准的弊病,又可摆脱基本原则在认定权利滥用过程中过于主观的论证倾向。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及其位阶秩序的鉴别路径,能够完整展现权利冲突的化解过程,并程式化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从而为权利滥用规范的明确适用提供有效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滥用 动态系统论 基本原则 权利冲突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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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种业服务的风险管理与法律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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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祥 《分子植物育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78-684,共7页
本研究聚焦于合同研究组织(CRO)在种业服务中的风险管理和法律保障问题。随着种业市场的全球化和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CRO在种子研发和市场推广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CRO服务的项目复杂性、技术创新及多国法规环境的差异性,带来... 本研究聚焦于合同研究组织(CRO)在种业服务中的风险管理和法律保障问题。随着种业市场的全球化和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CRO在种子研发和市场推广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CRO服务的项目复杂性、技术创新及多国法规环境的差异性,带来了显著的风险管理和法律保障挑战。本研究通过对项目管理风险、技术转移风险及监管遵从风险的系统分析,提出了风险评估与缓解的策略。同时,从合同管理、法规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三个维度,探讨了CRO如何通过强化法律保障助力种业项目的顺利推进。研究还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CRO服务在植物品种改良项目中的实践效果和种子公司在跨国法规环境下的监管策略。本研究旨在为种业公司优化CRO合作模式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以提高企业在国际种业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RO 种业服务 风险管理 法律保障 植物品种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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