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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虚所有权——兼论上位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
1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5,共13页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间。在中世纪,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上位所有权的概念取代,后来又发展出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到近现代,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典采用,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甚至在英美法中,空虚所有权也以剩余所有权的名目存在。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中,奉行用益权所有权负担说,肯认经受了此等负担的所有权仍具有完整性,故不承认空虚所有权概念。这些国家为了征税的需要或算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需要,也要以数学方法计算出用益权与空虚所有权的价值比例,所以,实际上承认了空虚所有权的概念。我国主流学界不承认空虚所有权,导致法院不能利用空虚所有权与居住权的两分解决同居困境等问题,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编司法解释二确立空虚所有权概念,补上确立了居住权而未确立空虚所有权的短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虚所有权 用益权 居住权 上位所有权 不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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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探索超越“全有或全无”的第三条道路
2
作者 韩世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的受领,“返还财产”则须依不当得利法则确定其返还的方法与范围,可能但却并非必然是当初所受领的金钱。在接力给付形成给付链条且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双重瑕疵)场合,善意的接力给付人的现存利益可能表现为其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作为接力给付人所受领履约保证金的代偿物,构成相应的返还客体。这种“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精准对应当事人事先对于履约保证金返还风险的分配,因其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故更为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履约保证金 返还财产 代偿物 给付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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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类型构造及效果规制
3
作者 冉克平 施宇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1-173,共13页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采取场景化思维,类型化为隔绝公司治理型、监督公司治理型以及控制公司治理型。自权利性质观之,对应的是彻底功能化的担保权利、兼具组织法色彩的担保权利、具备担保功能的股东权利三阶序列。在类型构造的识别上,应构建以“公司意思”与“合意内容”为要素的动态判断体系。在隔绝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全面功能化路径,适用股权质押规则;在监督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适度功能化路径,债权人承担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中心的消极义务,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在控制公司治理型交易中,应限制担保功能化程度,债权人承担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积极义务,以股东出资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类型构造 规范效果 担保权利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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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对抗主义
4
作者 武腾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8-136,共9页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险增加,且债务人容易陷入道德困境。通知对抗主义试图在普通债权领域全面引入公示原则,忽视了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之间的分工。有价证券制度为克服普通债权缺少外观之弱点,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为促进债权交易安全,应该更加重视有价证券制度的完善和适用,而非拘泥于对普通债权让与规则的重构。近年来,普通债权的融资实践中经常采取不通知债务人的做法,通知对抗主义无助于保障这些交易的顺利开展。普通债权让与一般规则仍然应该坚持合同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主义 证券债权 将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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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5
作者 王利明 章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9,共13页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必要且不合理地规避了债权人撤销权,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规定。同时,必须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因此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正向人格否认 反向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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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发展中的空地冲突及其法律因应
6
作者 王锡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90-200,F0003,共12页
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 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的特点,因而应变革原有的以地面主体权利为核心、以分层理论为主导的空地冲突回应方式。空地冲突的解决应从传统的空间分层转向空间共生,弱化分层的绝对性,突出空间的共享性。可通过公私法协同方式推动制度变革,在公法层面设置具有相对性的低空空间三分架构,确立对分层空间的优先使用权而非绝对排他权利;在私法层面,通过物权、合同、侵权规则为权利共生空间使用提供调节机制,提升低空空域利用率,为低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空域 空地冲突 共生空间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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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质化代币之法律属性辨析
7
作者 俞亮 张驰 《人民司法》 2026年第3期84-90,共7页
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借助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数字场景应用,目前关于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说、知识产权说、证券说、新型合同说、数字权益凭证说等不同观点,但都无法涵盖NFT的所有形态。因其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借助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数字场景应用,目前关于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说、知识产权说、证券说、新型合同说、数字权益凭证说等不同观点,但都无法涵盖NFT的所有形态。因其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目前还无法用现有法律上的一个确定概念来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只能根据NFT与其指代对象的分离程度、其铸造时的创作者意愿、以及特定法城下所适用法律的认可度来确定对其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NFT 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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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限度
8
作者 伍华军 张望 《决策与信息》 2026年第1期39-48,共10页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质和行政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地位。基于行政协议本质属性与行政诉讼之定位,“先行后民”“行主民辅”的法律适用逻辑更为妥当。基于此,应准确把握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时机及限度。具体而言,要精准界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条款、强制性规定条款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边界,以期最大化地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5条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民法 行政法 无效认定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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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探析
9
作者 樊丽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39-47,共9页
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德国各法域有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妆奁制五种夫妻财产制。德国法学家以降低过渡的困难性、保护妻子的平等权利、维护丈夫的家主地位、在妻子平等权利保护和丈夫家主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德国各法域有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妆奁制五种夫妻财产制。德国法学家以降低过渡的困难性、保护妻子的平等权利、维护丈夫的家主地位、在妻子平等权利保护和丈夫家主地位维护之间寻求平衡这四项标准,锁定管理共同制为德国第一部统一法定夫妻财产制。跨越一百多年的岁月,德国法学家提出的夫妻财产制要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以及管理共同制中体现这种平衡的制度设计,对于我们思考如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实现夫妻财产权利公平对等、维护婚姻平和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00年《德国民法典》 夫妻财产制 平衡夫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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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难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制度完善
10
作者 吕成龙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与目标亦存在模糊,这是由监事会职权的完全平移所导致的,但深层次原因却是监督逻辑与目标不清及叠加监督对象的错位设置。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审计委员会制度机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为专家监督机构,监督重点为公司治理的守法与依规。在具体制度修改上,应缩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尤其是此前监事会也难以胜任、无必要承担的事项,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规范,完善议事规则与优化审计委员会成员薪酬。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时,要重点审视其所违背义务是否属于公司依法依规治理事项,精准追究不同成员的各自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公司治理 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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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纾解
11
作者 邓社民 丁稳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7-108,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制度真空。为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权益,须尽快厘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法边界,并借助制度工具有效规避和化解潜在的侵权风险。内容生成前端本质为非作品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容输出后端则因内容的显化输出而具有表达性,存在客观侵权风险,应被重点规制。同时,该侵权风险本质为技术内生性风险,从立法论进路出发调试现行权利限制制度实为“治标不治本”,必须秉持“以技治技”理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系列注意义务,才能从根源纾解侵权风险。此外,著作权纠纷源于技术对既有利益分配逻辑的解构,可通过建立高质量训练数据供给池和作品使用收益分享机制以缓和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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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产品责任 被引量:1
12
作者 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5-61,共17页
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 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规则:一是革新产品概念,将软件、AI系统等数字化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二是扩大可赔偿损害范围,涵盖心理健康损害、数据损害、精神性人格权损害等;三是以合理算法标准取代传统缺陷认定模式,并以上市后监测义务等作为辅助规则;四是排除发展风险抗辩,建立算法解释与信息获取等程序性保障机制。总体而言,以产品责任视角来构建AI监管框架,是减轻AI风险和救济AI损害最有前景的方法,有助于激励安全创新,强化消费者保护,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提供者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合理算法标准 算法缺陷 人工智能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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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身份关系协议概念构造的解释论展开
13
作者 姜大伟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09-120,共12页
由于工具理性以及个人主义理念的浸润与影响,身份共同体成员订立并通过协议形塑和调适身份关系是身份秩序生成和维系的重要依据。《民法典》虽然对身份领域可协议事项予以碎片化确认,但并未对其内涵及外延给予概念化界定。廓清身份关系... 由于工具理性以及个人主义理念的浸润与影响,身份共同体成员订立并通过协议形塑和调适身份关系是身份秩序生成和维系的重要依据。《民法典》虽然对身份领域可协议事项予以碎片化确认,但并未对其内涵及外延给予概念化界定。廓清身份关系协议的确切所指,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涉身份关系协议规范的基础前提。就内涵而言,身份关系协议是身份人以合意为基础缔结的发生身份法效果的协议;就外延而言,身份关系协议包括纯粹的身份关系协议以及附随身份的财产协议。同居关系协议宜目的性扩张解释为身份关系协议。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的身份合意不是身份关系协议,不为身份法所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关系协议 概念构造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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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法规发展态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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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华 郭辰晨 +1 位作者 徐静婷 赵文慧 《标准科学》 2026年第1期120-128,共9页
【目的】面对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从自身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需求出发,增强标准专利融合国际化布局,主导利益分配格局的情势,我国亟须加强标准必要专利规则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标准专利协同治理新局面。【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 【目的】面对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从自身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需求出发,增强标准专利融合国际化布局,主导利益分配格局的情势,我国亟须加强标准必要专利规则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标准专利协同治理新局面。【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发展热点和趋势,深入研探与之相关的国际政策,系统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状况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提建议。【结果】归纳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全球战略关注热点、重点领域博弈焦点及政策措施作用重点三方面发展态势。【结论】提出从加强战略谋划、优化制度建设、提升企业能力及推进国际合作四方面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和策略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产业链供应链 协同治理 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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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功能的再思考
15
作者 殷楠(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6年第1期182-192,共11页
尽管知识产权的传统功能——包括经济激励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知识公开及维护市场秩序——依然有效,但无形资产主导经济、地缘政治东移及非国家行为体赋权等全球结构性转变要求其扩展功能定位。基于此,作者提出知识产权的三大新... 尽管知识产权的传统功能——包括经济激励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知识公开及维护市场秩序——依然有效,但无形资产主导经济、地缘政治东移及非国家行为体赋权等全球结构性转变要求其扩展功能定位。基于此,作者提出知识产权的三大新增功能:竞争调节器——在创新成为竞争核心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间与国家间竞争的关键工具;利益平衡器——需协调创作者、企业、公众等多方诉求;融资机制——通过转播权、品牌授权等方式,将文化、体育等无形资产转化为经济收益。新环境衍生出权利归属、可专有性及获取性三大焦点议题,政策制定需应对多边协调困境,通过具体技术性方案逐步适应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 创新竞争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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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合理使用的理论逻辑及制度完善 被引量:2
16
作者 谢永江 杨欣睿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77-87,共11页
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公众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数据,这种使用利益因符合法权特征而构成使用者的权利。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现实需求,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因自身理念契合现有法律和政策精神,能够有效释放数据价值、平衡多元利益、促进公平... 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公众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数据,这种使用利益因符合法权特征而构成使用者的权利。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现实需求,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因自身理念契合现有法律和政策精神,能够有效释放数据价值、平衡多元利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社会效益而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立法、司法实践后发现,我国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层面暂未出台统一的数据合理使用规定。部分地区在数据治理过程中率先提出数据合理使用理念,探索出数据合理使用的初步形式,形成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仍未能满足实际的数据流通需要。究其原因,现行制度还存在统一规则缺失、适用标准不清、配套措施欠缺的问题。为充分激活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功效,未来应在已有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将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纳入其中,规定基于个人研习及公共利益需要,可对已公开的非敏感、非核心数据进行合理使用,但使用行为应以合法、正当、善意、安全的方式进行,并限于刚好满足目的的必要程度。同时,以信息披露、执法、司法、企业合规机制为抓手,推动数据合理使用规范有效实施,辅以完备的配套措施做好制度衔接,激发数据开放动力,增加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打通数据合理使用链路,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数据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公共利益 数据共享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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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追偿的规范构造
17
作者 潘芳芳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9-105,共17页
在父母未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实际扶养人向其追偿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因二人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在实际扶养人为直接抚养方父母时,应首先区分是否存在抚养费给付约定。父母达成的高于法定抚养费标准的抚养费给付约定属于一种特殊的利... 在父母未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实际扶养人向其追偿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因二人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在实际扶养人为直接抚养方父母时,应首先区分是否存在抚养费给付约定。父母达成的高于法定抚养费标准的抚养费给付约定属于一种特殊的利益第三人协议,在子女成年前,非直接抚养方父母欠付抚养费的,由其向子女承担违约责任。子女成年后,非直接抚养方父母向直接抚养方父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存在抚养给付约定,无论父母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二人对子女承担连带债务,实际抚养的一方可基于连带债务规范在子女成年后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追偿。在实际扶养人为后顺位扶养义务人或负有抚养义务父母的近亲属时,符合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抚养债权移转给代付人,代付人可据此求偿。其他实际扶养人则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规定向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求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子女抚养费 实际扶养人 利益第三人协议 第三人代为清偿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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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训练中的版权开放许可规则及其实现路径
18
作者 李倩 沈立苏 《信息安全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8-74,共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对海量作品的依赖引发版权侵权风险,欧盟、美国与日本等法域通过创新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等规则予以规制.尽管适当允许利用作品进行数据训练已基本成为国内理论共识,但其具体的合规路径仍存在较大争议.研究发现,应在...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对海量作品的依赖引发版权侵权风险,欧盟、美国与日本等法域通过创新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等规则予以规制.尽管适当允许利用作品进行数据训练已基本成为国内理论共识,但其具体的合规路径仍存在较大争议.研究发现,应在数据训练中引入版权开放许可机制,以自主声明替代逐件授权,并通过合理利益分配与透明监管体系激励权利人参与,构建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基于作品自动受保护、数量庞杂的特点,应明确版权开放许可声明的公示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并允许版权人对其系列作品进行集合许可,以更好适应智能时代数据密集型利用的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训练 文本与数据挖掘 著作权 开放许可 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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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与行政行为区分审查模式的提出
19
作者 蔡睿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8-127,共10页
将政府合同分割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对前者比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担忧,亦造成司法审查进退失据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行政协议”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合同,现今关于其特殊性的论述均不能推翻这一... 将政府合同分割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对前者比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担忧,亦造成司法审查进退失据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行政协议”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合同,现今关于其特殊性的论述均不能推翻这一事实。回归事物本质,宜对政府合同统一把握,适用民法规则评价其效力。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则须直面政府合同中的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分政府合同本身与涉及政府合同的行政行为,分别适用私法和公法进行审查,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得其所,能够兼顾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诸原则,应是构建政府合同司法审查模式的可行路径。考虑到行政行为与政府合同审查结论的关联性,可考虑由一个法庭受理一次解决纠纷,但须打通程序壁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政府合同 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区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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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推送权利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20
作者 贠晓灵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52-63,共12页
学界一般将侵害用户权益的互联网平台信息推送行为仅仅视为侵权行为,然而平台的推送行为是具备规范基础的行权行为,应当从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入手研究其法律规制路径。平台滥用推送权利的认定标准是其推送行为具备权利行使的外观、违反了... 学界一般将侵害用户权益的互联网平台信息推送行为仅仅视为侵权行为,然而平台的推送行为是具备规范基础的行权行为,应当从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入手研究其法律规制路径。平台滥用推送权利的认定标准是其推送行为具备权利行使的外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平台滥用推送权利现象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平台优势地位导致用户维权困难;第二,缺乏明确的裁判依据;第三,未具体规定平台的有关法律义务。依此,应当推动平台法治领域中消费公益诉讼的适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则化,并细化平台在推送行为中要承担的义务。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制平台滥用推送权利的行为,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推送权利 权利滥用 网络空间安宁权 消费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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