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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发展中的空地冲突及其法律因应 被引量:1
1
作者 王锡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90-200,F0003,共12页
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 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的特点,因而应变革原有的以地面主体权利为核心、以分层理论为主导的空地冲突回应方式。空地冲突的解决应从传统的空间分层转向空间共生,弱化分层的绝对性,突出空间的共享性。可通过公私法协同方式推动制度变革,在公法层面设置具有相对性的低空空间三分架构,确立对分层空间的优先使用权而非绝对排他权利;在私法层面,通过物权、合同、侵权规则为权利共生空间使用提供调节机制,提升低空空域利用率,为低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空域 空地冲突 共生空间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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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虚所有权——兼论上位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
2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5,共13页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间。在中世纪,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上位所有权的概念取代,后来又发展出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到近现代,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典采用,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甚至在英美法中,空虚所有权也以剩余所有权的名目存在。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中,奉行用益权所有权负担说,肯认经受了此等负担的所有权仍具有完整性,故不承认空虚所有权概念。这些国家为了征税的需要或算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需要,也要以数学方法计算出用益权与空虚所有权的价值比例,所以,实际上承认了空虚所有权的概念。我国主流学界不承认空虚所有权,导致法院不能利用空虚所有权与居住权的两分解决同居困境等问题,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编司法解释二确立空虚所有权概念,补上确立了居住权而未确立空虚所有权的短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虚所有权 用益权 居住权 上位所有权 不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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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探索超越“全有或全无”的第三条道路
3
作者 韩世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的受领,“返还财产”则须依不当得利法则确定其返还的方法与范围,可能但却并非必然是当初所受领的金钱。在接力给付形成给付链条且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双重瑕疵)场合,善意的接力给付人的现存利益可能表现为其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作为接力给付人所受领履约保证金的代偿物,构成相应的返还客体。这种“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精准对应当事人事先对于履约保证金返还风险的分配,因其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故更为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履约保证金 返还财产 代偿物 给付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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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类型构造及效果规制
4
作者 冉克平 施宇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1-173,共13页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采取场景化思维,类型化为隔绝公司治理型、监督公司治理型以及控制公司治理型。自权利性质观之,对应的是彻底功能化的担保权利、兼具组织法色彩的担保权利、具备担保功能的股东权利三阶序列。在类型构造的识别上,应构建以“公司意思”与“合意内容”为要素的动态判断体系。在隔绝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全面功能化路径,适用股权质押规则;在监督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适度功能化路径,债权人承担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中心的消极义务,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在控制公司治理型交易中,应限制担保功能化程度,债权人承担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积极义务,以股东出资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类型构造 规范效果 担保权利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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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对抗主义
5
作者 武腾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8-136,共9页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险增加,且债务人容易陷入道德困境。通知对抗主义试图在普通债权领域全面引入公示原则,忽视了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之间的分工。有价证券制度为克服普通债权缺少外观之弱点,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为促进债权交易安全,应该更加重视有价证券制度的完善和适用,而非拘泥于对普通债权让与规则的重构。近年来,普通债权的融资实践中经常采取不通知债务人的做法,通知对抗主义无助于保障这些交易的顺利开展。普通债权让与一般规则仍然应该坚持合同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主义 证券债权 将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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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对世权概念的历史批判
6
作者 高仰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4-159,共16页
近代私法中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二分是建立在主观权利观念基础之上的一种类型化的理论。历史法学派从罗马法当中挖掘该理论的雏形,借助该理论的形塑过程使私法获得一种向其自身灌注自主性与自足性的能力,进而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在形式上封闭... 近代私法中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二分是建立在主观权利观念基础之上的一种类型化的理论。历史法学派从罗马法当中挖掘该理论的雏形,借助该理论的形塑过程使私法获得一种向其自身灌注自主性与自足性的能力,进而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在形式上封闭的语义解释体系,由此开创了法律演进的一条独特路径。然而,事后观之,对世权与对人权的二分却建立在一个“时空错置”的条件之下,因为古代和中世纪从根本上缺乏支撑该理论的形而上学,即缺乏关于主观权利的成熟观念。伴随着欧陆私法的“哲理化外壳”受到愈发强烈的冲击,“二元论”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它不仅在逻辑构造上错位,而且不符合生活世界的常识。相比之下,那些潜藏在实践论背景之下的“不严格二分”或“主次二分”的形态虽然破碎,但更具合理性与兼容性,也更具有将知识与行动统合起来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世权 对人权 二元论 时空错置 强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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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7
作者 王利明 章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9,共13页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必要且不合理地规避了债权人撤销权,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规定。同时,必须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因此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正向人格否认 反向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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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立法贯彻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问题研究
8
作者 孙宪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16,共14页
在物权法制定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是发挥自然资源台账作用,依据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多级别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和不动产物权无关,登记的结果没有物权公信力,直接导致登记权利冲突,造成不动产的法律支配秩序混乱和司法... 在物权法制定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是发挥自然资源台账作用,依据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多级别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和不动产物权无关,登记的结果没有物权公信力,直接导致登记权利冲突,造成不动产的法律支配秩序混乱和司法不能。物权法制定时立法者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并且按照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根据、法律效力、基本程序、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等方面,从实体法的角度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逻辑,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体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目前出现的不动产登记意见,仍然以摸清自然资源家底为立法宗旨,明显违背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需要和人民权利保障的现实出发,对不动产登记贯彻物权立法的原理和制度逻辑进行了讨论,以夯实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公示原则 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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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与人工智能体的部分权利能力
9
作者 申卫星 鲍伊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21,共17页
基于功能主义意志理论,人工智能体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自由意志,其功能表现亦逐步超越传统工具属性。有限认可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对于实现利益的合理配置与填补责任归属中的制度空缺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观... 基于功能主义意志理论,人工智能体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自由意志,其功能表现亦逐步超越传统工具属性。有限认可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对于实现利益的合理配置与填补责任归属中的制度空缺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观察到主体概念由“人可非人”发展至“人皆为人”,并进一步延伸至“非人亦可为人”,呈现出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双重渐进式特征。作为对传统“人—物”二分范式的修正,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强调法律人格并非不可分割的先验资格,而可依据功能与风险结构作层级化配置,其认定标准由自然属性导向转向功能主义导向。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应结合意思能力与系统功能水平作综合判断。当人工智能体能够理性形成意思表示,并在感知、决策与执行等方面达到较高的功能成熟度时,可在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范围内赋予有限法律人格,使其在特定范围内具备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同时,要通过领域限定与外部监督对其行权范围加以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 法律人格谱系 部分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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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发展趋势
10
作者 王利明 《湖湘法学评论》 2026年第1期1-18,共18页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法上主要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从总体上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具体违约行为构成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区分不同形态到统一为“义务违反”,规范模式出现了从“原因进...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法上主要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从总体上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具体违约行为构成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区分不同形态到统一为“义务违反”,规范模式出现了从“原因进路”到“救济进路”的发展趋势。其中,履行不能不再是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而预期违约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行为形态。在法效果方面,两大法系普遍将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一般性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范畴,从而形成了从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到统一的履行不适当责任的趋势。同时,因违约责任的构成几乎都不再强调可归责性,而注重违约行为的严重性,逐渐发展出以根本违约为基本条件的法定解除制度。违约救济的规范功能不再局限于事后救济,其事先预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并开始影响实践。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更趋于精细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从适用抽象的“差额说”发展为精细化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格责任 预期违约 瑕疵担保责任 根本违约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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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网瘾:算法致害机理与分级治理机制
11
作者 宋刚 杨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110-118,共9页
当前,老年群体的数字困境正由“数字鸿沟”转向“数字沉迷”。“银发网瘾”并非单纯源于老年用户的自控力不足,而是其生理机能衰退、情感需求匮乏与算法强诱导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现行以用户规模为核心的规制模式,难以精准识别算法的... 当前,老年群体的数字困境正由“数字鸿沟”转向“数字沉迷”。“银发网瘾”并非单纯源于老年用户的自控力不足,而是其生理机能衰退、情感需求匮乏与算法强诱导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现行以用户规模为核心的规制模式,难以精准识别算法的诱导特征与用户的沉迷程度。为此,应在积极老龄观的指引下,确立“概括+列举”的立法架构,构建涵盖算法致瘾强度与用户行为反馈的双重风险评估指标,推动治理重心向精准规制算法诱导行为与用户成瘾后果转型。据此,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配置包括算法熔断、单方撤回权、举证责任倒置及内容生态重塑在内的差异化法律义务。通过精确化的制度供给,在有效遏制技术致害的同时,促进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老年群体权益保障与数字产业繁荣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积极老龄观 银发网瘾 成瘾性算法 分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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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限度
12
作者 伍华军 张望 《决策与信息》 2026年第1期39-48,共10页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质和行政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地位。基于行政协议本质属性与行政诉讼之定位,“先行后民”“行主民辅”的法律适用逻辑更为妥当。基于此,应准确把握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时机及限度。具体而言,要精准界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条款、强制性规定条款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边界,以期最大化地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5条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民法 行政法 无效认定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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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在线诉讼通域管辖规则的因由与路径
13
作者 李喜莲 吕帅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6年第2期1-11,35,共12页
因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数字时代下的在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三重困境:传统连接点规则因诉讼行为数字化导致管辖混乱,实际联系原则限制协议管辖效率;规制管辖异议滥用的法律规范缺乏。通域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 因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数字时代下的在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三重困境:传统连接点规则因诉讼行为数字化导致管辖混乱,实际联系原则限制协议管辖效率;规制管辖异议滥用的法律规范缺乏。通域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契合管辖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时其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诉讼秩序的制度功能相吻合,因而成为破解在线诉讼管辖难题的必然选择。构建通域管辖规则的具体路径包括:以“分层适用”的技术连接点框架取代传统连接点规则实现精准管辖,同时完善管辖权异议规则的程序保障;在协议管辖中取消实际联系限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进一步与国际私法规则统一。通域管辖通过技术重构司法管辖逻辑,不仅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提供优化方向,而且推动司法治理模式向数字化、协同化转型,为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型管辖制度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线诉讼 通域管辖 管辖连接点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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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对策研究
14
作者 贺志丽 《传播与版权》 2026年第5期135-138,共4页
文章立足数智时代背景,阐述其对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在知识结构、能力素养、价值导向等维度的新要求,深入剖析数智时代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包括课程体系滞后、实践教学薄弱、师资队伍建设不足、人才评价机制单一等,并从优... 文章立足数智时代背景,阐述其对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在知识结构、能力素养、价值导向等维度的新要求,深入剖析数智时代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包括课程体系滞后、实践教学薄弱、师资队伍建设不足、人才评价机制单一等,并从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四个维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数智时代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智时代 知识产权 人才培养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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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探析
15
作者 樊丽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39-47,共9页
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德国各法域有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妆奁制五种夫妻财产制。德国法学家以降低过渡的困难性、保护妻子的平等权利、维护丈夫的家主地位、在妻子平等权利保护和丈夫家主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德国各法域有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妆奁制五种夫妻财产制。德国法学家以降低过渡的困难性、保护妻子的平等权利、维护丈夫的家主地位、在妻子平等权利保护和丈夫家主地位维护之间寻求平衡这四项标准,锁定管理共同制为德国第一部统一法定夫妻财产制。跨越一百多年的岁月,德国法学家提出的夫妻财产制要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以及管理共同制中体现这种平衡的制度设计,对于我们思考如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实现夫妻财产权利公平对等、维护婚姻平和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00年《德国民法典》 夫妻财产制 平衡夫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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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对债权人撤销权规则的参照适用
16
作者 汪洋 林婉婷 《妇女研究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2-128,共17页
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规则时,首先须审查其属于有偿还是无偿行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条款中基于《民法典》第1087条法定化的伦理因素、基于离婚救济制度的和解以及基于内部份额的财产交换安排均构成对价。涉及子女权益财产约... 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规则时,首先须审查其属于有偿还是无偿行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条款中基于《民法典》第1087条法定化的伦理因素、基于离婚救济制度的和解以及基于内部份额的财产交换安排均构成对价。涉及子女权益财产约定,若基于父母分担连带抚养义务则属有偿,若基于纯粹赠与则属无偿。在是否诈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判断上,应对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条款采取“应然—实然”的整体比较法,并协同考量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条款与涉及子女权益财产约定。基于尽量减少内部财产安排干预以及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理念,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应予以修正,采用部分撤销和顺位撤销的规则。但在离婚财产协议中数项财产约定存在互为前提的紧密联系进而构成“整体的法律行为”时,部分撤销的效力应扩张到整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财产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 债权人撤销权 诈害债权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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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难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制度完善
17
作者 吕成龙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与目标亦存在模糊,这是由监事会职权的完全平移所导致的,但深层次原因却是监督逻辑与目标不清及叠加监督对象的错位设置。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审计委员会制度机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为专家监督机构,监督重点为公司治理的守法与依规。在具体制度修改上,应缩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尤其是此前监事会也难以胜任、无必要承担的事项,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规范,完善议事规则与优化审计委员会成员薪酬。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时,要重点审视其所违背义务是否属于公司依法依规治理事项,精准追究不同成员的各自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公司治理 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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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纾解
18
作者 邓社民 丁稳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7-108,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制度真空。为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权益,须尽快厘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法边界,并借助制度工具有效规避和化解潜在的侵权风险。内容生成前端本质为非作品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容输出后端则因内容的显化输出而具有表达性,存在客观侵权风险,应被重点规制。同时,该侵权风险本质为技术内生性风险,从立法论进路出发调试现行权利限制制度实为“治标不治本”,必须秉持“以技治技”理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系列注意义务,才能从根源纾解侵权风险。此外,著作权纠纷源于技术对既有利益分配逻辑的解构,可通过建立高质量训练数据供给池和作品使用收益分享机制以缓和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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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产品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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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5-61,共17页
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 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规则:一是革新产品概念,将软件、AI系统等数字化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二是扩大可赔偿损害范围,涵盖心理健康损害、数据损害、精神性人格权损害等;三是以合理算法标准取代传统缺陷认定模式,并以上市后监测义务等作为辅助规则;四是排除发展风险抗辩,建立算法解释与信息获取等程序性保障机制。总体而言,以产品责任视角来构建AI监管框架,是减轻AI风险和救济AI损害最有前景的方法,有助于激励安全创新,强化消费者保护,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提供者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合理算法标准 算法缺陷 人工智能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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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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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建鹏 马文洁 《思想战线》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27-136,共10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面临实践困境,其证书在交易、融资与司法实践中的被认可程度有限,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尚待厘清。登记制度的核心应是通过有限质量筛选,形成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可信信号”,以此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数据流通。然而,当前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面临实践困境,其证书在交易、融资与司法实践中的被认可程度有限,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尚待厘清。登记制度的核心应是通过有限质量筛选,形成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可信信号”,以此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数据流通。然而,当前地方试点在规范依据、审查机制与体系协同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包括缺乏上位法支撑,以形式审查为主,多元登记体系间缺乏衔接,导致登记的公信力与跨场景效力不足。对此,有必要夯实登记制度的规范基础,并配以相应的制度激励,推动审查机制由形式审查向有限实质审查转型,加强登记制度的一体化建设与互联互通,并通过规范跨部门联合发文形成稳定的政策合力,以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与运行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数据产权 证据规则 试点实践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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