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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制度有偿改革对价规范的管制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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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0-149,共10页
宅基地制度的有偿改革事关整个改革的成败。从既有规范出发,宅基地制度并未形成市场化的对价规范,面临着“强管制、弱自治”的悖论。新一轮宅基地改革受到宅基地产权分置的推动,已具有确定其价格要素的基础条件。自下而上以市场需求为... 宅基地制度的有偿改革事关整个改革的成败。从既有规范出发,宅基地制度并未形成市场化的对价规范,面临着“强管制、弱自治”的悖论。新一轮宅基地改革受到宅基地产权分置的推动,已具有确定其价格要素的基础条件。自下而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对价规范成为宅基地有偿改革的方向。但此种对价是通过赋权集体自治而放松管制的方式实现的,偏离了市场的价格机制,陷入一种虚幻的“强自治、弱管制”的状态。在系统改革的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提供了供需均衡的对价基础。“适当管制、适度自治”则成为确定宅基地有偿改革对价规范的第三条路。此路径下,以宅基地有偿使用为中心,其对价规范应制定统一的定价原则、标准和规则,区分自用、商用、工业、旅游、文化、生态等具体类别收取有偿使用费,确定税收、土地发展权转移等制度,并且区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确定支付方式、债务转移、责任方式以及风险承担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制度有偿改革 宅基地有偿使用 对价规范 规划管制 宅基地使用权 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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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利用中权利冲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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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凤瑞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5-43,共9页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 研究目的:基于土地分层利用中并存物权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权利冲突协调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民法典》第346条“不得损害”确立宗地上并存物权优先次序,蕴含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动态配合,形成立体相邻侵害二元救济模式。(2)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阶段与行使阶段,妨害形态及法律后果各有特殊问题。在设立阶段,并存物权客体范围重叠部分,不得分层设权;若并存物权客体范围未重叠,但分层设权有妨害既有物权之虞,“不得损害”仅意味着禁止损害发生,而非设立行为不被法秩序允许或需经在先物权人同意。在行使阶段,消极妨害与无形积极妨害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有形积极妨害以侵入结果为标准,但基于地下空间开发的不特定性,仍需考量特别要件,即规划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3)相邻妨害的认定,应充分考量并存物权客体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既有物权人欠缺自有利益、与并存物权人达成合意、承担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等情形,构成主张妨害的限制事由。研究结论:土地分层利用打破传统土地空间在纵向上产权的唯一性与功能单一性,权利冲突之协调需兼及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顺位规则,以实现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权利冲突所涉多元利益的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立体化利用 空间物权 相邻妨害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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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领域税基整合的立法必要性与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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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士金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4-52,共9页
研究目的:探究现行不动产分类课税与房地一体财产权规则相悖问题,助益确定不动产税基整合的立法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1)不动产税收问题具有显著的领域法特征,房地一体是不动产的固有形态,是... 研究目的:探究现行不动产分类课税与房地一体财产权规则相悖问题,助益确定不动产税基整合的立法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1)不动产税收问题具有显著的领域法特征,房地一体是不动产的固有形态,是财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2)以房地产税改革为核心的土地税费整合面临立法僵局与纳税遵从问题而难以继续进行,拖延税收法定的全面落实;(3)先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面向不动产企业纳税人征收的房产税及契税的税基以房地一体为原则作出整合调整,进行不动产税立法,暂不接入保有环节房产税;(4)不动产税立法符合立法必要性理论,以此作为理论支撑可实现税费统合立法。研究结论:新时代不动产税立法应体现对民营不动产企业纳税人的立法促进效果,可依据“暂调暂停”适用法律授权立法规定进行纵向授权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税 立法必要性 立法可行性 税收法定 平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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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矿用地的制度保障——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切入
4
作者 李旭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6年第2期89-97,共9页
从正义、效率、效益等视角出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促进采矿用地保障方面呈现重要法律价值优势。然而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采矿用地的制度内容存在系列问题:入市前用地范围设置不合理、规划不匹配,入市过程中方式选择... 从正义、效率、效益等视角出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促进采矿用地保障方面呈现重要法律价值优势。然而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采矿用地的制度内容存在系列问题:入市前用地范围设置不合理、规划不匹配,入市过程中方式选择、价值构成规则欠缺,入市后土地使用环境监管不足、土地收回权利规范滞后。因此,需加强采矿用地制度的立法供给,对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采矿用地的规范内容进行调适,完善相应的入市用地范围规划、交易规则、管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采矿用地 集体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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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规制体系的失能样态与完善路径——基于系统论法学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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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江 刘鑫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8-128,共11页
土地闲置是国有建设用地低效配置的集中体现。透过系统论法学“功能分化”“运作封闭”“结构耦合”等分析工具审视闲置土地规制体系,可以发现,闲置土地法律系统在运作封闭上存在缺失,同时分别与政治、经济系统存在结构耦合上的松散和偏... 土地闲置是国有建设用地低效配置的集中体现。透过系统论法学“功能分化”“运作封闭”“结构耦合”等分析工具审视闲置土地规制体系,可以发现,闲置土地法律系统在运作封闭上存在缺失,同时分别与政治、经济系统存在结构耦合上的松散和偏失,导致功能发挥不足。对此,应锚定实现闲置土地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系统整体功能提升的规制目标,完善闲置土地规制体系。一是要健全闲置土地法律系统的规范结构,有效发挥法律功能;二是要强化闲置土地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结构耦合,促进功能互嵌;三是要矫正闲置土地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结构耦合,实现功能互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节约集约用地 闲置土地 土地制度改革 系统论法学 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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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的居住权路径检视及其入市法律规制 被引量:4
6
作者 袁文全 李贵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02-216,共15页
投资性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制定过程中讨论的热点议题之一,历次审议稿的意见征求中效仿德国允许居住权自由转让的观点虽在当时罕有反对之声,但最终却与《民法典》第369条中“居住... 投资性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制定过程中讨论的热点议题之一,历次审议稿的意见征求中效仿德国允许居住权自由转让的观点虽在当时罕有反对之声,但最终却与《民法典》第369条中“居住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截然相反,从侧面表明立法者认为比较法上的投资性居住权在根本上不符合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初衷与社会发展需求。在“适度放活”改革背景下宅基地流转入市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塑造为纯粹用益物权的观点在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扩张宅基地用途与使用权能的农村住宅居住权路径同样引发学界关注,依托“房地一体”处分规则借助投资性居住权的自由转让实现宅基地流转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与推崇。然而通过分析后发现,农村住宅投资性居住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与禁止转让的限制存在冲突,不具有突破现有用途管制进而实现宅基地“适度放活”的可能,对促进宅基地流转的实践价值甚微。未来的宅基地流转模式选择,放弃以居住权路径为代表的权利扩充模式应是理性之举。作为权利扩充模式的代替,从本土实践中产生的宅基地转化模式明显是推动宅基地流转更为合理的制度出路。将宅基地使用权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不仅契合宅基地“适度放活”与现有法律权利体系,也与我国土地权利演进的历史逻辑一脉相承,展示出推动土地要素流动进而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与城乡融合发展的社会效应,已经完成由政策文件、试点经验向地方性法规的转变。为切实完成“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需要对当前试点地区中新兴的宅基地权利转化模式进行总结,在法律层面形成制度规范,以维护村集体所有权人地位、确保农户利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形成符合乡村特色的国土规划制度与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并建立起符合市场需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土空间规划 宅基地使用权 投资性居住权 宅基地流转 权利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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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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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佳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9-36,共8页
研究目的:针对《土地管理法》第60条适用中的问题,从教义学角度分析该规范的功能定位,并以此为逻辑探讨第60条的规范展开,以求对实践疑问有所回应。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第60条规范内容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研究目的:针对《土地管理法》第60条适用中的问题,从教义学角度分析该规范的功能定位,并以此为逻辑探讨第60条的规范展开,以求对实践疑问有所回应。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第60条规范内容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主性利用,该方式具有非市场化的本质属性。(2)适用第60条的唯一情形是集体兴办企业,包括集体自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的共办企业及租赁土地合同型的联营企业。(3)适用第60条时集体可就闲置宅基地、公共事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申请。(4)适用第60条的权利取得程序应遵循公共利益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无需进行公开竞价程序。(5)适用第60条取得的集体兴办企业用地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单独抵押等各种变相市场化的行为。研究结论:《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与第63条均为利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路径,但二者的用地主体及用地方式有根本区别,在规范解释中应当严格区分,以防止出现由第60条向第63条逃逸之“变相入市”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第60条 集体兴办企业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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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利的实现 被引量:1
8
作者 于凤瑞 《新疆社会科学》 2025年第3期72-82,170,共12页
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利的实现,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议题。现行法中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是应对当前新增宅基地供需矛盾突出、存量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的制度设计,但由于未提供有效规则支撑,实践效... 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利的实现,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议题。现行法中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是应对当前新增宅基地供需矛盾突出、存量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的制度设计,但由于未提供有效规则支撑,实践效果不彰。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是对中国农村结构性变迁以及城乡关系变化的适时回应,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的具体体现,契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路向。“三权分置”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利的实现,需要理顺“自愿有偿转让”的法权逻辑,厘清成员身份与宅基地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的功能弥补市场局限,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利去留自由的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进城落户农民 宅基地 三权分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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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内集体土地特别限制补偿的逻辑与构造
9
作者 曾彩琳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0-28,共9页
研究目的:分析自然保护地内集体土地特别限制的法律性质,探求自然保护地内集体土地特别限制补偿的法律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归纳演绎。研究结果:(1)自然保护地建设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别限制虽未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但实质上造成... 研究目的:分析自然保护地内集体土地特别限制的法律性质,探求自然保护地内集体土地特别限制补偿的法律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归纳演绎。研究结果:(1)自然保护地建设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别限制虽未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但实质上造成了权利人的“特别牺牲”,符合“准征收”的法律特征。该限制已超出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合理范畴,依法应予以补偿。(2)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总体上呈现出“限制明确、补偿模糊”的特点。在限制层面,自然保护地内集体土地利用受到严格管控。在补偿层面,相关法律主要关注“直接剥夺型”的财产权征收补偿,而对“间接剥夺型”的准征收补偿缺乏明确规范。(3)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特别限制补偿的法律地位。研究结论:应在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中引入财产权准征收模式,扩展传统的征收定义;在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专门性法律及配套法规中,系统构建特别限制补偿机制,具体包括:明确补偿主体,设立协商主导的补偿程序,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及采用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 集体土地 特别限制 准征收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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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农村土地权利的功能释义与体系展开
10
作者 夏沁 欧阳志宇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5年第6期80-92,共13页
本文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视角,利用功能主义的释义方法,旨在将松散的农村土地权利予以体系化的表达。内在体系中,人文主义《民法典》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以农民个体为价值肇源,团体主义《民法典》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以集体农户为价值载... 本文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视角,利用功能主义的释义方法,旨在将松散的农村土地权利予以体系化的表达。内在体系中,人文主义《民法典》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以农民个体为价值肇源,团体主义《民法典》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以集体农户为价值载体,市场主义《民法典》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以团体共益为价值标准。外在体系中,物权编暗含“公物权—私物权(自物权—他物权)”界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三分的权利体系,其中,土地所有权系沟通公私两域交融的公物权,土地使用权系实现私法归属功能的自物权,土地利用权系实现私法利用功能的他物权,该教义学架构对物权编更具解释力,并且与所有权的观念发展相契合,是对传统物权体系的超越。内外体系融贯视阈中,法律应从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三个方面形构公物权主体限定的层次结构,并通过剔除土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重构土地利用权体系,实现私物权主体弛禁的自由流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权利 体系思维 功能主义 法教义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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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政策考量
11
作者 杨德群 《法治与经济》 2025年第6期62-71,共10页
尽管“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分离了资格权的用益物权,但因受“继承主体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期限性与有偿性”等因素制约,其在继承上受到诸多限制。本文以法政策为视角,通过考察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历史沿革,探索... 尽管“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分离了资格权的用益物权,但因受“继承主体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期限性与有偿性”等因素制约,其在继承上受到诸多限制。本文以法政策为视角,通过考察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历史沿革,探索其发展规律与趋势。本文立足于政策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实践性,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政策法律化的合理性以及政策对立法的预设,着眼于法与政策的互动优化,诠释基于政策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继承立法的疑难问题。本文提出可以通过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体资格、合理建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期限性与有偿性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法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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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与思考
12
作者 黄延廷 杨韬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6-23,共8页
当前宅基地改革以“三权分置”作为核心策略,目的是在平衡市场经济功能和社会福利保障功能之间找到最佳路径。基于法学理论,研究详细审视了试点地区在宅基地改革方面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情况。案例研究表明,尽管不同的改革措施在提高... 当前宅基地改革以“三权分置”作为核心策略,目的是在平衡市场经济功能和社会福利保障功能之间找到最佳路径。基于法学理论,研究详细审视了试点地区在宅基地改革方面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情况。案例研究表明,尽管不同的改革措施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增加农户收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措施也引发了对农民福利保障不足以及过度市场化的担忧。为此,进一步探讨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模式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该模式能够在宅基地的流动性与其固有的身份属性之间找到平衡点,既符合立法宗旨和现行法律体系的要求,又能够在确保社会福利保障的同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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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被引量:1
13
作者 杨雪婷 李颖 《自然资源情报》 2025年第3期7-13,共7页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通过构建“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多层次政策体系,建立涵盖操作规范、评估模型、监管机制的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实施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系统性保护...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通过构建“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多层次政策体系,建立涵盖操作规范、评估模型、监管机制的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实施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系统性保护。然而,我国当前存在法律制度约束力薄弱、剥离土壤利用率偏低、市场化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建议构建约束与激励并行的制度框架,包括在约束层面规范主体责任与操作流程,补充完善土壤有偿使用的市场机制,强化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在激励层面推进地方试点创新,建设动态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设立耕作层保护专项基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耕作层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国际经验 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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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制度逻辑、规范解释与制度优化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凯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9-120,共12页
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从制度发展背景看,总体战略由粮食安全观延伸至大食物观,管控层次呈现层层递进的精细化趋势,管制思维从刚性管制转向弹性管控。当前制度面临着国家管控与私权保护... 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从制度发展背景看,总体战略由粮食安全观延伸至大食物观,管控层次呈现层层递进的精细化趋势,管制思维从刚性管制转向弹性管控。当前制度面临着国家管控与私权保护间利益对冲、动态监测与柔性调整机制不足、补偿激励与权益保障不完善等现实困境。《粮食安全保障法》对耕地种植管控仅做原则性规定,亟须推动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在国家干预理论和利益平衡理念指引下,对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概念作广义和狭义界定,明确管控对象和具体内容。把握国家管控与土地权利人自主经营间利益平衡,构建科学合理的耕地种植结构,优化种植用途管控的补偿机制,完善动态监测与灵活调整机制是耕地种植用途管制的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粮食安全 耕地保护 《粮食安全保障法》 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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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私法实现机制——以委托代理改革为视角
15
作者 佟彤 韩英夫 许憬秋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11-20,共10页
研究目的:破解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中重公法监管、轻私法权益的规则失衡问题,根据委托代理机制改革目标,创新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什么”的规则设计,有效强化国有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的私法保障。研究方法:规范解释、... 研究目的:破解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中重公法监管、轻私法权益的规则失衡问题,根据委托代理机制改革目标,创新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什么”的规则设计,有效强化国有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的私法保障。研究方法:规范解释、类型化分析、案例研究。研究结果:当前国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则存在资源行政管理与资产产权管理的主体混同设置、管理权源依附行政权授予、国有建设用地财产权益不彰等问题。应遵循所有权和监管权“两权”分离后的委托代理关系框架,围绕“行权主体—行权依据—行权内容”的所有权规范要素强化规则供给。研究结论:在现行“中央—省—市”的委托代理纵向链条基础上,根据民事转委托延展横向链条,由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依据转委托协议,实际行使具有财产权效力的所有权,按照“前(使用权未设立)—中(使用权行使)—后(使用权收回)”的行权流程,立足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差异,完善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私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 委托代理机制 国有建设用地 转委托 私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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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行政处置规则的规范内涵和制度完善
16
作者 张凌岱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21-29,40,共10页
研究目的:分析我国现行闲置土地行政处置规则的适用问题,从规范内涵和制度完善的角度为其提供理论融贯、实践可行的法律解决途径。研究方法:通过规范分析法,探寻现行法体系中闲置土地行政处置规则的内在逻辑,通过演绎分析法,为闲置土地... 研究目的:分析我国现行闲置土地行政处置规则的适用问题,从规范内涵和制度完善的角度为其提供理论融贯、实践可行的法律解决途径。研究方法:通过规范分析法,探寻现行法体系中闲置土地行政处置规则的内在逻辑,通过演绎分析法,为闲置土地处置的现实问题提出可行法律方案。研究结果:我国闲置土地行政处置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存在核心法条的规范内涵有待释明、处置方式的性质认知模糊不清、涉及主体的权责定位存在争议等问题。在规范内涵层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可以”应解释为“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裁量”,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制度应同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并具有递进关系;在制度完善层面,应围绕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制度形成阶梯式的行政处罚体系,在最低“警告”和最高“无偿收回”的处罚幅度内依照比例原则要求进行处罚。研究结论:应在当前处置规则体系下,形成符合现实司法适用需求的解释方案,以妥善解决当下的相关纠纷案件,同时应尽快在程序和救济法层面对闲置土地处置规则进行系统性完善优化,为相关领域的争议解决提供可靠法律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 行政处罚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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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介入农村土地权利关系的规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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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强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6-87,共12页
国家公权力介入农村土地权利关系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在《民法典》时代,公权力介入应该从“保障—剥夺”模式改进为“赋权—限权”模式。公权力介入从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行使全面管制向对集体土地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回归,无论是对农民... 国家公权力介入农村土地权利关系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在《民法典》时代,公权力介入应该从“保障—剥夺”模式改进为“赋权—限权”模式。公权力介入从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行使全面管制向对集体土地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回归,无论是对农民集体决定的介入还是对农民集体财务管理的介入,公权力介入不是代行其事,而只是保障更好的私法自治。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等手段决定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初次配置,也决定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发生逻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类型的设立都包含了公权力介入的内容。在农村土地权利变动产生土地增值收益的情况下,公权力不能简单地剥夺私权并进行补偿,而应该建立农民等多方主体参与的收益分配机制,在程序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对私权进行公正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权力 私权 集体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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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现象、原因与对策
18
作者 宋志红 张宏宇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5-75,共11页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集体土地归属的基础形态,其土地所有权依法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自治组织代表行使。然而,其法定代行主体或者长期缺位,或者行使不能,导致其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村民委员会等越位行使的现象普遍存...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集体土地归属的基础形态,其土地所有权依法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自治组织代表行使。然而,其法定代行主体或者长期缺位,或者行使不能,导致其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村民委员会等越位行使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造成损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续在新时期具有现实意义,该类所有权的本质内涵,要求其由组内全体集体成员集体自主行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要解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问题,优选方案是设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补方案则是“村民小组集体决议授权+委托代理人执行”模式,此类村民小组集体决议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均应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小组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 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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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绿色规则的确立及其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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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小霞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37-147,共11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确立绿色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也有利于入市改革的可持续推进。在入市中确立绿色规则需遵循一定的边界要求,即在利用绿色规则限制入市中破坏环境行为的同时,还应限制环保义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确立绿色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也有利于入市改革的可持续推进。在入市中确立绿色规则需遵循一定的边界要求,即在利用绿色规则限制入市中破坏环境行为的同时,还应限制环保义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的扩张。入市制度的绿色化改造,需要从价值理念、管理方式和社会效果方面着手。在具体制度的实现上,一方面,建立源头预防的入市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过程严控的入市环境侵权规制制度以及末端修复的入市环境损害修复制度,以支持入市中的生态环境安全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入市目的条款与对入市中土地使用权行使进行绿色限制、在入市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上进行绿色规制、在入市法律责任设定上贯彻绿色规则的要求,以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持续入市流转的功能。由此,通过对入市制度的绿色改造,使绿色化功能发挥与制度支持实现逻辑自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绿色规则 生态环境安全 环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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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实践省思与规范重构——基于183份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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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怡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8-98,共11页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我国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目标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183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证分析,基于发文时间、发文层级、具体规定、制度名称等维度,全方位描绘出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地方...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我国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目标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183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证分析,基于发文时间、发文层级、具体规定、制度名称等维度,全方位描绘出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地方实践图景。根据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总结出2大类、4中类、10小类、18细类四个层次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践类型。纵观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地方实践样态,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陷入双重困境:着眼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概念,其法律内涵异常混乱;聚焦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目的,其价值目标严重错位。为此,通过统一耕地保护补偿的法律内涵,回归“补偿”的法律制度目标定位,明晰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规范路径,实现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补偿 耕地生态保护补偿 利益补偿 耕地发展权受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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