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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主观过错
1
作者 赵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3-128,共16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包含故意的不同表达,也包含看似无过错责任的表达,还有诸多以违法/非法为处罚前提但责任形态却模糊难辨的条文。除因为缺乏整体性规定导致过错规范琐碎凌乱外,主观过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体系定位及内容构成亦存在诸多晦暗不明之处。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又可追溯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刑事违法+行政违法”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使治安管理处罚自始都承担着轻微罪治理和行政违法惩戒的双重功能,且难以实现彻底的除罪化。从这种二元结构中或许可以总结出治安管理处罚中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规则,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存在大面积重合的部分,原则上应适用以故意为原则的过错规则,而仅构成行政违法的部分则应援引《行政处罚法》。又因为需平衡责任主义与预防原则之间的冲突,上述规则在具体实施时,又需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进行调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义 过错推定 故意 违法性认识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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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监管的人工智能驱动转向——基于第五科学范式的探索
2
作者 杨东 胡宇航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5-117,F0002,共14页
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而具有复杂的风险类型。这在资产价值持续走高、国际政策环境助推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对高效监管的迫切需求。然而,从监管供给侧来看,各国在传统监管框架下未能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充分回应... 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而具有复杂的风险类型。这在资产价值持续走高、国际政策环境助推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对高效监管的迫切需求。然而,从监管供给侧来看,各国在传统监管框架下未能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充分回应与监管措施的有效供给。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监管范式供给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复杂监管需求之间的错配。人工智能驱动的第五科学范式监管在功能上可以适配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需求,能够从信息维度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构建发展型治理框架。应以该范式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框架进行革新,构建实时市场监控及自动化报告机制、强化加密数字货币外部安全风险规避措施、建设加密数字货币敏捷型监管工具箱等监管措施,实现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供需两侧的匹配对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监管科技 人工智能 第五科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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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财务背景下谁应该为人工智能的错误买单
3
作者 刘勤 李伟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40,共10页
责任主体不明是困扰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难题,智能财务的发展亟须摆脱智能系统应用中的责任划分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智能财务系统应用责任分摊机制,通过将相关应用责任主体锚定于“单位”这一法人主体或类法人主体,避开... 责任主体不明是困扰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难题,智能财务的发展亟须摆脱智能系统应用中的责任划分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智能财务系统应用责任分摊机制,通过将相关应用责任主体锚定于“单位”这一法人主体或类法人主体,避开了人工智能自身是否具备责任主体资格的困境,明确了责任分摊机制的边界。在此基础上系统剖析了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使用者与监管者三方之间的权责关系,融合人机共生关系模式、单位财务管理目标、单位组织结构三个视角,以权责一致、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理论基础,聚焦于使用者内部,细致划分了从治理层、管理层至普通财务人员等各主体的责任边界,最终构建了一个多维度、层次化的责任分摊框架,旨在为规范人工智能的财务应用、明晰各方权责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引,对完善相关会计监管与公司治理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 智能财务 责任划分 人机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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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定币对国家货币权力的挑战
4
作者 徐冬根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0-33,共14页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美国GEN...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美国GENIUS法案以法律框架维护美元的数字霸权;欧盟MiCA构建统一的防御阵线抵御稳定币对货币权力的冲击;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依托制度创新筑牢货币主权防线。稳定币与国家货币权力的法律关系是动态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根本立场应锚定国家货币主权的不可替代性,具体路径是构建防侵蚀与促合规的稳定币双层治理体系,并在国际维度上协同应对跨境稳定币挑战,为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稳定币 货币权力 GENIUS法案 MICA 稳定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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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难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制度完善
5
作者 吕成龙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与目标亦存在模糊,这是由监事会职权的完全平移所导致的,但深层次原因却是监督逻辑与目标不清及叠加监督对象的错位设置。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审计委员会制度机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为专家监督机构,监督重点为公司治理的守法与依规。在具体制度修改上,应缩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尤其是此前监事会也难以胜任、无必要承担的事项,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规范,完善议事规则与优化审计委员会成员薪酬。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时,要重点审视其所违背义务是否属于公司依法依规治理事项,精准追究不同成员的各自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公司治理 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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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资本的功能——以资本与惠顾的功能比较为视角
6
作者 张德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7,共11页
合作社的目的是同社员开展特定活动并最终满足社员需求,这一目的被称为互助目的。合作社的互助目的决定了惠顾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而资本不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也决定了惠顾具有合作社所有权配置功能而资本不具有该功能。此外,合作... 合作社的目的是同社员开展特定活动并最终满足社员需求,这一目的被称为互助目的。合作社的互助目的决定了惠顾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而资本不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也决定了惠顾具有合作社所有权配置功能而资本不具有该功能。此外,合作社立法通常允许合作社“资本可变”,因而合作社资本的信用评价功能很弱。合作社资本的基本功能就是作为合作社的生产要素,即充当实现合作社互助目的的经济手段。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出现的“纯投资者社员”“资本控制”“一股一票”“按股分红”等资本不规范现象实际上是合作社资本功能异化的表现,因而有必要从立法上对这些资本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对资本不规范行为的法律约束和优化合作社融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助目的 惠顾 资本控制 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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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学理证成与制度回应——基于新质生产力视角
7
作者 蒋万庚 李晓菲 《怀化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47-55,共9页
涉企业数据案件逐年在增加,让现行法律面临数据权利保障的压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物权保护路径和著作权保护路径都存在局限性。新质生产力理念与企业数据发展目标具有相通之处,从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探讨企业数据保护路径具有重要... 涉企业数据案件逐年在增加,让现行法律面临数据权利保障的压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物权保护路径和著作权保护路径都存在局限性。新质生产力理念与企业数据发展目标具有相通之处,从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探讨企业数据保护路径具有重要价值。现实依据方面,企业数据契合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创设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既能与现有法律衔接,又顺应新质生产力需要;基础理论方面,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与洛克财产理论、知识产权功利论和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理念一致,因而创设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学理正当性。制度回应方面,需要明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权利内容、登记效力以及配套机制,以期实现企业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知识产权 学理证成 制度回应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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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
8
作者 李典 李阳 《统计与决策》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各行业经济增长路径与商业竞争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全球竞争格局与运行模式的重构。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形态已演变为多维复合型竞争生态——在全球维度下,动态博弈、多边协作、跨界融合、数据资源...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各行业经济增长路径与商业竞争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全球竞争格局与运行模式的重构。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形态已演变为多维复合型竞争生态——在全球维度下,动态博弈、多边协作、跨界融合、数据资源争夺、平台生态构建、算法逻辑比拼、智能技术运用及信用体系博弈等多重竞争维度交织共存,形成新旧经济业态深度融合的竞争态势。这种业态混合共生的执法场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竞争格局 数字经济 多维复合型竞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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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过渡条款的规范解构与制度进阶
9
作者 刘剑文 刘嘉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30-144,共15页
税法过渡条款作为协调新旧税法的关键一环,对保障税收秩序稳定与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系统检视现行过渡条款,可挖掘出其立法依据缺失、条款定位不清、适用要件模糊及过渡方式单一等结构性缺陷,同时亦能明晰其衔接性、信赖保护与适... 税法过渡条款作为协调新旧税法的关键一环,对保障税收秩序稳定与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系统检视现行过渡条款,可挖掘出其立法依据缺失、条款定位不清、适用要件模糊及过渡方式单一等结构性缺陷,同时亦能明晰其衔接性、信赖保护与适应性调控的实然功能。若要充分释放税法过渡条款的效能,需直面其内生性矛盾,恪守税收法定主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价值基准,既要厘清过渡条款涵摄的效力边界、规范其体系化定位、细化适用主体与条件等要件,从而重构税法过渡条款的核心框架,又需引入国际税收协定协调机制、探索阶梯调整与经济补偿等多元过渡路径,填补制度漏洞,最终通过立法形式与实质规则的双向完善,实现税法变革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为税收法治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法过渡条款 税收法定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 法律衔接 法的安定性 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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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欺诈的协同规制问题研究
10
作者 李欣亮 赵青霞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66-68,共3页
网络服务消费中,算法应用所引发的欺诈行为暴露出现有监管的滞后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等角度切入,系统梳理我国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欺诈的主要类型,全面分析相关制度体系、监管边界、平台责域和维权现状。同时... 网络服务消费中,算法应用所引发的欺诈行为暴露出现有监管的滞后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等角度切入,系统梳理我国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欺诈的主要类型,全面分析相关制度体系、监管边界、平台责域和维权现状。同时,在借鉴国外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推荐治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多元主体权责分配明晰、功能互补增效的协同规制路径,从而形成规制合力,提高对算法推荐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网络服务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消费 算法欺诈 权益保护 市场秩序 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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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税收法律规则构建 被引量:3
11
作者 欧阳天健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3-82,共10页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平衡债务清偿效率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现行企业破产框架下的税收债权实现规则,难以适配个人破产对“生存权优先”与“发展权延续”的特殊需求,亟需基于生存权保...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平衡债务清偿效率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现行企业破产框架下的税收债权实现规则,难以适配个人破产对“生存权优先”与“发展权延续”的特殊需求,亟需基于生存权保障与国库利益的平衡机制解决个人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应结合既有税法中税收减免的相关规定,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中明确税收债权的确认机制、清偿顺序以及减免机制,通过公私法价值融通,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有限免责—信用修复”的再生路径,实现市场退出机制与个体生存发展的制度性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税收之债 清偿 免责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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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消费者数据利用法律规制研究
12
作者 李仪 朱格格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40-50,共11页
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广泛应用实践,大语言模型技术推动消费者数据从原始信息资源转化为具有高附加值的衍生数据产品(如用户画像、信用模型、行为预测工具),数据利用方式日益呈现出动态性、深度加工与跨平台共享等新特征。生成式人... 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广泛应用实践,大语言模型技术推动消费者数据从原始信息资源转化为具有高附加值的衍生数据产品(如用户画像、信用模型、行为预测工具),数据利用方式日益呈现出动态性、深度加工与跨平台共享等新特征。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通过语义建模、行为推理等机制实现数据的增值利用,使消费者不仅面临隐性识别、算法歧视等风险,更陷入衍生数据产品生命周期中“贡献-控制-收益”失衡的制度困境。与此同时,现有法律体系仍以静态风险防范与事前同意机制为主,难以有效回应消费者在衍生数据生成与商业利用过程中的实质参与权与利益回馈需求。对此,以DeepSeek平台为核心分析对象,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语境下消费者数据权利结构变迁与制度失灵问题,可构建以“信托义务+协同治理+动态授权”为核心的三元规制框架。在立法层面,推动确立平台对衍生数据产品履行忠实管理、透明披露及公平分配的信托义务;在制度机制上,引入数据信托模型与独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提升数据全生命周期可控性与责任可追溯性;在技术治理上,建立风险分级授权系统与用户算法素养提升机制,增强其对数据生成、使用与收益的感知与控制能力。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经验可知,从隐私防御向数据价值共治转型是制度演进趋势,为此,有必要重塑平台问责路径与消费者权利结构,为我国数据要素治理体系提供本土化参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 DeepSeek 消费者数据 数据利用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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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产业跨国发展中的技术标准与法律壁垒
13
作者 曾君豪 陈海东 《大众标准化》 2026年第4期1-3,共3页
随着无人机产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在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上的差异构成了企业跨国发展的主要障碍。文章聚焦全球十大无人机消费市场,构建“技术势差–法律势差”的双维度量化框架,测度制度差异并分析其对企业跨国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 随着无人机产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在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上的差异构成了企业跨国发展的主要障碍。文章聚焦全球十大无人机消费市场,构建“技术势差–法律势差”的双维度量化框架,测度制度差异并分析其对企业跨国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美国作为技术基准,印度技术势差最大(0.73);欧盟法律壁垒最高(0.52),主要由数据跨境规则冲突引致。进一步识别出制度摩擦临界阈值(D≈0.62),一旦超过此值,合规成本将呈非线性急剧上升。文章认为,构建有效的制度协同机制是降低制度摩擦成本、促进无人机产业国际化的关键。提出建立D值监测预警机制、推动认证互认、探索数据合规“白名单”,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机产业 技术标准 法律壁垒 制度摩擦 跨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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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学视角下加密数字货币的风险监管系统构造
14
作者 程雪军 《地方立法研究》 2026年第1期73-92,共20页
当下,加密数字货币在技术、金融与法律创新的背景下快速发展,但同时衍生了技术创新风险、金融监管套利风险与法律规制风险,形成了加密数字货币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的悖论。然而,各国对加密数字货币创新发展选择了差异化的风险监管路径,... 当下,加密数字货币在技术、金融与法律创新的背景下快速发展,但同时衍生了技术创新风险、金融监管套利风险与法律规制风险,形成了加密数字货币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的悖论。然而,各国对加密数字货币创新发展选择了差异化的风险监管路径,如何构建适配本土化加密数字货币创新发展的风险监管系统,成为当前重点问题。引入法律金融学理论进行审视,其“法系渊源”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双重维度,能够有效解析不同法域的制度生成逻辑,并精准回应“监管资源配置如何匹配金融创新”这一核心命题,具有极强的理论解释力。基于此框架的比较研究表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侧重判例引导与动态监管,旨在通过灵活机制来降低合规成本;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成文法治与多层监管,侧重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两者虽路径迥异,但均致力于在激励创新与防范风险间寻求平衡。鉴于此,我国应立足本土金融市场结构,构建适应性的风险监管系统: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以强化成文法治,坚持适度监管原则以优化金融监管,坚持创新监管原则以完善技术生态,最终实现金融安全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密数字货币 法律金融学理论 区块链技术 风险监管系统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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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数智发展对传统法治的挑战与应对路径
15
作者 黄绍坤 鄢浩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4-184,共11页
数智创新是数字时代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力量,同时新质生产力也为数智发展提出了新标准。新质生产力数智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在法治引领下充分激发数据、算法、算力和平台的协同共振。但现有法律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命令性... 数智创新是数字时代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力量,同时新质生产力也为数智发展提出了新标准。新质生产力数智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在法治引领下充分激发数据、算法、算力和平台的协同共振。但现有法律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命令性、价值推理、严格监管等特征,难以回应新质生产力的自组织化、智能化发展需求,无法高效实现数字要素互通与协同,无力应对数智发展的伴生风险。故而有必要引入反身法模式,建构适应“人—机”交互的规制架构,将人工智能纳为规制工具,通过互联互通、生产正义、数字私权力、价值对齐等理念优化数字规范体系,同时依托后设监管等方式革新监管体系,进而推动数智场景下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共享和安全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反身法 后设监管 数据共享 价值对齐 数智创新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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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模式选择和构建研究
16
作者 张继红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8-149,共12页
贷款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旨在实现激励与惩戒的双重功能,充分发挥金融的资金引导作用,已成为践行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棕地制度并未将贷款人环境责任单独作为一项特殊的责任,而是视为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分担机制的... 贷款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旨在实现激励与惩戒的双重功能,充分发挥金融的资金引导作用,已成为践行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棕地制度并未将贷款人环境责任单独作为一项特殊的责任,而是视为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分担机制的一部分,旨在实现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而目前我国对贷款人环境责任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软法约束有余但刚性不足,一定程度上阻滞了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的构建。为发挥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的环境增益,贷款人环境责任的责任范围应当限定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在立法层面明晰其内涵、制度功能以及责任标准。同时,还需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共属性,着眼于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两种责任类型,构建差异化、有边界、可操作的贷款人环境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信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责任范围 责任标准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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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制定背景下“收购承接”型风险处置措施的完善路径
17
作者 蔡卓瞳 《金融监管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0-97,共18页
“收购承接”型风险处置措施是指监管部门将被处置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外部机构。该项风险处置措施旨在发挥降低处置成本、保护存款人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其转移行为须在公告载明的日期立即生效,并具有免于撤销... “收购承接”型风险处置措施是指监管部门将被处置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外部机构。该项风险处置措施旨在发挥降低处置成本、保护存款人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其转移行为须在公告载明的日期立即生效,并具有免于撤销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整体转移被处置银行业务、资产和负债”是民商法上一种全新的权利义务概括继受方式。这种方式契合应急处置需求,并具有法理正当性。为确保此种转移的效力,立法应明确未获转移的银行债权人及代表其利益的破产管理人,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主张撤销处置期间的资产转移行为,亦不得依据“债随物走”的司法裁判规则向资产继受方追偿。为确立处置中优先保障存款债权的正当性,立法应赋予所有类型的存款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地位。为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立法还需明确处置中资产估值的程序与原则,并确保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不影响合格金融合同的净额结算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风险处置 收购承接 金融稳定法 破产法 概括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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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央行数字货币推广的法治契合
18
作者 李牧翰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57-67,共11页
数字货币是适配数字经济时代的最佳货币形式。虽然中国已完成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研发,但现行央行数字货币的制度设计侧重于安全价值考量,未能充分回应推广所需的效率价值诉求,致使普及应用效果欠佳。具体表现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制度定位... 数字货币是适配数字经济时代的最佳货币形式。虽然中国已完成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研发,但现行央行数字货币的制度设计侧重于安全价值考量,未能充分回应推广所需的效率价值诉求,致使普及应用效果欠佳。具体表现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制度定位矛盾引发公众“社会性拒绝”;数额限制牺牲支付效率从而削弱竞争力;可控匿名规则模糊损害用户信任。央行数字货币法律制度设计应在清晰区分货币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优先次序之下,确立央行数字货币的共存原则,逐步构建分层可调整利率制度以及明晰可控匿名规则,以破解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推广效果欠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央行数字货币 推广 效率与安全 货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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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规制理念与立法路径
19
作者 温长庆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1,共11页
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下,如何在立法上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改革任务极具挑战。以金融风险的体系化治理为分析框架,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在学理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有金融活动纳... 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下,如何在立法上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改革任务极具挑战。以金融风险的体系化治理为分析框架,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在学理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立法改革应当贯彻体系化的规制理念,从政府与市场功能耦合的规制理念、适应混业经营的规制理念、金融活动分权式监管的规制理念、区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规制理念等方面凸显体系化规制的效果。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体系化规则、制定功能监管的体系化规则以及明确央地金融监管事项划分的体系化规则,是我国当前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具体立法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立法 金融风险 体系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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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开征数字税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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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圣婕 《大庆社会科学》 2026年第1期116-122,共7页
数字平台企业的无实体、跨国界特征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税收管辖的基本原则和模式。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下,数字平台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相较于传统实体企业具有更明显的税收优势和更隐蔽高效的避税手段,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客观上助长... 数字平台企业的无实体、跨国界特征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税收管辖的基本原则和模式。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下,数字平台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相较于传统实体企业具有更明显的税收优势和更隐蔽高效的避税手段,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客观上助长了数字行业的内生性垄断。顺应全球税收治理趋势以“垄断租”作为征税对象开征数字税,明晰税收征管与信息披露可以起到追求税收公平,平衡传统企业与数字平台企业纳税义务,消除数字平台企业税收规避和不公平竞争的作用,体现税法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目标下的协同构建,也为中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的税收调适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反垄断 数字税 垄断租 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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