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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税收法律规则构建 被引量:2
1
作者 欧阳天健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3-82,共10页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平衡债务清偿效率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现行企业破产框架下的税收债权实现规则,难以适配个人破产对“生存权优先”与“发展权延续”的特殊需求,亟需基于生存权保...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平衡债务清偿效率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现行企业破产框架下的税收债权实现规则,难以适配个人破产对“生存权优先”与“发展权延续”的特殊需求,亟需基于生存权保障与国库利益的平衡机制解决个人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应结合既有税法中税收减免的相关规定,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中明确税收债权的确认机制、清偿顺序以及减免机制,通过公私法价值融通,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有限免责—信用修复”的再生路径,实现市场退出机制与个体生存发展的制度性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税收之债 清偿 免责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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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领域地方财税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探究
2
作者 李晓辉 汪军臣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5年第6期54-64,共11页
随着我国逐渐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各地方政府为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发展不断制定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而各地出台的财税政策可能对数据要素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理应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予以约束。但是,目... 随着我国逐渐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各地方政府为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发展不断制定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而各地出台的财税政策可能对数据要素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理应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予以约束。但是,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化中的地方财税政策受公平竞争审查的约束有所不足,主要体现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容易异化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以及存在合理性审查标准引入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基于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二元划分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认识,可将地方财税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为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并从正当性、公平性和科学性3个方面构建合理性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地方财税政策 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标准 合理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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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立法问题研究
3
作者 戴传利 《蚌埠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97-104,共8页
随着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在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逐渐成为PPP项目决策与治理的核心机制。梳理了我国PPP物有所值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指出其在政策推动、制度创新及国... 随着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在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逐渐成为PPP项目决策与治理的核心机制。梳理了我国PPP物有所值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指出其在政策推动、制度创新及国际经验吸收方面的突出成就,尤其是“双评价”机制(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的确立为我国PPP项目合法性提供了初步保障。通过比较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在PPP物有所值立法方面的具体实践,归纳出VFM制度在法律地位、评估方法、合同标准化及监督反馈等方面的共同特征与差异。最后,结合我国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PPP物有所值立法的建议,涵盖强化法律制度建设、细化评价操作规范、优化监管审计体系以及加强与财政承受能力的协同等四个方面,旨在推动PPP项目的规范实施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PP模式 物有所值 绩效评价 国际比较 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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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定中的基本范畴与体系结构研究 被引量:9
4
作者 刘少军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29,F0002,共14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金融立法和修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要求研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中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金融立法和修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要求研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建设金融强国目标的重要步骤。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工作是对现行金融法规进行全面整合,实现金融规范和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这就需要对金融法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阐释,对其调整的范围,即金融、金融业及其机构、工具、市场、业务、行为等进行严格界定;必须构建逻辑清晰、结构严谨的金融法体系结构,明晰其目标与原则、要素法体系、行业法体系、体例与结构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的界定 金融业界定 目标与原则 要素法体系 行业法体系 体例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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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架构 被引量:6
5
作者 姚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8-71,共14页
在数智化背景下,数据逐渐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理论上,数据并非当然属于资产,其能否成为资产以及如何成为资产,应在数据资源、管理学和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等多重理论视域下进行论证。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数... 在数智化背景下,数据逐渐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理论上,数据并非当然属于资产,其能否成为资产以及如何成为资产,应在数据资源、管理学和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等多重理论视域下进行论证。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数据资产是新类型新业态的国有资产。从性质上看,数据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故应严格遵循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数据安全风险。从微观上看,数据资产的保护工作包括对数据资产的识别、归集、确权、登记等基础性内容;数据资产的利用涉及数据资产的交易流转和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等制度体系。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多重维度中,系统探讨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制度架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数据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 数据要素 数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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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端碳普惠数据的治理逻辑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3
6
作者 翟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8-152,共15页
消费端碳普惠是一种数据驱动型的后发性和创新性的自愿碳减排机制,它是绿色消费理念与数智治理模式深度融合的产物。从顶层设计视角出发,依据消费端碳普惠数据呈现样态与应用场景的差异,对此类数据负载的不同法益类型进行界分,可以深度... 消费端碳普惠是一种数据驱动型的后发性和创新性的自愿碳减排机制,它是绿色消费理念与数智治理模式深度融合的产物。从顶层设计视角出发,依据消费端碳普惠数据呈现样态与应用场景的差异,对此类数据负载的不同法益类型进行界分,可以深度发掘此类数据的实践应用价值。依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消费端碳普惠数据治理可分为前后相续的两阶段。在近期阶段,亟待通过对现行法律释读及续造方式,防范此类数据被滥用和被误用的风险,以链接与贯通绿色消费与绿色经济、绿色金融场域,形塑此类数据在公众、经营者、国家之间的有序流通、共享与配置态势。在远期阶段,应当设立审慎性、层递性的消费端碳普惠数据互操作性标准,助推此类数据的规模化、集约化应用,以交融实现“激发创新潜能”与“保护市场竞争”的双元目标。此外,亦应当创设关于消费端碳普惠数据治理的“基本法”,以发挥对这一治理体系的宏观统摄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端碳普惠 绿色发展 绿色经济 绿色消费 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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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解构——以比例连带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3
7
作者 倪楠 丁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52,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情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以及按份责任囿于违反自己责任、故意与过失侵权无法比较,无法解释“相应责任”形态。此种侵权情形符合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应责任”应是比例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追偿与分摊上,当责任主体仅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两个责任主体时,双方在原因力重合部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不重合部分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存在多个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责任主体时,数个责任主体在原因力重合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重合部分由造成全部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承担。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就超出其本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可向其他责任主体按比例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比例连带责任 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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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内在机理与法治进路 被引量:1
8
作者 冯果 吕佳欣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27,共12页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于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在推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中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协调、保障与促进功能,紧紧抓住交易机制、...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于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在推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中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协调、保障与促进功能,紧紧抓住交易机制、规制面向、培育环境三大环节,立足中国国情,以整体主义和功能主义为视角,着力打通堵点卡点,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扫除制约生产要素有效流动的机制障碍,提升生产要素配置效率,营造公开、透明、有序的生产要素配置环境,推动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就法治的协调功能而言,亟须完善生产要素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就法治的保障功能而言,要充分重视政府对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规制作用,对市场竞争与要素价格进行有效规制;就法治的促进功能而言,要着力优化促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社会环境,为生产要素配置的创新提供长远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 要素市场化配置 要素交易 全国统一大市场 数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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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背景下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变迁与规则调整 被引量:1
9
作者 张力毅 《金融监管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34,共19页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对于保险标的风险和合同内容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此原则之下,保险合同双方都需履行特定的义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息提供与危险控制义务,以及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对于保险标的风险和合同内容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此原则之下,保险合同双方都需履行特定的义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息提供与危险控制义务,以及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与保险金及时给付义务。由本文的研究可知,随着保险科技的广泛应用,保险人有越来越多的途径可以了解与直接控制风险,其对于说明义务与理赔义务的履行方式也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因此在新技术背景下,为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人的约束。就具体规则设计而言,结合《保险法》第五次修改的背景,有必要通过部分保险合同法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微调,适当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并合理确立保险人的危险控制与咨询提供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科技 最大诚信原则 信息不对称 告知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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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效能原则的地方执行性立法优化路径——以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立法实践为例 被引量:1
10
作者 陈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9-149,共11页
当前,地方执行性立法面临着权责配置不清、行政程序失范、任务设定模糊、监督评估缺位等难题,影响了地方法治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行政效能原则重构立法逻辑,通过厘清管理权限、优化行政程序、细化任务设定、完善监... 当前,地方执行性立法面临着权责配置不清、行政程序失范、任务设定模糊、监督评估缺位等难题,影响了地方法治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行政效能原则重构立法逻辑,通过厘清管理权限、优化行政程序、细化任务设定、完善监督保障等优化路径,可弥合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预期与实际执行效果之间的差距。基于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地方执行性立法问题分析,以及《山东大学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立法实践,论述立法过程中系统融入效能原则的理论适用性与解决具体问题、服务高效治理的现实策略,为行政效能原则优化地方执行性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路径,并形成该原则理论价值拓展的有效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执行性立法 立法逻辑 行政效能原则 优化路径 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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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 被引量:3
11
作者 殷继国 《财经法学》 2025年第3期130-147,共18页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是为必需设施经营者设置强制交易义务的条件。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需设施经营者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更为隐蔽和复杂,显著影响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而有必要适度调适我国的必需设施理论。在必需设施的认定上,应当遵循类型化分析、个案和场景分析原则,具体分析竞争对手请求开放的大数据、算法与大模型、算力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重点考察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市场是否有其他可行选择、复制替代设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经济障碍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反垄断法 必需设施 拒绝交易 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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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益保护的实践检视及优化
12
作者 陈兵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1-200,F0003,255,共12页
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人工智能相关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著作权法领域。我国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以及界定相关权利与责任的归属,作出了有益探索,相应的裁判思路逐步清晰。但是,并非所有人工... 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人工智能相关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著作权法领域。我国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以及界定相关权利与责任的归属,作出了有益探索,相应的裁判思路逐步清晰。但是,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便不构成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可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性权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的。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是对多元主体利益进行比较衡量的结果。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的方法契合人工智能产业多元主体参与的特点。此外,对于抓取非作品数据用以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著作权法》没有介入空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利用其规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经验,在相关权益与责任划定方面对《著作权法》形成有效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 多元利益平衡 竞争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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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
13
作者 樊云慧 《社会科学战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209-218,共10页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是指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为保护该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例外地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传统正向否认不同,反向否认涉及股东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及公司...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是指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为保护该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例外地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传统正向否认不同,反向否认涉及股东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内部无辜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我国在适用反向否认时,应以“人格混同”或“过度支配与控制”为积极条件,以“如有其他充分救济途径”或“可能损害公司无辜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消极条件。在举证责任配置上,应由主张反向否认的债权人承担积极条件的证明责任,而由公司就消极条件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虽在规范层面为反向否认提供了空间,但未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与限制,有待未来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细化,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防范制度滥用,实现多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 反向适用 连带责任 适用限制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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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为核心
14
作者 朱沛智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6-144,共9页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了权利人的胜诉率。但是该条规定尚存在诸如立法逻辑表述混乱、“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商业...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32条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效提高了权利人的胜诉率。但是该条规定尚存在诸如立法逻辑表述混乱、“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证明标准较高与保护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为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梳理,对立法逻辑表述混乱予以理顺,以提高立法逻辑的科学性;明确有关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完善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证明标准与保护力度,从而有力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 初步证据 合理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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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采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路探析
15
作者 赵青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212-219,共8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渐成为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主体。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一键授权”、无授权则无服务的方式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即实施...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渐成为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主体。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一键授权”、无授权则无服务的方式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即实施“过度采集”行为。这不仅会侵害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形成数据优势,进一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过度采集”行为的独立价值在于保障用户面前存在可选项,解决因市场结构造成的无从选择问题。实施方案需明确行为构成要件,厘清多元利益平衡方法,确定法律适用优先级,构建跨机构交流合作机制,以避免执法冲突,提高执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过度采集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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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训练阶段的隐私风险及应对策略
16
作者 李鑫 《情报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85-195,共11页
[研究目的]大语言模型在训练阶段收集、处理包含隐私信息的海量数据,引发了严重的隐私泄漏、滥用风险。但解释并适用现有的隐私保护规则效能不彰,亟需构建应对大语言模型训练阶段隐私风险的针对性策略。[研究方法]结合案例研究法、比较... [研究目的]大语言模型在训练阶段收集、处理包含隐私信息的海量数据,引发了严重的隐私泄漏、滥用风险。但解释并适用现有的隐私保护规则效能不彰,亟需构建应对大语言模型训练阶段隐私风险的针对性策略。[研究方法]结合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文本分析法,通过欧盟、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案例、立法,对大语言模型训练阶段的隐私风险及应对困境、生成根源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并阐述域外处理大语言模型训练阶段隐私风险的有益经验。[研究结果/结论]大语言模型训练阶段隐私风险的应对需从思路与路径两个维度进行调整:一是将应对思路从个人防御转换到整体保护上;二是建议监管机构建立模型隐私评估制度、提升模型训练阶段的透明度要求、引入“合法权益”指标并将匿名数据纳入监管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训练阶段 隐私保护 知情同意 风险评估 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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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数据共享的制度障碍及其优化
17
作者 袁康 魏洋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3-137,共15页
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的背景下,加强金融数据治理,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是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内在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因其多机构、跨行业的特点聚集了海量金融数据资源,推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数据共享是释放数据价值、提... 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的背景下,加强金融数据治理,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是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内在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因其多机构、跨行业的特点聚集了海量金融数据资源,推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数据共享是释放数据价值、提升经营质效的重要支撑。然而,当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数据共享面临着多头监管下规则碎片化、“告知-同意”授权机制形式化空转、多主体间利益冲突的三重结构性障碍。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数据共享既不同于单一法人内部数据调用,也区别于无关联第三方间数据共享,其特殊性未获现行制度框架充分回应。结合域外经验与本土实际,通过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数据共享的专门规章,创设前端“默认授权”机制促进数据共享,引入后端“选择退出”权利予以主体保障,同时健全集团内部利益平衡机制,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数据共享的制度体系,从而实现数据在集团内部的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促进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控股集团 数据共享 默认授权 选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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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反垄断面临的新挑战与因应——以交通运输类平台为例
18
作者 喻玲 徐同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39-151,207,共14页
近年来,在创新理念推动下,交通运输业呈现平台化发展趋势,引发市场竞争主体双重替代、竞争范式双边变革、竞争关系多维呈现等市场状况变化,深刻重构市场主体的竞争逻辑与发展路径。交通运输类平台反垄断面临行政性垄断的隐蔽性与审查难... 近年来,在创新理念推动下,交通运输业呈现平台化发展趋势,引发市场竞争主体双重替代、竞争范式双边变革、竞争关系多维呈现等市场状况变化,深刻重构市场主体的竞争逻辑与发展路径。交通运输类平台反垄断面临行政性垄断的隐蔽性与审查难度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缺失与范式危机、轴辐式算法合谋识别手段不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体系的结构性崩塌四大难题。对此,反垄断制度应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锚定双层反垄断损害分析框架,以“预防—审查—矫正”全链条监管体系建设为核心路径,推动创新友好型市场环境的塑造,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运输类平台 反垄断 双层损害分析 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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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性质与反垄断规制
19
作者 赖丽华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52-163,共12页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新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自我优待行为主要表现为数字平台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优先提供自身产品或服务、竞价排名、利用平台优势获取第三方商家数据销售、开发自己的产品...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新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自我优待行为主要表现为数字平台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优先提供自身产品或服务、竞价排名、利用平台优势获取第三方商家数据销售、开发自己的产品。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我优待行为,要求数字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恶意”的主观目的,且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自我优待行为,但是不需要达到必要基础设施的程度。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需要从制度上确立“搜索中立”原则,对严重遏制竞争的数字平台强制业务拆分。采取强制业务拆分规制手段必须是行为规制无效情形下迫不得已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行为 反垄断规制 结构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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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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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保松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2-59,共8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数据资源的排他性控制、算法黑箱的技术遮蔽以及市场支配力的跨领域传导,塑造了高度隐蔽的垄断形态与风险。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模式以及数据质量动态评估、算法共谋行为识别、算力资源集中等审查方面存在失灵现象... 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数据资源的排他性控制、算法黑箱的技术遮蔽以及市场支配力的跨领域传导,塑造了高度隐蔽的垄断形态与风险。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模式以及数据质量动态评估、算法共谋行为识别、算力资源集中等审查方面存在失灵现象。为构建深度适配大模型特征的规制体系,反垄断法应推动规制理念的激励性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合规积极性;实施预防性的规制路径,提前识别与控制垄断风险;对规制措施进行分层设计,以平衡公平竞争与大模型创新间的关系。在制度内容上,反垄断法可根据大模型垄断的动态演变特征,合理配置市场主体权利,完善反垄断实体规范与制度,同时应引入社会治理规范,发挥推动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模型 反垄断 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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