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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监管的人工智能驱动转向——基于第五科学范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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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胡宇航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5-117,F0002,共14页
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而具有复杂的风险类型。这在资产价值持续走高、国际政策环境助推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对高效监管的迫切需求。然而,从监管供给侧来看,各国在传统监管框架下未能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充分回应... 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而具有复杂的风险类型。这在资产价值持续走高、国际政策环境助推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对高效监管的迫切需求。然而,从监管供给侧来看,各国在传统监管框架下未能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充分回应与监管措施的有效供给。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监管范式供给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复杂监管需求之间的错配。人工智能驱动的第五科学范式监管在功能上可以适配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需求,能够从信息维度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构建发展型治理框架。应以该范式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框架进行革新,构建实时市场监控及自动化报告机制、强化加密数字货币外部安全风险规避措施、建设加密数字货币敏捷型监管工具箱等监管措施,实现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供需两侧的匹配对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监管科技 人工智能 第五科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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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财务背景下谁应该为人工智能的错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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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勤 李伟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40,共10页
责任主体不明是困扰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难题,智能财务的发展亟须摆脱智能系统应用中的责任划分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智能财务系统应用责任分摊机制,通过将相关应用责任主体锚定于“单位”这一法人主体或类法人主体,避开... 责任主体不明是困扰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难题,智能财务的发展亟须摆脱智能系统应用中的责任划分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智能财务系统应用责任分摊机制,通过将相关应用责任主体锚定于“单位”这一法人主体或类法人主体,避开了人工智能自身是否具备责任主体资格的困境,明确了责任分摊机制的边界。在此基础上系统剖析了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使用者与监管者三方之间的权责关系,融合人机共生关系模式、单位财务管理目标、单位组织结构三个视角,以权责一致、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理论基础,聚焦于使用者内部,细致划分了从治理层、管理层至普通财务人员等各主体的责任边界,最终构建了一个多维度、层次化的责任分摊框架,旨在为规范人工智能的财务应用、明晰各方权责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引,对完善相关会计监管与公司治理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 智能财务 责任划分 人机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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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定币对国家货币权力的挑战
3
作者 徐冬根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0-33,共14页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美国GEN...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美国GENIUS法案以法律框架维护美元的数字霸权;欧盟MiCA构建统一的防御阵线抵御稳定币对货币权力的冲击;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依托制度创新筑牢货币主权防线。稳定币与国家货币权力的法律关系是动态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根本立场应锚定国家货币主权的不可替代性,具体路径是构建防侵蚀与促合规的稳定币双层治理体系,并在国际维度上协同应对跨境稳定币挑战,为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稳定币 货币权力 GENIUS法案 MICA 稳定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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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难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制度完善
4
作者 吕成龙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与目标亦存在模糊,这是由监事会职权的完全平移所导致的,但深层次原因却是监督逻辑与目标不清及叠加监督对象的错位设置。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审计委员会制度机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为专家监督机构,监督重点为公司治理的守法与依规。在具体制度修改上,应缩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尤其是此前监事会也难以胜任、无必要承担的事项,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规范,完善议事规则与优化审计委员会成员薪酬。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时,要重点审视其所违背义务是否属于公司依法依规治理事项,精准追究不同成员的各自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公司治理 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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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主观过错
5
作者 赵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3-128,共16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包含故意的不同表达,也包含看似无过错责任的表达,还有诸多以违法/非法为处罚前提但责任形态却模糊难辨的条文。除因为缺乏整体性规定导致过错规范琐碎凌乱外,主观过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体系定位及内容构成亦存在诸多晦暗不明之处。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又可追溯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刑事违法+行政违法”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使治安管理处罚自始都承担着轻微罪治理和行政违法惩戒的双重功能,且难以实现彻底的除罪化。从这种二元结构中或许可以总结出治安管理处罚中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规则,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存在大面积重合的部分,原则上应适用以故意为原则的过错规则,而仅构成行政违法的部分则应援引《行政处罚法》。又因为需平衡责任主义与预防原则之间的冲突,上述规则在具体实施时,又需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进行调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义 过错推定 故意 违法性认识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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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资本的功能——以资本与惠顾的功能比较为视角
6
作者 张德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7,共11页
合作社的目的是同社员开展特定活动并最终满足社员需求,这一目的被称为互助目的。合作社的互助目的决定了惠顾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而资本不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也决定了惠顾具有合作社所有权配置功能而资本不具有该功能。此外,合作... 合作社的目的是同社员开展特定活动并最终满足社员需求,这一目的被称为互助目的。合作社的互助目的决定了惠顾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而资本不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也决定了惠顾具有合作社所有权配置功能而资本不具有该功能。此外,合作社立法通常允许合作社“资本可变”,因而合作社资本的信用评价功能很弱。合作社资本的基本功能就是作为合作社的生产要素,即充当实现合作社互助目的的经济手段。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出现的“纯投资者社员”“资本控制”“一股一票”“按股分红”等资本不规范现象实际上是合作社资本功能异化的表现,因而有必要从立法上对这些资本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对资本不规范行为的法律约束和优化合作社融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助目的 惠顾 资本控制 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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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代际原理视域下“数字人权”的代际证伪
7
作者 刘明 刘丽萍 《天府新论》 2026年第1期132-142,159,共12页
学界对“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一直存在争论。前三代人权学说的基本内容和演进逻辑表明,人权代际划分依赖人权范式构造与社会历史两个维度的变革,且代际人权间具有承传关系。“数字人权”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等方面均未突破传... 学界对“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一直存在争论。前三代人权学说的基本内容和演进逻辑表明,人权代际划分依赖人权范式构造与社会历史两个维度的变革,且代际人权间具有承传关系。“数字人权”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等方面均未突破传统人权的代际范式构造,本质上是传统人权内容在数字空间的延伸,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技术手段,并不体现社会历史的根本性变革。一方面,“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仍聚焦于个体层面,义务主体主要为政府、互联网平台及科技公司等社会组织,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间的关系呈现出防御型和合作型并存的样态,其基本人权范式都能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解释。另一方面,“数字人权”是前三代人权理论为应对现代数字技术带来的新现实与新需求而拓展出的补充性概念,只是一系列权利的束集,并未触及社会历史变革的深层本质。“数字人权”不符合人权代际划分的基本原理,无法引领“第四代人权”。但不可否认,“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对尊重和保障人们在数智领域中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以及促进数字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权 人权代际划分 第四代人权 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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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休息权到离线权: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范式革新
8
作者 邹开亮 李征 《宜宾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62-69,共8页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电子通信设备的普及打破了传统工作与非工作的时空边界,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无法“离线”以屏蔽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滋扰”,这损害了劳动者身心健康。离线权是数字化时代劳动者应当保有的一项新型独立权利...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电子通信设备的普及打破了传统工作与非工作的时空边界,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无法“离线”以屏蔽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滋扰”,这损害了劳动者身心健康。离线权是数字化时代劳动者应当保有的一项新型独立权利,虽然具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现实功能,但不宜将其纳入劳动者休息权范畴。在我国劳动立法完善进程中,应当在明确劳动者离线权的独立权利地位和适用主体范围的基础上,细化“线上加班”的认定与量化规则,同时强化保障劳动者离线权的执法监察,并通过加强宣传、政府引导等措施提高劳动者对于离线权的认识与维权意识,从多层面入手切实保障数字化时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时代 离线权 休息权 隐性加班 劳动监察 新型独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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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草原碳汇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制的法治路径研究
9
作者 董正爱 熊彬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8-17,26,共11页
“双碳”战略下,草原碳汇作为生态系统碳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交易的规范运作,是市场化减排机制落地的核心前提,更是“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保障。当前国家政策持续强化草原碳汇战略定位,但存在产权模糊、收益分配失衡... “双碳”战略下,草原碳汇作为生态系统碳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交易的规范运作,是市场化减排机制落地的核心前提,更是“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保障。当前国家政策持续强化草原碳汇战略定位,但存在产权模糊、收益分配失衡、交易规则缺位等制度瓶颈,严重制约草原碳汇从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的有效转化。研究聚焦产权界定、收益分配与交易规范三大核心问题,剖析法律规范与实践操作中的深层困境,基于法理逻辑构建“确权—分配—交易—监管”全链条法治体系,为“双碳”目标下草原碳汇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原碳汇 产权界定 交易规制 双碳目标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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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10
作者 朱兵强 袁妮 《武陵学刊》 2026年第1期53-61,共9页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有助于行政复议调解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调解制度因其手段的灵活性与非对抗性,能够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防止程序空转,减轻法院诉讼负担。然而,现行立法...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有助于行政复议调解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调解制度因其手段的灵活性与非对抗性,能够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防止程序空转,减轻法院诉讼负担。然而,现行立法对调解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存在适用范围边界模糊、程序性规定不健全、调解书可诉性不明和行政检察监督不力等问题。为了化解上述困境,更好地保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应当采取完善调解适用的限制情形、细化调解程序规定、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可诉的特殊情形和强化行政检察监督等方式,为提升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及其解决纠纷的能力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溯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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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合法性瑕疵的中国因应
11
作者 高利红 蔡雨适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2-42,共11页
《巴黎协定》明确要求各国在采取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时,须符合气候正义,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存在碳泄漏责任分配不均、侵占气候公共产品、限制他国减排自主权等问题,且同时违反WTO规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因此,应重新分配碳泄漏的预... 《巴黎协定》明确要求各国在采取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时,须符合气候正义,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存在碳泄漏责任分配不均、侵占气候公共产品、限制他国减排自主权等问题,且同时违反WTO规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因此,应重新分配碳泄漏的预防责任、确定生产者与消费者共担的碳排放责任、建立全球等效碳定价,以重塑国际气候治理秩序。针对此,中国可同时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实施差异化应对策略:国际层面,与相同立场的国家联合,开展WTO合规质疑,细化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抵扣细则,以减少企业所需缴纳的费用;国内层面,扩大显性碳定价的范围,明确隐性碳定价的名录,完善碳排放的核算机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激励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并构建应对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气候正义 发展权 碳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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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学理证成与制度回应——基于新质生产力视角
12
作者 蒋万庚 李晓菲 《怀化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47-55,共9页
涉企业数据案件逐年在增加,让现行法律面临数据权利保障的压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物权保护路径和著作权保护路径都存在局限性。新质生产力理念与企业数据发展目标具有相通之处,从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探讨企业数据保护路径具有重要... 涉企业数据案件逐年在增加,让现行法律面临数据权利保障的压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物权保护路径和著作权保护路径都存在局限性。新质生产力理念与企业数据发展目标具有相通之处,从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探讨企业数据保护路径具有重要价值。现实依据方面,企业数据契合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创设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既能与现有法律衔接,又顺应新质生产力需要;基础理论方面,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与洛克财产理论、知识产权功利论和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理念一致,因而创设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学理正当性。制度回应方面,需要明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权利内容、登记效力以及配套机制,以期实现企业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知识产权 学理证成 制度回应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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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质押制度的法学构造
13
作者 刘先辉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43-48,共6页
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不同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我国亦确立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节点。为了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创新碳排放权交易方式,质押就是其中之一。碳排放权的原始取得源于政府的初始分配,并通过财产化的方式提高其交易效率... 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不同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我国亦确立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节点。为了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创新碳排放权交易方式,质押就是其中之一。碳排放权的原始取得源于政府的初始分配,并通过财产化的方式提高其交易效率。因此,它兼具公、私法两种属性。碳排放权虽然是财产化的权利,但在质押时必须关注生态利益的实现。规范建构碳排放权质押制度,碳排放权质押合同应当融入绿色理念,通过绿色扩展实现合同主体多元化,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的绿色限制,推动合同履行的绿色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质押 本体构造 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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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法律规制
14
作者 王亚利 贺皓月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64-72,共9页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更是预防行政纠纷生成、修复政府公信力的现实性需要。基于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及行政行为复效性的考量,其行使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制,并非简单的“有错必纠”。行...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更是预防行政纠纷生成、修复政府公信力的现实性需要。基于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及行政行为复效性的考量,其行使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制,并非简单的“有错必纠”。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践行正当程序原则,遵守程序规则;应区分错误行政行为的类型,确定合理的纠错方式,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对于已经超过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程序重开来纠错,但需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自我纠错需遵守法律时限,在立法上应设定两年的纠错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机关 自我纠错 法律规制 行政程序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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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调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15
作者 邓佑文 贺思思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5-14,共10页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反映我国行政法治从形式合法向实质法治的进步。然而,主体地位的失衡、制度规范的阙如以及考核导向的异化困境,使相对人面临从程序权利到实体权益的保护壁垒。为此,必须以实质自愿、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反映我国行政法治从形式合法向实质法治的进步。然而,主体地位的失衡、制度规范的阙如以及考核导向的异化困境,使相对人面临从程序权利到实体权益的保护壁垒。为此,必须以实质自愿、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相对人权利保护理论为依据,构建一个从事前预防、事中规制到事后救济的全过程保护体系,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既要追求行政争议化解的效率价值,也要坚守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底线,以此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解纷目标与权利保护的法治追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协同落地探寻可行性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调解 行政相对人权利 实质性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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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适格性反思
16
作者 郭壬癸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6年第1期11-22,33,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的生成高复杂度、强逻辑性内容的能力,侵蚀了人类作为原创性知识的唯一生成者地位,引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适格性的诘问。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阙如、对人格的贬损危害以及与著作权法价值要旨的悖离,...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的生成高复杂度、强逻辑性内容的能力,侵蚀了人类作为原创性知识的唯一生成者地位,引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适格性的诘问。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阙如、对人格的贬损危害以及与著作权法价值要旨的悖离,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实践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范立场,应当坚守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否定说。同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否定说基础上,秉持用户归属模式,采取登记主义,通过登记收费、标注制度以及较短保护期限等规则设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保护,从而在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以激励作品创作的同时,确保公有领域的有效充盈和促进作品的自由传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作者身份 自由意志 人本主义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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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
17
作者 李典 李阳 《统计与决策》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各行业经济增长路径与商业竞争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全球竞争格局与运行模式的重构。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形态已演变为多维复合型竞争生态——在全球维度下,动态博弈、多边协作、跨界融合、数据资源...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各行业经济增长路径与商业竞争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全球竞争格局与运行模式的重构。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形态已演变为多维复合型竞争生态——在全球维度下,动态博弈、多边协作、跨界融合、数据资源争夺、平台生态构建、算法逻辑比拼、智能技术运用及信用体系博弈等多重竞争维度交织共存,形成新旧经济业态深度融合的竞争态势。这种业态混合共生的执法场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竞争格局 数字经济 多维复合型竞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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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欺诈的协同规制问题研究
18
作者 李欣亮 赵青霞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66-68,共3页
网络服务消费中,算法应用所引发的欺诈行为暴露出现有监管的滞后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等角度切入,系统梳理我国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欺诈的主要类型,全面分析相关制度体系、监管边界、平台责域和维权现状。同时... 网络服务消费中,算法应用所引发的欺诈行为暴露出现有监管的滞后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安全等角度切入,系统梳理我国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欺诈的主要类型,全面分析相关制度体系、监管边界、平台责域和维权现状。同时,在借鉴国外网络服务消费算法推荐治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多元主体权责分配明晰、功能互补增效的协同规制路径,从而形成规制合力,提高对算法推荐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网络服务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消费 算法欺诈 权益保护 市场秩序 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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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的法律应对
19
作者 连世红 翟志勇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1-151,共11页
存在性风险是一种使得地球上智能生命消失,或者永久、大幅削弱其潜力的不利后果,而当下人工智能构成了最值得关注的存在性风险。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可被区分为直接夺取人类社会控制权、与核生化武器结合引发结构性风险、人工智能武器化... 存在性风险是一种使得地球上智能生命消失,或者永久、大幅削弱其潜力的不利后果,而当下人工智能构成了最值得关注的存在性风险。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可被区分为直接夺取人类社会控制权、与核生化武器结合引发结构性风险、人工智能武器化三类。目前,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已然对现有预防体系造成了冲击。一是其制造主体由国家向非国家转变,致命性自主武器的制造变得更加容易,使用范围更广,且监管更为困难;二是对人工智能的预防制度无法按照原有国际条约的形成方法达成,无法在严重后果尚未发生时对风险的认识达成一致;三是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使得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平衡更加复杂,人工智能极高的利用价值容易使人患上风险失明症。为应对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可通过达成各国、各科技公司之间的共识,提升对存在性风险的认识,加强相关研究;完善国内法律法规,防止人工智能被恶意利用;推动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借鉴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专门的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在性风险 人工智能 安全 智能向善 科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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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的本质属性及其物权法定位 被引量:9
20
作者 陈雪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3-137,共15页
作为数字革命产物的数字资产,不属于任何现有的法律类别,国内外立法和实践对其属性采取不同的对待,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其法律运作也存有争议。数字资产的属性如何、可否成为物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公示原则以及法律定位等诸多问题尚待... 作为数字革命产物的数字资产,不属于任何现有的法律类别,国内外立法和实践对其属性采取不同的对待,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其法律运作也存有争议。数字资产的属性如何、可否成为物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公示原则以及法律定位等诸多问题尚待厘清。两大法系有关数字资产属性之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将财产统一概括到“物”的概念之中,而德国物权法则规定财产与物不可以等同。英美等国立法和实务界以及多国学者对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持开放、肯定的态度,承认加密资产等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并将其作为物权之客体,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尤其英美可获得中间所有权禁令的保护,这为我国在物权法中定位数字资产提供镜鉴。数字资产没有物理边界,不能以传统的方式占有而公示,但可以受持有者的专有控制。由于排他控制是物权产生的首要条件之一,因此,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公示方式为“控制即所有”。数字化时代,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不甚恰当,需要在民法典中将数字资产此类新型无形财产纳入“客体”的范畴,并对其在物权法上予以恰当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资产 新型无形财产 所有权客体 物权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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