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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难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制度完善
1
作者 吕成龙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 随着公司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完成,上市公司将以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责,成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监督机关。但是,审计委员会运作不仅存在自我监督的逻辑难题,而且在成员选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等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不明之处,监督效果与目标亦存在模糊,这是由监事会职权的完全平移所导致的,但深层次原因却是监督逻辑与目标不清及叠加监督对象的错位设置。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审计委员会制度机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为专家监督机构,监督重点为公司治理的守法与依规。在具体制度修改上,应缩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事项,尤其是此前监事会也难以胜任、无必要承担的事项,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规范,完善议事规则与优化审计委员会成员薪酬。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时,要重点审视其所违背义务是否属于公司依法依规治理事项,精准追究不同成员的各自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公司治理 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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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监管的人工智能驱动转向——基于第五科学范式的探索
2
作者 杨东 胡宇航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5-117,F0002,共14页
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而具有复杂的风险类型。这在资产价值持续走高、国际政策环境助推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对高效监管的迫切需求。然而,从监管供给侧来看,各国在传统监管框架下未能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充分回应... 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而具有复杂的风险类型。这在资产价值持续走高、国际政策环境助推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催生了对高效监管的迫切需求。然而,从监管供给侧来看,各国在传统监管框架下未能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充分回应与监管措施的有效供给。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监管范式供给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复杂监管需求之间的错配。人工智能驱动的第五科学范式监管在功能上可以适配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需求,能够从信息维度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构建发展型治理框架。应以该范式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框架进行革新,构建实时市场监控及自动化报告机制、强化加密数字货币外部安全风险规避措施、建设加密数字货币敏捷型监管工具箱等监管措施,实现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供需两侧的匹配对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监管科技 人工智能 第五科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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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综合认定规则
3
作者 陈瑞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1,共11页
在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方面,通常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困难,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或者修订司法解释,在涉及毒品、诈骗、帮信、洗钱等犯罪案件中相继引入了综合认定规则。... 在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方面,通常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困难,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或者修订司法解释,在涉及毒品、诈骗、帮信、洗钱等犯罪案件中相继引入了综合认定规则。这种综合认定法与推定认定法存在实质区别,也不同于那种通过直接证据即可确认行为人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而大体属于一种根据间接证据来作出逻辑推断的事实认定方式。这种针对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需要满足法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推定规则相比,综合认定规则不仅没有降低主观明知要素和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认定标准,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证明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主观要件事实 明知 非法占有目的 推定规则 综合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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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虚所有权——兼论上位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
4
作者 徐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5,共13页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 空虚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用益权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用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的思想,罗马法学家围绕该概念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拜占庭时期,优士丁尼提出人役权概念,牵强地把用益权说成所有权的负担,试图剥夺空虚所有权概念的存在空间。在中世纪,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上位所有权的概念取代,后来又发展出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到近现代,空虚所有权的概念被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典采用,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甚至在英美法中,空虚所有权也以剩余所有权的名目存在。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中,奉行用益权所有权负担说,肯认经受了此等负担的所有权仍具有完整性,故不承认空虚所有权概念。这些国家为了征税的需要或算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需要,也要以数学方法计算出用益权与空虚所有权的价值比例,所以,实际上承认了空虚所有权的概念。我国主流学界不承认空虚所有权,导致法院不能利用空虚所有权与居住权的两分解决同居困境等问题,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编司法解释二确立空虚所有权概念,补上确立了居住权而未确立空虚所有权的短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虚所有权 用益权 居住权 上位所有权 不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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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探索超越“全有或全无”的第三条道路
5
作者 韩世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 因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依法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是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履约保证金作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通常作为“返还财产”即为已足,无须“折价补偿”(价额偿还)。“得利”可以表现为对金钱的受领,“返还财产”则须依不当得利法则确定其返还的方法与范围,可能但却并非必然是当初所受领的金钱。在接力给付形成给付链条且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双重瑕疵)场合,善意的接力给付人的现存利益可能表现为其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作为接力给付人所受领履约保证金的代偿物,构成相应的返还客体。这种“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精准对应当事人事先对于履约保证金返还风险的分配,因其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故更为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履约保证金 返还财产 代偿物 给付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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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类型构造及效果规制
6
作者 冉克平 施宇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1-173,共13页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素有“担保权构造说”与“所有权构造说”之分,二者均在股债界分视角下阐释权利性质。一元构造面临功能化过度、合同内部利益与公司利益失衡的质疑。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充分尊重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与复杂性,采取场景化思维,类型化为隔绝公司治理型、监督公司治理型以及控制公司治理型。自权利性质观之,对应的是彻底功能化的担保权利、兼具组织法色彩的担保权利、具备担保功能的股东权利三阶序列。在类型构造的识别上,应构建以“公司意思”与“合意内容”为要素的动态判断体系。在隔绝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全面功能化路径,适用股权质押规则;在监督公司治理型交易中,采取适度功能化路径,债权人承担以“禁止权利滥用”为中心的消极义务,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在控制公司治理型交易中,应限制担保功能化程度,债权人承担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积极义务,以股东出资为中心的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类型构造 规范效果 担保权利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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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财务背景下谁应该为人工智能的错误买单
7
作者 刘勤 李伟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40,共10页
责任主体不明是困扰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难题,智能财务的发展亟须摆脱智能系统应用中的责任划分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智能财务系统应用责任分摊机制,通过将相关应用责任主体锚定于“单位”这一法人主体或类法人主体,避开... 责任主体不明是困扰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难题,智能财务的发展亟须摆脱智能系统应用中的责任划分困境。基于此,文章构建一套系统性的智能财务系统应用责任分摊机制,通过将相关应用责任主体锚定于“单位”这一法人主体或类法人主体,避开了人工智能自身是否具备责任主体资格的困境,明确了责任分摊机制的边界。在此基础上系统剖析了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使用者与监管者三方之间的权责关系,融合人机共生关系模式、单位财务管理目标、单位组织结构三个视角,以权责一致、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理论基础,聚焦于使用者内部,细致划分了从治理层、管理层至普通财务人员等各主体的责任边界,最终构建了一个多维度、层次化的责任分摊框架,旨在为规范人工智能的财务应用、明晰各方权责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引,对完善相关会计监管与公司治理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 智能财务 责任划分 人机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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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的逻辑反思与程序构建
8
作者 闫召华 刘苑梓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的实体法本质为“反证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序要件”,程序法本质为“国家追诉权赋予的程序要件”。现行核准追诉程序规则与上述正当逻辑的不适配之处主要表现为:报请核准条件以需罚性审查为核心、核准...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的实体法本质为“反证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序要件”,程序法本质为“国家追诉权赋予的程序要件”。现行核准追诉程序规则与上述正当逻辑的不适配之处主要表现为:报请核准条件以需罚性审查为核心、核准前侦查规则以社会危害性调查为重心、核准后法律效果导致不起诉难以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应依循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的正当逻辑,构建起应罚性审查前置的报请核准条件、以刑事责任能力调查为重心的核准前侦查规则、有利于不起诉适用的核准后法律效果规则,以保障其制度功能的充分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核准追诉 刑诉法修改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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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定币对国家货币权力的挑战
9
作者 徐冬根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0-33,共14页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美国GEN... 稳定币作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资产在法理层面不具备货币权力,却通过技术架构与市场实践,实质行使定价权、生态治理权、标准制定权,构成对国家货币权力的三重挑战。在货币权力重构视角下,不同法域应对稳定币挑战的典型立法样本揭示:美国GENIUS法案以法律框架维护美元的数字霸权;欧盟MiCA构建统一的防御阵线抵御稳定币对货币权力的冲击;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依托制度创新筑牢货币主权防线。稳定币与国家货币权力的法律关系是动态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根本立场应锚定国家货币主权的不可替代性,具体路径是构建防侵蚀与促合规的稳定币双层治理体系,并在国际维度上协同应对跨境稳定币挑战,为数字时代的货币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稳定币 货币权力 GENIUS法案 MICA 稳定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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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对抗主义
10
作者 武腾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8-136,共9页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 按照通知对抗主义,债权让与通知不仅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还是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决定受让人之间优先性的要件,通知因此兼具保护债务人的功能和保护受让人的功能。然而,债务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该模式造成债务人双重给付的风险增加,且债务人容易陷入道德困境。通知对抗主义试图在普通债权领域全面引入公示原则,忽视了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之间的分工。有价证券制度为克服普通债权缺少外观之弱点,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为促进债权交易安全,应该更加重视有价证券制度的完善和适用,而非拘泥于对普通债权让与规则的重构。近年来,普通债权的融资实践中经常采取不通知债务人的做法,通知对抗主义无助于保障这些交易的顺利开展。普通债权让与一般规则仍然应该坚持合同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主义 证券债权 将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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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纾解
11
作者 邓社民 丁稳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97-108,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了内容创作的范式跃升,但该技术在运作的过程中使用了众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引发了大量侵权争议。而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供给滞后、解释论进路受阻,导致责任认定标准模糊、规制路径不明,形成事实上的制度真空。为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权益,须尽快厘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法边界,并借助制度工具有效规避和化解潜在的侵权风险。内容生成前端本质为非作品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容输出后端则因内容的显化输出而具有表达性,存在客观侵权风险,应被重点规制。同时,该侵权风险本质为技术内生性风险,从立法论进路出发调试现行权利限制制度实为“治标不治本”,必须秉持“以技治技”理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系列注意义务,才能从根源纾解侵权风险。此外,著作权纠纷源于技术对既有利益分配逻辑的解构,可通过建立高质量训练数据供给池和作品使用收益分享机制以缓和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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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刑法法益保护——基于主观构造的视角
12
作者 熊波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4-144,共11页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安全能够确保公众正常社会交流和信息有序获取。在刑事司法规范和实践中,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所涉社会安全感、信息安全感、公民身心健康等法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化特征,这类法益被视为独立的网络信息传播...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安全能够确保公众正常社会交流和信息有序获取。在刑事司法规范和实践中,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所涉社会安全感、信息安全感、公民身心健康等法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化特征,这类法益被视为独立的网络信息传播安全法益类型或纳入传统法益范畴予以保护。因为存在多重理论的必要性基础缺失、主观构造的不可测性和无法消除性、刑法保护手段非必要性等问题,独立性法益保护现状并不具有合理性。刑法应当塑造依附性保护理念,基于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社会行动转化结果的传播阶段变化,将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主观构造仅作为行为对象,并依附国家和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个体安全等法益予以具体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传播安全 主观构造 不法传播 独立性保护 依附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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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主观过错
13
作者 赵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3-128,共16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包含故意的不同表达,也包含看似无过错责任的表达,还有诸多以违法/非法为处罚前提但责任形态却模糊难辨的条文。除因为缺乏整体性规定导致过错规范琐碎凌乱外,主观过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体系定位及内容构成亦存在诸多晦暗不明之处。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又可追溯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刑事违法+行政违法”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使治安管理处罚自始都承担着轻微罪治理和行政违法惩戒的双重功能,且难以实现彻底的除罪化。从这种二元结构中或许可以总结出治安管理处罚中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规则,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存在大面积重合的部分,原则上应适用以故意为原则的过错规则,而仅构成行政违法的部分则应援引《行政处罚法》。又因为需平衡责任主义与预防原则之间的冲突,上述规则在具体实施时,又需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进行调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义 过错推定 故意 违法性认识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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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14
作者 王利明 章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9,共13页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必要且不合理地规避了债权人撤销权,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规定。同时,必须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因此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正向人格否认 反向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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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直观性思维:根源与反思
15
作者 陈璇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0-44,共15页
直观性思维普遍存在于刑法知识框架的搭建、体系建构的逻辑顺序以及比附方法的实践运用等各方面。在大陆法系现代刑法学15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直观性思维虽历经多种思潮的冲刷却绵延不绝、生生不息,原因在于该思维有利于强化理论的问题导... 直观性思维普遍存在于刑法知识框架的搭建、体系建构的逻辑顺序以及比附方法的实践运用等各方面。在大陆法系现代刑法学15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直观性思维虽历经多种思潮的冲刷却绵延不绝、生生不息,原因在于该思维有利于强化理论的问题导向,有助于刑法学知识快速转化为实践操作技术,并且能够有效节省知识创新所需的成本。然而,直观性思维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局限性:第一,忽视了对解决方案之底层逻辑以及问题素材之社会意义的发掘;第二,具有导致理论碎片化的危险;第三,可能助长比附方法的错误适用。为消除这些缺陷,需要避免将问题发现的时间顺序等同于理论建构的逻辑顺序,防止“以有限去量度、统合无限”的做法,应当有意识地区分实践操作技术与深层根据探索这两个层次的需要,并且使类型划分从“形态学”标准转向“基因(遗传学)”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直观性思维 实践导向 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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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教义学与制定法的互动关系——以刑法再法典化为视角
16
作者 江溯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32,共17页
依据规范与事实的距离,规范形态存在着“判例法/类推方法”“法教义/演绎方法”两种理想类型。在比较法上,《德国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都是在两种理想类型之间的光谱上追求“黄金比例”的法典编纂尝试。前者更注重条文的抽象性,从... 依据规范与事实的距离,规范形态存在着“判例法/类推方法”“法教义/演绎方法”两种理想类型。在比较法上,《德国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都是在两种理想类型之间的光谱上追求“黄金比例”的法典编纂尝试。前者更注重条文的抽象性,从而为刑法教义学留存了较大的作业空间;后者则强调条文的具体性,追求刑法典自身的完备性与明确性,以确保法典能够自成一体。在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影响下,当前我国的讨论也潜移默化地以德、日刑法典为范本,而忽视了对立法理念的系统性论证。这样的法典化构想无法证成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动因,也为司法者课加了极大的知识与论证负担。《模范刑法典》虽然已接近于黄金比例,但也存在着抽象性不足的瑕疵,削减了学术参与的空间。我国刑法再法典化需要在有原则的实用主义的指引下,建设一部全面的刑法典,推动已然形成共识的法教义与裁判规则积极地进入法典,纾解司法者的论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法典化 有原则的实用主义 法教义学 模范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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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资本的功能——以资本与惠顾的功能比较为视角
17
作者 张德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7-97,共11页
合作社的目的是同社员开展特定活动并最终满足社员需求,这一目的被称为互助目的。合作社的互助目的决定了惠顾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而资本不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也决定了惠顾具有合作社所有权配置功能而资本不具有该功能。此外,合作... 合作社的目的是同社员开展特定活动并最终满足社员需求,这一目的被称为互助目的。合作社的互助目的决定了惠顾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而资本不具有社员资格决定功能,也决定了惠顾具有合作社所有权配置功能而资本不具有该功能。此外,合作社立法通常允许合作社“资本可变”,因而合作社资本的信用评价功能很弱。合作社资本的基本功能就是作为合作社的生产要素,即充当实现合作社互助目的的经济手段。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出现的“纯投资者社员”“资本控制”“一股一票”“按股分红”等资本不规范现象实际上是合作社资本功能异化的表现,因而有必要从立法上对这些资本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对资本不规范行为的法律约束和优化合作社融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助目的 惠顾 资本控制 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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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发展中的空地冲突及其法律因应
18
作者 王锡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90-200,F0003,共12页
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 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的特点,因而应变革原有的以地面主体权利为核心、以分层理论为主导的空地冲突回应方式。空地冲突的解决应从传统的空间分层转向空间共生,弱化分层的绝对性,突出空间的共享性。可通过公私法协同方式推动制度变革,在公法层面设置具有相对性的低空空间三分架构,确立对分层空间的优先使用权而非绝对排他权利;在私法层面,通过物权、合同、侵权规则为权利共生空间使用提供调节机制,提升低空空域利用率,为低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空域 空地冲突 共生空间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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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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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8-189,共12页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实体法中的独立抗辩事由,也不是程序法中的抗辩,被告毋庸承担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实为履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其履行前提是原告的主张已趋具体化,履行形式是合理说明“不知道产品侵权”并举证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履行的后果是遭受事实层面的不利认定。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向好,合法来源抗辩亟需回归过错证明的本旨,为市场主体提供最佳的证据法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 过错 证明责任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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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质化代币之法律属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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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亮 张驰 《人民司法》 2026年第3期84-90,共7页
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借助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数字场景应用,目前关于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说、知识产权说、证券说、新型合同说、数字权益凭证说等不同观点,但都无法涵盖NFT的所有形态。因其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借助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数字场景应用,目前关于其法律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说、知识产权说、证券说、新型合同说、数字权益凭证说等不同观点,但都无法涵盖NFT的所有形态。因其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目前还无法用现有法律上的一个确定概念来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只能根据NFT与其指代对象的分离程度、其铸造时的创作者意愿、以及特定法城下所适用法律的认可度来确定对其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NFT 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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