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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法理辨析 被引量:1
1
作者 支振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1-44,共14页
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是一个学术界颇为重视但又存在理论争议的问题。法律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在法律史上,法律主体的范围的确存在过混乱,对法律主体的认知曾似是而非。但随着理性化、世俗... 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是一个学术界颇为重视但又存在理论争议的问题。法律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在法律史上,法律主体的范围的确存在过混乱,对法律主体的认知曾似是而非。但随着理性化、世俗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法律主体逐渐呈现出以人类为中心的纯净化的特点,体现为自由意志、有限实体和可社会性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框架。只有人类或由人类结成的特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主体。通过梳理人工智能领域的权威科学文献,人工智能发展的技术路线,当前主流大语言模型的技术方案,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没有自由意志,不具备有限实体,也不可能结成可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组织。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既不符合基本法理,也不具备实践上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本主义 自由意志 有限实体 可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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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解释权场景化配置的公私法区分与合作——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切入点
2
作者 阳建勋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60,共13页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切入,可将算法应用区分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公私融合领域三大场景。公共领域算法解释权是介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之间的公法请求权,其配置理念是基本权利保护优先,其权利主体是基本权利受自动化决策直接或...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切入,可将算法应用区分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公私融合领域三大场景。公共领域算法解释权是介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之间的公法请求权,其配置理念是基本权利保护优先,其权利主体是基本权利受自动化决策直接或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私人领域算法解释权配置理念是算法效率与算法公平的平衡,其权利主体是与自动化决策者具有特定法律关系且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公私融合领域的算法解释权配置应遵循公私法合作理念。以平台经济领域为例,应依据私人领域算法解释权主体的确定规则确定平台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主体,同时发挥基本权利对平台私权力的控制功能,基于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社会中心范式,调整基本权利限制平台私权力的效力范围与效力强度,厘清算法解释权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权 场景化配置 自动化决策 公私法区分 公私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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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安全保障功能
3
作者 林鸿潮 王一然 《人权研究》 2026年第1期36-48,共13页
安全保障作为国家目的,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在国家建立后转为国家任务,并具体化为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长期被自由权覆盖,难以发挥独立的核心价值。通过仔细辨... 安全保障作为国家目的,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在国家建立后转为国家任务,并具体化为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长期被自由权覆盖,难以发挥独立的核心价值。通过仔细辨别可以发现,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既不属于自由权,也不属于社会权。若将安全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类别,因既有体系分类的模糊可能导致安全保障难以和其他基本权利区隔界分,进而削弱安全保障的独立价值。可以将其定位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功能,融入现有的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中,在此基础上充分揭示安全保障功能的范式特征,并明晰安全保障功能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安全保障 基本权利功能学说 自由权 社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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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教育权保障的制度逻辑与治理效能
4
作者 徐靖 田瑞睿 《人权研究》 2026年第1期106-121,共16页
受教育权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是实现个体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核心杠杆。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宣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该权利与国家教育发展义务、社会保障条款共同构成了坚实的顶层设计。然而,宪法文本的规范性与权利保障的实效性之间仍... 受教育权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是实现个体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核心杠杆。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宣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该权利与国家教育发展义务、社会保障条款共同构成了坚实的顶层设计。然而,宪法文本的规范性与权利保障的实效性之间仍存在显著张力,突出表现为政策执行的高效性与司法救济通道的阻滞性并存。通过解构受教育权的双重权利属性与国际法义务框架,重点检视中国宪法明定模式下政策执行与司法救济的互动机制,对比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非宪法化”分权治理模式及其系统性困境,揭示文本规范与治理实效的辩证关系,为我国受教育权保障体系的深化完善提供法理参照与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治理效能 制度逻辑 中澳比较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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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法律规制研究
5
作者 周刚志 向昱洁 《贵州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92-99,共8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督促各地主动化债”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当前,我国为应对地方债务风险,设立了地方债务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分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督促各地主动化债”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当前,我国为应对地方债务风险,设立了地方债务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分级响应的财政重整制度。我国地方财政重整制度具有行政主导特色,其规范依据在于《宪法》第3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之统一领导权。但是,地方政府间“财权”“事权”“监督权”的配置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地方财政预算在应对“城投债”等“救助债务”时缺乏“硬约束力”等因素,使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难竟全功”。为此,我国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立法、财政预算立法、企业破产立法,健全地方政府举债的财政监督规范体系,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债务 财政重整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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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即消亡?——人工智能立法“惊险的跳跃”
6
作者 陈吉栋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32-145,共14页
人工智能规制并非纯粹的立法技术问题。人工智能法的属性与影响因素、制度与规则设计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难题。学界围绕人工智能立法形成了“统一派”“缓行派”及“折中派”的争论。人工智能立法应探寻生活事实与规则设计的链接点,... 人工智能规制并非纯粹的立法技术问题。人工智能法的属性与影响因素、制度与规则设计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难题。学界围绕人工智能立法形成了“统一派”“缓行派”及“折中派”的争论。人工智能立法应探寻生活事实与规则设计的链接点,在法律3.0技术主义理念下反思人工智能立法“制定即消亡”的现象,从技术与司法影响等方面思考由权利到规制的限度。在风险及其衡量成为人工智能规制基础的背景下,应避免无意义的形式讨论,从预防原则设计与适用范围确定、受控创新基础设施与商谈程序以及规制空间建设等方面,思考人工智能立法的实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3.0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 渐进式立法 回应型的法 技术主义 沙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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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法益保护理念下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之调适
7
作者 李淑兰 郑沧海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32-42,共11页
当前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象征性立法、前置化倾向严重和重刑化趋势明显等问题,对金融市场活力和金融创新活动造成了消极影响。从实质化法益保护理念的角度来看,当前较为流行的金融秩序法益观和投资者利益法益观均未能准确定... 当前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象征性立法、前置化倾向严重和重刑化趋势明显等问题,对金融市场活力和金融创新活动造成了消极影响。从实质化法益保护理念的角度来看,当前较为流行的金融秩序法益观和投资者利益法益观均未能准确定位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所需保护的实质法益,因而无法正确指引立法;应当采纳金融安全法益观的基本观点,明确金融安全法益的具体内涵,认识到金融安全法益的综合性与客观规律性,以是否在实质上严重威胁或损害金融安全法益作为将某种行为纳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标准;以是否有利于不同金融主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作为金融刑法罪刑设置合理与否的标准。在金融安全法益观的指引下,可采取精准把握入罪标准,限缩部分罪名适用范围,增加从轻减轻处罚条款等方式,对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进行合理调适,以实现有效规制金融犯罪与整体提升金融安全水平相结合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法益 刑法调适 金融安全法益观 金融秩序法益观 投资者利益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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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良法”之问:问题检视与实现出路
8
作者 叶敏健 罗师 《深圳社会科学》 2026年第1期94-106,共13页
法治的推进是以“良法”为前提的,制定“良法”是开展立法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以“良法”作为立法质量的评价要求是必要的。目前,关于何为“良法”,官方尚无权威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存在诸多分歧。然而,立法是政治性极强的活动。在官... 法治的推进是以“良法”为前提的,制定“良法”是开展立法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以“良法”作为立法质量的评价要求是必要的。目前,关于何为“良法”,官方尚无权威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存在诸多分歧。然而,立法是政治性极强的活动。在官方权威界定阙如的背景下,从正面形塑“良法”并由此发展出评价标准的路径恐难行通,故从反面出发对“良法”加以形塑,进而指导立法实践,不失为助力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法学理论将“良法”之反面界定为所谓的“恶法”。基于地方立法的视角,就法规的形式、内容和效果而言,“良法”之反面可大体概括为“浅”法、“弱”法、“慢”法及“残”法。导致“良法”之反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核心价值引领不足和认知偏差、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导致的现实困境以及地方立法机关为规避抵触上位法风险而趋向保守的现实考量。从方法论角度出发找寻克服“良法”之反面的系统性出路,当务之急是要正确和客观认识“良法”之反面,通过开展地方立法前评估作为前端控制、明确立法边界与结构构造作为内容控制、提升民主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作为程序控制,为制定出台“良法”创造更好的客观条件和实现路径,方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良法” 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评估 地方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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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龄科技的善治之维:智能养老机器人的价值光谱、风险演化与制度救赎
9
作者 张富利 曹佳琪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57-67,共11页
全球老龄化背景下,智能养老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与老年学融合的创新方案,兼具赋能与风险双重特性。智能算法通过优化服务效率释放人力资源,数字包容设计消弭代际技术壁垒。智能机器人的制度、政策,使得老年人群体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福... 全球老龄化背景下,智能养老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与老年学融合的创新方案,兼具赋能与风险双重特性。智能算法通过优化服务效率释放人力资源,数字包容设计消弭代际技术壁垒。智能机器人的制度、政策,使得老年人群体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福利接受者”,而是主动、积极的“权利所有者”,但技术利维坦暗藏三重异化——硬件系统故障引发物理安全危机、算法生成的伪共情加速情感异化、数据殖民主义导致主体性消解,而监管滞后与责任真空进一步放大系统性风险。对此,法律层面构建以“老年数字人格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强化算法透明与数据主权;伦理层面确立技术谦抑原则,防范工具理性越界;社会层面建立协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文化价值与制度创新的动态适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养老机器人 人工智能 风险防控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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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保护范围的要素补足
10
作者 陶文泰 《人权研究》 2026年第1期122-141,共20页
确定受教育权保护范围中的具体要素,既是廓清受教育权概念所不可或缺的步骤,也是对国家干预受教育权之行为进行审查的必要前提。既有的相关讨论大多发生在基本权利论域之中,且研究对象大多集中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面向,而对公民权面向和... 确定受教育权保护范围中的具体要素,既是廓清受教育权概念所不可或缺的步骤,也是对国家干预受教育权之行为进行审查的必要前提。既有的相关讨论大多发生在基本权利论域之中,且研究对象大多集中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面向,而对公民权面向和文化权面向的理论观照并不及于前者;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这并不利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护和实现。基于此一考虑,以受教育者的自我实现为根本依循,公民权面向的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自由、受教育平等,以及文化权面向的受教育者的文化身份和作为文化集体的受教育权主体应当作为受教育权的保护要素进入其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保护范围 文化权 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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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现状与困境纾解
11
作者 钱玉文 聂国庆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50-65,共16页
“基层治理”立法事项正呈现出治理类法规、民生保障类法规、矛盾纠纷化解类法规日益增多的特征。现阶段,“基层治理”立法权限范围不清,存在立法事项法律概念缺失、与其他立法事项之间界限模糊、在实践中有滥用的风险等立法困境。究其... “基层治理”立法事项正呈现出治理类法规、民生保障类法规、矛盾纠纷化解类法规日益增多的特征。现阶段,“基层治理”立法权限范围不清,存在立法事项法律概念缺失、与其他立法事项之间界限模糊、在实践中有滥用的风险等立法困境。究其原因,在于语义学上的“基层治理”内涵难以精准把握、政策文件中的“基层治理”衡量标准抽象、《立法法》中的“基层治理”尚不足以成为法律概念。事实上,基层的纵向空间为设区的市本级及以下所有行政区划所覆盖的范围,治理的横向空间为设区的市管理的行政事务范围。由此,通过列举和排除的方式,明确“基层治理”立法事项范围包括治理、部分民生保障和矛盾纠纷化解,尚未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事务和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应当被排除;从立法主体、关注对象、立法效果等方面能够辨析“基层治理”与其他立法事项之间的差异;强化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论证可以有效防止“基层治理”立法事项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治理 立法事项 地方立法权 立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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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的动态演化框架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28
12
作者 李学尧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2-44,共13页
如何构建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人工智能立法框架是一个全球性议题。针对规范方法论主导下的人工智能立法思路可能引发的制度适用问题,应采取“适应型法”的立法思路。为了实现法律规则与技术演进的动态适配,还应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工智... 如何构建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人工智能立法框架是一个全球性议题。针对规范方法论主导下的人工智能立法思路可能引发的制度适用问题,应采取“适应型法”的立法思路。为了实现法律规则与技术演进的动态适配,还应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工智能立法的“适应性法治”路径:审慎对待体系化、部门法化的立法目标,尽量在传统部门法的实体法框架中采用立改废释的方式实现人工智能的立法目标;动态适应性原则应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原则;条款拟制应从“义务本位”转向“行为激励”;学理阐述需把重点放在如何建立“法治化”“中央底线规则+地方差异化试点+司法判例引导”的多层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软硬法协同”在内的中国式法治实践。这样既可以延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试验—推广”的制度创新传统,也可尝试为全球技术治理贡献具有普适价值的制度分析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适应型法 适应性法治 行为激励 中国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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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并置”:迈向适应性治理范式的人工智能立法 被引量:8
13
作者 陈坤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1-54,共14页
基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特点、人工智能善治的目标以及平衡安全与发展的现实需求,人工智能治理需要迈向适应性治理范式。在人工智能治理问题上,适应性治理范式从敏捷性治理、协作式治理与自适应治理三个面向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为满足这些... 基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特点、人工智能善治的目标以及平衡安全与发展的现实需求,人工智能治理需要迈向适应性治理范式。在人工智能治理问题上,适应性治理范式从敏捷性治理、协作式治理与自适应治理三个面向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为满足这些要求,也为最大程度地实现人工智能治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与及时性,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宜采取由总纲性的“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制风险的“人工智能规制法”、鼓励创新的“人工智能促进法”与规范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的“人工智能控权法”构成的“四法并置”立法路径。为实现或接近“维护基本价值”“增进社会福祉”“推动个人发展”的善治状态,人工智能立法还应充分考虑“四法并置”专门法体系与其他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伦理规范以及国际治理体系的外部耦合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法并置” 人工智能基本法 人工智能立法 适应性治理 敏捷性治理 人工智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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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领域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9
14
作者 虞浔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7-48,205,共13页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产业,迫切需要在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创新的法律治理模式,区域协同立法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可顺应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由于自然禀赋和经济基础不同,因而低空经济...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产业,迫切需要在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创新的法律治理模式,区域协同立法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可顺应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由于自然禀赋和经济基础不同,因而低空经济领域协同立法涉及区域内各地方主体的利益博弈,集中表现为各地方立法主体之间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为此,在对区域低空经济联动发展的内涵及其整体性、空间性、差异性的特征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树立跨区域空间一体化思维,综合考虑跨区域空域、地理、气候、产业等综合因素以及各地的客观情况和经济诉求,通过确立预防型立法理念,借助科学立法模式,达成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消弭彼此关切的重大利益分歧,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间营商环境和市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经济 区域一体化 协同立法 无人机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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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被引量:3
15
作者 孟东方 翟长淼 程诗源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19-230,共12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与发展,不仅深刻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更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的重要驱动力。这一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与发展,不仅深刻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更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的重要驱动力。这一理论创新,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能。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与中国式现代化生动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促进社会关系的不断变革,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现代化法治的保障与调节。在理论上,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现代化法治理论的同步创新与深化。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传统的生产力形态与社会关系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重塑。新兴业态、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因此,现代化法治理论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吸纳新质生产力的特质与需求,为其发展构建坚实的法律框架与保障体系。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在实践层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全方位护航。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需要法治来明确产权归属,促进资源高效流转;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法治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完善科技管理体制,需要法治来规范科研行为,激发创新活力;灵活高效的创新体系,需要法治来保障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人才教育和社会保障的良性循环,则需要法治来确保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在路径选择上,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要不断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深化法治运行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这些举措,不仅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更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法治赋能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改革 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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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的功能与结构 被引量:2
16
作者 秦前红 罗世龙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1-28,F0002,共9页
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容翔实的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渐有成为事前合宪性审查工作新常态的趋势。这一新的工作惯例暗含激活宪法解释、完善合宪性审查、化解立法... 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容翔实的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渐有成为事前合宪性审查工作新常态的趋势。这一新的工作惯例暗含激活宪法解释、完善合宪性审查、化解立法僵局、促进科学立法、助力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等多重功能。为使这些潜在功能在将来得到实际性的发挥,宜应遵循类型化思维,探索确立相对固定的合宪性研究意见整体撰写结构。聚焦具体合宪性争议的研究意见应遵循目前既已生成的“结构I”,同时在展开宪法说理与论证的过程中,始终以不脱离与争议有关的宪法规定为底线。基于全面阐释法律草案合宪性并促进合宪性研究工作稳定发展的考虑,例行审视整部法律草案合宪性的研究意见应弃用“结构Ⅲ”和“结构IV”,转而采行统一的“结构Ⅱ”。相应地,兼顾两种目的的复合型研究意见的结构应是“结构Ⅰ”和“结构Ⅱ”的叠加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 合宪性审查 备案审查 宪法解释 合宪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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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层次构造——以权威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2
17
作者 彭中礼 高原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4-97,共14页
自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学界对指导性案例效力问题的争议较大,一直未有定论。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威理论模型,分析和梳理不同权威对指导性案例效力形成的影响和贡献可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呈现三阶结构。一是因充分的理论权威衍生的社会价... 自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学界对指导性案例效力问题的争议较大,一直未有定论。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威理论模型,分析和梳理不同权威对指导性案例效力形成的影响和贡献可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呈现三阶结构。一是因充分的理论权威衍生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价值而形成的应然效力,体现为一种价值拘束力;二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规范性权威而生成的法定效力,即既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裁判依据使用,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裁判理由使用,体现为一种授权性自由裁量行为的对象或内容;三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最高权力机关授予其的授权行为的权威而形成的实践效力,即只能作为裁判理由引述,而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但应当负有偏离时的报批和论证义务。指导性案例各种类型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往往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形成了复合型、位阶性的实践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权威 应然效力 法定效力 实践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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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保障法 被引量:13
18
作者 王利明 《学术探索》 2025年第1期116-126,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则体系。该《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其最大的亮点在于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则体系。该《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其最大的亮点在于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全面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的保护。为落实上述理念,该《草案》深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该《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作出了规范。为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保障,该《草案》规定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该《草案》还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保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组织 平等保护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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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法典化中的托育服务:规范逻辑与基本路径 被引量:5
19
作者 张力 周依 《医学与法学》 2025年第1期1-7,共7页
托育服务法律规范是卫生健康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是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权。我国现行托育服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在编纂卫生健康法典时,可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通过“法典+单行法”结构建立托育服务规范体系。在卫生健... 托育服务法律规范是卫生健康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是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权。我国现行托育服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在编纂卫生健康法典时,可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通过“法典+单行法”结构建立托育服务规范体系。在卫生健康法典中规定托育服务规范的制度目标与价值选择,在相应单行法中规定托育服务的具体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化 托育服务 公共卫生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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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健康法典编纂的总体构想与五分路径 被引量:4
20
作者 李润生 刘恩赐 《医学与法学》 2025年第3期14-22,共9页
编纂卫生健康法典应当成为我国卫生健康立法的重点工作,通过一次性立法与阶段性立法相结合,优先处理重点领域并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合理设计准用性规则以加强法律适用的衔接,形成中国制度特色的卫生健康法典。同时,卫生健康法典编纂应采... 编纂卫生健康法典应当成为我国卫生健康立法的重点工作,通过一次性立法与阶段性立法相结合,优先处理重点领域并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合理设计准用性规则以加强法律适用的衔接,形成中国制度特色的卫生健康法典。同时,卫生健康法典编纂应采取“一总+五分”的立法体例:“一总”即总则,“五分”指医事法、药事法、公共卫生法、卫生健康保障法与生命伦理法五个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健康法典 法国公共卫生法 法典化 体例构想 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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