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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汉族人群D15S659和D9S925基因座的遗传多态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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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艳 高玉振 +2 位作者 张志湘 卞士中 项涛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05年第1期51-52,共2页
关键词 汉族人群 D15S659 D9S925 基因座 遗传多态性 亲子鉴定 法医学个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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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扩增检测D9S302、D18S865和PLA2A基因座多态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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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宝文 陈国弟 +1 位作者 辛军平 张林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01年第1期19-20,共2页
应用 PCR复合扩增技术、变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和银染法显色检测技术,对云南省汉族人群 100名个体的 D9S302、 D18S865和 PLA2A基因座进行了研究,分别检出 10、 7和 7个等位基因,基因型频率分布均符合 Hardy- Weinberg平衡,家系... 应用 PCR复合扩增技术、变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和银染法显色检测技术,对云南省汉族人群 100名个体的 D9S302、 D18S865和 PLA2A基因座进行了研究,分别检出 10、 7和 7个等位基因,基因型频率分布均符合 Hardy- Weinberg平衡,家系调查证实三基因座的传递遵循孟德尔遗传规律。三基因座累积个人识别率为 0.999 7,累积非父排除率为 0.992 9。证实了复合扩增 D9S302、 D18S865和 PLA2A三基因座是法医学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中极有价值的检测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串联重复序列 聚合酶链反应 复合扩增 D9S302 D18S865 PL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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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汉族人群D10S1248、D2S441、D1S1677、D9S1122、D10S1435等5个miniSTR基因座的遗传多态性及其法医学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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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雪 丛斌 +2 位作者 李淑瑾 郭霞 李霞 《遗传》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81-386,共6页
为了调查D10S1248、D2S441、D1S1677、D9S1122、D10S1435等5个miniSTR(mini short tandem repeats)基因座在西北汉族人群中的遗传多态性、遗传稳定性及其在陈旧降解检材中的法医学应用价值,文章采用荧光PCR和基因分型技术对西北汉族154... 为了调查D10S1248、D2S441、D1S1677、D9S1122、D10S1435等5个miniSTR(mini short tandem repeats)基因座在西北汉族人群中的遗传多态性、遗传稳定性及其在陈旧降解检材中的法医学应用价值,文章采用荧光PCR和基因分型技术对西北汉族154份无关个体血样、10个家系血液样本及10份陈旧降解检材进行片段长度分析。在西北汉族人群中,5个miniSTR基因座分别检测出了8、7、7、6、7个等位基因,等位基因频率分布符合Hardy-Weinberg平衡定律,杂合度(Heterozygosity,H)为0.662~0.792,个人识别率(Power of discrimination,PD)为0.869~0.915,非父排除率(Power of exclusion,PE)为0.382~0.585,多态信息含量(Polymorphism information content,PIC)为0.650~0.750。家系和陈旧降解检材的研究表明,5个miniSTR基因座具有高度的遗传稳定性,可对陈旧降解检材DNA进行有效的分型。5个miniSTR基因座适合作为西北汉族人群的遗传标记,用于陈旧降解检材的法医学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案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INISTR 基因频率 遗传多态性 西北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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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数据脱钩”的法律扩张及中国因应
4
作者 廖丽 王柳清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7-48,共12页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重要和复杂的双边关系,中美两国之间的合作与对抗愈发受到关注。随着科技发展,中美之间数据领域的法律实践也愈发重要。本文基于对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美国对华法律实践的深入探讨,发现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经历了从自由流动...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重要和复杂的双边关系,中美两国之间的合作与对抗愈发受到关注。随着科技发展,中美之间数据领域的法律实践也愈发重要。本文基于对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美国对华法律实践的深入探讨,发现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经历了从自由流动向战略阻断的重要转变,美国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工具,综合限制中美数据跨境流动自由,美国数据霸权呈现出泛安全化、领域扩大、美国优先的制度特征。美国对华“数据脱钩”背后是中美两国在经济权力转移、技术民族主义、地缘政治博弈、制度竞争、认知对立基础上的大国博弈。对此,中国应当严守数据主权的安全基线,通过科技发展和双多边协定规则创新,积极应对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策略带来的发展阻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脱钩” 国家安全 中美博弈 法律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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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框架下跨境取证制度的发展 被引量:2
5
作者 冯俊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5-74,共10页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面向网络空间治理、共同打击和回应网络犯罪的一部全球性公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坚持主权原则和国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框架,对传统跨境取证制度和电子数据跨境取证制度都作了规定,既推...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面向网络空间治理、共同打击和回应网络犯罪的一部全球性公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坚持主权原则和国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框架,对传统跨境取证制度和电子数据跨境取证制度都作了规定,既推进了传统跨境取证制度的转型,又为电子数据取证引入公私合作等新路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针对司法合作的一般规定,亦为跨境取证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了空间。我国立法应当结合《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条文和跨境取证制度的发展趋势完善相关规定,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的批准实施等做好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跨境取证 电子数据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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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若干疑难问题与破解 被引量:1
6
作者 翁武耀 张雨乔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5-86,共12页
实践中,行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不合理差异、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计算方式不明确、裁量情节的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导致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在证据转化审查、追责期限计算、裁量情节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在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 实践中,行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不合理差异、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计算方式不明确、裁量情节的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导致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在证据转化审查、追责期限计算、裁量情节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在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时,有必要依据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合法性,同时通过完善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消除行刑非法证据规则的不合理差异,避免刑事程序中可采取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被排除的矛盾。在计算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应为有权追责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应以启动调查、取证或立案程序为“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无需引入追责期限的中断或中止制度。在适用裁量情节时,应扩大行政法律中规定的法定裁量情节范围,增设酌定减免处罚条款,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基于个案正义减免行政处罚。对于同一裁量情节的重复适用,原则上应禁止,但在出现“行刑倒挂”的情形下,可例外地允许重复适用裁量情节,以实现过罚相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证据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裁量情节 税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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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有关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7
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62-78,共17页
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构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二元制裁制度的规范基础。在“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制度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集中修订和分散修订,都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作用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 广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构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二元制裁制度的规范基础。在“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制度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集中修订和分散修订,都是刑法修正的特别方式,作用在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终止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进程。法定违法行为与法定犯对接的最典型规定,实际是分层前置法和双层保障法构成的严控法律追责程度的制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要求重新定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应由“入罪优先、违法兜底”转变为“违法认定优先、严格限制入罪”。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教惩结合”政策和广义治安调解处理制度等为基础,初步形成了犯罪治理规范体系,具有了“犯罪治理法”的特性;治罪与治理并重,是刑法作为“犯罪惩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犯罪治理法”的并重。入罪判断必须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预留法定的适用空间,是统一公检法机关执法司法办案标准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元制裁 刑法修正 限制入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犯罪治理 危险作业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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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法学新概念 被引量:1
8
作者 张文显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6,共6页
新时代中国法学新概念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重要标志,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大厦的理论基石,是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系统性、科学性支撑。中国法学体系是由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法学学构成的,中国法学新概念也相应地呈现为... 新时代中国法学新概念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重要标志,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大厦的理论基石,是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系统性、科学性支撑。中国法学体系是由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法学学构成的,中国法学新概念也相应地呈现为以上四个维度。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国法学新概念研究必须推进法学核心概念定义化、国标化、国际化,以促进中国法学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法学新概念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法治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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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治安违法惩戒教育制度的体系重塑 被引量:1
9
作者 王贞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79-87,共9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教育制度的精细化转型与体系化重塑。该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教育制度的精细化转型与体系化重塑。该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等措施衔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行为二元治理等内容,形成了分级干预、精准预防、惩教结合的规范结构,彰显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等基本价值理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规范冲突、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应当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法法衔接、加强制度运行,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体化预防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矫治教育 惩教结合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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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法的价值定位与立法建言
10
作者 吴建雄 郭烽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14,共14页
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具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突破、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强化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现公益诉讼从嵌入性规范到体系重构的多重价值。应从传统诉讼法框架难以兼容公益诉讼的独特属性、专门立法是对传... 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具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突破、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强化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现公益诉讼从嵌入性规范到体系重构的多重价值。应从传统诉讼法框架难以兼容公益诉讼的独特属性、专门立法是对传统“诉讼嵌入”制度困境破解的认知出发,以功能主义的视角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法律定位。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发布,是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创新的制度成果,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行至“立良法达善治阶段”。其立法草案的修改建言,主要体现在“总则”“管辖”“立案、调查与诉讼各环节”“审判环节”“执行环节”的规范设置上,以确保立法的精准性与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立法价值 法律定位 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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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的道与术 被引量:1
11
作者 霍政欣 《中国应用法学》 2026年第1期53-69,共17页
美国对华政策转向战略遏制导致我国外部环境严峻复杂,中国企业由此面临一系列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投资领域国家安全泛化、进出口管制升级、多点触发单边制裁、涉外合规冲突加剧等。面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不断加大,我国须加快... 美国对华政策转向战略遏制导致我国外部环境严峻复杂,中国企业由此面临一系列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投资领域国家安全泛化、进出口管制升级、多点触发单边制裁、涉外合规冲突加剧等。面对非传统涉外法律风险不断加大,我国须加快涉外领域立法,研究制定《海外利益保护法》《国际紧急状况应对法》,构建威慑有力和打击精准的阻断及反制外国对我国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要加强国际法的运用,综合运用双边、区域及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等手段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从企业层面看,要增强涉外合规意识,健全涉外合规体系,建立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涉外缔约能力,敢于和善于运用东道国法、国际法和我国涉外法律规则维护权益,全面增强“走出去”的法治应对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传统法律风险 海外利益 涉外法治 域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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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与治理规则体系
12
作者 杨东 高富平 +2 位作者 王锡锌 熊丙万 刘诚 《数字法治》 2026年第1期11-39,共29页
1杨东:数据作为一种新型客体,其权利本质如何界定?相应地,数据产权制度重点是“确权”以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还是构建一套能够保障和促进数据动态流通与使用的行为规则体系?高富平:数据是特定事实或存在的数字表示,是认知客观世界... 1杨东:数据作为一种新型客体,其权利本质如何界定?相应地,数据产权制度重点是“确权”以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还是构建一套能够保障和促进数据动态流通与使用的行为规则体系?高富平:数据是特定事实或存在的数字表示,是认知客观世界(自然和社会)的媒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构建 确权 权利本质 治理规则 数据产权 动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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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hatGPT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三维规制
13
作者 熊进光 张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253-268,共16页
从ChatGPT到Sora再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断发展与创新,其潜在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通过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准备—运算—生成”三阶段运行机制可知,其在不同阶段涉及的核心技术不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具体而言,生... 从ChatGPT到Sora再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断发展与创新,其潜在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通过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准备—运算—生成”三阶段运行机制可知,其在不同阶段涉及的核心技术不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具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准备阶段的核心是海量数据与机器学习,运算阶段主要涉及算法技术、人工标注与自主学习,生成阶段则依赖于数据解码与样本生成。相应的,其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准备阶段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运算阶段的数据安全与算法偏见,生成阶段的版权归属、意识形态与社会秩序。然而,现有立法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监管尺度、样本归属等核心内容提供精细指引。基于此,在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欧盟等域外国家治理范式与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实践现状,应立足于“民法保护—监管尺度—行业规范”三维路径,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在民法层面,明确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及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主体地位;通过落实私密信息需明确授权与数据加密技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从生成样本的属性及权利归属出发完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其次,在监管尺度层面,对算法等技术实施涵盖“准备—运算—生成”阶段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制定技术透明度标准、引入可解释性技术及建立“问责—反馈”保障制度提高算法等相关技术的透明度;构建“政府—社会—企业”联动的特色监管模式,政府为公民与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监管治理并将侵权信息反馈给政府与企业、企业以政府政策与公民需求为导向,助力社会发展。最后,在行业规范层面,从生成式人工智能三种侵权形态出发明确其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落实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前者应承担内容审查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后者应尽到合理使用与操作及信息反馈等义务;开放社会性咨询与反馈渠道,通过普及公民权利义务、规范公民的使用方法、加强企业与公民的联系等方式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并提高侵权纠纷的解决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风险 三维规制 ChatGPT SORA 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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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学理论创新与实务应对专题(一)
14
作者 樊崇义 齐文远 +2 位作者 江必新 左卫民 魏汉涛 《法治与经济》 2026年第1期1-12,共12页
当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刑事法治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革新与实务挑战。从AI深度伪造引发的追责困境到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争议,从算法黑箱带来的归责难题到法律大模型的司法应用探索,传统刑事法学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也... 当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刑事法治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革新与实务挑战。从AI深度伪造引发的追责困境到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争议,从算法黑箱带来的归责难题到法律大模型的司法应用探索,传统刑事法学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催生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本次笔谈有幸会聚樊崇义、齐文远、江必新、左卫民、魏汉涛五位法学界知名学者,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法学的核心议题各抒己见。各位学者从刑法规制原则、刑法理论转型升级、刑事政策选择、法律大模型应用、传统过失理论重构等多元视角,既坚守罪刑法定、权利保障等法治核心价值,又直面技术发展带来的主体、行为、责任等理论新命题,提出了兼具前瞻性与实践性的思考与倡议。本专题旨在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凝聚学界共识,为破解智能时代刑事法治困局、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期待各位读者能从中汲取思想养分,共同探索技术与法治的和谐共生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大模型 刑事法治 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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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基本属性的法理分析
15
作者 张文显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4-12,共9页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鲜明特征。涉外法治不仅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的重大攻关课题,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鲜明特征。涉外法治不仅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的重大攻关课题,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当前,应大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以涉外法治为桥梁纽带,对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形成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 国际法治 法治体系 法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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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及其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重构
16
作者 雷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4-136,共13页
人工智能时代对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法律行为带来了挑战。传统上,狭义法律行为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在逻辑上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并存在着从“意思”到“表示”的内在逻辑链条。它不仅限于民事领域,而是普遍法领域... 人工智能时代对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法律行为带来了挑战。传统上,狭义法律行为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在逻辑上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并存在着从“意思”到“表示”的内在逻辑链条。它不仅限于民事领域,而是普遍法领域中的基本概念。人工智能时代或将放弃“意思→表示”的内在逻辑链条,仅将表示行为保留为法律行为概念的要素,从而将这一概念重构为“无需意思的表示行为”。由此,虽然法律行为作为“普遍法领域中的基本概念”之角色得以维系,其“依据上位法律规范制定下位法律规范”的功能定位也未受到损害,但有蜕变为彻底客观化的功能主义概念之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 表示 程式化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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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数据的属性及其权利配置
17
作者 申卫星 鲍伊帆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99-112,268,共15页
医疗数据兼具共创性、敏感性与公共性,这三重特性共同构成其权利配置的规范基础。医疗数据的生成依赖患者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要素投入与数字劳动,呈现出显著的共创性特征。基于贡献导向的分配原则,医疗数据权利应在患者与医疗机... 医疗数据兼具共创性、敏感性与公共性,这三重特性共同构成其权利配置的规范基础。医疗数据的生成依赖患者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要素投入与数字劳动,呈现出显著的共创性特征。基于贡献导向的分配原则,医疗数据权利应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分置配置。患者作为数据来源者,对相关医疗数据享有以持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为核心的一阶权利,以及查阅、复制与转移等二阶权利。鉴于医疗数据的高度敏感性与显著公共性,患者权利的行使须受到相应限制,其收益权宜主要通过“数据换服务”等非货币化方式实现,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的行使不得对医疗体系运行与公共卫生功能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医疗机构作为数据处理者,对相关医疗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医疗数据敏感性与公共性的双重约束下,该经营权应在客体范围、行权目的与行使条件上予以限定,旨在保障患者人格尊严等个人权益的同时,实现医疗数据的公共健康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数据 共创性 敏感性 公共性 权利配置
原文传递
论数据平行财产权
18
作者 熊丙万 庄鸿山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79-186,I0004,I0005,共10页
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与可复制性引发了广泛的“平行持有”现象,为多个数据处理者分享同一数据的利用价值提供了事实基础。但是,平行持有人之间常常缺乏足够能力对数据权属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侵权法也难以为平行持有人的连带利益提供排... 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与可复制性引发了广泛的“平行持有”现象,为多个数据处理者分享同一数据的利用价值提供了事实基础。但是,平行持有人之间常常缺乏足够能力对数据权属的分配作出明确约定,侵权法也难以为平行持有人的连带利益提供排他性保护。为了给数据处理者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有必要在财产法层面确立一套有别于物权共有、合作作品或专利先申请等赋权方案的平行财产权规则。作为一套默认财产权规则,数据平行财产权是“一数数权”原则的具象表达,旨在在不违背当事人的合作目的与重大利益期待的前提下,赋予各方并行不悖的数据使用权与经营权,从而充分挖掘数据的流通复用机会,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平行持有 数据专用品 数据副产品 “一数数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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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安全标准的刑法适用与协同治理
19
作者 张勇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10,共10页
法律规范体系既有硬法规范又有软法规范,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效力。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效力,但具有司法适用功能。《刑法》1中的大量行政犯设置了空白罪状,需要前置法规范进行构成要件补充... 法律规范体系既有硬法规范又有软法规范,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效力。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效力,但具有司法适用功能。《刑法》1中的大量行政犯设置了空白罪状,需要前置法规范进行构成要件补充。《刑法》分则中诸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空白罪状表述与总则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不尽一致,两者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数字安全标准不是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作为数字犯罪空白罪状的前置规范间接地发挥定罪功能。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刑法的相对独立性立场,结合具体罪名的法益保护重心和规范保护目的进行判断,合理限缩刑法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对于某种标准能否作为刑法前置规范,应当积极审慎进行实质审查和选择适用。保障数字安全需要软法与硬法有机融合、协同治理。在数字犯罪治理领域,需要将数字安全标准融入分类分级保护、刑事风险评估、刑行反向衔接机制之中,构建软硬法协同治理的数字安全保护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安全标准 软法 前置规范 刑法适用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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