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立法例上的考察 美国是世界上公司收购活动最频繁、最活跃的国家,上世纪60年代后,要约收购由英国传入并逐渐成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要方式,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要约收购的涵义。杜克大学法学院的Deborab A.Demott教授称:“在美国,规范收购(Take over,Acquisition)的联邦法律提到的是Tender Offer,但他并没有对这一术语作出定义。习惯上,一个Tender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12期80-82,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